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第1篇

校外教育 欠发达地区 现状 发展途径

近几年,国家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校外教育加大政策扶持,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受经济社会和整体教育发展水平的影响,现状不容乐观,发展还需加力。

一、欠发达地区校外教育概况

从最初的民办体育艺术兴趣班到国家体彩项目扶持的未成年人各种活动场所建设完成,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校外教育事业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1.现状及成就

(1)国家扶持的力度大,政策宽松,民间培训机构初具规模;办学内容以学生体育艺术等级评定和各种特长竞赛辅导为主。(2)出现了一些有规模办学实体,主要是体育竞技和音乐、舞蹈考级类兼有学科类竞赛、远程网校领域。(3)社会认知和市场选择趋于理性,家长在项目选择和培养目标上趋于理智和冷静。(4)格局上基本形成以民间为主、官办为辅的局面。内容从单一学科到门类齐全,为今后提升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5)政府主办的综合类青少年活动中心已逐渐发挥引领辐射和带头作用。国家经过10年5批次的项目投入,县区级活动场所已基本普及覆盖。

2.主要问题

(1)缺乏有规模的品牌项目引领,有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和重复投资现象。民间办学机构因受场地等硬件设施的影响很难形成规模,官办机构受机制体制等因素制约发展进程缓慢,没有起到应有的带动作用。

(2)办学行为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现象。把应付考级考试和学科补习作为主要教学内容,缺乏实践教育内容,忽略了学生主体性参与、自由性发展的基本特征,背离了素质教育的宗旨和要求。

(3)办学思想违背教育规律。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成办学宗旨和目标,缺乏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老师成了经营者,学生成了消费者,没有发挥艺术教育塑造人的灵魂的作用。

(4)办学水平低,师资管理和场地设施条件较差。由于没有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多数从业人员和教学人员没有相应的资格证,教学场所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甚至有虚假宣传坑蒙拐骗的现象存在。

(5)项目发展不均衡,实践性教育活动实效不显。科技类项目几乎空白,国家体彩项目扶持建设活动场所公益性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存在问题的原因

(1)教育部门对民间办学的监管和引导缺失。个把教师,两间租房的辅导班、培训班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整个校外外教育的健康发展。

(2)社会共识的校外教育合力没有形成。校外教育涉及面广、校内外、课内外难以形成合力,影响了作用的发挥,难以形成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实施强有力的教育局面。政府和群团组织、学校和教育主管职能部门协调未能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

(3)国家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办学许可、师资管理、项目运行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都未建立。民办的难求长远,官办的管理者观念滞后,教师专业成长意识淡漠。

(4)校外教育事业政府投入不足,制约活动的开展。校外教育机构经费紧张,公益性原则有名无实,影响实践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场地建设投入不足,据统计,欠发达地区人均享受校外教育阵地占地面积仅为0.03m2/人。

二、欠发达地区发展校外教育的基本设想和途径

根据上述概况和校外教育规律,按照“学生主体、德育为首、实践体验、开放创新”的原则,结合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特点,笔者认为,在欠发达地区发展校外教育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坚持“政府引导、强化监管、品牌带动、官民结合、共建共赢”的发展方针。

教育主管部门成立相关机构,制定校外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管理校外教育工作。对民间办学的监管,无论规模大小,都按民间办学实体予以审批和监管。指导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对民间办学行为的引导。有效整合民间教育资源,利用官办的品牌、地利、场地等硬件优势,按照“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原则吸引社会师资,探索灵活的办学体制,在经营中发展壮大。

2.构建“以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为龙头、以城区学校实践教育活动为主体的”活动模式,实现“素质教育双促进、校内校外同受益”的发展目标。

(1)着力办好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一是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激活管理和监管考核机制;二是树立创新的教育理念,以发展和经营为宗旨谋划工作;三是发挥核心的示范带动,中心应为引领本县区校外教育的龙头。

(2)全力发展实践特色活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可以通过组建单项或综合性的学生校外活动社团,如合唱团、舞蹈队、管弦乐队、棋类联盟,文学社团、小记者协会等,整合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力量,积极承办文艺演出、诗歌朗诵、书画艺术展等专项活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等,扩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影响。

(3)积极寻求学校支持。在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前提下,与周边学校联合把特长培训和开展综合实践课程结合起来,延伸德育抓手,逐渐辐射,进而带动乡镇学校的体育艺术教学。

经过努力形成以教育部门为主体,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体系,形成普及性活动与提高性活动相结合、常规性活动与专项活动相结合、传统活动与主题活动相结合的素质化活动系列,最终实现素质活动双促进、校内校外同受益的发展目标。

3.努力形成“学校教育、校外教育、家庭教育”三位一体的校外培养成长机制。

(1)发挥学校素质教育的主体作用。学校承担着品德培养、知识传授、良好学习习惯养成等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责任,而校外教育则为学生的特长培养、潜能开发、终身学习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确保校外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首先,是确立服务学生的宗旨,把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我们校外教育永恒的主题,特别是让那些有特长、有潜能的青少年在这里找到施展才能的舞台。其次,是在开设的专业或项目上,尽量与学校的课程设置互补。第三,是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从学科、专业的角度进行循序渐进的拔高和拓展,确保了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实现校外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增强活动中心的吸引力。学生在学校享受教育的机会是均等的,但综合素质的教育结果最终总要拉开差距,究其原因,和家庭教育水平的参差不齐有着直接的关系。积极开办家长学校,举办家庭教育讲座。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终身的老师,善于开展家长工作是校外教育工作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

(3)实现服务育人与经营理念的有机结合,确保校外教育的持续发展。校外教育处在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点上,在官办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基础上还要与民间对接,对特专长培训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增强自身发展的实力,才能更好地服务育人。

参考文献: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工;教育培训;创新;管理

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形势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职工业务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也能切实的提高职工素质和个人修养,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现阶段,部分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复杂因素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贯彻落实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极大的阻碍了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一、目前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其中,部分企业对职工教育培训的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和全面的了解,甚至在培训理念方面存在很大的误解,导致职工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同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积极性造成了干扰。另外,一些企业在管理方法以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激励机制的完善方面缺乏有效的力度,很难充分全面地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导致职工在教育培训过程中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缺乏,同时,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的缺失在一定意义上对教育培训结果的客观性以及准确性造成了影响,很难有效的判断以及控制培训信息。除此以外,在有限资源的限制下,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人员并不具备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扎实的职工教育培训理论,很难全面综合的考虑职工的差异化和个性化需求和特点,导致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和目标性,不利于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职工教育培训的创新措施

1.培训理念创新。作为一种企业行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与企业生产经营一样,在企业建设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为此,企业人应该不断的更新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理念,强化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在参与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应该以积极向上的正确态度面对培训学习,以促进自身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高,不断地更新知识和理念,以提升和改变自身,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也为企业的更新以及升级提供有力的支撑,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为自身职位的晋升创造更多的机会。培训理念的创新与培训教育机构施教认识有着密切的关联,而职工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认知也与教育机构的教学行为息息相关,因此,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改变职工对教育培训的认识,提高职工在培训学习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不断地激发职工的学习兴趣。对于企业领导而言,应该更新管理意识,密切的监管教育培训,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展开和良好效果的取得提供长久的动力。2.培训机制创新。对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构成而言,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可或缺。所以,要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职工的全面发展,企业应该积极的创新机制,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推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贯彻落实。企业应该重视培训的积极性作用,通过对教育培训结果的合理考察对职工展开科学的评价,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给予表现良好的职工适当的精神奖励以及物质奖励,严格的惩罚学习态度消极的员工,以切实全面的提高企业职工学习的主动性。

三、职工教育培训的管理措施

1.计划管理。作为教育培训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行动纲领,培训计划在职业培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展开培训教育工作之前,企业应该科学地评估有关的指数,从而为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企业应该科学合理的分析培训需求。对于企业的发展以及生产而言,瓶颈问题的出现往往难以避免,然而对问题根源的查找、有效措施的制定以及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培训学习的积极意义往往同分析密不可分,同时,工作任务的方法和技能、培训学习在职工短板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与分析有着紧密的关联。2.实际管理。在教育培训中,计划只是初期阶段,企业应通过实际管理切实的推进培训工作的落实。在实际管理中,企业应在空间以及时间方面进行合理的安排,对培训过程展开及时、密切的跟踪,对培训过程进行评估管理,对培训结果展开合理考察,以体现对职工教育培训的高度重视,切实地促进培训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对教育培训在提升职工素质方面的积极意义展开科学的验证。总而言之,作为一项关键性的因素,人才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要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实现长足稳定发展,促进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就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措施不断地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在人才管理方面投入更大的力度。为此,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其创新以及管理逐渐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需求。

参考文献

[1]刘明明.新形势下职工教育培训的创新与管理探究[J].中国校外教育(上旬刊),2013(7):138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第3篇

一、当前我市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发展状况

(一)教育活动场所和社会培训机构迅速兴起。近年来,我市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建设青少年宫、图书馆、文化馆等各类青少年教育活动场所。与此同时,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势头迅猛,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一部分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功能。

(二)职能部门参与社会教育的氛围初步形成。目前,我市多个部门参与了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并形成各自的品牌活动,如团市委开展了流动少年宫下基层活动,关工委等牵头开展了青少年暑期教育等,这些社会教育品牌活动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影响趋广,参与人数逐年增加。

(三)青少年参与社会教育的形式日渐增多。广大青少年参与社会教育的方式和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从原先的校外实践、青少年宫参加培训等简单方式发展到包括政策宣讲、辅导讲座、主题实践等多种形式。

二、我市青少年社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够。一是参与时间偏少。当前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社会综合能力的培养相对偏少,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有所下降。青少年在校时间偏长,活动时间偏少,业余时间被家教、补习班和作业占用严重,也就无法接触到丰富多彩、富有意义的社会教育。二是难以与家庭教育形成有效渗透。很多家长对孩子的关心只是停留在学习和衣食住行上,管理方式简单粗暴,缺乏必要的关心和理解,家长的不理解与不配合,导致了青少年社会教育难以有效渗透。三是教育效果不明显。当前,一些成人的不良生活方式和不良媒体信息严重毒害青少年的心灵,对青少年构成了冲击和危害。四是存在盲区。有些青少年“有学不上、有家不归、有工不做”,成为社会闲散青少年,始终处于家庭管不了、学校管不着、社会管不到的状态,这恰恰是青少年成长的危险时段,也是教育管理上的最大的盲区。我们对2012年我市法院判决的3人以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在问到是否参加过社会教育时,所有的失足少年都反映没参加过或很少参加。

(二)校外活动场所未能满足社会教育发展需要。虽然我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总数不少,但还存在“相对缺乏”的情况。一是场所数量不足。在布局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市级青少年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偏少,镇、街道尤其是社区、行政村的青少年活动场所更少。二是校外活动项目不全面。主要集中在艺术类教育和培训,而科技类、思品类和社会类等活动项目较少。三是场所的功能设置有限。如市青少年宫等,由于硬件限制,许多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一些镇街道的文化中心,在氛围和器材上适合青少年的比较少,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不明显。

(三 )社会教育联动和配合机制有待加强。目前,我市尚无承担青少年社会教育的专门机构,各职能部门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是社会教育的均衡性不够明显。教育活动只能覆盖到一部分青少年群体,工作对象还存在精英化、高端化现象,农村和新居民青少年参与社会教育相对不足。二是社会教育的途径相对单一。目前,我市各类青少年社会教育的方向、内容、目标基本是立足本单位工作实际,以单纯的说教式和灌输式教育为主,很少从青少年实际需求出发,导致青少年参与率低甚至不愿参与。各类社会教育机构为吸引生源,课程设置偏重文化课,部分教学内容和教材与学校雷同。三是教育队伍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我市社会教育的各类师资数量有限,师资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文化、艺术、体育类师资力量相对较多,而科技、训练、技能类师资则十分紧缺。同时,各类师资均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系统,没有形成有效的流通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对策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一是要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尽快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牵头,共青团、教育、文化、关工委、妇联等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社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发展规划,尤其要根据薄弱环节和青少年教育盲区,研究分析教育对策。二是要加快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我市将新建和扩改建一大批文体活动场所,建议超前规划,各场馆在新建和改建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服务青少年的功能,设置专门的场地,开辟适合青少年活动的项目。对于社会资金兴建的大型商场、超市等机构,也要建设专门的青少年活动场地和设施,并坚持免费或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同时,新建和改建一批专门的市、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确保每个集镇和社区有1处青少年活动场馆,各城镇社区建有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三是要多方筹措资金。希望市政府广开渠道,筹集资金。从桐乡实际出发,可以采取财政投入新建、扩建、改建和利用现有场所设施等方式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活动场所建设。如杭州金城少年宫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该少年宫由金城房产公司投资建造,由杭州少年宫负责运营,既给青少年提供了良好的活动场所,又带动了当地人气,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一是加快青少年社会教育师资建设。加大青少年社会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育,制定培训计划,通过一定的社会教育资格考试,鼓励他们获得相关的资格认证。要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打破师资流通壁垒,通过引进人才、双向交流、兼职聘任等形式,努力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社会教育专业师资队伍。二是要建设专业社工队伍。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专业的青少年教育社工队伍的建设力度,招聘选配和培养一批专业青少年教育社工,充实到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队伍中,为青少年提供专业化、有针对性的服务。三是要发挥社团作用。当前,我市各类社会团体兴起迅速,这些社会组织对规范青少年行为、培养青少年兴趣、启发青少年动手能力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建议各社团主管部门要引导广大社团加强与青少年的良性互动,积极开辟适合青少年参与的项目,学校、家长应支持青少年参与社会组织,利用闲暇时间参与活动。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小学英语 课外辅导机构 舟山

0 引言

课外辅导指的是在主流学校教育之外,一些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体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辅导老师为在校的学生提供个别指导或集体指导的有偿教育的活动。①辅导机构主要教授包括与课堂同步的知识和外延拓展知识以提升小学生英语储备知识,因此,课外辅导也被称作“影子教育”。

越来越多的课外辅导机构能够在舟山发展壮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素:当地独特的海岛背景下,父母多从事出海工作,与孩子相处时间较短,自身知识水平也有限,无法给予孩子科学有效的学业辅导;学校的大班化英语授课无法兼顾每个学生对英语学习的差异性;学生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升学压力。但这些辅导机构在蓬勃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深入了解小学英语课外辅导机构现状,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小学英语课外辅导机构的现状进行了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1 小学英语课外辅导机构存在的问题

1.1 小学英语课外辅导市场存在的问题

1.1.1 市场准入机制较低

课外辅导行业的火热加之这个行业的门槛相对较低,各种类型的资本争相进入英语辅导行业。在舟山,多数英语辅导机构是由个人或者多人合伙创办的私营机构,辅导机构的选址设在小区内部的居民单元内,较小型的甚至只有一个租赁屋,几张桌椅,一台电脑一部座机就组成了一个辅导班。然而,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属于社会力量办学,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一般的小型辅导机构很难达到办学要求,造成很多“无证办学”辅导机构存在。②

1.1.2 英语培训市场信息不对称

舟山中等规模大小的辅导机构占主力,在实力相差无几的情况下,辅导机构通常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然而,这些宣传有时是与事实不符的,大多数家长只能根据表面现象来作出自己的选择。一些英语辅导机构为了争取更多的生源,在其宣传册和广告上夸大辅导效果来吸引家长,家长当然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从小就形成对英语的兴趣,往往会提早就送孩子去学习初中英语课程,其中也不乏有“外教授课”的宣传广告,但通过辅导机构的兼职老师口中得知,虽然有外教资源,但是几乎没看见过外教授课。

1.2 小学英语课外辅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2.1 经营者自身素质不高

经走访调查,发现舟山市从事课外辅导的经营者主要有在职老师、社会人员、大学生群体。对于在职老师经营辅导机构,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能熟练操作课外辅导,也能有效管理师资人员,但是,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市场敏锐度,缺乏对辅导机构的管理与运作能力。对于一些社会人员承办的辅导机构,则缺乏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往往导致课时安排不当,教学缺乏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单一等问题。在校大学生经营的辅导机构也占了一定的比例,但是基本上属于无证经营,他们拥有一定的大学生资源,但是办学规模过小,办学形式不规范,难以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他们经营的目的主要为了通过创业创新来赚钱或是为以后找工作积累经验,因此,对辅导机构的整体发展缺乏长远的考虑,欠缺对教育和管理的能力。

1.2.2 经营模式传统

我国英语培训业采用了多种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他们分别为传统经营模式、连锁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模式、网络经营模式。③而舟山市的课外辅导机构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采用的还是传统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多由私人经营,只需满足最基础的条件:场地,可通讯联系,教师资源,在宣传方式上主要通过广告和口口相传。随着辅导机构不断扩大规模,开始扩大教学场地,隔离出不同的隔间作为教室,但并没有本质的变化,而且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难以迅速扩大规模,市场的占有率较低。

1.3 小学英语课外辅导教学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舟山市的课外辅导机构,发现任职的教师年龄偏向年轻化,大多教师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任职时间较短,缺乏教学经验。小学课外辅导机构中的教师大多没有教师资格证,毕业于英语专业而非师范英语,上岗前未经过培训,缺乏教师职业训练,招聘时也不注重口语表达能力。因此,这些教师授课缺乏一定的教学理论支撑,课堂把控能力不足;一些外教也多是社会上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外国人,这导致了教学质量无法保证。

在全职教师、兼职教师及大学生群体这些师资来源中,兼职教师和大学生的比重超过了全职教师,教学师资资源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强,这也导致了学生难以适应老师的授课风格,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

2 英语课外辅导机构优化发展的对策

2.1 优化英语课外辅导机构市场的对策

确保课外辅导市场的秩序需要市场和政府的配合。首先市场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同时设立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那些不符合办学要求,教学质量不过关的辅导机构应予警告并要求整改。同时,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对辅导机构必须从源头把关办学资格:对申请办学的机构,要从硬件设施、机构管理、师资条件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符合办学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无证办学者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取缔。

2.2 优化英语课外辅导机构管理的对策

2.2.1 规范管理机构

管理者应以市场规律及诚信原则为准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辅导机构进行管理。坚持“社会、教学质量、学生利益”相统一的办学思想,通过挖掘机构优势,不断提升辅导机构的影响力和社会满意度,使其能长远发展。同时,注重管理的规范化,结合连锁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形成一套特色的管理模式,有助于发展壮大机构的规模。

2.2.2 建立系统的监管制度

建立家长,老师,学生之间的三方互动机制。辅导机构应在课后辅导交流平台定期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完善课后教学服务系统;对学生不定期采取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需求,评估教师的教学效果,以便调整管理和教学方式。

建立政府部门的监察体系。首先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有效规范课外辅导机构办学,提高办学质量。二是为家长、学生创造举报途径。在政府网站公布辅导机构的真实信息、举报电话等,使课外辅导机构在群众的监督下良性发展。

2.2.3 提高管理者的素质

作为课外辅导机构的经营者,其能力及素质高度对辅导机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要懂经营。这要求管理者要对辅导市场深入了解,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能根据市场规律,制定出发展计划。第二,要具备管理能力。这要求管理者不断提升运转机构及人员管理的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恰当的管理方案。第三,不断创新。在辅导机构日益火爆的现状下,价格竞争不是出路,只有依靠创新,才能生存。最后,经营者应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

2.3 优化英语课外辅导机构教学的对策

师资力量的大小决定了辅导机构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强弱,因此,要不断加大师资力量建设,严格规范招聘条件,专兼职教师合理搭配,确保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对任职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考核,保证教学质量。当前辅导机构师资流动性强的现状,根本上是受到待遇差,社会地位低,工作不稳定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适当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提高教师地位,给予和公办教师一样的福利待遇能够减少教师的后顾之忧,使自身融入和机构发展中。

3 总结

作为学校教育的之外,英语辅导机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纵观舟山市的辅导机构行业,目前仍处在一个较低发展水平,这就需要经营者自身及政府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

注释

① 雍佳,姚漓洁,田丽,钟蒙蒙.对中学生课外英语辅导现状的调查――以桂林市为例[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4(9).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政道路 ,安全管理, 路面施工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ety, do a good job of municipal road construction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to be solved urgently at present. An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unicipal road constructions is to do a good job of municipal road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work.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unicipal road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afety, put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municipal road.

Keywords: Municipal Road, safety management, road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U99

安全问题在所有工程建设中都是值得去关注的问题,在市政道路建设时路面施工的安全也非常的重要,道路路面施工大部分是在交通正常运行的环境下开展的,无形中增加了其施工难度,并且施工地段一般是较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据资料显示,我国近年来路面施工中发生了安全性事故,具体原因主要是,如在施工时对于标志物没有正确的摆放,施工人员不遵守施工规范没有正确进行操作等,造成了许多无法挽回的惨剧,不仅使受害人遭受灾难,同时相关的家属也遭到了极大的打击。这些问题都属于施工中安全管理的责任的范围,因此必须重视安全管理的问题,加大力度努力将安全意识灌输到每一个参与者的思想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路面施工人员的安全。

1 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现状

1.1 安全管理条例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涉及一部分建筑安全的问题,在制度和法律对施工安全起到了部分规范性。并且,不同地方的交通部门也了针对当地具体特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然而结合总体实施效果来说,目前的道路工程法规还不够健全,可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的强化,尤其是关键技术规程的修订存在不完备的情况。

1.2 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在我国道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普遍薄弱,其突出表现是大部分的施工企业都没有配备正常的劳务协作施工人员,大部分都是得到工程后,将工程直接全部或部分转给其它专业队伍,真正的施工企业则指派部分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配合管理。造成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造成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按规定管理施工现场。

1.3 安全管理力度不够 安全检查是目前安全管理的主要方式,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给出整改意见。道路施工涉及的安全监管依据规定大都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制。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道路施工工程中工程安全管理十分的薄弱,日常的监督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并且管理方式十分落后,缺乏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工程现场管理以及工程检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4 安全管理缺乏资金 由于激烈的竞争环境大部分道路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某一项工程不惜开展恶意降价,造成某些工程虽然中标但后期可用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工程直接费勉强够用间接费则完全不够,例如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现场管理所需经费;某些企业预留资金虽然相对充足,但是在施工进程中大部分为了降低工程花费成本经常刻意减少安全经费,造成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实施、部分安全防护用品难以按时发放,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率,对工程质量以及进度造成不良影响。

1.5 缺少安全教育和培训 因为缺乏足够的安全管理意识,导致施工企业不够重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缺乏教育培训意识,部分企业甚至完全忽略对在职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农民工可以接触到的安全培训更是有限。部分企业培训机制形同虚设,大部分的从业人员完全没接触过安全生产知识更不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大部分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规范操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增高。

2 增强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的措施

2.1 实施安全施工管理责任制,遵守《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机构的设置和只能的运用是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企业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需要由企业主要领导及部门直接负责人负责,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全面负责,监督研究和施工安全相关的技术手段制定完善的劳动保护计划,开展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安全事故及时调查处理。

2.2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在道路施工现场,应该根据危险源的等级开展分类,对安全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一些临近施工现场放置安全警示标志,这样能够引起进入施工段的人员对安全的重视,在某些大型机械设备上涂写警示标语,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要远离机械造成的伤害。在现场施工时,所有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保障人身安全。相关的施工企业要认真学习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上岗前,要做好安全准备工作对涉

及的施工内容务必进行技术交底,了解掌握应对紧急事故所需的安全知识。同时,根据施工的实际的情况,研究制定和消防、医疗等有关的管理制度,各个部门务必重视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坚决制止,并且责令及时进行整改。

2.3 建立完善道路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企业要建立具有高度适应性的安全管理规范,依据预防在事前、控制在事中以及事后及时改进的工作原则进行安全管理。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时必须配备相关的安全防护设备,购买的设施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标准,在施工段必须安放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监督组织要不断开展检查,争取将各类安全隐患排除,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

2.4 建立安全评价体系 安全评价就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生产技术、设备、安全措施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评价,对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进行预测,并制定合理、科学的解决方案。施工企业的领导层也能够依据评价结果制定理想的施工措施。安全评价要求对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因素进行科学的识别及分析,进而据此预测发生某项安全事故对整个工程可能会造成的危害,对于管理者科学、及时制定解决措施有较大帮助。

2.5 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市政道路施工安全需要做很多的工作,但最有效和直接的方式就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具体措施可以参考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安排安全教育培训,邀请专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训练,逐渐使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第二、利用培训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机会,促使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操作方法技能加强了解和熟悉,监督施工人员依据安全操作标准开展施工,对于违规作业进行坚决杜绝和制止。

3 结束语

总之,市政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在目前的市政工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很多因素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会造成影响,并且这些因素都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我们需要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保障我国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要牢记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信誉,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开展科学管理,统筹安排好安全和生产、质量、速度、效益之间的关系。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需要管理者长期的进行研究和探讨,将安全生产的理念贯穿工程管理所有环节,通过实行合理的管理制度,培养施工人员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减少安全隐患,努力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就必须注意点滴小事,认真规划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严格制度来管理施工人员,使市政道路施工可以安全进行,争取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辛大勇.我国道路施工安全管理[J].科技传播,2011(20).

[2]岳辉.略论道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发展,2010(08).

[3]赵静.浅谈道路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J].中国校外教育,2010(02).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范文第6篇

摘 要: 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是要求行为人需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防止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种民事义务。学校作为侵权法上特殊的民事主体,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有别于一般主体,这项注意义务的设定,在于保障在教育关系中受学校管理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实践中,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推诿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在于对其注意义务的界定不明确以及内容的不完善,最终致使受损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救济,维权之路难行。因此,对于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界定和完善是加强其机构管理、减少侵权事件发生、受害主体权利得到及时救济的关键。

关键词: 安全注意义务;学校;侵权责任

第1章 侵权法中注意义务的概述

1.1 概念

注意义务作为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一项要求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在侵权法中,若行为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其应该对可能受其行为影响的民事主体负有注意义务。确立注意义务的目的是针对那些法律未明确规范的侵权领域,通过一般人意识的认识和判断,来明确行为人是否尽到了不使他人受损的义务,从而对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注意义务的确立,有助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留意到他人的权益,以提高其行为的安全性。

1.2 渊源

注意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习惯性规则、从事专门业务行为、先行行为。这类渊源体现的是大陆法系对注意义务存在的认定标准,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以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和保障法律规则与非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合理适用。

1.3 适用的范围和方式

注意义务作为过失侵权责任中判断行为人责任的客观标准,其适用范围在于调整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因特定的原因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具体表现为:合同关系、自担义务产生的关系、接受监管产生的关系以及信赖关系等。

而关于如何适用注意义务来认定侵权责任,通常需要经过确定行为人有无注意义务、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并结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来做出责任的判定。

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上,主要有一般合理人标准和专家标准,这两项是根据行为人身份与所从事的行为的差异而确立的宽严程度不同的标准。对一般事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一般合理人的注意标准;而对于特定关系范围内,从事一定的营业或职业的专门人员则适用专家标准,要求其履行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以防范特定的社会风险的发生,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者的利益。

第2章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2.1 概念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处于管理地位的学校,在从事教育活动期间负有对接受其管理的主体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责任。这种安全注意义务从广义上可包括学校对于参加其教育活动的任何主体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如教师、学生、家长等。从狭义上仅指学校对于其在校学生的民事权益的安全保障。因此,对于学校安全注意义务的认识不应仅从狭义的角度去考量,而需要全面地分析学校作为特殊管理主体所承担的注意义务。

2.2 构成要素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由四方面构成:履行义务的主体、接受安全保障的对象、所保护的客体以及义务的履行内容。

其中,履行义务的主体是进行教育管理事务的学校。学校是教育职能的主要实施者,但其所承担的不仅是传授知识、教书育人的社会职责还有着依法管理教育活动的义务。且关于学校的解释应扩大到提供专业教育事务的社会机构,除幼儿园、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外还应包括社会上从事教育工作的各类培训机构。由于学校所从事的是专业领域的行为,受教育者都需要被其管理,因此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不可排除的并且严于一般的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是要求义务人在从事行为活动时须合理谨慎,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因此,学校在其从事教育管理职责时应积极履行此义务,控制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接受安全保障的对象从广义上而言应是参与学校教育事务的所有主体,从狭义上来说仅指在校学习的学生。基于现行的制度和学校的管理水平考虑,在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中,教师作为学校的职工,与学校形成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由劳动法和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加以维护;而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的管理中处弱势地位,因此是接受安全保障的主要对象。对于成年学生、家长以及进入教学环境的其他人,是否成为接受安全保障的主体应与学校的实际管理水平结合考虑。以当前一般管理水平为基准,学校的管理水平高于一般基准,在各项事务和设施上所付的成本较多则可认为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除未成年学生之外的其他人的注意义务则为一般注意义务;若管理水平较低于一般水平则对其他主体应尽安全注意义务。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保护的客体应是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作为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学校所须注意的是保障其学生的民事权利不受侵害。在现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当下,学生拥有的财物价值也随之日益提高,因此对于学生的安全保护不应只限于人身权,在校接受教育期间还应保障其财产权免受不法侵害。

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教学活动中的注意义务;二是秩序管理中的注意义务。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作为义务,表现为以实施保护、控制危险、及时安检和救助的义务。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随着社会变化发展进行弹性地调整,但其围绕的原则,核心是充分保障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不合理的侵犯。

2.3 表现形态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基于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其表现形态主要有三类:

一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教师及其他从事教学工作人员的选任与监督、对教学计划的审查以及关注学生生理心理健康的义务。其中,在教学工作中人员的选任与监督的注意义务中,学校应任用适应教育教学的合格教师,保证学生接受良好且安全的教育。对于教学计划的审查在于避免不利于学生权益的课业安排出现,且在教育活动中关注学生精神层面上的健康状况,是因为在校学生的心智还在成长期,由于智力发展与对外界的认识水平有限,教学活动应考虑到其受教育对象的特殊性,提高注意程度。

二是校园管理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校园中物的管理和教学期间对人的管理。对物的管理涉及对校园设施、教学器材以及其他保证教学工作进行的物件。这类物品与学生的安全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作为管理者,学校有义务注意在其控制之下的物对学生造成侵权的可能性,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在教学期间对人的管理,存在三类注意义务:学校管理教职工的注意义务、学校管理学生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管理进入教学范围内的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其中学校管理教职工实质上是学校对学生的间接管理,该注意义务要求教师和其他教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对学生的危险行为有防止或制止的义务。而学校管理学生的注意义务是学校对学生的直接管理,主要是制度上的管理,即为校规校纪。制度的实施情况可作为判定学校对学生管理的注意程度的标准。学校管理校外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中分两类情况考虑,其一是经学校许可进入教学环境的第三人;其二是未经学校许可而擅自进入的第三人。对于经学校许可而进入的第三人,由于其行为应纳入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若发生侵权事件则学校应承担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而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教学环境的第三人所造成的侵权,则需要结合学校的管理措施进行分析。如果学校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若学校已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第三人的擅入不是因管理的缺漏则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是学校保护学生免受侵害的注意义务。所保护的内容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教学环境作为保护的特定范围,不是仅限于校园之内,而且涵盖在教师指导之下的校外教育活动。保护的期间则从学校可控制学生行为活动之时起算,到学生脱离学校控制为止。

2.4 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

如何界定学校是否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根据注意义务的两个标准来看,学校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人,其认定标准应是严格的专家标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①,学生处于被管理教育的地位所受侵害的风险主要取决于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而在客观上判断学校有无违反安全注意义务,通常以制定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判定的标准。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还应结合现行的立法性法令和社会的一般认识来确立全面的认定标准。

2.5 我国侵权法上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体现在该法的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认定中,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有具体规定。这类规定明确了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在校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的保护,其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的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以学校为代表的教育机构;二是接受安全保障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受保护的客体是人身权;四是履行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教育与管理;五是注意义务存在于被保护者在校学习、生活的期间。

确立该项规定主要是为解决我国校园学生伤亡事故问题,因此其中学校应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较为局限,责任的界限也不明显。

第3章 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之缺陷

3.1 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包括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而对于其中其他教育机构的解释并不详细具体。是在形式上有办学条件与资质的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还是没有形式上的办学条件但实际上进行着教学行为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主体,在当前的立法上并没有全面的解释。且以个人名义进行教学活动是否需要对学员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也未有清晰地界定。这容易将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与个人办学行为相混,不利于责任主体的认定。

3.2 客体不全面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仅对学生的人身权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对于学生随身携带的财物并不予以保护。学校作为管理者对于学生需要进行全面的教育管理,而只将人身权纳入注意义务的保护客体,未对其财产权负有管理的注意义务,使之权利受到侵害也得不到救济,这对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群体的合法利益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在现今生活水平日益上升的社会背景下,学生带入教学环境的物品的价值也不断提高,学生财产权益的保护应得到重视。

3.3 义务的期间模糊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在规定中仅限于学生的在校期间,而对于学生的参与校外活动、未按照规定时间出校或留校的期间是否能够界定为在校期间并没有明确说明。在这些期间内若发生学生被侵权的事件,学校是否应承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未能准确界定,既不利于学生的权益得到救济也易使学校的管理产生缺漏。

3.4 责任界定不明

依照法条的规定,学校对于因校内原因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也就是只有证明学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才能认定其为侵权责任主体。而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校园侵权事件,学校若存在过错承担的仅是补充责任。但如果是因学校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当,从而为第三方侵权人提供条件实施侵权行为,那么学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即负有由于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此责任并非一种补充责任。未将具有惩罚性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的补充责任的清晰界定,不利于切实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利。

第4章 关于完善学校安全注意义务之建议

4.1 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负有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主体须有明确地定位,学校的概念应作扩大解释为将学生纳入教育管理活动范围的个人与社会组织。在现实社会中,未经审批以个人名义招揽学生在特定场所进行教育管理行为的现象并不少见,其教育活动实际上与学校的职能相同,因此所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与对学校的要求相当。不能由于其形式上欠缺办学资质而从实质上免去其注意义务,至于注意程度的高低则需要结合对学生的管理水平和控制能力作出区分。且学校与学生的教育管理关系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不同,学校对于在其教育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学生履行的主要为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将责任主体明晰化,而不是笼统地一概而论,才能有利于特定环境下被侵权人权利的救济。

4.2 客体应为民事权利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涉及学生的民事权利,而非只单独保护人身权。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这是自然人始于出生的基本资格。虽然学生不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影响其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学校对学生有着全面的教育管理职责,其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扩大到保障学生完整的民事权利。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寄宿学校中学生的财物因学校管理的缺失而遭到损害或失窃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学校并未因此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督促学校完善管理与保护学生权益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将学生的财产权益纳入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使保护的客体整体化,既是法律原则的要求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4.3 期间应适当扩大

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学生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这一点是毋容置疑的。但在校期间的界定问题上并没有清晰的解释,一般而言,在校期间是指学生在学校范围内学习的期间以及在参加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而延伸的期间,如进校或离校时在校门逗留的期间是否应归于在校期间的范围,这一点未在法条中明确解释。对于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于这类延伸的期间,主要取决于学校的控制能力上。若学校有足够的控制和管理能力以避免在此期间内的学生受到不法侵害,则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若学生在此期间内脱离了学校的管理,则不应强加于学校提高注意的程度。因此,对于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存续的期间应视实际情况适当地扩大,而不是僵硬地进行区分。

4.4 明确责任的界定

对于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需要明确地界定,特别是在介入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学校的责任并非仅为补充责任,须视其是否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进行界定。当学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却仍不能避免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则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而若学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为第三人得以实施侵权行为创造条件,则学校应承担违反安全注意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在被侵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而实际侵权人无法认定或无赔偿能力时,学校须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第5章 总结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关乎学生利益的维护与学校秩序管理的建设,因此,对于其义务的准确认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侵权法中较为狭义地界定着学校的注意义务,而在社会的发展与制度的完善须协调一致的要求下,对于学校责任的认定也应以实际为基础全面地进行考量,从而有效地调整好这一特殊领域的社会关系。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参考资料

[1]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周光权. 注意义务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