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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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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风险

一、相关背景和制度介绍

21世纪以来,美国的安然、安达信、世通等多家知名的企业、事务所不断被曝出企业存在有严重的财务舞弊问题,这些财务问题与企业自身内部控制机制失效密切相关;我国中航油、银广夏、万福生科等企业也频频曝出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的漏洞,进而也对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可以看出,由于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健全,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只是流于形式而非真正地起到控制和预防的作用,导致大量财务报告欺诈案例是由内部控制的失效引起的,严重影响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公允表达。

2008年,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等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成为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求他们公开披露企业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财报审计业务进行的同时,需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活动。2014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企业内控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使得企业的内部控制逐渐得到完善,内部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前对企业的舞弊和重大错报起到遏制作用。财务报告重大错报和舞弊的发生要求审计工作能够发现问题的源头,在错报和舞弊发生之前就被遏制,使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是目前企业界推崇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结合所能达到的最高目标。

二、相关研究情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单一审计意见影响因素的研究较为广泛和深入,但针对于内控审计意见和财报审计意见之间的对应关系,大部分研究仅从实证研究角度证明了二者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并从规范研究角度研究了二者之间关系的理论基础。然而,对于两者间意见类型有时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一般仅从两者理论基础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来探讨,说明两者有存在明显差异的理论可能,但是并未探究这一差异在实务中存在的现实影响因素和原因,缺少结合案例对于出现这一差异的影响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的研究。根据《审计指引》的规定,如果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该意见对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但是通过查看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现,然而个别公司并未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否定内控审计意见下出现的标准财报审计意见

我国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则是在近几年来才规范起来。如果一家企业在某个年度收到了标准的无保留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否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一般认为虽然审计机构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问题,但一定会有修改意见和整改措施,以保证财务报表是有效的。基于内控审计的基础是有效性,而财报审计的基础是公允性,二者在理论基础层面有交叉也有不同,因此对于二者意见类型的明显不一致,应当辩证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

在2015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否定内控审计意见与标准无保留财报审计意见同时出现的情况如下:

在沪深两市中,2015年年报为否定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下出现标准无保留财报审计意见的公司有以上五家,其余有很多非标内控审计意见下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报审计意见,因为典型性的原因暂不讨论。

四、具体审计风险

(一)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的风险大小

在非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控制风险很大,在这一情况下出具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其审计风险是相对较大的。

由于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在模型下,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很可能直接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大小。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审计风险大小加以重点关注,评估可能出现的审计风险,特别是由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所带来的财务报表中存在潜在的未被发现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二)故意以较差内控审计意见掩盖财务报表中的问题的可能性

在这一情况下,有很大的以较差内部控制意见来掩盖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问题的可能性。一家企业确实存在重大问题,但是在治理层与审计师之间存在沟通,审计师出于其他利益的考虑,这一情况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审计意见的购买行为,审计师作为理性人,有时会认为如果认同购买行为个人收益很大,但是完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风险也很大,为了降低风险仅出具一份较差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并同时出具标准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这一情况下,王慧莉(2015)认为其对股价的影响远远小于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所带来的影响。

这样,审计师可以表示,自己确实关注到了企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出具了合理的建议,监管层看到确实有一个较差的审计意见,很有可能放松对这一公司的监管力度,认为其信赖过度的可能性非常小,从而让该情况逃避管理层的监管,很有可能原本应当同时出具的是非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以XX公司为例,分析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下的审计风险

XX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在2015年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描述内部控制缺陷是有这样几条:

首先是公司未能定期执行资产减值测试,或在资产减值评估过程中未发现已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但是又提到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已经做了恰当调整,将财务报表问题转移到内部控制上来,从而实现了避免了财务报表的问题表现。

第二是部分子公司的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或者未核对原始凭证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整报表后仅仅将其列明为内部控制问题,基于收入舞弊的基本假设,会计师很难保证在发现部分子公司收入确认的问题后,已经解决了所有子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反而存在更大收入确认问题的可能性,财务报表的审计风险程度很高。

第三是公司未能在执行内部控制监督过程中有效的执行与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评价缺陷重要性的相关程序,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上述重大缺陷影响了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且未能整改。这一问题对于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是致命的,然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仅将其放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最后,明显是将问题弱化影响,以保持股价的相对稳定。

因此,我们有较为充分的理由怀疑,在XX公司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大的可能未被察觉或者公开的审计风险,事务所有很大的可能性通过出具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来弱化和掩盖财务报表上所存在的可能的重大错报。

以上分析仅从学术角度进行推测,实际情况非常复杂,不能以简单的逻辑推测来说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这里的目的是为了提醒注册会计师加大对这一情况出现时伴随的审计风险的关注。

五、结论和不足之处

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存在重大不一致的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多的加以关注。原本认为企业如果出现了一个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本身审计风险已经得到了有效“释放”,但是仍然存在文中提到的情况,即审计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另一审计意见的补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企业经营状况恶劣程度的表达,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的有效披露。

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情况下的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可能存在的财务报表问题的“弱化”表达。同时需要警惕在这一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整个市场的情况做出分析,得出有更高说服力的结论,同时难以对分析中认为可能出现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做进一步的案例,将在未来继续完善论文体系和相关内容。(作者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亚太实业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R].西安.

[2]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亚太实业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R].西安.

[3] 王慧莉.内控报告类型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类型不一致时挽回投资者信心的策略研究[J].财税研究,2015[30].

[4] 何芹.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及内部控制自评结论――比较分析与数据检验[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02):48-53.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清产核资程序与一般年报审计程序的对比,简略论述了清产核资审计的程序、重点,与年报审计的异同以及难点等。 

 

 

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谓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清产核资工作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或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实施。例如,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均可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所以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是特殊目的审计,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年报审计的区别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与年报审计不同,它是在企业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着重对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内容、过程、法律依据、清产核资资料和资产产权真实性以及财产损失依据进行鉴证。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是伴随着清产核资工作而展开的,主要与年报审计有以下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 

年报审计的目的是对公司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等“三性”发表审计意见:即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而清产核资审计的目的是对企业清产核资基准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核实,并对企业核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及申报待核销净损失的处理预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 

2、审计范围不同 

年报审计的范围为公司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帐簿及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包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清产核资审计的范围为国有企业的基准日会计报表以及涉及资产管理、财产损失认定、勘查、资产产权、价值鉴定和资金核实、债权验证等多方面的资料。即清产核资所审计的范围要比年度审计范围更加广泛、更加细致和明确。

3、审计依据不同 

年报审计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应会计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清产核资审计的依据除上述依据外,还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审计的重点和要求不同 

清产核资审计中,我们在计划时不确定重要性水平,而是在基准日会计报表帐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企业实物资产的清查和企业债权债务的核对、询证以及对企业损失挂帐进行核实,协助和督促企业取得损失挂帐所必须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提供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明,并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重点包括(1)货币资金:帐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帐外现金;银行未达帐是否正常。(2)应收款项:是否真实存在,坏帐损失按新、老制度确认依据等。(3)存货:帐实是否相符,存货所有权认定,是否有积压、残次存货等。(4)固定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对盘盈、盘亏、租出、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报废或转让出去的资产的清查等。(5)在建工程:长期挂帐但实际已经报废项目等的清查。(6)对各项待处理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申报审批程序及处理意见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查。(7)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的认定工作。 

5、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多 

年报审计是按照业务循环或会计报表科目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测试,采取抽查方式对会计报表余额进行认定;清产核资审计,主要是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帐务清理审查,资产核实清查,重估价值鉴证,损益认定审计,结果申报审计,资金核实审计,帐务处理审计,完善制度审计等。特别是对资产损失按原制度和新制度分别就确认证据、条件等要进行认定。 

6、重视资金核实、实物资产的盘点、价值鉴证工作 

年报审计时,由于时间等因素,我们通常依据公司或企业提供的资产盘点清单认定帐面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清产核资审计时,我们重视实物资产的抽查盘点工作,关注因实物资产的毁损、报废及其他原因形成的潜亏情况,同时,年报审计时对往来款项一般是函证部分大额款项,在清产核资审计时,我们要对往来款项逐一函证,落实款项的真实性和存在性,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确认债权关系。 

7、审计调整 

年报审计中,我们对于超出重要性水平的事项提请公司或企业调整有关帐目,并相应调整年度会计报表。如果公司或企业拒绝调整,我们将视未调整事项对整个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出具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审计时,我们不考虑重要性水平一律按要求调整,但企业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以及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处理完毕后要上报处理结果。 

 

三、结束语 

清产核资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摸清企业经营性资产“家底”;全面清查核实各项资产损失情况,依据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创造条件;全面清查核实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已改制企业剥离、托管的国有资产;做好资不抵债或难以持续经营企业的清查工作,为国有企业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打下良好基础。严格地说,清产核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和必经途径,是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基础。随着清产核资的广泛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的新拓展。在国有企业分立、重组、改制和主辅业分离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过程中,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也将在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1、审计范围

为准确反映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盈利状况,合理确认资产重组价格,一般应委托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分别进行评估和审计。资产重组评估的目的主要是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确定目标公司某一评估基准日的资产价值;而资产重组审计并非只对目标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收购方为全面评估目标公司,准确进行效益分析和收购成本估算,更看重的是目标公司近几年的经营情况和未来资产价值,所以往往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以便决策层作出正确判断。另外,上市公司根据证监会和沪深两地交易所的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资产重组中应披露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和上一年度的损益表(利润表)。因此,资产重组审计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

资产重组从目标公司性质上可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和非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我国目前除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外,其他企业执行的仍是行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对企业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的计算影响较大。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按五年摊销,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行业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当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出现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或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因各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如果收购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目标公司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那么就必须明确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是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还是按收购企业的要求改为《企业会计制度》。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企业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般由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当一个公司拟收购目标公司原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目标公司通过吸收股份,使拟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控制方时,收购成功与否尚不得知,故对目标公司应按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另外,收购方在受让国有股权时,按有关规定,目标公司要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故采用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较妥。

第二种做法:按拟收购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审计。该种观点认为按财政部有关合并会计报表规定,若收购成功,目标公司将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规定执行拟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同时拟收购方在作投资战略决策、分析收购成本和收购效益时,若按目标公司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报表分析,由于与拟收购方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不一致,致使决策难度较大、甚至会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按照拟收购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进行审计,以便收购方进行相关的经济决策;若收购成功,则可及时准确地计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目标公司也能及时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调账,不会造成重复的工作量。另外,在进行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重组审计时,为公允反映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和财务状况,公平计算合并后各方股权结构,也需要一致的会计政策。该方法也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所采用的方法。

上述两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考虑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问题。第一种方法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真实性与客观性原则,也符合国家对国有股转让的有关规定,但是若收购方收购成功,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则与按收购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计算的净资产及盈利水平相比,可能会出现巨额差异,不利于收购方作出正确决策。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收购方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决策,能提供收购方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所要求的有关财务数据,但是该方法与目标公司现行会计政策不一致,有擅自变更会计政策之嫌,是一种特定假设条件下的审计,不能真实反映目标公司原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笔者认为,审计的会计制度基准应与委托审计的目的相配套,在资产重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资产重组形式建议委托方明确审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对收购股权或单方增资后达到控制程度、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资产重组审计,应建议按收购方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并出具特定用途的专项审计报告。对收购方收购投资者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但未达到控制程度、受让国有股权的审计,应建议按目标公司原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资产重组委托审计的主体及目的

重组目的不同,资产重组形式也各不相同。资产重组形式一般有控股兼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参股投资等。股权收购实质上是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为了解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因此,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为股权收购方与转让方,并不一定是目标公司董事会;因目标公司原股东单方增资或目标公司吸收新股东,为计算新的出资价格而对目标公司进行的审计,其委托审计的主体应当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为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对合并各方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为合理确认合并各方净资产,作为计算合并各方原股东在新公司中股权结构的依据,所以其委托主体应为各合并主体董事会。

三、资产重组的审计方法

由于资产重组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因此,在审计中应结合委托方确定的会计制度基准进行审计,在审计前期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与委托方明确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制度基准。在按收购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时,由于与目标公司原会计制度基准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在一般年报审计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政策调整的审计,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模拟追溯调整。

四、审计报告形式

综上所述,资产重组审计应采用的会计基础基准和审计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年报审计,其审计报告形式应是专项审计报告形式。

1、收件人:资产重组审计收件人一般应为拟收购方与出让方;若收购方受让国有股权对目标公司达到控制程度、收购股权或目标公司增资吸收新股东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则审计报告收件人一般应为目标公司董事会。

2、因资产重组的审计报告是特殊目的审计报告,故在报告引言段应说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在意见段中说明所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该基础进行公允表达。

3、应在报告的说明段说明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专项报告仅供委托方可能实行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参考用,不应用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专项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五、资产重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委托关系,独立性,重构

一、审计委托关系的历史变迁

(一)西方审计委托关系的发展过程

民间审计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便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客观的对企业经营者的委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评价。此时建立起来的审计委托关系主要涉及三方:企业股东、企业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但是随着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安然等重大事件的发生,使这种三角关系的弊端逐渐凸显出来。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公司内部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聘请企业的经理层,实际上造成了人和委托人集一人之身,严重影响了审计师的独立性。

针对三方审计委托关系的局限性,西方学者有以下几点改善意见:第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先后在20世纪60年表公告, 规定各大公司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师审计由审计委员会选定聘请,其参与公司经营责任的调查;第二, 美国学者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一个分支机构-外部审计服务部,通过管理审计招投标来决定审计合约,选择管理当局以外的人代表公众的利益;第三,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美国纽约大学的罗恩教授为代表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影响最大。企业的委托人通过给企业财务报表投保的形式支付保险费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的类型调整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这种模式使审计师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

(二)我国审计委托关系的发展过程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之后,中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审计发展提供了沃土。最初,审计理论主要是从西方引进过来,但是经过百年历史的发展,针对三方委托关系的弊端,我国学者对审计委托关系理论发展也作出了贡献。

刘明辉、张宜霞( 2002)认为,仅仅依靠市场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以期建立良好的审计关系模式,用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刘慧芬( 2005)认为,通过在审计关系中加入第四方—公共审计服务中心改善审计委托关系,扭转审计市场的消费导向,适当的政府干预有利于增强权威性,形成高效的制衡关系。李四能(2007)认为借助政府干预的强制力量,采用“审计监管中心”和“分类分级管理”模式,改革不合理的审计委托模式,提高审计独立性。王俊秀(2007)通过证监会统一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上市公司的报表审计业务,通过招标形式聘请事务所进行报表的审计,提高审计师独立性。郝树芹、王建琼( 2007) 通过分析指出,“政府招标”审计委托模式满足从源头上解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委托方的问题, 但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数过多,又带来了以低于审计成本报价来中标的新问题。

二、文献评述

国内外目前对审计委托关系重构主要是打破原先的三方结构,试图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在插入一个独立的第四方(政府机构、社会中介等),以求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的确,这种四元结构使审计师的独立性大大的增强,但是在独立性增强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此带来的新问题。

(一)费用的结算问题。四方审计关系必然涉及独立第四方和事务所审计费用确定的问题。中介机构如何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以及中介机构的费用,尤其是社会中介机构,如保险机构,如何确定收取年报审计保费的费率以及保额,并合理确定支付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这是四方审计委托关系架构没有被实务采用的重要因素。

(二)年报披露时间的延误。四方审计关系,尤其是西方的财务保险审计制度,保险中介收取的保费受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而调整。这意味着在临近年报披露的时间段,可能出现由于审计报告的类型不同导致保费收取的重新界定,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其中若出现沟通交流问题,必然导致不能及时的出具审计报告和延误被审计单位的年报的及时披露。

(三)审计成本增加。审计关系关联方的增加必然带来审计成本的增加,审计关系中承担中介关系的第四方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被审计单位的成本费用。审计委托关系四元结构虽然大大提高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但是也带来了新的审计问题,使理论上的架构很难在审计实务中得到运用,这也是中外注会审计一直沿用三方审计委托关系架构的重要原因。

三、总结

从审计委托关系的中外发展历程可以看到,都是从原来的三方审计委托关系向四方审计委托关系转变,审计师独立性得到了提高,但是新的委托关系产生了新的审计问题,针对四方审计委托关系的缺陷提出自已的一点意见。

(一)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改进。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按月平均计提企业的年度审计费用,这样可以使增加的审计成本得到分摊,均衡的反应在企业的整个年度经营期间。

(二)合理确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避免由于收费标准的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审计实务中可以参考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在审计收费的问题上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报表的相关金额指标确定一个基率范围来计算收费。在保险财务制度下,也可以根据这样的相关金额确定一个保险费率的范围,根据审计报告类型的不同,在确定的保险费率内选择一个合适的费率来计算年报的保费。

参考文献:

[1]裘宗舜, 郑佳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探讨[J].财会月刊 ,2005(3)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一、三套分录法的指导原则和一般做法

三套分录法,是指在调整前期会计事项时,对同一笔会计业务,分别编制调整账务、调整资产负债表、调整利润表(或利润和利润分配表,下同)三套调整分录,分别在会计账和审计工作底稿上进行调整的方法。该方法的一般做法是:

1 分工。年报审计的账表调整,由审计人员提出,被审计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同意后,由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调整分录,由企业会计人员负责调账,审计人员负责调表。

2 先调表、后调账,保证账表衔接。审计人员凭调表分录调整财务报表,并以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审定表)作为审计报告的附表,企业会计人员则根据调账分录编制记账凭证调整账务。账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分别编制调整分录,各自独立调整,但必须保证调整后的账表相衔接。

3 针对不同调整对象分别调整。年报审计的账表调整,应调整损益、利润分配影响的累计数和报告年度年初或期末的资产、负债科目应有余额与实有余额的差额。调整账务时,损益科目和资产负债科目可以相互对转;而调整财务报表,除调整不同报表的分录必须分别编制、损益项目与资产负债项目不可相互对转外,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期末余额,调整年报利润表的上期金额、本期金额,也必须分别编制调表分录,各编一套,分别调整。因此,编制审计调整分录表时,都必须清楚注明调整对象,比如在“审计调整对象”栏注明“2×11年度账务”、“2×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年初数”、“2×10年度利润表本年数”等等。

审计调整分录表是作者参照记账凭证的原理,结合调整账表实际需要设计的一种审计工作底稿,其参考格式示意如表1。

二、调账分录的编制和处理

年报审计调账,一般是指调整报告年度下一年(简称新年度)的账务。调整分录为,

(1)调整增加报告年度及以前的利润(或亏损,下同),应按其对损益的累计影响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减报告年度及以前的利润(或调增亏损,下同),作相反分录;(2)因调增利润而需要相应调增所得税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的,作相反分录;(3)因调增利润而相应调增利润分配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调减利润分配的,作相反分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可以不作调整利润分配的分录)。(4)月度终了,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调整事项不涉及损益的,应直接调整相关科目;对纯属损益科目使用不当的,不作账务调整。

如果应调整的属于以前报告年度(不含报告年度,以下简称前期)的重大事项,在报告年度错误地按当年事项进行了处理,在年报调整时,应编制分录冲回报告年度处理的金额,涉及损益的,也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然后再按规范要求调整有关项目。

调账分录编制后,由企业代表(一般为财务负责人)签字或企业盖章表示同意,复制两份,一份由审计人员交企业会计人员并由其在“调整分录接收人”栏签字负责调账,另一份由审计人员作底稿备查;企业会计人员接收调账分录,应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与日常记账凭证一起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审计人员还应提请会计人员将调账结果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表衔接。

三、调整资产负债表的调表分录

调整资产负债表,不论是调整“年初数”或“期末数”,凡调整事项涉及损益的,均计入“未分配利润”项目:

1 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1)调增前期净利润(或调减前期净亏损,含调减所得税,下同),借记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减前期净利润(或调增前期净亏损,含调增所得税,下同),作相反分录。(2)因调增前期净利润而补提法定盈余公积的,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盈余公积”项目;减少利润分配的,作相反分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可不作调整利润分配的分录,但应与调账分录取合一致,下同)。(3)调整项目不涉及损益的,可编制调表分录直接调整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4)如果应调整前期事项已误作报告年度事项进行处理的,亦应编制调表分录冲回已处理的金额。

2 调整年报资产负债表“期末数”。这类调表分录与以上调整“年初数”的分录基本相同,不同点有;(1)上述调整“年初数”分录中“前期”应改为“报告年度”;(2)“冲回已处理的金额”事项不存在;(3)调整分录又分两类,一类是专用于调整更正报告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和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后应调整事项的分录,另一类是因调整“年初数”时需要同时调整“期末数”而编制的调表分录。

四、调整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的调表分录

(一)调整利润表的调表分录

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不设利润分配表,调整利润表时,凡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均计入“净利润”项目。这时,调整分录“净利润”项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增加,贷记发生额表示减少。

1 调整利润表“本年数”:(1)调增报告年度净利润按应计入报告年度的金额,借记“净利润”项目,贷记有关损益项目;调减报告年度净利润作相反分录;(2)调整利润表相关项目,净利润不变动,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损益项目之间对转。

2 调整利润表“上年数”:调整利润表“上年数”的分录,与调整利润表“本年数”的分录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有计入调表分录的金额,只限于报告年度前一年的应调整损益的金额,应计入报告年度前一年以前或应计入报告年度损益的金额,均不得计入利润表“上年数”调整金额。

(二)调整利润分配表的调表分录

现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仍保留利润分配表,因此审计时发现存在应调整事项涉及利润分配表时,也应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利润分配表时,凡涉及净利润增减、利润分配增减的,其对应项目均为“未分配利润”。这时,调表分录“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增加,贷方发生额表示减少。

1 调整利润分配表的“本年数”:(I)调增报告年度净利润的,按应计入报告年度的金额,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净利润”项目;调减报告年度净利润的,作相反分录;(2)调增前期净

利润的,按前期累计数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调减前期净利润的,作相反分录;补提或冲回前期法定盈余公积的,借(或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贷(或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3)补提报告年度盈余公积的,借记“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项目;冲回已提盈余公积的,作相反分录;(4)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补提或冲回三项基金的,可参照补提或冲回盈余公积处理。

2 调整利润分配表“上年数”。(1)该分录应与调整该表“本年数”的分录基本相同,不同点为调整净利润或利润分配的,均只限于报告年度前一年的应调整金额;(2)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时,则应为报告年度前二年及以前的累计金额。

有利润分配表的企业,年报审计调整时也可将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合成一张表调整,涉及资产负债表的项目时,均计入“未分配利润”项目。

调表分录也应复制两份,一份审计人员作为底稿据以调表,另一份交企业会计人员备查。

五、调表分录的汇总和审计调整工作底稿及审定表的编制

1 汇总。如果调整笔数较少且已编制调整分录作为底稿,则调整分录汇总表可以不编,但如果调整分录较多,则可参照会计上科目汇总表的做法编制调整分录汇总表,或者按照《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写“账项调整分录汇总表”和“重分类调整分录汇总表”。

2 编制报表审计调整工作底稿。该底稿在底稿指南中正式名称为“试算平衡表”,底稿指南中设“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表”和“利润表试算平衡表”两套定式表格。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非标性意见 监管

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可以反映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差异,进而反映上市公司的质量。反映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高低。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06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分析,探寻2006年审计意见所表现出来的新统计特征及相应的信息含义。

一、200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总体分析

2006年年报显示,在已审计的1457家上市公司中,150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上市公司的10.30%,比2005年的12.56%低2.26%,比2004年的10.83%低0.53%,近五年来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情况见(表1)。2006年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85家,占非标准审计意见的56.67%;保留意见35家,占23.33%;无法表示意见30家,占20%;否定意见0家。近五年非标准意见类型占非标准意见的比例见(表2)。其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

(1)非标准审计意见较2005年有所下降。2006年非标意见的比例为10.30%,比2005年低2.56%。笔者认为,非标意见下降原因有以下方面:2006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公司上市中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有3年营业记录;取消有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购35%的规定;同时对公开发行时股本也作了修改,这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可以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数量2006年新增加了80家上市公司。2006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行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公司上市必须有保荐人,保荐人对公司的发行上市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新上市的80家公司相对质量较高,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新《证券法》规范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违反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和民事责任,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规定加大了公司管理当局的违规成本,有利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这也是2006年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的原因之一。

(2)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占非标意见比重上升,保留意见比重下降。2006年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比例比2005年增加12.16%,保留意见则下降了9.62%。自2006年5月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拟进行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这意味着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将三年与公开发行无缘,如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还将和定向增发无缘。由此,上市公司尽可能的避免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3)2006年未出现否定意见。从前五年审计意见的出具情况看,除2005年一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外,其它四年均未出现否定意见,无法保留意见则保持了较高的比例。由于上市公司对否定意见极度排斥,在目前注会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为保住客源,如果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而导致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可能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计意见分析

2006年,154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60%,其中;注册会计师对23家公司的年报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占变更事务所的公司数的14.94%,略高于上市公司整体非标准审计报告10.30%的比例见(表3)。其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

(1)变更事务所公司数量占上市公司比例加大。2006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占上市公司比例为10.60%,比2005年增加0.29%,比2004年增加2.8%。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因素很复杂,公司管理层的变更、新业务的开展、公司与事务所意见不一致、筹资的需求、保险的需要、鉴证费用等都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另外市场竞争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合并重组,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发展优势业务争取客户,从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况看,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了有实力的大所,而随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竞争能力的增强,上市公司由国际合作所转向收费相对较低质量高的国内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占上市公司比例的加大,说明双方都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合作。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下降。2006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154公司中,选择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变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39家,选择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变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115家。由上述统计特征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动机较以往有很大改变,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一些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向市场提供虚假信息、粉饰报表,并希望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获得标准审机意见,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规范,证监会处罚力度的加强,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来提升企业的形象,获取公众的认可。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良性动机导致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下降。

三、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时间与审计意见分析

2006年报披露的时间比较平均,而非标意见则集中在2006年年报披露的最后10天,加上截止日期后披露的1家,该段时间披露的非标意见105家,占非标意见的70%。其中,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45家,占该项总额的52.94%;保留意见32家,占该项总额的91.43%;无法表示意见27家,占该项总额的93.33%。见(表4);年报意见与公布时间的总件,情况如(表5)。其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非标意见集中在年报披露后期。该统计特征表明,审计意见与市场反映正相关,非标意见向公众传递了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上市公司选择在最后时段公布年报,是为了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另外,在非标意见的出具中,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会有更多的协商和沟通,这也使得报告公布的时间推迟。

四、2006年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审计意见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难于判断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并将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2006年度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16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79%,在这些公司中,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高达56.67%,也明显高于上市公司整体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见(表6)。

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从历年的统计资料看,ST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比例明显高于上市公司总体比例。ST公司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蕴涵着较大的审计风险。该项统计特征说明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到sT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审计风险,在高风险审计领域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也说明上市公司的业绩同审计意见正相关,ST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颁布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更加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更多的ST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另外,也预示着在赢利公司的审计中可能存在问题。由于公众对盈利公司的关注程度低于ST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中更容易与上市公司共谋。事实上,在以往的审计失败案例中更多的是财务报告盈利公司造假。

五、2006年非标准意见成因统计分析

2006年的非标意见成因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能力、审计范围受限等方面: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06年非标意见中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有75份,占非标意见的50%。其中,无保留带强调段的54份,占该项意见的63.53%;保留意见10份,占该项意见的28.57%无法表示意见11份,占该项意见的36.67%;审计范围受到限制。2006年有50家公司因审计范围受限被出具非标意见,占非标意见的33.33%。其中无保留带强调段的1份,占该项意见的1.18%,保留意见28份,占该项意见的80%,无法表示意见21份,占该项意见的70%;诉讼。2006年有11家公司因涉及诉讼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占非标准意见的7.33%;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风险,2006年有3份报告涉及该问题;证监会立案。公司或公司高层违法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很难估量,5家上市公司因此被出具非标意见;关联方占用资金。2006年非标意见中涉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有2家;其他。2006年共有17家公司非标意见中涉及税收、债权收回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等其他问题。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

(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由此产生的无保留带强调段的54份,占该项意见的63.53%。同时注册会计师关注执业风险也有关,从1997年度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包含对持续经营能力考虑的审计意见至今,持续经营问题已成为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成因。为什么持续经营问题如此受到注册会计师的关注,尤其是在无法表示意见中频繁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持续经营对于会计的极端重要性,被审计单位只有持续经营,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才能正常运用,会计核算才能正常进行,会计报表才能最终形成,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是影响报表使用者合理决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相关利益各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非持续经营大多与公司不良或违法经营有关,而这均会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投资者必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此时他们就会控告注册会计师,认为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查出来,导致注册会计师受诉和受查处的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为规避风险,对持续经营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7篇

当前,审计业务约定书大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可以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合理经营,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及降低收费;另一方面,客户也不必耗费精力就审计条件讨价还价,对客户甚为有利。但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会计师事务所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制订者的地位,制订有利于己,而不利于客户的条款,特别表现在可能制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本所概不负责"或"本所只退还审计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通过规定这样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损害客户利益,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为了避免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尽量回避使用格式条款业务约定书,而使用非格式条款约定书。如果为了节省审计成本,决定使用格式条款约定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事务所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3)事务所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

二、持续经营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进人了诉讼爆炸时代。许多审计风险源于客户的持续经营问题,源于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认识不够。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持续经营的风险认识不足,认为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与审计无关,审计只要确保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就可以了;二是末能实施关于持续经营方面的审计程序;三是编制审计报告时,未能充分考虑持续经营的影响。某注册会计师接受某中外合资企业清算审计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未经审计,要求补办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中对持续经营问题末作任何披露。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提高认识。在商业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倒闭屡见不鲜,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面临着持续经营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可能性。二是充分关注企业财务、经营等方面显示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例如:资不抵债,营运资金出现负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示财务状况恶化。三是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例如与企业一起分析、讨论最近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预测和盈利预测;审核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查阅有关企业财务困境的会议记录;向客户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等等。四是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当客户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2)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

三、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就审计意见的类型及其适用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然而审计实务中,有的注册会计师为了迁就客户等原因,错误地运用了审计意见的类型。例如,将保留意见写成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将否定意见写成拒绝表示意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带解释性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实不然,这是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意见。例如,某上市公司1997年出售4250m,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此外,该公司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该上市公司1997年会计报表审计时未能尽责确认上述两笔利润已实现,并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提前确认利润、虚增利润都是姓"假"。对假的不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用了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6月作出了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0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从公布的上市公司1998年年报审计报告来看,这种现象也非个别。因此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时,不能混淆性质,应确保意见到位。

企业年报审计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务报告;补充公告;管理建议

财报公布时,公众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的财报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从而为自己的决策提供最新的资讯。但是,我们也常常看到上市公司因首次披露的财报发生种种错误而陆续更正的公告,有的更正公告还不止一次。这就令广大投资者、监管层和其他社会人士产生了很多困惑。故此,笔者就财务报告的补充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1 财务报告差错的类型及成因

每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我们通过浏览上市公司的公告或者媒体报道,常常能发现以下补充公告的情况。诸如年报本身会计数据的计算错误;年报中相关计量单位的错误;年报中因遗漏相关内容而补充的公告;年报中沿用其他公司的模版而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进而修正;年报披露的数据与前期披露不一致而作出的进一步说明等。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年报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之一,其重要性和严谨性是有目共睹的。它既是展示企业业绩的机会,也是财报阅读者了解公司的重要渠道之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即交易所的要求,各家上市公司一般都会建立关于信息披露的制度和办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常常有疏忽和遗漏的地方,导致出现一些低级错误。

1.2 上市公司的年报在财务部编制完成后,需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内审部门复核,后期还需要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秘及董事会成员的审阅,加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复核,理应不会出现一些错误。作为一个负责人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在预约的时间内向公众交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

1.3 具体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责任心和掌握的信息有限

在实务中,财报大多由财务部人员编写,对于其中的管理层讨论和技术方面等其他信息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和公司领导协助完成。由于财务报表编制人员对某个事项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导致错误的披露。另外,由于他们具体掌握的信息有限,加上其他业务部门的不尽配合,很难编制出较高的财务报告。如果董秘或其他高管再不重视财报编制工作的协调和安排,出错和陆续补丁也就在所难免了。

1.4 公司领导不重视

董秘作为高管之一,具体负责对外信息的披露。董秘应该具备一定的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保证其有效的工作时间。监管机构倡导董秘不要兼职其他职位,以免影响其董秘的工作质量。但是,实务中,董秘身兼数职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的。加上有些董秘未必掌握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有效审核财报,故此主要依赖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的审核。

1.5 公司治理机构的失察

年报需要经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的审核。如果在这些环节认真审核,也许还能亡羊补牢。这些机构对年报的忽视客观上也会造成年报的瑕疵出现。

1.6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上市公司的年报很多资料也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在年报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本应依据其内部质量的要求进行多关的复核。但是,鉴于年报审计和披露比较集中,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有时也未必能够保证。

1.7 券商等机构有义务协助上市公司保证公司年报质量

在督导期内,券商应当分派有专业经验的人士协助上市公司审核年报的编制质量,指导并检查其年报。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错误的发生。

2 财务报告更正的负面影响

上市公司如果频繁地更正公司财报,很可能带来以下负面影响:

2.1 公司的市值(可以体现为股价)可能受到重要影响

在外部来看,年报作为企业重要的信息,承载着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和专业。一旦出错,大家就怀疑企业的真正管理水平。投资者也会用脚投票,股价无疑会受到拖累。

2.2 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诚信产生怀疑,其社会形象和品牌会或多或少受到负面的影响。

2.3 监管层对企业今后的监管活动会进一步加强

监管层治理资本市场的决心和态度与日俱增,也从未松懈过。在当事企业频发发生补充更正公布的情况下,监管层的压力无疑也在增加。为了有效降低监管风险,监管层必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企业进行管理。

2.4 管理层的工作压力会进一步增大

在面临外部投资者和监管层质询的情况下,管理层不得不花费一定的时间去沟通。

2.5 企业财务人员和内审人员的职位或待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对于涉案的当事人,企业无论从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国家相关制度要求,对信息披露的直接编制者必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降薪甚至解聘等。

3 建议和对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频繁更正的现象,我们可以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监管层几个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措施。

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讲,根本解决措施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分解每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要点和风险防范点。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错误的发生。当然,提升财报编制人员的全面业务能力会有助于减少年报错误的发生,因为这是原始信息输入的第一关,他们的编报质量会影响到后续几个环节的审核。

其次,从中介机构角度来讲,无论是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券商等督查机构,也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