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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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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题;提高途径

一、目前环保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

执法是立法和守法的根本保证。即使我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旦执法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能会出现违法者漠视法律,影响法律预期效果的实现,使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目前,我国的环保执法不严,执法手段较为单一,直接影响了环保执法的效果,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力度不足。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不足,直接造成了大量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制裁,致使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等基本的环境制度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

2.执法力量薄弱。我国的执法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执法人员普遍存在政策水平低、业务素养较差的情况,更有一些执法人员甚至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上述原因都会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效率底下、行为不当、处理不合规范、丧失公平等现象。还有一些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纵容、包庇一些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

3.执法形式单一。传统的环保执法形式过于单一,及时性和敏感性都存在不足。往往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之后,只是单纯的使用经济处罚的手段,不能将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制裁手段进行综合运用,同时,对于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预测也缺乏合理的管理手段[1]。

4.执法机构职责不清。通常,环境问题的产生会牵扯到较多的行政部门,执法的主体多元化。此时,如果不能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权限,进行合理的协同统筹工作,就会出现不适当的扩张权限,或者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最后,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是消极执法,就是为了争夺权力而越权执法,严重影响了执法的效力和效率。

5.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目前,我国还未在环保执法领域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难免会不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而仅仅将执法当作一种创收的途径,致使乱收费、滥用处罚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2]。长期下去,会使社会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执法机关失去信任感,进而导致群众守法意识的下降。

二、提高环保执法的途径

(一)、重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我国自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截至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保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体系仍尚未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甚至,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的经营者也未能系统地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对法律不了解,往往出现了违法行为也没有意识到,这给各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3]。因此,环保部门有必要开展一项长期深入宣传环保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经营者能够给做到懂法、知法,进而提高他们用法、学法、守法的自觉性。环保法制宣传活动要全方面、多层次的展开,比如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在节目中开辟环保法制板块,在企业经营者中开展环保知识讲座等,不断形成人人关心环保,并自觉维护环境保护的新局面。

(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与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在我国大力发展经济的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牺牲环境效益来获取经济效益的现象,所以,目前环境保护工作在我国是一项较为艰巨的任务。要想提高环保工作的效果就必须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使其实现。我国早已将环境保护确定为了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新的世纪又强调了要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各级环保部门面对目前严峻的环境形势,要严格贯彻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督力度,可以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监督队伍的建设。我国的环境检察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了一支环境监管督查的主力队伍。他们在工作的时候需要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经营者,因此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能力;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现代化水平和执法手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做好环保工作[4]。

(三)、将环保执法工作列入领导的政绩考核

发展环保事业,加强环保执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要切实行使环保执法的责任,将环保工作与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联系起来,建立领导干部环保政绩的考核制度。同时,要把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晋升同当地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挂钩,对于那些干扰、甚至阻扰环保执法人员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提拔和重用。

(四)、实行环境行为公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将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社会公示,通过社会大众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促进企业自觉加强内部环境管理的目的。对于环境行为的公示要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将企业的排污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开,让群众能够清楚地知道企业的排污情况;二是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作用。这样,在强有力的舆论监督面前,会迫使企业从自身的发展前景和企业的社会形象出发,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从而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规的环保执法行为。从目前的具体情形来看,仅仅靠征收排污费是无法有力制止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偷排污染物或者私自停运治污设备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除了监督之外,还必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对那些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不仅要进行公开的曝光和限期的整改,同时还要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使其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五)、全面开展环保联合执法

环保工作关系到我们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跟广大群众和企业有许多正面的接触,关系到企业和群众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因而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环保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存在和社会利益的驱动,使环保执法工作的开展阻力重重。因此,环保执法工作不能仅仅靠环保部门来执行,它需要公安、法院、工商、新闻部门等多家单位和群体的集体努力,才能保证环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联合执法不仅给环保执法增加了强有力的后盾,还能够通过人大、政府等的协调,使环保案件能够尽快的落到实处。

结语:

总之,环保执法工作存在问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主观努力不够。在今后,我们不仅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体系,还要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调整和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5]。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体制,创新环保工作的执法方式,切实做到按照法定执法权限行使权力,公开执法程序,明晰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顾华玲.论提高环保执法效果的基础[J].云南大学学报.2011,24(1).

[2]张中.环境保护执法新探[J].活力.2010(20).

[3]龚文兵,陶玉新.环保执法应把握的着力点[J].四川环境.2003,22(6).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如何,与国家法制、执法机构的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公众的思想意识,及环境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有关。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难的原因不是单一的,需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立法层面的问题表现为: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不明确、不具体、权责不清等不完善的问题,是导致环境行政执法难的不利因素之一。

(二)体制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方面的问题表现在:环境管理机构应如何设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这种局面已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问题,处理的不当就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不利于廉政建设。

(三)执法力量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方面的问题表现为:存在环保执法工作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环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淡薄等不适应目前环保工作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需要,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二、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分析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仍存在不足之处:(1) 环境立法上存在空白。一是实体法上空白,如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环境管理等方面尚缺乏明确全面的法律规定。二是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少且多数分散于各实体法中,除了环境行政复议程序较为明确外,其他一些程序尚缺法律规定。 (2)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以2009年湖南株洲女孩刘冰洁案为例,我国只有控制镉排放的技术性标准,而没有规范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标准。(3)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但对于何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却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难以把握。(4)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5)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

(二)体制方面的分析

1.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保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均由地方政府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隶属于当地政府,这种局面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当前我国以经济发展为优先,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相冲突时,环境利益往往被放到次要位置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被地方政府所忽略,导致环境执法效率低下。

2.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多数基层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这难以对日常环境行政执法进行正常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虽设置了法制管理机构,其作用却因对如何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视不够,而无法充分发挥。另外,大多数的地方环保部门尚未实行“审处分离”制度,即由同一执法机构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调查案件又负责做出处罚决定,这就难以保证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公证性。

(三)执法力量的分析

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突出。问题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

三、对环境行政执法的思考

(一)环境行政执法立法方面的思考

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与基础。完善法律体系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立法指导思想。环境立法应当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另外立法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全局出发,打破部门与地区界限,增强地方特色,大胆吸收与借鉴。(2) 加快修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努力填补环境法律领域的空白,并且还应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予以重视,加以规范,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预防性。(3) 理顺环境执法体制。通过立法进一步理顺和明确执法体制及各执法机构的职责,避免因职责不清而影响执法效力。(4) 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5) 指导、疏通地方性法规。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的法规予以监督检查、指导、减少矛盾冲突,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鼓励地区间联合立法、执法、促进各地区之间相互监督。

(二)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方面的思考

1.对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思考

环境行政管理的改革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解决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的问题。为克服这种制度性缺陷,要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二解决好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关系问题。改革现行环境管理体制,需在制度上阻断地方政府对环保施加负面作用的可能性。

2.对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一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为公众的监督提供方便渠道,如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二强化内部监督。制定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审查、考查程序,保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化、合法化,明确专门部门负责管理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定期和突击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三是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等行政、司法监督途径的实施。

3.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方面的思考

环境执法队伍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一方面执法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进入门槛,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的队伍,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使之敢于执法,同时也善于执法;另一方面应积极加强硬件建设。为基层环保部门配备一定的设施装备、资金和专业人员是必需的。

参考文献: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学行政执法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或许由于环保垂管改革酝酿已久,又曾广泛调研和征求建议,此番《指导意见》出台,在一些地方反应较为平静。“《指导意见》出台前,大家都在讨论这事,现在出台了,至少在我所在的地市级群里反而没人讨论了。”一位不愿具名的市级环保部门官员表示。

尽管反应平静,但此项改革无疑对地方触动很大,“改体制、调机构、动人员”,同时涉及监测、监察、执法、许可、审批等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构。

多位参与指导意见制定的专家学者表示,环保垂管改革是一次“底盘性”制度改革,旨在解决现行环保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倒逼地方履责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环保管理体制,这导致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执法,环保责任很难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普遍存在。

现行体制带来4个突出难题:难以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从制度层面切实解决好4个突出问题,是意见编制实施的主线。”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不久前撰文指出。

为此,此次改革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制定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解决“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问题。

通过省级上收并统一行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监察职能,市级统一管理环境执法队伍等措施,以解决“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问题。

为从制度上保障减少地方干预,《指导意见》明确,驻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的人财物管理在省级,县级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管理在市级。干部管理上,县级环保分局领导班子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由省级环保厅(局)主管。

但有人担心,垂管改革后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是否会转移到环保系统,或者上交到上级政府?

对此,环保部地方垂直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道,垂改不是改变或者弱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而是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并通过条上的垂改倒逼地方政府履责,制度化、机制化、长效化地推动落实发展和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是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与其他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明显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亦认为,环保垂改总体上利大于弊,可以有效地减少地方干预。

该督察部门了

《指导意见》提出,垂管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条”是指环保系统,“块”是指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

但是,条块如何结合?《指导意见》规定,在“块”的方面,通过制定环保责任清单、建立健全环保议事协调机制等措施,构建权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在“条”的方面,明确省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和市县两级环境履责情况的环境监察责任,市级统一承担辖区内环境执法责任,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留在属地配合环境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谈道,垂改设计最难把握的就是条块关系处理分寸的拿捏,要使“条”和“块”权责明晰、落实、平衡。

条块关系分寸拿捏之难,早已在不少问题上显现。在接受采访时,前述市级环保官员正在研究解决秸秆禁烧问题,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困扰当地多年。“没有统筹管理,只堵不疏,怎么可能解决得了?”

这位官员表示,制定环保责任清单当然有助于解决问题,但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主业,要做的是让每个部门都把环保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并且从部到厅、局都要做到。“之前是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其他各部门,但各部门的上级不重视也是白搭。”

他建议,要妥善解决秸秆禁烧问题,应牵头农业、财政、公安、发改委等部门,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疏堵结合,综合治理。

一位业内专家则提出,环保部门下一步应根据责任清单抓规划标准和监督两头,中央在督察地方的同时,也该督察部门了。

路线图与施工图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环保垂管改革将分三步走,即前期准备、地方试点、全面推进。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同时地方试点正式启动。

目前,河北、上海、江苏、山东等12省(市)已经提出改革试点申请,并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指导意见》,市级环保局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市级党委政府环保履责情况与改革前差别不大。这位市级环保官员坦言,基层目前人少事多,单打独斗,责任重大,很多责任都是基层担着。由于他所在的省份并未参加第一轮垂管改革试点,需等到省内垂管方案出台后,才知道改革会带来怎样的改变。

根据《指导意见》,环境监察的内涵将被重新界定。吴舜泽说,此次垂管改革实现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的分离。过去环境监察主要针对的是污染源监督监察,改革后更多强调督政。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31-02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由之而生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的显现。当前社会生活中诸多环境问题时有发生,包括土地、空气、水、森林和海洋的污染使得有效的治理体制和行动迫在眉睫。笔者通过案头研究和部分的实地调查,从现有的问题入手,探讨和分析内在原因,试图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当前环境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工作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在选聘工作人员的机制以及后期业务培训方面存在不严谨以及不完善等因素,致使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储备的匮乏,业务水平偏低,执法能力有待提高,很难适应当前形势下的环境执法的要求。往往在基层执法中存在职权不明,更有甚者会存在一定的越权行政的现象;执法程序不严谨,没有完全按照程序正义的精神,并且有执法态度不端正不严谨的现象存在。还有部分的基层工作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差,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环保执法工作相当程度上受到地方因素的影响

所谓地方因素包括诸多方面,主要可以归纳总结为两方面的因素: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干预和群众以及生产单位的阻碍。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都归本级政府管辖,在人事、财政,物资等诸多方面都归属于本级政府,这一性质决定了环保执法行政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预,特别是环保行政执法部门所作出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意见相左的时候,这一干预的影响会更加明显。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会存在少数的地方政府之追求经济指标的发展而忽视了“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和谐发展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的眼光,不顾对环境的破坏而激进的上马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工作更加举步维艰。另外一个干扰因素来自民间:极个别的企业和相关群众,为了本企业或者本群体的自身利益着想,而有意的阻碍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的开展,非但不采取积极配合工作的态度,还会多方阻碍,从一定程度上也给环保执法工作带来来重重困难。环保执法部门在这样的双重阻力之下,很难开展行之有效、药到病除的工作。

(三)缺乏强有力的环保执法权力

在当前的社会和法制背景下,环保执法部门在对违规并且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显得单薄和无力。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所能采取的处罚手段仅仅只有警告和罚款。并不能对于违规的企业和个人采取停产、拆除等强制性的“休克”处罚手段,对于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企业和个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每件强制执行的申请都及时、到位的处理,客观上削弱了环保法律的威严,助长了污染者“有恃无恐”的心理,使得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例如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如逾期仍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该由环保部门申请当地政府将其关闭,而当地政府往往要保留,结果造成多次重复限期治理的奇怪现象。

(四)环保法律立法方面的缺位

环保法律中有些规定并没有切实具体的可行性操作规定,而且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事实细则,使得相关的规定较难操作,比较抽象,法律实施的余地较大。

如近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或修改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或作相应修改。这些情况都对环保法律切实可行的产生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且在当前环境下,环保实施和监管政出多门,繁琐而不利于集中高效的产生法律效果,导致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主体过于分散、环境执法比较混论的局面。

(五)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效果不佳

环境执法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各级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的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由于国家环境执法监督尚未形成制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国家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是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在中央是环保部,在地方则是各级环保局,而且是以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体,多部门协调配合执法监督为辅助的立体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环保法的实施可以达到全方位、多主体的有机立体的执法效果。但是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模式,使得要最大程度上发挥这一模式的效果,就要做到各个主体之间要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否则政出多门,主体繁杂混乱,反倒会对环保执法起到负面的影响。例如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之中,在大自然中的动物保护由农业部和环保弥负责,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保护则相应的需要工商部门的介入;海洋范围内的动物保护还需要海洋部门的介入,这样的多主体的执法监管模式更加需要各个主体之间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形成一个有机的执法监管整体,方可使得环保法这一纸面上的条文切切实实的通过法律的实施起到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表现在监管主体内部的监管制度尚不完善,出了较高层级的例如省、市一级的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监管人员以外,许多基层的环保部门都没有设置相应的法制监管机构或者专门的监管人员,这就难以正常的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了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一大漏洞。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量被申请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之外,大量未被申请复议或提讼的行政争议案件,却无人去复核审查,不受任何监督或制约,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环境执法行为。

(六)环境执法尚不完全具备良好的群众基础

所谓群众基础是指人民群众对某项行动的实施或者某种观念的贯彻可以较好的配合或者接纳。在人民群众之中缺乏群众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缺乏行政相对人对环境法律意识的支持。现阶段,有很大部分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基层群众对拿起包括环保法在内的诸多法律为武器开捍卫社会和自身利益的观念不强,缺乏其他群众的参与,群众参与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是中国公民参与环境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当前由于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保障的有效机制,许多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很好地参与环境执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环境执法的质量。

二、建议和对策

(一)针对环保执法的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高的问题,应该建立合理高效的选拔用人机制,并且为了对后续的业务水平持续得到保证或者提高,应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和频率,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法律观念、办事效率等诸多方面使得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得到踏实、长足的提高。

(二)赋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为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环保局等其他相关的环保执法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和处理违反环保法律的企业和个人,由于掌握情况确切充分,使得环保部门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就显得合理和及时的。由于在当前出了警告和罚款以外的强制处罚措施环保部门自身不能做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加大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强度,另一方面影响了效率,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常常有种“隔靴搔痒”的无奈之感。故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情况掌握的确实充分方面,还是执行效率抑或是为人民法院减负方面,赋予环保部门包括停产,拆除等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合情合理。环保部门从跟踪监督,到研究论证,再到做出相应的合理处罚意见,无论是技术性还是情况的掌握角度来看,都显得较为合适。当然,作为学术讨论层面,要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就要相应的加大对环保部门自己的监督力度。

(三)完善立法层面的缺位

立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环保法律亦是如此,有法可依,是法治社会的根本,高质量的立法是环境执法得以发挥强有力的社会主义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作用。故此,提高立法的质量,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修改和出台部分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使得法律条文不单单只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文字,而是可以转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应该在当前多主体的,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分清楚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以及权力的边界,使得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把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权对其它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的制约。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对有进行有害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监督和处罚的权力。本法明确监督机关及其职责权限、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力度,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日常的环保执法监督过程中要“执法必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保法律的规定,高标准高要求的执行监督工作,绝不“以情代法”。其二,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在各个级别的环保部门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负责监督的人员,对有异议的处罚申诉,认真严谨的复核,及时高效的做出处理。

(五)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群众参与和监督有害环境行为的直接法律依据。作为有义务监督的一方,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对于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群众的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环保法执行优劣的重要标准。故此,要最大程度的发挥环保法的作用,必须要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群众的参与程度。要开展深入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方面的对环保法的方针、精神、内容以及救济形势进行细致的通俗易懂的宣传。同时,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便捷的群众投诉和制度,使得来自基层群众的监督和诉求得以通过便捷的方式传递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得到投诉后,环保部门应迅速的对该投诉做出回应和处理,不拖拉,不打消人民群众参与法律、履行其监督者义务的积极性,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意见,为群众参与和履行其自身监督者的义务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现有体制的不足之处

一是强化跨境环境问题的管理。目前在一些行政区划的交界之处存在对于有害环境行为的监督不力和执法权限边界不清的弊病。污染环境之后,谁负责、谁监督、谁管理、如何避免不处理或者重复处理的情况不清楚使得不能及时的对问题做出处理,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进一步伤害。针对此情况,应当对跨境污染问题提高关注,跨境的有关几方行政区域应当定期交流和通报相关跨境区域的环境保护情况,做到信息充分,处理及时合理。

二是实行高效的管理体制。环保部门可以实行垂直管理,上级领导下级,下级直接向上级汇报,如此机构理顺,管理清晰,可以有效的避免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三是理清内部机构职能,主要是管理职能和处理职能的划分,应当分离开来,各司其职,并提高业务透明度,这样才能公正,公开。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2]环境执法论坛论文集[M].南京:江苏省环境监察局,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2005.

[3]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65.

[4]范俊荣.从政治人理性的视角完善环境问责[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4(4):56-60.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环境执法 依法行政 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环境领域日益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显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各种突发环境事件以更加复杂、多样的形式为公众所关注。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在日益变化的社会新形势面前,显得滞后,并面临着各种困难。在对环境形势新变化和新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 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 ①环境立法上仍有空白。首先是环境立法在内容方面存在空白。例如,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在噪声的管理和控制,以及防治放射性物质污染等领域,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其次程序方面存在空白。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调解和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②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立法、修订工作严重滞后。在一些重要领域,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有毒化学品管理、危险废弃物管理等方面,环保部门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餐饮、娱乐、油烟扰民、空调噪声、工业噪声及热、光、气味、电磁辐射等各种污染源大量涌现。③现行的环保法律不适应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节省成本,不考虑排污对环境的影响,甚至采取向社会转嫁污染的办法来获取自身利益,其结果是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的极大浪费。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却无法制止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

1.2 环境执法机制不健全 ①行政干预难避免。各级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本辖区环境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来自各级行政方面的人情干扰环保部门的执法活动。当地政府会对环保局开展的一系列正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检查、收排污费、处理等)进行干涉阻挠。②说情风严重影响办案质量。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纵容企业违法排污,企业暴力抗拒环境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那些拒绝排污申报、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闲置治污设施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各个层面的权力、人情等纷至沓来,环保部门的执法办案受到严重干扰。③统一监督管理难实现。一是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在职责、关系方面没有离清界限;二是在政府的部门中,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平行,不存在领导与管理的关系。虽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比较多,但是其职能范围没有明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能交叉现象,而且对于未履行职责的情况,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1.3 环境守法、违法成本倒挂 环保部门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经常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恶性循环中,环保部门希望通过罚款的方式解决排污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执法不断,罚款不断,排污不止的恶性循环。引发这种现象的原因:执法部门执法成本较高,企业违法成本较低、而守法成本较高,进而形成环境执法成本倒挂的局面。

1.4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力量不足 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其人员素质、执法力量等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环境执法涉及的领域比较广,主要包括水、气、固体废物和放射性物质等,所以,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具有基本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具备渊博的科学知识和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

2 对我国环境执法的几点对策探讨

2.1 尽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 立法和法律修订工作要跟上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站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高度,修改《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环境立法重点应放在:①抓紧制定迫切需要的法律,填补主要的立法空白;②制定配套法规,配合国务院法制部门制定大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细则;③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④加强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

2.2 改革环保管理体制,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2.2.1 建立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包打天下”的时代早已不复存在,需要动员、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建立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检查的内容、检查的形式:一是对单一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变革,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制度;二是打破传统的检查方式,争取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联合,成立联合检查组,彻底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改变以往只查企业,不查相关部门的工作方式。既要查企业的治污情况,又要查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

在执法过程中,联合执法也会产生一些弊端,如果环境保护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多元化和规范化建设,其法律效用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在环保领域需要在环境保护法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规范、环境保护信息五个方面进行制度的统一。

2.2.2 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环保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方面,通过双重领导的方式对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地方政府是管理的主体。因此,环保部门在环保检查过程中,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地方主义保护的现象就不足为怪,尤其是越接近基层,地方领导的环保意识就越淡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程度就越强,环保执法工作越难展开。同时,区域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按照行政区域的方式很难将其分开,所以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2.3 规范环境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2.3.1 规范环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一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确保执法的平等性,在执法中要一视同仁;二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确保执法的公正性,严格按照环境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对环境法律做到准确地使用,树立秉公办事的形象;三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确保执法的合理性,将执法行为发生错误的概率降到最低,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克服部门利益至上和随意扩大、的倾向。

2.3.2 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企业(屡次违法、故意偷排、超标排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处罚的力度。在限期治理期间,对相关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处理,建设增加排污总量的项目要坚决禁止,绝不姑息。经过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后,依然没有实现达标排放的,向有关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做出关停决定,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其监管失职的责任。

2.4 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2.4.1 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将不断增强,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效率要求也越来越高。环保机构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考核、淘汰、监督制度。

2.4.2 应当加大对环境执法投入。一方面加大对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丰富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其综合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等。

2.4.3 提高群众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度。为了提高环境质量,需要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为此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环境执法中来,为此,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同时做好教育工作,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环境危机意识,强化自身的时代责任感,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依靠环保一个部门的力量做好环境保护事业是远远不够的,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污染者治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第1版)[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6.

[2]李乾贵.依法行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

38-43.

[3]张立东.我国环境执法主体面临困境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3.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性

(一)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关爱人的生命、珍视人的健康,我们大力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果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丰富了,而人喝的是受到污染的水、呼吸的是受到污染的空气,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那么这种发展就没什么意义。20*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天,但优秀天数仅17天,空气质量在全省18个市中排名倒数第二,城市大气环境中的的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仍然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个别重点工业区域更是突出。另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也未完成省定目标。陆浑水库是我市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取水地,但从陆浑水库及上游伊河两岸的环保现状来看,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还没有得到根本扼制,尾矿的处理还不到位,农药、化肥、网箱养殖及有机物造成的污染依然存在,库区旅游业带来的污染同样不可忽视,截至目前,库区的二级保护区内还有6家宾馆不能达标排放,还有部分旅游、房产项目待批、待建。再加上两岸部分入河排污口未经审批、分布不合理,嵩县、栾川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收水率低等问题,沿岸仍有不少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伊河。这些污染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威胁到了陆浑水库的水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依然存在,规模化畜、禽业的发展,村镇工业企业的发展都对农村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外,被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土企业”以及小化工、小选厂等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在农村地区存在死灰复燃的迹象,农村环境存在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从以上情况看,处理不好城市、农村的环保工作,就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谈不上以人为本。

(二)要从推进法治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迫切性。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依法推动环保工作,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是一些乡镇和部门的领导还没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将一些在市区不能存在的污染企业或已被要求关闭的污染企业引到本地;二是一些企业、甚至是大中型企业,不及时配套环保设施或不正常运转环保设施,不正当排污的违法行为还比较严重。这次督查的十大重点污染排放企业,主要就是督查除尘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督促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从根本上维护减排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三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监管不到位,不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人民群众对此不满意。我们要通过执法检查,切实推进环保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在全市上下,尤其是在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中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执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督促环保部门等有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建立起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三)要从推动发展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当前,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容量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管理成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成为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适时出台了环境容量区域限批政策,借此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从我市资源消耗情况看,我市是老工业基地,资源型、高耗能产业占70%以上,第三产业发展滞后,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小,我市以占全省11%的经济总量消耗了全省20%左右的能源。从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看,为实现*全面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我市实施了项目、引资双带动战略,特别是通过大项目带动来实现相关产业的发展。相关产业的急剧发展必然牵涉到污染排量的增加,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进展缓慢,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资源型、高耗能型产业比重依然较大,循环经济规模偏小、产值不高,再加上环境保护责任制还没有落实到位,节能减排压力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在我市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如,我市决定建设火电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基地,这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必有之路和优势所在,但是我市现有的火电企业已有17家,发电机组41台,装机容量647.5万千瓦,占全省的四分之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占全市排放总量的80%以上。在环境容量有限的前提下,还要面对节能减排的压力,势必对我市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通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政府认清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切实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多种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最终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高执法检查实际效果

动员会结束后,三项活动将按各自实施方案(意见)同时交叉进行,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抓突出问题,抓薄弱环节,抓重点,抓关键,以提高检查实效。

(一)突出检点。对《条例》的检查,要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界线标志的设置情况;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情况;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网箱养殖及旅游发展情况;四是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水质定期监测情况及相应的防止污染方案制定情况;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助、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对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的小企业环保设施配置情况及环保投入情况;明令禁止的污染企业是否存在向农村转移的现象;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土”以及小化工、小选厂、小冶炼等环境污染严重企业是否有死灰复燃的现象;排污不达标的企业的处理情况。对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跟踪督查,要重点放在对无特殊因素、治理进度比较缓慢的企业以及不依法启动治理排污工作的企业。总之,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并影响全局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突破口,抓住不放。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次检查活动很难把执法中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但可以对干部群众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强化众多企业经营者的遵法守法观念。

(三)务求整改到位。这次环保执法检查必然涉及到环保违法案件的处理,各地、各部门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整改条件成熟状况,认真组织整改,对整改条件成熟的,要做到马上就改,对一时无法实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分步整改。对在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环节中发现以及人民群众举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回复办理结果。对《条例》的检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适当时机把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再做一次报告。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执法检查扎实进行

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检查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与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在新闻媒体上执法检查公告和电话,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对检查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若干执法检查组分赴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对污染向农村转移问题,要逐个村庄拉网排查,把存在的问题彻底排查清楚。

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市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从6月份开始对我市环保工作开展执法大检查。此次检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对《*市*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检查、对我市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执法检查以及对我市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跟踪督查。今天这个会议就是根据以上三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意见)要求,进行统一动员部署。刚才,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主任李诚如宣读了以上三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意见)。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这次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性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党和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认真宣传贯彻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得到了根本性的好转。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市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各类污染物产生量也在不断增多,生态压力进一步增大,环保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动向。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问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以及污染治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们必须在下大力气抓经济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工作,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要从关注民生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关爱人的生命、珍视人的健康,我们大力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如果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丰富了,而人喝的是受到污染的水、呼吸的是受到污染的空气,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那么这种发展就没什么意义。20*年,我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3*天,但优秀天数仅17天,空气质量在全省18个市中排名倒数第二,城市大气环境中的的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仍然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个别重点工业区域更是突出。另外,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也未完成省定目标。*水库是我市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也是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取水地,但从*水库及上游伊河两岸的环保现状来看,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还没有得到根本扼制,尾矿的处理还不到位,农药、化肥、网箱养殖及有机物造成的污染依然存在,库区旅游业带来的污染同样不可忽视,截至目前,库区的二级保护区内还有6家宾馆不能达标排放,还有部分旅游、房产项目待批、待建。再加上两岸部分入河排污口未经审批、分布不合理,嵩县、栾川县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不到位、收水率低等问题,沿岸仍有不少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伊河。这些污染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威胁到了*水库的水质。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现象依然存在,规模化畜、禽业的发展,村镇工业企业的发展都对农村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此外,被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土企业”以及小化工、小选厂等污染环境严重的企业,在农村地区存在死灰复燃的迹象,农村环境存在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从以上情况看,处理不好城市、农村的环保工作,就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谈不上以人为本。

(二)要从推进法治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迫切性。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环保工作,严格依法推动环保工作,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是一些乡镇和部门的领导还没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将一些在市区不能存在的污染企业或已被要求关闭的污染企业引到本地;二是一些企业、甚至是大中型企业,不及时配套环保设施或不正常运转环保设施,不正当排污的违法行为还比较严重。这次督查的十大重点污染排放企业,主要就是督查除尘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督促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从根本上维护减排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三是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监管不到位,不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人民群众对此不满意。我们要通过执法检查,切实推进环保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在全市上下,尤其是在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中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执法的自觉性和严肃性,督促环保部门等有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建立起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三)要从推动发展的高度,认识到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当前,我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容量成为区域布局的重要依据,环境管理成为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环境保护成为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适时出台了环境容量区域限批政策,借此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从我市资源消耗情况看,我市是老工业基地,资源型、高耗能产业占70%以上,第三产业发展滞后,高新技术产业比重小,我市以占全省11%的经济总量消耗了全省20%左右的能源。从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看,为实现*全面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我市实施了项目、引资双带动战略,特别是通过大项目带动来实现相关产业的发展。相关产业的急剧发展必然牵涉到污染排量的增加,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进展缓慢,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资源型、高耗能型产业比重依然较大,循环经济规模偏小、产值不高,再加上环境保护责任制还没有落实到位,节能减排压力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在我市表现的越来越突出。如,我市决定建设火电产业、新型材料产业基地,这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必有之路和优势所在,但是我市现有的火电企业已有17家,发电机组41台,装机容量647.5万千瓦,占全省的四分之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占全市排放总量的80%以上。在环境容量有限的前提下,还要面对节能减排的压力,势必对我市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通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政府认清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切实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多种办法解决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最终促进我市经济发展。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提高执法检查实际效果

动员会结束后,三项活动将按各自实施方案(意见)同时交叉进行,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抓突出问题,抓薄弱环节,抓重点,抓关键,以提高检查实效。

(一)突出检点。对《条例》的检查,要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界线标志的设置情况;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及污染排放情况;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网箱养殖及旅游发展情况;四是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水质定期监测情况及相应的防止污染方案制定情况;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补助、补偿机制建立情况。对农村地区环保工作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的小企业环保设施配置情况及环保投入情况;明令禁止的污染企业是否存在向农村转移的现象;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土”以及小化工、小选厂、小冶炼等环境污染严重企业是否有死灰复燃的现象;排污不达标的企业的处理情况。对新安电力集团等十个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跟踪督查,要重点放在对无特殊因素、治理进度比较缓慢的企业以及不依法启动治理排污工作的企业。总之,切实抓住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经过努力可以解决并影响全局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的突破口,抓住不放。

(二)强化宣传教育。一次检查活动很难把执法中的所有问题都解决,但可以对干部群众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把学习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强化众多企业经营者的遵法守法观念。

(三)务求整改到位。这次环保执法检查必然涉及到环保违法案件的处理,各地、各部门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整改条件成熟状况,认真组织整改,对整改条件成熟的,要做到马上就改,对一时无法实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分步整改。对在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环节中发现以及人民群众举报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回复办理结果。对《条例》的检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适当时机把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再做一次报告。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保证执法检查扎实进行

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执法检查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与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且在新闻媒体上执法检查公告和电话,公开征集社会各界对检查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若干执法检查组分赴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特别是对污染向农村转移问题,要逐个村庄拉网排查,把存在的问题彻底排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