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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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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分布;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TB53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现已成为影响广大市民身心健康的“元凶”之一。因此,噪声污染问题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全民减噪呼声也空前高涨。本文对怀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0-2012年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阐述其噪声污染分布现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措施。

1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分析

怀化市鹤城区域环境噪声以500×500网格布点,核定有效点位162个,控制面积为40.5K m2。其中:1类居住文教区20个,2类居住、商业混合区97个,3类工业、物流区21个,4类交通区24个,监测频率为每年秋季一次,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进行评价,怀化市鹤城区各类标准区噪声污染状况见表1,其结果表明:怀化市鹤城区2010-2012年间1类区测点20个,占总测点个数12.34%,其噪声源主要来自生活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无一超标,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维持在较好状态,但平均等效声级值呈不断上升趋势;2类居住、商业混合区测点个数占总测点的59.87%,其噪声源主要来自社会噪声和建筑噪声,整体平均等效声级无一超标,其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处于较好状态;3类工业区及四类交通区测点个数分别占总测点个数的12.96及14.81,噪声源主要来源于工业和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整体水平呈下降趋势;4类交通区污染尤为明显。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怀化市鹤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控制,但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呈加重趋势。1类居民文教区和2类混合区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呈上升趋势,工业区有污染现象,交通区噪声污染加剧,各功能区环境噪声污染超标情况依次为4类标准适用区>3类标准适用区>2类标准适用区>1类标准适用区

2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产生原因分析

怀化市鹤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由来已久,是个难点,虽然经过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整治有所缓解,居住、商业混合区噪声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污染程度没有得到根本好转,近年来尤以交通区噪声污染严重。各功能区环境噪声要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尚有一定的差距,从表1看,鹤城区各功能区超标现象主要体现在交通区及工业区,分析原因如下。

2.1交通噪声是影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怀化市交通建设不断发展,交通干道纵横交错,交通干线噪声直接影响着两侧区域的环境噪声;交通噪声的影响既呈线状分布,也呈面源分布,随着机动车流量的逐年增加,交通噪声影响将会越来越大。

2.2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带来的噪声面源污染影响加剧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源不断增加。

一是第三产业产生的社会噪声屡禁不止;

二是方兴未艾的城市建设带来了建筑施工噪声,给区域环境增添了大量噪声源;

三是城市规划中的失误,造成布局不合理带来了一定的噪声污染隐患。

2.3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一些区域内噪声污染有增无减的原因

一是噪声治理资金投入不够,如城市绿化建设、道路隔声屏障设置及道路消音建设等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二是城市管理及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不够,如对超标排放噪声源的第三产业、敏感区内建有影响大的噪声源、各类建筑工地等未实施严格监管执法。

3 形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原因

一是环保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

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城市功能区规划和布局欠佳,建成区存在居住,商业混合的问题,造成了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范的难度;

三是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不够,对噪声污染行为人处罚较轻,没起到预想的效果;四是人为噪声污染严重,如居住区广场舞高音喇叭肆无忌惮的播放,噪声扰民严重,其污染纠纷时有发生并呈激化趋势,严重时导致警方介入调查处理。

4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4.1合理布局,制定科学的城市规划和环境规划

严格划分每个区域的社会功能,使居住、文教区远离强噪声源,确保城市居民生活区域免遭噪声污染,积极推进市区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4. 2加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是搞好交通建设,特别是在交通负荷重、噪声污染大、地处敏感区域主干线上架设立交桥;

二是广泛推广消声路面,降低车流噪声;

三是对车流量大且较敏感区域设置隔声屏障,以达到隔声降噪的作用;四是加强交通管理,保持道路交通畅通,采取过境车辆分流、敏感区域车辆禁鸣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

4.3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主要途径有:一是加强宣传,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危害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发挥媒体对各类噪声扰民的舆论监督,加大噪声违法的爆光力度,营造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共同防治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二是合理规划和布局。主要是对老城区的噪声污染源进行专项整冶,对噪声污染严重、整治无望、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新城区要严把审批关,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声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改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严格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禁用。

4.4加大城市管理及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加强施工噪声日常监管,强化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夜间施工审批限定施工作业时间等管理制度,严历查处施工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4.5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噪声 污染性质 特征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70-01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1、环境噪声污染的性质

1.1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1.2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1.3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2、环境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表1。

3、环境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3.1.1工业噪声。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3.1.2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1.3交通噪声。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3.1.4社会生活噪声。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2 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3.2.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3.2.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2.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3.3 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3.4 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3.5 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控制;环境治理;污染源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59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7-007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7.039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城市居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噪声污染已经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污染、交通噪声污染、生活活动噪声污染、工业噪声污染。其中的工业噪声污染对城镇居民的影响随着工厂逐渐远离城市而逐渐减小,其余的噪声污染仍然困扰着居民,已经成为目前城市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需要采取相关防治措施,为居民创造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1 城市噪声污染源分类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污染源与污染类型密切相关。建筑施工污染的污染源主要包括露天作业造成的强度较大的噪声,这些噪声污染具有强度大、时间跨度小等特点。交通污染噪声的污染源主要包括各类交通工具产生的噪声,目前对居民影响较大的有地铁交通噪声、地面交通噪声、航空噪声等。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最为主要的交通声源。生活活动噪声污染的污染源种类繁多,比如目前对城市居民影响较大的广场舞噪声、过节鞭炮鸣放噪声,训练乐器噪声等。

许多城市由于广场舞的流行,在小区内的空地进行训练,大分贝的广场舞音乐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噪声污染,甚至有报道称噪声污染影响到附近的房价。该污染是目前城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对象。工业噪声污染的污染源较为固定,通常为机器运行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等。目前随着城市规划思路的不断变革以及城镇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工业噪声污染的影响逐渐减小。

2 城市噪声污染现状

2014年以来我国城市噪声的主要污染源为交通噪声,占总污染源的35%左右。特别是地铁、汽车、飞机等日常交通工具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主要污染源,其中较常见的机动车辆的噪声为90dB。北京等一线城市通常会出现高架地铁,通过高架桥时与钢结构产生的共振是主要的噪声源,经过测量等效声级大小为81.5dB。远远超过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范围(白天55dB,晚上45dB)。工业噪声占我国环境噪声源由2010年的27%下降到15%,可见我国对于工业噪声污染的防治已经取得可喜的成果。但是目前仍存在诸如机械工业噪声、风镐等机械噪声,其噪声分贝范围为80~120dB(A)。

该噪声分贝可以导致普通人头晕目眩,严重者会出现高血压等现象。现阶段日益严重的城市噪声为生活活动噪声污染,大概占45%以上,并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比如目前日益严重的广场舞噪声已经成为国内城市居民关注的焦点。据海峡都市报记者调查,湖北武汉鼓楼区的广场舞音乐的噪声分贝已经达到95dB(A),严重地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及休息,甚至影响居民的健康。

3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现状

随着我国不断重视环境噪声污染,将部分重工业等容易产生严重的工业污染的项目远离城市群,加强了此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使得目前工业噪声污染程度急剧下降,得到了较好的防治效果。此外,现阶段我国正在努力转变噪声控制思路,将固定噪声源治理逐渐转向流动性更强的治理思路,达到了分级、分区治理噪声污染的效果。但是随着城市居民人口的急剧增加,CBD等大型商业圈建立使得生活活动噪声污染逐渐成为主要的污染源。这些污染源的种类较繁杂,流动性较强,距离城市居民的主要生活区域较近,所以是目前我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的主要对象。对于此情况,目前采取较常见的防治措施为错峰进行噪声较大的居民活动,特别要避开居民休息的时段。但是“错峰”噪声防治措施只能解一时之渴,不能够彻底解决生活活动噪声污染。可见目前在全国各地政府的积极配合与努力下,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城市环境仍然存在强度大的噪声污染,产生了许多消极的影响,所以未来的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任务较为艰巨。

4 城市噪声的控制措施

任何一个城市都具备着许多的功能,而经济功能的发展,无疑会带给城市巨大的交通压力,使得城市产生众多的噪声污染以及信号方面的污染,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道路建设和完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所以城市功能划分是否合理、道路交通是否合理等都是控制城市噪声、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的重要

因素。

4.1 合理的法律法规是控制城市噪声的必要前提

对于每一个城市来讲,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的实施手段都是提高城市居住环境、减少噪声污染的必要措施。城市噪声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配合,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进一步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环境评价、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协调完善充实环境执法的力度,从法律上去保证人为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2 加强城市道路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由于交通原因而产生的噪声的级别是很高的,而且具备流动性的特点,城市中的每一条道路不可避免地产生噪声,使得噪声污染的范围极为广泛。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加宽路面或者是修建立交桥等措施明确城市的主干道以及次干道,有针对性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并且在交通路口安装声音测试装置,以便于更为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另外,沿路两侧种植绿化带,树木及绿化植物形成的绿化带有吸声、隔声作用,能有效降低噪声。同时,绿化林带还可以起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

4.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环保部门与科协联手制作环境保护宣传画或读物,使公民人人养成环保生活行为。国家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工具,向市民提倡尽量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的良好习惯。禁止生产销售不达标的汽车,减少机动车噪声

污染。

4.4 从技术角度分析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4.4.1 建筑学层面的技术措施。在城市中建筑声屏障,不同的建筑结构、不同的建筑材料等对于噪声污染的控制有着不同的作用。例如声音屏蔽技术是最为简单的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在日本等很多国家,这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噪声控制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技术,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的人口密度不断在缩小,为了避免和减少噪声的传播和干扰,可以考虑声音屏蔽技术,利用沿街的建筑物作为声音屏障,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污染。

4.4.2 从传播途径角度分析控制措施。噪声传播是有一定过程的,但是噪声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却是可控的。例如对噪声较大的重型车辆进行低噪声设计,发动机、传动件的安全罩内部涂减震漆采取阻尼隔震等噪声控制技术,削弱来自于传染源的声波震动,从而降低城市噪声污染。

5 结语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噪声的传染源也逐渐增多,城市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都不得不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其视为一个重要的难题。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思路、新手段来应对日渐凸出的噪声污染问题,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颖心.建筑环境学(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 方修睦.建筑环境测试枝术(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源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兴未艾,施工中大型机械设备的大量使用,且由于项目工期紧,多数项目连续施工,噪声污染尤其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有关噪声的投诉事件已占到总环境投诉事件的50%以上,并居于环境诉讼事件的首位。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更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噪声污染类型

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类型主要有住宅、公寓、酒店、写字楼、酒店、商场等。产生的噪声污染主要集中在施工期,只要噪声源包括:施工场地平整机械噪声、材料运输车辆噪声、材料卸载噪声、桩基施工噪声等。

在运行期,一般的住宅项目则主要为换热站、地下车库风机、供水水泵、电梯间等公共设备运转噪声。在酒店、高级公寓、高档写字楼、大型超市交付运营后,其噪声污染除上述一般影响外,主要的还有冷却塔、排烟风机。另外,由于城市用地紧张,高层住宅建设越来越多,因不合理设计造成的电梯间噪声污染也不在少数,也是居民投诉较多的噪声扰民问题,这些在城市房地产环境影响评价中都应受到重视。

2 房地产项目执行的噪声标准

2.1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运营期噪声首先应该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说项目建成后,内部环境主要为居民居住区、办公区,噪声应当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或2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噪声标准变数较大,一般来说应执行4类标准。大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从工业区划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定为2类标准适用区。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则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0类标准。

2.2排放标准

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酒店和超市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噪声则根据其功能区划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应等级标准。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 产生的噪声,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上(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两项标准。楼外设置的水泵、换热站、变压器等设备可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噪声源特性分析

要想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则必须了解各噪声源强及声学特性。以下就是笔者在近几年的房地产评价中总结不同建设阶段的噪声源强及声学特性。

3.1 建筑施工期间主要的噪声源分析

目前建筑施工期主要分土石方施工期、基础施工期、建筑结构施工期和最后装修工程期。一般来说,机械化程度越高,施工噪声就越大,如在土石方施工期、基础施工期阶段,其特点是噪声强度大,干扰范围大,但没有明显的指向性,且时间短。

现在施工用水泥均为商业水泥,避免了现场搅拌产生的噪声,因此在结构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污染还是来自振捣棒、水泥泵送浇灌以及原材料的运输车辆噪声。由于结构施工期较长,噪声大,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3.2 建筑运行期间主要的噪声源分析

运行期噪声主要是以冷却塔、水泵、餐饮业油烟净化通风装置、电梯等社会生活噪声为主的固定噪声源。

冷却塔噪声主要是风机运行进排气噪声和淋水噪声,噪声频谱均具宽频带特性。它的噪声值不很大,但它穿透力强,对周围居民会构成影响。冷却塔整体噪声为以低频为主的连续谱,没有突出的噪声风值,一般在31.5~2000Hz之间,噪声级约为55~85dB(A)。

水泵房的噪声主要由制冷机组、电动机、风机等组成,包括噪声和振动。其噪声主要为中低频噪声,绕射能力强,透射能力强,吸声困难,是噪声治理中最棘手的问题,机房内声能量密度过大,从而加重了透射噪声的污染程度。

电梯噪声主要是低中频振动噪声,运行时沿结构主承重墙传播至住户,是由建筑结构固体传声引起。根据国家规定,电梯运行时轿厢噪声小于55dB(A),开关门噪声小于59分贝,但在这一分贝下住户仍然能感知到烦躁,不能达到标准30dB(A)要求。

4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1施工期间噪声防治

目前对施工阶段的噪声污染防治一般均在环评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要求:

①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在工地周围建设围挡,禁止在敏感时间段(晚22: 00点~早6:00)进行施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申报的审批力度,进行项目施工前申报及施工后的现场监督管理等;

②对不符合当地噪声功能区划规定标准的施工单位除按规定交纳相应的排污费外,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削减噪声的污染,使其达标排放;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应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等果断措施;

③增强施工建设单位的环保法律意识。按规定在施工地周围建设简易隔离屏障,合理安放机械设备,远离施工现场边界;在夜间施工的单位应遵守夜间施工的特殊规定。

以上这些都有利地保证了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污染的控制,增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同时由于设备流动性大,作业区域灵活,因此,在出现噪声扰民事件后,经当地环保部门介入,双方协商补偿后也较易调解平息。

4.2运行期间噪声防治

①冷却塔。

冷却塔噪声治理主要通过消声、隔声、降噪、减震等方法。例如,控制冷却塔进出风口噪声,选用消声器和隔声屏障等不同降噪设备可起到明显的降噪效果;淋水噪声可采用隔声间和隔声屏障;集水盘落水噪声采用消声水垫和落水消声器等不同降噪设备;控制冷却塔振动,则采用减振器和橡胶软接等减振设备。目前选用超低噪声的冷却塔能够全面有效的控制噪声的污染。

②水泵。

对水泵等噪声治理主要采用隔离和控制振动,如水泵加隔声罩、罩内加排风机、再加装进排气消声器。安装吸隔声一体的隔声箱对水泵进行隔声。挖低水泥基础,水泥机座与基础使用阻尼钢弹簧减震器连接泵体与供水管采用软接头连接,管道与墙体接触的地方采用弹性支撑,穿墙管道安装弹性垫层。

③餐饮风机。

餐饮风机降噪除考虑风口噪声外,风机的机体噪声和振动的固体声传声也应予以重视。风机机壳及电机的噪声可以通过加装隔声罩来解决,在风机排风口外安装消音器,内置消声插片,使噪声在通过特殊构造的消声器时削减。风机吊挂采用阻尼弹簧吊架减震器。根据多年的现场监测和调查,单台风机离敏感建筑应至少在百米以上才能满足一类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

④电梯噪声治理。

电梯噪声传播途径属振动性固体传播,不能采用常规的隔音板、吸声棉或隔声墙的方法,只能采用声源治理的方法,从现场运行来看,在电梯机房的四周墙体采用轻型钢骨固定吸声棉、外层加小孔吸音板或石棉隔音板固定来吸收部分电梯发出的混响声能,在电梯承重钢上贴减振胶或吸声海棉体,在电梯机房墙贴减振隔声板或喷涂用于体育场馆较多的新型吸声材料,在业主家内吸声使用面积做隔声墙、弹性吊顶、在电梯主机增加弹簧减震器或橡胶减震器进行二次减震等。

5 结语

施工期间应错开居民休息时间施工,采用隔板或围墙围护施工现场,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机具,加强管理,增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都是解决施工噪声扰民的有效措施。在运行期,对风机、冷却塔噪声治理的同时,要根据实地情况充分考虑冷却塔的运行通风需求,保证降噪设备安装后不能影响冷却塔的运行。运行期噪声扰民的出现多是在项目建成后,建筑结构无法改变,因此在设备选型,结构设计、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环评可根据设计中的设备选型,进行噪声源强和衰减计算,并对设备选型提出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高桂荣.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防治对策[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5,( 03) : 28 ~ 29.

[2]蒋文德,游少鸿,金晓丹,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探讨[J].资源与环境,2009,( 03) : 97~ 99

[3]梅桂友,李新军.正确选择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 1)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交通噪声;防治措施;调查研究

中图分类号:

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90-02

1 导言

噪声污染是继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后的第三大污染,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噪声最主要的污染源,其影响的范围广,干扰的人群多。它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健康,是社会上比较敏感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为了能更好地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及身心健康,控制城市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刻不容缓。本文以镇江市城市交通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当前镇江市的交通状况及城市交通噪声给城镇居民带来的影响。

2 数据采集及分析处理

我们采取数据收集的方法研究城市的噪声污染问题。以下是我所采集的镇江市三条主要交通干道的噪声数据。

2.1 数据收集

路线一:镇江市19路公交站点。

在江苏大学一站噪声分贝值最低只有65 dB(A)左右,而在大市口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甚至达到83 dB(A)。且中途多站点分贝值超出75 dB(A),虽然部分站点分贝值较低,但是总体而言,总平均分贝值还是偏高。

与图1相比,图2是同线路不同时间段的数据,同上,此时间段数值变化仍很大,在江苏大学一站附近时分贝值最低,在大润发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同时,大多数站点的分贝值都高出早8:00-9:00这一时间段约3-5 dB(A),而且总体而言,整平均分贝值较图1有所上升。

此条路线的噪声分贝变化有些波动,在汝山和小窑湾附近所测噪声分贝值相对较低,而在大市口和火车站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且中途有多站点分贝值超出75 dB(A),虽然部分站点分贝值较低,但是总体平均分贝值还是偏同路线一样偏高。

与图4相比,是同路线不同时间段的数据,同上图一样,此时段数值变化仍很大,在职教中心一站附近时分贝值最低,在大市口和火车站一带噪声分贝值达到最高。同时,此时间段,大多数站点的分贝值都高出早8:00-9:00这一时间段约3-5 dB(A),而且总平均分贝值较图4有所上升。

2.2 调研总结

本次测量数据大部分时间段都高于70 dB(A),可见镇江市城市交通噪声环境有待改善。通过本次测量实践,得出经验如下:

(1)加强城市交通繁忙区域绿化设计能有效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

(2)工程修建会恶化城市噪声环境,当地应合理规划道路修整,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噪音污染。

(3)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应从自我做起,居民出行时可减少使用机动车,采用公交车,自行车或者步行。

3 问卷调查及研究分析

问卷调查采取随机发放形式,在主要交通干道、大型购物超市、居民区、学校等地方,对100多人进行了统计调查。调查发现:

(1)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污染已经成为困扰人类生活的一大问题。100多人所居住的环境都存在噪声影响。

(2)绝大多数人认为政府应该参与到降低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来,扮演好治理者的角色。

4 预防市区道路的交通噪声的策略

4.1 控制噪声源,减少交通噪声

根据实践操作,抑制噪声源是降低噪声水平最直接的措施,按照噪声控制对象的不同层次可将降噪措施主要分为:(1)规划减噪,即通过事先的规划设计来防止噪声的污染;(2)管理减噪,在防治污染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预防管理;(3)技术减噪,即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来降低噪声的污染。选用低噪声路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城市噪声;城市交通;城市轨道交通

近年来,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城市噪声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城市噪声主要是指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其中交通噪声是一种非稳态、不连续的流动声源,影响范围广,时间长,危害程度大。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迅速增长。从1992年起车流量每年平均以16%的速度增长。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城市交通噪声污染的分类

(一)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性问题,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据测定,汽车在行驶中的噪声为80~90,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流噪声接近100。

道路交通噪声计算,要根据交通量、平均行车速度、重车百分比、道路坡度和道路路面材料等因素得到一个基本的噪声计算值,然后计算由于传播、反射、吸收和屏障等影响所产生的修正,最终得到交通噪声评价值。现在还用一种叫机动车噪声污染分析处理系统的。该系统包括系统机动车噪声源强分析模块、路段噪声分析模块、交叉口噪声分析模块、环境噪声预测模块、环境噪声评价模块。其功能是:根据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提供的交通信息数据,分别处理路段两侧和交叉口周围的噪声强度等级,综合背景值,做出噪声预测。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做出换环境污染指标(噪声污染指数)。将处理结果进行储存和更新。

(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口日益增多,目前的交通状况已不能满足要求,发展轨道交通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阶段,轨道交通由于其运量大速度快、乘坐舒适、安全、稳定、占地少及空气污染小等诸多优点,在城市交通建设中独占鳌头。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主要有地铁,地面包括有轨电车、高架轻轨、城市铁路等形式。城市轨道车辆由于运行在城市中,其运行速度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鸣笛、且新的钢轨一般用焊接长钢轨,所以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噪声主要是以下四种:轮轨滚动噪声、牵引电机噪声、齿轮转动噪声及空压机噪声。地铁交通除列车运行噪声外,还有风亭及冷却塔噪声。高架轻轨噪声除轮轨噪声、车体辐射噪声、动车组牵引电机噪声外,还有桥梁结构噪声,与地面轨道交通相比,其噪声辐射面大,影响范围广。

(三)城市公路交通噪声

城市中对外公路交通噪声是指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所产生的噪声,交通噪声在现代生活中是很普遍的、最难避免的噪声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交通噪声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道路设计者和使用者的重视。

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轮胎与路面之间的摩擦碰撞、汽车自身零部件的运转(如发动机、排气管等)以及偶发的驾驶员行为(如鸣笛、刹车等)都是产生噪声的原因。交通噪声是宽频带的,即含所有可听范围频带的能量。交通噪声分析应考虑车辆产生最大噪声的交通条件,和最干扰公路两侧居民的交通条件,通常选用昼高峰和夜高峰两个时段来分析交通噪声的影响。

二、城市交通噪声防治措施

城市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针对交通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有多种措施可降低交通噪声对受声点的影响,在此我们称之为降噪措施。

(一)针对声源的降噪措施

选用低噪声路面。一般来说,汽车行驶在沥青混凝土路面比行驶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噪声要低1~3。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相继开展了对低噪声路面的试验研究,外露集料表面的低噪声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降噪特性可与传统的沥青路面相媲美,而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的降噪效果更为明显,可降噪2~8。因此,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的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调整交通信号使交通流顺畅因而车辆不需经常停顿等交通管制手段对城市道路的降噪效果较为明显,也易于采用,但这些措施不宜于野外公路,以免明显降低车辆速度和道路使用的方便性而影响野外公路的使用。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声屏障是一个降低公路噪声的重要设施,也是道路设计者经常采用的降噪措施,对距公路200范围内的受声点有非常好的降噪效果。声屏障是一个明显干涉声波传播的阻挡物或部分阻挡物,它可以阻挡声的传播而形成一个声影区,其降噪效果随声程路程差的增大而增加。声屏障的形状和材料种类多种多样,可以用土、砖、混凝土、木材、金属和其它材料来构筑,修建声屏障除考虑其降噪作用外,还要注意其经济实用,并与其所处环境相协调做到视觉满意。

(三)针对噪声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在公路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

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以上时,树林深入30可降噪5,如树林深入60可降噪10,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提高公路用地范围,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增大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的距离。在公路选线时,应充分考虑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尤其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规定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2类标准的学校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住房和特殊宾馆等噪声敏感点,应先估算其噪声声级,如通过设置声屏障无法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就需考虑调整线位,增大线位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降低敏感点的噪声声级。

(四)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

城市轨道交通的噪声防治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主要应从声源降噪和传播途径降噪两方面考虑,特殊情况下对受声点加以防护。噪声防治应从降低噪声源开始,尽可能降低列车动力系统噪声。首先从车辆构造设计上加强防振、吸声措施,采用阻尼车轮及盘式制动,车辆踏面整修和车辆两侧架设防声裙等。其次,在轨道及桥梁结构上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如用超长无缝钢轨代替标准钢轨,以减少车轮对钢轨的撞击引起的噪声和振动,可降噪23;在承台上设置弹性聚合物砂浆垫层和配有弹性扣件的整体道床,以利吸收振动波,该整体道床与普通整体道床相比可减振降噪10;定期打磨钢轨,增加钢轨的平顺度,降低车轮与钢轨的摩擦、冲击、不均匀磨耗引起的轮轨振动与噪声,可降噪35。

三、解决方案

以上我们了解了几种城市交通噪声,虽然各自都有解决的方案,综合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限期治理,车辆的年检应增加噪声检测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对达不到要求的车辆,该报废的必须报废,不得延用,加快旧车淘汰;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合理布置临街建筑物,可采用设置吸声墙面、隔声门、窗,实行立体绿化,或使临街建筑物为商店、楼亭等,尽可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4.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要对交通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提出严格要求,明确规定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根据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屏障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与此同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5.增加城市绿化面积,降低空气污染度为使城市居民远离交通噪声,要致力于在道路两侧修建斜坡,加宽沿街住宅的缓冲绿化带,并利用有限地带开发立体绿化,增加植被面积,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降噪和净化空气污染物中的作用。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务)设施、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和非家庭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建筑施工的装卸活动,以及对进行上述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因从事建筑施工职业工作而受到噪声污染的劳动防护,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公安、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电话等投诉途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建设工期,提出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有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以前,按照下列程序向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一)领取《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等申报材料;

(二)按照申报要求填写《建筑施工场地排污申报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随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附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

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提倡施工单位使用低噪声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鼓励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苏州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城市市区内,施工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法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施工单位缴纳的超标准排污费可计入施工成本。

第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装卸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当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夜间作业证明。

医院、养老机构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减少夜间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作业申请和方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夜间作业证明或者不予出具夜间作业证明的书面通知。

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应当确定合理的作业时间。连续运输、浇灌混凝土的夜间作业,一般一次不得超过2个昼夜。装卸其他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不得超过当日24点。

第十八条实施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于夜间作业2日前将准予夜间作业证明悬挂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高考”、“中考”考试期间,考场所在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场地,昼间停止一切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料的运输道路或者行驶区域。

重点工程、大型工程的土石方施工阶段,确因运输量大或者工期限制等特殊原因,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装卸车辆的昼间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进行检查、监测。被检查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结束,被检查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出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罚。

施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表彰奖励的信息,记入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产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无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未建立建筑施工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载明规定事项的《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牌的。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持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夜间施工,或者夜间作业超过规定时限,或者在特殊期间实施夜间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尽公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妨碍、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受理的施工单位的申请,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处理的,或者未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办理结果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夜间是指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