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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的具体任务及责任
(一)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一是对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要根据国内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实施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检查其程序和建设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并延伸相关单位,检查其投资的真实性,对设备投资完成情况从采购计划、招投标、供货、设备质量及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测试,检查其合规性和有效性,对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实质性测试,检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要全面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项目执行单位的电子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和重点分析检查,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排查审计线索,扩大审计面,降低检查风险。
二是核实贷款资金报账、拨付和使用情况,有无虚报冒领或骗取贷款资金的问题,检查贷款是否用于本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范围。核实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检查当年度项目执行单位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按时、足额拨付。项目执行单位国内配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贷款协定》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三是对外币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设立项目外币资金账户。核对外币专用账户收入、支出、结余和利息积累金额是否正确,兑换人民币业务注意兑换日期和利率。
四是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对银行存款总账和明细账、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现金进行盘点。通过核实现金的真实性,发现是否存在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
五是对往来账款进行函证、查询、核实,查阅有关协议、合同,检查有无虚挂债务,隐瞒收入的情况;并进行账龄分析,有无长期挂账(3年以上)未及时清理而造成呆账、坏账,但未履行审批核销手续。
六是检查项目单位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检查各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财务报表实施符合性测试,判断其在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当年度财务状况和项目账户余额,并对其发表审计师意见。
(二)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一是对当年度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当年度的投资完成额的真实性进行抽样检查,并运用审计分析工具,与上年度进行比较,以评价项目执行单位总体的工作效率、效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要求来衡量项目执行单位的各项进度指标,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二是对土建工程和设备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核实土建工程投资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备采购的清单、质量、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中标单位是否具备资质要求,必要时可以延伸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根据重要性评估水平,选取部分土建工程和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审计项目设备、物资的采购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贷款协定》规定的采购程序和付款程序,检查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设备、物资的采购方式、票据是否合规。核对设备或物资入账、计价和变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项目设备、物资是否符合项目需要、用于项目建设,有无挪用和出售情况。
三是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
(三)重点检查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一是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甚至贪污或私分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二是检查项目工程、设备物资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有无暗箱操作,招投标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是检查项目采购的设备、物资是否为项目建设所需,是否以次充好,是否存在挪用、低价变卖给利益相关人甚至私分国有资产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四是检查其他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及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进行处理,并告知处理机关将处理结果要及时函告审计机关。
(四)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和国外贷援款项目《项目贷(援)款协定》等规定,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在30日内起草审计报告初稿,经主管领导签发后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后,5天内要送单位审理复核处进行审核,根据复核意见修改后出具代拟审计报告稿,由单位主要领导和业务处室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代拟稿进行审核后,向审计署和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中英文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下达审计决定。
二、履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胜任能力
履行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工作除应具备一般审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外,还应具备以下五种能力。
一是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好多相关资料,包括与国外贷援款机构签订的项目协议均为英文资料,项目单位提供的财务报告也是中英文对照。项目单位从国外采购的物资设备凭据资料和有关供应商资料均为英文资料。具体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对国外(包括对审计署)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为中英文对照审计报告。因而搞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
二是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知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规范与程序。除精通会计、审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经济管理、统计、税务、物价、投资、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外,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人员还要熟知外资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范与程序。外资审计是公证与监督并重,但更应当强调监督,如果外资审计人员不熟悉外资审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与程序,就很难短时间内从外资项目执行单位纷繁复杂的财务及项目资料中,迅速找到切入点,以很快确定审计重点,把项目存在的问题查深查透,发现大案要案线索。
三是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具有执行单位多、地域分布广、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审计工作面对的不仅是发改、财政、外资项目主管部门,更多的是基层项目执行单位,而基层单位由于在法规、政策理解方面的偏差和项目、财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会面临方方面面的情况,甚至是棘手但又必须立即作出判断的问题。因而,外资审计人员要想圆满完成审计任务,必须要善于更多的与外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甚至还有聘请的外国专家等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项目实际情况,进而发现蛛丝马迹,查出隐藏于国外贷援款项目中的深层次问题。
四是要有较高的文字综合能力。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结果不仅要给项目单位,而且还要直接提交国外贷援款机构和上级审计机关,这些最终都体现在外资审计成果上(包括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信息等)。因此,外资审计人员更要有深厚的语言文字功底,善于运用书面语言把审计情况通俗、简明、全貌地反映出来,变专业术语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保证让国内人能看懂,也要让国外人能理解。
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范文一:许昌市开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介机构郑重承诺:
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二、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四、若违反相关纪律,按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签字:
中介机构盖章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范文二:我单位 武威市国盛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郑重承诺:
1、向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登记备案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2、在招标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
3、我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有倾向性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4、将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遵守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5、如我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条款,经查实后,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承担因自身不良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招标机构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中介机构服务承诺书范文三:一、经自查,我单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
成立时间:
XXX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
XXX年注册会计师人数(人):
近三年内是否有不良记录:
是否熟悉高企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二、在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中各项规定。
三、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负责。若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理。若由于我单位原因给申报企业带来的损失,由我单位全部承担。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中介机构(盖章)
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包括3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或由区审计局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三、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的60日内,应当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逾期不报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区审计局应当在接到报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审计准则规定组织实施审计。
四、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作为项目竣工后进行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区审计局签发的审计报告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394号),项目单位管理费不得突破总额控制数费率。对未经审计的投资项目,区财政局将不予拨付决算款项。
六、区审计局采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局投资审计人员直接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审计,并采取预收审计质量保证金和抽样复核制度两种方式,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七、区审计局将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下列中介机构中确定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协审单位:
(一)市审计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参与市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中介机构;
(二)已在我区开展投资审计或注册纳税在我区,且信誉良好、质量控制体系健全、人员力量较强的中介机构。
八、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服〔〕86号),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减额超过送审额10%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比例从支付工程款中扣除。项目单位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必须根据区审计局印发的审计费用付费通知单。
九、区审计局、财政局除对工程造价审计外,还将对投资决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及投资效果的适当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关键词】独立性 会计师聘任机制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改进思路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时有发生,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受到有关部门的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原因有很多,如: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低下、审计方法落后、专业素质差等,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而独立性立性缺乏的根本原因在于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注册会计师的聘任、续聘、费用等事项往往掌握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手中,使注册会计师难以独立于客户而做出客观的判断和决策。而国内外证券市场出现的公司造假和审计失败案更是揭示出审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是导致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根源。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基本原理
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审计起源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托付给经理人管理,后者对前者承担管理责任;为了解和考核经营者的管理责任,财产所有者委托独立的专业人员(即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受托的注册会计师将审查结果报告给委托人,这就是教科书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委托关系的解释。在这种委托关系的制度安排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注册会计师与经理人之间不能够存在利益上的依赖或关联关系。一百多年以来,独立性一直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所在。
二、现行聘任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
西方主流理论认为,审计的需求来自于减少由于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管理者的偷懒行为。管理当局将自愿通过聘请独立审计师监督其行为来提高其行为的可观察性。由于管理当局和投资者之间具有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对管理当局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心存疑虑,这种疑虑将导致企业股票的抑价(under pricing)。审计降低了不确定性,减少了投资者搜寻信息的成本,因而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因此高质量公司的管理当局有聘请审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表明自己公司质量高、财务报告真实可信的动机,也就是有通过聘请事务所审计来传递公司私人信息的动机。
尽管管理当局具有聘任外部审计师的动力,但现实中由管理当局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将会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审计师独立性的潜在威胁来自于管理当局有聘请审计师和管理咨询的权力。对聘任、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控制是注册会计师选择保持独立性或者妥协的关键因素。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掌握在管理当局手中,相关的续聘、审计公费等事项也将受制于管理当局,其在经济上就已经不能独立,审计关系演变成为上市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花钱聘用注册会计师。在此情况下,管理当局可以以解聘来威胁注册会计师,以迫使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对其不利的审计意见,处于弱势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迁就管理当局,就有遭到解聘的危险,注册会计师就难以做出无偏的审计判断和决策。尤其在会计市场不健全、处于卖方市场的情况下,面对集被审计人和实际聘任者身份于一身的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更难以保持独立。
因此,目前的聘任机制极大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公允性发表客观的意见。从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来看,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被审计单位的压力而丧失独立性,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即便是具有很高声誉的国际著名会计公司也难完全避免,这与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有很大关系。
三、对现行注册会计师聘任机制的改进思路
(一)建立和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
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二)设立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
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是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都将造成严重影响。
(三)逐步和全面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特征
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 Rouen)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其原理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另外一个特征是它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投保与否、保险费率的决定、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和费用、损失的赔付等均为市场行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更有利的是,财务报表保险的均衡方向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向是一致的。市场机制意味着社会几乎不需要为此制度付出额外的社会成本,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较佳综合解决方案。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程序
首先,保险公司对投保公司的风险评估,即由代表承保人的专业风险评估人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投保公司所在行业的性质、竞争度、管理层的信誉、经营理念、控制环境、重大的管理和会计政策等等;第二步: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投保的上市公司提交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应包括保额与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大会呈报自己的保险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投保的保险金额或不向保险公司投保;第四步:由保险公司聘请审核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第五步:如果投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获得的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上市公司签发保单;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由保险公司和投保公司重新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六步:投保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七步: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3.分阶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1)双轨制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双轨制阶段,即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规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设计出新的财务报表保险险种,由上市公司自愿购买。在这个阶段,现有的审计制度安排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是并存的。这时,有两类上市公司最有动机投保:一是那些财务报表完全没有问题的最诚实的公司,它们愿意带头购买保险,接受保险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以获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溢价”;另一类是那些问题很多的最不诚实的公司,他们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混水摸鱼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正常的情况下,第二类上市公司的投保会被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必须支付高额的保险费。
双轨制的成功必须注意解决如何有效地解决双重审计成本的问题。如果在新制度引入的初期,仅仅把财务报表保险作为现行审计体系的一个额外补充,那么按照新制度的要求,每个投保的上市公司会接受两个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一次是上市公司自己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另一次是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虽然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但实际上仍然是从投保企业的保险费中支付的。这就形成了双重审计成本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审计费平均为60万元左右(其中国内所的审计收费较低),这个成本会使一部分想投保的诚实公司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放弃投保。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在双轨制期间实施审计报告的“双主送人制度”。即投保的上市公司不再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由保险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保险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时作为该审计报告的收件人。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等只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没有规定委托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因此,审计报告的双主送人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是可行的。
(2)平稳度过市场期
如何平稳度过市场初期?在新险种进入市场的初期,由于法律和行政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险,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为进入该市场而低价竞争或放宽承保条件,导致不诚实的那部分上市公司踊跃投保;其次是投保的上市公司不多,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无法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管理风险的困难。
双轨制运行一段时间后,财务报表保险市场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游戏规则逐渐成熟并得到市场认同,新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显现,即可进入第二个阶段,即并轨阶段。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法规中有关审计制度安排的规定,改变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全面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关键词:高校 招标 财务管理 作用
近年,随着全国高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张,为改善办学环境,大批学校都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大型基建项目,而教学设备的更新换代也是高校每年必不可少的支出,这些都加剧了高校的经济压力。当前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确定服务对象,采购基建材料和教学设备是高校采购最主要的方式,并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制度。
在以往的招投标工作中,因过于注重产品设备的质量、提供服务的技术与能力等方面,而容易忽视账务管理对于招投标工作的作用。如果财务部门能及早地参与到招投标管理中来并发挥其专业水平,这将在完善招标过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招投标工作存在的财务问题
(一)资格预审中存在的问题
资格预审是招标报名时,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报名资格进行的审查,这是招投标工作的事前控制,对于选择信誉良好且经济状况良好的潜在供应商非常的关键。通过对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类似工作经验、近年业绩情况、资产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参加投标的资格。一个财力雄厚的投标人,才能保质保量的供应采购的材料、设备或是提供服务。如果没有财务人员的介入,非专业人员由于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的相关财务数据不了解,对潜在投标人财务状况与财务能力的财务指标不能科学全面的分析,无法准确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数据。
(二)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评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的财务数据要进行科学严密的财务评价,对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投标人合法经营的相关证件的审核,负债情况,资金运作,供货能力的分析,对工程或货物招标的付款方式的建议,对评分细则的考量,都非常需要得到财务专业人员的协助。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技术标由具有专业水平的专家来审核,而商务标中要求的投标报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维修费、安装费、税金等报价,和需提供明细的报价清单和总报价表都需要专业的财务人员来进行检查,以防止出现数据不符的情况。特别是对于大型的基建项目,如果由一个财务能力和资信水平都较差的施工方来进行建设,不但会有因资金缺乏造成工期延误,还有可能会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隐患,更可能会增加工程造价。
(三)中标项目的完成情况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般认为招标结束后,该项目的采购就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无关了。但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一个项目的中标确认后,需要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供应商提供服务或是货物后经验收合格,支付95%的货款,余款在半年后支付。很多项目的供应商因为种种原因,造成余款一直未能按时结算,以至于财务认为该项目未完成,造成账实不符。
(四)采购项目的预算管理问题
以往向上级部门申报采购项目年度预算时,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计财处分别报送各自的财政主管部门,招标办报财政的采购管理办公室,而计财处则报财政的预算管理部门。由于对资金来源的不统一,还有新增未申报预算的应急采购项目,造成两边的数据不符的现状。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计财处因属于不同部门,在工作协调上就会出现拖延、扯皮等较多问题,会影响到采购项目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而面对着新增的采购项目,也会因为资金来源没有进行预算申报而影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进行。
二、财务管理介入招投标工作的作用
财务专业人员参加资格预审,能杜绝资金状况不良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财务人员应积极参与招标资格预审工作,还应参与招标文件的制定,提供合理的规定、要求,设定财务指标,科学地分析和判断潜在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筛选出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潜在供应商。要确定其参与投标的资格,对投标单位的审核一般包括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业绩经验三个方面。审核重点为:货币资金。审核最近1-3年的资金余额和银行存款证明;营运资金。审核该潜在投标人的短期资金周转能力;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可以分析该投标人近期的收入状况;审计报告。特别要对投标人的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避免那些资金紧张,负债累累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为学校的采购项目降低财务风险。
由计财处进行采购项目预算管理的编制,统一了申报口径。高校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要按规定编制采购项目的预算报告,而这一项目预算的编制要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且只能编制有资金预算的采购预算。高校各二级学院及行政部门都要根据本单位或部门的实际需求编制预算,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学校计财处进行预算初审、汇总,再由学校计财处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和采购办。这种由以往两个部门分别报送改为由计财处统一报送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和财政采购管理部门,避免了出现数据不统一的情况,也避免了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局面。
我院领导在综合考虑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能更快更好的完成,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并入了学校计财处,作为计财处的一个科室,这样不仅能减少两个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环节,也能让财务管理更好的介入到招标工作中。我院在2010年完成招投标项目200个,节约资金400多万元,节约资金率达9%;2011年完成招投标项目185个,节约资金700多万元,节约资金率达13%。并且在这两年的招投标工作中,几乎零投诉,为学校的建设出了一份力。
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与财务管理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只有在相互齐心的配合下,才能更好的为全面系统地做好高校招投标工作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招标投标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一)履行合同不严,造价控制不力。工程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标,按法定程序,通过公开、公平方式招标、评标、定标,对于一般项目,施工单位的中标价即可作为竣工结算价,如有变更,签证应按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相关条款结算。然而,目前仍有不少工程经招投标后,在承发包合同签订时,有在合同中再次约定按实结算的情况,这样。招投标只起到了确定施工单位的作用。工程造价不按招投标文件规定下浮,或擅自少下浮的情况就屡屡出现。
(二)签证混乱,人为增加造价。在跟踪审计时我们发现,工程施工时,部分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监理人员工作中随意性大,常以隐蔽工程处理、误工、抢工、复杂工艺、特殊材料等方式随意追加工程造价。有些基础设施项目的填方工程,施工单位报出的决算所依据的地面标高远高于设计地面标高,而现场监理人员居然签字认可。
(三)施工设计不周,工程造价失控。有些工程因设计不周,造成施工中设计变更多,现场签证多,工程中标价与实际造价相去甚远的情况。加上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工程计价多估冒算就更加严重。
(四)取费标准多高套。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是按工程类别分门别类、单出独算。然而有些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决算时,采取高套、错套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多计材料价差,提高取费标准等方法,把装饰、土建、安装等费用较低的工程套成费用较高的修缮等定额,将新建工程套用过去的定额,从中套取设备价差,提高工程造价,牟取非法利益。
(五)施工合同不规范,造成计价严重失控。合同条款不严肃、不规范,给工程决算留下诸多漏洞,也是引起工程计价多估冒算严重失实的重要原因。有些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将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给自己是留下了足够的余地和计价空间,但给审计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还有一些项目虽然签定了施工合同,但合同本身不严不细,漏洞较大,项目施工既没有双方签证,又没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报告为准,把施工决算工作全部推给了审计部门。增加了审计部门的工作量,也给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带来了难度和风险。
(六)材料价格套高,工程价款攀升。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预算价格严重偏离了实际价格,少数材料价格信息价甚至高出实际价格的50%左右。由于有的项目工期较长,有的施工单位根据自己需要,多按价格高的时点跨期高套,造成了工程价格的总体攀升。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部分施工单位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合同一旦签定,不能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签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自私自利思想严重。有些施工单位的领导为了获取较大的利润空间,利用各种客观原因,夸大决算与预算的差异,从中谋取利益。
三是监控力度不够。从招投标到合同鉴定,再到造价决算,一些环节监控不到位,造成了履行合同不严,合同条款不规范,随意性大。
三、对策及建议
在加强对施工单位教育管理,政府相关部门严格监管,规范招投标等制度的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在工程造价审计中严把“五关”:
(一)查投标承诺的让利是否到位,严把合同履行关。审计人员要对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研究透彻,对招投标时的让利承诺是否到位应重点审计,必要时应从招投标环节开始介入审计。
(二)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严把工程量计算关。严格按照各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逐项核对,以工程竣工图及施工现场为依据,看有无多算、重算、冒算和错算现象。要把竣工图的“死数据”与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的“活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挤出工程量中的“水份”,确保竣工决算造价的真实性。
(三)查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严把定额套用关。在审计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注意各专业册的适用范围及使用界限的划分,在参照使用就近定额时,应防止高套定额子目,造成重复计算。审计人员除了熟悉预算定额外,还应熟悉竣工图内容及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把好定额套用审计关。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团体组织和集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接受捐赠投资及融资用于工程建设、服务、货物采购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本着“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和“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做到项目立项科学合理,资金计划符合实际,建设前期准备充分、规划设计经济美观、建设程序严格规范,项目现场管理有序,监督检查及时到位。
第四条成立由区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区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项目招投标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项纪律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负责项目综合管理,办理审批手续、工程配套的设备物资等前期价格预算审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牵头组织招投标工作,依法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区住建部门负责投标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牵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区发改委于每年10月前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一律不予立项。区发改委要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及时记录项目建设全过程,全面反映建设内容、规模、投资概算、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报表报送区发改委。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
第六条项目应及时申请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区发改委负责牵头项目评估论证,批复项目概算,项目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一切费用。重大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邀请相关专家组成咨询小组进行审议。零星维修等非新建项目及100万以下项目可视情况简化立项手续,但须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概算作出资金安排计划,审批项目预算,否则一律不得招标。项目资金应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审计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要以批复概算和批复预算为依据。
第八条规模标准以上项目须在市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规模标准以下为区管招标项目,也须按规定选择合适招标方式。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均按规定招投标。项目招标采购须按照相关法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安排标前准备工作,不得以时间紧等理由规避招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项目设计单位招标,要多单位、多方案对比,不得单一指定设计单位或指定概念性方案满意单位为唯一深化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不得擅自突破批复概算,否则应重新设计、重新招标。
第十条从2012年元月起2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试行明标明投,相关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仍由项目建设单位组成三人以上招标采购小组在区采购中心平台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并将采购时间提前3日报区采购中心安排。招标档案自行管理,招标过程由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监督。20万以下项目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我区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单位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文件,可自行或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100万以上项目招标及竞争性谈判文件须经区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等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开。
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应在我区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单位编制,并报审计部门审核,预算报审资料应包括委托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施工图纸、施工说明等。委托编制合同应明确预算审计调整率[(调增额+调减额)/送审额]超过4%的,同比例扣减中介机构预算编制费。
涉及一般货物价格预算的,须经区发改委审核。审定预算价应予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开标前,可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审核的预算价拟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最高最低限价,作为评标重要依据之一。预算价在评标时如何合理使用,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须严格依法公告;对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须由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同时可公告让符合条件的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公告时间以尽可能满足潜在投标人获取公告信息和具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限。招标公告必须明确招标方式,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的联系人必须为区采购中心,招标人不得作为报名联系人,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定标前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投标相关事宜进行实质性洽谈。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工程类2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应聘请或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评标时,要做好记录,存档备查。有监控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以确定招标过程无投诉时限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要按《区政府合同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应当由区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依法委托人签订。区政府授权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必须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授权文书。合同需要进行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谈判、起草时,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听取法律意见。必要时,应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参加谈判、起草,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证据资料,各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提交政府办归档,其余原始资料装订成册由牵头部门归档封存或根据需要报法制办留存。在区内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应报区采购中心备案。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结算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由建设单位在结算中按超出比率部分核减金额的5%扣减工程款。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结算报审前须经监理初审,审计核减率超过10%的,按超出比率扣减监理费。
第三章项目建设标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集体审议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各参建单位人员到位、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留下检查记录,无检查记录的一律视为管理不规范。
第十七条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涉及到设计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材料、新型材料价格签证,工程量和费用调整,工程质量标准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均属工程变更。变更金额超合同价10%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签证单须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现场代表两人以上签署)签署明确意见。工程变更应附变更设计构造图或说明,标明具体技术数据,有具体工程量计算过程,材料签证要注明品牌、规格、产地。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的,须有具体原因、日期、工数、结算原则等内容。拆除重建、苗木移植、土方等隐蔽工程签证应及时现场核实,并留下影像资料,有残值的应注明残值金额或保管单位,能变卖处置的应及时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处理。工程变更签证单应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
第十九条对项目暂定材料及变更材料在10万元以下的应由建设单位组成三人以上询价小组自行组织询价,建设单位监察机构参与监督。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询价过程应留下相关记录,并封存样品,作为询价材料进场报验及审计时比对。进场材料设备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建设资料,不得由施工单位保管资料。凡资料管理缺失、不规范的一律视为主要负责人管理失职。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验收,区住建局协助相关对上协调。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决算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报审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监理合同等合同文本;(三)工程标底;(四)有关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五)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资料;(六)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验收报告;(八)项目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九)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报审资料的审核,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项目报审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不得委托施工单位报审,报审资料应符合审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计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认真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对账,对审计部门的询问及资料手续完善等要及时回复。对审计部门发出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在1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资产交付的依据。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负责产权办理工作,并报区财政局登记。
第五章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应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