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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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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1篇

有学者指出,需要指的是一种动机力量,这种力量是由于特定的缺乏在体内产生的不平衡或紧张状态造成的。此外,一个人可以有消费某种物品的驱动力而没有需要,如抽烟、酗酒、吸食等;但同时有做另一件事的需要而没有任何驱动力,如儿童游戏、锻炼身体和节食等。在前者之中,驱动力与以某种可以普遍化的方式防止严重伤害之间没有关联。而后者,如果这个人一直得不到满足,久而久之,可能会受到伤害。留守儿童的游戏缺失问题即属于后者。留守儿童对游戏的需要是没有任何驱动力的,是天赋的、自发的、有益的,如果剥夺留守儿童的游戏权,长远地看必将对其造成一定的紧张状态甚至伤害。因此,对留守儿童游戏缺失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客观而科学地进行研究,进而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留守儿童游戏缺失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如下。

(一)家长或监护人要求孩子以学习为重,留守儿童疏离游戏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大批的农民外出他乡,打工挣钱。与此相伴,留守儿童问题也应运而生,6000多万留守儿童的巨大数据,已然成为日益突显的社会问题。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家庭亲子互动教育,缺乏父母的关爱与鼓励。再者,农村家长受到时代和环境的影响普遍的文化程度较低,家长们认为,小孩子玩游戏是幼稚的,毫无意义的,这样加剧了留守儿童疏离于游戏之外。

(二)老年监护人隔代管教,深怕发生意外,导致不轻易让留守儿童参与游戏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以(外)祖父母为主,六岁以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九成以上是(外)祖父母,且监护人以女性居多;6岁以上留守儿童的监护人74.5%是(外)祖父母。隔代管教,深怕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了对游戏的严格限制。正处于身心迅速发展时期的留守儿童,对学习、生活、自身的变化有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问题可能就需要孩子们的游戏娱乐来完成和解决。但隔代管教者或监护人,唯恐孩子们在游戏中可能发生危险,可能受到伤害,不好向孩子父母交代,只能严格禁止孩子玩游戏。

(三)应试教育现象依然严重,留守儿童学习压力大儿童游戏,是打破主客对立,以自由、超越为内涵的一种人的存在方式,强调参与并解放游戏参与者的主体精神,调动个人体验,达成共同建构知识的目标,这对摆脱灌输的困境、改进灌输的方法等具有借鉴意义。应试教育体制把全身心投入学习和备考当成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第一件大事,是重中之重的大事,一切活动要听从小升初、中考、高考等不同阶段的指挥大棒。一些教育部门、学校领导和老师认为,学习知识与游戏娱乐活动是相互冲突的,游戏娱乐占用了大量的学习时间,得不偿失。这些观点根本上忽视了留守儿童这个特殊年龄成长阶段的真正需要,比如对游戏及游戏与学习并重的需要,忽视了劳逸结合的重要性,压制了儿童的游戏、游玩的天性。应试教育由于升学率、平均分两根指挥棒自上而下被层层强化,教学中广泛采用过度学习,强化训练的做法,造成学生作业量过大,中小学生必不可缺的游戏时间、娱乐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没有保障,连正常的星期六、日和假期也被挤占,影响青少年学生身体的健康发育,同时,也造成许多心理疾病,如无目标地学习,恐学病、逃学病,学习和考试反复受挫后的精神抑郁、孤僻等。

(四)现代电子科技发展吸引留守儿童沉迷电子虚拟游戏,不擅长现实游戏当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游戏机、电视、电脑、手机、网络逐渐普及,不少儿童还成了“网络成瘾者”、“屏奴”,大大减少了儿童的游戏时间。随着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挣钱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添置一些必要的现代科技设备和成品玩具,家长们是舍得花钱投入的。于是,电视机、游戏机、电脑等现代设备迅速走进留守儿童的生活,看电视、玩电脑成了孩子居家时的主要活动,甚至有一些孩子沉湎于其中,导致儿童的游戏时间减少了。同时,在玩具市场高度繁荣的今天,大量新颖的成品玩具成为主流,尽管玩具品种繁多,而过去那种自我开发型的原始性、半成品玩具制作和自娱游戏几乎消失,留守儿童在便捷化、序列化、简单化的玩具堆中显得游戏形式、内容单一,即使同伴有交流,也缺乏交流的深度,人际间相互学习和互动不足,社会性发展程度低。

二、需要视角下留守儿童解决游戏缺失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家长或监护人应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快乐成长出发,多鼓励孩子参加集体游戏,促进与朋辈群体的交流家长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外出务工的父母应该时常打电话回家询问孩子的情况,让孩子与家长的沟通不断线,进行成长指导;多问一些玩游戏、玩什么游戏、得到什么启发的事情,少问一些学习,以减轻压力,也应经常与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把孩子的状况转告给家里的监护人,希望他们能够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对孩子出现的某些问题引起关注;另外,家长也可以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把孩子接到身边,或者至少每年和孩子团聚一次或多次。有了家长的关爱和指导,留守儿童才能在今后的成长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二)学校科学调整教学模式,增加留守儿童游戏空间和设施学校调整教学计划时,在课余时间设计安排儿童游戏环节,改进教学方法,寓教于乐,帮助他们消化所学知识,促进其交流与互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有诸多对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都可以通过游戏的形式来进行,如“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等。学校可调整教学模式,增加留守儿童游戏空间和设施,适当组织、策划一些适合留守儿童需要、促进健康成长的相关游戏,吸引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到游戏中,在抓好德智体全面教育的同时强化安全教育,贯彻落实这部法律,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调动农村社区村干部及专业社区工作者积极性农村村干部及社区工作者熟悉村情、民情,发挥其积极性是解决留守儿童游戏缺失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村干部或社区工作者以“留守儿童之家”为服务平台,挖掘当地传统游戏,启发留守儿童创新游戏,为留守儿童开展相关游戏活动服务,包括设计和提供合适的游戏场所即游戏设施、设计小组游戏方案,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增强留守儿童之间的团结协作精神,强化社区归属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农村社区也有许多保护留守儿童的责任与义务,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等。通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游戏活动,达到预防其不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的目的。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法制教育;人文关怀;未成年人

遵纪守法,应该说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对未成年人而言也不例外。我国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法”的作用,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有着指导、教育、评价等诸多重要内容。俗话说:“独柴难烧,独子难教。”由于家长的宠爱,过度聚焦,期望过高,养教方式欠妥等原因,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家庭深深受到成才问题的困扰。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作为未成年人的独生子女,自控能力差,“免疫”能力低,加上平时娇生惯养,任性妄为,处处以自我为中心,如果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存在着不良诱惑,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因素的温床。

笔者以为,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出现不良现象,杜绝非法情况的发生,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家庭,学校社区的密切配合,形成公共参与共同教育的合力

这当中,首先是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这样有利于学校与家庭同时从不同的角度,时间,空间,及时地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如此一来,学校与家庭之间,就有了同步化、全面化的优势。

二、加强学校与所在社区的沟通

人是周围环境的产物,学校所处社区状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学校应加强与本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的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学生有安全感。其次,对有可能诱导学生犯罪的场所,如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影碟出租屋等,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如发现上述场所有违法行为,应配合公安,文化部门及时查处,把一切消极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搞好校园文化建设,营造人文教育的浓厚氛围

人文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自身的努力和周围环境的熏陶。故而,学校应在营造人文氛围上下一番工夫。如竖立古今中外名人的塑像、举办人文精神的专题讲座等。让校园在人文精神的感召下,不断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使校园成为抵制社会上不良影响的坚强堡垒。

“少若成天性,习惯成自然。”早期的人文教育对未成年孩子之素质的形成非常重要,重要到影响其一生。而人文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和造就和谐发展的人。科学巨人爱因斯坦说过:“用专业知识育人是不够的,通过专业教育,他可以成为一种有用的机器,但不能成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人,要使学生对价值有所理解并产生热忱的感情,那是最基本的,他必须获得对美和道德上的鲜明的辨别力。否则,他——连同他的专业知识——就更像一只受过很好训练的狗,而不像一个和谐发展的人。”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3篇

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使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理、自律、自护、自强的能力,并在全社会造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共青团蚌埠市委在今年6月举办了“和平杯”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竞赛。他们除了组织全市各区县团组织进行团体竞赛外,还通过各种渠道向几万个人散发了可邮寄参赛的试卷。这一活动有效地普及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知识,推动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开展。 (刘金国)

龙口市十万团员青年

争做两个文明“排头兵”

团山东省龙口市委以“青春立功”活动为主线,在农村,组织青年创造性地开展了“三色科技工程”活动,建起山区绿色示范基地360个,平原白色大棚示范基地178处,海上蓝色养殖示范基地8个。在企业里,则大张旗鼓开展“岗位奉献”“岗位成才”活动,几年来,共取得新发明、“五小成果”1600多项,为企业提合理化建议2万多条,创造效益近亿元。在交通、金融、商业、电业等10多个行业,共建立“青年优秀窗口”100多个,设立“为您服务街”20多条,“学雷锋责任区”908个,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青年群体和个人,在各级各类的表彰中,青年占60%以上。

(吉连 尚书 大胜)

潍坊市开展认亲包户服务活动

还在1990年春天,团淮坊市委在过去为孤寡老人服务的基础上,召开了隆重的认亲包户活动签字仪式,1000多名青年志愿者与857名孤寡老人当场签订了认亲包户合同,同时,发给责任双方监督反馈卡,以便互相监督——孤寡老人监督对方日常服务的情况;青年志愿者监督对方在生活上的不良习惯、帮其改正。随着情况的变化,团市委又及时调整、更新合同双方签约人。为了表彰先进,团市委连续5次召开表彰大会,每年树立一批过硬的典型,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创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志愿者光荣”的社会氛围。

(徐永)

辛苦换得一片绿色

自1980年以来,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共扑救森林、草原火警火灾1313起。1987年4月20日,内蒙古库都尔林业局境内发生森林火灾,52名林业职工不幸以身殉职,当地群众谈火色变,根河森警机降大队将仅剩的12名后勤人员和病号组织起来,乘直升飞机投入火场进行扑火。36个小时后,一条20多公里长的火线被他们扑灭了,解除了大火对林镇库都尔的严重威胁,群众称他们为“十二人敢死队”。今年4月中旬,呼盟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发生大火后,这支部队又派出2000名官兵,奋战7天7夜,在地方队员的配合下,将大火扑灭,保住了被列为亚洲之最的大面积天然樟子松林。

(唐春枫)

59710部队把驻地当第二故乡

坐落在燕山脚下的59710部队的营区正门口,悬挂着当地政府颁发的“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金字奖牌。1992年教师节,部队和镇政府、村委会联合设立奖学基金,部队每年出资数千元助学助教;1991年以来,部队还先后派出50多人(次)轮流担任学校辅导员。为了使这“第二故乡”尽快富裕起来,部队为该村提供信息,出谋划策,并腾出营区外十几间房,主动借给村里3万元,帮助村子办起了建筑机械厂,当年就创产值40多万元,使该村奠定了脱贫致富的基础。 (谢志宽 王孟全)

盐城经济开发区评出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4篇

在校园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是课堂,所以,教师首先要有过硬的本领。打铁还要自身硬,否则如果教师不了解足够多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那么如何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呢?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我们的思想品德教材新增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在以前的课本中是看不到的。所以,教师要想教好这部分知识,首先自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这样才能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这些知识是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掌握和了解的,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知道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之本,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超出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刑法》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自己的言行如果控制不好,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某条某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校园里时常发生一些打架斗殴事件,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轻者罚款重者拘留甚至于判刑。所以,身边活生生的事实常警告我们,刑法是不能触犯的,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己守法,平平安安地度过美好而短暂的一生。《义务教育法》是教师必须学习的法律,要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安全,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好书、育好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青少年学生必须要学习的法律,要知道法律给予自己的保护,关键时刻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需要师生一起学习,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比如首先要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对正在发生的事情予以报警或者是及时制止,不能盲目地明知不能左右当时的情况,偏要去参与,结果得不偿失。所以,法律规定的死知识,还要我们活学活用。另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是跟我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都应该好好的学校,特别是现在的消费,次产品劣质产品过期产品等等,在身边时时发生,如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给了那些奸商可乘之机,假冒伪劣产品一旦泛滥开来,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要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将来对自己对国家都是一种财富。教师要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此才能在将来社会立足,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注重课堂体验,切身体会法制教育

照本宣科是一种僵硬的教学方法,有经验的教师,往往会先研究课本,然后大胆地取舍,不会对教材一字一句读,而是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吸取精华剔除糟粕。空洞的说教看似没有大的问题,实际是一种不负责甚至于误人一生的做法,我们对这种教学态度要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我在平时的教学中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把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制成幻灯片,在教学中营造情境,让学生主动去思考、去交流、去体验,以此来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如在讲解《尊重他人隐私》这一课时,教师不需要用更多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只需要让学生体会自己隐私被人传播时的感受,就知道保护别人的隐私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了。然后教师通过一定的习题对学生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这节课可以说就完美了。

三、拓展法律活动,巩固法制知识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5篇

周末,爸爸开车带着妈妈和5岁的荷荷去温泉城泡温泉。听说温泉城里有水滑梯,荷荷可高兴了。在车上,妈妈一直叮嘱荷荷,到了温泉城不能跑,走路要小心,因为地上有水,容易滑倒。荷荷使劲儿点着头,告诉妈妈自己听懂了。

到了温泉城,妈妈带着荷荷去女更衣室换游泳衣。领取拖鞋的时候,服务员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适合荷荷穿的小拖鞋。服务员说,荷荷可以穿一双大人的拖鞋,或者干脆就光脚进去。妈妈想了想,就让服务员找了一双最小号的大人的拖鞋让荷荷穿上。

荷荷的拖鞋不合脚,因此,一家人在各种温泉池之间穿行的时候,总是爸爸抱着荷荷,妈妈拎着荷荷的拖鞋。偶尔,荷荷也会顽皮地挣脱爸爸的怀抱,光着脚走在石子路上。穿过灌木丛,荷荷看见一个大池子里有色彩鲜艳的水滑梯,她高兴得跑了起来,爸爸妈妈都没能追上她。突然,荷荷脚下一滑,重重地摔倒在池边……

荷荷的踝骨骨折了。温泉城担负了最初的治疗费用后,拒绝再担负其他的治疗费用,他们说是荷荷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致使孩子受了伤。而荷荷的爸爸妈妈则认为,温泉城没有为孩子提供合适的拖鞋,而且也没有任何提示告知游客未成年人不适宜到温泉城游玩儿。

那么,谁来保障荷荷的权益呢?

说法:

这个事例属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侵权案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007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划分亦做出相应规定,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6篇

    8岁的小欣业随母亲等一行7人去饭店就餐,期间她与其他两位小朋友一起上卫生间,走出门口,迎面遇上正端着一盆酸菜鱼头汤的服务员周某,发生碰撞,结果服务员端的汤泼了出来,刚好浇在小欣头面部。事后,小欣业共住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头面部留有明显痕迹。经法医鉴定,面部3%面积Ⅱ度烫伤,前额部见较明显色素沉着区,其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家长向饭店索赔,因与饭店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院最终判令由饭店赔偿小欣业因烫伤造成损失的60%计54900余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上述赔偿项目的金额如何确定没有作出规定,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4条作了具体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缺。其中规定: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五倍计算;并规定的伤残等级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标准确定;当地年平均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居住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水平或者农民人均年消费水平。照此标准计算,小欣业此次受伤合计损失91527.80元。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7篇

xx小学是**区规模较大的窗口学校,现有教职工149人,在校生1262人,25个教学班。在“五五”普法活动开展期间,我校切实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上级部门指定的“五五”普法规划的指导、以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进程为中心,密切联系学校实际,紧紧围绕学校“五五”普法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坚持抓重点、抓落实、全方位、多层次地把“五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处发展,促进了学校的各项事业健康、协调、稳步提高。现将我校普法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

制度健全

学校自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职责,加强学校各级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施教、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法制教育宣传员等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以法制处为主体,以法制教育教师、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做到了全面落实普法重任。

二、抓住重点,分层学习

普法,首先要学法、知法、懂法。学校在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为先导,在普法对象、普法内容方式三个方面突出重点,分层学习,激发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法热情,从而保证学法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领导干部是我校普法对象中的重中之重。我们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方面的带头作用,激励教职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为抓好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工作,拟定了学习计划。领导干部通过自己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学透一些,在我校教职工的法制教育中起到了带头作用。

在教职工学法方面,我们利用每周一次的教师会,组织教职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学习《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的法律知识;通过观看录像、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培训讲座、写心得体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教师法制学习,切实提高全校教职工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在学生学法方面。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上好法治教育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通过学校网站、普法专栏,红领巾广播站,班级板报等阵地进行普法宣传。通过黑板报评比、主题班会、文艺表演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学生的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意识。

在普法方式上,充分发挥法制课的作用,学校设置法制教育课,有专任教师、有材和教学计划,并在各学科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学校充分利用法制课、讲座、报告会、主题班队队会等开展法制教育,重点学习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将法律常识与常规纪律结合起来教育,增强了学生的守纪意识,形成了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

三、法制教育

形式多样

我校在的普法实践中,不断拓宽思路,探索新方法,努力提高普法教育的实效性。始终坚持把法律知识学习与开展各种活动、讲座相结合。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寓法制教育于各项学生兴趣盎然的教育活动中,

1、立足课堂,让法制教育进头脑。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让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成熟健康的心理。

2、学校在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中,进行了广播、黑板报的宣传工作,利用班、团会进行学习,并开办家长学校,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教育的合力,法制副校长还在全校学生中举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制知识讲座,使该法深入人心。

3、充分发挥德育的主渠道功能,使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得到有效结合。学校根据德育工作要点,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文明礼仪养成教育等。加强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良好个性心理素质和能力等系列内容的教育。结合重大节日以及学校、年级教育主题的需要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总之,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的系统的经常的法制教育。寓法制教育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使法制教育进课堂,与德育形成有机融合,提升教育效果。

4、在专项教育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抓住“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全国戒毒日”、“全国环境保护日”、“全国法制宣传日”、“11.9消防日”、“12.4法制宣传日”、“交通安全教育周”等为契机,在学生中开展法制征文、知识竞赛、、法制手抄报、班级板报评比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落实法制进学校,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

5、加强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促进学生法律意识和行为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学校各年级在期初或期末都会发放《致家长一封信》,争取家庭的配合,监督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四、普治结合,突显实践性。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学校严格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五、依法管理,依法治校

随着科教**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校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无论在学校的内部管理,还是在学校的外部保障中,法治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将建章立制作为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我校已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已编印了《**规章制度汇编》并号召广大师生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我们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定期对已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删减和完善。

六、主要成效

(一)通过普法教育,增强了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执教、依法决策的自觉性,规范为学行为。

(二)通过普法教育,增强了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校形成了一个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几年来,师生中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问题,也没有发生重**全事故。

(三)通过普法教育,也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我校几年来教学质量显著,在我区名列前茅。

未成年人消费保护法范文第8篇

[内容提要]

弱者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作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弱者,其身份不同于等级身份,具有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 、移动性、例外性、独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意义体现在对传统民法三原则的时代"冲击"、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和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三方面。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 弱者 身份 保护 时代意义

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愈呼唤着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①,弱者身份这一具体人格的出现,是动摇了近代以来法律维护平等的基础,还是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应有理性的认识。

一、弱者身份的含义与特点弱者这一具体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基础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决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1、身份的多重性。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单一性,个人无法逾越等级差别而享有不同等级的身份。

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等级身份的取得具有原生性,一个人的出身往往决定了其一生的身份。

3、身份的移动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固定性,从一出生个人的身份往往就确定下来,并可因继承转移给后代人。

4、身份的例外性。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等级身份则是身份社会的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权利义务不一的等级②。

5、身份的独立性。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而等级身份则具有依附性,个人始终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给他的强行命令"①。

6、身份的社会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社会实质公平;而等级身份的界定则源于家族伦理关系,是为了维护等级差别和上层等级的特权。

二、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时代意义

(一)对传统民法三原则的时代"冲击"

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②。作为私法领域自由表征的民法在反封建历史进程中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由于三大原则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但弱者身份的提出,冲击了三大原则建立的基础,使民法价值取向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

1、对弱者的重视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规范日渐增多,冲击了强调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

2、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循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

3、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制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预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

4、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的确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

长期以来,刑法以严刑峻罚、铁面无情的理性著称于世。在现代社会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剥夺人之生命的威慑,成为惩治犯罪、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后的坚强盾牌。弱者保护的渗入, 使刑法保持威慑的同时揉入了人性的温情,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发了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从而为社会长治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法律基础,这可体现于:

1、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的被告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获得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的协助,在与处于优势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对抗中维护自身权益;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及承担责任条件的相应宽泛标准,有效鼓励了处于劣势的公民与罪犯做斗争的积极性

3、保障刑法目的实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弥补了被束缚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从收集利己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的缺陷,无罪推定的确立和类推制度的取消避免了处于强者地位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和综合地区发展水平确定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数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守法的范围 内有了情的韵味,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利于对他们的惩罚改造;

5、诉讼活动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审判的同时进行和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时,民事赔偿费用的先行支付都体现了在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过程中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照顾与保护。

(三)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自从国家成立以来,探讨如何在有效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国家权力,一直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权力不受到制约,必将产生腐败,但个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以行政指令支配全社会的人、财、物,个体利益被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抹杀。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国家权力"来自于民,服务于民"的本来面目,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为国家权力制定合理的运行规则过程中调整行政权力高高在上的态势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体现在行政法的变迁上,可归为:

1、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承认国家作为侵权赔偿的主体,使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民众的利益得以恢复;

2、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复议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更为全面地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的利益;

3、设立行政诉讼程序,强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使民众不仅有了民告官的途径,也有了打赢官司的保障;

4、强调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权运行的透明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极大避免了行政权的黑箱操作和滥用,有效保障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利益。

三、弱者保护的时代要求

弱者的出现根源于现代物质生活条件,包含着因社会生活团体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垄断组织大量涌现;因科技迅猛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深化;因国家力量日益增强而制衡相对失调所导致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对抗力量相对下降等诸多原因。弱者的劣势可表现为(一)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二 )专业技术劣势,如消费者与产品制造商对产品技术性能的了解,储户与银行对假币的辨认技术;(三)信息劣势,如普通股民与证券交易专业人员,小股东与担任公司董事的大股东;(四)权力配置、行使劣势,如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五)组织关系劣势,如受雇佣者与用人单位;(六)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七)地区劣势,如经济不发达地区公民与经济发达地区公民,不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与享受优惠的地区的公民。随着新世纪的到来,知识经济日益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生活不断深化,除原有的强弱者优劣势继续存在并在表现形式、对比力度等方面发生变化外,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弱者,如在网络领域,在公害领域。因而如果说新世纪的到来是人类更为进步的时代,那么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社会实质公平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意味着应尽可能全面地为现实中的弱者提供畅通无阻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也意味着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弱者能及时地获得无论在保护广度还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弥补其劣势的救济。"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①,对于立法者而言, 要洞察现实生活中强弱对比的变化,及时界定弱者群体的范围,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付诸立法实践;对于执法者,要全面地执行法律,使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定得以实现;对于司法者,要正确把握弱者的含义,未有规定的法律漏洞,应运用公平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尽量维护弱者的利益。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①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

①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76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