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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独立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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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注册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的产物,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有关会计原则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一、CPA审计失败后的问题梳理

    (一)CPA审计失败会伤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是企业的股东,但他们却处在信息不对称中,因而,这使股东们又把对CPA出具的审计报告给予很强的依赖性,他们在投资股票中把审计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如果CPA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必然会给股民带来金融投资的重大损失,尤其在当今我国证劵市场信息来源不对称状况。如果出现审计失败,更会使投资证劵的中小股民完全处于被动之中,这不仅关系到中小股民的投资意愿,重要的是审计报告的诚信会给投资环境带来重大影响。

    (二)CPA审计失去诚信与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CPA审计失去诚信的后果的严重性是难以估计的,由于审计的失败必然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这些由于CPA审计失去诚信带来的问题,最直接的反映是会危及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使金融市场的作用失效。审计失去诚信更使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更加处于被动的状态,因此,CPA审计失去诚信会和风险同时存在,使金融市场造成更大的决策失误。同时,由于CPA审计失去诚信,会导致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失效,使经济秩序紊乱。

    (三)CPA审计失败会损害事务所及CPA个人的发展

    如果CPA审计无论什么原因出现了失败,这不仅仅涉及到事务所的声誉问题。因为它还会因声誉问题而影响到事务所的业绩,从而影响到事务所的经济效益。但如果一旦CPA审计出现失败,而且是连本文由LWlM.COM收集整理续出现的话,受到伤害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市场中就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CPA个人的发展也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如果事态发展严重,就可能连事务所的存在都会严重受到威胁。在十年前,记忆犹新的安然事件,就是栽倒在CPA审计的问题中失败原因,由于有人怀疑安然的盈利模式,结果就在审查中就暴露了CPA的审计问题。

    二、CPA审计失败原因解析

    (一)CPA个人能力及素质的缺失

    作为CPA的审计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思想和业务水平,及敬业精神。由于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被审计的单位管理层就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商业利益的诱惑驱使会计师事务所去迎合管理层的需要,从而背离了公正的要求,从而导致审计失败。

    (二)CPA在审计主客体之间的委托关系缺陷

    CPA的存在本身是为了消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减少成本。当CPA职业服务的供给者和需求者进行交易时,表现在独立审计的委托关系中,就是经营者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给财产所有者造成损失。在这样有缺陷的委托关系中,审计失败、舞弊事件的出现则变得更加容易。

    (三)CPA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处理失衡

    中国目前的外部约束机制主要是政府的监管,约束CPA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则较少。从具体操作来看,起诉CPA的主体受到限制,以此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不作为诉讼对象,不接受集团诉讼。在公司的一系列的诉讼案例中,几乎没有任何人起诉CPA,CPA没有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法律责任,处罚力度更谈不上严厉,违规的成本太低。

    三、CPA审计失败防范机制

    (一)加强道德建设、行业自律,提高审计人员能力及素质

    CPA的职业道德依据《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这只是一般的原则,这对于执业行为遵循职业道德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应由相关部门出面,构建一套自律、他律的职业机制,强化行业监管职能,提高权威性;发挥政府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这样才能既保证社会的利益,又合理保证CPA的利益。

    (二)提高CPA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

    CPA应该充分认识独立审计是一项带有风险和重大责任的工作。CPA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按照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责任;通过继续学习,在职业竞争中保持适当的竞争水平。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明伦事件;重大过失;联合舞弊;准则遵守;法律责任

一、明伦事件回顾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系遂宁市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无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资产状况良好。周益明为收购明星电力,通过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完成明伦集团工商注册。明伦集团为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资金不能超过集团公司净资产的50%的收购资格,2003年3月,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应周益明要求,做出一份总资产27 亿元、净资产12 亿元的2002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并补充一份2001年度的假审计报告。由此,周益明完成“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非法占有明星电力资金达5.5亿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准则遵守情况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未能遵守执业准则,可从鉴证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方面进行分析:

(1)审计准则方面

1)李广文(原深圳市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坦诚做审计报告之前,没有核实明伦集团的真实性。可见注册会计师李广文执行业务之前没按审计准则要求了解被审单位及其环境。

2)李广文仅根据明伦财务的经理提供的底稿,进行汇总,没有对其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拿到公司资料的第二天,李广文就对一个号称资产27亿元的大集团公司做出了审计报告。可见,李广文在执行业务时,没有按准则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没有保持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提出怀疑。

(2)质量控制准则

原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李峰在没有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对这个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随后所长吴光影签字盖章。可见,中喜会计事务所没有遵守质量控制准则关于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

周益明承认以11万为报酬要中喜事务所做审计报告的目的是要使总资产达27亿,净资产10亿或是12亿。中喜会计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没有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三、相关责任承担

2006年12月1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深圳明伦集团和周益明合同诈骗罪成立,周益明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明伦集团处以5000万元的罚金。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收到财政部处罚,撤销深圳乾嘉德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吴光影注册会计师证书;暂停注册会计师李锋执行业务12个月;对注册会计师田洪斌予以警告。

此案件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只受到了行政上的处罚而没有受到法律上民事和刑事的处罚。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深圳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明伦集团进行审计时完全没有遵守审计相关准则,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致使周益明成功收购明星电力,国有上市公司明星电力资产被偷空。该会计师事务所在此事件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失,甚至有联合舞弊的怀疑,该事务所不仅没有保持最起码的职业谨慎,做审计时存在不良动机。

笔者认为,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就其刑事责任的追究,为了严肃行业对准则和法律的遵守情况,防止此类事情再度发生,秉着从严处理、以正行风的原则,可以有所考虑。

四、相关建议措施

为了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3)借鉴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阐述的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明确“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虚假财务报告”等具体认定标准。

(2)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机构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的裁定和实施权归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民事裁定和刑事裁定及其实施权归属于人民法院。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化,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将成为最终的裁判机构。不过,当涉及的诉讼案件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的时候,法院将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判定。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

(3)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总结

通过对明伦事件的研究和探讨,笔者认为法律比准则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明确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加大约束力度是目前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有力方法,同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规范行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道德水平,加强明确法律的监督,中注协财政部和司法部门联合监督、口径一致,共同寻找更好更有利的监管方法。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一定能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吕先锫.审计[M]四川: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审计;影响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必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下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要做到真实、完整,所谓真实就是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真实,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就是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必须纳入会计报表体系,而完整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由此可见,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对注册会计师正确发表审计意见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小规模企业普遍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根本没有内控制度的情况下,更要重视内控制度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以规避审计风险。不少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采用回避方式,不对内控制度作深入地研究与评价,只是做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底稿,以应付复核和检查,在对企业内控制度根本没有实质测试的前提下发表审计意见,意见类型主要是无保留意见及保留意见,很少有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本文就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是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的前提条件

一般认为构成财务报告公允、准确呈报的三道重要防线分别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审计师的审计。其中内部控制是一组程序,受到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的影响,合理保证了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合规性目标的实现。有效的内控制度能防止舞弊形为的发生,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内控制度是企业董事会和经理阶层为确保企业财产安全和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内控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事,因此,法律往往不作具体的规定,而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保障其顺利运行是管理当局的责任,对于具体的控制方式和程序只制定相应的规范。内控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根本作用在于衡量和纠正下属人员的活动,以保证事态的发展符合计划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标和计划对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价,找出消极偏差,采取措施得以改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资产的损失,保证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

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企业经营的目标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这点上看,健全内控制度必然是企业的内在要求。但不同的企业的价值取向或实现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国有企业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价值实现方式的理解不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较多地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所以,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相对重视。而小规模企业的管理当局对企业价值的实现方式的理解更多地局限于经济效益的增长,甚至个人财富的扩大,偏重于纳税影响,有的甚至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仅为纳税而异,从而对内控制度的建立缺少内在动力,有的甚至没有基本的内控制度,把一些经济业务不纳入会计报表体系。因此,在没有内控制度这个前提条件下提供的会计报表完整性是得不到保证的。

二、注册会计师在小规模企业审计中遇到的企业内控制度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弱化,控制体系不完善,使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信任度大打折扣

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小规模企业不重视内控制度的建立,习惯于行政指挥、家长制管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企业普遍存在没有成文的内控制度,即使有制度也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具体的内部控制更无从谈起。相关的内控关键点失控,不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注册会计师收集内部控制的证据犹如大海捞针、费时费力,难以保证审计效率和执业质量基本目标的实现,还有很多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尚未建立,更谈不上内控制度的履行。具体表现形式如:一是货币资金收付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无专职出纳管理现金,以致出现账面现金结存不符实际,同时有的企业银行账和企业账长期不符;二是材料收发没有相关手续,带来成本核算不实;三是销售结算环节失控,形成账外收入等等。

2.会计系统设计未考虑内控制度,会计凭证依赖的原始凭证履行形式上的手续,使注册会计师难以把握内部控制的实质

近年来,财政部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提供和披露都制定出具体的准则和制度,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已出台相应的规范,但对不建立内控制度的企业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和处罚力度。具体到每一单位的会计系统设计形成了五花八门的局面,使注册会计师对内控制度的评价难以形成一般性认识。

由于会计系统的设计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陋习,会计凭证依赖的原始凭证过于简化,因此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资料中往往找不出内控制度运行的有效证据,在财务会计报表中,只重视会计报表的提供,忽视财务情况分析和会计报表附注编制,只研究如何满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需要,少研究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加强内部管理。

3.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成文的内控制度,对同一被审计单位,不同注册会计师所作的评价有时大相径庭

不同的经济单位应具有不同的内部控制模式。大中型企业人员分工较为细致,内部控制程序也严密,而小规模企业为了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内控制度显得粗略一些。《独立审计准则第九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情况,注册会计师对不同的经济单位,如果企业没有建成内控制度,就缺乏评价的具体标准和尺度,就不能进行量化处理,仅凭抽象的专业性判断难以使人信服,一旦判断失误,将导致审计报告失真。

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审计的要求

首先,《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这是对单位建立内控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财政部于2001年6月至今相继出台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这些规范的出台,为企业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的一般标准,使企业具备了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条件。

另外,《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准则》《审计重要性准则》《错误与舞弊准则》《管理建议书准则》《小规模企业审计特殊考虑实务公告》等都对内部控制的测试、评价和报告做出了规定。在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不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了《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对注册会计师签定内部控制审核业务约定书、制定审核计划、履行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报告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评审提供了依据和准则。

因此,企业内控制度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测试评价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要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并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操作性,关键在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自我意识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要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审计程序,切忌走形式,只有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有正确的评价,才能为发表正确审计意见打下基础。

四、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评价结果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有决定性影响

小规模企业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很高,因其业务比较简单,审计收费低,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外勤时间往往较短,实施审计的程序可适当简化,对账面情况的审计难度不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把握对企业内控制度的正确评价,将导致审计意见错误,使审计报告失真,带来致命的审计风险。

《独立审计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了四种审计意见类型。注册会计师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价的基础上,确认企业的内控制度有效性后,才具备会计报表反映的经济内容达到完整性这一些要求。会计资料具备了完整性,所有经济业务内容都纳入了会计报表体系,注册会计师才能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小规模企业内控制度的评价多流于形式,在没有作深入细致的测试的情况下,简单信赖,仅根据账面审计的情况发表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很少出具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但小规模企业大多没有建立内控制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往往通过实质性测试来实现对其评价,所以带有很多的主观判断。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从企业内控制度的关键控制点着手,如货币资金的收付,存货进销存流程的相关手续等,通过测试评价,一旦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失控,企业往往会存在账外资产,收入不入账,账实不符等问题,直接带来对会计报表完整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很难通过追加审计程序来达到审计目的。由于企业内控制度失控,注册会计师无从全面了解审计范围,就无法确定审计范围限制带来的影响程度,故一般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更多地应发表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对企业存货的核实,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监盘程序。如存货不能核实,应视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当企业账面存货金额很小,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重要性标准以下,一般可不予披露,但这是建立在对内控制度确信有效的前提下。如企业内控制度失效,大量账外存货已转移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失控的内控制度前提下很难做出存货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发表保留意见和无保留意见都会带来很大的审计风险。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 审计风险

一、审计失败带来的后果

审计失败,一般是指审计人员由于过失未能发现财务收支及财务报表中的虚假不实,未能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系统、规范方法进行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组织经营,出具或披露了不当的审计意见,致使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由此导致审计失败。审计失败会造成以下几方面不良后果。

1、造成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由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不能够了解到被投资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严重误导,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不仅不能实现增值,还有可能“血本无归”,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

2、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形象

由于接连的审计失败案,使得整个行业陷入了信任危机,尽管舞弊和欺诈的只占少数,但影响到的却是整个行业的声誉,出现了对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质疑的现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受到冲击。

3、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利益

审计失败的发生,轻则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受损,失去潜在的客户市场,业务范围萎缩;重则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乃至破产,其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失败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同时,注册会计师本人也将被取消从业资格,吊销资格证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审计失败的发生,不仅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形象,也损害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更扰乱了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深刻剖析其成因,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审计失败案件的发生。

二、审计失败的成因

1、审计主体自身方面

(1)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审计独立性。审计独立性的丧失,意味着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将被质疑,审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保证,进而导致审计失败。例如,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应收账款的询函证应由注册会计师统一发放,统一收回。而在银广夏案件中,审计人员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证函交由公司发出,并且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这就使注册会计师未能完全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某些要求,而丧失审计独立性而致使审计失败;又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不够,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事实上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驱使下,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迎合管理层的需要,丧失审计独立性,从而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导致审计失败。

(2)审计人员缺乏应有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审计准则及其职业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才能发现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避免审计失败。但现实生活中,由于注册会计师未能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未能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审计的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未能恰当地运用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未能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缺失,进一步引发审计报告的失真。

2、审计业务流程方面

(1)制定审计程序不恰当。程序制定的不恰当一般表现为:在错误的时间及地点执行错误的程序;使用错误的证据或证据使用的方法错误;审计程序计划与审计程序执行不能有机的结合,导致执行审计程序不规范、不认真。审计人员如果没能实施正确恰当的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就没有一个正确的工作行为指导,致使审计人员在落实审计方案中草率马虎不严肃。

(2)对客户经营状况了解不到位。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注册会计师若不严格谨慎地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委托的目的进行深入了解并预测,客户的经济状况不佳,可能从接受委托开始就上了被审单位的圈套,可能影响管理阶层的诚信,出具的审计意见的合理性将产生重大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3、被审计单位的原因

(1)被审计单位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的缺陷严重影响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内部治理结构大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缺乏权力监督制衡机制,造成很多公司管理者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集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形成一人大权独揽局面,使得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决定着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的扭曲,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可能性,从而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

(2)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表达不真实。企业通过粉饰财务报告来虚升经营业绩可为企业及其经营者和员工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使这些利益主体有了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虚假资料直接影响审计评价公允性,甚至造成判断错误,由此产生的审计报告不能真实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3)审计合谋。审计合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丧失应有的审计独立性,迎合被审计单位进行财务造假,歪曲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而做出的虚假证明或虚伪陈述,欺骗审计委托人和社会公众并从中获利,最终导致审计信息失真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被审计合谋大打折扣,大大的增加了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注册会计师这个行业面临诚信危机。

4、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在我国审计市场中,大量的小规模事务所为了“生存”,它们不断地压低审计费用,从而很难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在不完善的竞争环境中,这种价格战是必然会出现的,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压低审计费用,由于审计时间及成本的限制,审计人员就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使得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大相径庭。

5、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完善,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很笼统,不容易操作。民事责任即强制注册会计师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民事责任不完善,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成为可能,令其造假成本小于造假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注册会计师的侥幸心理,助长了虚假报告的产生。

三、规避审计失败的措施

1、提高注册会计师素质

就注册会计师而言,一方面,完善个人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合理规避风险,保持谨慎的执业作风,掌握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本领;立审为公、执审为民,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本领;严于律己、拒腐防变的本领。另一方面,提高和具备的业务技术能力,增强自我学习意识,在实践工作中要不断检验与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掌握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库,强化信息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应用,注册会计师提升自身素质将直接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完善我国会计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制度,重视对审计人员的工作管理,强调对注册会计师的雇佣、督导、分派等方面的内容,树立全面质量管理的现代化观念;内容上注重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胜任能力的检测,认为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具备的不可或缺的职业操守;同样也重视业务承接与监控,认为控制业务承接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审计人员工作的顺利有效展开是密不可分的。

3、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改革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朝着运作规范化、竞争公开化、发展规模化、合作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而合伙制表现出了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诸多优点,所以合伙制应该是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理选择。逐步取消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进一步完善适宜合伙制发展的法规制度,尽快建立分别适用于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并对现有的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章制度中的有关合伙制的条款进行修订,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尽早使相关法规制度完善出台,为这种组织形式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大力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

4、优化审计职业环境

(1)完善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机制。应当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和机构。在明确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一般过失责任、重大过失责任、欺诈责任,为法院对其判决提供依据。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鼓励民事诉讼,法院应积极受理投资者诉讼案件,使众多投资者成为自发监督证券市场的一股自律性力量。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涉及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极其低微,使会计造假和审计舞弊之风愈演愈烈。因此,完善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机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对审计失败的防范起着“经济警察”的有效监督作用。

(2)改进审计收费制度。改变现行的审计付费方式,根据审计质量决定是否付费,并加强监管,严格处罚超低价收费的不当竞争行为;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披露的信息质量;改善审计收费自律机制,建立真正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伙伴关系。强化行业协会建设,建立专业委员会,引入专家指导制度;实施审计收费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并配以信息反馈制度。

(3)净化审计人员职业环境。创造良好的审计人员执业环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有着无可厚非的重要影响。首先会计环境的净化离不开建立健全良好的政治法律环境,以及会计制度的完善,因而要继续推行并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其次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加重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 会计信息 审计收费 审计质量 审计成本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市场充分公平竞争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民间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审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为甄别信息质量需要审计鉴定服务,独立审计人员为自身经济利益提供审计产品,这样,独立审计领域便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市场,审计费用是该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价格。

民间审计中审计需求方与审计师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关键特征是委托方的利益与被委托方的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被委托方的行为,甚至对被委托方工作的监督也有困难,只能通过报酬等间接影响被委托方的行为。作为人的注册会计师,审查见证委托人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并提出审计报告,其可靠、相关、合法的审计意见正是委托人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审计报告是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属于人掌握的信息,也即所谓的私人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委托人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如果想获得这种审计信息,就必须付出信息费用。审计成本、审计收费、审计报告价值(质量)三者均为注册会计师努力程度的函数。审计收费与审计成本之差即为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注册会计师必将使其收益最大化;审计报告的价值与审计收费之差,是委托人的收益,即为所谓的“消费者剩余”,委托人必将使其最大化。但是,审计成本、审计报告的价值都是一些相当复杂的东西,例如,审计报告的价值(质量)必须由审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经济后果来显示。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仅有委托人本身,还包括银行、潜在的投资人、政府有关部门等。问题是什么是经济后果?如何计量?这就涉及到审计制度、会计制度、法律制度等等最基本的东西,如审计信息成本与收益计量,信息使用者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等。在前述三者中,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密切相关,但只有审计收费是最直接、最显性、最好控制与计量的,是双方可以通过谈判确定的东西,而审计成本是审计师的私人信息,审计双方无需也不可能去共同关注。具体讲审计成本是指审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及预计要发生的潜在成本,其包括两部分:(1)直接成本,即“审计产品”费用。包括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费用等。“审计产品”费用的多少随委托人的特征而定,一般取决于委托人规模的大小、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总体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2)风险成本,即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预期损失费用随被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增加。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是决定该种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一项审计业务所花费的审计成本也是决定其审计收费的客观基础。投入审计资源越多,越容易形成优质的审计服务,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以高审计收费作回报,同时,合理的审计收费又为审计资源的投入提供了保证。因为合理的审计收费有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而雄厚的人力资本正是保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根本所在。在专业胜任能力既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违约行为的概率显然取决于其实际投入的资源。这样,成本、质量、收费相互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投入的审计资源即以(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本)则要受审计收费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收费过低的状态下持续经营下去,绝不是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一方面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偷工减料,降低直接成本。审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计证据的搜集和分析的过程,审计证据的搜集需要成本。在审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降低审计证据的质量和减少审计证据的搜集数量来降低直接成本。但审计证据的不足可能严重降低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和舞弊的概率,审计质量下降,审计风险增加,从而会使风险成本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制度环境下,审计风险成本履行的概率极低。我们经常听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很少听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只重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一般不需考虑民事赔偿责任。尽管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但风险支出几乎没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审计收费时,往往只考虑直接成本,这也是造成审计收费过低的主要原因。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履行风险成本的话,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成本并不随审计收费的降低而降低,这样审计收费过低就会使总成本得不到补偿,低质量低效率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被挤出市场,审计收费便会提高,使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壮大。

由上述可知,审计收费是激励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参考文献:

[1]李现宗,张海英,毕治军.审计收费的经济学思考.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0期.

[2]刘建秋,宋晓莉,肖光进.民间审计收费的经济分析与展望.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财产独立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优化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7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数据,2014年1月至4月,4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共为2,53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标准审计报告2,450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5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份。可见,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84份,占3.31%,非标报告的数量和比例都较2012年度(89份,比例为3.57%)有所下降。

上市公司比较喜欢标准审计报告这样的审计结果,但那2,450份标准审计报告对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就一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吗?因为从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到我国红光实业、黎明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舞弊案大大削弱了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的信赖,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经过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注册会计师却没有客观公正的指出其舞弊现象。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审计的结果偏向被审计单位也就是上市公司,对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错误或舞弊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模式是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费用等问题。但由于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很多时候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一)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产生的,审计关系的产生源于公司的委托关系。审计人、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三方组成独立三角关系。审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审计人应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

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由公司的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虽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股东大会是委托人,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而控股股东又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的管理层重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100家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董事、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裁或者财务总监,只发现4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没有重合,重合率占了样本总体的96%。这样身为委托人的股东大会就不能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成了大股东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大股东又参与公司管理,管理层既是公司的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监督者。这样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都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审计委托模式中的稳定三角关系变为了直线关系,使审计人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最终,独立审计不独立。

(二)实际委托方缺乏审计意愿。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客户、政府部门和潜在投资者等。为了保护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必须进行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成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委托人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他们很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对大股东而言,财务报表审计没有实质意义。如果不是公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不可能花冤枉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审计自己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因经济利益使独立性受损。在我国,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一些公司名义上是由股东大会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实质上注册会计师的选聘仍是由董事会具体执行,股东大会只不过履行批准的程序。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管理层不仅有权决定聘请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权决定审计费用的多少及何时支付。这种委托模式直接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形成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被客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雇佣,从而两者之间形成一种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

在我国,目前审计市场是买方市场,审计市场竞争过度,市场的审计资源有限,而市场的竞争者众多,而且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执业质量、人员素质差距不大,竞争激烈。在如此严峻的市场环境下,生存问题已取代独立性成为注册会计师的首要考虑。这样是否有客户、审计收入多少决定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生存。审计收入多少是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出具审计报告的重要因素。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来源,可能会出现要挟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如果前期审计费用未予结清,且金额较大,则注册会计师易受经济利益威胁而影响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得不在一些问题上做出让步,损害独立性。

二、改进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

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的关键就是使委托人与被审计人真正分离,委托人正确的行使审计委托权,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不存在经济联系。对于独立的审计委托人,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另一种是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

(一)从公司内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建立审计委员会(余玉苗,2000),即在上市公司内部成立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委托人,由其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这种形式有一定的困难,这主要是由于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它的经费、独立董事的报酬实际都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内部,他们很难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独立,经常会受制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这样,我国绝大多数公司为满足上市的要求而聘请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懂事”,往往只起到“摆设”的作用。总之,建立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并不能优化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达到预期的效果,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二)在公司外部确定一个合适的机构作为审计委托人。这种思路能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失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的权力,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再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也就无从对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施加影响。这种思路主要有三种具体实施模式:

1、财务报表保险模式。财务报表保险模式是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并支付审计报酬,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于因为财务报表的不实陈述或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赔偿。这种模式在我国不太适用,因为如果强制实施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负面冲击,出现保险公司垄断,同时不能防止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也不能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此外我国缺乏发达的风险评估市场,不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

2、由证监会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是指由证监会设立的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此模式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和监督权,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证监会,由他根据招标决定费用的发放。这种模式主要缺点是证监会是国家机关,有时候会为了刺激低迷的经济,或者为了宏观调控,可能会对一些审计结果有偏好,同时还会导致证监会权力膨胀,容易出现证监会官员的寻租行为。如果采用此模式,需加大监督成本和反腐成本。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这种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审计委托人,采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上市公司每年将审计费用上缴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他根据招标情况决定费用的发放,注协对由其委托的审计业务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管。这种模式的主要缺点是,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关系密切,例如事务所的所长或注册会计师可能是协会的会长,这样在招标时一些事务所有优势,会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中注协严格来说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协会组织,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带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受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容易受政府的影响。

对于由证监会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审计委托权的模式,笔者还是比较赞同的,二者都用招标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和规模化发展,并且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证监会具有权威性,易于监管和制约,注册会计师协会比较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拥有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检查权,具有实务可操作性。如果采用这些模式,要创造条件抑制其缺点,如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加强反腐。当然,也可以将这两种模式结合起来。

优化现行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有着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改善民间审计环境,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哪种模式符合我国国情,能发挥最好的作用,还需要下功夫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黄一鸣等.关于现行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及重构的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