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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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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上位法方面,2013年8月17日,国务院颁布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取消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许可,改变了多年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源头资质管理的模式;同时将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200m安全距离的规定,修改为“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也随之失效。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进行修改,将“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体制改革方面,2013年3月铁路体制改革给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式带来了较大变化。体制改革后,铁路实行“政企分开”,撤销铁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和总公司,取消了专用线接轨许可、自备车过轨许可。总公司承继原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3)管理方式方面,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总公司依法对铁路局实行统一垂直管理。总公司是铁路局的出资人,是管理型企业;铁路局是总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是经营型企业。铁路局作为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市场经营、队伍建设等主体责任。按照总公司机关职责分工和铁路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等新运输条件管理工作,负责批准新增爆炸品、剧、放射性物质(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铁路局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危险货物承运、装卸、运输、到达交付等工作,确认批准管内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报总公司运输局公布。总公司颁布的《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专用线接轨采用合同制、自备车过轨采用协议制方式。

(4)市场需求方面,随着青藏铁路格拉段和拉日铁路的开通,高原铁路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问题急需解决;粤海轮渡、烟大轮渡铁路也将面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问题。此外,液化天然气(LNG)、八氧化三铀等铁路运输问题也有着较为紧迫的市场需求。

(5)运载工具方面,作为危险货物主型货车的罐车、棚车呈现出大型化趋势,70t罐车、棚车数量越来越多,逐渐成为主型车,80t罐车、棚车也已经定型生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罐式集装箱大量涌现。

(6)运输包装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和新材料出现,推陈出新的步伐在加快,如电石、氯酸钠软包装等。总公司和铁路局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创新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思路,由政企合一体制下的经营管理、市场监管一体化的模式向纯粹的市场经营管理模式转变,即自身的角色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向纯粹的“运动员”转变。作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自觉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管理,在安全和守法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同时,作为国家骨干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和专用线(专用铁路)企业,托运人、收货人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必须兼顾安全和效益,安全与市场并举。因此,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货运系统着力探索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新模式。

2探索安全管理新模式

2.1全面创新管理制度

2014年2月,在客观分析上述变化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公司颁布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企业管理的内容得到强化,更加侧重于内部管理,明确了与客户和同式联运承运人的合作模式,以及国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则,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非国家铁路运输企业间,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法人间,国家铁路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规范是基本遵循。除此之外,双方开展业务合作要依法依章签订合同和协议,遵守合同和协议约定。

(1)转变承运源头管理方式。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改为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限制管理,并明确由铁路局组织对办理站危险货物办理条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业务,同时从设备设施、安全检测与防护、从业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安全作业、安全培训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转变托运人、人管理方式。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进出口危险货物人确认件管理改为协议管理,由铁路局与托运人、人每年签订托运危险货物安全协议,并上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公布。同时明确签订协议时,由铁路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要求,严格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查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协议。

(3)重点强化对爆炸品、剧、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在办理限制管理方面,明确新增爆炸品、剧、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办理限制时,由铁路局确认后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公布。对爆炸品、剧、气体类危险货物等运输作业实行签认制度。运输爆炸品、剧、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危险货物实行全程押运。剧、爆炸品等应加双锁,做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编号不同的爆炸品不得同库存放。整列运输剧由总公司确定有关运输条件。剧运输实行3级计算机跟踪管理。跨铁路局运输的剧,由总公司调度负责跟踪;在铁路局管内运输的剧,由铁路局调度负责。托运放射性物品、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由托运人的主管部门与总公司商定运输条件。

(4)全面与法律、法规、规章对接。明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暂行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明确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全条件每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依据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定义、类别、运输容器、托运等进行规定;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监测。明确运输包装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品名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

(5)落实总公司新规定。明确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应符合《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明确规章中未规定使用罐车、集装箱及罐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由所属铁路局组织研究提出安全运输条件,报总公司运输局,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安全运输条件。

(6)增加危险货物运输新要求。首先,增加对高原铁路、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明确高原铁路按具体品名办理运输,运输气体、放射性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其次,明确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强化新品名、新包装试运管理。明确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7)重视货车环保。一是明确铁路局应按照管内货车自局洗刷、减少空车长距离回送洗刷和环保达标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货车洗刷所。这要求每个铁路局至少有1个达标的货车洗刷所,达标包括设备设施、人员、管理达标,更包括洗刷质量达标、相关排放环保达标。二是在定义中增加环保元素,即: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三是从新品名入手,把好环保应急处理关。托运人办理新品名试运时,应向铁路局提交试运技术条件、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建议应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环保应急处理预案。四是辐射监测专业化。明确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α,β,γ发射体的污染水平进行监测。五是重视事故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六是技术业务培训增加危险货物环保应急处理案例分析的内容。

(8)台账档案信息化。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由纸质台账改为信息化档案,由91种纸质台账精减为18项信息化档案。

2.2全面实施风险管理

近年来,总公司在安全工作中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并以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不断深化安全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理念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得到了成功的应用。总公司将危险货物运输泄漏、撒漏,危险货物匿报品名或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设施设备不合格,安全计量不准,安全监控系统源头把关出现问题,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未达到“四统一”,危险货物押运管理不到位,棉花运输燃烧8个风险点,纳入《铁路货运安全风险控制表》中,系统分析风险成因、风险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将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危险货物,押运人违规携带危险货物、在岗吸烟生火、违规作业和擅离岗位,纳入货运安全红线管理和货运系统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开展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制定了《铁路货运安全检查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货运安全工作常态化检查机制。

2.3全面落实资金保障

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总公司组织铁路局健全有关机制,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监测设备、货车消毒和洗刷除污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及防护用品的配置、运用、维护、检修,以及应急演练、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需要。

2.4实行关键时段禁、停、限、管措施

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的要求,总公司、铁路局在重大节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举办重要会议(活动)期间,以及恶劣气象条件下,对爆炸品、剧、放射性(物质)物品、气体危险货物等重点货物运输分区域、分时段实行禁、停、限、管强化措施。2014年在春节、国庆节和两会、亚信峰会、青奥会、APEC会议期间,对重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禁、停、限、管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2.5实现应急管理常态化

《暂行规定》中有“事故应急救援”单独1章、关于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创新的探索与思考温克学涉及应急管理的有18条,总公司还制订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局、站段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各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健全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信息网络,完善预警预防应急措施。同时,各级货运部门根据货运安全日常工作和现场检查需要,配置数码相机、便携式轮重测定仪、便携式危险品检测仪、便携式探伤仪、便携式棉花回潮率测试仪、扭力扳手、限界检查尺、测速仪等相关设备,现场检查指导时将应急处置作为检点,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措施纳入职工定期培训,全面加强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管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有效处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负面影响。2014年6月总公司运输局在济南铁路局召开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工作现场会,组织开展了铁路汽油罐车火灾事故应急演练;铁路局、站段(货运中心)也都组织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2.6科技创新破解难题

总公司先后组织开展了棉花铁路运输火灾防治试验、LNG铁路安全运输可行性论证研究和青藏铁路格拉段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的研究等多项课题,并通过了总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主要成果得到应用,棉花铁路运输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高原铁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条件纳入了规章,总公司出台了《铁路液化天然气(LNG)罐式集装箱运输设施设备暂行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条件,填补了高原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我国铁路LNG运输空白,2013年1月青藏铁路格拉段开办危险货物运输,既保证了安全,又有力支援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7集装箱运输有所突破

在前期使用集装箱装运二级易燃固体、二级氧化性物质、二级酸性腐蚀性物质、二级碱性腐蚀性物质、二级其他腐蚀性物质和自备危货箱装运二级毒性物质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罐式集装箱装运甲苯二胺、黄磷安全运输条件和次氯酸钙、八氧化三铀、棉花、品原料、氢氧化钠等集装箱运输条件,积极扩大危险货物入箱范围。2013年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量为159130TEU、429.5万t,创历史新高。

2.8管好用好监控系统

目前,全路69个危险货物站内办理站和1233个危险货物专用线接轨站均已安装运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总公司、铁路局、站段(货运中心)3级联网,实现危险货物运输受理、承运、装车、在途、货检、卸车、交付等环节全过程安全监控,完成由“人控”向“机控”转变,杜绝“人情办理”、“违规办理”和“办理疏漏”,实现危险货物运输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在途控制、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同时,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运用情况月度通报制度。

3认清安全管理新形势

3.1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安全规划和法制建设,出台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压力罐车、压力罐式集装箱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做了明确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值不断提高。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越来越大,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同时,自然灾害、社会治安等也加大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压力。

3.2环保压力越来越大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长期以来,铁路运输部门环保风险意识相对淡薄,设施相对不足,这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面临较大的环保风险压力。

3.3市场需求越来越旺

随着国家重化工业的发展,公路、水路、民航危险货物运输的进一步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式的转变、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量逐年呈现增长态势,新品名越来越多。铁路危险货物国际联运业务量也在增长。随着铁路新线的投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覆盖范围不断拓展。

3.4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近年来,虽然杜绝了货运责任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但也出现了调车作业脱轨,罐车、罐式集装箱罐体不良和安全附件不安全,以及货物包装不合格引发的泄漏事故。危险货物运输还存在重发送、轻到达的问题,即发送办理条件、安全管理、取送车作业严,安全问题处理、反馈和应对较为及时、有效;到达方面则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押运安全管理一直是困扰路企双方的难题,一方面押运员执行押运任务时人身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个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难以控制;另一方面押运员缺乏有效的押运和处置手段,判断问题靠眼观、鼻闻、耳听,处理问题靠手动,解决问题全凭经验和责任心。

3.5办理条件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些办理站、专用线生产设备设施陈旧,更新改造不及时,能力需要加强;安全检测监控设备功能有待完善升级。部分货车洗刷所设备设施老化,污水处理、检验和车辆洗刷质量检验相关设备不足,洗刷除污后的废水、废物达不到有关环保标准,个别洗刷所洗刷作业产生的废水、废物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抽检不达标,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6管控手段有待完善目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控手段仍然以人盯为主,精准管控能力不足。在用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剧货物跟踪管理系统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办理限制查询系统3个信息系统,系统间、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集成和共享不足,重点危险货物追踪不彻底,系统功能有待完善。无损检测、物联网、智能控制、视频监控、实时监测、卫星定位等新技术的应用尚处在起步阶段,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真正实现有序可控任重道远。因此,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现代化步伐,在创新中解决问题,降低和化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迫在眉睫。新形势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经营理念,全面创新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完善运输条件,在落实上下功夫,保安全、提质量、升效率、促营销、增效益、上水平。

4构建安全风险控制新机制

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服务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完成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任务、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是铁路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服务行业的铁路运输业,危险货物运输能力也是铁路运输重要的服务能力。要提升危险货物运输能力,实现长治久安,必须系统规划,有序推进,构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控制新机制。因此,应着重在危险货物运输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硬件保障、安全监控、应急处置、考核评价、技术创新和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4.1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按照“创新发展适应新常态、开创新局面”的要求,提高依法管理、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修订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一步优化运输条件。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原子能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的宣贯,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制订总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安源的流动过程始终处在可控状态之中。在所有的货运营业站(包括无轨站)、货检站全部安装配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扩大系统覆盖范围,方便查询和学习,杜绝误办、错办、漏办,防止匿报品名运输危险货物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4.2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铁路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能力管理和建设,做到居安思危,应急有备。全面推行应急常态化管理,建成上下贯通、完整统一、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将应急预案制订、应急演练开展、应急队伍建设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做到与日常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考核。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应急预案应细化到危险货物的具体品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熟练操作、从容应对,提高基层第一反应者的救援能力。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资源的调查、整合和准备,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资源的数据库和调用、协调方案;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每年至少组织1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演练。

4.3落实考核评价机制

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必须在细节和落实下功夫。以落实《货运系统安全专业管理考核评价办法》为契机,突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质量考核评价,加大管理过程和履职质量的考评力度,将干部日常管理行为与分管工作的安全实际效果挂钩,促进履职尽职;严格落实干部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从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是否合理、是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是否严格执行等方面深入查找管理层面的问题,特别是对同类问题反复发生的,应从严追究责任。

4.4注重技术创新

认真总结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创建具有我国铁路特色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铁路货车洗刷所布局优化及相关技术研究,提出总公司货车洗刷所布局优化方案,研究起草货车洗刷所设计规范,研究改进货车洗刷工艺,满足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研究提出货车洗刷除污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及纳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管理的技术方案。开展铁路重点危险货物途中监控技术研究,研究运用物联网、卫星定位技术等,解决剧、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类危险货物等重点危险货物运输途中监控管理、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法》,研究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环保应急预案体系。研究锂电池、核乏料、机器或设备中的燃料等安全运输条件,进一步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能力。

4.5完善交流合作机制

世界各国、国内外各行各业都极为重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联合国搭建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员会(UNTDG)这一交流合作平台,国际铁路联盟、铁路合作组织也有类似的合作机制。我国也构建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是我国铁路的发展方向,走出去、请进来,扩大交流和合作,追踪和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和管理发展动态和趋势,不断优化运输条件,推动技术和管理创新,是实现互利共赢的理性选择,铁路应积极参与,丰富、完善和发展交流合作机制,主动作为、有所作为,展示更大作为。

5结束语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第1~9类的货物,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危险货物集装箱是指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和散装的罐箱。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具有多种优越性:

(1)利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从而简化、轻化危险货物的包装,节约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时消耗的人工费用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利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可以大幅度降低货损。

(3)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可以使安全系数有一定的提高。同时缩短了货物留在港区的时间,提高了运输效率,增加了无形的经济效益。

基于以上优点,货主在运输危险货物时越来越多地采用集装箱形式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运量不断增长,并成为一种趋势。由于危险货物本身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性,随着运输量和运输品种的不断增加,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事故发生率呈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发生在港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由于人员和财产密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风险给港口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而事故又无法完全杜绝,所以,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的应急能力建设成为遏制事故蔓延、减轻事故后果的重要手段。危险货物具有种类多、性质复杂、后果严重等特点,应急行动需要快速高效,需要专业的应急知识和装备,所以,为了使应急指挥决策更科学更高效,有必要建立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需求

在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指挥过程中,对于支持系统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对事故危险货物种类和事故集装箱的识别

发生在船上或堆场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有时仅仅是看到烟雾扩散、液体流出、温度升高、闻到某种气味等现象,却无法判断哪个集装箱内发生了事故、以及是什么种类的危险货物发生了事故,如果无法对货物种类和集装箱进行识别,就无法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2、事故信息的搜集

搜集货物种类、数量,周围其他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以确定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对事故发展的判断

对事故进行预测,并采取预警措施,划定警戒线,疏散人群。

4、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在确定事故货物种类后,根据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应急资源的调用方案

根据周围的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应急措施的需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功能组成

根据前文对系统需求的分析,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系统模块。

1、危险货物数据库

危险货物数据库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数据、毒性、火灾爆炸危险性、应急措施等数据,为事故模拟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提供支持。此外,还应具有颜色、气味、状态、反应性等数据,为危险货物的识别提供支持。

2、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子系统

提供每个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电子舱单、集装箱位置信息等。能够获取危险货物的数量,为事故模拟提供支持;能够为危险货物识别提供支持;能够提供事故集装箱周围的其他货物情况信息。

3、监视监测子系统

通过码头、堆场等位置布置的各种传感器收集温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视频等信息,实现事故的预警预报和实时监视。

4、危险货物识别子系统

通过事故场景的信息,如烟雾的颜色、流出液体的颜色、与空气和集装箱体的反应情况、气味等,在危险货物数据库中进行复合条件搜索,并结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信息确定发生的事故的集装箱位置及危险货物种类。

5、事故模拟子系统

在确定事故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及位置的基础上,对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进行模拟,划定事故的警戒范围,为采取人员疏散及开箱、移箱等措施提供支持。

6、应急资源管理子系统

基于GIS的应急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港区图上显示危险货物应急设备、设施、人员等应急资源的位置,并能通过事故种类、应急措施、危险货物种类等参数快速搜寻所需的应急资源,给出距离事故地点最近的应急资源信息和调配方案。

7、应急预案管理子系统

将港区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电子化、流程化,提示应急指挥人员的下一步行动,并记录下每一步行动的时间和执行情况、反馈情况。能够提供应急相关人员、专家的联系方式。

8、应急救援统计与分析子系统

建立危险货物集装箱事故案例库,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同时记录下本次应急行动的具体指令、应急资源的调用情况等,为事后评估和分析提供数据。

结束语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物流包装;法律规范;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引言

物流包装是在物品运输过程中,采用相应的材料以及技术方法包封物品,使物品在运输环节得到妥善保管的措施,可以添加一些标志或者装潢,保持包装的规范性与美观性。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对物流包装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物流包装法律规范就是对物流包装进行约束与管理。我国现行的物流包装法律规范还没有独立的司法解释,通常与其他行业的包装法并存,由于物流包装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纠纷增加,制约了现代物流的发展。

一、完善物流包装法律法规的必要性

物流包装法律规范是对物流包装进行管理,增强控制力度,提高风险识别与预测能力,避免和减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在物流包装中会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包装条款不明确、危险货物包装不规范等,而物流包装法律规范在这方面起着重要的控制与防范作用。一般情况下,物品的包装义务是由托运人负责,有时候也会由承运人负责,如果是由托运人负责包装的物品,承运人可以检查包装是否符合运输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则可以拒收。由此可以看出,托运人与承运人都要对物流包装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合同或运单中要按照包装法规要求与标准,明确货物的包装、搬运以及存储条件,避免由于合同中的条款模糊而发生纠纷。同时,如果由于没有履行包装条款而发生赔偿风险,承运人没有严格检查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在搬运、存储过程中发生损失,这些情况都要承担风险,给予对方赔偿。另外,危险货物包装承担的风险较大,承运人需要严格检查危险物品包装,并且需要在包装外表贴上危险标志,一旦发生运输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处罚,甚至是吊销营业资格。

二、物流包装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普通货物包装缺乏强制性

普通货物包装由于危险性较低,在普通货物法律规范中没有较高的包装要求,现行的普通货物包装法律规范是根据“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来执行,该技术条件属于推荐性标准,没有严格的强制要求,物流企业可以选择性执行,这就使普通货物包装缺乏强制性,其主要表现在:不能保证物流包装的安全性,物流包装的最基本作用是防止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如果缺乏强制性,则一些物流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降低包装成本,使用质量较差的材料进行包装;还表现在没有做好货物包装的环境保护,塑料制品是普通货物包装的常用包装材料,并且使用量较大,如果环境保护不到位则会产生白色垃圾以及有害物质,对环境产生很大的污染;货物包装缺乏经济效果也是普通货物包装存在的问题之一,比如一些高档的月饼礼盒已经超出产品本身价格,造成资源浪费。

2.危险货物包装执行标准低

危险货物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制定危险货物包装法律规范时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依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以及“危险货物包装运输标志”来执行,该规范具有较高的强制性。但由于国际贸易往来的增加,执行标准方面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低的现象,导致我国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多次发生泄露,降低了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地位。

3.国际物流包装存在差异性

国际物流运输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内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由于国家不同而使物流包装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差性,在进行国际物流运输时,每个国家都会按照本国的包装法律规范来执行,为了尽量达到物流包装的协调性,各国需要按照国际物流包装的法律规范来执行。但是,现在还没有专门规定国际物流包装的国际公约,对商品包装的规定只是按照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公约中商品包装执行,使国际物流包装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物流包装而出现的国际贸易纠纷已经屡见不鲜。

三、完善物流包装法律规范的措施

1.增加普通货物包装强制性要求

普通货物包装在物流运输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有必要增加普通货物包装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首先要出台普通货物包装强制性法规,有关普通货物包装的物流企业或个人要严格遵守与执行,避免出现漏洞。在增加强制性要求要基于安全原则、绿色原则与经济原则的前提,保证人身与货物安全,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平衡利益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对普通货物包装的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检查包装材料或容器是否符合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的包装材料与容器要经过试验,达到货物运输环境标准才能使用。因此,物流企业要根据普通货物的特点采用相应的防护包装措施,比如防震、防潮、防盗等,同时还要根据货物的规格选择不同的捆扎材料与方法,增强货物的稳定性,避免发生泄漏或流失。另外,还要做好封口包装,避免货物丢失。增加普通货物包装强制性要求,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这样才能有效的达到法律规范效果。

2.提高危险货物包装执行标准

首先要制定适应我国物流发展的危险货物包装法律规范,根据物流包装的发展趋势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在法律规范上要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并强制执行,按照危险货物包装等级进行检验,避免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毒害等事故;其次,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事故及时采取应急预案,使事故最小化,减少事故损失;最后,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使货物运输企业能具备较高的安全运输意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器材储备,减少和避免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降低国际物流包装差异

为了尽量降低国际物流包装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增加国际物流之间的沟通,在包装合同条款上达成一致的共识,如果发生国际物流纠纷,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诉讼依据。另外,国际贸易组织要及时制定物流各方相对统一的参考标准,明确物流各方所要承担的各项责任,从而减少国际物流包装的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危险货物; 道路交通; 运输管理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large scale irrigation heze city related situ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search the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 scale irrigation construction work.

Keywords: large irrigation; Restricting factors; suggest

中图分类号: D035.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危险货物的概念和分类

1、危险货物的基本概念

危险货物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是由具体并且明确的描述的,具体为: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发生爆炸、容易燃烧、有毒有害、容易产生感染、具有高腐蚀性和放射性的货物,并且在运输的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并对环境产生污染的货物,这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以特殊的防范和保护措施。这一定义是依据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的最新标准来制定的。

2、危险货物的具体分类

目前我国对危险货物是有着详细的分类的,具体为:(1)容易发生爆炸的物品,(2)经过压缩的特殊气体及具有压力的液化气,(3)容易发生燃烧的气体,(4)容易发生燃烧的固体、液体和气体,(5)本身形态活泼的有机物,例如过氧化物,(6)有毒有害的物品和具有感染性的物品,(7)具有强放射性的物质,(8)具有高腐蚀特性的物品,(9)其他存在危险性的货物。

二、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的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都引起了各级管理机构的重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也对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采取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手段,目的是确保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抵达目的地,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管如此,我国的危险货物在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道路交通运输发展。具体存在问题为:

1、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的相关标准仍然沿用多年前的老标准,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最新形势,所以需要对相关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经营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司缺乏有实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现在涉足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司多为一些小公司,不但规模小,而且由于自身硬件条件的制约和限制,无法做到在运输过程中对危险货物进行有效安全管理,这就造成了危险货物在道路交通运输中存在安全隐患。

3、经营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司和企业未按照规范的安全程序操作。首先是在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中没有专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队,其次是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再次,未执行押运员与驾驶员分开的制度。

4、在经营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司和企业中,某些运输车辆存在个人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义下的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公司对挂靠运输车辆无法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无法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最终的结果是容易诱发危险货物道路交通更运输安全事故。

5、对于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在处罚手段上还存在欠缺,无法对违法行为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这主要是因为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导致的。在实际的道路交通的违法行为处罚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处理违法车辆的情况,所以,必须想办法解决之一问题。

6、目前我国的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安全防护意识,对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在实际的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中,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没有配备相应的专用工具,除此之外,也缺乏专业的安全知识,这些都导致了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存在安全隐患。

三、加强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需要改变工作模式,创新工作方法,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具体措施为:

1、根据目前的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实际情况,修订原有标准,制定新条款,使之适应现有的危险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形势,保证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有据可依,真正使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起到应有的作用。

2、对现有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司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公司的硬件设施和设备条件。此外,还要鼓励有实力的大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通过大公司的参与,提升整个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业的整体素质。

3、加强对现有经营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公司和企业的安全检查力度,检查的重点是是否制定了安全规范和安全程序,是否使用专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队,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执行押运员与驾驶员分开的制度。对于未达标的公司和企业,要暂停其从业资格。

4、取消经营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公司和企业中的车辆挂靠现象,规范经营公司和企业的车辆管理行为,对经营企业的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资格备案制度,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之后,才能认定为合格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此外,还要对从业车辆发放专用的资格牌照,保证从业车辆达到安全要求。

5、加强对危险货物的道路交通运输的执法行动,对违法车辆和司机实行扣押制度。制定详细的扣押制度和扣押措施,做到既处罚了违法行为,又保证了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使执法行为不影响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6、增加我国的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设备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全面监控和车辆定位,并引入国外先进的通讯器材和监控手段,完善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监控手段。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危险货物道路交通运输的整体安全。

参考文献: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6篇

围绕这一思路,该局继去年9月,对全省内河水上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以来,今年初又相继成立了苏州、淮安等市级搜救中心。为加快水上搜救中心内河分中心基础建设步伐,年内要完成保障分中心初步运行的基本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内河分中心工作规程》等软件建设,提高突发事故的救助保障能力。该局还积极推动有关市政府加快太湖、洪泽湖、骆马湖搜救中心的基地和装备建设,辖区水上安全监管任务较重且有条件的市局,也正在积极筹备相应的搜救中心建设,并做好与省内河分中心的机制衔接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管理。

按照应急管理要求,该局在加快“江苏省内河交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步伐,完成全省“内河交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内河干线航道(长江除外)防堵保畅应急预案”、“湖区船舶遇险搜救应急预案”和“防止船舶污染重大事件应急预案”4个专项预案的同时,各市也将建立与省局衔接的相应预案,实现分级响应,并落实预案实施的各种保障措施,开展演习,切实检验各类预警预案效果。

为切实加强京杭运河为主的干线航道防堵保畅工作,该局将在全线12个重点口门和船舶聚集区设置可变情报板,向船民实时提供航道内的水深、事故、航道阻塞及疏导等信息,以增强通航管理的应变能力;对通航航道实行分段管理,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所辖范围内的航道保畅工作;将在全线建立海事内部及与航道、船闸联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确保防堵保畅工作的协调统一;推行24小时巡航制,京杭运河沿线8个市局也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成立巡航大队,快速有效地处理船舶交通事故,并做好船舶的疏导工作。

为切实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力度,该局将继续深化低质量船舶、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3个专项整治工作;启动全国统一的船员管理系统,做好证书换发工作,加强船员培训,推动“等效培训”,强化“特殊培训”,结合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开展渡工全员培训;严格船员考试管理,运行并完善船员证书协查长效机制,继续加大对船员持假证的打击力度;加强持证船员跟踪管理和违章计分工作;规范通航水域交通管制行为,根据不同航道通航状况,确定交通管制的设定权限。

同时,该局还将切实夯实海事船检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综合管理能力,使海事船检管理工作在除转变机制、增强综合发展能力外,还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守法意识;抓好江苏省“水上风景旅游区安全管理”、“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反水上运输超载”和“水上危险货物运输”4个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做好“江苏省风景旅游水域管理办法”草拟稿和“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工作;加强海事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成省局计算机中心硬件建设和内河搜救指挥中心的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把指挥中心建成全省内河搜救的指挥决策中心、数据统计中心和重大险情预控中心;继续推进海事船检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推广应用海事动态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渡口安全管理系统、船员管理及考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推进第二轮海巡艇建设,除重点完成3艘湖区搜救艇和10艘干线航道排档综合艇建设外,研究做好内河水域溢油监管和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配置围油栏、消油剂、便携式冲锋舟等应急设备;开展湖区海巡艇和重点船舶安装gps的调研和试点工作,在重点航段及重要口门继续推广电视监控系统。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7篇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重点解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确保十八届五中全会期间安全稳定,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配合相关机构,进一步严格寄递市场准入、强化职能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取缔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推动我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为有效开展本次危险物品寄递物流专项整治行动,局成立专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陈绍汉任组长,黄 勇(常务)、杨镇国、曹国辉任副组长,刘 进、刘秋生、黄建斌等为成员,黄建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严格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人员、车辆审核;严格做好危货运输车辆运输动态监控;规范零担货运安全检查,加强路检路查,严禁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夹带危爆品;督促客运站、做好三品防控工作,严禁三品行包、货物托运。

(一)严格全面清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情况

1、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危规》的企业许可条件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jt/t911~914—2014)要求,对已许可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进行资质复查,督促、指导企业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档案、车辆档案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达不到安全条件许可要求、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上报市局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66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严格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安全技术审核。对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超期、罐式车辆经营类别与罐体充装介质不相符以及罐体检测、承运人责任险超期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并下达停运通知书,此项工作应常态化、长效化;对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和使用年限到期的车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3、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持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运输企业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装卸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理结果报县局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运输企业应予以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工作。同时要与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岗、到人。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

1、联合县公安、安监等部门,强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监管。一是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确定辖区重点监管区域和企业;二是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明察暗访;三是发现违规托运或者违规装卸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2、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凡未实现联网联控的车辆以及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企业、车辆,责令其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3、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和物资,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有条件的应建立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并纳入地方政府事故应急处置体系。(三)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等行为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运管运政发〔2016〕52号)的要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并结合寄递物流业务的实际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四)全面摸清危货运输市场供给情况

深入开展市场调研活动。详细了解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源头企业分布和危险货物主要品类、年度运输量、运输流向、运输方式等情况;全面摸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品类、年度运输量及运输需求情况等情况,着力研究解决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及运力供给矛盾。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并上报。

(一)市场调查和企业自查阶段(10月底)

将整治行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至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物流企业,组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停车场地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相关单位、企业在1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进行汇总并上报局综治办。

(二)全面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由县局牵头,局综治办、安全股参加,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深入到各运输企业开展现场督查检查,重点掌握清理整顿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全面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三)总结与上报(12月底)

对本次危险货物寄递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

(一)提高思想认识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危险货物清理整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加以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

要加强与辖区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频率,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货物运输的应急预案范文第8篇

近年来,交通系统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着力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市、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及县安委会《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武安委[2009]1号)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行业实际,现对交通系统09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建设"平安*"的战略部署。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进一步深化交通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监管、创新工作,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全力减少一般事故,促进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措施

(一)公路养护和公路、水运在建工程管理

1、继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范公路和在建交通工程的安全管理。

2、切实履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监督企业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强化安全措施,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全力抓好交通安全重点整治路段的整治工作。按照上级提出的时间要求,认真整治,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整治的良好氛围。

4、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桥梁、涵洞、隧道、高挡墙、高边坡进行检查,对于排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真正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一切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立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

5、加大对农村、山区道路安全设施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通村公路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平交口等路段的安全设施。

6、继续抓好超限超载的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公路违法行为。

7、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帐,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道路(水路)运输

1、继续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等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坚持边查边改,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2、继续抓好道路营运客车的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农村支线的安全整治。

3、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专项整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针对当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中突出的问题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危化运输安全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要抓好应急预案的完善、演练等工作,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站场及重点企业、车辆的源头管理。对重点人员的资质、重点岗位的操作规范性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完善站场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坚决淘汰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生产营运条件的车辆,坚决打击非法营运。

5、严格许可条件,规范经营程序。对不符合从业资格和安全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营运牌证。

6、全面完善客运和危化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的GPS和行车记录仪监控管理系统,要督促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监管,记录台帐,并完善奖惩机制,对不按规定使用的严厉查处。

7、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以查处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营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发生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8、加强营运船舶安全管理,督促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站在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建设"平安*"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