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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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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第十四条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十八条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清产核资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四)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三)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第三十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第六章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第四十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第四十三条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各中央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科技产业发展;校办产业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146-02

目前我校资产公司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共31家,主要产品领域涉及土木设计及建筑、出版、机械、汽车、电子、新材料、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生物医药、光电一体化等诸多产业,产业工作总体保持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这几年,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

1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积极探索,破解制约科技企业发展难题,谋划科技企业发展方向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深入校办企业,就有关校办产业重大专题开展调查研究,查找校办产业在科学发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及时与兄弟院校同仁交流调研成果,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的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

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校办产业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把学习调研成果自觉地转化为科学发展的理念、思路和举措。围绕“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这一学习实践活动的主题,资产公司领导班子形成四点共识:

(1)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高校产业发展方针,加速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以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校办产业的建设目标和工作重点,尽快建立校办产业的新型管理体制,提高校办企业经营与法律管理能力,规避校办产业运营风险。

(2)坚持以学校的优势学科为依托,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依托学校学科优势,促进产学研结合,为实现科技成果持续转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办好科技企业,是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3)坚持改革创新,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产业的重大改革创新,是理顺学校资产关系、消除学校经营风险的基础,同时也是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动力。

(4)处理好“稳定、规范、发展”的关系是建立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发展的基础,规范是为了更快地发展。本着有利于校办企业发展和调动各方积极性的精神,在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企业、职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校办企业的改组、改制。

领导班子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对产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深刻剖析其原因。并根据新形势下的产业发展要求,明确工作思路、制定校办产业发展目标。针对长期制约学校产业发展的难题,寻找破解良策,重点从两方面有所重大突破。

(1)重新全面理解校办产业的社会定位和在大学功能中的重要地位,着眼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制定学校关于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2)结合学校倡导的“工程基础厚、工作作风实、创业能力强”的人才培养特色,在大学生创业服务、产学研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水平与质量、服务社会的广度与深度。

2 以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抓手,提升科技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积极探索,不断提高对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艰巨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看作是校办产业发展史上的一次历史性机遇,看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强化学校企业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抓手。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推进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方面充分估计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始终坚定信心,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扎实深入地开展工作。抓重点、突难关、见成效。正确核准了我校企业的基本户数;正确核准了校办企业投资不到位、产权归属不清的企业户数和资产总量;全面核准了多年来校办企业所积累下来的不实资产状况;对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学校与企业之间产权不清、投资不到位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根据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学校于2005年组建了资产经营公司,学校74.6%经营性资产已划转到资产公司,学校80%的全资企业已改制。2009年成立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能:履行资产经营公司出资人职能,行使资产经营公司股东权限。审议决定学校产业改革与发展战略与规划。制定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确定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从组织体制上保证了学校企业规范化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在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明确工作内容与要求;制定了《资产公司议事规则》、制定了《校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考核办法》、制定了《全资(控股)企业管理控制办法》;完成了《物业管理制度汇编》、《财务制度汇编》和《产业政策汇编》。通过政策措施的制定与细化,积极引导和推动科技企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般规律;通过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科技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3 发挥学校行业特色,提升学校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服务地方经济中的作用

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重要阵地的高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成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源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肩负起推动产业更新换代、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任。高校是国家知识创新的核心,是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生力军。依托人才和科技优势,培育、兴办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是高校实现综合性人才培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升高等教育的内涵、服务社会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我校长期以来重视发挥学科优势,始终坚持科学研究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突出应用性研究、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自主创新为主线,明确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并举、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科技工作方针。让一切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思想充分活跃起来,把一切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源充分释放出来,使一切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以科技的最新成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造福社会。积极倡导把“论文写在产品上、研究做在工程中、成果转化在企业里”,推动并形成了鲜明的科研和产业特色。

近年来,我校依托优势学科的主要科技成果组建了一批科技企业:

(1)依托建筑与艺术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土木水利工程学院相关学科,进一步推进土木建筑类企业资源整合与结构优化,打造以建筑设计研究院为龙头的土木建筑类产业。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持有多项甲级资质证书,被国家建设部确认为全国76家骨干设计单位之一。以设计院为龙头,带动岩土院、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2007年产值过亿,利税近千万元。在承接并完成的大量工程勘察设计与监理项目中,许多曾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在全国建筑方案竞赛、投标中也多次获奖、中标。

(2)依托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优势学科,打造以安徽江淮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合肥邦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的汽车制造装备及汽车零部件产业。

安徽江淮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及其零部件自动化生产线、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试验装备、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系统等研究开发和销售,已形成一定规模,在全国的汽车制造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现正进行股份制改造,为上市创造条件。

合肥邦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科技部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合肥市首批科技创新视点企业,公司主导产品是汽车电子传感器及各类控制器。2007年公司在柏堰科技园区购置了24.81亩土地,计划用两年时间建成300万套汽车电子传感器及汽车电子控制系统的生产基地。

(3)依托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学院优势学科,打造以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的矿井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铁路信息化建设产业。

工大高科先后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安徽省软件企业、省级科研单位、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等资质认定,产品主要面向我国煤炭、冶金、石化、矿山、军工等大型企业的铁路信息化建设及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改造,已形成以企业地面铁路运输安全调度和矿井移动目标监测与控制两大系列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公司现正在做上市的准备工作。

(4)依托计算机与信息学院、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相关优势学科,打造以合肥齐美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为龙头的工业管道安全系统研究和检测设备制造企业。

合肥齐美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信号高速精密无损检测与安全评估及工业管道安全系统的研究,现享有大口径钢管漏磁高速检测技术国家发明专利和其它管道检测技术专利多项,是我国唯一以钢管漏磁高速检测设备生产单位参与国家漏磁检测标准GB/T12606制定的成员。

通过多年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我校逐步走出具有鲜明行业背景高校的特色之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校向科技企业源源不断地输送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能更加便捷地将高新技术转移、辐射到科技企业,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科技企业为学校科研工作提出了工程技术研究的新方向和新领域,为研究生的培养提供了科研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同时培养育了年轻教师的工程化经历,丰富其教学和科研经验。我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良性循环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