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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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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方案范文第1篇

一、普法对象

委班子成员、各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局、机关各科室成员。

二、普法内容

(1)以《宪法》为大纲,要求全体人员进一步学习《宪法》知识、掌握《宪法》原则、尊重《宪法》,培养法制观念,塑造爱国情怀。再结合系统的工作特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用法学法能力。

(2)学习和宣传《宪法》为核心,宣传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全体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担责任”为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学习《破产法》、《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条例》、《XX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普法方式途径

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1、按照每年县普法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文件,我委五年来都制定了历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明确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等,使普法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2、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小组,制订学法安排表和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法依法的日常工作,并确保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

3、小组召开过多次研究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十二五”期间依法治理两个规划和2011年度、2012年度、13年度、14年度、15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和学习安排表,并下发至各个科室,做到年初有计划,年末有总结。确保宣传规划内容全面,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使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到实处。并配备了法制2名宣传员。

4、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依法治理办公室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分工责任,确保“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

四、搞好宣传,确保措施落实

1、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中,不断丰富法制教育内容,创新法制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法用法制度。通过普法教育、社会实践、法制专题讲座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并利用机关内网站、板报、墙报、宣传栏等平台,使“六五”普法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有成效。

2、通过纪念日宣传,充分利用“12.4”全国发展宣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普及率,与其他部门联合协作在欧阳修广场举办安全生产月咨询会,进乡村、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宣传等形式,提高基层群众、企业职工对重点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法的知晓度。

3、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班子年度组织学法不少于2次,每年学法或学法讲座不少于2次,认真组织好本委干部职工参加每月举办的“全省百万网名学法律”系列知识竞赛活动,并将其考核成绩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4、通过监督执法现场宣传,日常的工作执法检查中,对监管对象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宣传,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全县扩大《新型墙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XX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宣传教育的受众面。

5、做好“六五”普法教材征订工作,根据普法对象的不同,按照要求、数量,全面完成上级统编教材的征订任务,为“六五”普法创造有利条件。

6、围绕中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重点结合征地拆迁、重大项目的建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墙体革新材料推广、维稳等工作,广泛深入基层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向企业宣传解释墙体革新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好处、作用,鼓励他们投资推广应用。

五、联系实际,深化开展“法律六进”

1、成立专业法宣传教育工作小组,加强重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重点突出工信领域专业法学习,重点宣传《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XX省电力设备保护法》、《XX新型墙体材料条例》、《XX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

2、根据工信工作“六五”普法工作的需要,集中法律宣传人员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企业”活动,保障“六五”普法工作扎实推进。

3、抓矛盾纠纷排查,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做到矛盾抓住萌芽前,防范做到激化前,教育走在化解前,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梳理群企纠纷,化解了县雕龙公司40位职工要求企业改制,到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事件,解决了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和委帮扶企业与周边居民发生的阻工挠工问题。

4、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制定了“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对“法律六进”工作有安排有部署,并进行集中学习,切实推进“法律六进”活动。

5、深入开展“三进三解三促”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亲临花园村村委会与群众密切联系,面对面交谈,了解贫困家庭生产、生活困难情况,利用法律协调土地纠纷2起,反映上报县里统筹解决问题2起,走访刘大英、宋开义、宋衍伯三户困难家庭并送上慰问金。

6、本委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成立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按照普法内容,在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新、《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后。结合本委工作实际,依法办事原则,摸清待改制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统计在编职工人数、企业欠缴社保费、失业费,保护职工合法利益。

7、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将法律知识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在结合单位实际的情况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民主监督体制,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8、坚持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全委干部职工大会,由单位领导组成法制监察小组,加强决策的民主监督使单位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更加公平、公开、公正。

9、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做好各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六、效果及不足之处

通过近几年来扎实有效的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本委干部职工法制意识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基本意识和观念明显增强;法制观念深入推进,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法制环境明显改善。但仍有不足之处:

1、普法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仍不够到位。普法宣传仅停留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等,效果甚微。

2、普法宣传力量不足。本委承担普法任务的仅是综合股科室,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3、普法宣传对象重点不突出,仍有个别职工积极性不高,普法笔记不够完整,心得完成不够及时,还需加强对各股室对口专业法的学习宣传。

4、普法宣传积极性不高。平时注重抓招商、计生项目等工作,对普法宣传不够重视,投入不够,积极性不高。

5、普法宣传活动未实现常态化。除了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例行宣传以外,还有很多时间没有将普法宣传摆上本单位的议事日程。

网信普法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1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信息的一切内容的总和[1]。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业、电话号码、住址、消费偏好以及购物记录等;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它还包括个人的电子邮箱、MSN、网络用户名、浏览记录、网络域名、IP地址、密码等电子数据形式。[2]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人为了满足自身或者家庭某种需求而进行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种私人的、不被他人打扰、不受他人控制、可以不为他人所知悉,独立于他人的一种完全属于自己个人空间的个人秘密的信息,且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

2 关于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手段和方式都日益增多,这在丰富了人们的消费生活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3]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网络消费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最薄弱的环节。在网上购物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只是基于买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短暂联系,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了较于现实购物来说更多的风险。在现实的购物消费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清楚地知道对方的情况及货物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必要的泄露。即使在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例如办理会员卡、贵宾卡或者是为了售后需要等情况下,经营者也会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且需要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是比较有限的。然而在当今的网络购物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为了能够方便快捷的收到货物而需要填写各种个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已经暴露在网络经营者的掌握之下了。在网购中,如果消费者对于某种商品不够满意而做出差评等,经营者就利用自己持有的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骚扰消费者,破坏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途径

(一)立法保护

(1)借鉴其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优秀立法方案,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地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使得个人信息与名誉权相分离,使得个人信息成为与名誉权、肖像权平等的、具有独立性的一项人格权。

(2)针对公民隐私保护单独立法。我国自2003年草拟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至今尚未正式出台,我希望能够尽量加快该法的出台,以更加有效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救济制度。即要建立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失则指的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后,使消费者的精神痛苦,失去心灵安宁所应得的抚慰部分。因此,我认为应当明确提出消费者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要件,达到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

(4)立法中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承担民事财产责任时,有必要提高财产责任额度,制定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财产责任时,确定明确的赔偿方案以达到惩罚警示目的。以及要树立一个有错必惩的惩罚机制,惩罚力度如果到位的话,相信也会给很多不法分子带来很大的威慑作用。

(5)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行政法规较民法等法律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没有那么重视。例如征税,管理档案等等行政事务都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等内容,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此来对消费者进行不利行为等等。而在这些方面却没有什么很大一步的改善或者说没有强有力的立法进行规定,导致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在此方面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我认为在行政法方面也应该做好立法的保护,以达到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的椭涡形。

(二)行业自律

我认为行业自律对于防止在电子商务和网络消费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重大意义。采取行业自律不但可以补充立法不足带来的缺陷,还可以减轻法律负担、降低法律成本,达到双赢的效果。我认为政府应当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网络消费的经营者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以达到自律的效果。同时,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各网络行业经营者的行业自律情况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同时更应该在思想上加强经营者或者说企业的从业道德心。在良好的从业道德基础上实施的行业自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监管的负担。

(三)加强技术监督保护

众所周知,电子网络技术在消费中的广泛运用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便捷的情况下,也带给了巨大的麻烦,即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获得和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机密等。[13]因此大家应当支持鼓励保护个人个人信息的技术手段的发展,尽力开发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信息技术等手段的开发与研究,并保证其能够完整无误地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并且应该尽可能的在大众中宣传普及,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指的是消费者在各种购买活动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等隐私不被泄露。例如,为提高人们对于某一事物的理解和认识,我们通常都会开展一些讲座等形式来增进理解拓展知识。同理对于普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知识,我们也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大型的普法活动或者到各大高校开设课程、发放问卷等方式使得寻常百姓对于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种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并且,在网络交易中,要提示消费者认真了解网站的的各项专项知识,注意不要轻易留下自己的消费记录、浏览记录。更重要的是,目前网络购物中还存在许多钓鱼网站,消费者点击进入电脑就会中毒等等。因此,不要随便访问未知网站或者安装不了解的软件。

4 结论

由于我国公民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的缺乏加上国家立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缺少,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起步较晚,我们更应该在普及的基础上加强意识、行动上的执行,同时最重要的是国家尽快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一事项加入立法议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势予以强制执行。从消费者个人、国家机关、立法机关等方方面面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总之,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仍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将会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胡雁云, 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建构[J]. 中州学刊,2011,(4):105 -107.

[2]吴姣丽, 消费者法律概念的界定[J]. 科技致富向导, 2012,(26):379 -380.

[3]戴红玉,试析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J]. 求实,2002,(10):31 -33.

[4]刘倩,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 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1):112 -112.

[5]刘琼, 西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借鉴[J].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

网信普法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案多人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5-0088-04

近年来,无论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还是大调解的倡导,都间接地反映了这么一个问题,即司法资源的供求方面出现了问题。法院已经为众多的诉讼案件所累,法官们已经让堆积如山的案件消磨得激情锐减。司法面临的单纯工作量上的压力,逐渐使司法偏离了其所应追求的价值轨道。司法的这种压力来自司法的重要性,却也削减着司法的权威性。本文试图对司法界“案多人少”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从一个角度剖析司法过程的困境。

一、“案多人少”问题及其成因

上图反映了2008年至2010年浙江法院的收、结案情况。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三年,浙江法院的收案数增长很快,而且,法院的结案数并未与收案数持平。单从图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浙江法院已经完全为案件所累,法院已经无法承受诉讼带来的压力。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区同样存在。这种现象给我们的一个直观的感触就是,案件的数量几乎超出了法院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是所谓的“案多人少”。事实上,通过对不同地区案件增长状况和法院工作人员状况的考察,我们会发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在其他地方都有不同程度体现,从法官年人均结案情况就可看出。2009年,北京法官人均年结案245件。2010年,浙江义乌法院法官人均年结案268件。2009年,广州东莞法官人均年结案383.32件[1]。

“案多人少”的现象并不是一直存在,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之后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总数在1999年达到峰值后,多年一直基本稳定,甚至略有下降;而2008年,全国受理和结案的案件数量均比上一年都上升了11%左右,2009年,则再分别上升了6.3%和7.2%[2]。

“案多人少”只是对司法资源供求关系的一个直观的描述,事实上其所体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案件增多而法官数量较少,更多的是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问题,比如法院内部职责分工的不当,司法外解决纠纷方式的缺乏等。导致“案多人少”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案多方面:首先,经济发展导致社会纠纷增多。经济的发展促使更多产业的兴起,也使得社会实体大量增加。这无疑使得各领域间的交流增多,整个社会的交流量总体增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难免产生纠纷,利益主体的增加以及交流的增加自然而然地也就导致了纠纷的大量产生。其次,经济发展使得人们经济实力增强,这也使得人们有了诉讼的经济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上的人们都只能维持在温饱阶段,那人们的首要目标肯定是通过避免纠纷以图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生存资本的积累中。而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平均收入得到提高,使得人们已经不用再为自己的温饱发愁,使得人们可以有更多的资本投入到对生活的享受中。所以,人们遇到纠纷之时便不会一味地避让,而是要积极争取自己过上舒适生活的尊严。再次,社会发展使得现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熟人社会的阶段,进入陌生人社会。尤其是居住在城市里的人,住宅区里的居民可能连自己的楼上楼下的邻居是谁都不清楚。陌生人之间的交流不可避免,而且越来越占据着社会生活的大部分领域,尤其对公司这样的经济实体来说,公司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基于合同而不是基于公司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陌生人之间解决纠纷就不会像朋友之间那样,找个咖啡厅把话说清楚,问题解决后大家还是朋友。他们往往更愿意在具有权威的第三方面前把纠纷解决。最后,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人们会认为通过法律才能使得问题更加公正地解决。自从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以来,全社会确实在普法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人们会知晓更多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形成了较强的法律意识。再加上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等口号的提出,给民众这样一种印象,即司法才是纠纷解决最好的途径。于是,人们在有足够经济基础的情况下,出现纠纷便“法庭上见”。

人少方面:首先,纠纷数量增长与法院审判人员的数量增长之间极不平衡。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法院共收案39.4万起,是十年前的1.7倍,但审判力量却未成比例地增加。2009年上海法院在编干警5846人,比十年前增加了近300人。这十年的时间里,实际案件增长数量超过600%,而干警人数之增加了不到5%。从这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出,法官数量的增长已经严重落后于案件数量的增长,导致法官每年需要审结案件的数量增加[3]。其次,法院内部分工不甚合理。辅助人员的配备不足,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承担了大部分工作,而其中的很多工作都是可以由法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完成的。这就使得法官办案的效率大打折扣。而且法官中业务出色的会被任命行政职务,如法庭的庭长,庭长一般很少处理审判事物,这就使得司法资源产生了一定的浪费。再次,从法院外部来看,纠纷的分流渠道过少,使得纠纷大量涌向法院,使得法院接受纠纷的绝对数量过于庞大。社会纠纷的种类繁多,确实需要动用司法资源的案件数量并没有事实上那么庞大,很多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便可得到合理解决。法院同其他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分配没有合理化,这就使得法院承担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

二、“案多人少”的负面影响

“案多人少”现象无论是对纠纷当事人一方来说还是对纠纷解决一方来说都是噩梦。司法过程是一个耗费时间精力的过程,“案多人少”对各方参与人来说都意味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个过程中很多新的问题便会产生。笔者认为“案多人少”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先几个方面:

(一)对社会秩序维持的影响

“案多人少”的最直接影响就是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而社会的纠纷如果不能尽快地解决,就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持。就像是人的循环系统一样,如果某个地方的血管瘀阻,虽然人外表看起来没有大的影响,实际上内部运行却已经受到影响,一旦遇到新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局部甚至整个身体的瘫痪。所以,社会纠纷的出现,解决肯定是要保证的,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及时地加以解决。而“案多人少”无疑是为社会的运作增加了这样一种危险。如果我们不能对此作出有效回应的话,社会秩序的维护便会很难保证。

(二)对法官的影响

从上文引用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很多地方的法官年结案数量维持在200件以上,这几乎要求法官两天就要处理完一件案子。而我们都知道,诉讼过程一般都要持续几个月,涉及到的信息量非常之大,如果遇到疑难案件,法官还需要查找更多的资料,掌握更多的信息。法官即使作为社会的精英,也不可能时刻都有如此之大的精力。而且很多地方的法院一周可能有一天的休息,就算这一天的休息时间,法官可能也无法让自己的精神完全放松于案件之外。这样一来,长时间的精神紧张状态会严重影响法官的身心健康。宁波法院的一项调研结果中发现,72.1%的人有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职业病;85.8%的人在案件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出现了身体抵抗力较差,容易生病的情况;将近一半的人睡眠质量较差或很差。从心里健康方面看,97.6%的人觉得办案有压力,觉得压力较大或非常大的占72.1%,甚至有25.5%的人觉得达到了极限[4]。常年处于此种状态中,相信法官的职业已经很难再给他们带来乐趣,这项工作也许再也没有他们之前想象的那样神圣,法官的职业态度与热情便会受到极大影响。而且一年到头几乎都被案件包围,法官很难有时间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

(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对正义的维护。立法体现分配正义,司法体现矫正正义。我们需要司法就是因为社会中的公平正义的天平失去了平衡,而正是这种平衡才能使社会维持稳定,人们生活保持安宁。一旦这种平衡没有被恢复或者很长时间才会恢复,社会的正常运转肯定会受到影响。本来通过诉讼来实现正义的过程就是一个漫长的等待过程,如果这种等待最终因为时间的拖延而错过了正义实现的最佳时机,那正义可能永远都无法实现了。如果一个企业想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来避免破产,但是由于诉讼耗时过长,使得企业实现其债权之时已经没有延续下去的希望,那么这种迟来的正义我们还能称之为正义吗?人们渴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这种途径一再难以满足人们的要求,人们还会将司法视为绝对的权威吗?人们还会信任司法吗?另一方面,法官审结案件的数量如此之多,很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可能追求的并不再是公正合理的结案,而是庆幸任务终于完成。即使法官深受其良知约束,面对多如牛毛的案件和法定的审限,很多情况下,他们也没有这个能力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到最合理的判决。这样一来,出现错案的几率肯定会大大增加,人们对法院或法官的信任就再也难以维持。

三、解决方案的探索

“案多人少”问题由于其对司法运行的阻碍,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实践者都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试图从法院系统外部寻求案件的分流,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二是通过对法院内部制度的设计和调整,提高司法运行的效率。

(一)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上纠纷的种类千差万别,不同的案件最佳的解决途径也应该是不同的。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案件事实上是有限的,我们要学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司法资源也是昂贵的,没有必要什么纠纷的解决都动用司法资源。所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就非常必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起源于美国,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5]。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采用大调解、多种调解衔接、立案调解、调诉对接等强调调解优先的措施。这些措施都是试图将进入法院的纠纷预先加以分类,寻求更适用于具体个案的解决方式。实际上,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但是我们不要进入一个误区,即凡事都要寻求法律依据。这只是公权力运行的要求,在私法领域,法律只是规定了人们行为的底线。只要我们不违反法律,我们可以在这条底线之上最大限度地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对纠纷的解决同样如此。社会纠纷绝大部分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在这些领域,只要双方取得合意,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纠纷便可解决。而我们寻求司法途径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以调节为例,很多情况下,调解更注重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严格依照法律[6]。所以,司法之外纠纷解决途径的寻求就有其合理性。

虽说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因为根据统计数据,法官的人均年办案数量还是维持在很高的水平,而且还有增长的趋势。这无疑需要我们反思这种理念是否合理地转换到了制度设计中。在实践中,在纠纷的分流过程中,往往是法院扮演了分流者的角色。无论是将纠纷转给人民调解,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室,还是推动行政调解或委托调解,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法院的调解工作实际上并未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法官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心力和时间,某些经过调解的案件甚至会再次进入诉讼。所以,很可能是,在法院的统计报表上,司法判决和调解的案件少了,但法院经手处理的纠纷并未减少[7]。

很显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分工方面出现了问题。在案件的分流方面,应由法院以外的专门机构负责。在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方面,要细化各自的职权,保证各方之间不会出现推诿现象。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成功率方面,同样要着重保证,司法途径之外解决方式的寻求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手段。笔者认为,调解的重点就在与双方都能愿意放弃自己利益的一部分求的问题的解决。调解中的让步对问题的解决远比追求绝对的谁对谁错来的更有价值。所以,对调解人来说,调解技巧是一方面,调解人的权威同样重要。一个老法官和一个年轻法官调解同样的案件,相信老法官的调解成功率会高出。所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调解人的选择方面可以优先选择社会经验丰富、年纪偏长的人员,或是社会声望很高的政府部门的退休人员,或是退休法官。利用这些人的经验和他们的社会地位,调解可能更容易成功。

(二)提高司法效率

1.案件繁简分流,保证纠纷快速处置。不同案件需要投入的司法资源是不同的,进入法院的案件首先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情加以分类,简易案件由专人或专业合议庭快速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审判庭或合议庭细致审理。在简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可以简化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保证案件高效解决。这样的分类处理能使得法院的办案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2.完善法官激励制度。法官面对着堆积如山的案件,加之休息时间有限,很多人逐渐丧失了判案的激情。现在的法官考评制度仅以个别指标衡量法官的成绩,会使得法官丧失判案积极性,进而影响法官判案效率的提高。针对现有的考评制度需要加以调整,增加更多的激励措施,比如荣誉上或物质上的奖励。在法官的收入上也有很大调整的必要。整个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可以说是时间和精力方面投入最多的,但是法官的收入却与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差别不大。这对法官来说确实有些不公平。而且很多法学毕业生也正是因为基于投入产出不平衡上的考量而放弃法官职业。这对法院系统来说无疑是个很大的损失。

3.充实一线办案人员。在目前的法院编制过程中,一线的审判人员数量过少,一般为法院编制数量的一半左右。如果能把这部分中具有审判能力的人员纳入到审判队伍中,对司法效率的提高也会有很大帮助。比如审判辅助人员的增加,这可以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多法官除了审判以外还要亲自处理很多审判辅助工作,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如果增加审判辅助人员,这些法官就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精力投入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人事制度。在审判工作中,一般是工作时间较长者工作效率会更高,但是现在的法官退休制度使得法官在经验最丰富的时候退休在家却又占用有限的法院编制,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8]。所以,建立法官返聘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中往往是工作能力较强者被任命为庭长或院长。而庭长或院长面临更多的行政事务,这使得他们的审判经验只能有限地被利用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以,法院的体制设置应该尽量减少庭长或院长的行政事务,使得他们也能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到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4.提高信息化水平。科技的发展对审判工作同样有所助益,合理地运用科技手段对司法效率的提高有很大帮助。比如,通过建立“电子法庭”、开发数据库和应用程序、实行无纸化办公,确保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相关受理、分案、审理、审批等程序均在网上完成,实现对案件流转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管理效能[9]。

“案多人少”问题确实是司法运行中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它不仅影响着社会纠纷的处理,影响着社会的正常运转,也影响着司法权威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各方都在试图对此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些方案也确实是实践中经验的反映,有着很大的指导价值。但是任何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像打补丁一样,这里破了补这里,那里破了补那里,制度框架内的改变必然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问题的解决不能急于求成,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通过更为合理措施的引进,通过“案多人少”这一问题的解决,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3〕范志明,金晓丹.关于人民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调研分析[J].中国审判,2012(7):22.

〔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2009,2010.

〔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课题组.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及解决之道[J].中国审判,2009(5):12.

〔5〕黄斌,刘正.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困境和出路[J].法律适用,2007(11):7.

〔6〕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J].中国法学,2010(1):7.

〔7〕朱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J].中国法学,20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