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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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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的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高企申报的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__]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__]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__]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

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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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产品

职工

人数

利润

总额

上缴

税金

资产

总额

负债

总额

所有者

权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工艺技术水平

批准或备

案文号

项目建设

起止年限

投资

构成

投资总额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资金

申请

支持

方式

贷款

贴息

已贷款额或已签贷款合同额

申请贴息金额

无偿

资助

已投入自有资金数额

申请无偿资助金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中小

企业

管理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省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年月日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高企申报的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全面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业“振兴计划”和构建“和谐”的奋斗目标,以“扩张总量、拓展优势、创优结构、提升水平”为基本方略,坚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并举,合理安排服务业专项基金,促进服务业结构升级,拉动经济快速增长,并通过对专项基金的科学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基金的示范作用,不断为建设和谐繁荣的新注入新动力。

二、基金规模及来源

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要求,市财政安排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额度在现有300万元的基础上,年起再增加200万元,使每年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规模达到500万元,今后视财力可能,逐步充实和调整。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年度剩余滚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三、安排原则

(一)优化服务业结构调整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我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二)扶优、扶强原则。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服务业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经营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现代服务企业,支持企业间的重组和整合。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服务业新一轮“振兴计划”确定的推进服务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对通过规定申报、审批程序的服务业项目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五)市、镇(区)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镇(区)财政部门应建立本镇(区)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基金。镇(区)组织申报的符合专项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并且镇(区)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的,优先扶持。

(六)效益优先原则。专项基金要重点用于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原来已有相应专项资金的产业,应先用好用足原有的专项资金,不足的再使用服务业专项基金。

四、使用范围及对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进入服务业“五个一批”建设的项目,现代物流、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与软件业、大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等领域。

(一)为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扶持配套

根据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优先对获得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省服务业集聚区、进入服务业“五个一批”建设项目扶持

根据省发改委发改服务发[]52号文件《关于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府[]115号文件《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我市经认定设立的市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重点扶持。

(三)我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1)对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项目。如研发设计平台、公共信息平台等。

(2)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项目。如区域性产品交易中心、商务区,重点物流园区(中心)等。

(3)对全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如现代物流企业、商务服务企业、信息服务企业、新型产品交易市场集群、以及省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内的重点扶持企业等。

(四)实施服务业品牌工程及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

在推动发展期间,对新认定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比照政发〔〕22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倾斜。其中,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市级机关有功部门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服务企业如同获商标和名牌奖,不重复享受奖励。对引进知名品牌落户的企业,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引导服务业企业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品牌经营能力,凡服务企业当年通过ISO9000、ISO14000质量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1万元。引导服务业企业广泛开展商标注册,重视广告宣传,开展质量综合治理,凡服务企业在境内注册商标,给予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1000元。加大服务标准化实施力度,将服务标准化作为服务业发展绩效和服务名牌推进的一项主要内容,推动各镇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实施服务标准化,对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级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服务业公益便民项目

支持有利居民身心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重点是商贸促销参展活动、社区便民连锁店和争创全国、省和市商业示范社区、商业特色街等项目。支持面向农村的服务业项目,对农村社区开办的连锁超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放心食品工程,给予一定资金的补助。

(六)加强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公共平台建设

服务业行业管理人员培训、高级人才赴外培训(参加省百名现代服务业人才出国培训)的部分补贴。全市服务业专技人员“充电工程”培训。扶持服务业重点行业人才培养,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专业市场、文化产业、中介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中、高级人才培养。重点支持镇区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专项规划。服务业统计工作。服务业赴外招商引资活动、服务业项目推介会、服务业银企合作座谈会、涉及全市服务业的有关活动补助。

五、使用方式

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的使用包括项目贴息、补助两种方式。

(一)项目贴息是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二)补助是对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服务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方面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六、专项基金的申请

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经济效益良好(上年经营无亏损);

(四)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及纳税信用良好;

(五)申请项目符合《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范围。

七、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五)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过的项目提供相关文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若申报项目涉及此问题);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申请补助的项目须提供有关财务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九)填报年度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申报表(见附);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八、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市服务业“振兴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每年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申请企业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年具体实施项目和基金安排计划。对当年计划已安排而实际尚未支付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同时,对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对批准使用专项基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扶持资金的30%;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拨付扶持资金的4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贷款贴息类项目:项目完成50%的工作量,经检验合格,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拨付贴息总额的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