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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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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抓紧理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一年来,班子领导亲自抓带头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9月份邀请梁世干同志为全体机关干部职工旅游企业负责人上“文明礼仪诚信”专题教育课,通过学习在干部职工中大力倡导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树行业新风。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深入开展各类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如: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员培训、旅游规划员培训,《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培训,*年1月12日邀请*市风景名胜区协会赵章培副会长为我们授课参加学习的对象有景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双委领导、下属企业、宗教寺院负责人及本单位全体职工,本次学习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乐清日报、乐清电视台给予专题报道。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干部职工乃至景区各部门的管理者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专业知识明显得到提高。

二、加强民主管理,深化廉政建设。

我们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建设部对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十六字方针,依法办事。设立政务公开栏,对建设行政审批事项、“一书两证”发放程序进行公布,同时设立监督投诉电话。以勤政务实、廉洁自律、敬岗爱业、规范服务作为我们的服务承诺,一年来投诉率为零。

狠抓旅游行业服务管理,落实旅游行风建设监督机制。成立旅游行业管理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为*山景区旅游行业管理行风建设监督员,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肯定,被*旅游局评为“20*年度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先进单位、旅游行风建设先进单位”。

三、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发展*为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服务。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们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打造*山旅游品牌为乐清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服务。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山景区。

在05年底成功的评为三A旅游区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山知名度和美誉度,推进*山风景区的规范化建设。今年我们提出了申报国家四A级旅游区的工作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增设垃圾桶并统一形式,增设四角亭、六角亭、秋千、木平台等建筑小品。对公厕进行改造使之更符合创A要求。制作各种公共信息符号图牌45个,交通指示牌21个,景点介绍牌、指示牌18个。现已通过省旅游局四A旅游区点评定组的评定。

加强景区的规划编制和景区内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山景区的总体规划已于今年10月份通过建设部审查。完成东漈和西漈、三湖详细规划编制已通过会审。开始对北大门与杨八洞景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已完成杨八洞景区的地形测绘。下马岭村的村庄规划已由乐清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设计会审通过并报*建设局审核。*村的村庄规划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编制,目前已拿出初步方案。

加强三个景点的检查监督,指导他们按规划实施开发建设。20*年,茗山景区吸引民资200多万元建成通往茗山的公路2.5km,天坛一个。高友玑墓已升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打造*旅游品牌。

今年我们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挖掘旅游市场,利用多方媒体宣传*推广*,来*观光游览的游客指数不断增长。

全力推广宣传*秀丽风光。通过参加各地的旅交会,通过网络推广等宣传手段。投资20万元在高速公路*大桥进口处设立了大型广告宣传牌。与*国旅、*旅游集散中心合作推出*旅游专线车。通过报社、电视台、艺术界等新闻媒介的广泛宣传,在广大游客中提高*知名度。今年游客面有了很大扩充,除*地区游客外,北京、上海、山东、宁波、*、福建等地的游客也慕名而来。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平稳发展。

1、确定目标明确责任

根据领导干部的变动及时调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山安全生产工作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时期制订游览高峰期安全处置预案、防汛预案和森林防火预案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目标、明确责任,并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科室,责任到人。

2、安全管理,层层落实。

(1)、分片管理责任到位。

根据景区发展与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把*七大景区发分为五个保护管理区实施管理,同时与当地行政村对景区管理工作做到紧密衔接。管理责任到组到人,工作成效明显。

(2)、游览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到位。

每个黄金周前组织各科室人员分三组到景区进行安全大巡查,检查内容主要以游览安全、环境卫生、饮食卫生、森林防火、消防安全等项目为主,同时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森林防火通告等。做到安全检查与安全宣传教育并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把安全隐患反馈给企业主和单位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同时下达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一周内整改完毕接受复查。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重大节假日前召集*车队各车主,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协调会议,对交通安全进行重点部署。专门组建交通管理组配合交警部门对景区交通运行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良好的交通运行秩序。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今年景区内砍伐36条防火隔离带以及沿游路防火带共计划17.4KM,散发张贴森林防火通告1200份,栽种防火树木荷3.5万株,定期组织森林灭火业务技能培训。共投入森林防火经费21万元。

加强景区治安管理,今年我们专项投资15万元在西漈、玉甑、三湖景区安装了景区监管信息系统,对景区24小时进行监控,与白石派出所加强合作,配备安全保卫员12名,兼职流动保卫员22名。安排人员在景区内巡逻,及时消除治安隐患,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确保*山景区平稳发展。

(四)、规范景区管理工作,凸现*资源品位。

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株洲市城乡环境同治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2009年以来,株洲市以城乡同治为抓手,先城区、后农村,逐年梯次推进城乡环境整治工作。

一是坚持大发动。把群众作为主体和关键,注重宣传发动。引导城乡居民形成农村环境“要我做”变成“我要做”、“我要做好”的自觉行动。

二是实施大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区域,明确责任。对于乱倒乱扔、乱摆乱放、乱贴乱画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常态管理。对主道、集市、景区等重点地段和区域落实“定人、定点、定标”制度和“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确保无盲区、无死角、无空挡。全市共清除卫生死角1.5万处、清运垃圾22.5万吨,一些长期熟视无睹的垃圾山得到彻底根治。

三是建立大机制。建立市场机制作,把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牛皮癣治理、绿化养护等能够推向市场的项目推向市场,承包给专业公司经营。建立投入机制,逐步形成了“财政下拨、部门支持、县乡配套、村组自筹”的多元投入模式。三年来,市县财政年均直接用于城乡环境同治经费1.3亿元,各县(市)区投入城乡环境同治经费年均增长28%。建立监管机制,健全了环卫保洁、污水处理、交通管理、道路绿化、规划建设等方面管理制度,探索了分区包干、分散处理、分级投入、分期考核的“四分”模式。建立考评机制,对各县(市)区实行“周考核、月排名、季讲评”考评制度,全市城乡同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基本实现了“五个看不见”,即城乡公共区域可视范围看不见垃圾、主干道看不见车辆乱停乱放、街面看不见私搭乱建厂棚、市场和门店看不见商品出店摆放经营、城镇看不见围攻环境卫生整治执法人员的纠纷发生。

推行城乡同治的建议

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把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完善以奖促治政策,逐步推行城乡同治”。为落实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建议:

将株洲列为全国城乡同治“试点”城市。近年来,株洲市城乡环境同治工作有基础、来势好、成效明显。株洲市作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的实验区,将发挥好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的权利,进一步探索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同治的好做法。特建议将株洲列为全国城乡同治“试点”城市(实验区),以利于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更好地全范围推进城乡环境同治工作和新农村建设。

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数据省略)

二、主要工作成绩

今年7月份,大队人员调整后,迅速确定了“建一流警队,创一流业绩,一年创建全省一等平安畅通县,三年创建全国平安畅通县”的工作目标,创新明晰了“五化五提升”的工作思路。大队支委带领全体民警,埋头苦干,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迅速打开了工作局面,不断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工作预安制度化,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积极推行工作预安销号制度,提高了执行力。事前预安促任务。出台了《月工作预安落实销号制度》,每月由大队将各项工作预安至下属各单位。8月份,车管所对刚启动摩托车上户业务的六中队预安办理摩托车上户登记120台,六中队克服地处偏远、业务生疏等重重困难,当月完成摩托车上户登记136台。事中督导促进度。由预安办对预安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掌握工作动态,月末通报全队,每月定期队务会议,对工作预安落实销号情况进行集中讲评,督促工作进度。事后销号促落实。将工作预安销号纳入单位综合考评,对预安工作未及时销号的,当月扣分通报,并继续挂号、限期完成,直至销号。为防止考核不实,制定了复核追责制度,对预安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从严追责。

(二)安全宣传社会化,提升交通文明程度

大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提升交通文明程度。借东风强保障。以全县“三创四化”(创卫生县城、创文明县城、创省级平安畅通县,美化、净化、绿化、亮化)活动为契机,争取县委、县政府大力支持,建立了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基地与交警直播室,在106国道县城区南门口建立了交通安全宣传电子广告屏,整合“三联”(联防、联管、联治)工作和三类协管员(交通、城管、治安协管员)300余人,强化了安全宣传社会化保障体系。借平台营氛围。有效运用电视、广告牌、宣传资料、手机短信等宣传媒介宣传交通安全新闻事件、法律法规、案例剖析等知识,在交通频道制作专栏58期,在城区增设宣传专栏27个,上门送发宣传资料3万余份,发送交通安全宣传手机短信5万多条,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借他力聚合力。根据县委、县政府“三创四化”要求,联合县直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大规模开展交通违法规劝活动。7月份,县委书记邝邹飞、县长胡湘之先后带领县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城区开展交通违法规劝活动,主要规劝行人横道不走斑马线、机动车闯红灯、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7月以来,全县县级领导分片分线带领有关部门上街规劝交通违法行为万余次。

(三)路面控制常态化,提升道路畅安水平

坚持上路执勤,加强路面控制。警力常屯路面。城区开展早勤,在县城区主要街道、学校门口设置10个固定值勤点,每周一至周五早上上岗值勤。镇区定点值勤,由各交警中队在辖区集镇镇区设置值勤点,在逢墟、重大活动等交通重要时段,定时定点值勤。夜间轮流巡逻。每天夜间由1名大队领[!]导带队对106国道与县城区主要街道巡逻。整治常除乱源。先后开展了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三无”摩托车专项整治、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县城区“三创四化”交通秩序整治、乡镇镇区交通秩序整治等专项整治,查纠交通违法4万多起,处罚近万余人次,其中涉牌涉证1105起,查获盗抢机动车5台,两项工作指数均位居全市第一。联治常排隐患。联合公路、交通、安监等部门对危险路段、事故黑点与客运企业、营运车辆、校车联合开展排查,排查危险路段18处,事故黑点2处并全部治理到位,清理路障25公里、消除“光头路”10公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2台客车与25台校车下达了消除通知书。另外,今年来,县财政共投入专项经费500多万元,新增6处交

通信号灯控设施、增设标志标牌356块、施划标志标线6.2万㎡,19个乡镇镇区的标志标牌标线已按照要求落实到位,切实强化了路面管控保障体系。(四)队伍建设正规化,提升交警整体形象

严格按照“三基一化”工程建设要求,不断强化队伍正规化建设,提升交警队伍整体形象。坚持制度建警。以《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为蓝本,制定了11项内务管理制度,对执法执勤、纪律作风、内务卫生、窗口服务等队伍管理各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坚持培训提质。强化政治培训,每周星期五下午组织民警开展《正规化指南》学习应用培训。深化业务培训,举办业务培训班5期,分期分批组织各个业务岗位民警进行集中培训。强化随岗轮训,改每月一训为每周一训,对全队变换岗位的民警进行了一次随岗培训。坚持规范执法。开展了以“执法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执法问题排查治理工作,着力排查治理执法问题200余处。推介执法先进典型,确定一中队事故处理岗为示范执法岗,单永杉等3名民警为执法标兵。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执法过错的2位民警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各扣除执法养廉基金200元。坚持示范引路。按照“树典型、创示范、示范引路、争创一流”的队伍建设思路,以二中队为示范创建单位,大力开展“亮化工程、多能工程、制度工程、新措工程”四大工程建设,致力打造示范交警中队,高标准引领交警队正规化建设。9月25日,副支队长李阳专程到二中队视察创建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决定近期组织全市各大队前来参观推广。

(五)便民利民最大化,提升群众满意率

以深入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切入点,不断提高群众满意率。前移窗口解民难。大力推行摩托车管理向中队延伸,把车管窗口最大限度地向老百姓前移,在5个农村交警中队启动摩托车上户办证业务。推行“流动车管所”服务,定期深入乡镇村组、企业单位上门为群众办理牌证,让广大百姓享受到“家门口”车管服务。拓宽业务排民忧。拓宽车管业务服务,争取小车上户落户攸县,开通了申请驾驶证、行驶证换证、补让等业务。拓宽事故处理业务,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处赔工作机制,方便群众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拓宽违法处理服务,在大队交通违法处罚中心设立了异地违法代办窗口,为老百姓处理异地违法提供方便。优化服务暖民心。推行“一窗式”服务模式,老百姓可以在任一业务受理窗口一次性办结业务。广泛推出服务举措。推出了上门、预约、延时、留办、代办等服务举措,极大方便了群众办证办事。

三、国庆安保工作情况

国庆期间,大队根据省市交警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攸县实际,按照提早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畅安的工作思路,精心组织、倾力维护,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了平安祥和的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9日,共出动警车156台次、出动警力396人次、完成各级保卫活动12批次。国庆以来,全县没有发生大的交通堵塞。

(一)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9月27日下午,大队召开全体民警大会,就双节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所有副大队长就各自分管的事故预防、秩序维护、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交通违法处理、情报信息等工作进行了严密部署,详尽地明确了各单位及所有民警的工作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全体民警取消休假,大队机关及基层中队除值班人员外,其他警力全员上路,全力以赴保畅安。

(二)加强路面秩序维护,确保道路畅通有序

一是大队抽调机关、一中队全体民警和菜花坪中队部分警力共38人,集中在县城区巡逻值勤。二是大队机关每天安排4名民警在队24小时值班、4名民警在g106线全日巡逻;各中队一半以上警力铺在路面,负责各辖区双节期间交通秩序维护。三是由三中队、六中队与酒埠江风景区四个派出所实行联合执勤,倾力做好景区交通安全保卫工作。

(三)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全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一是开展重点车辆安全大检查。由法宣股牵头,针对目前攸县公路客运车辆均已承包经营,以及学校校车、幼儿接送车辆均为个人所有的现状,对辖区内的重点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坚决杜绝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营运客车、校车和危运车辆和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驾驶人上路。并从点车辆交通事故成因入手,倒查管理民警管理职责是否到位;从查管理民警与管理车辆和司乘人员见面率,重点车辆信息更新率,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许可入手,确保重点车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事故隐患路段排查。由事故股牵头,各中队配合,重点检查事故多发、隐患路段是否得到有效整治,旅游景区、重大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等是否完善,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四)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严查交通违法行为

由巡逻队牵头,各中队配合,以g106线、s212线、s315线、网酒公路、宁排公路,各农贸集市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路段、点段为整治重点部位,以机动车涉牌涉证、“三无”摩托车、超速超载、非客运车辆载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点,采取设置固定卡点、流动巡查、统一行动与区域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对路面交通违法行为长期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0月1日至9日,共查纠交通违法行为5000余起,处罚102起。

(五)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电台、电视,短信等新闻媒体,大规模开展交通宣传活动。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9月25日开展了“喝酒不开车平安迎国庆”主题宣传日及宣传周活动,在宾馆、客运公司及主要路段悬挂35条宣传横幅、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2万多份;深入开展“十大劝诫”亲情提示活动,组织志愿者深入到餐馆、酒吧等楼堂馆所通过发放反酒驾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劝诫活动。

(六)唱好压轴戏,确保返程高峰期交通安全与畅通

10月6日,接收经市支队转发的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庆长假返程高峰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于当天下午5:00召开大队领导与中层负责人会议,进行紧急部署,并对全体民警进行定岗定点定责。10月7日开始,全体民警取消备勤,全部按部上路巡逻执勤。10月7日以来,全县没有发生死伤交通事故,没有发生任何交通堵塞现象。

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停车场 规划 设计方式 研究

中图分类号:U4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b)-0040-02

现阶段,在城市车辆迅速增加的环境背景下,其停车需求日益增加,并逐渐形成“停车难”的发展现象,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规划。因此,停车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满足出行交通的公共设施,而是将汽车交通合理化和规范化的有效管理手段,对城市动态交通进行有效控制,进而实现城市交通的高效管理。在实际规划设计中,停车场的规划与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限制汽车的出行,以解决不必要的停车问题为原则,积极倡导共乘形式的乘用率结合公共交通发展,进而实现停车场规划和设计的主要目的。

1 宝应县停车场现状与问题

1.1 宝应县停车场现状

宝应县停车场的规划范围主要是东到经十六路,南到纬十四路,西到京杭大运河,北到纬一路,共计规划面积为102.21 km2,其规划时间为近期2014―2020年以及远期2020―2030年两个时间段。目前,宝应县小汽车的保有量为1.93万辆,平均每1 000人有57辆;停车交通分区主要根据自然界线和行政界线以及用地布局进行停车交通区的合理划分,共计5个停车分析中区和33个交通小区。就停车场整体情况来看,其泊位数为504个,占总数的3.02%,其中路外停车场有9个,总泊位数为181,整体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停车规模也相对较低。路内停车场有10个,总泊位数为323,集中在学校与商业区,一般占有非机动车车道的较多。在配建开放情况上看,其对外开放性停车场通过现代科技技术,可以进行泊位资源的实时分享,有效缓解停车需求。宝应县开放性停车场共有15个,总泊位数为584个,多为商业餐饮或者是公园等类型建筑[1]。

1.2 宝应县停车场现存的问题

现阶段,宝应县的停车问题十分严峻,并逐渐形成“停车难”的停车现状,并主要集中在局部地区与早晚高峰时段。其具体问题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停车泊位供应不足。针对宝应县机动车的快速发展,其停车场规划略显得力不从心。停车总体供给水平相对较低,停车场配套设施较为落后,并存在历史欠账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停车场泊位的实际供应。同时,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落后、路外停车场规模较小等问题,限制了宝应县停车场的发展。第二,停车管理水平低。宝应县停车管理水平普遍较低,违章停车处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停车秩序相对混乱,收费标准执行不全面,甚至出现地下收费的情况;停车配件开放时间过短,长时间形成停车场空间挪用的情况,进而降低了停车场管理水平;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还不健全,影响停车场泊位的供应以及停车场自身的发展[2]。

2 宝应县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方式

2.1 规划目标与策略

首先,在进行宝应县停车场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要根据宝应县停车现状进行分析,预测宝应县停车需求,结合目前小汽车拥有发展态势与小汽车实际规模,进行明确宝应县人们对停车场的需求量。其次,制定停车战略目标。在进行宝应县停车场规划中,要坚持配建为主、公共为辅的规划原则,突出不同地区的停车场设置的差异性,进行构建新城足量、老城适量的停车管理体系。不断增加停车场泊位的供给量,对停车场布局进行优化与调整,全面提高宝应县停车场管理水平,加强对停车产业的引导作用。最后,在停车政策方面,要实行停车分区管理,利用停车分区划分,实行差别化停车策略,进而合理进行泊位资源的分配,满足宝应县人们的出行需求和停车需求[3]。

2.2 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在整体布局方面,要及时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主要以使用泊位为核心,延长公共停车场开放时间,合理进行停车场设施布局,保证停车场的便捷性。在实际规划中,要坚持远近结合的原则,保证停车场规划的可行性,使其同时满足远期要求和近期要求,使得停车场使用价值最大化。同时,要实行多样化停车模式,结合公共空间和建筑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布局要小而分散,满足附近居民的停车要求。在路内布局方面,要以减少路边停车为目的,对交通量进行有效限制,降低路边随意停车对动态交通的影响,为车辆的慢行交通创造有利的道路l件,同时可以建设路外停车设施,满足紧急情况的停车需求。在非机动车停车场规划方面,要加强自行车停车配建,积极鼓励公共停车的开放模式和共享模式,控制地面停车用地比例,强化停车设施的人性化[4]。

2.3 近期停车场建设规划

首先,近期停车场建设重点为整治重点区域的停车秩序,缓解停车矛盾。首先,要提高停车场供应量,通过对近期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缓解目前宝应县停车供需问题,实现宝应县交通出行结构的优化和完善。其次,要提高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水平,突出管理示范区,有效增强停车设施运行效率和综合服务水平。最后,要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策略,以分区差别化政策为主要思路,将宝应县停车场划分为停车限制区、适度供应区以及弹性指导区,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停车需求进行分类停车,提高停车管理的有序性和效率性。在路外公共停车布局方面,要根据宝应县停车现状,充分利用绿地广场、学校操场、扩容改造、闲置用地、拆迁改造、综合开放等方式进行近期路外公共停车总体布局,实现现有停车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4 停车政策与保障措施

首先,在停车产业化建设发展中,要实行BOT融资建设模式,宝应县相关政府赋予私营企业规定时间内的专营权,管理与经营特许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向用户进行收费,以达到还清贷款、回收投资以及获取利润的目的。并在实际规划中借鉴其他城市经验,通过优惠扶持政策、合理收费体系、专项建设基金等政策实现宝应县停车产业化[5]。其次,在收费价格方面,要结合各个区域停车需求的差异性和停车管理水平进行停车场价格的制定,并以差别化规划方案为依据进行停车场收费价格的调整,拉开价格差。最后,在停车信息管理方面,要利用GPS技术、数字化技术、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进行停车信息化诱导系统的构建,帮助汽车驾驶员迅速找到停车场以及停车空位,提高停车效率。

该文通过对停车场规划与设计方式的分析,让我们知道了停车场可以提高汽车交通管理的合理化和规范化,控制城市动态交通,促进城市发展。该文主要从规划目标与策略、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近期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政策与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宝应县停车场规划设计,进而满足人们的停车需求与出行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瑞堂.以阳泉市为例浅谈城市停车场规划设计[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2):115.

[2] 杜宇峰,吴玉华,谭海峰,等.浅析南宁市生态停车场的现状与营造[J].广西轻工业,2010(6):110-111.

[3] 段进宇,刘俊丽.大型游乐场所停车场规划设计实证分析――以迪斯尼乐园为例[J].城市交通,2010(5):47-51,72.

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二、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市管理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城区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规划、工商、绿化、水利(水务)、公安交通、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全区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关部门协助配合和当地政府属地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单位卫生管理

区爱卫办是全区单位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区工商、城管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

区爱卫办要完善对各单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分解落实管理职能,分层次检查考核。

各单位要把办公室卫生、梯道卫生、厕所卫生、建筑物立面容貌等列入卫生管理范围之内,做到办公室物品不乱堆放,梯道上没有烟蒂痰迹,厕所没有结垢积水和异味,及时修补破损的外墙饰面,外墙立面每年清洗1-2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成立应的检查小组,做好工作台帐记录。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卫生日活动,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一考核。要把卫生考核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结合起来,促进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区爱卫办采取例行检查和督查结合的方法,全年对各单位的卫生检查考核不少于四次。在检查考核中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所扣的分数,计入关主管部门,年终以得分高低,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并给予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二)住宅小区管理

区房管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是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

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区房管局要按规定监督住宅区资料、物业的移交,收足、管好物业维修基金,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指导、督查和考核,维护物管与业主双方的利益。

目前暂由建设单位和房产公司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要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区房管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区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产权所属和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应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保洁人员。

物业公司及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与环卫站(处)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协议,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的清运另按有关管理办法实行。

住宅小区内道路开掘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该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供本次施工的管线布局图,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开掘,并应事先向居民告示。住宅小区道路开掘不得夜间施工(抢险、抢修除外),如开掘,在开掘段必须设置夜间灯光标志。开掘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管理,确保居民的出行安全。

目前尚未形成小区的楼寓、住宅群(包括单位自建房和农夹居),由规划分局按规划总体要求提出改造意见,建设局逐年安排改造计划。在改造完善实施物业管理之前,卫生由属地环卫站管理,管理费用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和住户收取。

区创建指挥部对住宅小区环境长效管理定期组织抽查考核,根据各单位实际管理的面积和管理水平拨付补助经费,同时提取部分补助经费用于全年考核总评奖励。

(三)城郊结合部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元和镇政府、黄桥镇政府是城郊结合部管理的主管部门,结合部沿线的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单位。

目前尚未拆迁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应做到无卫生死角,河道无漂浮物、无露天粪缸、无乱搭乱建、下水道畅通、道路基本硬化、空地适当绿化、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合理。

已拆迁的区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基本卫生状况,减少环境污染。结合城市化进程,全面落实区域综合管理。

城郊结合部道路卫生、绿化、市政设施、违章建筑的拆除、“门前三包”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管、规划、公安、国土、建设部门配合。费用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筑工地管理

区建设局是建筑工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国土、卫生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标准,在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必须设置2.5米高的围挡,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围挡,围挡材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工地主干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保证排水畅通,适当布置绿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垃圾必须按布局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设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并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宣传栏等。

施工现场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轮胎、档板上的残泥、残渣。车辆装载的建材和渣土不得高于档板,散装物品必须设置网罩,车辆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宿舍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和厕所必须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垃圾,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严禁动用明火,严禁烧煮东西、严禁烧火取暖,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消防火的规定和规范。

除施工工艺要求连续施工外,晚上10点至凌晨6点禁止施工和搬运材料。夜间施工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市政工程和拆迁工地必须按应的规定围挡作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国土资源局对收归国有但使用权未出让、拍卖的地块环境实施管理;待建空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空地内不得随意搭棚、住人、堆放杂物,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五)废弃物收集点管理

区发展计划局是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扎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回收管理网络。

严禁占用河道、岸堤、闲地、农田、绿地及租用城区旧房和场地擅自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和买卖。收购点的选择必须以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为前提。

城管、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城区及城郊结合部严重影响环境的废旧物收集点。

环卫、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箱的管理,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垃圾箱的垃圾,夜间必须清运一次,保证日产的垃圾不在垃圾箱内过夜。各住宅区禁止翻捡垃圾者进入小区翻捡垃圾,未形成安全小区的散住户的垃圾管理,由区域环卫站(处)安排及时清理。严禁卫生保洁员和垃圾清运工翻捡垃圾,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要加强对垃圾清运的督查,凡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将扣发养护费用和保洁费用。

(六)摊点管理

区城管局是露天摊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卫生、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各镇政府为协管部门。

摊点管理应疏堵结合,采取错时、错路的方式,为小商品经营者提供临时场地。与市民生活关的摊点服务(如早点、报亭)移入小区,作为社区服务项目。

逐步减少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水果摊点和点心摊点,原有临时摊点经营时间需经城管局审核;摊点严禁经营湿点,食品容器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

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设置摊点。制止算卜、露宿、乞讨等行为。

对擅自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市城市管理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予以处罚;卫生局应对点心摊点进行经常性检查,按《食品卫生法》严肃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的流动摊贩,由城管局牵头,工商、公安配合予以取缔。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以完善社区服务为出发点,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内选择合适的地方,适量设置便民服务摊点,统一办理证照,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住宅区秩序和卫生。

为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合理布局书报亭,在公共场所及站台边适当增设阅报栏,严禁书报亭经营其他商品。

(七)市场管理

区工商局是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技监、卫生局及市场举办部门为协管部门,各市场管委会是市场管理的责任单位。

市场必须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市场内卤菜熟食经营者必须“三证”齐全,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防蝇、卫生等工作,禁止出售变质食品。

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管理,严禁垃圾猪肉流入市场。要追查垃圾猪的饲养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农贸市场应合理设置家禽、水产斩杀摊位,设置专用的过滤池,及时清理废弃物,并使用专用垃圾袋。

市场内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废弃物桶,配备充足的保洁员,及时清理场内垃圾,经常清理疏通上下水道,落实除害消杀措施。

严禁场外设摊,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必须配备专人,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场地的卫生,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工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章事件。

(八)除“四害”消杀管理

区爱卫办是除“四害”消杀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四害”消杀规律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定期组织除害消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除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除害药物管理,认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坚持突击与经常、治标与治本、化学防制和物理防制结合,广泛、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实施科学除害,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认真组织除“四害”达标复查工作,在总结、完善除“四害”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全面推广除害管理措施。城乡联动,完善除害消杀网络。

除害药物由区爱卫办报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所需的消杀药物,由爱卫办根据需求数量统一发放,按要求落实除害消杀工作;各镇除害消杀工作由爱卫办统一布置,药物统一配置,费用各镇自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和其他禁用药品。

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重点抓好各类市场和饮食业的除“四害”工作。

(九)公共广场管理

各地行政主管单位是公共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城管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为协管部门。

公共广场、小游园是政府提供给市民游憩、娱乐、运动、观赏的场所,全体市民必须爱护公共广场的绿化、亮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开展各项健康的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有关单位使用公共广场,必须报管理单位审批,并服从使用安排。城市广场只能安排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公益性活动,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

公共广场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和卫生保洁费,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管理处是城区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城管、建设、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局为协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所有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由环境管理处负责,新增道路由交通局完工后移交环境管理处保洁,保洁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核算、下拨。

各镇政府、开发区道路保洁办法和经费由各镇(区)自行组织和开支。

城区垃圾的收运和处理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的垃圾必须运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并根据协议支付垃圾处置费用。城区各单位的垃圾均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

城区公共厕所和住宅区化粪池的粪便清运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经费经核定、考核后由区财政下拨,各单位内部化粪池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有条件的可由区环境管理处实行有偿服务。

(十一)交通秩序管理

区公安交巡警大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局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市民应做到文明开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城区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类车辆、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应的省、市地方通法规或规定,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文明、安全参与交通,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有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及公安、城管共同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点内,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路段,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随意停放的车辆,由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城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清障。

对在我区营运的外来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办理准行手续,并指定停车地点、运行时间、运行路线。

交通局应加强对三轮车、人力板车的管理,逐步减少三轮车和人力板车在城区的运输作业。要加强对机动客、货运车辆的管理,组织精干力量,重拳打击黑车,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城管局应加强人行道停车秩序的管理,城区道路新建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结合“门前三包”对人行道外非机动车停放实施专人管理,保证市容整洁。

(十二)河道管理

区水务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环保、建设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建设水路景观的规划,在城区范围内,除正在作业的运输船舶外,严禁停泊收废旧物资、开设水上餐厅及出租住宿的船只。凡进入城区河道作业的运输船舶,事前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离开。禁停河段必须设置标志牌,加大巡查和清障力度,确保河道秩序。

规划部门应编制水运码头规划,原有码头应根据实际改建或逐步迁移,交通、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必须加强对码头的管理,杜绝运输船只和车辆对河道及路面造成污染。

城区污水尚未并网区域内的餐饮业、浴场、加工作坊等单位的污水必须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区域、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监督。

河道管理部门和环卫处根据责任分工,必须加大河道保洁力度,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滩边垃圾,合理安排清淤时间,定时换水,加强对防汛设施和河道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水体清洁。

河岸环境卫生属地管理,沿河各单位、住宅区居民禁止向河道抛洒垃圾,河岸遗留的卫生死角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道路、路灯和绿化的管理

区建设局是城区道路的主管单位,城管、交通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道路建设规划,由交通局进行道路建设施工,建设局对已启用道路进行综合管理和修缮;进行道路开挖需向建设局、交通局和公安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领取《道路开挖许可证》,配齐并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正常秩序,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公安交巡警大队应当主动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路面抛冒滴漏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区发展计划局是城区路灯灯光景观的主管单位,负责对主次干道、街巷的路灯灯光景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区农发局是城区绿化的主管单位,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公园、小游园以及城区绿化养护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园林、风景区、古树名木和单位绿化的监察。

城管执法局在巡逻值勤中对发现市政道路、路灯设施、绿化树木需要修缮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局、发计局和农发局。

(十四)乡镇卫生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卫生意识,促进卫生工作。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保障长效管理经费,组织专业保洁队伍,充分发挥镇创建办、爱卫办和城管中队的作用,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镇(区)环境卫生保洁试行包干责任制。采取确定保洁面积,确定保洁要求,责任到人。实行清扫与巡视保洁结合,质量与报酬直接挂钩。

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各镇(区)要全面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搞好单位卫生,完善市政设施,落实绿化养护责任,规范广告设置。

在巩固农村“三清”的基础上,要积极创建省级卫生村,加强对薄弱自然村的投入力度,缩小组与组之间的差距。加大农村绿化建设的力度。

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是市、县(市、区、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四)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五)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六)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 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 经营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并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1.5倍。

(四)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驾驶执照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发给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经营业户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机务、业务、质量等岗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 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业户及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条 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持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和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填写开业申请表,报所在地运管部门审核。运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必需的文书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购车审批手续,方可购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二)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三)持上述证照在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时(包括经营单位内部车辆易主),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未使用票据,结清税费,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一)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名称。

(二)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

(三)车内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

(四)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五)车内醒目处张贴明码标价表。

(六)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

(七)车身两侧部位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不得在出租汽车上张贴广告

(八)出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九)车身外观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整洁、清晰;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等证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态度和蔼、微笑服务。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

(三)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线;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它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四)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载乘客。

(五)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箱的容积;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开车时,应先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

(七)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八)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九)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小收或免收车费。

(十)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受伤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十二)应乘客要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必须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开出行车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运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三)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运管部门应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告示牌。

第十七条 运管部门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 应有3人以上,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持证检查,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购车人事后要求办证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办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可处以100--3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或未张贴明码标价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车身两侧未按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限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佩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未经上岗培训,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培训后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鉴定的计价器,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对不启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3天,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九)不按规定收取运费或利用计价器作敝多收运费的,多收部分退还乘客,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罚款300-500元。

(十)显示空车待租后,无故拒载乘客、挑客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十一)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十二)对使用其它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缴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在接到运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运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无故不到者,除按规定对违章经营者进行处理外,并对经营业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廿二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记载4次违章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道路运输证》七天;一年内记载6次违章处罚的,缴销其《道路运输证》,取消营运资格。经营单位一年内受4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受6次以上警告处罚的,缴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廿四条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并做到处罚决定和收罚没款相分离。

第六章 附 则

第廿五条 本办法罚则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上述规定修改后,本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廿六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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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校;二级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方法;途径

作者简介:罗永全(1981-),男,重庆人,海口经济学院旅游学院党总支书记,助教;闫喜安(1983-),男,甘肃渭源人,海口经济学院保卫处副处长,助教。(海南 海口 571127)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6-0205-02

高校学生安全稳定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目前形势越来越严峻,但无论工作任务有多重、难度有多大,只要每个二级学院都把自己的工作做扎实,就一定能维护好整个校园的安全稳定局面。

一、认清形势是前提

继1999年高校扩招之后,高校招生连续多年以40万人以上的速度递增,这表明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发展,不再是少数人才拥有的“奢侈品”,已经进入了大众化的高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分子比较集中、以青年群体为主的场所,历来是西方敌对势力注目的阵地,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是实现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学校长治久安的保障工程,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尤其是近年来,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越来越激烈,而高校是各类信息的重要聚集地和吸收地,安全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教育部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扩大会议上强调:努力实现高校系统从小平安向大平安、治标的平安向治本的平安转变。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是民生工程,更是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只有有了这个认识,才能提高做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制度建设是保障

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师生做事的底线要求,违反了制度就要受到惩罚。其作用在于使师生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如果把高校比作是一个国家,制度就是法律,它的作用不言而喻。据此,应该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明确规定,学习制度

首先是组织学生管理工作者学习,主要通过例会、专题会等形式;其次是组织学生学习,新生入学教育期间是必学和普学阶段,之后进行逐项专题学习;最后是更新内容的专题学习,要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安全稳定工作需要制定和修改制度,进行专题学习、集中研究。

2.结合实际,制订制度

制度是抓好工作的保障。学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完善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实现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近年来,旅游学院陆续出台学生管理制度20余个,如《关于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的二十条规定》、《关于违纪学生的教育处理意见》、《考试纪律考前教育管理规定》、《实习学生管理规定》等。尤其是2010年搬迁至新校区后,旅游学院又结合新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新校区学生纪律管理的若干规定》,从出校时间、宿舍管理、节假日管理、交通管理、活动审批等九个方面对学生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加大、成建制组织实习学生人数增多的实际情况,从实习前的组织、实习期间管理、实习考核、实习纪律管理、实习安全管理和实习学生党员管理等六个方面,研究制定了《实习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学生、辅导员、带队教师三方的职责,这对于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稳定,全面推动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书面签字,落实责任

安全工作责任制是经实践证明的安全管理的成功制度和措施。因此,要从两方面着手制定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一是学院层面的责任书,由院领导与部门负责人签订;二是师生层面的单项工作责任书,由分管院领导、辅导员与学生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的作用在于:一是再次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二是书面落实安全责任,为日后安全问题的处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安全教育是基础

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这是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基础。因此,要从“四个抓”入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学生的思想。

1.抓校园文化建设与宣传

校园文化是一种在校园占主导地位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它是统一师生思想的正能量,在这种正能量的影响下,绝大部分师生的思想和行为能进行整合与调节,并向周围产生辐射,进而形成学院的一种风气,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可见一斑。因此,一是要加强学校精神、校训等内涵宣传,一般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进行;二是要注重特色品牌课外活动体系的构建,把绝大多数学生的主要注意力和精力吸引到专业学习上来,比如旅游学院编制了《旅游类专业第二课堂活动汇编》,扎实、规范、有效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学生知晓率为100%,参与率也非常高;三是要抓好文化氛围营造,旅游学院充分利用教学楼可用空间,结合专业特点,从著名景区、著名酒店、优秀企业家、优秀毕业生、品牌活动和实践教学基地六个方面,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进行育人环境布置,极具学院特色、专业气息,对学生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学院学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四是要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旅游学院开展了“七星”评选活动(包括专业学习之星、综合素质之星、自学之星、自强之星、科研之星、文体之星、实践之星),以学年度为单位进行,每年9月份评选一次,挖掘出了“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莫金连等众多优秀学生典型,这些优秀学生对全院学生起到了良好的导向、辐射和激励作用。

2.抓校规校纪教育

旅游学院不断向学生灌输“纪律规定是对于那些不守纪律的学生而言的,对于守纪律的学生来说,纪律规定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这一认识。同时,通过学生大会、个别谈话以及学生喜闻乐见的BBS、QQ、微博、博客等形式对学生开展校规校纪教育,让他们从内心接受各项规定,为各类学生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3.抓分类教育

旅游学院汇编成册了《大学生安全教育实用读本》,把高校安全工作分成11个类别,对每一个类别从概念、原因、隐患、预防、相关法律和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全面系统、方便有效。全体学生管理工作者在进行学习领会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班级学生教育工作,使安全工作无疏漏、有实效。

4.抓动态教育

要非常注重收集全国高校、大学城高校及本校新近发生的校园典型安全案例,并及时对学生进行通报和教育,让他们从真实事件中吸取教训。同时,及时排查学院学生中的相关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做到警钟长鸣。

四、管理措施是关键

说:“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说把保证学生安全毕业比作“过河”,那么“桥”和“船”就是具体的方法和途径。为此,学院选择了“三架桥”:

1.排查桥

排查桥指的是对于学生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要做到“六必清”、“六必访”,即家庭情况清、健康状况清、致困原因清、思想状况清、心理素质清、帮扶需求清;开学初必访、缺课时必访、有重要工作任务时必访、生病时必访、情绪波动时必访、有异常情况时必访。在具体落实上,旅游学院把落实“六困生”(心理困惑、学习困难、经济困难、行为过错、就业困难、生理缺陷)帮扶工作作为重点,做到了“四落实”:落实登记、落实帮扶人、落实帮扶措施、落实考评,此外,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每周党政联系会和辅导员例会必谈内容。

2.监管桥

监管桥指的是学生纪律监督与处理。要做到“四个坚持”:

(1)坚持“小违纪,大处理;大违纪,必处理”原则。即把学生中还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是没有造成影响,但可能会是安全隐患的事实看得严重些,及时教育,防微杜渐,一旦发生构成纪律处分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纪事实,要做到快速处理,从重处理,全院通报。

(2)坚持动态建立院、班两级安保队伍。要组建一支(两个层面)“重安全、懂安全”的安保队伍:一是学院层面的安保队伍,由学生科干部、辅导员、学生党员及主要学生干部组成,他们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走访和检查。二是班级层面的安保队伍,由辅导员组建,每个班级安排两人(男生1人、女生1人),辅导员所带班级以楼栋为单位安排总负责人(男生1人,女生1人)。三是进行培训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消除不愿报告、不敢报告的思想负担;帮助他们提高报告能力,如什么是隐患、正确的报告程序等,使他们尽可能的提前报告有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人和事,及时跟进,化解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他们进行奖惩,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进行细化,比如制定《学生安保队伍管理办法》等,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3)坚持重点时段管理。对于各维稳敏感期、重要保障期和学校开学、学生毕业等关键点,要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安全稳定工作,并要求各班级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主题班会,组织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4)坚持正确的宗教管理。据统计,全世界有80%以上的人有,问题成为了国际争论的焦点和热点。而在中国,宗教问题又往往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处理的难度更大,很可能成为影响高校稳定的深层因素。近年来,宗教问题对高校师生的影响越来越突出,而社会和高校对宗教问题存在着不重视、不懂行、观念滞后和回避矛盾等严重问题,这就要求高校师生对宗教的认识应该走在社会前列。对此,要坚持的宗教观,做到内紧外松,对学生中的信教问题重点关注、积极引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把宗教工作做在前面,避免出现严重的安全稳定问题。

3.应对桥

一旦发生安全稳定事件,掌握突发事件的应对办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非常重要。为此,在平时的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提升相关能力。首先,要学习好学校的相关文件;其次,要经常利用辅导员例会等形式对个案进行分析、研讨,总结处理办法;另外,要针对当前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主动明确二级学院应该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积极、正确地做好突发事件的媒体应对。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在教育部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扩大会议上的发言[EB/OL].[2012-11-18].http://.

景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进了中国旅游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近年来,中国旅游法在建立有序、健康的国际旅游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旅游服

务市场运行中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解决旅游服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在旅游服务业开放发展中,为适应 GATS 的要求,中国旅游法律向私法化、趋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GATS旅游法走向

一、中国旅游法的发展现状

旅游业的发展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

GATS 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有四种:即"过境提

供"(Cross-border 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和人员

移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其中"境外消费"最典

型的为旅游服务,旅游者到境外旅游,购买境外的旅游

服务,由此便发生了旅游服务贸易;"商业存在"与旅

游有关,如外国旅行社在东道国设立外商投资经营的旅

行社,另外,外国旅行社的常驻机构设立也属于"商业

存在";而"人员移动"与旅游业也有关,如合资的旅店、

餐饮等签订合同聘请外国的经理、专家等在中国获准服

务。中国在旅游加入 WTO 时所做的承诺中,关于旅游

服务业的承诺表中除对"跨境服务",即过境提供无承

诺外,对其余三种类型在旅游服务业开放上均有承诺。

根据旅游服务业的类型和范围可以看出,法律调

整旅游业不外乎是三种旅游关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旅游关系,如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与旅游景区之间的旅游中介、旅游合作关系,旅

客、旅行社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服务关系等;二是旅

游管理关系,如旅游行政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行政管理

关系;三是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的国际旅游合作与协调

关系。上述三种关系都必经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一)旅游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旅游法律体系中,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旅游关

系,由于其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目前由《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予以调整;其中,

关于外国旅游经营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和

中外合作旅行社的协议、合同应由行修改的《旅行社管

理办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

及其实施条例予以调整。但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合

同法》中并没有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这是一个缺憾。

(二)旅游管理关系的法律、法规

我国为适应旅游管理方面的需要,从上个世纪

九十年代开始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为规范旅游

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的法律、法规:

1、旅行社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的法律、

法规,除 2001 年 10 月修订后的《旅行管理条理》外 ,

还有国家旅游局先后还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理实施细

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

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关于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国旅行社

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施行。

2、导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1999 年 5

月 14 日,国务院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

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和导

游工作职责与处罚等内容。2001 年 12 月,国家旅游局

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

分级管理、登记制度、年审管理等的规定,强化了对导

游人员的管理。

3、出国旅游管理制度。1997 年 7 月 1 日,我国出

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2002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后又颁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2002 年

10 月 28 日,国家旅游局又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

管理办法》,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

善起来。

4、旅游资源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资源涉及的领域较多,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复

杂多样。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配

套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 条例》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如国务

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的《〈关于

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原国家环保局、

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的

《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规章。

2001 年国务院了《加强理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其主要内容是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5、关于与旅游相关的其它管理法规。旅游是一个

涉及多个领域的产业,国际旅游活动通常与出入境管

理、旅游价格管理、旅游外汇管理、旅游交通管理、旅

游饭店管理、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旅游

经营管理和旅游纠纷管理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为此,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交通部、国际民航总局、公安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

章、国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旅游法规

据统计,自 1995 年 6 月 22 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率先批准颁布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后,全国已有

二十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地方旅游法规。

厦门、青岛和深圳三个计划单列市和武汉、哈尔滨、郑

州和广州等城市也报请省级人大批准颁布了旅游法规。

对目前的旅游立法现状,法律界许多学者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主要的意见为:一是认为中国旅游立法滞

后问题突出,旅游立法缺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旅

游基本法,旅游立法层次较低,入世后旅游法废、改、

立不及时,旅游立法不成熟,稳定性不强,质量不高

;二是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仍没有统一的旅游法,

现有的法律偏重于调整纵向旅游管理关系,而调整旅游

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和旅行社经营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明显不足。同时,现有立法、司法缺乏统一性、透明性,

有些内容与 WTO 原则有差异。另外,还存在旅游法规

过于粗线条,可操作性差,旅游执法活动条块分割,执

法不严,以及旅游法规中还存在一些空白等。从上述

观点可以看出,学者对我国旅游立法现状的看法大体相

同,只是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罢了。事实上,我国目

前旅游法制的缺陷是有目共睹的,至今,不但旅游法难

以制定,并且旅游合同、旅游企业的竞争、旅游服务的

广告和信息披露、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网络旅游服

务销售等问题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由于

缺乏完善的旅游法律体系支撑,给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带

来了许多困惑。

二、GATS 法律框架下中国旅游法的走向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以

下简称 WTO)的第 143 个成员方,这也意味着中国在

WTO 法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后,将适用 WTO 协定。在服

务贸易领域,WTO 协定体系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

下简称 GATS)对中国包括旅游立法在内的服务贸易立

法直接形成了冲击。根据中国政府申请加入 WTO 时的

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将逐步开放包括旅游服务在内的服

务贸易。其中,"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方面,中国加

入 WTO 后 6 年内,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取消

地域限制;对于外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将与国内旅行

社的要求相同。"在国民待遇方面,中国承诺除合资或

独资旅行社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香港、澳门和

中国台湾的旅游业务外,没有限制。"可见,我国入

世时在旅游方面的承诺所规范的内容极为广泛,从主体

来看,既包括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我国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从行为内容来看,既涉及到旅

游消费行为、旅游经营行为,也涉及到旅游管理行为。

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和实践,国际

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并且"国际条约必须遵守"

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 WTO 的成员方,遵守

WTO 规则是中国的国际法义务。而履行义务的最主要

的工作是要将 WTO 规则在中国予以实施,实施的方法

就是将 WTO 规则及其 GATS 规则和中国政府时在旅行

社服务市场方面做出的承诺转化为国内法予以执行。这

包括了对现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的修改、废除,对缺

失的法律法规要予以制定的立法行为,也包括了对通过

立法行为予以完善的符合 GATS 原则的中国旅游法律、

法规的执行行为、司法行为和守法行为。所以,从策略

上看,采取制定与入世承诺相一致的策略,将 GATS 规

则转化成国内法在中国予以实施,不仅给中国的旅游法

律、法规带来了影响,也给中国旅游法律、法规的科学

完善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机会。从世界旅游发

展的态势和各国立法实践分析,中国旅游法的未来发展

趋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放化

根据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做出的承诺,国务院

修改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增加了"外

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一章,主要内容为: (1)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法律形式有两种:一是外国旅游经营

者与 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二是外国旅游经营者与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 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2)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中方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 50%;(3)外国旅行经营者的

条件为:一是必须是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的企业,二是年旅游经营总额在 4000 万美元以上,三是

本国旅游行业协会成员;(4)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

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但不得经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和中国大陆地区的人赴香港、澳

门和台湾地区的旅游业务;(5)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

立分支机构,只能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6)外

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所批准设立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

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当然,世界贸易组织 GATS 在中国的实施,不仅促

使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修改,而且对与旅游服务相

关的法律法规都产生了全面的影响。其中与旅游活动关

系紧密的旅馆、餐饮、航空运输、旅游区域的开放,旅

游服务、旅游保险、旅游景区人类文化遗产和自然

遗产的保护,以及率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所涉及的法律

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种冲击将促使中国重新审

视现有旅游法律规则对旅游市场规则中缺位的现状,也

会按照中国入世时做出的承诺,遵守 WTO 和 GATS 的

基本原则,履行 GATS 的条约义务,通过修改废止现行

旅游法律、规则或制定新的旅游法律、制度,逐步推进

中国旅游市场自由化的进程,继续提高市场开放水平。

所以,GATS 在这中国的实施,不仅使中国的旅游法律

在完善的进程中逐步国际化、科学化,给中国旅游业发

展带来了机会,而且也是世界旅游业发展的机会。

(二)私法化

从中国旅游立法的现状看,我国的旅游立法两方

面相对较完善,即旅行社、导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地方旅游立法。而旅游民事法律,包括旅游合同、

旅游侵权等法律比较欠缺,特别是调整旅游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

系中几乎是一片空白。而在笔者看来,旅游合同法规才

是旅游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未来的旅游法律主要应以旅

游民事法律为主体,构建包括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旅

游文化遗产等物权,旅游合同,旅游侵权,旅游知识产

权方面的法规,建立支撑中国旅游业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的法律体系。

(三)趋同化

目前,美国、日本、墨西哥、英国和韩国等国家

都制定有旅游基本法 ,尤其是日本 1997 年 4 月 1 日实

施的《旅游业法》,将"注册登记"、"营业保证金"

和"旅行业协会"三大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明

确了旅行社经营的必要条件以及办理旅游业务时必须遵

守的原则、必须履行的责任与必须禁止的行为。以维护

旅游交易的公正性、确保旅游安全和增进旅游者便利。

这一法律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二十一世纪"朝阳产业"

的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促进和规范,日本正是利

用"新旅游法"增强了未来日本旅游业的信心,进一步

推动全民旅游的意向。

旅游业是外向型和国际化程度很高的行业,要将

旅游产业作大作强,必须建立一套与国际旅游立法接轨,

且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作为基础,

以规范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有序竞争。对于如

何完善我国的旅游法律,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议, 其中

大多都提出了对尽快制定旅游基本法的必要性和现实迫

切性。这表明,法律趋同化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客观现实。

为了向世界各国宣传中国光辉灿烂的历史文化,加深与

世界各国的友谊与联系,将一个开放、富强与和谐的中

国展示给世界,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旅游立法的理念和

经验,逐步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旅游法律制度。从长远

来看,旅游法制建设是中国建立旅游强国不可缺少的环

节,也是中国建立"和谐旅游"的制度保证。

(四)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促使各国的法律在一些法律原则和

法律规则上逐步趋同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

由于各国国情差异,完全按照一个标准实现旅游业服务

业的自由化显然是不现实的。我国应依据 GATS 有关尊

重各国政策目标、照顾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的原则条款,

争取有秩序、有步骤的开放旅游服务市场。在立法上,

既要尊重国际惯例和 GATS 的原则,同时,还要最大限

度地利用好国际条约中对我国有利的原则和规则,规划

好我国旅游立法,既要考虑法律趋同化的趋势,还要研

究本国法律中面临的各种难题,这是全球化带来的一个

机遇,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三、GATS 法律框架下中国旅游法的使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和 WTO 后过渡期在

中国的结束,中国的旅游服务业进一步国际化,逐步与

国际旅游市场相融合。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整个世界的

法律,不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律,都在不断的发

展变化之中,呈现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界限模糊,衔接紧

密的整体态势,而各国的国内法之间也表现出了趋同化

的趋向。在这个梦幻般的信息时代,经济的全球化和区 域化,使旅游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时期,也给

旅游法提出了新的任务。

(一)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公平竞

争提供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各成员方国

内的实施,各国旅游经济异常活跃,大批游客涌入国内,

不仅推动了观光旅游产业的发展,而且也带动了国际贸

易和投资的兴盛。但是,国际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

了许多问题,如旅行社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旅游服务不

规范、欺诈旅客等问题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不仅损坏了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阻碍了旅游企业的正常运

营和旅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为此,我们要对旅游市场

的发展规律认真进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旅游立法的经

验,完善规范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将旅游

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使旅游业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为我国旅游业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法

律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已形成入境、

出境和国内三大旅游市场格局,成为国际上影响力巨大

的旅游大国。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开幕,中国文化的魅力

将更加吸引世界各国人民的眼球,旅游业又会迎来一个

新的时代。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 2020 年,中国将

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地,这意味

着旅游业在未来将扮演中国第一大产业角色,持续拉动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

由于旅游业的发展对外依存度高,因此,旅游法

治环境建设至关重要。无论是国内外游客的权益保护,

旅游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还是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都

离不开法律的规制。特别是在今后的由旅游大国向旅游

强国的建设征程中,如何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是

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旅游法制建设的一个重

点就是如何有效的为我国旅游服务的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三)充分利用 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 GATS 规

则创造的服务贸易法律环境,通过合理调整旅游法律制

度,实施旅游发展战略

WTO 的 GATS 作为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多边化和自

由化的总体法律框架,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服务贸易

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所以,GATS 体制在全球范围内

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中国作为负责任

的成员方之一,对入世是的承诺始终是体力行,已修改

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旅

游法制建设始终与 WTO 的法律原则基本保持一致,并

把 WTO 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市场准

入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作为我国旅游业开放的立法指导

原则在我国现行旅游立法中予以贯彻实施。不仅要在在

GATS 框架下完善与之衔接的我国旅游服务贸易法律体

系,而且还要利用 GATS 的优惠安排和例外规定,寻求

适度的保护与扩大开放的平衡。

在实施旅游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除充分利用

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 GATS 规则创造的服务贸易法律

环境外,还应积极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及自由贸易区战

略,与周边国家和东盟、中亚、非洲和中东及海湾合作

组织等进行合作,为中国的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更

多、更好的条件。同时,还要进一步就中国大陆地区和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旅游市场的开放的制度模型进

行积极的和有成效的协商探讨,使""的经贸

关系更加紧密。当然,对目前国内如火如荼的区域旅游

协作实践,需要研究进行区域旅游协作的运行模式和利

益分配机制,以指导具体的实践。但从长远来看,要

利用经济全球化和 WTO 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对旅游服

务贸易的国际化、区域化做战略和策略上的规划,并认

真研究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上已经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

和正在谈判的自由贸易协定,以期有效利用这些法律机

制拓展旅游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旅游服务贸

易迈向新的时代。

(四)正确把握法律的趋同化和国别化的关系,

在不违背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原则的条件下,建立符合中

国国情的旅游法律机制,全面推进中国旅游服务业走向

新时代。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虽然我们不能无限夸

大法律的功能,但是,从目前来看,人类之所以选择法

律调整社会关系,是因为法律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发展旅游业,开放旅游市

场,不能离开"游戏规则",这是我们的共识。现在的

问题是,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旅游法律体系,推进中国

的旅游服务业走向以一个新的时代。所以,如何在经济

全球化的时代,用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做好旅游法制建

设,使旅游法承担起振兴中国旅游经济是我们需要研究

的一个重要课题。所以,我国旅游立法的路径就是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