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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999-01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初部署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1],辽宁省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2],我们根据实施方案,对管内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际应用,认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及时对餐饮动态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以期不断提升其适用性、可操作性,使评定标准更具引领导向。
1存在问题
1.1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范围是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擅自改变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经营地址的,所持《餐饮服务许可证》不是有效的,不应该进行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动态等级评定表中却将上述行为列入检查内容中,并赋予相应的分值。
1.2加工制作检查按照对不同材料的制作如凉菜配制、生食海产品加工、面点制作、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进行分类,不科学。
1.3检查内容以是否符合要求列出,如墙壁与门窗是否符合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而具体的要求从表中无法看到,可操作性不强。
1.4内容存在交叉,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是否制定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存在交叉。
1.5分值设置不合理,食品添加剂相对于其它项目分值设定过高。
1.6对检查内容的扣分过于笼统,如从业人员中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的人员一项,分值2分,如果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无健康证明的人员,对一人无健康证明和多人无健康证明,未做出区别。
1.7关键项设计不科学,如洗手消毒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为关键项,分值只设1分,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对洗手消毒设施的要求分为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和对洗手池的材质要求等内容,从动态等级评定表中看不出此关键项的重点是要求设置洗手设施还是对洗手消毒用品、排水装置、洗手池材质的要求。
1.8对小型餐饮单位,合理缺项数目过多,不适宜应用。
2建议
2.1对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擅自改变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行为,不设分值,对存在上述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不进行评级。
2.2把检查项目重新归类,对动态等级评定表中内容存在交叉的项目进行合并,如可以把许可管理与人员管理合并为一类,称卫生管理,把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列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里。
2.3对加工制作的检查按加工过程进行分类,如加工前对待加工食品的检查要求,加工过程中的人员操作、工具、容器使用要求,加工后的存放要求。
2.4对所有检查内容进行细化,列出相关要求,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项,检查内容可列出健康管理和培训、采购、验收、贮存、加工制作、消毒和保洁、专间、留样、食品添加剂、餐厨废弃物处置、加工场所清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食品安全投诉、检验、运输等各项制度,便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掌握,增加可操作性。
2.5细化扣分标准,对每一项检查内容列出扣分标准,标出缺一项扣多少分,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发现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一人扣0.5分,最多扣分值不超过该项设定的分值。
2.6按照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拟定分值,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它只是食品使用原料中的一种,应减少其分值,对关键项设定分值应相对高一些,对达不到要求的给出减分标准,如洗手消毒设施为关键项,无洗手消毒设施扣几分,无清洗、消毒用品扣几分,排水无防止逆流、臭味产生的装置扣几分,减分达到一定标准为不符合要求。
2.7大型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检查要求上有很多不同,如从业人员只有2―3人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实际意义,制定晨检制度和晨检记录没有必要,小型餐饮单位没有专间,不存在食品留样、检验运输等问题,建议针对大中型和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别制定等级评定表。
参考文献:
[1] 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2012-01-06
1.组织师生按时返校情况。教职员工是否及时到岗,学生是否按时返校。
2.落实学生资助政策情况。是否积极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是否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3.实验室及实习、实训保障情况。
4.后勤保障情况。学校网络、多媒体设备、教学终端等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及生活设施设备是否经过检修维护,饮食、住宿、水电暖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是否到位。
5.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是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落实资金,是否对学生规模不足 100 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
6.开学主题教育活动情况。是否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2017 年修订)》,做到上墙、入屏,并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三爱”和节粮、节水、节电“三节”教育活动以及安全防范主题教育活动。高校是否做好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心理危机排查工作。
二、校舍安全管理
7.校舍隐患排查情况。是否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校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消除所有 D 级危房。是否建立高校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对 D 级危房是否及时封存并落实拆除措施。
三、食品饮水安全与卫生防疫管理
8.食品与饮水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加强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就餐环境。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环节、运输环节、储存环节、加工环节等是否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自备水源、二次供水及直饮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是否清洁、消毒,是否进行水质检测。
四、校车安全管理
9.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级校车服务方案,校车管理机构及协调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10.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拼装车、报废车、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车辆接送学生,以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超速、超员、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校车站点,校车运营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门口道路是否设置警示牌、减震带。是否针对不同季节交通安全特点,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事故逃生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五、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
【关键词】 大米 生产许可证 必备条件
大米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之一,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大米生产企业要想维护正常生产,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从2002年开始,到2012年,历经10年的时间,大米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查条件也在不断提高。比如2002年,申报企业厂区地面和成品包装车间没有做具体要求,可是现采用的现场核查标准就要求,要有硬质路面和独立的包装车间。根据《大米审查细则》要求,现场核查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 生产工艺流程
大米生产的基本流程是:稻谷筛选去石去磁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
有些大米生产企业为了提高大米的品质,在生产过程中还增加了抛光机和色选机使大米品质的明显提高。
2 申请材料的审核
按照《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的要求,对企业要进行申请材料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有管理制度和管理记录。
2.1 管理制度
(1)管理职责;(2)质量目标管理制度;(3)纠正预防措施制度;(4)生产工艺标准及操作规程;(5)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制度;(6)采购验证制度;(7)生产过程管理及考核制度;(8)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保管制度;(9)成品仓贮及运输管理制度;(10)产品检验及检验设备管理制度;(11)生产设备维修保养制度;(12)不合格品管理制度;(13)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14)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16)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17)企业诚信制度;(1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19)不合格原粮拒收审批制度。
2.2 管理记录
(1)人员考核记录;(2)质量目标落实记录;(3)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采购计划或采购清单);(4)原辅材料验收记录;(5)生产工序关键控制点操作记录;(6)不合格原料拒收审批记录;(7)原料、半成品、成品贮存防护记录;(8)厂区卫生清理记录;(9)生产车间卫生清理记录;(10)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记录;(11)生产设备定期清理记录;(12)纠正预防措施记录;(13)产品销售台账;(14)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账;(15)成品检验报告;(16)成品及半成品检验原始记录;(17)原粮验收检验及原始记录;(1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19)不合格品处置记录;(20)内部学习培训记录;(21)文件借阅登记记录。
3 生产场所核查
生产场所的核查主要是5个部分:厂区、生产车间、库房、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3.1 生产场所
企业要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危害的污染源的地区,厂区道路要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等硬质路面,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鼠、防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3.2 必备生产设备
(1)筛选清理设备;(2)比重去石机;(3)磁选设备;(4)砻谷机;(5)谷糙分离机;(6)碾米机;(7)米筛;(8)包装设备;(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3 生产车间
(1)原粮清理车间。原粮的筛选机、比重去石机及磁选设备,最好放在一个单独的车间,因为这几道工序灰尘比较大,有的企业也将砻谷机与这些设备放在一个车间。
(2)主体生产车间。砻谷机、谷糙分离机、厚度选设备、碾米机、米筛、色选机、抛光机等这几个设备,放在一个车间内,这个车间是生产的主要车间,这些设备连接提升机和除尘管道。
(3)辅助车间。与主体车间相邻的要有一个辅助车间,车间内有除尘装置和除尘管道,对生产过程进行除尘.在辅助车间还要接生产副产品糠粉.也可以将辅助设备,比如说气泵等,放在这个辅助车间.砻谷机产生的稻壳一般直接吹送到专门存放稻壳的钢板仓内。
(4)包装车间。大米包装要有独立的包装车间,包装机要全自动或半自动的,对包装机上的计量秤,要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
3.4 库房
大米加工企业要有原粮库和成品库,这两个库房要有防鼠防虫的措施,其储存能力要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3.5 产品检验
(1)检验项目。为加强对大米质量的控制,对进厂的原粮、半成品、成品都要进行检验。水稻的检验项目按GB1350-1999《稻谷》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大米半成品和成品检验项目按大米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有加工精度、最大限度杂质总量、不完善粒、糠粉、矿物质、带壳稗粒、稻谷粒、碎米总量、水分、色泽气味口味。其中汞、六六六、滴滴涕和黄曲霉B1为号检验检验项目,每年必须抽检两批次。
(2)检验仪器。1)谷物选筛;2)分析天平(1mg);3)干燥箱;4)天平(0.01g);5)粉碎机;6)小型砻谷机;7)小型米机。除此之外,还要配备干燥器、称量皿等。
(3)检验判定。对于大米及水稻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项目不合格,即判定大米或水稻为不合格。
(4)检验室。大米加工企业要有独立的检验室,检验仪器摆放要合理,天平和干燥箱在要检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丰台区现有食品交易市场及业态125家,场内经营商户16733户,就食品交易市场的数量和规模来看,丰台区在全市都位居前列,其中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批发市场被列入全市性十大食品批发市场,北京市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被列入区域性食品批发市场,五大批发市场内经营户11890户,占全区食品交易市场内经营户总数的71.06%,2013年交易量为1573万吨,交易额为841亿元,2014年交易量为2209.66万吨,交易额为1098.27亿元。总体来说,丰台区食品交易市场存在两个潜在风险隐患:一是食品安全输出型风险高。据粗略统计,丰台区蔬菜交易量约占全市供应的70%,水果交易量约占80%,高档海鲜约占85%,冻品约占50%,鲜肉约占30%,形成了以丰台区大型批发市场为中心,面向全市的食品供应网络,因此,一旦批发市场管控不力,将对整个丰台区乃至北京市食品安全引发区域性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二是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高。丰台区的新发地等五大批发市场承担了全市70%的食品供应,是北京市民食品供应的主要源头,而批发市场内85%的食品来源于外埠,形成了以外埠生产企业、种养殖基地为源头向丰台区批发市场供应食品的网络,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巨大的输入型风险,生产、种养殖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可能从丰台区的食品批发市场流入北京市场。
2丰台区食药监管局对五大批发市场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其成效
2.1抓源头,管大带小,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一是重点监管销售大户,抓大促小,优化市场交易环境。二是推进高风险食品备案准入工作。梳理分析历年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事前跟踪制度,随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介入检查。目前已建立月饼、大闸蟹等节令性食品,西瓜、脐橙、芒果等季节性食品的备案准入制度。
2.2推行“两准入、两备案、两公示”制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推动企业自律管理
一是在日常巡查中督促市场主办单位采取主客体“两准入”,厂家经营资质和检测报告“两备案”,通过LED显示屏、公示栏等对进货票据和检疫证明“两公示”等食品安全防控手段,强化食品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商户的主体责任。二是为便于商户记录食品进销货渠道,重新统一规范了《丰台区食品经营进货台帐》、《丰台区食品经营(批发)售货台帐》制式,要求批发商户在建立进货台帐基础上,必须建立销货台帐,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和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等制度。
2.3发挥市场主办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对鲜肉、豆制品和熟食等高风险食品和重点食品实行产销联合体管理制度
目前鲜肉联合体引入定点屠宰厂12家,豆制品的“场厂挂钩”生产企业21家,熟食“场厂挂钩”生产企业31家,白条鸡“场厂挂钩”生产企业9家。引入生产厂家后,通过定期走访、抽检厂家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并清退问题厂家,促进生产厂家、交易市场、经营商户共同承担和维护食品安全责任。针对牛羊肉市场交易混乱,私屠乱宰、注水、注胶现象屡禁不止,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率先在全市批发市场内引入有资质的牛羊肉生产厂家。截止到目前,新发地市场已经引入5家牛羊肉生产厂家,岳各庄市场引入1家牛肉生产厂家,厂家销量稳定,日交易量达到15000公斤,羊肉2500公斤,分别占牛、羊肉市场交易量的88%和14%。
2.4推行夜间巡查和驻场监管机制,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升
根据鲜肉市场夜间交易特点,在新发地、岳各庄等5个大型批发市场设立驻场办公室,选派专人驻场监管,并在夜间交易时段对鲜肉批发行为进行错峰监管,实施冷链吊挂运输、索证索票检查、胴体检验确认、水分含量和瘦肉精等快速检测,确保鲜肉批发、交易等环节全程监控。通过确定夜间巡查和日常驻场监管的重点食品的关键风险点,形成与风险防控相匹配的巡查任务,进一步提升了对市场秩序风险的预见力、发现力和控制力。
2.5加强风险监测,严格风险控制
充分发挥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市场属地食药监管所检测室—市场主办单位自检室—2辆流动快检车和便携式快检箱的四级检测体系作用对入市食品进行监测。一是统一监测计划。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防止重复监测和监测真空。二是加大监测密度。食品快检和抽样检测在3000个样本以上,加大高风险领域、高风险产品“两高”的抽检频次和覆盖率。三是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制作季度食品检测分析报告,对检验结果数据的深度分析和利用,从中找出数据之间的相关性,找到问题发生发展的规律性,真正形成发现风险、认定风险、控制风险、排除风险的有效机制,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能力。2013年11月对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品区脐橙销售区来自四川眉山地区的赣南脐橙进行检查,通过快速检测确定问题脐橙26万斤,成功杜绝“催熟染色”赣南脐橙流入消费市场,确保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
2.6推进政务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
定期向五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通报重点食品的检测分析、市场违法经营案例等情况,不断规范经营者的进货渠道,扩大市场内优质食品比例,从根本上提高市场食品安全水平。丰台区食药监管局对经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经营者实行信誉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实施约见谈话制度。对约见谈话不能纠正的实施依法处罚、核减核准项目。
3丰台区五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3.1源头环节控制存在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难题
目前五大食品批发市场内85%的食品来源于外埠,受外埠食品的产业发展、监管强度等因素影响,食品的源头控制难度较大。以牛羊肉为例,目前牛羊肉尚未实现定点屠宰企业规模化的屠宰,在牛羊肉产地河北和天津地区,屠宰户多为小型屠宰厂不成规模,数量较多且较为分散,源头监管难度大,使得“牛羊肉场厂挂钩”制度难以落实。
3.2市场自检室利用率不高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检测技术人员聘请难。市场工资水平低,专业技术人员留不住。二是设备维护费用和药剂等消耗品费用高。市场自检室建设,由政府购买前期检测设备和检测试剂,但仅够检测一段时间,后续的检测费用(包括检测试剂成本和采样费)需要市场主办方独立承担,市场主办单位难以承受。三是批发市场经营的食品种类、批次、产地数据庞大,如果每品种、批次、产地的食品都检测,买样的费用也很高。四是检测室不具备出具报告的检测资质,检测结果不能起到鉴定作用,只能作为参考数据,对于市场和经营户没有实际意义,主办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3.3物流配送、贮藏运输环节存在管理漏洞
一是市场管理较为粗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更注重对场内环境卫生、保安、消防方面的管理,而对物流配送管理较松散,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物流配送管理制度,对市场内物流缺乏及时有效的协调掌控机制。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食品物流配送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行业发展和政府行为都缺乏法律的支撑和约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物流配送行业缺乏可有效指导其发展的制度基础。三是运输配送过程中食品质量安全没有保障。生鲜肉、豆制品、禽蛋、水产品在运货过程中对温度要求较高,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运输车辆为普通金杯,达不到与食物运输相适应的持续恒温或低温数值标准要求,有的在关键物流节点缺少冷冻冷藏设施。而且,目前物流运输环节主要是多家承运、拼装货运及零担,往往由一家商户配送至多家客户,随之产生由时间引发的食品质量问题。
3.4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员作用未充分发挥
《食品安全法》第32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目前情况来看,五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市场管理员,但是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各项职责还有困难,需要进一步强化培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管理员作用,促进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的自律。
4建设进京食品风险防控机制的思路
4.1从日常监督、驻场监管和错峰巡查三个层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批发市场的立体化、全天候监管
通过加强日常检查,一方面重点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切实把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市场主办单位采取行政告知、责令改正和依法查处等措施;另一方面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全力推进高风险食品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高风险食品的备案数据库,对入市食品进行归类追踪监控,并梳理分析历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事前跟踪制度,随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介入检查。丰台区食药监管局推行驻场监管和夜间错峰监管机制。驻场式监管强调的是监管的专一性和专业性。通过选派干部进驻市场逐一排查市场存在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专一的监管工作,使驻场干部对市场实施实时监控的同时,有效提高了执法干部的监管专业性和发现问题的能力。错峰执法强调的是针对性。针对辖区五大食品批发市场交易时间主要集中在夜间10点至次日早7点时段的特殊性,丰台区食药监管局同时推行了夜间错峰监管巡查机制。夜间巡查的重点不仅是鲜肉、豆制品,也包含水产品、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面制品、糖酒、酱腌制品、食用油、膨化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果汁饮料等几大类高风险食品,同时对市场索证索票、“场厂挂钩”、鲜肉冷藏运输、市场交易设施及卫生环境等进行巡查,加大对不法分子利用夜间等监管时间盲点进行非法交易,从而使监管360度无死角。
4.2主动加强与外埠产地(厂家)的对接,防控输入性风险
一是市场主办方加强与外埠食品产业基地(农副产品基地)的对接,重点与山东、海南、河南、四川等重要农产品专业种养殖基地签订场地供销挂钩协议,签署食品安全保障协议;二是与外埠的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动配合机制,食药安委与当地食药主管部门建立直通联系渠道,形成从产地到市场的跨地区协作机制,由当地食药主管部门监控种养殖生产的安全监控,由我区对入市农产品监控,发现问题食品及时相互通报,及时控制,严格市场准入,确保监管无缝衔接;三是对在市场内长期大量流通的重点食品实行主产地等级制度,摸清产地来源,定期进行重点监督检测;四是对重点食品引进行业监管模式,在鲜肉、熟食、豆制品、豆芽菜产销联合体基础上,考察牛羊肉生产厂家,与五大批发市场联合组建牛羊肉产销联合体,延伸食品安全监管触角,强化牛羊肉等重点食品的入市前控制,提高企业规范自律。
4.3提高五大食品批发市场自检实验室的利用率
通过社会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五大食品市场内上市食品进行自检筛查,自查自纠,既能将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信息上报,也能出具检测资质报告,为商户提供检测报告,为执法部门提供不合格食品的检测依据。同时还可以帮助市场取得一定收入,对检测时的运转进行补贴;政府也可以通过经费补助要求市场检测室在正式检测机构指导下对进入五大批发市场和辖区内的食品进行监测,确保食品安全度提升。
4.4组建食品物流配送行业性联合组织
依托五大食品批发市场,牵头批发市场内及与市场存在业务关联的100多家食品物流配送企业,成立食品物流配送联合会,把单一的经营个体组成一个强有力的行业组织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强化在食品查验、索证索票、追溯体系、贮存运输、销售终端等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实现批发市场食品交易运输的全程监管。
4.5建立五大批发食品市场食品安全办公室例会制度
以市场食品安全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食品安全办公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会议,市场负责人、食品安全办公室成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全部参加会议。会议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日常监督检查项目等内容进行针对性培训,定期通报不合格食品立案、检测等情况,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4.6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管理员作用
我校就食堂食品安全风险情况,按上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开展了自查,自查的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意识
学校食堂安全卫生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成立了食堂安全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加强对食堂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学校食堂工作领导组织,措施落实,明确校长为组长的食堂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亲自抓食堂,抓伙食安全,定期不定期检查食堂工作,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总务处具体抓食堂安全,饮食卫生。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学生一周饭菜质量和数量、食品留样、价额监控、意见反馈。
努力做到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常规化。学校组织班主任及食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通知与精神。在全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以展板、条幅、电子屏等形式宣传食品安全,努力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校园氛围。严格落实学校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努力做到常规化。
二、排查情况
在我校食堂就餐学生1463人,学校本着勤俭节约,一切为了学生的原则,做好食堂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做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并完善了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组织制度建设
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并有记录,学校食堂由山东松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
2、许可情况
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实际经营项目与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相符,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3、食堂环境
环境及时清洁,并保持良好,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具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都取得健康合格证,并且都在有效期内,没有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事食堂的工作人员。
5、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并具有采购记录台账;库存食品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食用油脂、散装食品的进货渠道符合规定,没有使用一次性餐盒和筷子,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6、清洗消毒
学校消毒池没有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掌握基本消毒知识,餐饮器具消毒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7、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设施保持清洁;不存在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保持清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清洗彻底,加工制作过程生熟分开,不存在交叉污染;食品均烧熟煮透后食用;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正常运转,按规定留样;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经充分加热。
8、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学校食堂除了使用酵母粉外,没有使用其它任何食品添加剂。
三、存在问题:
1、墙皮破损、有积垢。
2、垃圾桶为手动开启式。
以上是我校在落实上级文件做到的工作和应整改的地方。我们将继续以对广大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为加强农村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确保农村猪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清理整顿乡镇生猪屠宰场(点)。各县(市、区)商务局、畜牧兽医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即日起至12月底联合对乡镇现有的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经确认并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的可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行整改;对符合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但尚未取得确认的,可依法向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认;对不具备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改造为农村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
二、进一步健全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凡是未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要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屠工必须持有经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并在其屠工资格证书所标明的区域内从事牲畜屠宰活动。未取得农村屠工资格证书的,或者农村屠工资格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依照“安徽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皖商运〔2007〕728号)精神,对农村屠工资格进行年检并实行滚动管理,严格屠工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屠工进行培训,提高屠工的屠宰技能和牲畜检疫检验知识,确保农村猪肉消费质量安全。
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乡(镇),农村屠工屠宰加工的牲畜产品,只能供应本乡(镇)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不得跨区域流通,禁止供应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区域。
三、逐步建立农村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要逐步在乡(镇)定点屠宰场中依法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行生猪检疫和肉品品质同步检验,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经检验合格后加盖检验合格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待时机成熟时,乡(镇)猪肉必须同时具有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检验合格证(章)才能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销售。
四、完善乡镇定点屠宰场建设机制。尚不具备设立定点屠宰场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立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由持证屠工在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内开展屠宰工作。农村集中屠宰管理点要建立完善的屠宰、检疫和屠工管理制度。凡无持证屠工进行屠宰的屠宰场(点),一律视为非法屠宰点。
要加快农村定点屠宰场建设。各县(市、区)可以采取鼓励屠工集中屠宰管理点创造条件申报定点屠宰场,或是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兴办乡(镇)定点屠宰场,或是鼓励龙头企业在乡(镇)建立屠宰加工企业等方式,积极建设农村定点屠宰场。
1. 在总站伙委会领导下,根据食堂管理职责要求,组织全班人员完成职工就餐和上级安排的接待任务。负责食堂内部工作安排、卫生监督检查和用水、用电、用气的安全管理。
2. 指导和督促食堂内各岗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把控食材使用的数量关。
3. 在就餐标准内,以员工能吃好为前提,控制成本,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对管理不善出现的浪费,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菜谱的调配,做到周有计划,日有安排。根据总站伙委会及员工对菜谱、味道的合理要求进行实时调整。
5. 根据总站伙委会提供的菜单,负责提供食材的采购清单,按照《食品采购卫生管理制度》把好验收关,并做好食材管理和盘存工作。
6. 做好炊事班员工的考勤工作,随时掌握所辖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积极主动地向总站伙委会负责人报告。
7. 负责厨房各功能间的设备设施卫生,并定期组织大扫除活动。
8. 完成总站伙委会安排的其它任务。
服务员岗位职责
1. 负责每日三餐的刷卡管理工作。
2. 负责食堂餐具的收摆、卫生的打扫。应在开饭前保持食堂内桌、椅、地面及门前的卫生整洁。
3. 负责食堂电器设备、照明设施的开启与关闭,工作中应注意用电安全。
4. 负责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具洗涤、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5.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任务。
餐饮具洗涤、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1. 餐、饮具洗、消处理:大型餐饮单位必须实行专间,中、小型单位无条件实行专用者,则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处理,其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洗消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 餐、饮具洗、消用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
3. 餐、饮具洗、消按以下程序、要求处理:
(1)物理法消毒:采用煮沸、蒸汽、红外线等物理消毒法的,应为一洗、二清、三消毒程序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2)化学消毒法:采用氯制剂等化学制剂消毒的,就为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程序处理,消毒环节应控制消毒液配置的浓度及餐、饮具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 餐、饮具洗消质量要求: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无传染性。
5. 餐、饮具保洁:已处理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洁措施,将其存放于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洗物、鼠、蝇等污染,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已处理餐饮具以外的任何物品
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 肉类、蔬菜、水产品的粗加工应做到分池(洗涤池)、分台(工作台)、分容器进行,防止交叉污染。
2. 活食屠宰放血完全,病死、毒死禽类不屠宰,不加工。
3. 肉类清洁后无血、毛、污物,无残留有害腺体;水产品加工后无鳞、无鳃、无内脏;禽类除净羽毛、内脏和头爪。
4. 加工清理肠肚不将粪便、污水直接倒在地上,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5. 蔬菜加工按一捡、二洗、三切顺序操作,清洗后的蔬菜无泥沙、杂草。
6. 食品容器、盛器荤素分开使用,有明显标记并保持清洁。
7. 不在食品洗涤池内和洗手池中洗墩布等不洁物,严禁在池内洗涤餐饮具。
8. 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垃圾倒于垃圾桶内并加盖,当日垃圾当日清除。
9. 下水道通畅,排水沟内无垃圾、无食品残渣、无臭味。
10. 加工好的食品及时送入烹调间,防止存入时间过长造成食品变质。
11. 粗加工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随时做好清理保洁工作。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操作台及加工用具彻底清洗干净、冲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
食品切配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1、配菜时应先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不予切配。
2、用具要清洁干净,做到刀不生锈,砧板无霉斑,台面揩布干净。
3、配菜时修割下来的废弃物装于不锈水的容器内,配菜结束后及时清除,并将容器清洗干净。
4、食品操作台无灰尘、无油垢、无蟑螂、无鼠迹。
5、冰箱生熟分开,成品、半成品分开,肉品、水产品分开,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保持正常低温要求,冰箱内每月定期清洁消毒一次以上。
6、食品容器,盛器清洁干净,荤素分开,配采用的盘、碗不直接叠放在盛熟菜肴的碗盘内。
7、配菜用的绞肉机,切片机等用后拆开清洁干净,做到不残留食物残渣。
8、配菜结束做好工具、容器、台面、地面的洗刷、清扫等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摆放有序。
食品采购卫生管理制度
一、尽量保证食品原料或食品的新鲜。
二、严禁采购国家《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异常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食品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采购食品其原料,应当按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必须依法提供)。
四、采购大宗食品或原料时,应做到定点采购,合同中要依法对所购产品提出明确的卫生质量要求。
五、采购食品或原料时,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采购情况的记录以备查。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健康检查合格,卫生知识培训合格,领取健康体检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上岗时必须佩戴“两证”。并在之后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的复训。
2、搞好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澡、理发;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衣服、被褥,养成工作前、便后洗手,不用手抓熟食品的良好工作习惯。
3、穿戴干净白色的工作衣帽、围腰、袖套上班,工作服做到专用,凉菜和点心等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必须穿戴已经消毒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专用鞋。
4、工作时间不染指甲,不戴耳环、首饰等。
5、操作时不吸烟、不吐痰、不对着凉菜说话、打喷嚏,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6、工作时间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拉乱扯,随时对自己工作的环境、设施进行保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患病调离等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含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同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合格两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已取得“两证”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每年参加一次健康体检,均合格后才可继续上岗工作。
3、在从业期间凡发现从业人员中患有:①伤寒;②痢疾;③病毒性肝炎;④活动性肺结核;⑤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这“五病”的人员,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和消除传染性前,不得恢复食品工作。
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厨师或炊事人员对食品或原料具有良好的鉴别能力并掌握相关知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变质或不合格食品不下锅、不烘烤、不制作,这是防止食物中毒发生的重要环节之一。
2、灶面、烤箱、锅盖清洁无油垢,围裙上无食物残渣,无污迹,排气罩无积灰,无油垢,无底血。
3、烧煮、烹调食物充分加热,烧熟烧透,烧、煮、蒸熟的食品不在常温下长时间存放,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必须冷藏保存,隔夜隔顿食物食品充分回烧后供应。这是防止食物中毒发生的重要环节之二。
4、炒菜时勤翻动,勤洗刷炒锅,不用炒菜勺、手指直接尝味,尝完剩余汤汁不倒回锅内。
5、进出菜分台或操作分层,防止交叉污染。
6、食品容器、盛器、揩布生熟分开,不用未消毒的碗盆等容器盛装熟食,不用揩布擦拭已干净的消毒的碗盆等餐具和容器。
7、烘烤、烟熏食品时,滴落下来的油脂不能作为食品油处理。
8、放碗、盆、盘等餐具应放置于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功能的保洁柜内,保洁柜内应保持清洁,做到无积灰、无油污、无蟑螂、无鼠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剩菜剩饭等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的食品安全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协调、检测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监督管理;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监督管理,建立涵盖食用油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各种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对本市牲畜饲养场的监督,禁止使用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牲畜。
市发展改革、规划、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餐厨垃圾处理以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
倡导文明的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对在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餐厨垃圾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审批条件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
第九条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义务缴纳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服务费参照城市生活垃圾运费、处理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和支付,其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别单独收集、储存;
(三)餐厨垃圾统一使用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服务单位提供的标有“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的专用标准容器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当天得到运输。
第十一条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业务的企业,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未经审批许可的,禁止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拥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处理能力不少于100吨/日;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第十二条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在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年审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向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合同和回执。环保、质监、卫生管理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要对运输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具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市餐厨垃圾准运证》;
(二)不得将餐厨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应当日运送至处理服务单位,转运期间不得存放;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五)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报运输的餐厨垃圾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运行管理规定:
(一)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
(二)设置并定期检测、维护垃圾计量系统;
(三)设立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及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六)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七)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处理服务实行联单制度。联单是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结算运输、处理服务费的主要依据。联单共五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运输服务单位、处理服务单位、市和区主管部门各一联。联单由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每次运输,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经交付餐厨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服务单位随餐厨垃圾转移运行。
第十九条餐厨垃圾每次运输,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运输服务单位栏目,将餐厨垃圾运抵集中处理地点。联单由处理服务单位验收签字后,运输服务单位将联单第二联自留,第三、四、五联随转移的餐厨垃圾交付处理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处理服务单位每次接收运输服务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运输服务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核实验收,并如实填写联单中处理服务单位栏目,加盖公章。
处理服务单位应将联单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每月报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第五联每季度报送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运输、处理服务单位进行运输、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
第二十二条运输餐厨垃圾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市、区主管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餐厨垃圾产生、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市餐厨垃圾准运证》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实现环保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要求整改并按照有关环保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每月未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处理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餐厨垃圾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环保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