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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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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刑民冲突;宪法调适;罪刑法定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引言

现代国家之法律体系乃是以部门法为基础,但是现实发生的案件却复杂多样,未必以某一部门法为“藩篱”,一个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十分常见。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法规范之构成要件发生重合或者交叉,而使某一法律事件之处理同时面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则此种情形为部门法规范之竞合,它属于法规竞合之一种(法规竞合还包括同一部门法内部的法规竞合)。诚如黄茂荣先生所言:“法条之竞合问题,只有当其相对于某一抽象的(一般的)或具体的法律事实才会发生,也才有其意义。……在法条互相竞合的情形,假若这些法条所规定之法律效力同一,则其竞合并不引起严重的问题,盖其中某一法条是否排除另一法条之适用,并没有多大的实益。”{1}而在“法规竞合”的情形下,如果针对同一法律事实,不同的部门法规范设立了相互冲突的法律效果,则会构成“部门法规范的冲突”,如刑法与民法的冲突(以下简称“刑民冲突”)、行政法与民法的冲突等等。在此情形下,法官必须依据一定的规则予以选择适用。

近年来,由于“刑民冲突”而引发的理论争议时有发生,其中最为典型者为四川达州渠县的所谓“帅英骗保案”-1998年、2000年帅英两次为母亲投保“康宁终身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是,1998年时帅英母亲已有77岁高龄。2003年3月15日帅英的母亲因摔跤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帅英如约领到死亡保险金27万元。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之后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渠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帅英无罪。据报道,帅英曾经向法庭申辩,母亲在乡政府的集体户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已经修改过,她在第一次投保时曾经问过保险业务员,业务员说按户口情况填就可以;第二次投保时她也作了同样的询问,业务员让她照第一份保单的内容填{2}。本案发生之后,因其涉及到《保险法》第54条与《刑法》第198条的法规冲突,[1]不仅司法实务界对此存在争议,法学理论界亦是众说纷纭。其实,在本案及类似的案件中,其法规冲突的特征在于各部门法的规范均为有效法律规范,但其所规制的事项、所处的法律部门并不相同,故而不宜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规冲突适用规则予以裁决。惟各部门法规范均在宪法之下,宪法作为“高级法”当对其间的冲突之合理解决具有调适功能。本文拟从这一视角作初步分析。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范文第2篇

    二、牢固树立严格执法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工作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和充分运用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象、范围及期限的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部门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讯问和调查,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依法释放;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定拘留、逮捕期限内作出变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其不得离开的居所,严禁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留置室等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三、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切实担负起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依法管辖,切实履行职责。要针对经济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案情复杂、侦破难度大等特点,建立专门的侦查办案队伍,培养一批既懂经济知识,又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的专门人员。要注重研究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打击经济犯罪内在要求的办案程序。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干扰正当的经济活动;同时,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分子。要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在立案和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的、有分歧的、易出问题的案件的法律审核。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进行充分的案前调查,除其同时犯有杀人、抢劫等严重罪行或者有自杀、逃跑、继续犯罪等情形外,对应当立案以及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企业所在地,并保证随传随到,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在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对涉案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凡不能认定为赃款的,不得冻结。决定冻结企事业单位资金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不允许以追赃为由冻结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资金,切实避免因冻结资金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群众的生活。

    四、树立协作意识,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协作中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但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作的单位索要办案经费。对不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或因协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凡在本通知下发前规定可以提成或实行办案提成的地方,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纠正。严禁向案件当事人索取办案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范文第3篇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市情、区情和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要求全院干警结合本区实际,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服务大局、执法为民,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法治环境。深入项目建设现场,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悬挂警示挂图、播放法律宣传录音、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等形式,帮助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项目投资建设管理者和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经营、有效管理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项目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拔付、工程验收等环节,强化预防措施,同步跟踪监督,切实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发生。

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对查办项目建设过程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及、等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对此类案件实行

“四优先”,即:优先立案、优先捕诉、优先挽损、优先帮助整章建制。

五、切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加大刑事诉讼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力度,着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司法腐败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

六、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四划清”。即:划清违规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人情往来与行贿受贿的界限,切实做到惩治破坏项目建设的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投资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

七、改进执法方式,做到“两个不轻易、两不准”。不轻易对大项目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冻结、查封项目建设方面的账户、账册和资金;不准发表有损项目建设投资者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六严禁”,即:严禁越权办案;严禁随意冻结、截留、挪用暂扣大项目建设款物;严禁乱拉赞助;严禁吃拿卡要;严禁要求企业以优惠条件同与自己有关系的人做生意,严禁在项目建设实体中兼职或挂名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提供全程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开通网上举报和电话自动答录系统,全天候受理大项目建设方面的举报事宜;开通项目投资的绿色通道,随时随地受理项目投资方面的举报投诉,随时随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开通服务大项目建设快捷通道,选派干警积极与项目投资办公室对接,提供法律援助,做到一般问题当天答复,需要查办的优先受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范文第4篇

一、当前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是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最直接着力点。多年来,我院在这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和不足。

(一)服务企业发展的针对性有待增强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多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服务方式多以会议或讲课为主,且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对企业的实际需求考虑不是很多,具体地、实际地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方式较少,与企业的日常管理、机制建设结合得不够密切。比如,中小企业最希望解决的就是贷款问题,但由于融资渠道缺乏,融资成本较高,使得大量的中小企业通过高利率、高风险的非规范民间借贷实现融资。甚至有企业为了及时得到资金,采取一些超常规的做法,也有一些人乘机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因此,如何及时、合法获得融资,既保证自己不犯错误,又保障企业不上当受骗,这是目前企业迫切需要得到指导的。

(二)企业经营面临的法律难题仍待破解。

首先,如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范法律风险仍然是企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其次,签订合同是企业运行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也是出问题最多的工作环节,很多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不懂法而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再次,由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管理、采销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加之企业部分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容易滋生犯罪行为等等,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予重视的。

(三)预防、化解劳资纠纷的工作机制亟需完善

近几年,随着劳动者对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等各方面要求的提高,随之而来的劳资纠纷也在大量增多。一方面,企业主未及时签订或未针对不同员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极易产生劳资纠纷;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员工法制意识的提高,一旦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上访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又牵制了企业不少精力,形成诉累。甚至,一旦劳资矛盾激化,部分企业员工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企业利益,这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是一大干扰。

二、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使命在于强化法律监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把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作为服务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重视研究和思考经济转型发展给执法办案提出的新要求。

(一)服务企业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其发展壮大,在经济转型发展中举足轻重。因此,检察机关既然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就应自觉地把服务企业工作融入到大局之中去谋划、部署,无论是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行案件,还是涉检案件,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积极寻找企业需求和检察服务的最佳契合点,努力提高服务大局的本领,为企业的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二)服务企业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在后金融危机时期,随着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市场投机因素的增多,债权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多,劳动争议频发,涉及企业的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有增无减。因此,检察机关面对社会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其职能的充分发挥,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管理、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已成为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

(三)服务企业是提高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需要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执法公信力就是法律监督公信力,关系到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的期望和信任,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监督效果的综合反映。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执法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的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骨干力量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现象,这对于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是一个挑战。因此,检察机关在服务企业时,只有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循法律的尺度,既打击犯罪,又服务好企业,充分考虑前后执法的公平和统一,才能为企业创造公正廉洁的法制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实践与创新

如何正确有效地服务企业,合理规范地延伸检察职能,做到“察企业所想,解企业所忧,为企业服务,助企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规范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基层检察机关参与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打击与预防并重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运用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涉企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制假售假等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帮助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建章立制,健全防范机制;积极办理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维护企业内部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要深入企业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教育和引导员工遵纪守法,引导企业人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要加强对建设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三方行为的检查,同时加强与审计、招投标中心等职能部门联系,对当地政府部门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杜绝滋生腐败。

(二)宽严刑事政策相济

首先,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出发,注意区分企业融资与集资诈骗、一般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讲求执法办案的策略和方法,积极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平等的投资环境。其次,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更要坚持对企业经营者、关键在岗人员的轻微犯罪案件从宽处理。要慎用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拘留逮捕措施,慎重选择办案时间,慎重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财物,慎重宣传发生在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负面影响。

(三)“三个效果”兼顾

优化案件审查资源,对现有的办案人员进行有效整合,挑选出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办案组,专门审理涉企案件,实行涉企专案制度。在处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应当以提升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为抓手。一方面,讲究办案方式,注重综合效果。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切实把是否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为衡量办案质量的关键因素。决不能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在办理牵涉企业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逃税等方面的刑事案件时,尽可能从维持企业发展前景和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在办案中灵活运用和解、调解方法,努力通过办案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采取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举措,力求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个性化开展普法宣传

进一步扩大“检企共建”交流活动覆盖面,提高交流工作便捷性,一方面,结合办案实际,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财产等典型刑事罪名法条进行释法说理。同时精选关于企业违法经营和企业管理层违法违纪行为的典型案例,从案件特点、案发环节、犯罪原因、犯罪规律、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剖析,帮助企业改进预防犯罪方面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结合青年务工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心理承受能力差等的工作、生活实际,及早分析,制定相应措施预防。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用法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懂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常态化深入企业调研

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范文第5篇

一、围绕中心工作,严格依法办案,服务加快发展

我们认真贯彻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不断增强大局观念和中心意识,牢固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办案考虑稳定,执法想到发展,自觉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贯穿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全过程。一是突出查办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投资者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集中力量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审批、城市建设和管理、项目投资、企业注册、税收征管等行政管理活动中,,索贿受贿,严重版权所有害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妨害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给企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利用企业改革、改制之机,贪污、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破坏资源有效配置和市场公平竞争,情节严重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等“三类案件”,为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三类案件”件。二是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办案中注意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教育干部大多数出发,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保护的依法保护、能挽救的尽力挽救。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钻改革空子趁机实施犯罪的,坚决依法打击;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有争议的,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依法慎重处理;对改革中的失误者,在查明问题后积极帮助教育;对确属被错告或诬告的,及时澄清是非,坚决支持干事创业的干部。三是讲究办案策略方法,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在办案中十分注重讲究策略方法,决定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调查取证等,都做到依法慎重进行,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间断企业指挥系统,不间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损害企业无形资产,注重维护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党委、政府和企业的好评。四是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服务效果。我们结合正在开展的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和岗位大练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九条卡死”和省院制定的“六条禁令”,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肃纪律,从严治检,廉洁服务,塑造公正、严格、文明的执法作风。今年我们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之所以社会反映较好,就是因为有良好的执法作风、严明的执法纪律和公正的执法行为,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和尊重。

二、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查办大要案力度,促进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我们牢固树立质量为本的意识,把加大工作力度体现到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上。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件人,其中重特大案件件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目前,所有案件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除人被上呈至上级检察院、人相对不之外,其余全部到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一)精筛细选线索,严把初查关口。因举报人多头举报、保密性差或举报失实等原因,举报线索普遍存在成案率较低的特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清白的被举报人,同时不使重大犯罪分子漏网,我们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把初查案件作为查案的重中之重来抓。初查前对所掌握线索的来源、可信度、所涉及事实性质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精心筛选,从中找出价值高的线索,把功夫用在初查上,以提高成案率。除非掌握其确凿的犯罪事实,不轻易传唤被初查对象,今年所接触的初查对象,成案率达。我们在接到举报劳动保险处袁某、中医院赵某结伙贪污案时,没有轻易接触嫌疑人,而是在初查上下大气力,经过近个月的初查筛选固定好其一条犯罪事实,其后又分析赵某系从犯,较易突破,遂制订了先接触赵、迫袁自首的侦查策略,顺利将此案突破。

(二)突出办案重点,深挖窝案串案。我院把群众反映强烈,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部门的案件查处,作为处理涉法上访、维护稳定,服务“平安××”建设的重点,先后在教育、供销、矿产、丝绸、盐业等系统查处窝案、串案件人。特别是在矿产办、盐业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转变行政执法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密切党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工作中,我们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注重从小案挖出大案,从一案挖出窝案、串案。如我们在查办市兴贸玉米开发公司会计仇某挪用公款案中,仅掌握其截留万元货款的线索,从其经常出入证券公司这一疑点入手,重点核对其掌管的帐目与证券公司的联系,一举查清了其挪用公款笔万元炒股的犯罪事实。我们在市丝绸公司,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举立查了经理王某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副经理郑某特大受贿、挪用公款案,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三)依法快侦快诉,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多年的办案实践,我院形成了一整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查案方式。其主旨就是通过快侦快诉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这一办案经验先后被(上级市市院、省院和高检院反贪总局转发,省院国家森检察长还专门作了亲笔批示,使这一做法被制成专题片作为典型经验在全省推广。具体做法主要有四点。一是发挥整体优势,集中打歼灭战。我们根据不同案件需要,打破科室界线,集中整合全局人力量,集中突破案件,遇到特殊复杂案件时,统一抽调办案骨干参与办案。二是加快诉讼节奏,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始终坚持把加快节奏作为衡量自侦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排除干扰和阻力的重要手段和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既抓质量,又抓效率,二者有机统一。三是把人文关怀融入办案之中。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办案方式,在办案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倡导人文关怀,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增强“人情味”。如为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准备药品,使用普通牌照车辆而非使用警车传唤嫌疑人、取证等等。在依法文明、安全办案的前提下,坚持以诚待人,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嫌疑人及其家属解决各种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从而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他们尽快认罪服法,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四是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及时固定证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的特殊作用,使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关书证和视听资料互为一体,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证人翻证、嫌疑人翻供情况出现。由于做到了以上几点,今年我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中,没有出现延长办案期限、延期审理等现象,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了案件的处结率,增强了办案效果。

(四)强化安全意识,狠抓办案安全防范。我们还始终把办案安全防范放在自侦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一是进一步完善切实可行的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强化安全意识,使办案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运行。二是加大落实力度,强化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制约,办案中分管检察长靠案,对每个讯问室的情况全程监控,随时录相。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人员解决,防微杜渐。四是加强外部监督。我们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机制,探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聘请了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人民监督员,主动向他们通报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文明执法。五是纪检部门跟踪监督,多方位保证办案安全。为加强办案安全防范、提高办案质量,我院创立的“三簿跟踪”监督经验先后被高检院、省院转发,在今年月份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现场会上被推广。

三、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院的工作亮点之一。近年来,我们坚持在市委统一部署下开展检察预防工作,不断研究有效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并逐渐探索出预防职务犯罪“个案预防、专版权所有项预防、系统预防”三结合工作经验。一是个案预防。我们根据上级院《个案预防工作规则》的“五个一”预防工作要求,即“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针对个案特点和规律,努力做好发案单位的预防工作,个案预防率达,超出(上级市)检察机关个案预防率的基数一倍。通过扎实有效的个案预防,增强了发案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促使发案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再发生,最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二是系统预防。即在金融、工商、税务、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重点预防。以加强对行业的全面监督为目标,在个行业和系统举办法制讲座余次,并采取联席会议、案件分析会、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扩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和效果。如根据近年民政系统发案较多的现实,我们深入调研,积极协调,今年月份帮助民政局制订了廉政纪律条,使民政系统廉政建设有章可循。三是专项预防。即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投资大、社会广泛关注的“村村通”等重点建设项目作为预防重点,开展“工程合同、廉政协议”同签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同创活动。今年以来,共参与监督投资额万元以上招投标工程项,工程总金额近亿元。同时,我们还采取街头法律咨询、图片展览、集中授课辅导、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工作。在全国第三个法制宣传日和“平安××”法制宣传活动中,我们结合当前预防工作实际,积极参与,共散发宣传材料余份,回答咨询余人次。今年月,“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月”活动中,我们将近三年来的预防成果和典型案例制作成专题片和宣传展板——《构筑职务犯罪防线》,受到上级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总的看,当前尽管我们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职务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仍在滋长蔓延,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犯罪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从当前查办案件情况看,除多发于国有企业、金融等重点行业外,正逐步向一些新领域延伸,如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行业部门也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部位。今年以来,共立查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件。三是犯罪行业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些公职人员把市场交易规则用于公共管理活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有什么权就用什么权,有多大权就用多大权。今年以来,共在土地矿产系统立查职务犯罪案件件。三是作案手段日趋复杂狡猾。职务犯罪主体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其社会阅历丰富,反侦查能力较强,着手犯罪前深思熟虑,犯罪手段凸显智能化,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往往造成“内贪外廉”的假象,有的则作案后迅速携款潜逃,规避打击。立查的龙都建材城办事员周召运贪污万元案,作案后携款潜逃,被抓获归案。

分析这些犯罪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外,客观上也存在着诱发犯罪的社会和机制因素,主要是:有些部门、岗位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跟不上,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规范权力运行的有些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一些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缺乏有效规范和约束,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地方仍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怕被“一票否决”,有的担心政绩受影响,还有的怕“拔出萝卜带出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