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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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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本文即是着眼于此,以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为基础,对事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等几个概念作一剖析,以更好地理解、认定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职业责任审计法律责任

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诉讼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性质、审计责任存在误区,经常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混为一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偏重。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类似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文公布后,有些利害关系人不被验资单位而直接承担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出现这一现象有着诸多原因,如被验资单位已经资不抵债或已经破产,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各界未明确认识到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同时,一些法官由于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责任的情况。由于这些误区没有及时得到更正,一度使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呈扩大化趋势。

一、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往往与会计活动的职业定位、会计目标相联系。关于会计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说法,存在会计信息系统论和会计管理活动论两种观点。作者倾向于会计管理活动论,会计信息论反映了会计活动的表象特征,而会计管理活动论则反映了会计活动的本质、内涵。尽管存在两种理论观点,但各方对会计职能的认识还是相对一致的,认为会计职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过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为经济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并参与决策,谋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包括核算职能和监督职能。各方由于对会计职能和会计目标的认识一致,对会计责任的认识也相应一致。

1、会计责任的依据

⑴1985年1月25日通过、1992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单位的会计责任的内容和会计责任的主体。

⑵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第287号令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报告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更具体地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编制合法、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2、会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考察,并结合会计理论,归纳总结会计责任内容如下:

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⑶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⑷编制真实、合法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责任的主体

会计信息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会计责任的内容也是反映企业的活动,通过上述规定的考察可知:企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是第一、首要会计责任人,其应当对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

4、会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会计责任从性质上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会计责任实行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会计信息失实导致利害关系人损失,无论责任主体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对会计责任苛以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由于会计责任主体能够绝对控制、管理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是会计工作、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使然。

二、审计责任

通说认为,审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验证、评价,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民事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与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社会审计监督体系。审计责任取决于审计目标。自独立审计制度诞生以来,审计目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重大变化,由最初的查错防弊到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再到现今的朝着企业管理方向发展。审计责任也随审计目标的变化而发展,总体呈扩大化趋势。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这一目标也精确地概括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1、审计责任的依据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政府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先后颁布了一批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也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⑴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该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并规定一系列禁止行为。⑵《报告条例》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财政部审定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该《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2、审计责任的内容

通过以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考察,并结合审计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内容归纳如下:

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指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计划、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以及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⑵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出具审计报告。

3、审计责任的主体

按照相关规定,审计责任的主体是执行审计业务并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我国尚未承认注册会计师个人在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独立地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有时也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4、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

审计制度的产生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企业股东是注册会计师的最初委托人。现代的审计委托从形式上看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而实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签订的。由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表现为持有被审计单位股票的股东。企业全体股东委托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管理、经营企业,而注册会计师又是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任的,所以,企业管理层实际是在代替股东聘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同时,由于公司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之大,立法机关便把企业股东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即表现为强制审计制度。因此,审计委托又带有法律强制色彩。

而且,通过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考察,我们发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允许双方约定的条款受到限制,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法定的。这一现象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使我们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性质重新审视。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及选择裁判的自由(具体参见王利明先生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而在审计业务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和验资审计中,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实际上没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也规定正在筹建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验。可以看出,作为合同一方的上市公司或正在筹建的公司并没有选择缔结合同的自由,其有的只是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当然,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非审计业务就不存在上述问题了。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审计责任具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约定责任,二是对利害关系第三人,基于审计的法定强制色彩,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定责任。

因此,审计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呈现出两面性,对内是约定责任,对外是法定责任。

三、审计职业责任

在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中,除了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外,还经常会听到审计职业责任的概念。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审计逐渐从会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了独立的职业。职业责任本质上体现为职业道德,如医生的职业道德、法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是某一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遵守的职业行为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行为、专业胜任能力的总称。

社会公众在很多程度上依赖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决策基础。而注册会计师尽管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费用,但其本质却是服务社会公众。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体现为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㈠、职业责任的依据

从世界范围看,凡是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昭示注册会计师应达到的道德水准。

1、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道德准则理事会为协调国际间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和了《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1.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的主要方式,具体说来它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通过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得出的最终的数据结果和主要信息,二是指财务会计在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内容,比如复式记账、会计准则和审计等都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目前,关于财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生产结果和盈利状况。

2.信任。

关于信任的定义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很难在统一的定义方面达成了一致,本文认为信任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主体和客体,一般情况下,主体会对客体的行为进行一个评估和判断,然后根据评估和判断的结果来决定是否信任客体,然而主体无法控制客体的行为,却特别希望客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来行动,因此当客体的行为得到主体的信任时,双方能够达成合作,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说主体信任客体。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主体对客体的信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体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客体进行连续的评估和判断,最终才会决定是否对客体信任,而一旦信任建立起来,主体将采取一定的行动和客体进行合作。

二、影响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要素

1.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影响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重要因素,一把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有控制机制的问题,那就从侧面反映了企业的信任机制存在缺陷,这样就使得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干扰,最终会引起委托人对人的信任降低,因此可以说,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严重影响着财务会计的信任功能,它有利于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规范和完善。

2.企业的外部环境。

因为企业不可能脱离大的经济环境和市场而独立存在,因此企业的发展不断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而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也同样随着企业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导致了财务会计信任功能深受企业外部环境的影响。一般情况下,良好的企业外部制度能够增强经济交往双方之间的信任,相反,如果企业的外部制度较差,那么经济交往双方之间的信任会因之而降低。进一步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人的可替代性不断增强,因此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由上述论述可知,企业的外部环境严重影响财务会计信任功能。

3.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显而易见,财务会计信任是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建立的,因此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会大大影响财务会计信任功能。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越好,双方之间就越信任,相反,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很差,那么双方相互信任的可能性就很小。另外,因为委托人和人处在不同的环境中,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不能同质化的,这样就导致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任规则有明显的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会计信任功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实现

财务会计信息要想实现信任功能,首先要对财务信息的生产过程、内部环境和审计结果等进行披露,最终促成信任主体和信任客体之间的信任,而且要注意这个过程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

1.披露信息的产生过程。

一般情况下。复式记账是信息的生产过程,它可以十分有效地反映出各种经济业务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基本状况,复式记账的基本内容是会计账户。为了真正发挥复式记账的强大技术,防止价值在虚假的账户中流转,企业应当注意采用合适的方式对会计账户的经济含义进行披露。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业务模式的改变,会计信息已经逐渐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会计信息无法控制企业的奢侈浪费和现象,因此企业应当对这方面的问题十分注意,采取恰当的方式对会计账户的经济含义进行披露。

2.披露信息的生产内部环境。

为了加强财务会计信任功能,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向外界披露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包含了对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此外,企业还要向外界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完成信息生产内部环境的披露。

3.披露外部审计报告。

一般情况下,外部审计不仅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认真严谨的审计,而且对内部的控制报告也要进行一定的审计,通过对外部审计报告进行披露,可以传达出强烈的信号,因为审计报告是来自于第三方的验证和认可,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财务会计信任功能。

4.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主体对客体的信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体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客体进行连续的评估和判断,最终才会决定是否对客体信任,而一旦信任建立起来,主体将采取一定的行动和客体进行合作。而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相关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特征,因此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可以加强经济双方之间的信任。财务会计的信息是对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的准确记录,因此通过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可以使得委托人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相应的分析和预测。因此企业应当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信息提供者行为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信任程度,因此可以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实现。

5.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务会计的良好外部环境可以为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人员提供多种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和真实度,这样就有利于增强财务会计信息的信任功能,因此促进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会计准则具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因此委托人在做出选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对各个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和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我们应当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促进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可信度和可比性的不断提高,这样就有利于财务会计信任功能的实现。

四、结语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认定; 虚假证明文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本身未明确“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而《追诉标准(二)》②也没有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进行解释,仅仅对“情节严重”列举了几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会计界对何为“虚假”证明文件有很大的争议,各自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有必要对证明文件何为“虚假”进行研究,并指出其判断标准或方法。

一、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的范围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出具、提供各种“虚假证明文件”。承担以上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各个不同,而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提供不同的文件,有的具有证明效力,如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注册评估师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服务责任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等;有的不具有证明效力,如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提供的管理建议书。承担这些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出具的文件中哪些是具有证明效力的,哪些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对不同中介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具体到会计师事务所这一中介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作具体分析。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税务服务、管理咨询及会计服务等。

其中,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对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而注册会计师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可见,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虽然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等鉴证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但是,并不是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内出具的所有文件都具有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所出具的报告对外具有证明力和鉴证作用;而从事其他服务业务时出具的文件,不具有鉴证、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所出具的报告类型很多,在此不一一指明,大致可包括以下几类: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其他鉴证报告(内控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因此,笔者认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所指的“证明文件”应该为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其他鉴证报告,而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提供的文件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属于该罪名所指的“证明文件”。

二、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之争

根据字面意思,虚假证明文件是指“虚假”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该是指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然而,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何为“虚假”的问题上,不同的中介组织对何为“虚假”有不同的认识。如同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学界和会计界(审计界)对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文件为“虚假”证明文件,有不同的看法。显然,是否为“虚假证明文件”,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法学界和会计界一直研究和争议不休的问题。

(一)法学界的观点

学者刘燕通过对1998年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文意解释和法意解释研究后指出,法律上的“虚假验资报告”是指报告的内容或者结论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③学者孙国祥、魏昌东指出,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内容上看,既包括内容完全失实的证明文件,也包括主要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从形式上看,一般表现为书面的形式,单纯以口头形式提供的意见,应排除出其范围等等。④学者聂立泽指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⑤学者张明楷、赵秉志也认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提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见证书等证明文件。”⑥⑦由此可知,法学界认为“虚假”就是内容或结论与事实(或实际情况)不符。法学界认为注册会计师的证明文件必须证明结果是真实的,是客观事实的真实。⑧

(二)会计界的观点

会计界则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执业准则规定进行了审计,就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明文件。学者李明辉从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现了现时条件下审计的公认水平,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形式和实质上都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应当免责⑨。《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注册会计师如果故意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导致审计结果出现误差,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即使审计结果出现误差,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知,会计界认为“过程的真实”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保证“结果的真实”,注册会计师如果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尽到了应尽的职业关注,即使最后的结果没有保证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真实),注册会计师也不能为其无法避免的结果负责。

因此,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是相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⑩等法规的“真实”。{11}

在这里举一个典型的例子。企业实际应该有存货1万元,企业在报表上反映只有9 999.99元。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的存货是9 999.99元,而不是1万元,那么,根据法学界对“虚假”的理解,应判定为虚假的证明文件,因为差一分钱也是内容与实际情况(或事实)不符,如果“虚假”的程度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时,法学界可能会解释,他们的本意不是对审计后的仅仅差一分钱的财务会计报告就一定认定为虚假的证明文件,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差一分钱”也是“内容与实际不符”。然而,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是以数字来衡量和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通常情况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必然用数字来衡量,那么差多大的数额才算“不符”呢?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无法解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个死结。对这个问题,法学界肯定会以自己不是专业人士为由,反问会计界差多大的数额才算“不符”。

然而,会计界并不以这样的思路判断。他们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执业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审计,即使没有发现差1分钱(或者注册会计师认为差1分钱并不重要),或者差更多比如差1 000元,仍不能判定该报告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对他们而言,“差多大的数额才算不符”的问题,虽然在专业上是个复杂的问题,但在认定虚假证明文件时,并不是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三、虚假证明文件的认定标准

法学界和会计界各执一词,我们不禁会产生以下疑问,到底如何判定虚假证明文件?两种观点有没有融合的可能?也就是说,会计界能不能在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保证法学界要求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对法学界要求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在执行审计准则时是如何评价的?

其实,法学界与会计界的观点并不矛盾,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法学界是从实体上或者说是从内容上考虑的,而会计界要求首先从程序上“合理保证”证明文件不存在重大错报。法学界强调的“虚假”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或者结论与事实不符,从审计的角度理解,实际上就是“合理保证”在重要性水平{12}以下不会出现错报或漏报,当然不能“绝对保证”,更不是一分钱不差,这应该是法学界的本意。而会计界认为判定审计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恪守审计准则;从程序上讲,注册会计师恪守审计准则的过程实际上是保证重要性水平的选取和运用尽可能正确的过程。因为几乎所有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的执行和证据的收集及对审计结论的考量都是以重要性水平判断为标准的。审计重要性概念的运用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并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根据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确定收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在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时,同样要考虑审计重要性的水平。{13}

在恪守审计准则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重要性水平的判断和选取,“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不存在重大的错报;从而“合理保证”了法学界要求的“结果真实”。此处的“结果真实”是相对于重要性水平的真实,即“合理保证”在重要性水平以下不存在错报或漏报,而不是一分钱不差,也不能“绝对保证”在重要性水平以下不会存在错报或漏报。如果出现了重要性水平以上的错报或漏报,则注册会计师会认为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的错报,会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财务报表或在其不调整的情况下视情况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告知社会公众。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才是重大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根据是否调整进行恰当的披露,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存在虚假的可能。

因此,判断虚假证明文件的标准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从实体上,即出现错报或漏报的数额及误导性陈述已超过了重要性水平;从程序上,注册会计师未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证明文件应该结合以上两个方面按先后顺序进行。第一步,司法机关应判断注册会计师在该审计业务中根据职业判断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是多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数额与实际数额之差额的绝对值是否超过了该重要性水平,如果超过且未在该审计报告正文中披露,{14}则该审计报告有可能是“虚假”的。注意,这里仅仅是有可能,因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特殊性,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证明文件仅仅是“合理保证”错报不超过重要性水平,而不能“绝对保证”。因此,必须进行第二步,要进一步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为了把该报表反映的错报降到重要性水平以下,是否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收集了充分、适当的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该错报领域没有执行必要的程序或收集适当、充分的证据,则应判定该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反之,该证明文件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即使在第一步已确定“差额的绝对值”已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时,如果在第二步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严格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收集了充分、适当的证据,那么此情况下也不能认定该证明文件为“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而,如果注册会计师因受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欺骗,而收集到超越注册会计师判断能力的虚假或不合法或不完整证据,从而出具了第一步所认定的可能“虚假”的审计报告,则此时更不能认定该报告为虚假的审计报告。{15}

当然,重要性包括对数量和性质两方面的考虑。所谓数量方面,是指错报的金额大小,性质方面则是指错报的性质。{16}注册会计师对性质上重要但数量上未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报同样以重要性水平为标准给予了考虑和判 断。{17}还有,判断重要性水平的选择方式有多种,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对不同环境下或同一环境下的财务会计报告,会确定不同的重要性水平。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随意确定重要性水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推荐的计算重要性水平的参考标准来判断重要性水平选取是否合理。其实,注册会计师通常也会根据行业协会给定的参考标准来选择不同情况下的重要性水平,因为该参考标准实际上是同行业注册会计师执业平均水平的体现。同一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了解同一审计环境后,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正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根据该准则的要求选取的重要性水平应该也具有权威性和合理性。因此,重要性水平的选取应该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推荐的计算重要性水平的参考标准{18}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作为判断证明文件是否虚假的标准之一。

综上,虚假证明文件的判断标准是该证明文件认定的财务会计报告虚构数额与实际数额之差额的绝对值超过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的行业参考值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而且注册会计师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并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该“差额的绝对值”低于重要性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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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 李明辉.论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J].经济评论,2004(6).

[6] 聂立泽.扰乱市场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7] 颜延.从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看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J].会计研究,2003(6).

[8] 陈柏新.追究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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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孙丽.中介机构人员犯罪及其刑事规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

[15]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依

法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

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核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

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的复核检查工作。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本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延伸核查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委托进行。

第三条核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有关业务

机构及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予配合。

第四条核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必须客

观真实地反映核查结果,依法作出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五条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的核查,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六条核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核查人员与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被核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核查工作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承担,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核

查工作的,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核查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核查的范围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

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不少于l0%的比例组织核查。

第十条核点是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和注

册会计师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具体

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事项:

(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

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和利润。

(四)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1、有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是否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有关资料相互核对,帐实、帐证、帐帐、帐表是否相符。

(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统一核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七)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是否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

(八)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

以说明。

(九)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是否从其规定。

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

(一)业务约定行为。是否依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地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审计报告和

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逐级复核。

(三)审计计划。是否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内容是否恰当、规范;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时调整和修改了审

计计划。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应予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实施相应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

是否存在重大错漏。

(五)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

(六)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是否恰当,有无应保留而未予保留、应否定而未予否定、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审

计报告;审计结论与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是否充分、严密;审计结论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

(七)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

议书;管理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是否中肯、恰当。

(八)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应予充分关注的事项,是否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予以揭示。

第三章核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核查工作采取抽样方式进行。核查样本的确定应遵循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和有利于促进财政

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核查样本时应予特别考虑:

一、根据举报已掌握企业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具体线索的;

二、社会审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审计结论的形成依据不足,以及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工

作底稿可能存在重大错漏并可能对审计结论发生重大影响的;

三、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所保留部分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出具拒绝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

第十三条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核查工作一般从每年6月份开始,年底前

结束。

第十四条年度核查工作开始前,应对核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

的培训。

第十五条实施核查一般应提前3天向被核查的单位下达核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核查工作结束后六十日内,财政部门应当向被核查单位下达《核查意见书》;

需给予处罚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下达《核查处理决定书》。

第四章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企业违法违规的问题,由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八条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规嫌疑的,财政监督机构应及时移送省

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经核实应依法给予处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违反注册会

计师法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处罚的告知、听证和行政复议等工作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企业有关人员或注册会计师严重违反国家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会计职能

为了使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与岗位和绩效挂钩,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将全面实行绩效工资改革。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事业单位要顺利推进绩效工资改革,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政保障和绩效评价体系。而为事业单 位绩效评价提供数据的事业单位会计,很多职能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必须引起事业单位会计的足够重视。

一、核算会计向绩效会计转变。

现实中的事业单位会计大多比较重视核算,而忽视管理,但随着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的推进,会计工作只停留在记账算账的职能上,是不能适应新形式的需要的。绩效工资需要绩效会计,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则是绩效会计的理论基础。就是在财务成果核算的同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分析,努力做到单位经营成果和管理效率的同步核算。突出强化了现代会计的管理意识,推动并完善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因此会计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进而从行动上提高技能,会计是一门不断发展变化、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核算型”会计,到“管理型”会计,进而是“绩效型”会计,会计人员越来越接近决策层,与时代要求也越来越接轨。所以,事业单位会计要适应新形式的需要,改变传统的重核算轻管理的思想观念,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实现记账算账的核算型会计向绩效型会计转变。

二、部分预算管理向全面绩效预算管理转变。

预算是行为计划的量化,这种量化有助于单位协调、贯彻计划,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通过预算管理单位工作各项目标的预测、组织、实施,能促进单位各项目标的实现,保证单位各项目标的不断提高和优化,是体现单位业绩的一种好的管理模式。

预算问题关系到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预算管理的优劣程度也会影响到单位目标的实现,但是就目前来看,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不能在绩效评价中发挥作用。较为突出的是,预算编制仅由财务部门独立完成,编制内容重点是财政拨款的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并没有将单位的所有经济事项纳入预算,导致预算只是作为财政拨款的依据,对全单位没有一定的激励约束作用。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对单位所有的经济事项需进行绩效评价,全面绩效预算是绩效评价的基础,必须要重视全面绩效预算,即将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都纳入预算管理,也要让所有部门都参与预算编制工作,并做好后续的监督、对比、分析工作,为绩效评价奠定基础。

三、忽视成本核算向重视成本核算的转变。

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长期以来,各项事业基本由政府包办,财政基本是主要或唯一的资金供应者,事业单位成为政府很典型的附属物。加之事业单位一直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式,不利于成本核算,这使得事业单位管理者甚至财务人员对于是否需要进行成本核算也表示怀疑,他们认为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并不需要成本核算。而事业单位职工也缺乏成本管理方面的意识,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事业单位上级和财务部门负责。因此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运行低效,成本不计,效益不计的现象。这种全员成本控制意识淡漠,不注重成本控制、没有危机感的现象,导致事业单位损失浪费严重。

现行的会计核算方式如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基建不通过在建工程、经营采取收付实现制等,也给成本核算增加了难度。

随着绩效工资改革的推进,不进行成本核算根本无法进行绩效考核,也无法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但由于事业单位业务类型复杂,有公益职能的科研、服务职能,也有一定创收经营层面,所以,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可采取分类方式进行核算,对于公益职能业务,可通过成本包干、节约奖励;对经营业务,严格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对现行会计科目设置无法在财务系统中反应的,可通过建立辅助账的形式完善成本核算。

四、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向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转变。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的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现行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只停留在报表层面,包含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收入支出表,并没有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并且除了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外,很少进行中介审计。在现行的绩效工资改革下,完善财务会计报告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一个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对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反映,也才能成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因此,事业单位首先应构建一个层次分明、内容完善的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包括审计报告、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等。其次是每年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因独立于事业单位本身,可以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及时发现事业单位财务问题的同时,能相对控制会计人员的财务风险,杜绝一些违规、违法事件发生。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外部监督环节。应将审计报告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以保证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客观、公允地反映事业单位绩效。

以上只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对会计职能影响中的一部分,随着绩效工资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必将会对会计制度的改革产生更大的影响。(作者单位:南京市蔬菜科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1] 陈旭尧 我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及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

[2] 张继华 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财经界(学术版)》2011年09期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职能;企业财务;审计;发展;转变

一、财务审计职能

(一)监督职能的实施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企业的监督。首先,应对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进行审计过程中。要监督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方针、政策及工作程序进行必要的监督,进而保证经济运行的通畅。其次,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实行必要的监督。在进行审计过程中应考察其财务收支统计是否真实,进而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再次,对经济活动有效性进行监督,最后监督企业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

(二)评价职能的实施

首先,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够有效控制其他要素。为实现内部的有效控制,应加强对薄弱环节的内部控制。其次,对企业的经济理论研究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公正的评价。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生产经济活动的审计。对企业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对影响企业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审计缺乏独立性

独立性是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基本特征。我国企业财务审计部门由企业内部设立,因此,受本企业、本部门的直接领导,缺少有力的监督。独立性不强,阻碍了企业财务审计作用的发挥。(二)审计范围受限我国企业内部财务审计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的审计,财务审计的实施也是从财务这方面开始的。无论是财务审计的隶属还是归属都经财务部门领导。虽然企业也进行财务与审计的分离。但在公正性方面就受到很大的质疑,因而不能有效地施展开来。而且我国企业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往往只针对已发生的事件进行审计涉及面不广。虽然我国对财务审计机构进行了改制。但财务审计仍处于较低的层次上。

(三)财务审计执行力度不够

我国企业在财务审计方面往往有马后炮的现象, 通常在问题出现后再进行查错补漏工作,缺乏有效的事前预警机制。企业只有提前做好预测,才能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虽然在财务审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执行上却缺乏相应的落实,影响了财务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四)缺乏高素质的审计人员,审计手段落后部分企业审计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的培训,在经营管理方面没有足够的经验支撑,难以适应发展趋势,进而不利于财务审计的高效实施,企业管理人员也缺乏对审计人员的重视,使其业务能力难以提高。随着信息化管理手段的不断运用,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已成为一种趋势,部分企业审计手段落后,影响了财务审计的效果。

三、财务审计改进措施

(一)实现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要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工作的职能,有效监督企业资本运营。确保财务审计的独立性是必不可少的。应建立相应的产权机制,使内审机构置身于产权主体的领导下,提高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改变内审无力的局面。依据我国企业现状,确立以董事会,监事会为主导的内审机构,有利于实现其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拓宽审计范围

要实现有效的财务审计管理,就必须拓展审计领域,不能只局限于财务会计这方面。首先,应由财务审计向管理审计方面拓展,展开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并评价其有效性。还要开展专项业务的审计,并监督其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其次,变事后审计为事前,事中及事后相结合的审计方法,实现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这种审计方法还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与解决,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后,财务审计工作逐渐实现由分散式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行业进行管理,有效监督审计工作的实旋。

(三)健全财务审计机构,加大执行力度

首先,应逐渐完善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内审制度有利于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监督审计人员,保证审计工作的真实准确性,发挥财务审计工作的实际功效。其次,加强内部财务审计人员的队伍建设。内审人员只有不断拓宽自己的视野,才能有效地进行审计。

(四)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在财务审计中,应逐渐转变传统的审计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审计手段,通过控制会计的信息系统,查阅相关的会计信息,实现多元化的审计程序,能够高效、及时的发现财务会计中的相关问题,但是在使用网络技术进行审计时应做好数据加密工作。还应注意防范计算机随时出现的状况,保证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伴随现代技术的不断应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已不能适应各种需求,这需要专业技能高、熟练掌握现代化技术的审计人员。还应加强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其专业水平始终处于最前列。

四、以国企为例分析财务审计的改制

(一)财务审计范围和时间段的改制

首先,对财务报表应审计的单位进行改制。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与其余企业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因此在进行改制审计时应针对实际情况进行,不能漫无目的的盲目进行。其次,要对财务审计时间段进行改制。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中,并没有对时间段的改制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进行具体的规定,即三年一期。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应依据其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进行时间段的改制。对于个别企业,还应不断进行探索,弄清其时间段的限制。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一、施工企业盈余管理的动机分析

(一)企业管理者私人利益动机

企业管理者在企业所有者实行的管理激励机制下,通过盈余管理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调整报告利润,谋求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来达到包括自身薪酬最大化,更多晋升机会等目的。

(二)经营合同动机

施工企业按照招投标的形式承揽工程任务,招标单位对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诸如财务能力等各方面予以限制。企业管理者利用盈余管理来影响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满足招标单位的要求,取得施工企业赖以生存的经营合同。 (三)避税动机 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取得合理利润,即使在有的年度取得一定利润,企业管理者也找出各种理由拖延确认时间,达到当期少交所得税的目的。税收政策不稳定(如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讨论不绝于耳),也是企业管理者积极寻求盈余管理的原因。另外,施工企业在各地流动施工,各地方税收监管方式和力度不同,企业在承担施工的各工程项目运用盈余管理均衡税负,更多地利用不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筹资动机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用最低的费用使用外来资金是企业管理者追求的目标。企业管理者运用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粉饰财务会计报告,满足筹资的条件。在国家股占绝对多数的公司制施工企业,企业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避免企业实现利润分配股利后,大量现金股利流出企业。

(五)政治成本动机

承包制施工企业管理者,运用盈余管理使各项指标刚好达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生产经营指标,既完成了承包指标,又避免引起上级主管部门注意,加重生产经营任务,提高承包经营指标。另外,施工企业通过变更和索赔,取得了较高盈利,企业管理者运用盈余管理降低盈利水平,避免引起投资方的不满,从而影响施工企业后期计量支付。

二、施工企业盈余管理的手段分析

(一)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施工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结转相应费用,企业管理者既可以隐瞒未来不确定性,又可以随心所欲地估计完成合同需要的总成本及各期的完工进度,通过夸大或缩小在建项目的完成比例来高估或低估收入,以达到操纵财务成果的目的。

(二)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在收到款项时马上确认为收入,而不管未来仍需要提供服务,特别是收款后立即出具发票,更使这种手法具有隐蔽性。

(三)递延确认收入。企业管理者可以在当期收入下降时,通过确认以前年度的收入来高估当期收益,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会使使用者认为公司仍然处于经营业绩良好状态。

(四)随意处理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合同变更和索赔款。企业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不遵守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条件,随意决定合同变更和索赔款是否计人收入。

(五)转移内部单位材料、劳务费用来操纵财务成果。企业管理者为了少计资产价值,多计主营业务工程成本,少交所得税,将应在专项工程中列支的工程成本,转移到主营业务工程成本中,导致企业资产价值失真,成本资料失真。――一

三、施工企业盈余管理的分析识别

(一)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充分关注。

(二)关注企业管理者对注册会计师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的说明。根据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报告,企业管理者应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加以说明。使用者在阅读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再关注一下企业管理者的说明,就可更清楚地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盈余管理。

(三)对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性复核是对企业重要的财务比率和财务状况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以发现其中异常变动项目,常用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扁鹊兄弟;管理会计;运用;建设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高明呢?”扁鹊回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为何你最出名”?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而我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如果把管理会计看成是事前控制,则财务会计和审计可算是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对于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和审计对企业的作用,杨继良先生用球赛作了一个浅显的比喻:管理会计的责任在于帮助球队提高得分的能力,也就是提高球艺;财务会计就好比是球赛的记分;审计人员则是对记分的结果进行复评,以确认是否正确。一个球队“业绩”好坏,决定于进了几个球即两队的球艺,而不是记分。

一、管理会计被忽略的原因及现状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会计的工作涉及了设计和评估企业流程、监控、反映、报告和预测企业经营成果,执行和监控企业内部控制,以及收集、分析和整合企业信息来实现驱动经济价值的目标管理。管理会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就像扁鹊大哥一样“医术精湛”。但为什么管理会计的名气不大,没有像财务会计和审计一样受到人们的青睐呢?其原因二,一是内部原因即管理会计的特性;二是外部原因即管理会计的作用没有被重视尤其是被管理者重视,所以名声传不出去。

(一)管理会计自身的特性

1.管理会计的内部性。管理会计主要是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依据,主要是对上、对内默默无闻的工作,是一个无名英雄。一般人对其工作性质、任务、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了解,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可有可无的工作,就像人们在得病之前看不见预防的作用一样,管理会计的工作往往被人们忽略。财务会计、审计则具有外部性,他们被要求定期对外出具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给相关利益人提供信息,是家喻户晓的,所以名声很大。

2.管理会计的非强制性。管理会计不受公认会计准则的约束、没有统一的标准、形式和程序,自由度非常大,很多企业也因此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岗位。财务会计、审计则不然,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如何披露其信息、如何接受审计都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除了有《会计法》、财经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约束和规范其工作,更有各种审计条例、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监督其工作,可见其强制性程度非同一般。

3.管理会计的非权利性。管理会计只是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依据,它只是勤勤恳恳的做着参谋工作,它本身并没有决策的权利。而财务会计、审计却不然,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反映和监督,审计的职能是纠错防弊。《会计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有保留或无保留意见。国家审计署在每年的审计中,都会查处一些重大案件和责任人。因此,这使从事和研究它们的人趋之若鹜,就像人们只看到扁鹊在病人身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一样,很快就名声大扬了。

(二)外部原因

由于人们尤其是管理者错误的认识,造成对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重要性看法失衡。只要谈到会计就想到记账、算账、编制报表等的财务会计,完全忽略了预算、分析、决策等的管理会计。在有些人眼里,管理会计师的意见无足轻重,没有管理会计企业的生产经营照常进行。他们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账做的漂亮、如何应付上级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因此,财务会计、审计就变得格外的吃香,提起财务会计、审计,那是“路人皆知”,提起管理会计,则知其者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