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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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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1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实施以来,徐州市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1 300余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1 100例。在这些因医患纠纷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中,除部分医患纠纷是由于患方对病情的自然转归不了解或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而引起外,大多数医患纠纷还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方面的过失或缺陷而引起。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存在过失或缺陷而引起的医患纠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及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为了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避免或杜绝医患纠纷的再次发生。笔者根据患方在鉴定过程中提出的争议要点,结合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分析意见,对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因医方因素引起医患纠纷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1 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及技术操作常规

医学科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科学。为了维护公民健康权利,规范医疗行业技术操作,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定和颁布了具有技术性、规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指导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1]。但在诊疗活动中,仍有部分医务人员因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违反相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利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医疗纠纷的发生。

1.1 基础知识掌握不全面 医疗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工作者除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外,还需要熟悉、掌握其它专业的理论知识,不断学习、掌握一些新理论、新技能。但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一些基层医疗机构的部分医务人员本身就对医学的“三基”知识缺乏系统的掌握,加之外出学习,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故在处理一些危重、突发的疾病时处理不及时,对手术患者适应证、禁忌证、手术时机、 手术方案等方面考虑不全面,有的只片面考虑本专业疾病,忽视了鉴别诊断,导致误诊、误治而发生医疗纠纷。

1.2 基本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三查七对”等规章制度,是医疗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防范医疗事故发生的前提,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但在诊疗活动中,部分医务人员执行不严格,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在鉴定陈述时多反映平时或病情发生变化时找不到床位医生,更不知上级医生何时查看过患者,即使有医生来查房也是简单问问就走了,故患方认为出现损害后果是医生观察不仔细,考虑不全面造成的。

2 病历书写不规范

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客观地反映疾病诊断、治疗及其转归的全过程,故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是判定责任的证据之一,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部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重视病历的书写,加之病历管理上医院质控部门仅把质控重心放在终末质控上,忽视基础质量、环节质量的控制,使质控工作滞后于病历质量形成的环节,从而导致病历书写不规范[2]。其表现为:记录不全面、不及时,甚至没有记录;不按规定修改病历,多处涂改,影响病历真实性;管理混乱甚至病历资料丢失,不能提供病历资料;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掩盖过失,逃避责任,故意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因治疗结果达不到其期望值以及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致等,怀疑医务人员存在失误,因而引起纠纷。

3 超诊疗范围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核准的诊疗科目、诊疗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江苏省卫生厅于2002年也出台了《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对手术权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超权限手术要进行审批。但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为了经济利益违反相关规定,超越诊疗范围或手术权限行医,因医疗条件或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所限,对疾病突发变化或术后并发症等处理不及时,应急措施不力,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导致纠纷的发生。

4 医患缺乏沟通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对疾病的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患者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有效的医患沟通是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需要,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部分。故《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在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或亲属,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信息。在实际诊疗过程中,有些医务人员只重视手术、治疗,而忽视患者的心理需求和情感需求,不能抽出时间接待患者及家属,对患者的疑问不能耐心解答,对病情的发生、发展、转归、预后缺乏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有的即使沟通也流于的形式,缺乏耐心解释与说明,患者被动接受治疗,一旦病情出现变化时患者或家属不能接受,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

5 医疗过失报告制度执行不严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可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以及医院质量监控部门报告,监控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而有些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出现医疗纠纷后,当事医生不能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也不给患者耐心解释,而是采取推诿、回避的态度。院主管部门因对纠纷原因不了解,或者故意拖延,处理不及时,致使患方误认为医疗机构包庇当事医生,维护医院自身利益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扩大。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社会及其医患双方都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探明引起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医疗过失或缺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医疗责任保险

一、医疗纠纷的概述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本文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医疗纠纷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构筑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关于医疗纠纷的定义理论界说法不一,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对医疗纠纷所定义: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关人与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机构在特定的诊疗护理活动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各种争议,从而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医患纠纷的界定,本文认为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其应包括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和由非医源性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的定义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中的一特殊的表现形式,并非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的定义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涵义与上文介绍的由医源性引发的医疗纠纷基本一致。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现状

1.法律法规的适用。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审理医疗纠纷主要的依据。此外医疗侵权行为还适用《民法通则》、刚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进行赔偿,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释对那些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标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来进行索赔。

2.医疗鉴定制度。我国医疗鉴定制度包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都可以提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条例》颁布后,改变了原来的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由医学会来主持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医学会的鉴定体制是集体临鉴定制,鉴定专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证明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证据。但鉴定结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没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这些问题还要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

3.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既可以协商解决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适用冲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对构成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其它的类型的医疗过错不给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及少数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是医疗事故,如果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不给予患者赔偿必定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为此,立法者表示,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对患者进行赔偿。这一解释看似很合理,但确出现一个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却比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少,但我们都知道,医疗事故是最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怎么会赔得更少了。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常出现适用法律难的情况,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难点,紧紧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也不利于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医疗鉴定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医疗知识的复杂性、高难度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时不能独自对争议的问题作出准确的裁断,因此医学鉴定对法官审理案件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国家的医疗鉴定制度却存在问题: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国现行医学会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各家医院抽调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鉴定委员会专家颁发资格证书。因此,这就决定了医学会的鉴定人员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其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证据,应该经当事人质证,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并且鉴定人并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且不对错误的鉴定结论负责,以致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这部法律既是一部实体法,也应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条文应该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对医疗鉴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规定。应该修改《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其外延,涵盖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法律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对保险的范围,保险率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建立非诉讼解决程序优先和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并不成熟,没有建立像国外那样成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鉴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花费的时间长,诉讼费用高,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因此,通过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是一条正确的道路。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但由于我们国家与国外相关的法律体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着差异,我们并不能完全照搬他们的经验。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还不太丰富,单独的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仲裁委员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因此我们应该另觅新路,通过简单便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法院内设立纠纷的调解处,并聘用医学专家来参与调解,形成由法官和医学专家组成的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的沟通提供一个双互沟通的“平台”,避免双方对簿公堂,加剧紧张的关系。调解委员会通过介入医疗纠纷案件,确定医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并对赔偿数额进行初步的估定。调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意见,还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自《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意识到自身的风险加大,因此,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医疗责任风险机制上来,欲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分担风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然而,目前我们国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的状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应当确立强制保险原则。即将制定的《医疗纠纷处理法》中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强制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只有确立大范围的参保主体,才能确保共同分担风险,维持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顺利有效的运行下去。

2.明确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只限于医疗事故,对其它类型的医疗过失行为不予赔偿。这大大缩减了保险的范围。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范围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一切医疗过失行为,只要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错,就应该赔偿。

3.取消赔偿额度的限制。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十万元。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因此应取缔这一限制额度。既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参加了责任保险,那么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患者的损失。

4建立责任保险金的多渠道来源。医疗责任保险金的来源是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立的关键所在,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最主要的物质来源。因此,要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由于,目前大部分医院的性质都是公立的,受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资金的来源大部分都是由国家财政拔款。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从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为责任保险金。医务人员也应该适当缴纳一部分保险金从其工薪中划扣小额的比例作为保险金。

参考文献:

[1]郑雪倩,童云洪.仲裁是否适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探讨.医院管理论坛.2005(6).

[2]刘涓.美国医疗损伤责任纠纷相关法律介绍.中国卫生法制.2001(6).

[3]周秀芹,赵立新.日本的医疗事故纠纷与处理办法.国外医学·社会医学分册.2002.3(1).

[4]孙华志.医事鉴定制度建立之探讨.法律与医学.2004.11(2).

[5]蒲川.医疗侵权行为法研究.成都:电子科大出版社.2006.

[6]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胡发明.日本的医疗差错赔偿与法律解决系统.国外医学·医院管理分册.2002.19(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3篇

xx年5月12号——到xx年5月23号的实习是在连云港市卫生监督所进行的。平时我们都是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但说到真正的去实践,去运用法律知识,同学们都还没什么经验,所以本次实践课——实习,成了同学们走进社会、了解社会的踏板。

回首在卫生监督所实习的10多天,我感觉自己成长了不少。曾经在学校对未来对实务工作中法律应用的困惑和迷茫,随着这次实习的一点一滴的应用慢慢的就不见了。实习让我从一个只看到理论上操作的学生走到了一个能自己动手的实习工作者。每一次的进步每一次的深入都使自己的知识的更加完善。很感激这次的实习,尽管我仍会想回学校,但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它让我深刻的体会到自身的不足,让我知道了掌握好牢固的法律知识,扎实的学到解决分析问题的技能,养成逻辑的推理思维在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非常自然的一个转变让我对学习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对未来有了更积极进取的态度。所以感恩这些天的实习,能够有这样的收获,我是快乐的。

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十三亿人口的健康问题,必须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我们的国民究竟生活在怎样的医疗卫生状况下呢?我国的医疗事故的现状又是怎样的呢?本文将就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的有关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并做出自己的总结。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xx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颁布了《医院事故处理条例》。《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时,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何防范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其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发生的事故。根据《条例》定义,要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有预防医疗事故的意识和措施,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行为,培养医务人员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重视。

1.照章行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管理 医院病案 管理模式 医院信息管理 医院模式

病案是医疗活动的记录,也是医疗信息的主要来源。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案利用广泛涉及医院经营管理、监督和评价医疗服务质量、医疗纠纷和法律案件、疾病预防和控制、医疗政策的制定调整、临床医教研等。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病案资料作为一种法律依据的机会越来越多,它被大量地不断应用于科研、教学、卫生管理、医疗管理、社会咨询等方面,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

1.充分认识病案信息管理的作用

病案信息是医院档案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医院正常运转的工作基础,随着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病案工作已引起了各级各类医院的普遍重视,病案管理已从原来的单纯服务型向学术型、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转变。

1.1病历档案是医院管理的信息库。病历档案记载了每个病人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和效果,是临床实践的全部原始记录,也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信息资料,是进行科学管理和医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医院医疗业务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之一。

1.2病案档案是医院临床教研工作的活教材。一份内容完整的病历档案,是医生对病症正确诊断和决定治疗方案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病人的病情存在许多相似或相近的症状,特别是一些疑难杂症,这就需要参考过去的诊治资料。通过对病历档案进行分析,综合分析病情,才能研究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诊断治疗方案,使诊治更加合理,疗效更加明显,从而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水平。

1.3病案档案是医疗纠纷处理、伤残评定、诉讼案件调查的重要法律依据。病案档案可以为医疗保险提供真实的信息,是保险理赔的可靠依据。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它可以实现全面地反映病人住院期间的就诊情况,成为保护病人、医生和医院利益的重要记录。在处理各种肇事、事故和伤残鉴定时,必须根据病历档案来做检查分析,才能推断出责任之所在。

2.加强病案质量控制

2.1 健全组织,层层把关 实行病案质控专家组、科室质控小组和病案书写者个人的三级病案质量控制,层层把关疏而不漏。聘请几位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高年资专家组成病案质控专家组,坐镇病案科,负责病案质量的终末控制,对全院每月归档病案在装订上架之前进行全面督查,发现存在缺陷的病案,则退回科室责修改后再装订上架,并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各科室病案质量存在的问题,严把终末质量关。各科质控小组负责病案的环节质量检查,每周定期对运行病历进行普查,对急危重症病历随时抽查。

2.2学法执法,加强培训 病案的质量不仅是直接反映医院医疗水平,展示医院综合实力的重要窗口,而且是防范医疗过失和事故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病案成为处理医疗纠纷重要的甚至唯一的法律证据文件。因此,医院应提高病历书写人员的素质,下大力气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广泛地宣传和教育,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三级医师查房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进行全员培训,特别加大对实习、进修、轮转医师和低年资医师岗前培训的力度。

2.3 存在问题,引以为戒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和医疗纠纷的增多,医院管理者也开始高度重视病案的管理和病案的质量,使病案的质量较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病案质量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1)首页质量问题: 由于不了解填写要求、粗心或者笔误,漏填、错填仍然可见,经常隐含着潜在的法律问题。(2)急诊病历、急诊留观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的记录时间未准确到分钟,且与医嘱、护理记录、体温单等不一致,不但没有反映医生处理病情的及时性,而且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3)入院诊断应该是主治医生 48 h内查房后确定,但是有少数病案入院三天仍未明确入院诊断。(4)三级医师查房未能在病历中很好体现,有不盖章的,有盖章却不记录查房医生姓名和职称的,还有不及时记录上级医师查房内容或记录内容而缺如上级医生修改签名的。(5)体格检查过于简单,仍存在漏检问题,特别是缺少一些特异性的阳性体征和有鉴别意义的阴性体征,如心脏病未叩心界大小,急性白血病未记录有否胸骨压痛。(6)手术病历缺如术前小结、术前讨论、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后记录等或记录格式不规范。(7)医嘱方面,取消医嘱不签名,任意作废且不用红笔,有特检医嘱无报告单,有会诊医嘱缺会诊记录单等。

3.病案信心管理的重要作用

3.1促进医院教学科研工作

医学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实践和经验。病案是医院科研和教学的基础,是临床医疗实践的原始记录,是医务人员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效果的全面总结。它是全体医务人员勤劳和智慧的结晶,为医院的学科发展、疾病预防、妇幼保健、临床用药情况观察以及新课题研究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结。

3.2有利于化解医疗纠纷及处理法律案件

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由病案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化解医疗纠纷和处理法律事件已成为医疗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挑战。医院必须把提高病案质量管理水平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3有利于全方位提高医院管理档次

医院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很重要的一面是来源于有价值的病案。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证病案信息充分利用,用病案管理的先进手段、先进技术以及先进理念,是提高医院管理档次的重要途径。这样,医院管理者就能通过病案信息分析医院现状,检查和监督全院工作,指导医院经营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与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全方位地推动医院向更高档次发展。

4.提高病案管理水平

4.1不断学习,提高素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执行,无疑对我们病案管理队伍提出了新的挑战,使病案管理人员面临新的考验。医院管理层应清醒地认识到,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提高病案管理水平的关键,也是医院医疗质控的重要内容之一。病案管理是相当细致而复杂的技术工作,同时病案的原始记录特征,决定着它的严肃性和法律地位。

4.2改变观念,主动服务 病案管理人员应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改变单纯做保管员的思想,宣传病案在医学论文产出中的重要作用,提倡和鼓励医务人员正确利用病案,从单纯地为临床诊断、治疗服务转向临床、医技、护理、科研、教学、社会保险、公检法等不同层次的服务,变被动为主动服务,提高病案的使用率。病案室应建立多系统病案检索途径,为医务人员的检索、借阅、统计等提供更多的快捷便利。

4.3 环境适宜,设备完善 维护病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是病案管理人员的责任。医院应该为病案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宽敞、通风、防潮,利于大量病案的长期储存;同时为病案室配置相关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为病案出具证明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如此,也防止了病案的人为损坏、丢失、泄密。

随着社会变革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化和电子病案是医院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向,各级部门对病案信息需求及传递方式将有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管理方式将被高新技术所取代。因此,病案统计人员必须树立参和管理和提升服务的理念,调整更新知识结构,主动适应医疗改革及医疗市场对病案信息的需求,充分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开展更深层次的病案统计分析,为医院的现代化管理和科学化决策服务,为医院的健康的序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马建华.加强病案信息管理 提高病案信息利用度《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8年第19卷第1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供应室;隐患;对策;交叉感染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全民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自我保护的观念逐渐加深。尤其是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举证责任倒置”颁布以后,患者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因此,患者对医疗护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医院的护理工作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1-2]。在面对新挑战的关键时刻,护理人员任何的失误、大意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和医疗纠纷。供应室是医院内各种医疗器械等杀菌消毒的场所,是为患者提供间接服务的地方,若处理不当,易导致杀菌消毒不彻底,造成物品之间的感染,严重者可进一步引起医院感染。现将供应室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防范对策分析如下。

1 问题与隐患

1.1 护理人员 (1)医疗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观念差:多数护理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同时存在不直接接触患者就无医疗纠纷的错误观念。虽然供应室人员工作的对象不是直接的患者,而是用于患者身上的无菌物品,若工作人员出现失误或大意,同样会引起医疗事故,引起医疗纠纷[3];(2)无证上岗:部分工作人员上任前未通过专业培训和严格的考核,属于无证上岗。因此,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杀菌消毒不彻底;(3)护理记录不规范:杀菌消毒记录集其他各种监测记录是供应室护理记录的重要方面。部分护理人员缺乏对护理记录重要性的认识,容易疏忽大意,出现记录不准确、早记、晚记、漏记等情况。

1.2 供应室布局 在部分基层医院,供应室的空间狭小,布局不合理。无菌、清洁、污染区域的分界不严格,人员与物品通道也不区分,各种物品在摆放时混乱,容易造成物品间直接交叉感染[4]。若将这样的物品应用于患者身上,将会引起严重的后果,进一步引起医疗纠纷。

1.3 管理工作 (1)管理工作未做到位,出现已有的管理制度未得到严格落实或管理制度不完善;(2)管理机制松懈,应对措施不利,执行不严格;(3)管理人员对护理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不足。

1.4 工作的环节 (1)物品的收送:人车部分是收下物品工作中最大的安全隐患。其中,无菌与污染等物品未分开运输,容易造成交叉性感染的发生。而无菌物品的敞盖收送和装载过满也是常见的问题;(2)物品的清洗:彻底地清洗干净是灭菌和消毒极为重要的步骤。否则会使灭菌存在隐患,甚至造成失败,并诱发交叉感染等严重的医疗事故[5];(3)物品的包装:器械漏装是包装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其导致的严重隐患为延误术或者治疗的时间,甚至导致抢救延迟,给患者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而这些失误多为工作人员的麻痹大意所引起[6];(4)灭菌处理:因为存在灭菌设备的不合理使用、密封圈漏气、操作失误及前筛孔关闭等问题,会降低蒸汽的穿透能力,导致灭菌失败而引起交叉感染等事故的发生。

2 方法与对策

2.1 强化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供应室的护理人员要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观念和意识,尤其要加强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举证责任倒置”里提到的法律知识,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文规定,把自身提升为知法、懂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格护理人员[7]。

2.2 严格把关,大力加强质量控制、监督和检查力度 (1)提高杀菌消毒质量,加大监察力度,减少后患;(2)组织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3)增进与相关科室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避免风险;(4)严格控制和避免无证上岗人员,防患于未然,减少隐患。

2.3 重视专业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定期培训 (1)护士长要监督护理人员专业理论的学习,定期组织学习《一次性物品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规范》相关知识[8];(2)护理人员要定期培训各项操作流程;(3)同时,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供应室的规章制度,提高规范化意识,合理布局和严格区分杀菌消毒物品。

2.4 强化对护理记录重要性的认识 (1)严格按照护理记录的书写规范,做好详细记录;(2)定期核对各项记录单的填写,确保记录的规范准确。

3 结果

增强医护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要充分意识到供应室杀菌消毒的重要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问题,同时要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理法案,严格保证合格的杀菌消毒质量,提高服务标准,才能进一步保证医疗护理工作的安全。这不仅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前提保障,也是体现供应室内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鉴于对上述问题的充分认识,我们要求全科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消毒技术规范》进行强化学习,使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提升,同时也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总之,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不仅提高了护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还减少了临床上的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黄波,冯晓敏,熊小美,等.风险管理理论在供应室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管理,2006,12(1):74-75.

[2]沈彩霞.手术护理记录质量分析及质控对策[J].护理杂志,2004,21(4):86.

[3]王玉萍.关于供应室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与分析[J].中外健康文摘, 2011,8(42):365-364.

[4]何学文,周繁华.供应室护理工作的质量监控方法分析[J].中外医疗,2012,(3):143-145.

[5]杨宜群,霍晓辉,殷翠.我院护理实习带教问题分析及对策[J].中国水电医学,2003,(6):121-123.

[6]王洪梅,苏涛.消毒供应室与临床科室的工作配合[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6,16(4):42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6篇

护士实习自我鉴定的总结范文一

学习护理专业的我,在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医院做护士。当我穿上神圣的白衣天使的医服时,身上感到一种喜悦和重大的责任。想在工作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毫无疑问只有努力去做,护理好每一个病人,让他们都能够带着健康回到自己的亲人身边。为期半年的实习工作,以下便是我的护士实习自我鉴定:

在做护士自我鉴定时,我还是可以给自己的实习成绩画上一个句号。因为通过半年多的护理工作实习,在带教老师的悉心指导与耐心带教下,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护理条例培训,多次参加护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意识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意,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因而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并且可以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且在自己所拟定的细致的护理人员工作计划下,理论水平与实践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在各科室的实习工作中,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病例讨论和学术讲座,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护理技术与病房管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学习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护士实习自我鉴定的总结范文二

本人通过半年多的护理工作实习,在带教老师的悉心指导与耐心带教下,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护理条例培训,多次参加护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意识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意,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因而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并且可以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理论水平与实践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在各科室的实习工作中,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病例讨论和学术讲座,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护理技术与病房管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半年多的实习,本人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都有所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 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学习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护士实习自我鉴定的总结范文三

转眼间,一个多月的外科实习生涯已告一段落,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以、***思想、***理论为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在外科的实习工作中,本人严格遵守科室制度,按时参加护理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提问,规范熟练进行各项基础护理操作及专科护理操作,正确执行医嘱,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各项护理操作,对科室的急、危、老、重患者,能迅速熟悉病情并作出应对。通过学习,本人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有所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做一名合格的护士。

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无菌操作技术,基本了解了内科常见病的护理及护理操作。熟练掌握护理文件书写,病情观察等。希望在以后学习中能够更完善自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7篇

摘 要 目的:探讨强化病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提高病案书写质量的重要性。方法:对病案中的法律作用和有关规定以及法律对病案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结果:通过加强病案人员的法律意识,使病案书写质量得到了提高,自觉维护了病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结论:不断加强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病案书写的重要性,可有效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病案质量 法律意识 医疗纠纷

病案是医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病人住院期间整个病情变化和治疗及护理的详细过程,而且在当前医疗纠纷、诉讼中所起的法律作用日趋明显,其法律作用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医护人员的利益和病人的利益,这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探讨和研究的新课题。

病案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

病案的法律效力:①是决定公民民事权利的证据;②是判断某些患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是否有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是处理意外事故、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依据。

病案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资料立即具有证据法上的“证据材料属性”。病案不仅是保存患者诊治过程的资料,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1]。医护人员在患者医疗过程中,由于存在诊疗水平、责任心、临床经验等差异,会发生患者对医疗不满而引发纠纷的事件,但为了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在进行医疗纠纷调查和事故鉴定时,病案是证明医疗机构正当行使权利和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病案的法律监督与保障作用: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病案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它不仅使医护人员提高了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了病案的原始性,而且使病案管理在法律的监督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范了个别医护人员为保护自身利益,擅自对病案进行改、删、增等行为,从而使病案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了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

法律对病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于病案的重要法律作用,法律对病案也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要求入院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住院8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患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等。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规定: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案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还规定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而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案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案资料。如发生医疗事故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及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从这些法律条例可以看出,保证病案资料的及时、准确及完整,是每个医护人员必须严肃面对的环节。

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病案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首页缺填项目多、未按统一规格书写、字迹不清、页面不洁、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没有明确诊断、诊断错误或主次排列顺序不正确、病程记录书写潦草、医学用语不规范、出院记录和手术记录不及时完成、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手术记录没有手术者签名、特殊检查治疗有时缺病人或家属签名等等。其分析原因主要为:①各级医师对病案质量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急于完成书写的现象;②未摆正病案质量与医疗质量的关系,以为只要在治疗上不出问题,病历写好写坏没多大关系;③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薄弱。以上这些都是病案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也是病案质量难以提高的原因。

强化医护人员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

随着病历的公开、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及投诉率上升等状况,医护人员不仅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还必须明确自己在病案形成和利用过程中每一环节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守法的前提,是减少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关键。医护人员要用法律条例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行为,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

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病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回收出院或死亡病历,按《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规定,病区各医生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3天内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及收集与整理,并于72小时内回收到病案室。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及核对工作,防止因疏忽大意或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病案错误归档和丢失。要严格执行病案借阅制度,对借出病案一律使用示综卡。对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病人及家属等要求查阅或复印病历有关资料的,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在双方均在场情况下给予复印规定的相关病历资料。

加强病案管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

加强病案管理和提高病案书写质量是一件极其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把病案的书写质量当作医疗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来抓,不断提高各级医护人员认真书写病历的法律意识。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多级病案质控网,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抽查或评比,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对一些典型、疑难、少见的病例应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避免因措辞、用词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力争使病案适应法律,也体现出病案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病案管理是全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础,所以应抓好病案在形成过程中的质量,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做到各项记录及时准确、项目齐全、真实可靠,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这对于防范医疗纠纷,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丽.新形势下医院病案质量与法律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国病案,2011,12(2):6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结范文第8篇

1知情同意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1.1知情同意制度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缺陷

1.1.1告知主体不明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体落实医疗行为告知义务,应贯彻“谁操作,谁告知”的基本原则。在临床工作中,有些病情及诊疗情况应由高年资医生或其主管医生进行告知,但实际上高年资医生往往指派低年资医生实施告知,由于医学知识水平和临床经验的限制,可能会造成告知不及时、告知不充分、告知错误成告知不可信等情况。什么情况下分别需要主任级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来实施告知,进修医师、在职研究生、实习生是否有权履行告知,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医院以及各科室都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履行知情同意的告知。

1.1.2告知对象不明确不同的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不同的告知对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被告知的对象应是患者。知情同意权最早来源于《纽伦堡法典》,具体表现为:个人有意识的同意和允许的自我控制权、决定权,让知情同意权真正融人实践行动中,使之成为患方的真正权利。为此任何特殊检查、特殊医疗器械的使用、新药物的应用、手术协议书的签订都必须使患者本人同意,除非患者本人失去活动能力,才允许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代办签字。但在我国医疗实践中,一直将病人作为治疗的服从对象看待,遇到紧急情况或危重病情时,首先考虑的是向患者家属交代,而对患者本人保密[3]。

1.1.3告知方式不明确医疗知情同意告知一般分为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哪些内容可以口头告知,哪些应该书面告知,哪些不需要告知,目前各个医院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而且在告知时很多医生对告知内容和告知程度也把握不准,甚至不知道该告知什么。

1.2对知情同意书认识不到位及知情同意书作用缺陷

1.2.1对知情同意书认识不到位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据此,人们对知情同意通常有一个很大的误解,认为就是一张知情同意书和患者的签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被理解为只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即由当事人签字的书面同意书,也就是说,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等于知情同意。从行政的角度讲,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医院如果不做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疗事故侵权赔偿中医院的免责事由。相对应,患者签字也是行使自己知情同意权的一种法定形式[4]。

1.2.2同意书作用缺陷知情同意书的基本作用是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力,限制医务人员对患者(或受试者)的支配力,给予患者(或受试者)在医疗(或试验)过程中的自,保护患者(或受试者)[5]。按理,医疗方案取得患者和其家属的认同支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协助治疗关系;患者明确医疗风险,有利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事实恰恰相反,《新条例》实施后,案例数量并没有因此减少[6]。医患关系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医患纠纷案的被告是医院;更有甚者,打杀医生,打击、报负医院。超过60%的医师对执业环境不满意,多数医师认为执业环境日趋恶化,医师处境日趋艰难;对自身权益担忧者高达被调查人数的74%以上[7]。为此,全社会要对知情同意书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不要夸大、曲解知情同意书的作用。

2完善知情同意的几点建议

2.1加强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正确理解知情同意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病历书写规范》等相关法律、规章,加强普法力度,结合医疗纠纷的具体案例分析,正确理解《知情同意书》及一般性谈话记录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使医务人员认识到不认真、不及时、不规范记录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法律责任。

2.2加强医学知识的学习要使患者和家属知情并同意,告知者自身必须熟悉各方面的知识信息。如果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就不可能对病情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因此,要求医务人员必须熟悉专科常见病的主要症状、体征,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各种检查和治疗的不良反应。以便于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详尽的解释。

2.3提升沟通技巧增强沟通能力,掌握告知的技巧。不同的患者性格不同、所处环境不同、所受教育也不同,因此医务人员在告知时要掌握病情,保护患者隐私权,谈话签字要尊重患者的选择权,谈话时尽可能将操作、手术的必要性及风险讲清楚、透彻。要注意语言技巧,让患者及家属了解风险,最后让患者做出选择,履行签字手续。既不要为挽留患者接受治疗、手术而淡化操作、手术的风险和并发症,又要避免语言刺激让患者及其亲属产生紧张情绪[8]。对一个身患绝症的患者“实话实说”,虽然合法,但不合情。为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力争做到预先做好告知计划,选择合适的场合,留有余地,并尽可能给予希望,但绝不欺骗病人,必要时可分段告知[9]。

2.4明确告知主体和告知对象知情同意的告知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亲自告知,主动与病人沟通,将风险、危险、利弊和治疗方案,易发生的特殊危险及抢救预案等一一告知病人和家属。对于高风险的手术在告知的同时,应上报医务科备案。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该是患者本人,因此,当不存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医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患者本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他人行使。

2.5规范告知方式应根据患者病情及病情需要,适当的选取告知方式,可选择方式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书面告知的形式应统一要求,哪些内容需要告知,以及应告知到何种程度均应进行统一规范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口头告知时应注意措辞,根据患者的文化背景应用恰当的沟通方式。同时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而谈话记录则可以认定为医患之间谈话的静态留存,对于需要进行书面告知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制订符合法律的谈话文书,履行必要的签字手续,签字者必须是患者或患者的委托人,并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字手续必须在双方目视下进行[12]。

3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