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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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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根据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控风险、除隐患、防灾害、压事故、保平安”工作目标,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源头治理,集中整治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等突出问题,守牢安全生产基本盘,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重点任务

(一)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及规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等情况,是否存在走形式、走过场;是否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落实;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重点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集中宣传教育

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

针对汛期、高温期、“七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对非煤矿山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持续深化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时限、责任、资金、预案,做到“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确保限期整治到位,杜绝排查整改不力而让隐患演化为事故。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园林型城市总体要求,坚持“资源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方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依据市场情况科学合理的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优化非煤矿山开局,调整产业结构,既要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又要保护生态环境。

(二)统一规划,以优并劣。城区逐步退出非煤矿山采掘业,培养建设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调整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有计划的整合其他矿山。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关闭,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压减25%以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古交市铁矿区铁矿和娄烦县铁矿区铁矿分别压减30%以上;保留矿山的资源回采率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量的10%;各县(市、区)以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整合范围内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各自压减25%。所有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实行有偿使用,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环保要求。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方式和范围

1.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的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矿山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综合利用。

2.整合范围。各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含20*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

整合重点区域为: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

(二)整合、关闭条件

1.整合条件。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区的、省属矿、市属矿范围内开采同一矿种的小型矿山、同一矿种在矿区范围内重叠开采的矿山,必须进行整合,不得单独保留。

2.关闭条件。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经环保部门认定生产工艺落后(无环保设施)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非煤矿山,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必须在20*年6月30日之前关闭,其资源不得进行整合。西边山(包括晋源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主要公路干线可视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登记;位于西边山的非煤国有矿山,重新选址,2009年底前逐步搬迁。

五、资源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和部分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有偿使用范围。

(二)资源储量核查备案

1.资源储量核查。根据核准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按有关要求编制储量核查报告,提交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资源储量。

2.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并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所有评审备案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核实历年储量动用情况,并出具意见。市、县组织储量评审时,聘请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由省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按省制定的规定执行。由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由市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提交全市不同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过去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由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指南》评估后,按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

(四)采矿权价款征收、分成及使用

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率。

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经批准可以股份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股份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695号),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协同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镇(乡)、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合法矿井关闭补偿等。

采矿权价款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非煤矿山整合工作经费可从征收的采矿权价款中列支。

六、方法步骤

(一)确定关闭名单、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整合关闭、关闭矿山名单,组织编制包括辖区内所有矿种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方案编制严格按照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写大纲>(试行)的通知》执行。方案经听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后,报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整合方案单独编制。

(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铁矿、铝土矿、耐火粘土和花岗岩(辉绿岩)、地热(矿泉)水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汇总,经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审核后,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

属省、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石灰岩、石膏、白云岩、石英长石、砂岩、砖瓦粘土、河沙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合方案及核准意见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方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验收。

七、时间安排

20*年*月*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压减、关闭矿山名单,*月底前,完成报省、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20*年*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所报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

20*年*月底前,完成相应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制定、听证和审批。

20*年*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上报。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换发。

20*年*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为切实推进*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环保、安监、林业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负责对破坏绿化林带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三)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12、《先导区核心区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政办函[]111号)中所提出应关闭的非煤矿山。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施工,以采代掘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每个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2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5日前)

研究制定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区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区、镇两级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区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各镇人民政府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12类,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区国土分局审核确认。

2、区国土分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12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人民政府。

3、区安全监管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3、6、7、8、9、10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政府。其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区环保局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人民政府。

4、区安全监管局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其中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过期的分别由国土、工商部门下达停产整顿通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过期的由环保部门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5、区工商分局对12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1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区政府。

6、4月中上旬,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区、县(市)和重点矿区派工作组,重点督办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定点指导。其中,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我区范围矿区的重点督导。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8月10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区、镇两级政府组织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区政府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安监部门及时吊(注)销有关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对其实施停供民爆物品审批,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电力部门要切断电源,停止电力供应。8月15日前,区、镇两级政府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行为发生。

4、8月10日前,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安全监管局,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区政府,由非煤矿山企业与区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5、成立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督查组,通过随机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效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0日—9月30日)

1、8月10日起,各镇组织对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政府组织对区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复查,并于8月31日前将复查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9月1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政府,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督查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区、县(市)政府;专项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县(市)政府。

4、迎接省、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验收工作的督查和重点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将非煤矿山深化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列入对各镇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刘立同志任政委,吴江同志任组,为副组,区国土分局副局尹家伦、区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队副大队高飞翔、区监察局副局、区环保局副局刘熙靖、区城管综合执行大队常务副大队刘青辉、区安全监管局副局吴浪、区工商分局副局文国良、城西供电局副局杨杜及四镇分管国土、安全生产的副职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各镇政府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和督查验收,由有关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镇政府,由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经区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三)注重部门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注重配合、加强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土部门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对矿区情况复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在审批发放火工品时,应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要建立国土部门、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4篇

一、积极动员部署,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顺利开展,积极深入企业宣传动员,结合非煤矿山企业实际及时制定了《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下发至有相关乡镇和非煤矿山企业,方案中明确了整治目标、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各阶段时间安排,并针对整治工作开展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法检查,推动企业隐患整改落实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按照三年行动工作要求,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基础股人员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从7月底起,执法检查组深入县机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县砖厂等开采企业,严格按照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对开采企业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是否存在不按采矿许可证圈定范围设计、开采。是否存在故意超层、超深、越深、越界。开采边界是否设可靠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执法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下发了行政执法文书并要求企业按时整改到位;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制定方案,明确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三季度,共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含开采)4家,发现隐患16条,下发行政执法文书4份。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员,坚决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推动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针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矿山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安全平台不少于4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70度;我县除昌裕糖业公司回良采石场、谢光伟采石场外全部采石场必须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破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小型露天矿山,没有按要求进行开采设计,又不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对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露天矿山,必须及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进行技术改造,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进行技术改造且发生死亡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8、露天取土场(砖厂)要采用机械取土作业,原则上不采用爆破作业,并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形成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

(二)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5、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专项台帐,详细记录每天风机运行情况和每次通风检测情况。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并做好原始记录;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明祥(县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立斋晋崇荣陈学才

(二)制定××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的重点是采石场、石膏厂、金矿、铅锌矿山,并在四月初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法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三)企业开展自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安监局。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上报时间为5月30日。

(四)县安监局要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进行整治。11月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县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健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顶板边帮等二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行政执法

1、强化行政许可工作。新建非煤矿山,要按照《普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安监[20*]166号)要求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

2、用行政执法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凡是露天矿山应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没有推行的,地下矿山没有实行机械通风的,顶板边帮管理不到位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实行停产整顿、罚款或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加大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在去年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今年内对全县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部进行一次培训,基本做到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协调,强化执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6篇

一、排查管治的范围

一切非煤矿山企业。

二、排查管治的首要内容

(一)坚持健全规章准则、操作规程的状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状况,执行建立项目安全“三还”准则的状况,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练习训练等状况。

(二)能否依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近况与设计技能材料和图纸能否相符。

(三)依照《爆破安全规程》要务实施爆破功课的状况,能否符合爆破安全间隔、落实了爆破功课设计和功课规程、制订了避免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梗塞变乱预防办法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贮存、购置、运输、运用及清退注销准则;爆破功课人员能否持证上岗等。

(四)地下矿山能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自力的、直达地上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程度(中段)和采区(盘区)能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五)地下矿山采矿功课掘进、回采、运输、提高、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治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风险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六)地下矿山坚持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治理准则的状况;风质、风量、风速能否知足安全生产需求和规程要求。

(七)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采空区治理准则及采空区处置方案的状况。

(八)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顶板治理准则、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置办法的制订及落实状况。

(九)地下矿山落实防备水害准则状况,能否查清了采空区及抛弃井积水;地表挪动带、沦陷带范围内严重水体及导水结构的情况能否清晰;制定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办法及应急预案的状况。

(十)露天矿山能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能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则》要求。

(十一)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能否按规则按期检查,露天边坡不变性能否进行按期监测。

(十二)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挨次、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能够的最大间隔等的状况;能否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功课。

(十三)深凹露天采场装备专用防洪设备的状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备及避免泥石流办法能否落实。

(十四)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状况。

三、工作时段

(一)第一时段(3月-4月)

1.对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严重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订2012年隐患排查方案,坚持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管治专项资金。

3.对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治理、主要设备和生产系统的隐患进行排查管治及检查验收。

4.结合隐患排查管治行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证照到期的换证工作;组织指导对企业业主、矿长、安全治理人员教育培训,做到上述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完善防尘系统检测、监控,保证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具体落实安全风险典当金准则,有方案、分步调执行安全风险典当金的缴存工作。

(二)第二时段(5月-9月)

1.增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增强对违背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避免发生重特大变乱。

2.增强汛期检查,制订汛期水害预防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邻近地表水体(河道、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坚持机械通风系统及治理准则状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克不及知足安全生产需求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概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答应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本地县政府依法予以封闭。

(三)第三时段(10月-12月)

1.严重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制时间内不克不及完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制订监控办法,并获得落实。

2.针对矿山冬天生产的特点,增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转隐患的排查管治。

3.避免岁终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坚持健全隐患排查管治和严重风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安监局要切实增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坚持和落实隐患排查管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缜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运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管治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管治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办法,限日整改到位,并实时向本地县政府及主管部分申报。

(二)突出重点,具体排查管治各类隐患。突出安全治理基本单薄的重点企业以及全国“两会”、汛期、“”时期、第四时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果断遏制重特大变乱的发生。要组织对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排查管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增强监督检查,保证获得实效。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有关部分要切实增强对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准则办法,规范监督检查的办法和顺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法,深化基层和生产一线增强催促指导。增强行政法律,严厉打击不合法违法建立、生产、运营等行为,对不具有安全生产前提且难以整改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本地县政府予以封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管治工作不力而激发变乱的,要依法查处,严厉追查责任。

(四)增强宣布道育,普遍发起职工群众。要经过各类路子教育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深入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主要性、需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做好隐患管治工作的自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托和发起广大从业人员参加隐患排查管治工作,坚持监督和鼓励机制,组织职工特殊是专业技能人员具体认真认真地查找各类变乱隐患。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有关部分要以隐患排查管治为契机,不断增强和规范安全治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变乱案例,深入汲取经验,触类旁通,推进隐患排查管治工作,预防和根绝同类变乱的发生。要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速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深条理矛盾和问题,坚持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7篇

为了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非煤矿山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现将《*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全面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通过安全标准化,促使各类企业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基本完善,三年初步规范的工作目标,坚持先起步、后提高、再规范的工作思路,力争到20*年,使我省非煤矿山领域80%以上中、省属企业和30%以上小企业达标;到2010年,100%的中、省属企业和50%的小企业达标。

三、组织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决定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工作。组长由局长姚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王昊文同志担任,具体工作由监管一处承办。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领导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从现在起到20*年6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加大安全标准化的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实施安全标准化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各类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评标准》和省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20多个主要岗位操作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使企业从创建标准化岗位,标准化班组,逐步向全方位、全员安全标准化过渡。

(二)20*年7月至20*年6月底,省局按照国家总局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试行)》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安全管理考评标准》将分批对中省属企业进行考评试点;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使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

(三)20*年底,力争使80%以上的中、省属企业和30%以上小型企业达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安全监管局在全面推动此项工作同时,选择1-2户企业或矿井作为示范进行重点指导,总结经验,全面推广。省内中、省属企业必须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省局及省级有关部门将重点指导中、省属企业尽快达标。

(二)突出重点。安全标准化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市、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工艺,取得实际性突破,达到预期效果。

(三)典型引路。要广泛宣传实施安全标准化的意义和目的,选择好典型企业,加强重点指导,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安全标准化的内涵。

非煤矿山生产方案范文第8篇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升防汛重视程度

切实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重点,也是政府部门安全监管的工作重点。各乡镇经发办(安办)和非煤矿山企业一定要提升对防汛工作的重视程度,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防汛、抢险、救灾、保安全的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检查,全力防汛,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度汛。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防汛检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强化落实防汛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防汛领导,制定防汛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和各岗位防汛责任制,明确防汛工作的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认真落实防洪应急预案并演练,组织有关人员扎实开展防汛自查自纠工作。在汛期,要根据汛情及时开展针对性检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汛度汛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造册登记,并按照隐患治理“五到位”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整改落实,确保矿山企业安全度汛。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汛期隐患

各乡镇经发办(安办)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把握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工作面及排土场,页岩气开采井(场)防汛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安全,突出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等工作。要建立完善科学的防洪排水系统,保持行洪道(沟、渠、河)畅通。特别是对排土场、砖瓦粘土取土场出现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四、强化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

各乡镇经发办(安办)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采取分组包片、责任到人、专家参与等措施,确保防汛工作取得实效。要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汛前专项检查,做到一企一表、建档登记。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一)非煤矿山企业防汛工作安排和部署情况;(二)是否成立了防汛组织领导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三)是否制定了防汛检查表,并做到一企一表、造册登记;(四)对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整改;(五)各非煤矿山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是否按时向乡镇经发办(安办)和县安全监管局报送等。

五、加强防汛值守,落实应急措施

各乡镇经发办(安办)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企业带班领导要深入到矿山进行巡查,做到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及时上报。要严格执行气象预警信息制度,及时掌握汛期气候变化情况。一旦遇有极端天气时,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严密监控,全力防范,确保安全度汛。

六、相关要求

(一)各非煤矿山企业、乡镇经发办(安办)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防汛安全工作。要把防汛工作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周密组织,全面推进,确保安全。对在防汛工作中,渎职失职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近期省、市安监部门将对各区(县)非煤矿山企业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乡镇经发办(安办)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扎实做好汛期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