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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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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

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为了确保在发生猪流感疫情时,及时、迅速、高致、有序地处理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 本预案适用于刘屯学校范围内所涉及的动物猪流感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2、各班级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班猪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三、疫情的控制分级

根据猪流感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危害程度等,将疫情依严重程度由重量以轻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 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猪流感应急防治工作由校长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学校总管,各班级各司其职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共同做好猪流有事感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学校成立疫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王大勇校长任组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校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和各班级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内猪流感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各班级落实猪流感的防治应急方案,保证必要的防治经费。做好教职工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在本校内疫情调查,紧急免疫接种,禽类产品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和后勤储备工作。

2、各班应根据工作部署,督促落实防治应急方案。负责做好学生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在班内调查疫情上报,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监测

各班级负责开展高致病禽流感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准确预警预报疫情。

二、疫情的报告

(1)猪流感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2)任何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猪流感时,必须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并按要求向上级报告。

三、疫情报告形式:

1、各班电话或书面向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负责向上级报告。

2、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 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3、任何人不得瞒报、缓报、 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应急反应

发生疫性,逐级向上报告,经防治机构诊断,并划分疫性等级,启动分级处理预案的同时,立即召开有关紧急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一)密切跟踪境外疫情发展情况,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做好疫情研判和对中国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建立卫生部、质监总局、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应对人感染猪流感联防联控机制,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预案准备,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提高防控效能。

(三)严格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加强对来自疫区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处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严防境外疫情传入中国。

(四)根据境外疫情发展情况,及时旅行卫生安全提示。

(五)加强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监测,特别是要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建立疫情直报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在中国境内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就要及时公布。

(六)加强猪的流感疫情监测,严格活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对近期有活猪及其产品进口地区、生猪养殖密集区和养猪场、屠宰场、活猪交易市场等地,集中开展猪流感疫情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七)增加防护防疫用品、有效抗病毒药品和临床救治器具等储备,以应急需。加强人感染猪流感传播模式和疫苗、快速诊断、临床治疗方法等防治技术研究,提升科学防治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人感染猪水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让人民群众广泛了解人感染猪流感是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提高群防群控。要及时准确地疫情信息,为公众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广东省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农业厅反映。

广东省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控制红火蚁危害的发生和扩散,确保在发生红火蚁危害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采取应急防控措施,保障我省农业生产、公共设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农业部《关于印发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红火蚁危害情况的确认、报告与分级

(一)确认

疑似红火蚁发生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将采集到的蚂蚁标本送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专门科研机构鉴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专家鉴定报告进行确认。

(二)报告

确认本地区发生红火蚁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对本地区进行普查,及时查清发生和分布情况。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红火蚁发生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抄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红火蚁危害程度分级

三级危害: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红火蚁危害。

二级危害:在1个地级市辖的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红火蚁危害;或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红火蚁危害程度严重的。

一级危害:2个或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红火蚁危害;在1个地级市辖的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红火蚁危害严重的。

出现以上一至三级程度危害时,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根据省植物检疫机构的确认、红火蚁危害范围及程度,三级危害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危害启动二级响应,一级危害启动一级响应。

(一)三级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组织查清全市红火蚁发生情况;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发生红火蚁地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二)二级响应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市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组织查清本省红火蚁发生情况;省人民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发生红火蚁地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三)一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全省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红火蚁发生地给予紧急支持,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援助。

三、部门职责

各级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红火蚁防控的指挥、协调工作,并负责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红火蚁监测调查、防控和及时报告、通报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红火蚁伤人防治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红火蚁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红火蚁防控应急经费;科技部门组织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经贸部门组织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以及红火蚁对贸易和投资环境影响的应对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红火蚁的传入和传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旅游、水利、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红火蚁发生点、发生区和监测区的划定

发生点:蚁巢外缘周围100米以内的范围划定为一个发生点(两个蚁巢距离在400米以内为同一发生点);划定发生点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发生区:发生点所在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区域划定为发生区范围;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将所有跨越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划为同一发生区。

监测区:发生区8000米的范围划定为监测区;在划定边界时若遇到水面宽度大于8000米的湖泊和水库,以湖泊或水库的内缘为界。

五、封锁控制和扑灭

红火蚁发生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区内的蚁巢和红火蚁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和界线,并采取措施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

(一)封锁控制

对红火蚁发生区内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主要交通干线两旁区域、有外运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物流集散地,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调查,货主单位和货运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红火蚁的防控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红火蚁危害情况特别严重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发生区周边主要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外运的种子(苗)、花卉、盆景、草皮等植物产品和介质以及废旧物品进行检疫,禁止红火蚁发生区内土壤、垃圾、建筑余泥、堆肥外运,防止红火蚁随水流传播。

(二)防治与扑灭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红火蚁发生区的垃圾及其他红火蚁滋生地,保持环境整洁。

经常性开展扑杀红火蚁行动,采用二阶段防治法铲除红火蚁蚁巢,即先投放诱饵剂毒杀,再挖巢喷药或用药灌巢,直至扑灭红火蚁。

六、防范叮蛰与伤人治疗处理

要提醒群众不到发生红火蚁的地方活动,防止红火蚁叮蜇伤人。需在发生红火蚁区域劳动作业的,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与红火蚁接触,被红火蚁叮蜇后,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

七、调查和监测

红火蚁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的调查和监测,做好监测结果记录,保存记录档案,定期汇总上报。其他地区要加强对来自红火蚁发生区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和监测,防止红火蚁传入。

八、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媒体正确报道红火蚁发生及控制情况。有关新闻和消息,应通过政府部门正常渠道获取,防止炒作,避免失实报道引起社会不安。在红火蚁发生区,要利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防控技术和伤人防治方法。当媒体上出现不实报道或社会上流传谣言时,应立即正面澄清,加强舆论引导,减少负面影响。

九、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植物检疫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红火蚁应急防控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控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成立灭蚁专业队;要充分发动群众,实施群防群控。

(二)物资保障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红火蚁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供应,对红火蚁危害严重的地区,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障受灾农民生活和生产的稳定。

(三)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技术保障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在红火蚁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植物检疫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对红火蚁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十、应急解除

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防控措施,达到防控效果后,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防治效果达到标准的,由省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可解除应急。

经过连续9个月的监测仍未发现红火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扑灭红火蚁后,经红火蚁发生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红火蚁发生区,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一、附则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2.红火蚁防控技术方案

3.广东省红火蚁防控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一、鉴别特征

(一)形态特征

红火蚁小型工蚁(工蚁)体长2.5~4.0MM。头、胸、触角及各足均棕红色,腹部常棕褐色,腹节间色略淡,腹部第2、3节腹背面中央常具有近圆形的淡色斑纹。

前胸背板前端隆起,前、中胸背板的节间缝不明显;中、后胸背板的节间缝则明显,胸腹连接处有两个结节,第1结节呈扁锥状,第2结节呈圆锥状。腹部卵圆形,可见4节,腹部末端有螯刺伸出。

大型工蚁(兵蚁)体长6~7MM。形态与小型工蚁相似,体桔红色,腹部背板色略深,上颚发达,黑褐色,体表略有光泽,体毛较短小,螯刺常不外露。

(二)蚁巢特征

红火蚁为完全地栖型蚁巢的蚂蚁种类,成熟蚁巢是以土壤堆成的高10~30CM,直径30~50CM的蚁丘。新形成的蚁巢则在4~9个月后出现明显小土丘状的蚁丘。当蚁巢受到干扰时,红火蚁会迅速出巢攻击入侵者。

(三)危害特征

红火蚁主要以螯针叮刺和口器咬伤危害植物、动物、人体。人体被其叮蜇后会有火灼伤般疼痛感,其后会出现如灼伤般的水泡,8~24小时后叮蜇处化脓形成脓疱。

二、红火蚁发生分布调查与监测

(一)访问调查

向当地居民询问有关红火蚁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危害情况,分析红火蚁传播扩散情况及其来源。每个社区或行政村询问调查30人以上。对询问过程发现的红火蚁可疑存在地区,进行深入重点调查。

(二)实地调查

1.调查地域

重点调查杂草丛生的荒地、农田田埂、靠近水源的地方、堤坝、路边、村道、草坪、绿地以及房屋墙角、庭院附近的垃圾堆、公园、学校等场所。

2.调查方法

每行政村或社区每类型调查地块不少于10个,每点调查面积大于50M2,调查点要有代表性,覆盖整个村或社区。观察有无蚁丘或沙堆状的蚁巢,记录蚁丘或蚁巢的发生区域、发生范围、发生密度及其直径和高度,并拨开蚁巢表面,观察蚂蚁是否迅速出巢和表现出很强的攻击行为。

(三)诱饵诱集监测

1.诱饵制作及用量

诱饵成分:花生油95%,白糖或蜜糖5%,如用白糖,将其熬成糖浆。将花生油和白糖或蜜糖按95∶5的比例加入碗碟中,搅拌混匀,放入浅碟中(可用一次性纸碟,直径约15CM),每碟约10G,制成诱饵。

2.诱饵投放

每个村庄或社区各类型地块诱饵放置点不少于5个。将诱饵放在蚂蚁适生区域的荫蔽处,最好放置在有蚂蚁活动的地方。注意使装有诱饵的浅碟边沿贴于地面,方便蚂蚁爬上。每点面积50M2以上,放5个诱碟,碟间距离5M以上,随机放置。

3.调查

每天观察1次,并更换诱饵,连续观察5天(雨天除外)。对诱集的蚂蚁进行形态观察是否为红棕色,如发现可疑蚂蚁则结合对周围蚁巢以及蚂蚁行为特征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蚁巢即采集巢内蚂蚁样本。

三、样本采集与寄送

在调查中如发现可疑蚂蚁,将可疑蚂蚁用70%酒精浸泡或用农药杀死,标明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将每点采集的蚂蚁集中于一个标本瓶中,采集可疑蚂蚁标本数量50只以上。将样本派员送至省植物检疫站,要确保运送过程中样本的安全。

四、调查人员的要求

要求调查人员为专职植检员或经过培训的植保技术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红火蚁的形态学、生物学特性,结合行为特点、蚁丘特征、危害症状以及红火蚁的调查监测方法和手段等。

五、调查结果处理

调查监测中,一旦发现红火蚁,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必须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每15天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调查监测情况。

附件2:

红火蚁防控技术方案

一、封锁与检疫处理措施

(一)封锁与检疫

1.对经过红火蚁发生区的主要交通干线两旁50M内地区进行地毯式调查,彻底清除蚁巢,诱杀红火蚁,撒布石灰带(1M宽),并对路旁树木的树干用石灰水进行刷白处理(约高80CM)。

2.严格控制红火蚁发生区对外物流、防止红火蚁外传

(1)对发生区内的厂家、企业进行物流摸底调查,对有大宗货物要外运的单位由专人负责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同时对生产场地、货运地交通工具进行灭蚁处理,并在装车前实施检查,防止红火蚁随货物传出。

(2)对从发生区外运的物品、货柜、运输工具、园艺农耕机具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货物包装和内容物是否夹带红火蚁,运输工具、货柜等角落、底部是否藏蚁,发现红火蚁要及时处理,防止随货物外运。

(3)对发生区内的停车场进行清理和灭蚁处理,并设置药剂毒土隔离带(宽1.0M左右)。

(4)禁止发生区内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堆肥的外运,对带土的苗木、花卉、盆景、草皮等进行严格检疫方可外运。

(5)加强对流经发生区的江河堤岸巡查,彻底铲除沿岸红火蚁巢穴,防止随水流传播。

(6)加强检疫、封锁、调查、监测、控制技术等培训工作,加大红火蚁控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使群众自觉采取行动防止扩散。

(二)检疫处理药剂与使用方法

对从发生区调运出的货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感染红火蚁的,必须进行药剂处理。

对带土的苗木、花卉、盆景、草皮等可使用以下药剂进行处理:阿维菌素、氯氰菊酯、联苯菊酯、七氟菊酯、氟虫腈、毒死蜱等,采用喷雾、浸液或浇灌等方法。对交通工具、货柜等可采取喷施上述药剂或熏蒸的方法进行灭蚁消毒。药剂的使用浓度参照商品使用说明。

二、红火蚁扑灭措施

根据红火蚁发生和为害的特点,可采取环境治理与药剂防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除扑灭。

(一)清理环境、铲除红火蚁滋生地

1.住宅区

搞好室内清洁卫生,经常清理居室住房地面和墙脚处堆放的杂物或食物,清除垃圾和食物残渣,尽量减少红火蚁适宜生存和为害的环境。清理房屋附近的杂物,铲除杂草并疏导排水沟,在墙脚周围水沟边撒放石灰防蚁。

2.荒坡地

对于蚁巢密度较大、杂草丛生不易处理的荒坡地,可先施用除草剂,待杂草干枯后露出蚁丘,再采用药剂防治。蚁巢密度较小的荒坡地,查到蚁巢后,对蚁丘及其周围的杂草喷施除草剂,再采用药剂防治。

3.农田和旱作地

清除耕地周围的杂草、灌木和土杂肥,切断通向田地的蚁道。

4.园林绿化带

及时清除枯枝落叶和垃圾,将树干和地面树根刷上石灰水防虫避蚁。

5.垃圾处理

彻底清理发生区内垃圾及垃圾回收点,采取农药处理或高温堆沤的方法就地处理垃圾,禁止外运,以防传播。注意不要在野外和住宅区随便抛弃和堆放垃圾废品。

(二)药剂防治

采用分步施药、最终扑灭的方式进行防治。首先在蚁丘附近红火蚁活动觅食区投放饵剂,经过2-4周后再对蚁巢进行灌药或药剂直接处理。防治后要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红火蚁再根据实际情况反复使用诱饵和药剂处理,直至9个月内不再发现红火蚁为止。

1.饵剂毒杀

蚁后的产卵量决定着蚁群的个体数量,而蚁后又往往栖于蚁巢的深处,靠工蚁饲喂预消化过的食物生存。由于这一特性,杀虫药剂一般难以杀死蚁后,导致防治困难。饵剂由缓效杀虫剂加食物引诱材料(如植物油)制成,它不会很快杀死觅食的工蚁。工蚁受油的吸引,找到饵剂后把它带回蚁巢,通过幼蚁的预消化后饲喂给蚁后和发育中的幼蚁,取食后的红火蚁最后都会中毒死亡,从而消灭整个蚁群。

用于制作饵剂的杀虫剂有: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含量起效时间备注

伏蚁腙0.73—1%2—4周起效室内可用

蚁蝇醚0.5%6—8周起效

苯氧威1.0%6—8周起效

烯虫酯0.5%8—12周起效

阿维菌素0.011%6—8周起效室内可用

氟虫腈0.008%2—4周起效

多杀菌素0.015%3天—8周起效

饵剂的配制方法:

可采用花生麸、饼干和面包碎末等为载体,将药剂溶于豆油等植物油中,与载体混合制成饵剂。

饵剂的施用方法:

可选择红火蚁活动觅食较多的地点大面积点状投放,也可用于单个蚁巢处理,投放量是每10平方米1—1.5克,一般在距蚁巢1.0—1.5米处作点状投放,尽量在土温20—30℃、工蚁出来觅食时使用,第一次投放后,间隔4—5周再投饵剂一次为宜。

注意事项:(1)不要破坏蚁丘和扰动蚁巢,防止红火蚁搬家、扩散;(2)使用新鲜饵剂;(3)切忌将饵剂混合其他物质;(4)不要在下雨天施药,应施用于干燥的地面,尽量避免阳光直射;(5)当日平均温度高于20℃时,饵剂作用效果较好;(6)在施药区应插上明显的警示牌(卫生灭虫等),避免造成人、畜中毒或其他意外。

2.药剂处理蚁巢

建议使用药剂:毒死蜱(乐斯本)、氯氰菊酯、阿维菌素、吡虫啉、多杀菌素(菜喜)、氟虫腈(锐劲特)、甲萘威(西维因)、溴氰菊酯(敌杀死)等。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上药剂使用浓度按照商品的使用说明配制。灌巢:液剂或可湿性粉剂兑水,慢慢灌入蚁巢中,每巢用药液量一般10-15升,对较大的蚁巢适当增加药液量。

(1)在住宅区、公共场所建筑物、学校和工厂企业等地灭蚁,建议使用阿维菌素、多杀菌素和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药剂,施药扑灭方法可参照卫生害虫防治方法。在居屋宅内施药后,应打开窗户通风。在住宅区、公共场所、学校、工厂企业等地用药应避开人流高峰。

(2)市区园林绿化带灭蚁要注意尽量减少对行人的影响;在公园、广场和高尔夫球场等人流较密集的地方要使用较安全的药剂,在其他人流较少的地方也可使用锐劲特、吡虫啉等。施药区要注意人畜安全。

(3)水田、旱作地、果园和荒坡地。

建议使用上述药剂其中一种,要注意对蜜蜂的影响。

(4)河流、水库和鱼塘附近地区应注意安全用药,禁用阿维菌素、菊酯类、锐劲特等,防止污染水源,并避免对鱼、虾等造成杀伤。

三、防治效果检查与追踪监测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一、红火蚁危害情况的确认、报告与分级

(一)确认

疑似红火蚁发生地的农业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将采集到的蚂蚁标本送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专门科研机构鉴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专家鉴定报告进行确认。

(二)报告

确认本地区发生红火蚁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对本地区进行普查,及时查清发生和分布情况。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红火蚁发生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同时抄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红火蚁危害程度分级

三级危害: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红火蚁危害。

二级危害:在1个地级市辖的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红火蚁危害;或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红火蚁危害程度严重的。

一级危害:2个或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红火蚁危害;在1个地级市辖的2个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红火蚁危害严重的。

出现以上一至三级程度危害时,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响应

各级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根据省植物检疫机构的确认、红火蚁危害范围及程度,三级危害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危害启动二级响应,一级危害启动一级响应。

(一)三级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及县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组织查清全市红火蚁发生情况;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发生红火蚁地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二)二级响应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市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并组织查清本省红火蚁发生情况;省人民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和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发生红火蚁地区给予紧急援助支持。

(三)一级响应

省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协调各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开展红火蚁防控工作,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全省红火蚁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农业行政及技术人员采取防控措施,并及时将红火蚁发生情况、防控工作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红火蚁防控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红火蚁危害严重程度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对红火蚁发生地给予紧急支持,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援助。

三、部门职责

各级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红火蚁防控的指挥、协调工作,并负责监督应急预案的实施。农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红火蚁监测调查、防控和及时报告、通报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红火蚁伤人防治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红火蚁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红火蚁防控应急经费;科技部门组织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经贸部门组织防控物资生产供应,以及红火蚁对贸易和投资环境影响的应对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和木本植物的红火蚁调查及防控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红火蚁的传入和传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旅游、水利、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红火蚁发生点、发生区和监测区的划定

发生点:蚁巢外缘周围100米以内的范围划定为一个发生点(两个蚁巢距离在400米以内为同一发生点);划定发生点若遇河流和公路,应以河流和公路为界,其他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发生区:发生点所在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区域划定为发生区范围;发生点跨越多个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将所有跨越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划为同一发生区。

监测区:发生区8000米的范围划定为监测区;在划定边界时若遇到水面宽度大于8000米的湖泊和水库,以湖泊或水库的内缘为界。

五、封锁控制和扑灭

红火蚁发生区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区内的蚁巢和红火蚁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和界线,并采取措施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

(一)封锁控制

对红火蚁发生区内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主要交通干线两旁区域、有外运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物流集散地,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调查,货主单位和货运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红火蚁的防控工作。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木材检查站,红火蚁危害情况特别严重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发生区周边主要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外运的种子(苗)、花卉、盆景、草皮等植物产品和介质以及废旧物品进行检疫,禁止红火蚁发生区内土壤、垃圾、建筑余泥、堆肥外运,防止红火蚁随水流传播。

(二)防治与扑灭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理红火蚁发生区的垃圾及其他红火蚁滋生地,保持环境整洁。

经常性开展扑杀红火蚁行动,采用二阶段防治法铲除红火蚁蚁巢,即先投放诱饵剂毒杀,再挖巢喷药或用药灌巢,直至扑灭红火蚁。

六、防范叮蛰与伤人治疗处理

要提醒群众不到发生红火蚁的地方活动,防止红火蚁叮蜇伤人。需在发生红火蚁区域劳动作业的,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与红火蚁接触,被红火蚁叮蜇后,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

七、调查和监测

红火蚁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的调查和监测,做好监测结果记录,保存记录档案,定期汇总上报。其他地区要加强对来自红火蚁发生区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和监测,防止红火蚁传入。

八、宣传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引导媒体正确报道红火蚁发生及控制情况。有关新闻和消息,应通过政府部门正常渠道获取,防止炒作,避免失实报道引起社会不安。在红火蚁发生区,要利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防控技术和伤人防治方法。当媒体上出现不实报道或社会上流传谣言时,应立即正面澄清,加强舆论引导,减少负面影响。

九、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植物检疫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红火蚁应急防控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应急防控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高素质的应急队伍保障,成立灭蚁专业队;要充分发动群众,实施群防群控。

(二)物资保障

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红火蚁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供应,对红火蚁危害严重的地区,应该及时调拨救助物资,保障受灾农民生活和生产的稳定。

(三)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火蚁应急防控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四)技术保障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控制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在红火蚁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植物检疫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对红火蚁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十、应急解除

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防控措施,达到防控效果后,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防治效果达到标准的,由省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可解除应急。

经过连续9个月的监测仍未发现红火蚁,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扑灭红火蚁后,经红火蚁发生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解除红火蚁发生区,并报国家农业部备案,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十一、附则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2.红火蚁防控技术方案

3.*省红火蚁防控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一、鉴别特征

(一)形态特征

红火蚁小型工蚁(工蚁)体长2.5~4.0MM。头、胸、触角及各足均棕红色,腹部常棕褐色,腹节间色略淡,腹部第2、3节腹背面中央常具有近圆形的淡色斑纹。

前胸背板前端隆起,前、中胸背板的节间缝不明显;中、后胸背板的节间缝则明显,胸腹连接处有两个结节,第1结节呈扁锥状,第2结节呈圆锥状。腹部卵圆形,可见4节,腹部末端有螯刺伸出。

大型工蚁(兵蚁)体长6~7MM。形态与小型工蚁相似,体桔红色,腹部背板色略深,上颚发达,黑褐色,体表略有光泽,体毛较短小,螯刺常不外露。

(二)蚁巢特征

红火蚁为完全地栖型蚁巢的蚂蚁种类,成熟蚁巢是以土壤堆成的高10~30CM,直径30~50CM的蚁丘。新形成的蚁巢则在4~9个月后出现明显小土丘状的蚁丘。当蚁巢受到干扰时,红火蚁会迅速出巢攻击入侵者。

(三)危害特征

红火蚁主要以螯针叮刺和口器咬伤危害植物、动物、人体。人体被其叮蜇后会有火灼伤般疼痛感,其后会出现如灼伤般的水泡,8~24小时后叮蜇处化脓形成脓疱。

二、红火蚁发生分布调查与监测

(一)访问调查

向当地居民询问有关红火蚁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危害情况,分析红火蚁传播扩散情况及其来源。每个社区或行政村询问调查30人以上。对询问过程发现的红火蚁可疑存在地区,进行深入重点调查。

(二)实地调查

1.调查地域

重点调查杂草丛生的荒地、农田田埂、靠近水源的地方、堤坝、路边、村道、草坪、绿地以及房屋墙角、庭院附近的垃圾堆、公园、学校等场所。

2.调查方法

每行政村或社区每类型调查地块不少于10个,每点调查面积大于50M2,调查点要有代表性,覆盖整个村或社区。观察有无蚁丘或沙堆状的蚁巢,记录蚁丘或蚁巢的发生区域、发生范围、发生密度及其直径和高度,并拨开蚁巢表面,观察蚂蚁是否迅速出巢和表现出很强的攻击行为。

(三)诱饵诱集监测

1.诱饵制作及用量

诱饵成分:花生油95%,白糖或蜜糖5%,如用白糖,将其熬成糖浆。将花生油和白糖或蜜糖按95∶5的比例加入碗碟中,搅拌混匀,放入浅碟中(可用一次性纸碟,直径约15CM),每碟约10G,制成诱饵。

2.诱饵投放

每个村庄或社区各类型地块诱饵放置点不少于5个。将诱饵放在蚂蚁适生区域的荫蔽处,最好放置在有蚂蚁活动的地方。注意使装有诱饵的浅碟边沿贴于地面,方便蚂蚁爬上。每点面积50M2以上,放5个诱碟,碟间距离5M以上,随机放置。

3.调查

每天观察1次,并更换诱饵,连续观察5天(雨天除外)。对诱集的蚂蚁进行形态观察是否为红棕色,如发现可疑蚂蚁则结合对周围蚁巢以及蚂蚁行为特征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蚁巢即采集巢内蚂蚁样本。

三、样本采集与寄送

在调查中如发现可疑蚂蚁,将可疑蚂蚁用70%酒精浸泡或用农药杀死,标明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将每点采集的蚂蚁集中于一个标本瓶中,采集可疑蚂蚁标本数量50只以上。将样本派员送至省植物检疫站,要确保运送过程中样本的安全。

四、调查人员的要求

要求调查人员为专职植检员或经过培训的植保技术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红火蚁的形态学、生物学特性,结合行为特点、蚁丘特征、危害症状以及红火蚁的调查监测方法和手段等。

五、调查结果处理

调查监测中,一旦发现红火蚁,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必须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每15天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调查监测情况。

附件2:

红火蚁防控技术方案

一、封锁与检疫处理措施

(一)封锁与检疫

1.对经过红火蚁发生区的主要交通干线两旁50M内地区进行地毯式调查,彻底清除蚁巢,诱杀红火蚁,撒布石灰带(1M宽),并对路旁树木的树干用石灰水进行刷白处理(约高80CM)。

2.严格控制红火蚁发生区对外物流、防止红火蚁外传

(1)对发生区内的厂家、企业进行物流摸底调查,对有大宗货物要外运的单位由专人负责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同时对生产场地、货运地交通工具进行灭蚁处理,并在装车前实施检查,防止红火蚁随货物传出。

(2)对从发生区外运的物品、货柜、运输工具、园艺农耕机具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货物包装和内容物是否夹带红火蚁,运输工具、货柜等角落、底部是否藏蚁,发现红火蚁要及时处理,防止随货物外运。

(3)对发生区内的停车场进行清理和灭蚁处理,并设置药剂毒土隔离带(宽1.0M左右)。

(4)禁止发生区内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堆肥的外运,对带土的苗木、花卉、盆景、草皮等进行严格检疫方可外运。

(5)加强对流经发生区的江河堤岸巡查,彻底铲除沿岸红火蚁巢穴,防止随水流传播。

(6)加强检疫、封锁、调查、监测、控制技术等培训工作,加大红火蚁控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使群众自觉采取行动防止扩散。

(二)检疫处理药剂与使用方法

对从发生区调运出的货物、包装物、运输工具等感染红火蚁的,必须进行药剂处理。

对带土的苗木、花卉、盆景、草皮等可使用以下药剂进行处理:阿维菌素、氯氰菊酯、联苯菊酯、七氟菊酯、氟虫腈、毒死蜱等,采用喷雾、浸液或浇灌等方法。对交通工具、货柜等可采取喷施上述药剂或熏蒸的方法进行灭蚁消毒。药剂的使用浓度参照商品使用说明。

二、红火蚁扑灭措施

根据红火蚁发生和为害的特点,可采取环境治理与药剂防治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除扑灭。

(一)清理环境、铲除红火蚁滋生地

1.住宅区

搞好室内清洁卫生,经常清理居室住房地面和墙脚处堆放的杂物或食物,清除垃圾和食物残渣,尽量减少红火蚁适宜生存和为害的环境。清理房屋附近的杂物,铲除杂草并疏导排水沟,在墙脚周围水沟边撒放石灰防蚁。

2.荒坡地

对于蚁巢密度较大、杂草丛生不易处理的荒坡地,可先施用除草剂,待杂草干枯后露出蚁丘,再采用药剂防治。蚁巢密度较小的荒坡地,查到蚁巢后,对蚁丘及其周围的杂草喷施除草剂,再采用药剂防治。

3.农田和旱作地

清除耕地周围的杂草、灌木和土杂肥,切断通向田地的蚁道。

4.园林绿化带

及时清除枯枝落叶和垃圾,将树干和地面树根刷上石灰水防虫避蚁。

5.垃圾处理

彻底清理发生区内垃圾及垃圾回收点,采取农药处理或高温堆沤的方法就地处理垃圾,禁止外运,以防传播。注意不要在野外和住宅区随便抛弃和堆放垃圾废品。

(二)药剂防治

采用分步施药、最终扑灭的方式进行防治。首先在蚁丘附近红火蚁活动觅食区投放饵剂,经过2-4周后再对蚁巢进行灌药或药剂直接处理。防治后要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红火蚁再根据实际情况反复使用诱饵和药剂处理,直至9个月内不再发现红火蚁为止。

1.饵剂毒杀

蚁后的产卵量决定着蚁群的个体数量,而蚁后又往往栖于蚁巢的深处,靠工蚁饲喂预消化过的食物生存。由于这一特性,杀虫药剂一般难以杀死蚁后,导致防治困难。饵剂由缓效杀虫剂加食物引诱材料(如植物油)制成,它不会很快杀死觅食的工蚁。工蚁受油的吸引,找到饵剂后把它带回蚁巢,通过幼蚁的预消化后饲喂给蚁后和发育中的幼蚁,取食后的红火蚁最后都会中毒死亡,从而消灭整个蚁群。

用于制作饵剂的杀虫剂有: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含量起效时间备注

伏蚁腙0.73—1%2—4周起效室内可用

蚁蝇醚0.5%6—8周起效

苯氧威1.0%6—8周起效

烯虫酯0.5%8—12周起效

阿维菌素0.011%6—8周起效室内可用

氟虫腈0.008%2—4周起效

多杀菌素0.015%3天—8周起效

饵剂的配制方法:

可采用花生麸、饼干和面包碎末等为载体,将药剂溶于豆油等植物油中,与载体混合制成饵剂。

饵剂的施用方法:

可选择红火蚁活动觅食较多的地点大面积点状投放,也可用于单个蚁巢处理,投放量是每10平方米1—1.5克,一般在距蚁巢1.0—1.5米处作点状投放,尽量在土温20—30℃、工蚁出来觅食时使用,第一次投放后,间隔4—5周再投饵剂一次为宜。

注意事项:(1)不要破坏蚁丘和扰动蚁巢,防止红火蚁搬家、扩散;(2)使用新鲜饵剂;(3)切忌将饵剂混合其他物质;(4)不要在下雨天施药,应施用于干燥的地面,尽量避免阳光直射;(5)当日平均温度高于20℃时,饵剂作用效果较好;(6)在施药区应插上明显的警示牌(卫生灭虫等),避免造成人、畜中毒或其他意外。

2.药剂处理蚁巢

建议使用药剂:毒死蜱(乐斯本)、氯氰菊酯、阿维菌素、吡虫啉、多杀菌素(菜喜)、氟虫腈(锐劲特)、甲萘威(西维因)、溴氰菊酯(敌杀死)等。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以上药剂使用浓度按照商品的使用说明配制。灌巢:液剂或可湿性粉剂兑水,慢慢灌入蚁巢中,每巢用药液量一般10-15升,对较大的蚁巢适当增加药液量。

(1)在住宅区、公共场所建筑物、学校和工厂企业等地灭蚁,建议使用阿维菌素、多杀菌素和氯氰菊酯、溴氰菊酯等药剂,施药扑灭方法可参照卫生害虫防治方法。在居屋宅内施药后,应打开窗户通风。在住宅区、公共场所、学校、工厂企业等地用药应避开人流高峰。

(2)市区园林绿化带灭蚁要注意尽量减少对行人的影响;在公园、广场和高尔夫球场等人流较密集的地方要使用较安全的药剂,在其他人流较少的地方也可使用锐劲特、吡虫啉等。施药区要注意人畜安全。

(3)水田、旱作地、果园和荒坡地。

建议使用上述药剂其中一种,要注意对蜜蜂的影响。

(4)河流、水库和鱼塘附近地区应注意安全用药,禁用阿维菌素、菊酯类、锐劲特等,防止污染水源,并避免对鱼、虾等造成杀伤。

三、防治效果检查与追踪监测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管理。促进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对外劳务市场秩序,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

从事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者私人雇主(以下简称外方雇主)签订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质。按合同约定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中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国(境)外承揽、实施商务部批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并可对外派遣实施项目所需劳务人员的企业法人。

从事为中国公民赴国(境)外就业提供咨询、办理出国(境)和国(境)外工作手续,境外就业中介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经营资质。以及介绍国(境)外工作岗位的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市、辖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外事、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五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未经批准。

第六条国(境)外企业、自然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直接在本市招收劳务人员或从事与对外劳务经营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用金。

但仍应当承担本企业已派往国(境)外劳务人员的后续服务及管理工作。未通过经营资质年审的经营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应当持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之间合作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由对外签约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代为组织招收劳务人员。受委托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外方雇主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协助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等形式外派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

劳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应当符合所在国(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取得所在国(地)工作许可、工作准证及工作签证。相关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应当指导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直接对外签约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含分包企业)派遣劳务人员赴国(境)外项目现场前。并保证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对外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国(境)外保险、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鼓励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劳务人员与依法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有经营相关对外劳务保险业务资质的保险公司签订对外劳务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地)政府规定。要求外方雇主投保以劳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国(境)外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内同期同行业同工种相应保险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投保以劳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国(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期限应当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境外劳务派遣和雇佣合同的期限一致。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依法配合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对外劳务人员招收活动中的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办理劳务人员出入境证件时。对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凭备案手续办理出入境证件。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目的国(地)相关规定。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劝导在国(境)外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归国劳务人员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外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企业应当公开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并出具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等其他任何费用或者要求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

第二十五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境)前培训。

第二十六条劳务人员出国(境)费用。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

第二十七条劳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合同。尊重所在国(地)文化习俗。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市、辖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立国(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纠纷或事件具体情况,提出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建议或处置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牵头统一协调、处置国(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联席会议针对特殊情况可成立专项应急处置临时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国(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包括:

(一)国(境)外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之间、劳务人员与外方雇主之间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劳资纠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中。

(二)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遭遇重大伤亡以及发生重大财产损失、劳务人员大规模、传染病疫情等;

(三)因爆发战争、恐怖活动、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四)其他侵害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事件。

第三十一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国(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外签约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对国(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负全责。该企业的上级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有关政府部门处置国(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对外劳务经营资质。擅自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对劳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美国白蛾是一种严重危害林木的食叶性害虫,被列为世界性检疫对象。该虫食性杂、繁殖量大、传播途径多、蔓延快、暴发性强、危害性大、除治难度大。上世纪80年代初,该虫曾在我国局部地方暴发成灾,不仅严重危害了森林资源和生态景观,还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产生活,教训深刻。近一个时期以来美国白蛾疫情严重反弹,危害程度不断加剧,呈现出虫口密度大,扩散加快、点多面广的蔓延态势。为有效预防、控制美国白蛾疫情的发生和扩散,确保在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把美国白蛾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护我县造林绿化成果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治,持续控制,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美国白蛾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疫情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除治、控灾减灾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快速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进行灭疫防治。

4、坚持依法防治,职责明确的原则。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推行“限期防治通知书制度”,对预测预报、疫情报告、控制和防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进行生物防治,大力开展无公害防治技术。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衡水市美国白蛾防控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县发生的美国白蛾疫情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美国白蛾防控领导机构与职能

1、景县美国白蛾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景县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指挥部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景县美国白蛾疫情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政策;明确各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部署和检查本预案实施工作,统一指挥全县的防控工作。

2美国白蛾防控办公室

景县林业局是全县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基础,成立景县美国白蛾防控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局长张春池任主任,县林业局副局长高俊荣、检疫站站长黄庆良任副主任。下设防控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

办公室具体职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承办美国白蛾防控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农业、交通、水利、工商、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信息;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防控组主要职责: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防控组由黄庆良、焦洪良负责。

技术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技术组由黄庆良负责。

保障组主要职责是: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保障组由许丽丽负责。

信息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宣传报道疫情等有关情况。信息组由王素洁负责。

3、乡镇政府及林业工作站职责

在县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分管乡镇长任组长,林业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各村村主任及兼职测报员为成员,成立美国白蛾防控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监测、检查、防治及宣传等工作。

二、专业队伍的组建

1、景县防控办公室在原有78个病虫监测点的基础上,再增加沿运河5个乡镇的15个村、富德公路交通沿线的5个重点部位为美国白蛾监测点,共98个监测点,测报人员125人,组建美国白蛾疫情预测预报队伍。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培训专职测报员和兼职测报员,并组织测报员开展日常美国白蛾的监测工作。

2、景县林业局森防站组建一支由7人组成的美国白蛾除治专业突击队,由景县检疫站站长任组长,并配备高压喷车一辆,在疫情发生时做为后备队;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成立5人的除虫专业分队。都配备高压喷雾器械和防治药品,一旦发生疫情,做到及时灭疫,及时除治。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对专业队伍进行培训,对除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

一、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美国白蛾监测预警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密切监测美国白蛾疫情。

二、监测机构

景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美国白蛾疫情监测实施,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病虫监测点的作用,并组织各乡镇林业站搞好本辖区美国白蛾疫情监测工作。

三、监测方法

1、定点监测:与沧州、德州接壤的我县15个村庄,富德公路交通沿线的5个重点部位为重点监控部位(见重点村重点部位美国白蛾查防队员名单),实行定点、定人、定期常年监测。

2、疫情调查:采取专业调查、乡村查访员调查和群众疫情举报相结合。①在美国白蛾网幕期4-10月份每月进行一次疫情调查,调查是否有美国白蛾发生,准确掌握疫情动态。②充分发挥重点村、重点部位的查访员和兼职测报员的作用,从4月初到10月底,对全县范围内的林木、果园、农田等进行全面调查,特别是对交通沿线、庭院及货场、饭店、旅馆、厕所、屠宰场等重点区域周围易发生美国白蛾的林木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除治。③发动群众对疫情举报,大力宣传美国白蛾的危害识别特点等,让群众人人知晓,引起群众对美国白蛾疫情的关注,打全民战,一旦发现随时举报。

对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做出本辖区内疫情月报表,上报到市防控办公室。

第四章信息处理

一、疫情报告制度

乡镇林业站及个人发现美国白蛾疫情发生时,应立即向县林业局报告。县林业局在核实后在24小时内报告景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

二、疫情确认

1、景县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首次接到美国白蛾疫情疑似症状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森检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诊断,提出初步调查诊断意见。

2、景县人民政府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首次怀疑为美国白蛾疫情的,及时采集标本递市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防控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进行实验室内鉴定。

3、根据专家调查和鉴定结果;市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省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美国白蛾防控指挥部批准;最终确认美国白蛾疫情。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疫区分类

疫区包括发生区和重点防控区

⑴以发现美国白蛾疫点为中心,半径7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疫情发生区。⑵距疫情发生区周边7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重点防控区。⑶在疫区内的美国白蛾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标识和界线,禁止人员进入。

二、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县防控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经市防控专家组确认疫情后,由县防控办公室研究后向县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林业局备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所在乡镇也启动应急响应。

⑴检疫封锁当疫情被确认后,景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林业、农业、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并且禁止疫区内所有植物外运,林业检疫人员对各主要路口、停车场进行设点检查。

①防控措施在应急响应启动36小时之内,县、乡二级除虫专业队及专业分队及时迅速赶赴疫情现场,及时除治。

②药剂防治:药剂的选择要十分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安全性,主要选择除虫脲、灭幼脲3号、美国白蛾病毒、BT、烟参碱、森得保等仿生、生物药剂和植物性杀虫剂。

Ⅰ、飞机喷药防治:适于对片林、林带、虫口密度大的适宜飞机作业的区域。

Ⅱ、地面喷药防治:适于林木资源零星分布、疫情点状发生、虫口密度低、村屯或净空条件差的飞行障碍区等。

在施药防治过程中,严格按农药使用手册规范操作,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畜伤害等。

③天敌防治:在美国白蛾老熟幼虫期和化蛹初期,以虫口3倍的数量分两次施放周氏啮小蜂防治美国白蛾,实现稳定控制的目标。

④人工物理防治:挖蛹:在美国白蛾越冬后至春季羽化前进行,组织发动群众挖蛹,降低虫口基数。

剪除网幕:在美国白蛾幼虫未扩散前(3龄前),各县(市、区)组织发动人员用高剪剪除网幕,降低虫口密度。

草把诱集:利用美国白蛾各代老熟幼虫下树化蛹的特点,于老熟幼虫下树前在树干离地面1.5米左右处用谷草、稻草、草帘等下紧上松围绑,诱集老熟幼虫集中销毁。

灯光诱杀:利用美国白蛾成虫的趋光性,使用杀虫灯诱杀成虫,一般3公顷挂一盏灯。

三、应急预案终止

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防控、扑灭措施,在疫区没有发现新的疫情,经省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疫情防治效果达到防治标准,报省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国家林业局美国白蛾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可终止应急。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以美国白蛾防治物资储备库,县林业局防控办公室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测算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药剂:除虫脲、灭幼脲、BT、烟参碱、森得保、以及高压机动喷雾器、工作服等并配备专门的拖拉机及药罐。

三、人力资源保障

1、培训

培训工作须在本预案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以后每年三月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乡镇林业站站长,技术骨干、防控专业分队队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疫情监测、药剂配比方法,以及疫区划分方法等。

每年县林业局对检疫站所有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培训。

2、应急模拟综合演练

县林业局和各乡镇林业站在本预案日起两个月内开展一次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后每年的四月份进行一次模拟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作用。

四、宣传工作

1、县电视台在疫情发生时节,每周播放由市防控办公室提供的美国白蛾防控专题宣传片二至三次。

2、县林业局和各乡镇林业站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如:组织宣传车和宣传队分赴各乡镇村庄展开宣传和指导工作。赶科技大集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

五、通讯保障

在美国白蛾疫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其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县美国白蛾疫情应急处理办公室电话:联系人:;信息系统维护: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第七章附则

一、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造成疫区扩散。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出入境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