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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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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一、公司来历和业绩变化

1990年2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牡丹江室友化学工业局将其下属的18家国有企业组建为“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集团”)。1999年11月,牡石化集团将7271.3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8%),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给西安圣方,成为第一大股东。1999年12月牡石化做出三项资产置换决定,西安圣方人员全面替换了具有牡石化集团背景的原董事班子。

二、1999-2001年度,圣方入主缘由

牡石化由于1997年和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是10.35%和8.09%,很难满足当时的配股政策要求的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失去宝贵的配股融资(圈钱)机会,因此1999年12月,西安圣方在就受让牡石化国有法人股的公告中坦承,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的出发点是“直接介人资本市场,为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多渠道资金来源保证。”

三、各年年报审计及分析

第一,1999年年报审计:其他业务收入的争议。1999年年报是在西安圣方全面接管牡石化以后编制的,当年公司净利润为9553.66万元,每股收益0.37元为历年最高。审计师出具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1999年12月15日牡石化与黄山有线电视台签订《关于应用超能电器技术于黄山宽频网络改造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黄山有线电视台向牡石化一次性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 5000万元,价款于2000年6月30日前付清,牡石化将其列人1999年度其他业务收人。牡石化为什么急于在1999年确认这5000万元的收人呢?

第二,2000年年报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争议。2000年年报审计中,中兴宇事务所再次出具了解释性说明段,提醒投资者圣方科技2000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有65,512,991.46元是销售给海南天琴公司,此笔销售占200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46.1%(销售毛利率达到65.9%);圣方科技董事会认为2000年无须对公司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负责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表示:之所以要作这两段解释性说明,主要是基于谨慎原则,提示单一客户风险和无形资产减值的可能性。

第三,2001年年报审计:中兴宇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1年年报审计续聘中兴宇,总报酬为50万元,虽低于2001年全体上市公司70万元的平均收费水平,但仍为圣方科技历年年报审计收费之最。不巧的是,为配股融资目的一拍即合的牡石化和西安圣方,到头来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做出了证监罚字[2001]18号行政处罚书,分别对圣方科技前身牡石化及有关责任人、西安圣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2002年审计年报---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02年8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财务审计变更为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年报审计报酬仅定为20万元。

分析:根据资料,1999-2002年长达4年的时间里,公司一直未收到委托牡丹江热电厂经营2号发电机组的回报(协议约定每年不低于1665.70万元),财务报表上始终没有体现出经营2号机组的任何收益,而牡丹江热电厂财务账面也未将价值11632万元的2号发电机组转出,可见2号发电机组的归属及委托经营收益存在重大疑问。

第五,2003年审计年报----西安西格玛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对圣方科技来说,2003年度是生死攸关的敏感时期。如果继续亏损,公司将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而此时,公司将2003年的利润奇迹般地扭亏为盈,对此西安西格玛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ST圣方2004年5月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圣方”。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考虑到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审计师变更和审计收费的提高来改善所获得的审计意见,从而达到实现审计意见购买的目的。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由于审计意见购买可能导致的不利经济后果。

一、加强和完善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规范

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相关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是很显著,但是可以对上市公司获得的审计意见造成一定的影响。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要详细披露更换审计师的原因,而这些原因应该得到前任审计师的证实,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变更审计师来购买审计意见。

二、加强和完善审计费用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规范

具有审计意见购买动机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通过提高审计费用来实现规避非标准审计意见和改善获得的审计意见,从而达到成功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审计费用披露的监督,制定一个统一的披露标准来规范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披露。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意见; 审计机构变更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3-0103-04

引 言

2002年,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难题,美国国会颁布《萨班斯法案》,第一次要求公众公司聘请审计师审计“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2008年5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该自我评价报告。2010年4月15日五部委又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至此,我国证券市场真正进入了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并行的制度模式。

本文正是在这种制度模式下,就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类型变动趋势、年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性统计及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参考性建议,以使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更完善,发展更健康。

一、文献回顾

(一)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一方面对上市公司本身以及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优劣[ 1 ]。这里的审计意见,显而易见指的是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说明审计意见是有信息含量的。信息含量是指信息的有用性,即某一信息集的公开披露是否会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响[ 2 ]。

由于内部控制,特别是与财务报表可靠性相关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是有信息含量的,那么,可以合理地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也是有信息含量的。

相关学者的实证研究也印证了上述说法。张继勋等基于心理和行为视角,采用实验研究方法发现,内部控制否定意见降低了个体投资者对公司标准无保留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信心,同时,不同性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否定意见,对个体投资者的标准无保留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信心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 3 ]。潘芹利用委托理论对内部控制审计进行分析,并基于2009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意见的影响,结果表明内部控制审计对审计意见有显著的影响[ 4 ]。

综上所述,无论是年报审计意见还是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在证券市场都具有信息含量,都会对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产生影响,因此,这些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数据笔者发现,我国的年报非标准审计意见近年来持续下滑,而内部控制非标准审计意见却是持续上升,值得研究。

(二)审计机构变更报备

到目前为止,关于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方面研究的文章较少,见诸报端的居多。

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前任审计师和后任审计师报备审计机构变更信息,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上市公司是否有不合理的原因解聘事务所,比如“购买审计意见”等。自报备信息以来,问题渐渐凸显,这一监管举措似乎也在接受着拷问:报备审计机构变更信息的价值有多大?同样也值得思考。

二、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内控审计意见类型变动趋势

(一)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变动趋势

表1为2005―2015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变动趋势。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5―2015年,(1)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也就是说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在逐年上升。其中2014年和2015年稍有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近四年的比例维持在3%~4%之间。(2)带强调事项段及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和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变化相同,其中2014年和2015年稍有上升,但上升幅度不大。近四年的比例维持在2.2%~2.9%之间。(3)保留意见的比例不太稳定,相比而言,有所反复,近四年的比例维持在0.5%~0.9%之间。(4)无法表示意见的比例总体来看呈下降趋势,也时有反复,近四年的比例维持在0.1%~0.4%之间。

从上述分析发现,无论是随着审计意见类型的严重程度加大非标准意见的比例在下降,还是上市公司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一直逐年下降,可能的原因是:(1)由于各方监管者的严格管制,财务信息编制者更加关注年报的真实性和公允性;(2)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更为谨慎,因为审计意见是有信息含量的;(3)不排除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因素。

表2是对表1中最后四年比例数据的细分。从表2中可以看出,2012―2015年四年间,非标准审计意见在上市公司四个板块中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深市主板、沪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也就是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中小板和创业板较低。其中创业板最低,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较高,深市主板最高。

具体来看,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2012年到2015年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有降有升;中小板和创业板2012年到2015年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几乎是持续上升(例外:2014年创业板的比例略微下降,幅度不大)。

造成上述不同板块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不同的原因可能有:(1)证券监管部门对不同板块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比如创业板的退市要求中,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消除的,会直接退市,不像沪深两市还有较长过渡期的安排。(2)不同板块的成长性和科技含量不同,一般来说,成长性较好且科技含量高的板块,面临的财务压力较小,所以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低。

其中,中小板和创业板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的上升应该和其市场逐步成熟以及监管要求不断完善有关,不排除事务所审计质量提高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及内控审计报告家数变动趋势

从表3可以看出,2011―2015年五年间,随着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加深,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家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相对于上市公司的总家数,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家数依然偏低,且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总体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依次是2.17%、2.32%、3.94%、5.32%和5.62%,这个变动趋势与财务报表审计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的变动趋势恰恰相反。具体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从2011年的1.74%增加到4.57%;否定意见的比例有升有降;无法表示意见的比例主要呈上升趋势,但在2015年,比例变为0%。

表4是对表3比例数据的细分。从表4可以看出,2011―2015年,沪市主板和深市主板的内部控制审计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较高(2011年例外,主要原因是中小板披露内控审计报告的基数较少,只有19家);中小板的比例有降有升,其中2012年和2013年没有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创业板的情况在四个板块中显得很突出,五年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无一例外地出具了无保留意见,似乎和表2中创业板财务报表审计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不太相符(创业板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2012年0.85%、2013年1.32%、2014年1.18%、2015年1.81%)。

三、年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中的问题

(一)年报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

从表5可以看出,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四个:(1)前任服务年限较长或合同期满;(2)会计师事务所轮换;(3)项目主要审计团队加入后任;(4)客户重大资产重组。事务所合并的原因在2013年表现尤为突出,2014年和2015年未见此原因。总体而言,报备的审计机构变更信息中绝大多数不是如前任服务年限较长或合同期满、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等乏味可陈的理由就是如客户选择低价事务所、客户单方面更换事务所等值得深思的说辞,信息含量不足的问题很明显。

而且,从2013―2015年三年的统计数据看,发现后任审计师和前任审计师报备的信息往往有所出入,甚至大相径庭。比如:2013年天健(前任)被海联讯(300277)解聘时报备的信息是“客户2012年度被前任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亚太集团(后任)报备的信息却是“前任业务繁忙”;致同(前任)被贵糖股份(000833)解聘时报备的信息是“客户2012年内部控制被前任出具了否定意见,重新招标”,而中审亚太(后任)报备的信息却是“前任聘期已满”。再如:2015年,立信(前任)被*ST新都(000033)解聘时报备的信息是“与客户在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分歧”,而天健(后任)报备的信息却是“董事会改聘”。

所以,相比而言,由于和客户脱离了合作关系等原因,一般而言,前任审计师报备的信息要比后任审计师报备的信息更具信息含量,更能反映出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的真正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前任审计师还是后任审计师报备的审计机构变更信息的信息含量和真实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

并且,2013―2015年,未报备及未见报备信息的事务所家数虽然不多(2013年的特殊情况见注①),但也应引起关注,因为不能排除这些未报备及未见报备信息的事务所中可能隐藏了不为人知的信息,而这或许正是监管部门需要的信息。

(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

从表6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四个:(1)前任服务年限较长或合同期满;(2)会计师事务所轮换;(3)项目主要审计团队加入后任;(4)客户业务发展需要。项目主要审计团队加入后任的原因在2015年表现得尤为突出,2013年和2014年未见此原因,这与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变更的原因是匹配的。另一个变更的重要原因是“客户选择整合审计”,这也与当下的审计制度模式相符。前后任审计报备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变更信息有所出入,且未报备及未见报备信息的事务所也应引起注意。

当然,也有一些上市公司没有采用整合审计制度模式,而是分别聘请审计机构审计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比如2015年三峡水利(600116)的前任审计师(天健)报备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变更信息为:“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客户分别聘请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

2005―2015年的11年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持续下滑,一方面可能说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更加趋于真实和公允,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的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因此,监管部门应通过持续提示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惩戒触碰底线的会计师事务所,使其关注审计职业广泛的公益性、高风险性和职业荣誉感,并在职业利益和保护公众利益之间选择后者。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应扩大开展抽查工作的范围和同业复核的范围,特别是变更审计机构原因不合理的上市公司、异常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等,从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

(二)推动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在证券市场中全面铺开,大力推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在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执行,提高审计内部控制的覆盖面。深交所2009年规定,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对内部控制实施一次鉴证。有学者实证研究发现:大多数创业板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够满足两年鉴证一次的要求,但是鉴证意愿并不强,鉴证报告规范性也有待提高;同时,虽然内部控制鉴证能够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但效果并不显著[ 5 ],这或许值得我们深思。监管部门应关注中小板和创业板内部控制审计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的变动趋势,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

(三)关注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

上交所资本市场研究中心曾对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作过专门研究并指出:事务所服务年限过长、合同期满等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并不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条件。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时随意性较大,针对性不强,外界很难从披露的内容中得获悉变更审计机构的真正原因。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只字不提,甚至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前任审计师和后任审计师)不向中注协报备变更信息。

笔者认为解决审计机构变更报备信息问题的途径至少包括三个:一是提高向中注协报备变更审计机构原因的强制性,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敦促前后任审计师加强沟通;二是监管部门尽可能清楚地确定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具体的最长年限和条件;三是由于无论是对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原因的了解还是对上市公司及高层的了解,前任审计师所掌握的信息都要优于后任审计师,并且前任审计师在报备时,其与上市公司的经济联系远远弱于后任审计师,所以,监管部门在收集报备审计机构变更信息过程中,可以有倾向性地多关注前任审计师的报备信息。当然,作为前任审计师的事务所也负有与其掌握的信息量相匹配的责任和担当,提高报备信息的信息含量,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变更审计机构的真正原因。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先锫,王伟.注册会计师非标准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行业经验数据[J].审计研究,2007(1):51-58.

[2] 宋常,恽碧琰.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信息含量研究[J].审计研究,2005(1):32-40.

[3] 张继勋,何亚南.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与个体投资者对无保留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信心[J].审计研究,2013(4):93-100.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飞速发展,证券市场也正不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中介行业也得到了充分发展。然而,超速发展的背后,往往也会存在一系列隐患,我国证券市场上频发的“假账事件”即暴露出了许多隐藏的问题。

(二)制度背景

应对各界对于审计师诚信问题的质疑,除了靠审计师自身加强自我约束外,政府的监管也必须起到作用。在我国,执行这一监管行为的即是中国证监会。

1999年出台的《证券法》和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与管理。根据笔者对2001~2010年证监会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样本来看,行政处罚的处罚事由往往针对审计存在如下主要问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职业道德缺失,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控制存在疏漏等。

二、理论依据

(一)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

根据法律责任功能论,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权力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使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这一目的主要通过它的三个功能得以实现:惩罚功能、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惩罚功能指的是通过对违法者和违约人的惩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的。

根据该理论,支持行政处罚机制存在并不断实施的一个重要假设就是:违规审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后,审计质量显著高于受处罚前。若根据研究,其结果与之相符,则说明行政处罚的对于审计师行为的约束效果显著。

(二)行政处罚的信号作用

正如前文所言,有必要研究行政处罚在市场上的信号效果,倘若行政处罚所释放出的负面信号足以使得审计需求方改变原先选择,弃暗投明,那么可以认定,现行的行政处罚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以此也能警告审计学术参考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师,督促其保持良好的审计独立性。这一点即是对审计市场客体选择行为的分析。

我们可以预期,经过那些被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IP0公司的财务报告将被证监会认为可靠性较低,因此,经过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IPO公司将更难通过发行审核;而在二级市场上,这些受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年报审计服务的市场份额,也势必受到负面信号的影响而有所下降。

三、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影响

笔者以2001年至2010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样本框。选取被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在这10年间于二级市场出具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年报作为样本(共1643条记录)。剔除数据缺省公司(10家)。剔除合并或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620所)。最终样本量为1013条记录。

研究中使用到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的处理使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下同)。

笔者从单变量角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处罚前后的行为进行对比,以“非标准意见占比”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

笔者将所有样本按照受罚前与受罚后进行分类,计算出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对应非标比例数(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数占总数的比例)。最后对40条记录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由表3-1给出。

表3-1 处罚前后非标比例

可以看到,处罚前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可能是由于用“非标比例”代表审计质量有一定局限性。一些研究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审计意见变通行为”,比如在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加说明段审计意见”等,因而通过审计意见来衡量审计质量存在一些问题(陈信元、夏立军2004)。所以笔者进行了进一步的稳健性测试,寻求代替审计质量的指标。

当审计师为某公司出具标准意见时,若该上市公司存在“微利”现象,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疑。因此,可以考查会计师事务所某年度出具的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分析其中微利公司与微亏公司数量之比,若该比例趋高,则说明审计质量低,反之则反。

笔者依照该思路,以微利微亏公司比为指标,反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这里以每股收益(EPS)作为衡量指标,认为ROE在[0,0.1]为微利公司,在(-0.1,0)为微亏公司。并用同样的方式对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3-2给出。

表3-2 处罚前后微利微亏比

可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后,微利微亏比的均值有了明显的下降,证明审计质量有所上升。

可见,在我国审计市场上,行政处罚机制无法帮助改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这一点值得监管者引起重视。

四、行政处罚对客户选择行为的影响

笔者以2002年至2010年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披露为依据。选取2002~2010年A股上市公司审计年报,筛选其中未被取消或合并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剔除缺失数据,最后得到566条会计师事务所观察记录。

在二级市场上,笔者用“客户流失比例”对客户选择行为进行衡量。客户流失比例等于某会计师事务所“本年较上年年报审计客户减少数”与“上年年报审计客户总数”的比值。

而后,学术参考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笔者筛选了样本框中,所有受过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将它们按照受罚前与受罚后进行分类,计算出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丢失比例。最后对这些记录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由表4-1给出。

从表4-1中可以看出,二级市场上的行政处罚对客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强烈。

表4-1 处罚前后二级市场客户丢失比例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针对客户选择行为层面的结论:审计客户在选择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会倾向于选择未被行政处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者应当综合考虑审计市场主客体的特性,来加强处罚力度,力求更有效地达到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

五、结论

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与客体的 相互作用,均会给彼此带来重大的影响。审计市场自然也不例外。根据“法律责任功能论”,笔者推断行政处罚的惩罚功能将对审计市场主体产生影响,进而促使其严谨执业,提高审计质量。基于“信号理论”及对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行政处罚的信号作用将对审计市场客体产生影响,促使客户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行政处罚所释放的负向激励信号,由此影响其偏好,不倾向于选择“信誉不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非标准审计意见 成因 启示

一、引言

一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财务人员和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给予较多关注,特别是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更是大家关注的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分析、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成因认识不清等原因,一部分投资者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同起来,不加分析就简单地予以肯定;另一部分投资者却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立起来,导致决策失误。因此,深入探寻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成因,引起报告使用者的关注,对恰当评价上市公司、合理进行投资抉择、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目前关于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成因分析,学术界主要从独立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和连续多年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本文对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2年度的审计意见进行了统计、分析,探寻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对影响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因素,并从中得到启示。

二、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布与趋势分析

(一)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布与变化趋势概述 从表(1)看出,在2005年至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比重一直最大,其次分别是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而从未出具过否定意见。在2005年至2012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见意占非标比例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保留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占非标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否定意见占非标比例一直为0。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在ST类和非ST类公司之间分布情况和变化趋势分如表(2)。从表(2)可以看出,ST类(包括ST、*ST 类,下同)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平均比例为50.06%,而非ST类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平均比例仅为3.20%,ST类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远高于非ST类。ST类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先下降后上升,总体上有小幅度的下降且趋于稳定,但依然在50%以上;非ST类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且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非标准审计意见越来越集中于ST类公司。

(二)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布与变化趋势分析 (1)会计和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也在不断加强, “两则两制”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的会计核算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初步接轨。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的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我国审计准则的建立相对较晚,所经时间较短,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对于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机制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上述统计结果中看出,2007年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这点来看,新会计准则、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2)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良好的法律法规是提高审计质量基础,关键在于执行—加大监管力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的加大,使得上市公司规范其会计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的质量有所提高;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监督力度的加大也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更加谨慎,这两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从而使非标准审计意见有所下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重拳打击态势也促使上市公司考虑财务违规成本,谨慎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3)注册会计师整体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是对上市公司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整体质量对审计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上市公司由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报告也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和行业环境。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改变,将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有限责任制强制地变为无限责任制,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要提高其谨慎性和应对审计风险的能力,以免由于不慎而带来诉讼。以上都促使注册会计师整体质量有很大提高,这也是提高审计质量,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的重要原因。(4)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能够提供一个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职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对公司实施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效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学习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从而进一步优化其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这也是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而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表明注册会计师提高了执业谨慎度,但是也有一种可能性是注册会计师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更严重的审计意见类型。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成因分析 基于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内容分析以及中注协年报审计情况快报数据的整理,本文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分类,分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决诉讼/仲裁、证监会立案/处罚、审计范围受限、未完成产权过户/为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资产权属及交易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其他。按照上述标准对各个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表中“比例”按照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相关事项的频次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份数的比例。从上述统计结果来看,在各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中,“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出现的频率最高,在各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出现的频率均在50%以上。紧随其后的是“审计范围受限”,其他几项出现频率则不稳定。从上述统计结果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本身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统计,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具体原因有以下方面:连续巨额亏损或主业巨额亏损;存在大量逾期债务;资产负债率过高或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现金流量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重大资产重组未完成且具有重大不确定性;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收到正式结论;审计范围受限,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持续经营假设;涉及大量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其他。首先,持续经营作为会计基本假设之一,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指的是假定任何企业都能无限期地持续经营。2006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明确指出: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其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应用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准确,即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从而决定其审计报告类型。然而,对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存在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一般而言,任何企业其实随时处于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的区间范围之内,破产清算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持续经营的这种不确定性给了企业管理层利用持续经营假设粉饰报表、规避责任的可乘之机。管理者出于报表粉饰和瑕疵掩饰的目的,可能对于一些有可能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因素视而不见,如企业的重大财务亏损和资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不确定性等,既不改进公司经营,也未对此进行合理的披露,其出具的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相关性必然受到较大影响。从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变化趋势可以明显看出,近年来“持续经营不稳定”事项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持续经营能力受到注册会计师的高度关注。从2007年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中注协每年印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持续经营能力问题都是年报审计风险的重点提示领域。

三、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在持续下降,其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占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重上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注册会计师整体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等促进了审计质量的提高。2006年到2007年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幅度最大,说明一个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逐年下降还可能因为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不断在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共识,从而减少了双方的分歧而引发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占比重上升,这可能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提高了执业谨慎度,但也不排除注册会计师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更严重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可能性。(2)ST 类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远大于非ST 类上市公司。ST 类上市公面临与正常运行的上市公司不同的经营风险,连续巨额亏损引发其更多的财务压力,基于退市机制的影响,ST类上市公司有更多的进行财务欺诈的内在动机,因而,作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灾区”。注册会计师对于ST类上市公司审计中更加谨慎,对于审计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更低,故形成ST类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原因。按照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四种。

(二)相关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我国现行的会计和审计准则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其完善仍然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会计与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减少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加大监管力度是审计质量的保障。切实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是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加大监管力度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并明确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市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虚假信息的责任,建立相关处罚机制,提高上市公司所财务报表的质量;二是要建立与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加大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谨慎性和应对审计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应用,细化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规定。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不规范,不明确的情况。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占比重上升,说明注册会计师有可能和管理层当局达成默契,用相对比较温和的审计意见取代严厉的意见。这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导,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应用,细化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规定。(2)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风险导向审计思想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基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思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规划审计计划时就要关注企业风险因素,融合企业风险与审计战略,使审计所选择的对象更加针对企业高风险的领域。因此,首先应考虑审计范围是否符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为企业提供更相关和更有价值的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对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给与更多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对有重大财务风险,大量逾期贷款及相关诉讼和巨额担保引起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从 2007年新会计准则正式实施,中注协每年印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持续经营能力问题都是年报审计风险的重点提示领域。对亏损上市公司,S*ST公司更应提高警惕。这类公司昭示了所面临的经营困境和财务风险,一般来说,财务报表存在更多的重大错报和舞弊风险,更易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3)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外约束机制。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就要强化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使控股股东真正做到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外约束机制有助于公司及时发现其存在的各种问题,降低其重大错报和舞弊风险。这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审计风险。上市公司应不断优化其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重大财务风险导致其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从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因此,上市公司应努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其财务风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上市公司应更多的关注其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来说,最大的风险莫过于企业破产。虽然持续经营出现问题不必然导致企业破产,但破产的几率是极高的。当上市公司因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时,会给外界传递不健康的企业发展信息,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等不利结果,不利于公司树立良好形象,从而影响其长期发展。因此,公司管理层要更多关注其自身持续经营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其自身续经营能力的问题或不良因素,这会有利于公司得到较高的评价,树立良好形象且利于其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敏贤:《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较研究——基于2005~2010年数据分析》,《财会通讯》2012年第3期。

[2]涂娟、徐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导向变迁及对报表审计的影响》,《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年第9期。

[3]吕敏蓉:《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财会通讯》2011年第4期。

[4]唐跃军、左晶晶:《上市公司年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较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第7期。

[5]庞琪:《我国上市公司年报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期。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基本情况怎样?

答:据初步统计,1 624家上市公司从营业规模看,营业收入共计113 024亿元,按年度同比增长16.77%。从实现利润及其构成上看,1 370家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84.36%,254家上市公司亏损,与2007年相比亏损面扩大了7.99%,亏盈相抵后,实现净利润数为8 208亿元,按年度同比减少16.82%。其中,投资收益2 126亿元,按年度同比减少33.59%;资产减值损失为3 963亿元,约为2007年的2.5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去年同期相比由盈利转为亏损,亏损额为500亿元。从盈利能力看,平均每股收益0.34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3%,按年度分别同比下降20.93%和22.52%。从现金流上看,2008年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入为26 211亿元,按年度同比增长40.28%,约为当年净利润的3倍。从年报审计意见类型上看,1 624家上市公司中,1 511家公司的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占全部公司的93.04%;77家公司审计报告为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比4.74%;17家公司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占比1.05%;19家公司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占比1.17%。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主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立案稽查、诉讼事项、重大对外投资、大股东占款无法收回等事项。

二、证监会对上市公司2008年报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2008年是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的第2年,也是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一年,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盈利压力进一步增大。为确保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财务信息披露符合新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一是强化事前督导。在认真总结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监管经验和深入调研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出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公允价值计量及信息披露,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境内外会计差异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和披露6个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

二是注重专业指导。以出具监管函件和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的方式对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会计监管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证监会会计部共发出 “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缺乏公开市场报价、也不存在统一估值模型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确定问题”等重大会计监管个案函件41份;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3期,涉及15个重大会计监管问题。对于已出台的会计监管政策,会计部督促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通过培训、专题会议或网络等多种形式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时传达,以利于上市公司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有关监管政策的要求。

三是加强审计监管。会计部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审计监管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要求证监会派出机构从上市公司2008年报审计业务承接和计划制定、审计执行和证据收集以及完成审计工作等各环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进行全面督导;鼓励证监会派出机构向会计师事务所开放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增强上市公司2008年报的可信度。

四是完善与会计准则相关的监管政策。对于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股东捐赠和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等问题,会计部及时出台相关会计监管政策,对上市公司利用权益易调控利润等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

五是跟踪监管政策落实情况。对“会计问题答复函”涉及的上市公司,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的执行情况,通过相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督促,保证执行到位。从实际执行效果看,会计监管政策基本得到贯彻执行,提升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三、上市公司2008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存在哪些会计处理问题?

答: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证监会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披露年报。但在年报编制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具体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壳上市时确认商誉;有的对于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不够谨慎;有的未能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股权激励合同的规定确认股权激励等待期和按照实际执行情况将股权激励费用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分摊;有的在处理较为复杂的经济交易时,对购买日的确定不够谨慎;有的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外币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其中,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和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是上市公司2008年报披露的监管重点。对于上述问题,我们本着“早发现,早纠正”的原则,力争在其年报披露前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在处理上市公司会计问题个案的同时,还及时向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应的相关政策指引,防止类似事项再度发生。

四、对于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问题,在2008年报监管中是怎样考虑的?

答:权益易不能确认损益。但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仅通过大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及直接捐赠资产而调控利润的上市公司达到14家。其中,*ST公司 9家, ST公司4家。除此之外,通过与控股股东进行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调控利润也是部分公司包装业绩的主要手段。因此,通过权益易确认损益的问题如不予以解决,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将无从谈起。针对此问题,证监会在2008年底颁布了证监会公告[2008]48号,对涉及股东捐赠的权益易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经济实质为资本投入性质的经济交易,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解决利用权益易确认损益的问题并非易事,原因是利用权益易调控利润所涉及的公司大多是*ST 类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面临着退市风险,而且涉及多方面利益,如果处置不当,个体风险很容易引发为市场系统风险。为此,我们在大量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了股东捐赠类权益易的监管政策,对新旧衔接工作也做出了妥善安排。从2008年年报披露情况看,我们出台的监管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利用权益易确认损益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五、关于借壳上市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你们做了哪些工作?

答: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已有将近20年的历史,但直到2007年才出现反向购买个案,在交易过程中,被购买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大股东转让全部经营性资产和业务,使其仅持有现金或名义资产。也就是成为通常所说的空壳上市公司。交易结束后,相关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合并商誉。部分公司提出,借鉴国际相关会计实务,在上市公司成为空壳公司因而不存在业务的情况下,反向购买实质上为资本易,而非企业合并。也就是说,这类交易等同于非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空壳上市公司的净货币资产,并随之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会计处理上不确认商誉或其他无形资产。但是,由于市场各方对于作为整体反向购买过程某一阶段中出现的空壳公司与国外规定中的空壳公司是否具有同样的涵义有不同看法,市场各方对反向购买空壳上市公司是否确认商誉始终存在争议。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在2008年底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对借壳上市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2008年报披露工作开始后,相关各方在执行过程中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同的理解。针对此问题,我们及时进行反向购买的案例收集和分析工作,列举了反向购买不确认商誉的几种情形,指导了相关工作。

六、关于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问题,监管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答:随着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ST类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逐渐增多。根据新破产法,凡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债务重组,因此,不少ST类上市公司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即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但是,监管中发现,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公司对重整计划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例如,一家因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在2008年三季报确认了约20亿债务重组收益,但仅仅过了不到4个月,就不能按重整计划如期执行债务清偿的公告。尽管如此,公司在2008年报编制过程中仍然坚持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此情况下,我们要求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恰当地做出专业判断。2009年3月,公司公告,由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不能在2008年度确认破产重整债务重整收益,并在2009年4月披露的公司2008年报中将已在2008三季报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冲回。

在此强调,对于包括破产重整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内的重大专业判断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做出审慎判断,不得随意判断甚至不做判断。

最后,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经着手对200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并就年报披露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反会计准则的问题进一步了解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张家鹤

作者简介:张家鹤(1982.08-),女,汉,辽宁沈阳,辽宁金融职业学院,会计师、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财务管理。

摘要:中介审计是银行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补充,对银行监管有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但由于中介审计与银行监管在监管目标、范围、质量和深度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因此,银行专业监管应客观认识和审慎利用中介审计结果,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及内控效率作出独立判断,确保银行业审慎合规稳健运行。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介;审计

目前,对银行业的外部风险监管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同时,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及公正性,也较常接受外部中介审计的监督。本文所称中介审计是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年报审计、清产核资、验资等,以及银行开展业务所需要利用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银行客户的年报、抵质押物评估等相关的审计事项。

一、银行监管与中介审计的效用分析

(一)客观认识中介审计对监管的可参考价值

1、审计的目标不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指出“……银行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评价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目的可能不同,银行监管机构不应假定注册会计师为审计目标而作出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评价能够充分满足监管目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管理建议书也只是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由此可见,中介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工作目的有所不同,其更关注银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银行监管则以风险为本,更注重对银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的评价,尤其是一些风险隐患较大,或容易引起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可能对银行业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害的风险及行为进行深入查核和纠正,以防范风险加大或蔓延。

2、审计的质量要求不同。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结果运用途径的不同,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有松严尺度的不同。如:某市5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向股东及辖区范围相关对象公布的年报,必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根据近3年的情况来看,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年报基本未提出重大调整事项。其中2013年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年报审计中,一家中介机构对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中无年度会计调整事项。但另一家中介机构对该法人机构进行改制前清产核资,所出具的以2013年末为基准日的清产核资报告,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均提出了较大调整,共调整17项,分别调减614.04万元、调增56.33万元、调减670.37万元。由于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年报公布对象对年报的关注度不高,一般也难以深入了解年报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即使存在该调整而未能审计出来的事项,对中介声誉及业务开展的危害结果也不大,因此,中介机构对其审计相对简单,只要未涉及重大的、明显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中介机构基本上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该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需要从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银行监管部门需进行全面查验,特别关注对债权人保护、股东利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承继、审慎监管等诸多方面,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清产核资审计也必须审慎、公正、客观,以反映银行业机构的整体情况,为改制提供依据。

3、审计的弹性空间大。一定范围内会计政策的自由选择权、会计估计政策的运用等情况的存在,使中介审计的灵活度相对较大。如:中介机构对某两家银行业机构增资扩股前进行资产评估,一家机构主要依靠固定资产增值1014.4万元,使每股净值达到 1.25 元,另一家机构自身具有较高的资本积累,每股净值并未考虑固定资产增值因素影响,而达到每股净值1.89 元,如该机构也考虑固定资产增值影响,其每股净值将超过2元,而资产评估的结果,将直接作为定向募股的参考标准。同时,由于该两家机构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其股东较为分散,且对分红收益具有刚性需求,因此在考虑每股净值时,应该考虑扣除刚性分红因素影响,但中介审计对两家机构每股净值的计算并未考虑当年应扣除预计分红的利润,其中一家机构以9月末时点评估,如考虑扣除预计分红因素,将直接影响每股净值 0.15 元。

(二)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的质量

1、中介审计不够全面。中介机构对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年度会计审计一般是3人小组,5至7天即完成一家机构的现场审计并出具初审报告,相对于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现有的资产规模,难以全面客观评价其总体情况。而监管部门对一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全面审计,有时需要几百个工作日,其深入性及全面性是中介机构难以达到的。

2、中介审计检查方法过简。由于审计方法等具有一定灵活性,中介审计人员可能为了完成任务而选择相对简单的方法。如:某中介机构对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审计时,对“其他应收款”科目款项全部明细项目按账龄法进行分类,对各类押金和暂挂的未决算装修款项等,未按照款项实际损失程度和非信贷资产分类核心定义进行五级分类;在对贷款风险分类审计时,对一些关系人贷款以及在借款人在他行贷款已经划入不良的贷款并未进行分类调整。

3、中介审计风险揭示不深。中介审计更多注重事实描述,对相关风险的趋势分析及风险隐患的综合判断往往不够。如:某银行业机构2013年末,前十大户企业中有5户企业主营业务均为煤炭行业,占该机构资本净额的39.3%。但中介审计时,未对该银行业机构贷款投向煤炭行业情况作进一步清查分析,未能充分披露煤炭行业贷款集中度及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未能就当前煤炭行业的整体发展形势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也未对该机构煤炭行业贷款风险控制提出建议。而监管部门的信贷检查则对上述几方面的情况作了深入分析和判断,并明确提出其必须严格控制行业集中度及单户集中度,以降低贷款的行业集中性风险。

4、中介审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中介机构的审计,更多停留在对报表数据的来源真实性及结构构成分析上,而对其横向分析则涉及较少。如:中介机构在披露借款人授信状况时,未披露关联人贷款情况,且未将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和企业借款状况一并披露,未能全面反映借款人总体授信状况及负债情况。

(三)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结果对银行的参考价值

1、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性大。如:某中介机构对某农村中小银行业机构的法人股东客户资产评估增值3亿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使该企业净资产由负转正,但中介对于评估增值的理由及相关依据并未进行说明,对该项收入及相关财务成果的审计明显存有疑虑。

2、对抵押物评估考虑因素不全面。由于抵押物资产的个体特征不同,中介机构评估参考的同行业同区域同类型资产价格时,也具有较大弹性。如某宗土地,因企业分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由当初的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期间经过多次缴费,但由于购买的时间跨度大,未进行公开挂牌,且未进行容积率规划等,使该地价与同地段地价相比具有其个体差异,不同的中介对其估价具有显著差异,最低估值50万元/亩,最高估值达340万元/亩,总价最低估值700万元,最高估值4760万元,两者相差6.8倍,使银行对该资产价值的判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又如:某中介机构对某银行的企业客户抵押工业用地进行评估时,据同地段土地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评估定价,实际该土地在取得时,与政府签订了关于税收缴纳、流转限制、转让金优惠等方面的相关协议,直接影响该土地的流转市场及流转价格,其评估的市场价格为12万元/亩,但真正可变现价值只有3-4万元/亩。

3、对企业报表差错项未进行调整。一些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银行客户的报表,也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如:某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的法人股东报表显示其持有中国银行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后据监管部门调查了解,实为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但中介审计并未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调整。又如:某企业年度利润表中未分配利润值与资产负债表、会计附注中未分配利润值相差3536.47万元,对该明显差错,中介在审计时未进行调整。

(四)客观认识中介审计监督和合作的有效性

1、对中介审计的监督不到位。银行业机构未建立健全对中介审计监督履职和中介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的制度,未明确中介机构未尽职应承担的责任,实施中介审计中缺少对流程、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如:某市7家农村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均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年报审计,但通过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发现,无一家机构的董(理)事会履行了对中介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评估的职责。

2、对中介审计缺乏强制约束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报告均提出了审计质量控制的要求,但并无强制性约束力,中介机构审计发现问题和违规事项的主动性较差。监管部门对于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难以进行核查,也无法对其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导致中介机构在审计中的弹性空间较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3、与中介审计的合作机制不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但存在报送不及时或者报送的副本对主要问题有所删减等情况。同时,中介机构对银行的审计,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现场检查等,双方缺乏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难以彼此利用所获得的证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机构接受外部审计过程中,应适时进行“三方会谈”,但目前“三方会谈”实施较少,即使进行了“三方会谈”,其会谈的深度和效率也相当有限,未能真正有效形成银行监管与中介审计对银行业机构风险监管的合力。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中介审计再评估,提高审计公信力。《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评估审计报告、三方会谈等方式,对外审机构传达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管关注和监管意见,对未尽职的审计机构实行银行审计的准入限制,以强化对审计质量的监督。

(二)拓展中介审计外延,接轨监管要求。《指引》规定外部审计仅指外审机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而实际上银行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等情况也直接影响银行财务报告质量。建议制定适合银行监管需要的外审执业标准和规范,使审计的重点与监管部门关注的要点吻合,审计范围应涵盖财务信息真实性、资本充足率情况、五级分类质量、各类风险管理情况、内控机制建设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升中介审计质量。《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并从审计委托、审计质量控制及与外审机构的沟通等方面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的责任。监管部门可通过对银行公司治理的专项检查、查看银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高管会谈等方式,对银行传达对中介审计履职情况的监管关注,从而推动进一步提升中介审计的质量。

(四)利用三方会谈,完善监管合作机制。三方会谈对审计报告具有补漏拾遗的作用,但目前的三方会谈制度在信息提供与运用、协商义务、制约与责任追究以及冲突解决机制方面均无详细规定。因此,需建立完善规范、稳定的三方会谈机制,使监管者与审计师从不同的视角、立场及工作方式对银行进行更立体、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促进监管水平和审计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缺陷;解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3

一、2013和2014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情况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该体系自2011年开始逐步在上市公司推广,财政部、证监会2012年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全面部署内控规范体系实施的时间表,2012年在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实行,2013年扩大到一定规模的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到2014年,除特殊情况外,主板上市公司应全部执行该规范体系,“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积极推进的过程中,上市公司提供了很多内部控制实践经验,也反映出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根据最近两年即2013和2014年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山东财经大学的《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中注协网站的2013年、2014年年报审计情况,通过归纳总结,发现在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资金管理、赊销管理、会计确认方面出现内部控制缺陷的上市公司较多,见表1。

上表中列示了内部控制缺陷出现较多的方面,对应的上市公司证券名称、公司数量、出现该种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占所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数量的比重,2013年和2014年所有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分别为45家和49家。在上述5类内部控制缺陷中,其中“会计确认”由于不同公司业务性质的多样性,会计确认具体原则、条件会因每种业务不同而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本文仅分析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资金管理、赊销管理这四个方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另外,以下分析中用证券简称(2013)如上海家化(2013)代表2013年上海家化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用证券简称(2014)代表2014年该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其实,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分析,不仅对上市公司今后的内部控制完善有益,而且这些缺陷很可能也是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因而非上市公司也应很好的借鉴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使公司管理不断走向正规化。

二、主要内部控制缺陷分析

(一)关联交易管理

1.内部控制缺陷

上市公司中的关联方交易十分普遍,包括相互采购、销售、资金占用、提供担保等各种形式。关联方之间由于利益关系的存在,其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受到外部投资者的格外关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这些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发生关联交易的双方公司的名称、关联关系、交易的性质、金额、定价政策等。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和披露问题比较突出,例如上海家化(2013),大有能源(2013)、深圳机场(2013)、四川双马(2013)、柳钢股份(2014)都存在未及时正确的识别出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未及时披露的问题。多伦股份(2014)关联方之间的重大资金支付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这些都反映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即缺乏主动识别、获取及确认关联方信息的内部控制机制。

2.原因分析

(1)某些上市公司不能正确识别出关联方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从主观原因看,上市公司有粉饰财务报表,或者为大股东、管理层等个别利益团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可能。少数利益团体可能利用没有业务实质的关联方交易来转移资金,或者通过关联方销售、采购粉饰财务报表,对其他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从客观原因看,虽然对于关联方的识别,即哪些公司和个人属于关联方的范畴,应如何披露,在《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每个公司不同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和可能形成的间接关联关系有时相当复杂,相关法规无法穷举所有可能的情形。例如上述法规条文在列举了部分关联方情形之后,规定关联方“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因此上市公司正确及时识别关联方并不是件易事,例如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与沪江日化厂之间的采购销售业务形成上海家化的关联方交易,而上海家化未能及时识别并披露。

(2)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些有交易实质,有些是资金占用或提供担保,而资金占用和提供担保更容易存在审批程序缺失,合同签署程序缺失的内部控制缺陷。存在这类内控缺陷一是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不当转移的情况,另一方面,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担保对于集团公司来说似乎是解决资金短缺,以低成本融通资金的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关联方之间的密切关系,公司很可能忽视了审批、签合同这种内部控制。实践中也有很多公司虽然与关联方签了合同或协议,也没有按照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以及回避表决制度,如果没有合理的资金管控,很可能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损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二)内部监督

1.内部控制缺陷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反映了某些公司的内部监督独立性和有效性缺乏,例如亚星化学(2013)、中房地产(2013)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没有完全独立于管理层,存在职责不清等问题。上海新梅(2014)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对其整体内部控制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监督。而ST生化(2014)甚至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2.原因分析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独立有效的开展工作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企业的内部监督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的现象即使在上市公司也仍然存在。这种独立性的不足一是表现在组织架构中,比如中房地产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组织架构,风险控制部未完全独立于管理层,未受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直接监管。”内部审计部门不独立就必然形同虚设,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组织架构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环境,整体环境的内部控制缺陷会影响整个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也反映了公司高层对内部控制建设的态度。二是表现在内部审计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对公司内部的检查,能够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预防风险,改进内部控制,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并提出有价值的管理建议,这样的内部审计工作才是有效的。某些企业的内审部门由于人员的专业素质、高层重视程度等原因不能形成规范严格的内审制度。如中房地产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披露“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人员配备无法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归口于风险控制部管理,风险控制部还兼任法务工作,目前风险控制部门人员两名,两名职员全部是法律专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缺乏有效性”。

(三)资金管理

1.内部控制缺陷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对资金活动的管理提供规范指引,包括筹资、投资和营运资金管理。由于资金是公司十分重要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资产,因此在控制活动层面,对资金的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是判断内部控制是否良好的一个基本方面。

但是在2013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却显示某些上市公司在资金的支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方面存在内控缺陷。例如五洲交通(2013)、ST博元(2014)、山水文化(2014)都存在资金支付无相应权限人员授权审批的情况,山水文化(2014)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借款,内部无审批流程和手续,财务部门未及时入账。该笔借款支出时,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亦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南宁糖业(2013)存在现金支票和支票密码都为出纳一人保管的情况。京城机电(2013)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无相应权限人员审核,ST国创(2014)存在部分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报表,部分银行账户虽纳入财务报表但未编制余额调节表的情况。

2.原因分析

(1)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是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措施,这项内控缺陷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授权首先要做到职责分离,如执行资金支付的出纳和付款审批单上的批准者,以及进行账务处理的会计人员应没有缺位,互相监督,形成牵制。审批要做到根据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清楚知悉所审批的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项内控缺陷发生在高风险的资金领域,不排除公司人员存在舞弊的可能。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编制,是否有相应权限人员审核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措施。但是在企业实践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较多地存在三类问题,一是某些发生业务较少的银行账户不编制调节表,二是调节表没有人员审核,三是出纳编制调节表,且无人审核。这项内控缺陷可能源于高层人员忽视了编制调节表起到的监控作用。但实际上利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掩盖挪用贪污公款的舞弊现象时有发生。如果能够真正做到会计编制调节表,财务主管认真审核,资金发生被盗、挪用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四)赊销管理

1.内部控制缺陷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中对赊销应采取的内控措施提供了指导,“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赊销的内部控制关系公司的销售业绩和资金回笼,对企业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持续经营都有重要影响。

但在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此项内部控制发生缺陷的情况较多。例如冀东水泥(2013)的部分子公司与客户签订现款合同,但是实际执行中,却对客户实行赊销,且未补充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西部矿业(2013)未完整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即对部分客户进行授信并赊销销售。ST博元(2014)没有对客户引入赊销审批制度,无对客户资信等级进行评估的制度。安泰集团(2014)在客户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销售价款的情况下,仍向客户销售货物,形成大额应收账款。皖江物流(2014)的子公司淮矿物流公司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对客户债权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出现重大坏账风险。ST博元(2014)没有严格执行每月与客户对账的制度。ST国创(2014)未制定对账制度,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等往来科目未定期与对方公司核对。这些反映出公司在客户资信评估、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原因分析

赊销对企业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能扩大销售,增加利润,但另一方面赊销容易形成坏账,资金的回收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一味追求销售业绩,对赊销业务管理不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2000年的郑百文申请破产事件就是例证。在2013年和2014年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反映出的赊销内部控制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赊销审批程序缺失,另一类是无定期对账程序。

(1)赊销缺乏审批可能由于企业销售环节和财务控制环节的脱节,公司追求销售业绩而忽视了财务风险。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客户信用额度,并授权财务部门相应人员进行正常赊销和超额赊销的审批,对销售环节进行合理的控制。同时,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可以预防信用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2)定期对账的内部控制操作并不复杂,但是很多公司缺失这项内控,原因可能是公司重销售,重经营,轻管理。公司应制定定期对账制度,对账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应有双方公司的签字或盖章。有些公司有对账,但不定期,也无书面证据留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较差。

参考文献:

[1]我国上市公司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财政部,证监,山东财经大学,2014.

公司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 网站信息披露; 财务导向; 审计师选择; 审计意见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6-0021-03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国均在持续改进信息质量,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公司过多重视财务导向(Kelly et al.,2010)。Clarke & Murray(2000)指出,美国公司过多强调财务数据,依赖于传统财务分析和监督手段,不重视关系的维护和其他沟通方式,比如网络沟通。公司网站由于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信息传递无摩擦等优势,已经成为公司重要的沟通渠道。但囿于精力和资金的限制,很多网站只是一个单向的信息披露渠道,而不是与投资者实现即时沟通的平台(Bollen L.H.,2008)。是不是公司财务报告已经代表了“财务质量不错”的信号,因此没有必要在网站上增加投入?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利用审计选择作为财务质量的替代变量,检验和分析上市公司在审计师监督与网站信息披露选择之间的关系,试图解答上市公司弱化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的原因。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伴随信息技术发展,上市公司大多建立了官方网站,对外介绍公司战略、市场业务、财务数据、社会责任等信息,并提供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网站使用者与公司沟通。依托网络信息的及时性,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个体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管理团队,给予公司更多支持(Patel N.,2012)。网站已经成为公司信息披露和传递的一个重要渠道。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网络信息披露活动仍存在某些问题:比如,不会及时对投资者的电子邮件作出回复,不会在官网上及时澄清负面消息,不会定时更新最新消息等。为什么网络信息传递并未如预期那般快捷?Marston C.(2008)指出网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自愿行为,包含强制披露信息和自愿披露信息。虽然信息传递无需花费过多成本,但网站维护、信息更新等需要依赖一整套的制度和流程安排,这不仅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由此,基于经济人假说的公司高管可能会权衡各种信息披露方式的投入产出比。

在现有信息披露方式中,年报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财务信息载体,也是证监会要求的强制披露内容;同时,证监会还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来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并获得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由于审计和财务报告是证监会要求的“规定动作”,不少公司会努力完成该项工作。已有研究表明,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注重自身的声誉保护,更加谨慎地发表审计意见(Beaker et al,1998);同时,事务所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一般会舍弃高风险的审计业务(方军雄等,2004)。研究普遍认为,高质量的公司才会倾向于聘请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聘请较高质量的审计机构,会对外传递本公司财务信息和治理状况良好的信号(陈德球等,2011)。

在这种背景下,基于成本考虑的公司高管可能会认为,聘请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外传递了“信息质量不错”的信号,相应地可以减少在网站信息披露的投入。由此,提出研究假设:

H1:选择“四大”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相对较少。

一般而言,审计时间和成本与被审计公司的业务风险相关(Bell et al.,2001)。根据审计准则(SAS),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其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是审计前对被审计公司账户发生错误可能性的预估(Elder and Allen,2003)。为了确保高质量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预期的未来风险增加审计费用,以此弥补可能的诉讼风险(方军雄等,2004)。因此,为了满足相关监管和制度要求,公司会选择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这将进一步降低公司高管在网站投入的可能性。基于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超额审计费用越高的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相对较少。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12年为沪深市场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经过如下处理:(1)剔除无法获取网站信息披露数据的样本;(2)剔除金融业类上市公司;(3)剔除ST以及一些数据缺失的公司。经过一系列处理后,得到最终样本786个。本文的财务数据、审计师事务类型和审计意见数据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

(二)研究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网站信息披露指数(IIR)

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参照南开大学投资者关系管理指数(IRMINK)以及Saeid H. et al.(2011)和胡艳等(2010)的研究,构建网站信息指数评价(IIR)来衡量公司网站的整体情况。主要包括便利性(Accessibility)、多媒体化(Multimediality)、互动性(Interactivity)和及时性(Timeliness)4个方面10个指标,如表1所示。

上述10个指标按照“是=1,否=0”的标准,进行手工搜集获得初始数据。初始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初,95%的样本公司开设了投资者关系板块,1/3提供了搜索功能,53.7%的样本公司提供了第三方网站链接(比如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方便了网站使用者。90%以上的公司开通了深交所指定的第三方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布了Email和电话等联系方式。只有5%的公司在官网上提供了网上路演,其余公司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予以提供;67.8%的公司网站上并未有视频和音频资料。总体而言,上市公司在便利性和互动方面作了多方面尝试,但是在多媒体化和及时性方面还有待提高。

2.解释变量

(1)审计师选择(Big4):如果公司选聘“四大”审计师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所指的“四大”审计师包括毕马威华振、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和安永华明。

(2)超额审计费用(AAF):借鉴陈德球等(2011)的做法,采用公司和审计师特征的变量对审计费用进行回归,取其残差值为超额审计费用,以此衡量审计机构的努力程度和工作强度。公司和审计师特征变量主要包括公司规模(Size)、资本结构(Lev)、公司成长性(Growth)、ROA、无形资产比例(Intang)、公司投资(Investment)、员工数量(Lnemployee)、资本结构的变化(Changelev)、存货和应收账款比例(Inverec)、公司是否遭受损失(Loss)、流动资产比率(Curratio)、是否聘请“四大”审计师(Big4)、公司行业(Industry)虚拟变量。回归模型如方程1:

Lnauditfee=β0+β1Size+β2Lev+β3Growth+

β4ROA+β5Intang+β6Investment+β7Lnemployee+β8Changelev+β9Inverec+β10Loss+β11Curratio+β12Big4+β13Industry+ε (1)

方程1的残差值(Resid)代表了超额审计费用(AAF)。

(三)回归模型与控制变量

方程2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与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的检验模型,参照对网站信息披露的研究文献(胡艳,2012),控制了大股东(Top10)、盈余管理质量(EM)、市场化指数(market)、公司规模(Size)、资本结构(Lev)、ROA、存货和应收账款比例(Inverec)、公司行业(Industry)等变量。具体变量说明如表2所示。

IIR=β0+β1Big4+β2Top10+β3EM+β4market+

β5Size+β6Lev+β7ROA+β8Inverec+β9Industry+ε

(2)

从方程(1)中获得的残差项(Resid)记为超额审计收费(AAF),作为方程(3)中的解释变量。方程(3)提供了审计师努力程度与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的检验模型。

IIR=β0+β1AFF+β2Top10+β3EM+β4market+

β5Size+β6Lev+β7ROA+β8Inverec+β9Industry+ε

(3)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3提供了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IIR的均值为38.6844,最小值仅为11.66,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网站信息质量不高,且公司之间差异较大。Big4的均值为0.0611,说明大约有6.11%的样本公司聘请“大所”进行年报审计。Top10、EM、market、ROA、Size等变量在样本公司间均存在一定差异。

(二)实证结果

表4报告的回归结果显示,Big4的回归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选择“大所”进行年报审计的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相对较少,支持了假设1。上市公司在聘请高质量的审计机构后,放松了对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的相关实施。

AFF的回归系数虽然不显著,但方向为负,与预期的符号方向相同。从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来看,Top10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公司越倾向于实施网站信息披露活动;marke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上市公司越倾向于实施网站信息披露活动;Size和ROA的回归系数均为正,说明公司规模越大、业绩越好,越倾向于实施网站信息披露活动。上述结论符合信号传递假说,即资本规模大、经营业绩好、财务风险小的公司越有动机实施高质量的网站信息披露活动。其余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

四、结论和建议

本研究以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审计师选择和审计费用角度出发,研究了上市公司在审计监督与网站信息披露选择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选择“大所”进行年报审计的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相对较少。这意味着当公司认为审计报告已经传递了“财务质量不错”的信号后,会放松对网站信息披露活动的相关实施。这与Clarke & Murray(2000)的研究一致,证明了我国网站信息披露实践也存在着财务导向的倾向。事实上,在美国安然事件和金融危机过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经理层强调赢得投资者支持的重要性。他们认为电话/邮件往来等方式,能够及时获得投资者和分析师的意见,可以帮助公司构建受股东欢迎的策略。网络可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上述投资者信息,因而有必要完善与投资者互动沟通的渠道,比如专人回复邮件/投资者问答、定期跟踪和回访投资者。

另外,网站建设被管理层忽略的一个原因可能是网站使用者大多是中小投资者。很多公司只在证监会要求的渠道(比如巨潮资讯、中国证券报等)上信息,而不注意官网的同步更新。由于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对公司信息理解能力也不尽一致,深受市场“噪音”的影响,因此,公司应充分利用网络传播覆盖面广、便捷的特点,及时更新官网的信息内容。比如,通过“常见问题”栏目集中回答中小投资者关心的近期问题,澄清传闻、减少市场波动。同时,相关政策制定者也应该考虑扩大监管范围和力度,促使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持良好互动,促进二者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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