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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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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来宾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结合当前形势和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原来已有的总体、部门和专项预案,并抓紧对相关预案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扩大基层预案编制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快编制、修订、完善本县(市、区)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牵头编制的预案,并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编制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以构建覆盖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要求到20*年9月30日前,所有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完成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

三、加强基层预案编制的组织领导。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落实责任人,抓好预案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对辖区所有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管理,并及时备案。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市。

四、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单位务必在20*年9月30日以前把编制和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上报本县(市、区)修订完善后的总体预案,市直各部门单位上报本部门单位修订完善后的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

联系人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动物出现精神沉郁、流涎、跛行、卧地不起,口、蹄等部位出现水泡,幼畜成批猝死等异常情况;鸡群中发病急,死亡率高,并且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动物疫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二、疫情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应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现场临床诊断。街道动物防疫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对符合动物疫病特点的,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自治区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和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和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和禽流感诊断实验室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三)疫情最终确诊、公布。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将根据自治区兽医防疫站口蹄疫和禽流感诊断实验室或国家口蹄疫和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并依法公布疫情。

三、疫情分级

按照《港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分级。

四、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分工

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当地的口蹄疫防治和应急工作,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当地口蹄疫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工作。按照《港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响应和终止。

1.水产畜牧兽医站:

(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制定疫情处置的技术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

(3)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

(6)组织紧急防疫用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2.财政所:负责安排并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3.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当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卫生院: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5.司法所、农业站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趋势。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病畜,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在此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家畜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家畜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关闭家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的动物进出和易感染畜产品运出。

(五)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街道渔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数据完整。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街道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按自治区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街道办事处要将动物疫病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病畜及同群畜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除中央补贴的部分外,其余由自治区和市级财政各负担50%。

(三)人员保障

1.街道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

2.街道办事处要组建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街道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协助。

七、其它事项

(一)街道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村委会的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街道范围内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疫情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植物疫情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证生态安全,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参照农业部制订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发生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靠科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区绿化局

区绿化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绿化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拟订本区植物防疫、检疫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2)组建本区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3)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预警信息。

(4)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搞好应急准备,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5)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协调、保障等具体事项。

(6)承办市农委、市绿化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区政府根据区绿化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绿化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区绿化局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在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从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负责提供应对重大植物疫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原则,各街道、镇建立重大植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

3.1.2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主要包括:

(1)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扩散和危害情况。

(2)可能携带检疫性和外来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本区种植、调运情况。

(3)新传入或新发现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以及对绿化生态、社会经济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

3.2预警级别与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重大植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

3.2.2.1区绿化局根据植物检疫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与可能发展趋势,提出疫情预警报告。

3.2.2.2区绿化局根据本预案,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和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权限适时预警信息。其中,特别严重预警信息的需报区政府批准。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部门可根据重大植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3.3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重大植物疫情预警期后,区绿化局、疫情发生地街道、镇、区应急联动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向区绿化局、植物检疫等部门或疫情发生地街道、镇报告,也可通过“110”报警电话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1.2疫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生疫情的植物种类、品种、来源、症状,受害植物数量(面积)和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受害,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的联系方式等。

4.1.3疫情报告程序与时限

(1)疑似疫情报告。区绿化局植物检疫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派出检疫人员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植物重大疫情的,要立即采集样品进行确诊。

(2)确认疫情报告。区绿化局根据最终鉴定结果确认疫情。疫情确认后,区绿化局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疫情发生后,疫情影响地街道、镇要每周向区绿化局报告1次疫情。重大、特别重大疫情,每天至少上报1次,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疫情得到控制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4.1.4区绿化局要与毗邻区及市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建立重大植物疫情信息报告、协调机制,根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由区绿化局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调度、协调有关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迅速确定疫情等级,上报现场动态情况。

4.2.2疫情影响地街道、镇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疫情发生单位、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疫情人为扩散,防止和减少自然扩散。

4.2.3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控制疫情发展。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因疫情发展和危害程度的变化而需变更响应级别的,由区绿化局及时报请区政府决定或视情变更。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植物疫情。

4.3.1.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略)

4.3.1.2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略)

4.3.2扩大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植物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疫情时,区绿化局要视情扩大或报请区政府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

4.3.3疫情未影响地区

根据疫情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

4.3.4其他

外省市或外区发生重大植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区风险,区绿化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

4.4疫区与保护区划定

发生重大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区绿化局提出疫区的划定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疫情发生较普遍时,将未发生疫情的区域划定为保护区,防止疫情传入。

4.5信息共享与处理

4.5.1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大植物疫情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4.5.2发生植物疫情及其处置与控制措施,可能影响外区的,及时上报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应急结束

4.6.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植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

4.6.2一般植物疫情由区绿化局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中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

4.6.3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区绿化部门要制定长效控制方案。

4.6.4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绿化局要继续组织对发生区域进行监测,经连续2年或重大植物疫情专家组认定所需时间段内未出现新疫情,由区绿化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疫情已被扑灭。

5后期处置

5.1保障与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地街道、镇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灾害补偿

区绿化局组织制订重大植物疫情灾害补偿标准,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4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绿化局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道、镇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5.5信息

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府办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审查工作。需要对外的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绿化局按照程序向社会。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疫区人员。

6.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绿化局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各街道、镇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物资保障

区经委、区发改委、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预案明确的职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调拨和供应。以保证实施防控作业时的物资使用。在实施防控作业时,大型设备(含运输车辆)一律停止日常养护作业,专用小型设备和特殊设备启动应急预案时用。

6.4经费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区绿化局报请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预以安排。

6.5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公安部门与疫情发生地街道、镇要协助搞好疫区封锁与疫情强制扑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6.6交通运输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及时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疫情发生地街道、镇协助搞好交通运输保障。

6.7科技支撑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为加强我镇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县防指《关于印发县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加强本镇防汛防台能力建设,在2010年汛前全面建成“组织健全、设施完备、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转移安全、响应迅速、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努力实现"镇自为战"、"村自为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本镇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台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工作安排

1、动员部署:2月底前召开村主任及防指成员部门负责人会议,进行调查摸底,落实责任人,建立责任制。

2、组织实施:各村、企事业单位,镇防指成员单位务必在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任务。

三、建设内容

(一)镇(街道)级建设内容

1、防汛组织

(1)机构:设立防汛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镇(街道)级防指);下设监测预警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服务组等应急工作组;设立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镇(街道)级防指办);

(2)场所:落实办公场所并挂牌;落实防汛防台指挥场所。

(3)负责人:镇(街道)级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镇级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4)工作人员:配备2名及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5)设施设备:配备雨情、水情、风情和地质灾害信息的接收设备;配备备用电源和应急通讯设备;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一台套;

2、责任制

(1)镇级防指职责:明确镇级防指职责,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2)镇级防指办职责:明确镇级防指办职责,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3)镇级防指应急工作组职责:明确镇级防指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4)镇级防汛防台责任人岗位责任制:明确镇级防指指挥、副指挥、镇级领导、镇级防指应急工作组组长、镇级防指办主任、镇级防指办副主任、镇级水利员、镇级气象协理员等岗位职责,并印发给各责任人。

3、监测预警

(1)监测预警体系:制定监测预警制度;接到可能致灾的信息时,镇级防指具备利用常规和应急两种方式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各网格责任人;向网格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公布防汛值班电话,建立汛期值班制度,保证能及时接收网格责任人报告的各类险情信息,并明确监测预警工作流程。

(2)预警人员:落实镇级水利员、镇级气象协理员等预警人员,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与上述各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误工报酬和因预警、报汛、报灾等发生的通讯费用。

(3)预警设施设备:能利用至少一种预警设施对社会公众进行预警。

4、应急预案

(1)总体预案:编制镇级防汛防台总体预案,并报县级防指批准;总体预案各项内容齐备,可操作性评价。

(2)专项预案:编制镇级防御洪涝、台风、沿重要江河防洪、人员转移避险、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镇(街道)级政府批准;

(3)预案修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总体预案,及时修订各类专项预案,修订预案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5、危险区、警戒区划分:划分平原河网各类危险区和警戒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6、避灾设施:明确或建设不少于1个避灾中心;避灾场所处于安全地带,确保不受各类灾害威胁。制定避灾场所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避灾场所配备必要的水、食品、药品等生活用品;配备床、桌椅等基本生活设施。设立避灾场所标志牌;设立避灾转移路线指示标志。

7、物资储备:参照《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试行)》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配备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施、器材。制定防汛物资储备与调配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对社会上的抢险器械、运输工具、救生衣、发电机、水泵及有关材料等进行登记;建立应急征用联系制度或协议。

8、抢险队伍:建立防汛防台抢险救灾队伍,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制定抢险队伍管理制度。每年组织1次以上演练。为抢险人员配备雨衣、头盔、雨鞋、照明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9、指挥系统:建立防汛会商系统,制定指挥系统管理制度。

10、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张贴防汛防台知识宣传画、宣传标语;向易受洪涝台灾害影响的群众发放明白卡,开展责任区网格责任人培训,制作宣传册、宣传资料等向公众宣传防汛防台知识。

(二)村(社区)级建设内容

1、防汛组织

(1)机构:设立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并上墙公示。

(2)工作场所:明确1处防汛防台工作场所,并挂牌。

(3)负责人:村级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级干部为成员,明确防汛防台预案管理、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信息收集与报送等工作分工。

(4)设施设备:配备电话等必备的设施设备。

2、责任制

(1)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职责:明确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职责,并公示。

(2)村级防汛防台责任人职责:明确村级防汛防台主要负责人、驻村干部、村(居)干部防汛防台工作职责,并公示。

(3)责任区网格相应责任人职责:明确自然村、城镇居民区、企事业单位防汛防络员,堤防、公路危险区巡查员,房屋保安联络员,避灾场所管理员等责任区相应责任人职责,并印发给各责任人。

3、责任区网格

(1)责任人职责:明确责任人职责。

(2)责任区内住户:明确责任区内住户职责。

4、预警

(1)预警:具有广播喇叭、警报器、手机短信、铜锣等至少一种预警设备,能利用预警设备向各责任区网格进行预警,明确预警信号,并向网格内住户公布。

(2)预警设施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简易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简易监测设施。

5、应急预案

(1)工作预案:编制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

(2)责任区网格人员转移预案:编制责任区网格人员转移预案。

6、危险区、警戒区标志:在危险区和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

7、避灾设施

(1)避灾场所数量和安全度明确1个以上避灾点,且避灾点处于安全地带。

(2)避灾场所指示标志设立避灾场所标志牌;设立避灾转移路线指示标志。

8、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器材等防汛抢险物资、器具,物资进出有登记制度。

9、抢险队伍:建立以民兵为主的自防自救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

10、视频系统:利用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建立村级视频系统。

11、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张贴防汛防台知识宣传画、宣传标语;向责任区网格内住户发放明白卡。

四、有关要求

1、各村、企事业单位,镇防指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既是一次工作安排部署的会议,也是一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会议。刚才,树田同志代表区应急办汇报了前一阶段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做了安排;会议审议了《区总体应急预案》,各位委员对部分条款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区应急办要按照建议对《区总体应急预案》做进一步的完善,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应急办备案;会议还讨论了《关于成立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并下发了《顺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下面,就如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我谈几点意见:

一是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为人民群众谋取最大的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我们正处在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面对形势越来越复杂,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我们应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共危机的能力,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困难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树立“首都新城理念”,必须站在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和安全工作无小事的高度去看待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当作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版权所有

二是工作上要细致入微。从事应急管理工作要周到细致,注重做好基层和基础工作,只有将平时的工作做实、做细,遇突发事件才能沉着冷静,应对自如。各专项指挥部要按照总体预案的要求,抓紧编制和完善各专项预案,应急办要加强专项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专项预案制订完毕后必须报区应急办审核。应急预案体系要考虑到方方面面,不但要考虑到区属各个部门,还要考虑到驻顺的中央、市直属单位,要将驻顺直属单位纳入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体系之中。要加强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此外,应急工作的要害在基层,在第一现场,应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特别是第一线员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他们的自救、互救能力,否则,小祸也能酿成大灾。

三是落实上要责任分明。在应急体系建设过程中,要牢牢抓住“责任清”这一关键环节,严格明确区政府各委办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单位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权力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各级管理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和相互机制,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岗、到人,确保一旦有事,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四是行动上要快速敏捷。应急工作的突出特点是一个“快”字。只有快速反应才能争取到处理事件的最佳时间,才能将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依靠科技,充分整合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和图像资源,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加快建立起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第一现场控制有力,信息传递快速准确,上级决策与现场指挥有效结合。版权所有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一、活动目标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应急演练为主线,结合日常应急管理,积极协调各方力量,认真部署专题行活动各项工作,确保协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能力进一步增强,确保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确保全民防灾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规范企业在事故初发期的先期处置工作,提升企业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等应急管理水平,为减轻或阻止事故态势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构筑坚强防线。

二、演练内容

1.市政府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联合举办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合、政企衔接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演练活动,重点围绕指挥决策、协同应对、应急保障、后期处置等内容,组织开展应急指挥演练;同时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及救援装备展示活动。

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供水供气、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脚手架和起重机械坍塌、特种设备、油气管线泄漏、宾馆景点等本行业领域内的专项应急演练。

3.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城市燃气等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危险源、易发事故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全面开展班组、车间一线员工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让每一名管理者和员工知道发生险情后如何处置、如何逃生、如何与事故辖区的政府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如何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4.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应急演练计划,针对汛期和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结合本单位、本行业事故易发、多发,应急管理基础薄弱的领域、时段、岗位等为重点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战化应急演练。

三、总体要求

(一)明确目标,精心部署。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演练工作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同时部署、严密组织、认真落实。要紧密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特点,坚持“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于事故灾难应对和事故处置全过程,采取多种形式,科学安排专题行活动内容,确保以活动促准备、以活动强能力。

(二)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教育,提升应急意识和先期处置能力。各类企业在立足基层车间、班组和岗位开展现场处置演练的同时,要组织开展一次企业领导参与、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应急演练活动。要不断拓展专题行活动的内涵和外延,全面开展应急培训、比武竞赛、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等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推动预案简明化、卡片化、专业化,特别要提升企业员工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创新方法,提升能力。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专题行活动,广泛开展应急管理理论创新,特别是围绕风险分析、情景构建、应急准备、应急能力评估等开展研究,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并按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题征文活动的通知》(济安委办〔2017〕17号)要求,撰写理论文章。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合风险特点构建演练情景,针对薄弱环节设计演练内容,着眼最大实效确定演练方法,确保演练效果,真正发挥应急演练评估、检验和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的作用。要加强应急演练评估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演练有关内容和工作程序进行评估与总结,及时发现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强化制度建设,完善应急预案,补充应急装备。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市政府安委办将按照各单位报送的应急演练工作计划报表,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采取督查检查、指导参与等手段和措施,确保应急演练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同时将专题行活动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宣贯、应急预案优化等日常应急准备工作,以及督察、检查、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送专家下基层、送知识到一线,切实提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题行活动总结,填报《安全生产应急演练专题行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7月5日前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月”期间,每周五报送应急演练活动开展情况。报送材料包括活动情况电子文本、视频(分辨率大于1280像素×720像素,格式为MP4、MPG2、AVI、MTS)、照片(分辨率不低于1920像素×1080像素,格式为JPG、PNG、PSD)等。重大危险源单位、市属重点企业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演练情况请直接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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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一、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的总体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知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引发各类突发公共事故。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处置及事后重建等工作,是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意见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对产业类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级要求,参照本意见实施。

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严格应急管理程序,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和治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安全平稳有序实施。各乡镇(街道)、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监管部门及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都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到去年底,实现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全面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全面覆盖、应急管理机制基本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市应对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能力。

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制建设。

1.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都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应急管理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确定相关责任人,切实做到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

2.落实管理责任。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是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重点办要将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列入去年度*市重点工程建设“三比”竞赛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协助相关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3.加强协调和指导。市应急办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一案三制”建设进行协调、衔接和督促,确保应急预案发挥应有作用。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查相关行业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之间的应急物资储备。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经征求相关应急处置联动单位意见后,在报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应急办、重点办和安监部门备案。

(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设。

1.推进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推进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凡已经开工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在5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已经列入计划的项目,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开工前完成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预案质量。

2.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或者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应对事故、实施人身救援的技能,提高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效率,促进建设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有关责任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6月底前上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实施。演练后,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及时指导各建设单位进行分析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联系,建立起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预警信息,确保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救援队伍。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在6月底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切实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应急救援中地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5.建立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制度。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落实信息报送时效与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准保应急信息畅通、及时。对于迟报、漏报和瞒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建设

1.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工程建设工地、场所要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有专人管理与保养;要设立警示、标识、报警电话、安全生产制度等,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各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类、评估、登记、建档等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安监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未落实有效安全措施的较大、重大危险源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2.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向有关部门及所在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危及周边群众和环境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群众发出预警信息。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组织开展救援和疏散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将事后调查评估、完善各项措施情况,按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三、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应急管理的宣传与培训教育

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作用,特别是建设单位工地宣传栏、工地简报等建设工程现场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应急管理知识,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常识,切实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认真组织培训考核。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培训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培训中增加应急管理的内容,并强化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

街道总体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为建立健全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将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1.3.1根据《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在本市1个区县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药监局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1个区县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3.2为适应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实施报告和开展应急处置。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各有关单位协同应对,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搞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努力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食药监分局

区食药监分局承担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常态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

(3)负责对本区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可疑食品的溯源工作,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对病人开展个案调查;

(4)对可疑食品等相关样品进行采样并及时送检;

(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2.3.2.1一旦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根据区食药监分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重、特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3.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统一事故的相关信息。

2.3.2.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视情成立事故调查与评估、事故处置、医疗救治、新闻报道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事发地街道、镇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区食药监分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主要由食品药品、疫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测预警系统

3.1.1本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3.1.2区食药监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街道、镇政府、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在组织调查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2.2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食药监局和区政府报告。

3.2.3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2.4信息报告应明确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各阶段报告和报告时限要求等。

3.2.5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预测预警信息

3.3.1区食药监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开展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预警信息;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并负责预警信息的汇总。

3.3.2区经委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监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工商部门等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3.3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3.4预警信息分级与

3.4.1根据各相关单位的监测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3.4.2区食药监分局根据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测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3.4.3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采用其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1.2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理,并确定事故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管、公安、质量技监、经委、卫生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4.1.3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4.1.4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区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4.2应急响应

4.2.1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Ⅰ级应急响应

(略)

(2)Ⅱ级应急响应

(略)

(3)Ⅲ级应急响应

(略)

(4)Ⅳ级应急响应

(略)

4.2.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发展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也应逐级报请上级部门,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应急指挥与协调

4.3.1进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2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和处置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和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应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4.3.3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镇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4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

4.4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包括人员的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区食药监分局可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进行监督,及时根据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1.3卫生部门要做好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市容环卫等部门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

5.1.4区政府和各街道、镇政府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安抚群众,保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灾害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和补偿。

5.3保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5.5信息

(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区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建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三部分组成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专业力量,随时能够处置食品安全事件,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食品安全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食品安全事件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相关分管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3经费保障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由区经委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区政府、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及时为受害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6.5.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立即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区卫生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急救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抢救。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道。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由武装部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8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