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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新设了附条件不。这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现实运用。此制度的设立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是我国对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创新,但该制度正处于实践阶段,还有许多不足有待完善。
关键词 附条件不 条件 完善
一、附条件不制度
(一)附条件不的概念
附条件不,是指国家诉讼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地位,依法可以不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对其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如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明其有悔罪表现的,公诉机关将依法作出不决定。
(二)附条件不的特点
1、检察机关作为主体存在。附条件不是我国检察机关公诉权中的一部分,其他国家机关均没有行使的权利。因此,只有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2、只有在轻罪的范围内适用。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目的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只有轻罪才可能有机会适用附条件不。
3、“附条件”是此制度的本质特征。附条件不,不言而喻,是附有一定的条件或期限,这是附条件不的本质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履行设定的义务,检查机关就会对其提起公诉。这是与不最大的区别所在,不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犯罪嫌疑人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义务。其次,不的法定效力是终局的,检察机关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决定,即终结诉讼程序,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然而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并非是案件的终局,而是由“附条件”实施的认可度决定其发展的方向有两个:一是不,二是重新。
(三)附条件不制度的作用
1、附条件不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体现。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主张“宽严相济”,附条件不制度,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中的一项支柱。其体现的是 “宽”的一方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是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慎的处理,因为他们的心智尚未成熟、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轻,通过对未成年人施行附条件不,给其一次救赎的机会,使他真诚悔罪,重新回归社会的大家庭之中。
2、附条件不制度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体现
美国著名学者波斯纳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诉讼经济原则的含义是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消耗来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其具体内容包括:1、从整体上来看,刑事诉讼的“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尽量少些,不能为了追究犯罪而不惜一切代价;2、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较低的方法。附条件不制度具有阶段性的趋向,暂缓可以使那些危险性较小、侵犯公共利益可能性低的犯罪在审前阶段以简易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样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羁押成本。社会日益进步的同时,各类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比重不断上升。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司法资源有限,难以解决众多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制度旨在阶段,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来解决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
3、附条件不制度符合司法界提倡的便宜主义
便宜主义,检察官面对具备条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这样就是对公诉方的法律授权,公诉方可依此授权,基于刑事惩罚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作出控诉或停止刑事程序的一定裁量权。附条件不制度正是便宜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新刑诉法设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正是我国试探适用不的积极表现,附条件不制度使我国诉讼体制更趋于科学化,这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制度适用的条件
国家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现行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1、在适用主体上,只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有关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把18周岁以下的人规定为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看出,附条件不只有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负刑事责任的所犯的八种罪名法定最低刑都是三年,附条件不(要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显然不能适用;2、适用罪名上,附条件不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的犯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中规定的罪名,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能适用;3、刑罚要求上: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4、适用条件上,未成年人首先要符合条件,但因其具有悔罪表现 ,检察机关才考虑适用。悔改表现,未成年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带来的危害后果,并且愿意以自己日后的实际行动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是在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前,法律规定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尊重被害人的想法。
三、我国附条件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附条件不适用的范围狭小。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三章规定的罪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其他章节的犯罪则没有提及。作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附条件不的案件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刑法谦抑的原则,对属于过失和非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因素,要求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附条件不制度规定,都应当适用,不应该仅仅从罪名上进行适用的划分。
(二)细化附条件不前的调查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基本价值体现。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具有选择性的词语,司法实践中的未年人附条件不,应当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决定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主要根据。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最大区别就是,犯罪动因,由于未成年人不成熟、意志力弱、容易被误导,对违法性认识不周全,其犯罪表现一般具有冲动性和突发性,这也说明了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塑造性。对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该立足于未成年人本身而不是其行为,全面了解本人,并结合其实施犯罪前的状况、犯罪后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只有这样考察机关才能制定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考查内容,在考察期内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改造。基于上述理由,应把法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三)应当设立专门的附条件不考察机关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附条件不的考察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自身的资源有限,仅检察院独立承担繁杂的考察工作可能会影响到附条件不实施的法律效果。因此,应当建立专门的考察机关,例如,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司法局,作为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考虑将其设定为考察主体,使附条件不制度的运用实现最佳效果。也有学界的专家提议,可由人民检察院自发组成考察委员会,来专门制定考察方案。除此之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等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并且按时向人民检察院上交心理治疗进展情况,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状态、义务履行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四)建立附条件不的监督体制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附条件不的决定权,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决定权的滥用,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对其监督的体制。首先,应当建立听证程序,在检察机关对拟作出附条件不的决定前 ,集相关人员讨论,在听取各方的意见之后,再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在听证的过程中,应坚持不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有利于把附条件不的决定过程处于阳光之下,提高决定的透明度与可信度,增强各方对决定的理解与支持。其次,检察机关要设定审查程序,由决定附条件不的案件承办人报请相关主管领导审批,之后再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在适当时候,也可以咨询一下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人民法院的意见,应当给予尊重。
(五)考察报告的内容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来进行制定
按照相关的规定,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内容有, 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服从考察机关的监督,根据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活动情况, 离开县居住的市、县,应该提前向考察机关报告,经考察机关的批准方可离开,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接受矫正和教育。这种考察方式是根据成人犯的要求,和缓刑等成人犯的考察内容没有区别,没有体现出对待未成年人的“宽”的特点。因此,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制度考察期的义务时,应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未成年犯的附加义务,应当是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和改正教育,有利于修复其破环的社会公共关系;第二,对未成年犯所设置的附加义务,应当是未成年犯能够履行的,有履行能力的义务;第三,要针对不同的未成年犯设定不同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附加义务,要区别对待。最后,要对未成年犯设定积极的附加义务,例如,亲自向被害人道歉或者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精神等相关的损失赔偿,以消除被害人的心理阴影和报复情绪,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结语
附条件不制度是顺应现代刑罚和诉讼理念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恢复社会关系、改造犯罪人及预防犯罪方面效果显著。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附条件不制度提供了法理支持。它设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侦、诉、审的整个诉讼过程。并且实践运作还需制定详细的适用范围、调查评价制度、考察制度、监督机制等配套内容。这样才可使中国特色的附条件不制度更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