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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建设 党风廉政 风险防控 管理实践
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贵(阳)广(州)铁路和沪(上海)昆(昆明)客运专线贵州段的建设管理单位,承担着正线全长1480多公里、投资总额1700多亿元的建设管理任务,工程建设举世瞩目,投资巨大,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对廉洁从业、资金安全关注更高。从项目立项开始,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的领导下,提出了以建设“干部廉洁、管理规范、资金安全、工程优质”为目标,以创建“贵广模式”、实施“检企共建”为抓手的工作思路,与川桂粤铁检机关精诚合作,积极探索建立铁路新线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贵(阳)广(州)铁路和沪(上海)昆(昆明)客运专线贵州段项目已开累完成投资622.4亿元,廉政风险关键环节基本有序可控,没有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1.变经济篱笆为廉政铜墙,创建“贵广模式”
作为建设单位,该公司与参建各方是经济合同关系,相互间廉政向心力和约束力缺乏。如何确保参建各方廉政目标一致、责任共担、资源共享,这是工程廉政风险防控的关键。
1.1用前瞻性眼光提出“贵广模式”。早在贵广铁路预可研报告提交国家发改委审批之初,该公司先后与成都、南宁、广州铁路检察分院多次沟通、协商,围绕“干部廉洁、管理规范、资金安全、工程优质”进行了反复研讨,而且很快达成了共识。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成都、南宁、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贵阳召开了“贵广铁路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正式推行“贵广模式”,即:“4+1”联合工作机制(“4”:是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1”:是指铁检机关)。同时,多次组织铁路建设专家召开论证会,从多角度、全方位解析铁路工程建设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草拟出《贵广铁路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和《贵广铁路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两个基础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铁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廉政风险防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均有全面准确的提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从预防角度明确“贵广模式”内涵。该公司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为指导,以促进国家高铁新线建设预防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实效为目标,以铁检机关预防职能与铁路建设单位遵守的国家法律、廉政规定为契合点,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体作用和铁检机关的配合协调作用,通过开展有特色、有重点、有深度、有创新、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贵广铁路、沪昆客专贵州段项目建设创造良好、和谐的建设环境,努力实现“干部廉洁、管理规范、资金安全、工程优质”的目标。
2.变个防为联防,实行立体防控机制
“贵广模式”是惩防体系建设在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次有益尝试,抓住制度和责任,形成合力,是推动这项工作的核心。
2.1健全防控制度。“贵广模式”确立之后,该公司分三个方面,不断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各项制度。一是健全确保“干部优秀”的管理制度。先后建立了《党风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管理办法》、《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礼金礼品上缴管理办法》等12个管理制度,同时,编写了《廉政风险防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册》,细化和完善参建各方廉政风险防控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二是健全确保“工程优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质量管理办法》、《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外方质量代表管理办法》等38个工程风险预防、确保工程优质的管理制度。三是健全确保“资金安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甲控物资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等22个重点环节风险预防、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 期货公司 公司治理 规范
1. 观察——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表达
我国《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用一个专章(第三章)、15个条款对期货公司法人治理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从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三个角度对期货公司法人治理进行法律表达。①
1.1明晰职责
1.1.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5条对期货公司股东会职责、议事表决原则进行了规定。
1.1.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8条、39条对期货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责进行了规定。
1.1.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0条对独立董事的设立情形、职责进行了规定。
1.1.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1条对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与职责进行了规定。
1.1.5《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3条对首席风险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1.2强化制衡
1.2.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组织机构,并要求上述机构依法履行其职责。为了切实保证期货公司强化内部组织机构的相互制衡,引入了独立董事和首席风险官的制度。
1.2.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0条要求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1.2.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3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仅对期货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2.4《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4条规定,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期货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1.2.5《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5条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岗位及业务实施重点控制,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1.2.6《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4条要求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必须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确保期货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避免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干预。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客户保证金存管、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营业部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
1.3加强风险管理
1.3.1为及时发现期货公司风险隐患,《期货公司管理办法》36条、37条规定了期货公司股东及期货公司的通知与报告义务及事项。
1.3.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6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
1.3.3《期货公司管理办法》47条规定了期货公司营业部控制风险的“四统一”规则。
2. 检讨——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的实践样态
2.1经营规模偏小——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缺乏理念保障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与经营规模一般偏小,多数期货公司彼此毫无区别,没有创新,没有个性,更谈不上分工与协作,只是在狭窄的经纪业务空间里进行低水平的同质化竞争。在此境况下,公司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生存竞争,在期货经纪效益普遍下降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往往忽视法人治理的问题。
2.2一股独大——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缺乏基础保障
虽然目前我国期货公司基本上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与总经理负责制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三会——经理”的法人治理模式中,直接影响股东会的能否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的关键因素是股东成份和股权比例。我国期货公司中只有极少数公司股东数量相对较多、股权较为分散,大多数都维持在两至三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多在50%以上,更有相当一部分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80%以上。由于期货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控股大股东直接任命公司管理者,甚至干预期货公司的日常经营,由于股东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发挥不当,导致决策程序的随意性,内控制度弱化,法人治理基础薄弱。
2.3董事、监事履职真空——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缺乏制衡保障
目前,多数期货公司中,董事、监事在公司治理中演绎的是一出只见其人(签字),不闻其音的哑剧。董事、监事的职权不明,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形同虚设,缺乏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由于其履职存在真空,所以无法发挥各个治理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的作用,因而严重影响公司治理效果。
3. 结论——我国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的规范路径
目前,关于公司治理机制出现了“备择化”的趋势,即法律提供多种公司治理相关组合,由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特点等情况,自主选择。这种发展趋势实际上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简化,低成本化大方向的反映,同时也是尊重公司自,回归公司治理本质的正本清源之途。未来我国法律不宜“一刀切”的规定期货公司法人治理模式,更不应忙于“叠床架屋”式的引入各类公司治理机关②,而应从实际出发,为期货公司提供多元化的制度选择。因此,我国应构建多样性、灵活性的公司治理框架,由期货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与治理机关。
注释:
①《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②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公司的监管机构设置不断在做加法,似乎参与监督的内部治理机关越多,公司治理的效果就越好。我们既有沿袭自二元制法统的监事会,也有从一元制法统舶来的独立董事,另外又设计了首席风险官。
参考文献:
[1] 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市场教程(第七版修订)》[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7月第7版 .
[2] 中国期货业协会编.《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4版》[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2月版.
[3] 刘志超.《中国期货业发展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1月版.
关键词:中国美国消费信贷比较分析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推出了扩大内需为目标的消费信贷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增加了我国有效需求,拉动了经济增长。实践证明,消费信贷政策是扩大消费、增加有效需求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大。比较并借鉴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经验,对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美消费信贷政策比较分析
1.1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分析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公信信贷法》(TILA)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TILA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信用报告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FCBA),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以解决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崔收行为法》(FDCPA)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崔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至此,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1.2我国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1994年12月12日,中央银行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允许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这几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委托性住房存贷款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模式基本确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10月,央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年,央行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国内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获准为本集团汽车用户提供买方信贷。1999年2月,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业务领域、职能机构、期限利率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一次进行了全面阐述,明确提出“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金融业务、机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作为对1998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近年来增速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但1999~2005年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几乎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2中美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分析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具体见表1。
2.1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在美国总消费信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著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储蓄机构
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的顶峰9.8%。不过到了1998年,其市场份额又跌落至4%,但到2005年底,又涨回到9.8%。此外,美国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
与美国相比之下,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199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4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可见,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3中美消费信贷业务比较分析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和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小。品种少。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并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住宅、教育等少量品种的信贷业务起步晚,差距大。同时,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缺乏多样的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4中美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比较分析
规范的个人诚信体系是美国消费信贷的基石。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及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调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性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美国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有效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②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③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④重视信贷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⑤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⑥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⑦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⑧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落后,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消费者往往以车抵贷,逃避还款。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道德风险都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黄小军.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J].国际金融研究,1999(5)
一、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措施和亮点
(一)合规经营、风险分析与管理方面
1.开展财务管理情况调查
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财务管理情况调查,通过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查找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帮助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财务和业务管理一体化和企业稳定、高效发展。
2.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根据审计工作部署,参照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编制并印发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由此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和强化对审计档案资料的管理。
3.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梳理各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并督促各企业、各部门逐项梳理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审计整改事项,认真落实各项审计整改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整改事项工作按照有关部署,得到有效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四季度经济形势的预判分析、为保证完成目标任务采取的措施和对集团的工作建议
(一)合规经营、风险分析与管理方面
他表示,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更加开放的同时,我国保险的各种风险也在不断积聚,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最终都将表现为偿付风险,因此,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今后保监会应遵循"统筹规划、夯实基础、加强监管"在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建立一套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制度标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和事后救济制度。
吴小平透露,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和主要信息载体,中国保监会将在已5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的基础上,争取再用1至2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由偿付能力评估的会计标准、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的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标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报告标准四个部分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搭建起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他表示,中国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监管干预制度,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适时采取强制分保、停止新业务、变卖资产等监管措施,促使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
本文从反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和四大核心工作两个方面阐述了保险行业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且对现有的监管政策和最新的监管要求做了简要的介绍。
反洗钱风险管理
一、引言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恐怖事件频发、金融犯罪呈现诸多新的特点。我国国内洗钱及其上游犯罪、其他金融犯罪有增无减,部分案件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同时,我国面临着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第四轮反洗钱评估,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日趋复杂化、严重化。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在落实国家反洗钱政策、落实监管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责任与义务方面起着关键且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反洗钱风险管理就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框架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目的至少有2个:第一是满足监管要求,落实国家及监管政策;第二是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防范客户利用公司正常经济业务进行非法洗钱活动。为达到以上目的,保险公司应从组织架构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一)反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设。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通常,保险公司按照内控管理原则,设置了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满足内控管理三道防线的职能部门,仅需在此基础组织架构上将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合理的分配,同时,为了确保公司内部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有明确的领导组织,保险公司会在经营层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并指定某部门作为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一般为法规部门),牵头开展各项工作。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制度是公司落实监管政策、内部管理要求的重要工具。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会直接影响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按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制订反洗钱工作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档案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管理、宣传与培训、反洗钱案件协查、保密、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将以上各项管理要求切实的落实到销售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中,确保各项反洗钱监管政策、内部管理要求有效执行。
(三)反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一个公司的行为取决于公司领导及各级员工的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取决于自身的思想、眼界和意识。倡导和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公司员工主动的风险管理意识,推行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形成人人懂风险、人人控风险的合力,将对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监督与评估。自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逐步建立起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一般包括了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建立内控制度、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反洗钱培训及宣传等工作,但经过将近十年的工作沉淀,各保险公司洗钱风险管控的效果又怎么样呢?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估标准,可能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2015年至2016年,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公司反洗钱自评估体系,对公司宏观的反洗钱政策、业绩增长带来洗钱风险的可能性、销售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业务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财务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反洗钱异常交易的识别与报告、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自评估,同时,结合外部监管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洗钱风险管控效果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评价。
三、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四大核心工作
反洗钱风险管理有四大核心工作,即客羯矸菔侗稹⒋蠖罱灰缀涂梢山灰妆ㄋ汀⒔灰准锹急4妗⒖突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四大核心工作体现了在事中、事后各项业务管理环节的反洗钱管控手段。
(一)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且达到一定标准时,核对客户关系、登记客户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这是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监管部门总结的洗钱案件的特征,真实的洗钱案件一定会具备以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特征,但具有以上特征的保险业务不一定是洗钱案件。所以保险公司在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过程中,不能单方面的看这些特征,而是要结合客户的基本信息、社会背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等各方面综合信息,以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疑似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三)交易记录保存。是一种防御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通过保存的交易记录可重现客户的一切交易行为,为洗钱案件的事后调查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是一种主动的风险识别手段,实时对现有的存量客户和新客户按照一定的风险评估标准确定洗钱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客户采取限制性的管控措施,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高效的业务处理措施。按照2013年监管部门的推荐方法,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对客户的基本属性、业务发生地域的洗钱风险状况、客户申请业务的洗钱风险状况以及客户所在行业或职业四个方面来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综上所述,自2006年中国《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十年磨一剑”,保险公司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已日趋成熟,形成了较为完整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和框架。2016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6]3号),进一步严格了监控标准、完善了反洗钱异常交易报送流程,为保险行业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废止).2006.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关键词】新化学物质 管理 法律法规
1 引言
全球每年都有上千种新的化学物质问世。这些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或者报废处置有可能会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新化学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在确定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
因此,鉴于新化学物质可能会对人类生活的广泛影响及化学物质污染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威胁,制定完善有关新化学物质的管理法规、加强管理力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也已意识到这一点,针对新化学物质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并强化监管力度。
2 新化学物质管理概述
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实施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03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对新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目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已在中国生产或者进口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即《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即为新化学物质。
目前新物质的查询、申报及监管等由环境保护部下属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化学品登记中心”具体负责。相关企业可自行登陆化学品登记中心的网站,在线通过《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0版》查询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也可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新物质的查询。《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0版》包含了截止于2010年10月底经环保部公布的全部现有化学物质,收录的物质总数为45602种,其中标识保密物质3166种,非标识保密物质42436种;有CAS号物质37427种,无CAS号代之以流水号的物质8175种;有结构信息的物质32793种,暂无结构式物质12809种。
3 新化学物质申报方式
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三种类型。
3.1 常规申报
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3)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3.2 简易申报
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2)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3.3 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当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或者是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相关企业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4 新化学物质申报程序 4.1 首先判别是否需要申报;
申报人可通过查询《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或者委托登记中心按新化学物质查新程序确认拟申报物质是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如果确定拟申报物质已列入《名录》,则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4.2 准备办理申报
首先选择申报类型及形式。然后,按相应申报类型的资料要求,安排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编写风险评估报告,准备申报报告或申报材料,并将所掌握的有关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体现在申报报告或申报材料中。4.3 提交申报资料
将申报表格(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或者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纸质签章原件和存储申报报告或者全套申报材料(含申报表格)电子件的光盘一次性送交或者邮寄给化学品登记中心,科学研究备案和简易申报的电子件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一次性提交化学品登记中心。
化学品登记中心收到新化学物质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报人形式审查结果。形式审查合格的,化学品登记中心予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或直接提交至环境保护部(根据申报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若相关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其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然后将评审意见提交至环境保护部。最终,环境保护部将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 与欧盟管理模式对标分析
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令第7号)与国际上通行的化学品管理目标、意图和手段是基本一致的。但与欧盟现行的REACH法规相比,在管理范围和管理对象上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修订后的《办法》继续保留“区分式”管理,只涉及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新化学物质,对于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上的4.5万多种现有化学物质并没有纳入《办法》管理。
二是修订后的《办法》仅对物品中有意释放新化学物质的物品进行管理,管理也只是对其中的新化学物质本身进行要求,并没有涉及所有物品。
三是修订后的《办法》仅对生产或者进口后的直接加工使用者进行管理,并没有涉及整个产业链的全部企业。
参考文献
[1] 毛岩.中国的化学品环境管理[J].毒理学杂志,2007,21(6)
[2] 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S].第7号,2010
关键词:内部审计 风险 质量管理 体系构建
一、内部审计存在的风险
人民银行内部审计主要存在三个层面的风险:制度规程风险、审计人员风险、内审价值风险。
制度规程风险,即开展内部审计活动中不符合相关制度、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导致内部审计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人民银行在开展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行为必须依照相应的制度、流程来实施。随着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规程也在逐步完善,审计方和被审计方对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意识日渐增强,对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公允性等审计质量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使得内部审计质量的风险加大。
审计人员风险,即审计人员的活动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一切行为和环境的总和,主要包括审计人员职业道德风险、职业素质风险、职业技能风险等。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质量的优劣程度,将直接影响领导层的决策判断,也影响着人们对内部审计人员道德、素质的判断和内部审计行为规范性、合理性的评价,最终对审计工作的发展产生阻碍或者推进作用。
内审价值风险,即内部审计在开展审计活动之后,未能达到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未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可能性。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质量的终极目标是审计成果、价值增值、服务治理效果的综合体现,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水平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审计价值目标能否实现。
从衡量标准来看,三个层次的风险呈阶次递进:制度规程属于外在要求,为最低的衡量标准,是基础风险;审计人员属于内生要求,为现实衡量标准,是中等风险;审计价值属于外源、内生的融合性要求,为最高衡量标准,是最高风险。
二、加强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人民银行内部控制中执行和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承担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组织治理的多重职责,这些职责的履行必须通过实施审计活动来实现,只有不断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切实防范化解审计风险,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最终实现价值目标。人民银行内审部门的工作范围、目标、内容涵盖了各类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其工作成果首先是向领导层就机构、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是否合规、有效履行职责情况作公正、客观的评价,这个评价是领导层全面了解内部控制和风险水平的主要依据。因此,领导层在参考审计成果之前,内审部门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审计情况是客观、公正、准确的,而审计质量管理是确保审计结果准确的关键,也是强化内审部门在内部管理中的作用、保证内审人员有效履职的必然要求。只有拥有较高的内审质量,才谈得上有力的内审再监督,才能体现内部审计存在的价值。因此,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尤为迫切。
三、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制体系的构建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是对内部审计工作各个方面、各个要素和审计工作全过程的控制,是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控性的综合体现,构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制体系应从横向管理和纵向管理两个方面着手。
(一)横向管理体系。
1.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审计质量管理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活动。主要职责应包括: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机制;负责指派小组成员对审计项目活动进行全程跟进,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和操作规范,降低审计风险;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工作底稿、内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最终复核;对审计项目的操作程序、审计方法、报告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协助审计职能部门中的综合业务、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履职审计、信息技术审计等部门开展审计与检查,并督促各项检查意见的整改与落实。
2.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应按照其特性、内容和约束力不同,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制度执行体系。一是对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确立纳入体系的制度文件,绘制相应流程图,明确关键控制点,进一步实现管理流程、审计流程的规范化及标准化。二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和重点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审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审计质量定期检查和奖罚制度、审计处理处罚规定、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审计项目计划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全面责任制的审计质量管理,切实做到用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形成在制度约束下的行为规范机制。
3.加强技术手段管理。在内审工作的方式方法上,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来提升内审工作质量。一是现场检查充分利用“内审业务管理系统”对审计资料进行集中管理,加强对审计开展情况的把握;同时,利用开发接口软件,加快信息数据的获取,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与质量。二是非现场检查利用专业的审计软件对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获得审计证据,以提高审计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同时,建立非现场审计指标体系,增强数据采集和运用的合理性。三是在工作管理上建立协作学习系统,集中内部审计理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内审人员的学习心得、审计技巧,供其他内审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学习,达到短期内掌握知识、提高技能的目的。四是在工作方法上建立内审工作网站,实现审计任务和资源的统一管理,以便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利用接口程序采集业务系统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实现在线实时审计,以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纠正发现的差错,保证业务安全,降低审计固有风险。
4.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项目的人力资源控制体系建设应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按年龄、专业、技能组合资源结构,实现以年轻人为主要力量、资历、经验深厚的老同志为辅助力量的审计模式。二是提高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采取“ 内培为主、外培为辅” 的培训方式,加强内部业务、经验的交流与讨论,增强新知识的获取和专业能力的再提高;开展现场实践学习,安排审计人员参加现场审计实践, 促进员工业务认知能力和实践水平的提高;鼓励审计人员获取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 激发审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整合人力资源配置。抽调业务部门岗位能手、经验丰富者、具有某一个专业型审计技能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四是借鉴外部审计资源。学习外部审计案例逻辑思维、沟通方式、审计技巧、撰文规范,提升审计水平。
5.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在自我教育、自律自省的同时, 定期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并通过员工大会、个别谈话等方式,时刻提醒审计人员善用手中职权,遵循职业道德。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培养审计人员的集体荣誉感, 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营造创新氛围。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 建立完善真正符合本单位实际、体现本单位特色的审计方法;对审计理论与实践创新采取多重激励措施, 促进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涌现。三是建立健全遵循职业纪律的考核制度。将审计人员从业规范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对审计人员在审计和服务过程中的工作作风情况进行了解,从业务、态度、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实现激励与约束并行。
(二)纵向管理体系。
纵向管理是对审计项目的实施进行实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审计前期、审计中期及审计后期三个管理环节。三个环节紧紧相扣,只有抓好每个步骤的质量控制,才能实现审计质量管理的目标。
1.审计前期管理。
审计计划。在具体项目选择上,首先通过各业务层面获取的信息及上年度审计情况,按照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做好审计项目的评估,然后根据领导层关注的焦点、难点和热点,制定最终的审计项目计划,待行领导同意后,科学安排实施。
审前准备。审前准备主要是做好审前调查工作:一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业务特长调查落实相关情况;二是听取和接收各方、各层的意见;三是建立审前调查分析模型,从总体上分析、对照、比较,初步验证审前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四是应以“科学性、可操作性、细化量化、目标价值化”为主旨编制和细化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中期管理。
审计实施。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证据获取、底稿编制、结果确认三个步骤。一是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采用检查、观察、询问及函证等方法,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二是底稿的编制要确保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并与审计证据保持严密的对应关系,严格执行现场三级复核制度。三是结果的确认要保证内容的全面完整,主要是格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客观、公正、真实性。
沟通汇报。做好审计过程中的结果沟通至关重要。一是通过审中会议和审计业务会,做好交流及讨论,实现信息的畅通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及时对现场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定性不准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和再核实,以便进一步增强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避免审计结果发生偏差,防止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发生矛盾,促进审计目标的实现。
3.审计后期管理。
审计终结。现场审计完成后,就是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是审计成果的载体,是审计质量的主要表现。由审计质量管理小组从专业角度复核“四性”,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填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领导终审通过,报告内容应突出对问题的分析、提炼、总结,找出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规范、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符合实际需要的审计建议。
跟进发现。一是对发出的审计报告随附反馈通知书,要求被审计方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情况,审计组及时跟踪回访整改落实情况。二是督促被审计方做好审计整改工作,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每个审计项目必须将审计整改结果收集齐全才能统一归档。三是以后进行审计时,对过去发现的整改时间较长的问题进行检查,对前期已整改事项进行复查,以巩固审计成果。
参考文献:
[1]付正兰,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M],金融电子化,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