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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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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二)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三)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一是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五)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9.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二、重点关注对新法规的变化内容的审计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新法规对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了新法规定,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中是否包含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发票、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建设成本的入账依据必须具备合规发票这一新的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发票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比例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审计人员还应关注财建[2016]504号文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核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应注意的是,财建[2016]504号文修改了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并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级的建管费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费的列支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会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审计人员应关注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核代建制项目是否同时列支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了允许列支的控制限额。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尾工工程,审计人员应关注尾工工程预留的必要性,以及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三、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效率的措施

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往往长达数年,相应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杂,审计周期也比较长,为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业务承接时的风险评估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二)做好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了解,安排和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明确各项审计程序的执行时间、复核控制等内容,并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充足的讨论和交流。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组织领导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健经营,有效维护出资人知情权和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治理结构以及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和经营业绩成果的正确反映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企业要充分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估计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会计准则稳妥、有序、完整地顺利实施。

二、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执行新会计准则

为保证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有序进行,各企业要按照2009年全部实施完成的总体时间安排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已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全部所属子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规范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内部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办法的统一和与对外信息披露的衔接。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完成人员培训和2008年底资产清查、会计制度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子企业户数清理等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实施方案制订和有关事项报备工作,集团及子企业原则上必须整体统一执行。

(三)从现在起所有新设立企业必须执行新会计准则,因正在进行资产调整、改制重组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执行的企业,必须加快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于2009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三、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相关工作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1、认真学习新会计准则及其配套制度。各企业要将学习和掌握新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手段,在学习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财务、会计、审计人员,也需要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参与;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还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深入研究执行中有可能带来的客观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2、全面开展子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做好全部所属子企业的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十分重要,必须通过对所属子企业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的全面彻底清理,为规范界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奠定基础,各级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3、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2009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以2008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特别是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表外核算资产和各类借款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严格划分资产范围,如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准确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奠定基础。

4、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企业应当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和内部经营管理要求,及时优化和改造业务流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特别是要及时补充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

(二)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1、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在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各企业要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得降低执行标准,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2、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企业要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比较表,统一内部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对原会计科目要按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3、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企业要按照新旧会计科目的变化情况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实现数据整体转换,方便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三)建立健全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统一规范内部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1、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选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2、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可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报表。

3、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

1、合理划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经营特点,合理划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类别,对于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

2、科学确定金融工具后续计量估值方法。在采用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公允价值显失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市国资委可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确认扣除。

(五)及时做好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资产质量核实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工作。

1、从2009年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认真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审计以及相关账务调整工作,将控制范围内的全部子企业纳入编报范围,子企业未同步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对子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格式调整,保持报表编制的一致性。

2、结合年度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核实资产质量,为经营业绩考核等提供依据。在年度财务决算过程中,企业应当综合分析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地判断资产的真实价值、潜在增值能力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对已经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3、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通过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计提及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非正常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市国资委可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确认扣除。

(六)企业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政策要求。

1、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职工薪酬支付情况,加强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规范各项报酬和福利的计提与发放,按照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和应付工资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2、规范内部退休人员支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确认预计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确认预计负债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应当满足相关批准手续、年龄、支出期限等条件。

3、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通知精神,对持有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完整的追溯调整。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建造期间、建成以后的相关资产、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及减值测试。

四、按时上报执行新会计准则备案资料和专项审计报告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以2009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必须将有关事项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市国资委备案:

1、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报告,包括执行的时间、范围、户数清理、各项基础工作、董事会的审议决定和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情况,上报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之前。

2、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其情况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3、根据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相关指标解释口径编报《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2),上报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之前。

(二)企业编报的《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可结合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时一并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可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单列内容,报市国资委审核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1、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2、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内部退休人员支出详细情况的审核意见;

3、依据新会计准则进行的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调整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三)《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伴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蓬勃发展与不断进步,医院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也发生巨大变化,原有的经营规模与经营场所已不再适应迅猛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为扩大现代化医院经营规模,改变医院落后面貌,改善患者就医环境,改建扩建医院规模,已成为医院各项工作中势在必行的重要工作。

一、努力做好基建筹备工作

(一)基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

财政部在《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取得和投放、各项收人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一方面财务预算是在预测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是在科学分析各环境因素后,根据本单位内外部环境的要求作出的,必须能够指导一定时期的工作。因此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财务预算是为决策服务的,是实现战略目标的一个阶段性的控制,因此必须是全面的、系统性的。

财务预算管理作为管理会计理论的重要内容.是管理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计划、协调、控制、激励、评价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综合贯彻战略方针的机制.以及对相关的投融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管理有助于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战略目标的实现却不能只依赖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本身,关键是对财务预算管理的贯彻和执行。按照国家投资、基建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医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决策立项的程序,防止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发生。基建财务在反映基建经济活动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批准的基建计划,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防止以计划代替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合理确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立基建专户,统一管理基建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转借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医院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施工企业.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为提高投资效益打下基础。

一积极做好基建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发挥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控制财务风险

首先,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像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作为财务人员要当好院领导的参谋。需要强调的是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而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度款最多付至施工合同款,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再结算,以保证医院基建资金安全。从一项工程的第一笔款项支出开始,在财务总账和基建专户账同时建立该工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出纳根据合同把关支付工程款。基建会计在月初为上级领导报送所有工程款支付进度报表,领导随时可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基建会计和财务总账会计逐一核对往来基建科目余额,做到账账相符。对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要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专款专用。其次,是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较详细的财务开支规定,所有基建工程每笔开支的合法票据还必须有主管院长、基建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财务核对账目后方可付款。要明确开支报销的程序.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开支权限。

(二)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后的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医院基建处,经基建处初审签字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委托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交基建财务人员办理结算。财务人员认真整理相关工程资料,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对应往来账目清楚,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经主管院长、基建负责人、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医院固定资产,核销医院财务总账与基建专户的往来账目。

三、不断提高基建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一)完成管理机构

强化基建财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开设基建专户,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指挥部下设工程部、办公室,新设基建财务科、内部审计科、材料采购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制度。工程部对外招聘基建方面的专业人才,确保基建工程高质量、高效率、无事故安全完成。根据《基建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单独开设基建专户,专款专用。并选派业务水平高、会计职业道德好的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设财务科长、会计、出纳各一名。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基建会计核算体系。选用合理的基建财务软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完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基建项目的每一笔支出都科学地在基建账户明细科目上体现。有利于成本项目的细化核算,控制成本,基建会计的专业性强.

(二)加强业务素质培养

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掌握基建工程方面的知识,要熟悉工程预决算中各种定额和费用标准,多渠道、多层次地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拓宽知识面,随时了解市场行情、工程造价、进货渠道等信息,还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内部审计;创新;控制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即是强化审计和经济监督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重点搞好投资效益审计的一种具体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的日趋多元化及利益格局的多样化,都迫切需要开展好工程项目审计。通过企业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部门如何围绕提高企业效益、效率,创新审计方法,控制审计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成为重要问题。

一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目的

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确认该项目的全部建设投资支出、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建设资金结余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同时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及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审核、分析,最终通过审计确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竣工交付使用财产的完整、真实的资产价值及资产明细表。

(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及内容:

1、审计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即从项目实施的第一笔资金投入或第一笔项目支出发生开始,到该项目建设财务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结束,所反映记载的项目事项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的其他资料。

(2)如果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采用全过程建设财务监理的方法,则在进行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时,根据实际财务监理的效果,通过一定程度的测试,可以适当运用财务监理报告的有关内容。

2、审计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单位、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批复、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项目设计概算书等

(2)建设项目的建筑及市政设计、地质勘察、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合同。

(3)建设工程项目的国内、国际招投标资料、设备合同及安装施工或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各专业分包合同

(5)建设工程项目改建项目根据设计概算或设计变更确认的单项工程核验单及总体设备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三)、审计的方法:

1、采用就地审计,并运用抽查和详查相结合、询证和函证相结合,以及计算等程序实施审计。

2、对拟交付使用资产所对应的相关明细单位工程、设备等进行现场核对、盘点、核实,以确认帐帐、帐实相符。

3、通过审计核准,调整实际建设投资。

(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

1.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1)对实际的建设资金到位及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年度进行审计。并相应形成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审计工作底稿

2)关注项目建设资金的实际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和会计处理情况,编制形成建设资金实际支付利息和确认资本化金额的审计工作底稿

3)审计建设工程项目自有配套资金的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企业自有资金实际来源的审计工作底稿

4)审核有关支付施工工程款项的会计凭证,确认建筑投资的实际支出,并形成建筑安装投资的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实际安装情况。同时根据经审核的实际设备明细表,到现场进行实地盘点予以确认

6)根据设备的审计情况形成设备投资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要素,同时编制设备投资审计工作底稿。

7)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其他与建筑安装及设备有关的实际支出情况,包括: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8)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完整性的要求对应计入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等,扣除已经计入的基建支出部分,将余额调整计入基建投资总支出。

9)将项目的概算与项目的实际基本建设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形成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节约或超支的原因,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10)将审计确认的“待摊投资”在“建筑安装投资”和“设备投资”中平均分摊。

11)按照设计概算的资产明细以及实际盘点的情况,正确计算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并形成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其他资产、递延资产的明细表和总表。

2.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及编制审计报告阶段;

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要求,对收集的审计证据和资料进行适当的整理和分析,最终编制完整的的审计工作底稿。

1)根据编制完成的审计工作底稿,由主审编制试验场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

2)由委托方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征求稿进行审核确认。

3)将委托方审核确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交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三级审核并签发。

二、工程项目审计的质量控制

(一)、工程结算审计质量的基本要求

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优劣程度。从广义角度看,它是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总体质量,包括相应的管理工作质量和业务工作质量。从狭义角度讲,它是指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的质量,包括审计准备、实施、报告等一系列过程的工作效果及达到审计目的的程度。本文的工程结算审计质量侧重于狭义理解,即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工作质量。

(二)工程结算审计质量控制的措施

第一,应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实施关,善于严格收集和清晰完整记录审计证据。

第三,还要把好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关,正确表达审计意见。

(三)、提高工程造价审计成效的四项措施

首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其次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工程造价审计全过程,在此完善工程造价审计主体的内部运行机制、最后,规范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的完整性

三、改善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一)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

长时间来,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控制我国的工程人员普遍没有给以重视。他们常常把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目标放在施工阶段一审核施工图预算、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这种做法,虽然也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毕竟不是很理想。控制工程造价要想做到有效,就必须要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建设工程前期阶段上来,一定要抓好设计这一关键性阶段做好造价控制工作。

(二)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

要想实现工程造价有效地控制,应该从组织、经济与信息管理等方面考虑有正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措施;技术措施是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的关键因素;经济措施主要是对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动态地分析比较,对工程各项费用支出进行的严格审核,对节约投资给以奖励等。

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是把技术措施与经济措施相结合。长时间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技术和经济都处于分离的状态。 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专业知识面,缺乏经济性的理念,工作较保守,设计与施工规范比较落后。而我国的财会、概预算人员是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来处理事情,他们对工程方面的知识不是很熟悉,也很少考虑工程中的各种关系与问题,只会单纯地从财务角度审核工程开支,很难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地控制。所以,目前想要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先解决技术与经济有机结合的问题,要 寻找合理的方法处理技术与经济结合的问题,努力做到将降低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渗透到工程的各个环节之中。

结束语: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是搞好投资效益审计的一种方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审计可以确认出整个项目的资金投入,来源以及结余,对项目的预算有了清晰的了解。文章结合工程实例,对工程项目的资料背景进行调查,根据工程项目的几乎、规定、合同、采购、资金支出、概预算等进行了审计,并做出了完整的审计底稿,以及审计报告,为审计的下一步奠定了基础。审计人员以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为基准,依法对工程进行了全面的审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对工程项目的决策、概预算、竣工都做好了审计方面的控制。无论是哪个项目和企业,想要提高工程项目造价的审计工作都要进行多方面的准备,要有高素质、高度责任心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创新,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审计的关键一击审计方法。同时,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审计制度和运行机制,对审计底稿以及审计报告要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想要推动审计事业的发展,就要对审计工作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创新,从多方面着手,从每个项目环节着手,对施工单位、建立单位、审计队伍、审计制度、审计机构等各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做好成本控制,保证质量的同时是企业收获更大的效益。 文章以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污水处理站的审计项目为例,做出了审计工作的详细阐述,希望可以为相关行业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在全面分析评判影响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如实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和核实经营期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真实、客观地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促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经营目标,并为企业财务监管与绩效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工效挂钩核定等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计算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并设置相应修正指标和参考指标,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增减因素,以全面、公正、客观地评判经营期内企业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修正指标为不良资产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期末资产总额)×100%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十条因经营期内不良资产额增加造成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应当在核算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减修正。

(一)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企业不良资产比率上升,其增加额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直接扣减。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不良资产增加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不良资产增加额=期末不良资产-期初不良资产

(二)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经营期内对有问题资产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进行扣除修正。其计算公式为:

修正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影响因素的期末国有资本-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期初国有资本×100%

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额=各类有问题资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

(三)国有控股企业修正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应当按股权份额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参考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

(一)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期初所有者权益+期末所有者权益)÷2

(二)利润增长率:指企业经营期内利润增长额与上期利润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增长率=(利润增长额÷上期利润总额)×100%

其中:利润增长额=本期利润总额-上期利润总额

(三)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企业经营期内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四)资产负债率:指本经营期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增加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追加投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而增加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是指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后,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增加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是指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六)资本(股票)溢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增加国有资本;

(七)税收返还:是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返还规定而增加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是指经营期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企业减值准备转回、企业会计差错调整等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增加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增加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如接受捐赠、债权转股权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观减少因素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项批准核销:是指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销而减少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出:是指按有关规定将本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部分划入其他企业而减少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是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减少国有资本;

(四)产权界定:是指因产权界定而减少国有资本;

(五)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挂帐:是指经核准经营期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帐而减少国有资本;

(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减少国有资本;

(七)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是指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红利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

(八)资本(股票)折价:是指企业整体或以主要资产折价发行股票或配股而减少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减少因素:是指除上述情形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认定而减少企业国有资本的因素。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调整范围具体包括:

(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追溯调整;

(二)经营期内子企业划转口径调整;

(三)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化口径调整;

(四)其他影响企业期初国有资本的有关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企业保值增值结果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以任职期间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和相关材料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变动的分析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客观增减因素的证明材料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二)有关专项鉴证证明;

(三)企业的有关入账凭证;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项指标真实、客观,填报口径符合规定;

(二)电子文档符合统一要求;

(三)各项客观增减因素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分类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审计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及出具的相关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保值增值材料进行核查,并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工作,应当根据核批后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数据,剔除影响国有资本变动的客观增减因素,并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变动因素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定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际状况,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第二十四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国有资本实现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国有资本为保值;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国有资本为减值。

第二十五条企业国有资本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不核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但应当根据经营期国有资本变动状况分别作出增值或减值的判定。

(一)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正值、期末为负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减值;

(二)经调整后企业国有资本期初为负值、期末为正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判定为增值。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核实确认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指标与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按照“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档次,评判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相应水平。

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到全国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率平均水平的,无论其在行业中所处水平,不予评判“优秀”档次。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水平确认为“较差”档次:

(一)存在重大财务问题、年度财务决算严重失实的;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三)持续资不抵债的。

持续资不抵债企业,在经营期间弥补国有资本亏损的,可确认其国有资本减亏率。

第二十八条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企业,其负责人延期绩效年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扣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营期内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时,应当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结果为依据。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全国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态势,以全国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按行业分类统一测算并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相关材料内容不完整、各项客观因素证据不充分或数据差错较大,造成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不真实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故意漏报、瞒报等情况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材料的审计工作中参与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严重不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禁止所出资企业聘请其承担相关审计业务,并通报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核实确认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任何事物都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基于某种需要而产生,并遵循一定规律向前发展演进的。人类自从有了群体活动,即有了一定意义上的控制。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初,在内部牵制思想的基础上产生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概念。内部会计控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会计资料的责任准确,保证单位资金、财产的安全、完善,保证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亦即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

二、基建财务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

基本建设投资是国家资产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的重要渠道。在我国国家资产投资需求很大,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增长的潜力是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作为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所采取政策中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政府投资,启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基建项目具有任务规模大,耗资大;工期长,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技术高、工艺复杂;环境因素制约多而复杂;项目变化大等显著的特点。因此在竟争激烈的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中,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建设者,都难以承受因管理不善所带来的损失。而从事基本建设投资与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也由于变动较大,使得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是在摸索中开始,在摸索中结束。对于投资的合理控制、监督就显得非常不足,其造成的失控也就显而易见。故此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专业化、系统化,强化其内部控制也就势在必行。

三、基建财务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

内部控制本身是有成本的,控制环节太多会带来效率损失,所以在进行内部控制设计时必须考虑到控制成本、效率和风险水平的比较。在工作中,我们总结了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一些关键业务环节和关键控制点,设计好这些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能节约控制成本,还能提高控制效率,使内部控制更为简洁和更具操作性。

(一)出纳环节的控制设计。所有的资金都是经过出纳之手流出的,出纳环节的控制至关重要。有些单位的出纳贪图省事,支票填写不规范给单位带来很大风险和损失。出纳签发支票时,除支票金额必须与付款凭单一致、印鉴齐全外,还必须注意三个要件:

1.支票必须用碳素黑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填写支票时必须使用碳索黑水,因为用其他黑水填写的支票容易被涂改。一旦支票被非法涂改、挪用而造成损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2.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且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相关合同上的单位名称、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三者核对一致。不填写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容易被对方业务人员挪用;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与相关合同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容易产生合同纠纷或留下隐患;合同单位名称与出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则是工程被非法转包的典型标志。

3.支票必须填写金额,不得签发空白金额的支票。空白金额的支票一旦丢失,可能产生无法顶计的损失。如果基建业务的金额已经确定,开出支票时支票金额必须填写完整。有时业务人员在办理有关项目的前期手续或外出采购时,确实难以确定支票用款金额,这时应请业务人员合理估计或电话询问交易金额,以便确定用款金额的范围。

(二)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设计。工程材料的核算与管理是基建财务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安装工程所用材料。材料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材料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内容应在《合同》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约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因此,在审核处理有关材料、设备采购的业务时,应对照合同附件,按照约定的品名和数量购买,如果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则应由乙方自行采购。在材料采购业务中,钢筋、水泥、木材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实行招标管理,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材料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最多不超过50%。

2.材料领用,即材料出库。大型建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一般组织几支施工队伍共同施工,建筑公司只负责项目管理与协调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何支施工队都有自己的材料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领料,容易造成混乱或冒领材料。甲方可以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指定一名材料领料员到甲方材料仓库办理领料业务并在领料单上签字,甲方只对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材料结算业务。

3.材料结算。甲方应与乙方约定,每月底办理当月有关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业务,以便甲方及时扣回工程预付款项。具体程序是:材料仓库管理人员在每月25日前将材料出库单交基建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认真审核出库单后据此编制材料结算单,材料结算单包括材料名称、材料用量、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实际价格、材料采购保管费、材料结算单位及经办人员签章等内容,月底财务人员将材料结算单转施工单位财务人员核对、签字后,按预算价格从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设计。工程进度款是甲方与施工单位日常结算的主要内容,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监理人员出具的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财务人员主要审核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的以下内容:工程进度表中的报量内容与标底的相关部分或变更通知是否相符,并特别注意有关工程变更的内容;报量项目中定额套用是否有大额高套现象;付款通知单是否有甲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的签章等。此外,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能直接付给施工单位下属的施工队伍,确需直接付给施工队伍的,则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发票,施工单位派驻工地代表签字同意。

(四)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环节的控制设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确定基建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建工程材料清理、往来账清理、竣工决算报告审核等内容。

1.基建工程材料清理。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财务部门应将甲方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进行分类清理并将材料结算单复印件和甲方自行采购、出库的材料清单交决算审核人员,以便审核工程量和预算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2.决算报告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财务人员在审核决算报告时首先要审查决算报告是否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三签章。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施工单位有时拒绝在决算报告上签字,日后就有关工程事项又重新提讼,给建设单位造成潜在风险。其次是审查决算中是否包括已结算或由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以防止施工单位虚报或重报工程量。最后审查决算中是否包含甲方作为独立项目外包的内容,这部分工程量按规定应给子施工单位配合费,配合费可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执行。

3.往来账清理。在根据审核后的决算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最后的工程款结算时,必须对双方发生的所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顶付备料款、应收甲方供料款、其他应收款等项目。

经过以上工作程序,最后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财务人员还要复查甲方供料及材料差价部分是否结转完整,因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中对甲方供料的处理一般是指出“由甲乙双方自行结算”,所以这部分内容容易被遗漏。另外,付款时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免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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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 高等院校;修缮工程;结算审计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是高校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不断加大,高校修缮工程规模也在逐年加大。修缮工程由于其自身的工程规模小、类型复杂、不易管理等特点,造成了其在立项、施工、结算、决算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也给结算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本文拟从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角度出发,针对高校修缮工程结算审计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尝试研究强化高校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途径。

一、高等学校修缮工程审计问题及原因分析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缮工程招投标、合同协议订立等前期工作审计参与不够,开工前审计流于形式;二是修缮工程的隐蔽项目、材料认质认价、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审计监督不力;三是审核依据和手段落后,审计质量不高;四是对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和绩效评价不够,内审建设性作用未真正发挥。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高校开展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主要是依据《审计法》和教育部17号令、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进行的。由于缺乏专门的修缮工程审计实施细则,加之高校普遍存在的重基建轻修缮的观念,造成了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和审计方面的内部控制不够完善,实施办法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在审计监督的关键控制点和程序上含糊不清。

(二)审计部门人手不足

近年来,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涵盖的领域已逐步渗透到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包括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以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随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审计对象的复杂化以及高校内部审计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审计部门普遍存在的人员不足、结构失衡、层次不高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用于修缮工程审计的力量就更加有限了。

(三)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更新慢

各地区或多或少都存在有修缮定额过时的情况,由于新工艺、新材料的普及,现有的定额已严重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许多事项只能依靠甲乙双方的签证,审计部门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分析甲方签证资料的合理性,以维护学校的利益,发挥内审的真正作用,而不能仅仅满足于资料是否完善性、审计过程是否合规,从这个角度讲,定额的陈旧客观上也增加了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的难度。

(四)内部审计独立性差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括组织上的独立和精神上的独立两个方面,组织上的独立能够给内部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精神上的独立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性,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当前仍有部分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同纪检或财务合署办公,机构尚未真正独立设置;同时,内审部门作为高校职能部门之一,其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难免会受到各种干扰,特别是修缮工程审计,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与国家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相比,其精神上的独立性也较弱。

二、对策

(一)加强高校修缮工程审计制度建设

高校修缮工程的内审工作应该从修缮工程的运作规律和审计规律着手,制订和完善各种审计规章制度,才能做到思路清晰,控制到位,减少风险。一是严格开工前审计工作制度。开工前审计工作,多数高校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校的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而造成的。预算编制的粗糙,预算执行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很多高校的修缮工程管理出现“概算超预算,结算超预算”,甚至无预算可参照。高等学校应将修缮工程划分为小型基建工程(应在年初预算时按项目立项)、零星修缮工程(应在年初预算时确定总盘子)和应急项目(留有足够余地)几个层次进行管理,开工前审计应重点对小型基建工程开展审计,审计部门应要求被审单位报送立项审批情况、施工图纸、预算书和资金证明,审计部门按学校财务预算、国家定额认真审核,特别要注意有无化整为零、无预算和擅自超规模、超标准、高估冒算的情况。二是制定修缮工程关键控制环节的规章制度。审计部门应按照修缮工程的特殊性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细则,着重在招投标参与、合同审计审签制度、隐蔽工程验收、报审资料初审等几个环节重点控制。三是制定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审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将修缮工程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可以使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同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对各个审计主体起到震慑和激励的作用。

(二)开展修缮工程全过程审计控制

高校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实施包括从项目前期决策、立项规划、招议标、项目实施造价控制、变更签证、材料认质认价,项目后期结算审核、决算审计以及评估的全过程的审计活动。基建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由学校审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于修缮工程中的小型基建工程,审计部门可以尝试开展适合本校际情况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活动,实施对校内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由于高校审计部门资源不足,审计部门也可以研究采取审计业务市场招标、内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方法,使审计部门从源头上控制修缮工程年度预算、从项目立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认质认价监督、结算审核等全方位的审计。

(三)编制修缮工程补充定额

基建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会碰到诸如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制作、外墙涂料、屋面防水、特种装饰等情况,由于其制作材料、工艺要求不统一,往往并不能纯粹依赖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统一定额或计价清单,而是作为独立费或其他项目费用,依据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以签证价的形式进行审计。同样,在高校各类小型基建和修缮项目中,特别是零星修缮项目,如单纯拆装一盏灯、更换一个闸阀、修补几张课桌、粉刷一处涂料,对这类简单、琐碎的修缮项目,如果套用修缮定额,虽然合法,但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以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会同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协商制定一套适应市场和学校实际情况的自编定额。

自编定额的编制应以国家、省市定额为参照,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零星修缮工作内容、工艺要求、材料等级进行划分,以定额子目(人工、材料、辅材或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或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分类,汇编成册并报经领导批准执行。自编定额是国标定额、计价清单的合理补充,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减少由于工程零散而出现的施工单位高套错套定额的现象,增加这项工作的透明度。

(四)开发使用修缮工程计算机辅助审计和信息管理系统

修缮工程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应用相关修缮计价软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应用相关财务审计软件对修缮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程信息管理是指对已完成审计的修缮工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将分散的工程软件数据资料、文档资料、施工图纸资料按工程项目名称归类,实行网络数字化管理,实现了信息化系统管理。

实际操作中,审计部门运用最多的是利用各种修缮工程计价软件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已经有高校开发了相关工程信息管理软件,能够实现将各种报审资料的电子文档有效地导入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审计人员通过使用各种修缮工程造价软件进行审核,结束后自动转入资料管理系统,从而实现基本数据录入、数据查询汇总、报表统计、表格打印、审计报告的自动生成、立卷归档等审计流程自动化;利用财务审计软件对修缮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可以考虑能否增加有关绩效评价指标,实现修缮工程的绩效评价。

(五)尝试绩效审计,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转型

高校内部审计工作转型,是高校重新审视和调整内部审计职能,克服传统审计定位局限性,建立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内部审计的需要。具体到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方面,审计要从过去片面追求核减额的查错防弊思维中解放出来,从内控制度着手,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实施决算审计,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尝试实施绩效审计。

修缮工程绩效审计,需要引导或促进高校编制适应实际情况的绩效预算,研究建立科学的、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通过对修缮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发挥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一、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与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任意变更基建计划。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高校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单凭拍脑袋编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往往与实际情况差距很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任意改变投资规模、内容的现象,待工程竣工完毕后,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好几倍,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标准。有的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工程,不入学校的资产账,一旦与国家建设规划相冲突,该项目就会被有关方面强行拆除而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2、自筹和贷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一些商校向教育部申报基建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3、工程结算出现商估冒算。在高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商估冒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多计费用等。

4、基建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部分商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工程款”中,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建安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国家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高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内部控制

针对高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

1、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控制。如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基建材料、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经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预算控制。高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财经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常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基建处、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商校实施的“积极发展”方针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

3、实行经济责任控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群体,校长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4、加强基建招标管理控制。部属商校基本建设项目基本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场所,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高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校内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5、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商校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计财、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主要负责参与相关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负责基建过程中的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聯系与协调。

6、实行造价审计控制。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初审是由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纪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是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的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1、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直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各部属商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请款、拨付、会计凭证的审核、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