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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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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环境执法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N945.11 文献标识码:A

环境保护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即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很多环境法律法规及制定了相关的环境政策,确立了不以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目标,但环境立法相对完善了,环境执法力度以及全社会将环境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的决心还不到位。那么,即使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再完善,环境执法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所谓的法律法规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如果说环境立法是环境保护的基础,那么环境执法是落实环境立法的根本途径,是环境保护的桥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寻求突破环境保护困境的对策,对落实环境立法、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30多年来,尽管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及各类环境标准,但“环境状况局部好转、整体还在继续恶化”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较晚,发展滞后。

我国的工业化、信息化生产时代具有起步晚、发展势头迅猛的特点,这种跨越式的发展模式必定造成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当环境立法还作出未明显的反映,经济发展给环境及生态带来的损害已摆在公众面前,使得立法机关措手不及。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由于经历了工业革命及长期的工业化生产,已全面步入信息化时代,循序渐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也让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注意到衍生出的环境问题,从而能够及时做出反应。虽然很多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环境恶化带来的灾难,但是由于环境立法方面相对完善,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已将环境问题法律化。

2、我国的环境法律内容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还处于以政策、原则等抽象概念为指导的层面,很多环境法律法规缺乏具体操作性,只是泛泛而谈。这就直接导致地方立法的标准不一,甚至出现矛盾的现象。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甚至相互矛盾,埋下了难以实施的隐患。如关于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有行为模式但无法律后果;再如有些法律条文甚至违反立法目的,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补办报告书规定、排污费制度的超标收费规定等。

3、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守法、执法的成本高,缺乏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现有的责任体系强调污染后造成实际损害,而轻视了在事前预防环境污染以及事中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责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大多是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规制,而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我国《刑法》虽然设立专章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仅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但实际上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在短期之内未并显现出损害,而是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我国的环境刑罚力度显然不足。除此之外,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侵权的规定也较少。

(二)行政层面。

1、环境执法中政府的权力与义务配置失衡。

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起着重要的监管作用,拥有强有力的监管职责,但在环境执法中,政府部门往往更加突显的是“职”,而非“责”。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进一步完善,该解释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明确了“有毒物质”认定标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污染行为是否达到认定标准,而非此前的依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这标志着环境追责的标准从具有实际危害结果向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转变。但这也仅仅是对环境污染者的追责,不难看出目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制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鲜有对政府部门追责的机制,降低了政府进行环境执法的积极性。实际上政府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具有环境监管的权力,却很少承担环境污染的法律后果,造成权力与义务的失衡。

2、环境执法权的配置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环境执法体制。在众多的环境执法主体中,环保部门在整个环境执法中居于主导性地位,其他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环境执法居于次要地位。在实际的环境执法工作中,多头执法的弊端非常突出:由于权、责不清,政出多头,环境重复执法、执法“盲区”、互相推委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制约了环境执法效益的提升,阻碍了环境法实施。多部门多头执法的方式,从表面上看分散权力,相互监督,实际上造成了“人人都有权,人人不想管”的局面,严重降低了环境执法效率。

3、环境执法不到位。

目前,我国地方在环境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的现象。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人员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不重视,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缺少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被动执法”问题严重。主要表现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放任,需要多部门协调执法的能推就推,没有人举报的能忽略就忽略。这些消极怠工的工作习惯使得政府在环境执法方面一直比较低效。

(三)社会层面。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及民众环保意识的薄弱成为了环境执法过程中重要的阻碍之一。企业运作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得利润,但利润的获取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特别是很多企业将环境成本肆意转嫁给政府和公众,让立法、执法、守法的群体承担环境污染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例如,近年来的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哈药总厂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这些环境污染的企业中不乏一些大型企业,但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甚微。一些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亦是冷眼看待,环境保护民间团体的力量薄弱,无法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对策

(一)逐步健全环境法律法规。

1、弥补环境立法空白,增强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从1979年制定出第一部环境法以后,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污染防治立法仍有缺失。接下来我国应逐步制定《电磁污染防治法》、《震动污染防治法》和《能量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污染防治立法。除此之外,我国环境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应借鉴国外立法以及实际操作层面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客观国情,突出环境立法的实际效用,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2、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

环境责任追究所遇到的重重阻力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解决问题的重点是建立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从各个法律层面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形成一个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误区。

3、深化污染者付费原则。

我国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政策,表现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促使污染者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深化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能够迫使企业考虑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改变企业决策,将企业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为生产成本,从而通过付费的方式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行为。

(二)转变环境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

1、建立环境执法责任制,进行量化考核。

政府是国家的管理者,监管环境保护工作即是人民赋予的权力又是义务,在环保部门内实行环境保护量化考核和问责制,是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的统一体现,约束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建立环保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不得姑息纵容。对政府官员的环境追责并非没有先例,但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的形成仍有待推进。《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企业污染的标准,那么对相关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也要进行量化管理,明确环保目标,进行科学考核,细化任务、目标、标准、责任等各项要求,建立一套对环保部门工作的独立考核机制。

2、统一环境执法机构,提高环境执法效率。

为明确责任,避免“有好处就一拥而上,有责任就一哄而散”的局面,应绝对明确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中的绝对主体地位,其他部门在必要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分工协作,明确职责,杜绝相互推诿。强化执法不是独立执法、僵硬执法、机械执法,环境管理者要有协调能力,在对上协调、对部门协调、对企业协调、对群众协调中,综合体现政策水平、法律知识、证据掌握、现实可能、情感考虑,高超的执法艺术才能够既能执法到位,又能够使政府满意、上级满意、群众满意、企业心服口服。

3、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硬件建设。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政治、法律、业务等多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法治意识及业务水平,建设一支从上至下的高水平、高素质执法队伍,从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任务。此外,要加大硬件设施及资金的投入,达到或基本达到现代先进环保设备的要求。

(三)建立环境执法社会监督机制。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执法的一面“透视镜”,是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及透明度的重要保障。因此,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必须接受全社会的广泛监督,包括政府内部的相互监督。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约束机制,是确保依法行政的最直接举措。而企业及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是根本途径,应全面保障企业与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多元一体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约束政府的行为,督促政府积极进行环境执法。同时企业与公众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行驶环境权利、履行环保义务。

(作者单位: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注释:

汪劲,中国环境执法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环境保护管理 .2010(2)

张丽利,浅议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现状及对策.环境科学与技术. 2006(08)

孙佑海,提高环境立法质量对策研究.法制与管理.2004(08)

黄锡生、王 江,中国环境执法的障碍与破解.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

刘璐,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究[硕士学位论文].2011.河南:郑州大学

王灿发,环境恢复与再生时代需要新型的环境立法.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2)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农村 环境 法制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399-01

前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在经济发展中推动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使得我国的农业发展水平更上一层楼。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便是我国农村地区的环境负担越来越大,污染也随之加重。虽然这方面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迫使国家采取了诸多的保护措施,但在环境保护法的建设方面,我国依旧存在巨大的不足。本文就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提出相应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更加完善,推动我国农业发展。

1.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农村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短,导致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了解不够深入,可持续发展也没能够成为我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另外,立法方面也没有对农村居民的环境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伴随着农村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导致出现了许多之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这就为立法单位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巨大的难题,进而导致其具体的立法项目无法适应农村城镇化的需求,导致在新农村的建设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指导。这种立法以及制度规范的缺失导致在进行区域建设时极易出现事故,导致污染情况出现,建筑建设不合理,阻碍我国新农村的发展进程。环境问题与工业化不可分隔,因此,人们往往过分注视城市的环境保护,对于农村建设过程当中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这都是立法区域以及环保局应当注意的问题。

1.2 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新农村环境保护当中,不仅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执法力度与执法尺度上,同样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某些执法部分在进行执法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环保局在进行相关项目的规范性检测以及污染状况评估时,通常是在执法时缺少相应依据导致出现执法不严,执法错误的状况。执法程序的完善也是环保局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往往由于程序不完善,流程繁杂导致环保局执法时容易出现错误。在进行执法时,地方政府部门有时会为了提升自身的政绩从而干扰执法过程。导致执法力度不足,执法程序混乱。进而出现执法力量薄弱的状况。管理制度的不合理导致环保局难以进行合理的环境执法。这方面的缺乏体现在在执法人员与执法手段两方面的缺失。人员素质以及数量的不足导致在进行执法的过程当中缺乏有效的执行人员。而执法手段的缺失使得本就不易管理的农村区域更难执行有效的管理。

1.3 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建设推进当中产生环境问题,通常会引起刑事诉讼,在诉讼当中存在的缺陷便是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其主要涉及到行政V讼以及民事诉讼这两方面的问题。行政诉讼当中是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或侵害到农村居民的正当权益,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诉讼,通过合理判决,维护居民的权益。但是,在当前的司法程序当中,由于环境的问题涉及到的居民人数较多,往往司法程序无法普及到每一个人。且除了直接受益人之外,其他的诉讼。相关人员难以提讼。在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上也常出现意想不到的尴尬。例如,民事法庭具有一定规定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的判定依据很难作为法院的具体参考依据。而如果该情况无法成立的话,会使得诉讼人的相应请求无法得到诉法回应。因此,如何解决司法漏洞也是环保局需要考虑的问题。

2. 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解决农村执法问题

在解决农村执法问题上,首先需要环保局明确自身的环境执法依据。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管理与执行。对于违法企业与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不得徇私枉法。对于相应的处罚内容也要有所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从基础上保证农村区域的人员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环境问题的执法程序不完善一直是执法问题的巨大漏洞之一。只有将环境问题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单位中,共同形成强有力的执法程序机制,对于环保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批以及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惩罚,将执法过程当中的漏洞尽可能的弥补,减少随意性与的可能性。另外,还要彻底的保证地方的环境问题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企业与人员身上,保证他们不会逃脱法律的惩罚。在现行的管理机制上进行改革,统一管理体系,提升环保局的管理力度与水平,保证各个管理体系与管理部门的统一性与规范性。这样做可以有效的增加农村环境问题的管理力度与执法力度,这些也都是环保局在进行执法过程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2.2 加强农村环境司法

由于农村区域的居民知识水平较低,对于司法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因此,首先需要做好环境保护司法的相关解释工作。由国家出台的相关环境司法文件至今有6部,每一部都对特定情况下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因此,在环保局进行司法工作时,要以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文件作为参考依据,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准确性,保证居民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农村区域的违法行为相对较多,部分农民由于自身学历的限制对相关的环境法律不太了解,容易造成环境破坏或者被侵害利益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这都是司法不足的体现,都需要环保部门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

2.3 改善农村环境守法

在依法执法,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再想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便需要改善农村环境的守法能力。由于大部分的农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相对较弱,所以要进行普法活动,增强农村环境守法意识,对农民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这包括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新农村建设推进的程度等等。对于守法行为进行表扬与奖励,而对于不守法行为则需要进行批评惩罚。环境保护与新农村的建设不可分隔,而在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过程当中大多数人都将两者分离开。因此,建设新农村时注意环境保护,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不忘推动建设,这就需要环保局进行实时的监控与推动。对新农村的法律监督,要做到加强内部法律监督,以及加强外部法律监督这两方面。这两过程都离不开环保局的参与与执行。

结语:我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不断的推动。本文就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行研究,首先对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依次提出了农村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农村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农村环境司法存在的问题,之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解决农村执法问题,加强农村环境司法以及改善农村环境守法,从而为我国的新农村环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葳,席耀敏.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考[C].中国会议.2016,6,25.

[2]陈润羊.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的战略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5,8,20.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层 环境执法 难题 对策

环境执法是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县乡基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些环境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落实。

1 基层环境执法工作的难题

1.1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群众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一些地方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靠突击抓,工作陷入被动。

1.2缺少技术规范

依法行政讲究的是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然而,当前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某一行为施行多种行政方式的屡见不鲜。如:建筑工地噪声的超标排污费征收,有的县只征收夜间的,有的县白天、夜间都征收。

1.3环境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环境执法主体缺乏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如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划拨、关闭等,这使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面对环境违法行为常感到束手无策。在我国,行政级别高,意味着权限大,行政资源丰富。由于有这样的级别距离和权力限制,地方政府官员、环保执法人员跟他们连平等对话都做不到,更谈不上监管执法了。

1.4行政处罚不规范

较普遍地存在不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的问题。遇到上级领导打招呼、批条子时,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行政处罚不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不经复议小组核审,仅只少数领导说了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处罚委托程序不完善。

1.5环境执法队伍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以情代法、以罚代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吃拿卡要、随意收费、包庇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甚至为企业通风报信、串通违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环境监察部门已经发生违风廉政建设的典型案件。

2 原因剖析

上述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有人为因素、体制因素,还有法律法规不完备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

2.1环境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地方或单位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局部的眼前利益,认为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就是想收点钱,没有什么用。另外,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则性规定得多,实际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规还相互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

2.2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的行政干预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县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比较贫穷。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显政绩、出成绩,快速促进经济发展,不顾国家产业政策,撇开环保部门上项目,这些被贯以重点保护的明星企业,往往都是排污大户。

2.3环保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手段滞后

在地方上很多人认为环保部门是个好单位,进了大批非专业人员,相当一部分人根本不懂环保法律法规,有些人素质差,吃、拿、卡、要,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者形象。同时,因县级环保部门大部分经费紧张,没有必要的执法装备,有的至今无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跟不上。另外,执法的基础工作监测站建设不健全,制约了环境执法。

2.4环境执法机制不健全,环境执法程序不完善

环境执法本身既是执法过程,也是一个环保技术的应用过程,需要环境监测来判断,环境监理来调查,环境法制来处理,环境稽查来执行。但在实际中,机构不健全,又没有明确职责,没有行政执法责任制,干错了不追究,不干也不追究。环境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该监测的不监测,现场勘察无记录,造成环保执法无据可查。

3 破解难题的对策

3.1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环境执法队伍

一是要定期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环境标准、环境政策、执法程序、工作准则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二是要加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通过奖勤罚懒,扬优抑劣,对那些工作不负责任,行政不作为,弄虚作假,的执法人员,要建立处罚和退出机制。

3.2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机制与制度,构建完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量,提高公众参与度。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重点污染源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制度。实行企业年度环境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3.3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逐步完善环境法制,强化执法手段,尽快修订和完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增强环境保护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环境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条款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完善确立既罚单位也罚个人的双罚制度。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主体的地位,赋予环保部门关停、查封、扣押、没收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填补有些领域的法律空白,增强现有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提高企业守法收益。采取经济激励手段,对守法企业进行政策支持扶持。理顺执法体系,加强环境稽查,建立刚性的环保警察制度,逐步建立中国的环保警察队伍。

3.4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与权限,避免上下级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或管理空白,杜绝遇事推诿或越俎代庖的情况出现。二要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频次、加强检查深度,彻底解决排污单位故意闲置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等违法现象,使现场监察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现场监督监察质量,为环境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三要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单一检查的方式,争取人大、政协、政府的支持,联合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重点解决一些执法老大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服务科学发展和强化环境执法的关系,结合环保工作实际,2012年度继续实行政府安全生产督查制,依法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成立组织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和分工

1、监察大队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企业在重金属、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转移、处置等以及放射源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管理股负责区管企业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放射源使用管理,协调开展执法行动现场检查工作。

3、法制股在本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负责查处的重点是重金属污染企业。

4、监测站负责执法行动中涉及的污染源和现场环境监测。

四、工作步骤

1、结合环保工作的特点,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环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3、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做好组织协调,结合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2、要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业经济环境;问题;原因;对策

为壮大我县工业企业,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企业稳步向前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使工业企业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深入调研,发现我县工业环境与当前实现任务目标还存在很大差距,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结合今后的发展思路,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工业经济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效能低

行政职能部门有些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不高,处理问题时对政策和规定掌握不灵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审批事项要求条件多,仍存在手续复杂;有些部门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推诿扯皮,让企业疲于奔波,无所适从;个别领导拍脑门决策。

(二)政策落实难

个别部门和单位执行决定和文件打折扣,有利可图则行、不利则止,进行利益变通或政策截留,结果政策和要求对于执行者形同虚设,造成政策落实难、不到位,本应受益的企业则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支持。

(三)自私行为重

弄权争利现象存在。有的干部玩弄特权,向企业吃拿卡要,还有的有利的事争着干,无利的“踢皮球”,该监管的不管,不该管的设岗设卡,以罚代管。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现象。

(四)法制观念差

行政执法存在无证执法,执法处罚不公开,公示不到位,越权执法、程序违法等乱执法现象。还有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与企争利,与民争利的现象。

二、工业经济环境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责任意识不强

个别领导没有负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或者是缺乏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责任心不强进而也缺少了创新思维,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甚至有的错误地认为软环境竟软,可抓可不抓。还有的错误地认为抓业务带业绩,短平快,抓环境建设时间长见效慢。软环境建设成了口号,挂在墙上的标语,“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被动抓,被动管,遇到矛盾绕着走,决策思路不开阔,思想狭隘禁锢,没有真正解决软环境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而促进工业经济向良性发展的开阔思维。

(二)服务观念不浓,特权思想较重

个别部门和单位对企业办事人员不是主动服务,而是带搭不理,不排除有卡脖现象,过多强调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有的部门和个人没有树立尊商、重商、亲商、爱商、扶商、惠商意识,甚至是摆架子,卖关子。有的干部服务观念淡薄,利用行政手段强制管理企业和服务对象。

(三)人员素质不高

有的干部业务上习惯于运用老套路、老方法,一意孤行,不用辩证发展观点看问题,不接受别人意见。有的认为自己有多年经验,从而自高自大、固执自负、官僚作派,行政裁量随意,厚此薄彼,自律意识缺失。

三、对今后工业经济环境提出几点建议

(一)深化改革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必须依法有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健全政务大厅“一站式”审批制度,尽量精简审批环节,健全完善绿色通道,确保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限时审批完成。严守责任追究办法,切实解决乱用、滥用审批权的问题。禁止“看人下菜单”,坚持在政策法律面前一视同仁。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发生,禁止“关门打狗”的做法,树立“人人是环境,事事是环境”的开阔思维,严肃查处影响和破坏全县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切实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二是政府应积极营造宽松的招商引资环境,政策宽松、服务宽松。深入研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既不在招商引资中被其套死,也不让其束缚,而是合理遵循其发展规律为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综合环境,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思维,能够让外资企业敢来、愿意来、抢先来。政府应该提供优良的企业入驻环境,不为难企业,而是积极帮助新企业尽快尽早完成审批注册登记提供方便,为建昌整体营造亲商、重商良好服务环境,真正实现“筑巢引凤”温馨的安商氛围。三是政府积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制度建设。政府做好服务型政府,把权力该交给企业的就尽早交给企业,政府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传统作法,真正起引导服务作用,从“管理员”变成“服务员”。政府积极督办僵尸企业进行资产清查、企业重组,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四是政府做好宏观规划。本着以人为本、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原则,敢于打破老套陈规,尽早引导跳出僵化的矿产业圈子,改变过于依赖传统的产业格局,大胆创新,引导开发新兴产业,寻求提升工业经济效益的新增长点。

(二)信息公开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公开信息,让百姓明白做事,让官员做事明白。一是扩大公开内容,不论是公检法还是国地税等部门、行政和事业单位,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情应该一律向社会公开,尤其是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的公开。二是拓宽公开渠道,发挥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和新闻发言人的作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设有旁听席,让百姓知情,做到“政府会议就是群众会议,群众的事情就是政府的事情”、“阳光政务”。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定期召开项目听证会,公开公正公平招投标,政府不搞暗箱操作。三是推广自由查阅索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制度,提高政府公开透明度,彰显“阳光政府”形象。

(三)群众参与

健全群众参政议政机制。一是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要征求民意,严格执行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是建立完善群众评价制度,重大决策落实过程中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评价。三是建立政群互动交流机制,建立网络电话举报投诉平台,干部公开办公电话,随时掌握群众意愿。严格做到“群众赞成的,争取做到”、“群众反对的,坚决不做”的人民政务形象。

(四)有效执法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一是建立严格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责任制,营造科学、规范、和谐、文明执法氛围。二是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杜绝欺软怕硬,人情执法,扭转歪风邪气,人情世故。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不让猫腻执法有藏身之处,提升行政执法的理念和能力。坚决纠正、滥施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切实解决执法不力、违规执法、越权执法、消极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四是加强执法学习教育及培训,提高执法人自身素质,尤其彻底改变“引进来关上门”,对外来企业或投资人给予“吃冷羹”的做法。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有限性及自身具备的良好环境条件,农村环境容量相比生产力.f,’J速发展的城市存在一定富余,农村以此为发展契机却在扮演着城市环境污染的消纳方,追求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由此带来的农村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没有相适的法律规制及执法监督程序,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重,生活污染治理基础薄弱,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有加速趋势。①

1.农业面源污染依托农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的产量需求。化肥、农药的使用以及大棚农业的普及逐渐成为提高土地产生率和农业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严我国农村平均每一年的农药消耗量累计达50万至60万吨,使用农药的面积总和在2.8亿h时以上,总量中约有80%的农药直接进人农村环境循环系统。国而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世界首位。由此可见,化肥、农药和地膜农业已成为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2.规模化畜牧业养殖业的污染

近10年来,畜牧养殖业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模化的畜牧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城市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的畜牧、家禽养殖业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助日速了我国水体的富营养化,大气的恶臭污染等等。20(洲)年我国畜牧粪便产生量达到19亿吨,是当年我国工业废弃物产生的2.4倍。目前,规模化养殖业还在不断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农村和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的破坏在加剧。

3.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

多年来,农村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理一直是困扰农村环境的常见问题,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数量庞大,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每人每天平均产生生活垃圾量为0.86千克,而全国农村累计一年的生活垃圾量近3亿吨。其次,垃圾处理不集中,极大部分的农村都未建立垃圾集中理系统,仍旧是简单的露天堆放扩压第三,城市生活垃圾下乡,决策者过于考虑市发展的需要,将大部分城市垃圾直接运往农村进行简单填埋。农村生活垃的不科学处理不仅占用农村土地资,还超负使用农村环境容量加剧了农环境污染。

4.城市向农村转嫁的环境污染

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化学需氧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乡镇业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占全国三废”排放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1%、%和89%,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突出题和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⑥工业“三废”污染的农田己达0.1亿公,比1983年增加了2.5倍,约有巧%的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中推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或对其进行大刀阔斧的整改,而农村则相对忽视,农村环境执法的薄弱也为生产者获取高额利润提供了广阔空间,大批高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将更加严重。对于复杂的农村环境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有体制方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历史方面等等,从实践中看,农村环境执法的不足是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

二、导致农村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执法依据和执法能力角度剖析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是自然的一员,人享受、使用自然环境是一种本能的需要。勺‘大农村的自然环境在未过度开发前侧重体现的是环境的生态价值,欠发达的生产力在一定时间内维续着农村良好的环境,但是生产力与环境保护之间不成应然的反比关系,生产力的发展并不必然引起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而维系农村环境与农村发展的农村环境执法的缺失,必然会导致以上农村环境问题接踵而来。卜)执法依据的不完善:以何执法从我国已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农村环境执法陷人了执法依据寻找无门的困境护哺的法律法规在对农村环境进行规定时多以城市发展水平作为参照标准,没有考虑农村自身的状况和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政府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如何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步伐,立法上忽视了环境对发展所产生的负作用,立法中的环境治理体现的仍然是一种末端控制管理的思想,执法依据的不完善增加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使得农村环境执法步履维艰。

1.基本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拥有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其立法原则及立法指导思想影响着环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的效力。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政府应当确保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而对于农村规划和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却未有具体规定,显然,城市环境保护在基本法中是一项应实现的目标和任务,而农村环境问题不在基本法关注焦点之内。在落实农村环境执法时只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环境执法在基本法中无明文执法依据,不利于具体执法工作的实施和展开,导致农村环境执法陷人执法无力的窘境。

2.单行法在海洋、森林、草原、水及污染防治方面,我国相应制定了各种单行法进行管理控制和保护,这些单行法中少有涉及农村在相关方面的具体规定,而森林和水多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着森林的覆盖与水质。《水污染防治法》等。村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仅仅是原则上的规定,在农村环境执法中不具有操作性。在发展规划问题上,国家专f,刁定了《城市规划法》并对城币规划中的环境问题给予具体规定;而农村建设中则是空白,我国正在如火如茶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更需要相应的规划法为农村环境执法提供执法保障。而单行法中在农村环境问题规定上的缺失导致农村环境执法的不全面。

3.条例、管理办法上文第一部分列举了农村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每个环境问题在与之相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中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因内容的遗漏或不全面致使管理条例和办法在农村环境执法上不能作为环境执法依据的支撑点。如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化肥管理条例》针对的是生产环节中农药、化肥的质量问题,未将作为消费者的农业生产者对农药、化肥的使用纳人管理规范之列。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农户只求产量的增加而不将农村环境作为制约因素一味扩大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条例对此没有相关的约束条款,导致农村环境执法无法可依。再如我国现行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没有考虑农户的承担能力在农村缺乏可行性,农村环境执法部门鉴于民生的背景之下对农村畜禽养殖业肆意排放行为执法不能。

4.相关环境保护制度在借鉴国外环保制度成功经验的前提下我国设计并已实施了环评、“三同时”与公众参与等环保制度。但是在农村实践中,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却存在先天的不足或者相配套的细化措施的不足。如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发展大多是以中小规模的企业或者家庭企业为主,而我国现行的影响评价几乎未对区域或者流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环评在制度设计上对农村发展规划与农村环境问题间的关系未或极少纳人规范范围,导致农村的发展是建立在对环境容量超负荷使用基础之上而无法将一系列农村环境问题规制到环境执法之中。直言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对某一农村地区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单独环评,结果可能是批准建设,但倘若将某一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价迭加起来,其结果或许是不被批准。

农村环境问题的凸显:农村环境执法的拷问农村环境执法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环境执法保护农村环境问题是最有效的途径,然而,但随着环境保护的逐步深入,环境执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农村执法机构设置缺乏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农村环保工作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县级环境管理部门,在县级以下的乡镇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派出人员负责当地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或者由有关政府部门兼管,或者处于无人管理之境地。。‘以赣州市为例,环境保护机构也仅仅设置在县级,乡镇根本不存在环境保护机构,也没有专职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将环保职能归入到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对面源广、分布散、隐蔽性强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常常是无能为力。

2.农村环境执法人素质不高在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队伍主要还是以县一级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是从排污收费的队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费为主要职责。组建环境执法队伍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缺乏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不懂环境保护的知识、环境执法的实践。因此,在环境执法时往往不能履行法定的职责。而执法不当、执法有误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基层环境执法更过的是不作为。

3.农村环境执法的监督体制不健全首先,除了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设置法制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外,绝大多数县级环保部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环境执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造成了基层环境执法监督工作的一大漏洞。。其次,广大农民普遍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清。环境污染具有公共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农民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使农村环境执法失去了群众基础,农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力度不够,削弱了环境执法的效果。

三、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的措施

(一)完善执法依据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依据为基础。需要构建一个体系比较完善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针对农村实际问题,解决农村具体问题。。主要则应该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入手,依次清理和完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条例、管理办法等,形成整个农村环境执法依据协调统一化,使得农村环境执法可以有法可依,提高执法能力。

1.单独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完善,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其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城市、农村区域一体化”的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从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发挥统领作用。同时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组织人员、执法手段等等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

2.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完善涉及农村单行法对于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单项法,首先要有明确的定位,要立足于农村环境的需求,考虑建立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独立的单行法,其中所涵盖的内容应包括: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土壤污染;保护农村饮用水源;防治工业企业污染特别是乡镇企业污染等等。。其次,实现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前向一体化,企业在面对生产成本、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通过对生产者的收购、建设新的生产链来实现企业的前向一体化。而对于农村环境保护,我们的单行法也可以借鉴,如我国已经树立了农村安全用水规划,应该在《水污染防治法》等单项法中需要将相关饮水安全政策上升为法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无序排放、禽畜养殖、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影响到饮水安全的具体处罚标准、处罚手段、处罚程序,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是实施标准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

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

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2.改革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结构在农村环境执法中推行弹性的人事管理,以合同制为基础的人事聘用制度来打破公务员的终身制,推动按需要的人才和技术为导向来签订人事,可以利用一些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有知识和技术的大学生来农村辅助农村环境执法。通过外部的竞争来为农村环境执法带来需要的先进的环境知识和技术、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激活组织内部的竞争力等等,培养农村环境执法组织的组织文化,鼓励能够积极创新、秉公执法。

3.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首先建立环境执法检查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机制,将执法的信息可以以公告栏的形式公布。借鉴新农村建设的经验,可以在村一级中设立环境执法协调员,他们直接由县一级环境部门直接领导。其次,建立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将相关环境执法状况作为考核村长、镇长和环保机关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广泛普及和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知识,在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中明确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方式、程序和维护权利的救济措施。3.结合农村问题实际情况,补充农村条例、管理办法有关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要切实和有关法律紧密配合形成有力的保障体系。对于农村环境执法的有效、高效有推动作用。如针对农村畜牧养殖的执法,由于农户养殖对环境污染分散广、数量多,农村的畜牧养殖的污染是农村环境立法的一个盲点,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执法。而农村的条例、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应该在相关的规章中在明确界定“养殖专业户”、“养殖小区”、“散养户”等概念。其次,应该明确农村畜牧养殖排放分类标准的制度,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农村地区环境容量,使得农村畜牧执法可以从宏观总体去人手,通过控制总量来控制畜牧养殖污染。

4.深化环境保护制度

首先,延伸环境保护制度的范围,将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环境保护制度中。如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上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能够解决宏观控制和防治污染破坏,总体上把握环境质量,结合具有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单项影响评价,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对于农村环境把好进入关。其次,切实深化环境保护制度的农村实践反馈,如将“三同时”制度在实践中引人农村环境保护,切实考虑农村环境的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和承载强度。同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相互协调,对克服污染企业的转移农村将起到一定扭转作用。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措施在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农村环境执法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笔者根据在农村环境工作的实际经情况,在上文中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以推进县级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1.转变农村环境执法体制首先,环境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要建立辐射到乡一级或者村一级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其次,考虑执法人员编制增设和农村环境监测设备配置的问题,可以在村民小组设立环境保护联络员。落实省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借鉴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模式,适当将环保管理权限上收,可以强化环保管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⑩再者,针对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加大设立专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农村环境保护设备资金的投人,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1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3 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众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 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1 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 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 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

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