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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货物;包装尺寸标准化;经济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分析的概念
小件物流货物包装标准化的经济可行性分析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包装尺寸标准之前,根据包装市场需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对与标准有关的社会、经济、市场、资源等各方面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经济分析、比较和论证;对小件物流货物包装尺寸标准化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从而判断标准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实施是否合理的科学方法[4]。经济可行性分析的目的是实现减少或避免标准在经济方面带来负面的影响,提高标准化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宏观行业经济可行性分析
依照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包装行业的宏观发展趋势,预计纸及纸板需求量从2010年到2015年,与2005年比,箱纸板需求量变化为:1022.921368.91747.1(万吨);瓦楞原纸需求量变化为:985.471318.781638.14(万吨)。在之后的十年里,瓦楞纸包装仍然是最有发展空间的包装组成部分。当前,中国人均年消耗纸箱量55kg左右,是美国的六分之一,日本的五分之一,欧洲的四分之一,印度的二分之一。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瓦楞箱等包装的需求量会不断增大。纸张人均消耗量已成为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5]。
三、小件物流货物包装市场需求分析
根据数学回归模型建立包装市场预测机制: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增加1亿元,包装行业就增加298万元;反之,包装工业产值增加1亿元,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则会增加32.05亿元。同时,随着制箱和印刷工艺不断提高,而规模化生产又不断降低成本,瓦楞纸箱的市场占有率将会越来越高。
网络购物拉动物流货物包装需求。截止到2011年,网购网民数量和网购渗透率如中国网民数量及网购渗透率图3-1所示:
随之而来的是物流快递行业的发展和小件物流货物包装行业的告诉发展。瓦楞箱等纸质包装箱成为包装行业增长的主体。进而使得行业对于规模化、专业化的要求更高。使得包装尺寸标准化成为亟待解决的市场问题。
四、小件物流货物包装尺寸标准化合理的制定和严格实施在未来能产生的经济效益
(一)提高包装容器的生产效率
统一的包装尺寸使得操作便捷、简单,设备的调整时间大幅度的减少,从而提高生产率。另一方面,包装尺寸的标准化的确立使得机械操作变得方便快捷,机械操作的实行也就极大地提升了操作的效率,生产效率也就相应的有很大的提升。
(二)节约包装成本
由于之前包装尺寸过多,导致了行业内缺乏大规模的经营,小规模的作坊经营主要依靠手工制作,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通过对于瓦楞箱的分析可知,我国的瓦楞箱的制作,原材料主要是草浆为主,制作方式以手工作坊占据主要地位,所以瓦楞纸箱中85%以上都使用5层或7层瓦楞纸板。而在其他的经济发达国家,瓦楞纸板原料主要为木浆,物理机械性能较好,瓦楞纸箱89%仅需要都使用3层瓦楞纸板。以每年同样生产200亿平方米的纸箱为例(我国目前年产纸箱200亿平方米左右)进行比较,我国需要使用的1.1亿吨瓦楞纸板,而发达国家则仅仅需要0.66亿吨,我国浪费的瓦楞纸板量达到0.44亿吨。这对于行业的成本造成了极大地浪费,也使得中国的包装在国际竞争中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包装的标准化也可以带动大规模生产,进而带动成本降低。
(三)利于包装回收
中国的物流包装主要以瓦楞箱为主,主材料为纸板。造纸产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规模效益显著的特点,其产业关联度强,市场容量大,是拉动林业、农业、印刷、包装、机械制造等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在这样的行业,环保和资源的回收利用,成为国家政策和经济增长最为关注的热点。也是可持续发展对于行业的基本要求。
造纸工业把废纸称为二次纤维。无论是废旧的书刊纸、报纸、办公用纸,还是牛皮纸、瓦楞纸、纸匣等,都是宝贵的纤维原料。经测算,利用1吨废纸箱可生产纸浆800千克,可以少砍17棵大树,减少耗能标准煤1.2吨,节约电600千瓦,节水100立方米[8]。并且减少废弃物排放。废纸回收重新生成纸箱,其中纸浆损耗200千克。2006年中国纸箱产业约2000多亿人民币,中国包装工业在国民经济40个主要产业中已上升为14位,占社会经济总40%。在纸制品包装中,瓦楞纸箱包装的比例的比重最大,占据了总份额的58%。全国两万多家纸箱生产企业都在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瓦楞纸箱具有质轻、抗压、耐戳穿、抗撕裂和缓冲。防震、易加工成型等机械性能,以及良好的装潢印刷适应性,能够循环再利用,对环境无污染等优点,既经济,又轻便且易堆放。适用范围的增加,推动了瓦楞箱的工业的发展,也使得其在中国十分受欢迎。在我国,包装纸制品产值占包装工业产值40%,而瓦楞纸箱占纸箱包装总产值的60%以上。所以,瓦楞箱的材料回收利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包装的回收利用。瓦楞箱尺寸的标准化对于回收来说能使其更好的分类,进而进行机械分类和回收。
网上购物的兴起也带动了瓦楞箱的使用,纸质包装用途非常广泛,包括食品、家用电器、化妆品、饮料、机电、医药等产品。其原料为原纸,或者木浆、草浆来制作由于纸箱的平整性,方便印刷再回收方面却由于尺寸杂多,缺乏管理,进而导致回收率并不高。
对于我国物流包装产生的大量的废弃物,其回收再利用的管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据统计,2007年我国1年产生2亿吨垃圾,就有4千万吨(约占20%)是包装物产生的。而2002年欧盟原15个成员国只有约5%的垃圾是来自包装废弃物。
(四)方便包装的二次利用
在现在的物流包装市场,瓦楞箱的使用都是一次性的。其尺寸大小杂多导致包装的适用性较差。商家都使用自己的包装产品,而包装尤其是小件物流货物包装由于过度包装等问题,在开始就成本较高。如能将其包装尺寸确定下来,进而提升行业的回收利用系统机制,就可以使得包装进行二次或者多次利用,既节约了成本又保护了环境。
在硬度方面,通过回收筛选将运输过程中,损害严重或者无法承担下次运输任务的瓦楞箱进行回收重新制作,对于硬度较高,包装完整的瓦楞箱进行二次利用。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对于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有帮助。
五、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前小件物流货物包装市场整体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宏观环境和发展机遇。对于网络购物和物流行业的发展,也为小件物流货物包装带来机遇。与此同时,也对物流货物包装尺寸标准化提出了要求。针对当前情况,物流货物包装标准化的实施可以在未来有效的控制包装成本,提升包装效率。达到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的目的。所以对于小件物流货物包装尺寸标准化的合理制定和更新,以及未来对这方面标准的严格实施是可行的方案。
参考文献:
[1]曹国荣.包装标准化基础[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
[2]王波,高欣宝等.基于提高运输能力的箱式包装设计[J].包装工程,2005,26(5).
[3]Linda L.Green. Logistics Engineering[M].John Wiley &Sins,Inc.199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防止资源流失,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我省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商发[20**]26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及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材料及制品,报废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车船及其拆解品,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木材及木制品,作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物品、残次品,废旧塑料、废纸、废棉麻、毛发、杂骨、废玻璃、废橡胶及其制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则,鼓励依法经营、连锁经营、公平竞争,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将其列入商业网点建设规划。
市商务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再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负责争取中央、省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案件,严厉打击盗窃、销脏等违法犯罪行为。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经营行业依法进行征管,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规划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对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加工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对违法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加工场地,对无证流动收购、随意堆放物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整顿或取缔。
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协会职责,接受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指导。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回收行业管理
第九条商务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发展改革、**、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定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并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设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当符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不得设在城区以内和机场、铁路、军事重地、国道、一江两岸、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500米范围内,经营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采取绿化、美化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十五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绿色环保的原则,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回收体系建设龙头企业以资金和生产为纽带,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站点,建立覆盖城乡、社区、住宅小区,经营规范的绿色回收站(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采取上门及网上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回收,形成网络化回收格局。加强对“走街窜巷”回收方式的规范管理,由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投放统一编号、标识的全封闭流动收购车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站点废旧物资限时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临时回收站(点)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须进场、入室(含覆盖)、无外溢、无渗漏、无明显臭味、无占道堆放现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当日回收的物品必须在当日20时至24时内运离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按照**机关的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保存资料。
第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佩戴商务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从业标识》后,方可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应当为已登记备案的流动收购人员提供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的再生资源封闭式流动回收车。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采取上门收购、流动收购、站点收购、网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售积攒的再生资源。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直接交售给已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回收经营企业。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医疗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网井盖、水篦等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出售禁收、盗窃和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来源证明,并对出售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地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运输、加工、处理,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证许可的再生资源跨地区流通,不得违法查扣持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再生资源及其运输车辆。
第二十六条标注统一编号标识的再生资源流动收购车和标有统一标识编号的再生资源专用运输车辆可按规定在城区通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商务、工商、**、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废旧金属冶炼、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并在**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购进原料,进行合法生产、加工,不得在冶炼、熔化场地购进原料。
第三十条从事废旧塑料、橡胶熔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场地应符合环保要求,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环保等相关许可证,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