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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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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

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构想

失地农民是由于城市化、工业化的开展而形成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0万失地农民,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未来几年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的数目将会超过7800万人。如果不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长期下去必定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影响。目前,失地农民大多处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将会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现在就妥善处理该问题,避免积重难返。要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问题,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必不可少。

一、失地又失权,失地农民渴望社会保障

二元经济结构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结果,我国也不例外。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会随之加速。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主要表现在城市规模的扩张,但伴随这一扩张也导致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发展和保障的土地。土地无疑是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巨大贡献,但是目前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和地方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上的无作为,必然使得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侵蚀[1].

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不愿意失去土地。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导致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存在天壤之别。长期以来,农民渴望进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但是,作为城乡交界处的农民却不愿意失去土地,原因在于:首先,在城乡交界处交通方便,村民们进可以进入城市打工,退可以留守土地,具有多重选择;其次,很多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发展副业,种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给城市,收入丰厚;再次,周边的村民还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如农家乐等休闲娱乐产业。这使得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生活逐渐富裕了起来。农民“失地”意味着“失权”[1].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一旦失去土地,而政府又不能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因而失地农民的处境必定十分困难。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得农民的生存权受到挑战。土地是农民惟一的生产资料,失去土地,农民的生活必定受到影响。目前的征地补偿水平比较低,一般难以维持农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这些补偿费用也只够维持其3~5年的生活;另一方面,失去土地使农民的发展权受到侵害。农民原本具有一定的产业,征地以后不但无法继续以前的生产与生活,甚至连工作都无法解决,因而更谈不上什么发展权了。因此有必要针对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

(一)土地的减少和丧失使部分农民失去最后的保障

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拥有的土地数目越来越少,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益的相对量和绝对量都相应减少,从而无法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部分农民永久性失去土地,从而彻底失去土地的保障。从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积指数与生产总值之树之间呈线性关系(以上海市为例)[2].

表1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效用值(以上海市为例)

均值方差

基本生活保障效用0.34250.01040

就业机会效用0.12360.01737

直接经济收益效用0.2140.01739

子女继承效用0.045770.00721

征地后可以得到的补偿效用0.26610.02267

避免重新获得时支付大笔费用的效用0.011650.002194

(二)农村老龄化问题紧迫,迫切需要建立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农村地区的人口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有些农村地区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11月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上海市乡村的老龄化水平已经达到了13.73%,浙江达到了10.51%,山东达到了9.15%,北京达到了8.35%(《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2004)。土地的减少,土地的保障功能降低,加上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和子女外出务工,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在不断地削弱。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以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为契机,对建立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规划。

(三)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突破口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几乎没有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但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没有义务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目前要建立覆盖所有公民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但城市的发展要征用农民的土地,这就为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提供了大好机会。今年的“两会”期间提出,要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当下理性的选择是切实解决因城市发展而产生的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让他们也能从土地的增值和城市的发展中获得群体性的利益[3].没有在城市正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实际上是处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为城市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国家为其建立适当水平的社会保障,义不容辞。目前为全体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不太可能,但是为失地农民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全可行的。与此同时,以此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失地农民就业面临很多的困难

在许多地方,征地难,难就难在“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模式。说到底,在这个改造过程中,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总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尚未取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时,这些农民贡献出自己的土地,成为都市里新的一员,自己却面临着诸多困惑:失去土地后,既在城里找不到工作,也难以享受城市工人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征地补偿根本不足以支付养老、医疗所需要的费用。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了其原来生活方式的物质基础,却并没有真正拥有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

村民们知识水平较低,几乎没有掌握现代化的技术。就当前的就业形势———大批下岗工人处于待业中,很多手持大学文凭的大学生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何况村民们又没有什么技能,也不愿意做那些苦、脏、累的活,因而,要解决好城中村改造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好村民们的就业问题。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建立低水平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要建立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仍然有困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目前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不久的将来必定会蔓延到中部乃至全国。因而国家为如此众多的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障,只能是维持基本生活的低水平保障;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仅城市养老保险一项就已经出现严重的收不抵支,加上隐性债务,国家财政负担极重。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保障本身具有刚性,保障水平只可提高不能降低,因此建立之初的水平不可太高。

(二)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首要原则和目的就是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条件[4].失地农民失去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生活上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他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对社会保障水平的设计,不能太高,因为我国的国情不允许,但是一定要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如果连基本生活都无法维持,那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保护失地农民生存权的需要。

(三)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样。所谓公平就是要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而效率则是既要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又不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立水平适当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水平太低,则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水平太高又会使其沉迷于社会保障网络之内,不求进取。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及办法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失地农民将会逐步成为城市居民,虽说现在户籍制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但还是应当为失地农民转变户籍性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必须注意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因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定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要有长远的眼光。

失地农民虽然生活在城市周边,但是多数农民并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是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阶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已经享受城镇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员,不包括在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内。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和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根据年龄状况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直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终老。对于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主导政策是促进其就业,就业以后按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办法执行。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再就业前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两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并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失业的,将其纳入失业保险渠道。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及其监管

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问题是核心问题。要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关键在于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解决城中村村民的后顾之忧的关键在于筹集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经费。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为城中村的村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源要体现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个人账户专户,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政府的补助金并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5]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用来维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各部门应将资金及时、足额地划拨到当地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中。资金的使用和支付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转接、挪用、或截留、挤占。

(三)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了要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还要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理论上讲,国家有责任为每个公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受国家财力的限制,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只能覆盖一部分居民。失地农民作为城市化发展当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费用,但是现在的补偿费用相对于市场价位是十分低廉的。因而,各地应当将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只要失地农民有需要就应当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得以失地农民获得了征地补偿,而将他们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

(四)强化地方政府的就业引导功能是建立失地农民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关键

就业保障是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最有效的办法。失地农民大多知识技能缺乏,就业困难大,再加上他们虽然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但在城市周边收入丰厚,他们不愿意找寻工作。为此,政府应当进行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凡是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享受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征地后会有一部分自留用地,村委会可以利用这部分土地进行出租,或建立自己的产业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总之,政府应当进行大力宣传与引导,从而使村民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

参考文献

[1]涂文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和构建[J]理论导刊,2004,(12)

[2]王克强农村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存在的困难———兼论农民对土地决策基础从生存伦理向经济理性的转移[J]社会科学战线,2005,(2)

[3]陈信勇,蓝邓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4,(3)

[4]张靖,张凤荣,张军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初探[J]观察与思考,2005,(2)

[5]李一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浙江的证据[J]改革,2005,(5)

[6]叶裕民中国城市化之路[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7]中国城市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3篇

一、台湾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现状

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较快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台湾民众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满折射出台湾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台湾的社会保险。一是全民的健康保险。自1995年台湾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保险人数超过1900万人,保险覆盖面为92%。2000年有2140万人参加了全民健康保险,覆盖率为96%。二是特定职业社会保险。台湾的劳工保险收入主要来自于保费,缴纳标准为投保薪资的6.5%。一般保费中雇主负担6%,劳工负担30%,社保负担10%,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军人、公职人员、教职员社会保险及退抚制度。以上人员受到“军公教保险”和退抚制度的双重保障。台湾退抚制度规定,服务年限达30年者一次给付月薪90%的退休金。对于一些特殊公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可在退职时领取优厚的退休金,甚至可以终身不退休。四是农民健康保险。农民健康保险费采取定额保费制度,以定额投保薪资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计算,保费30%由参保人负担,其余由社保负担。由于农民健保出现巨额亏损,必须依靠当局补贴才能运行。五是台湾实行年金制度。台湾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年金制度。

2、台湾的社会救助。(1)生活救助。台湾当局对低收入人群,除积极辅导有工作能力者参加职业训练等外,对全无工作能力,无家业或全家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者,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医疗补助。1995年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凡列入低收入户均可享有健康保健保费补助,维护其就医权益。现补助范围已扩大到中低收入的民众。(3)急难救助。凡承担家庭生活主要生计责任者,因长期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可根据台湾“社会救助法”规定,向当地主管机构申请急难救助。(4)灾害救助。如死亡救助、重伤救助、安迁救助、住房毁损不能居住、淹水救助等。(5)低收人民众慰问。台湾当局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三节,给低收入户及收容机构发慰问金,金额不等。(6)游民收容。台湾岛内设有收容所,除安置游民收容所外,委托各地社会福利院等相关机构,以契约方式办理相关收容安置业务,结合民间团体提供街头办理服务。

3、台湾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针对儿童、老人、妇女等不同类型的服务。为了应对台湾社会与家庭变迁发展趋势,台湾当局重新修正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建立跨行政体系协调合作机制和少年儿童保护网络,强化机构功能提升服务品质。并对少年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培训工作。对于老人福利,目前台湾各县市设立多处的安、养护及长期照护机构并设置收容床位。台湾老人福利方面大致可分成健康维护、经济安全、照顾服务、社会参与、文健休闲、老人保护等。

二、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政治势力的过度干预,特别是不同政党之间为竞选拉票,使社会福利政策成为竞选工具,漫天喊价,而非理性的规划,也造成社会福利供给的压力,导致社会与政治上的不安定。其次,经济低迷影响台湾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台湾近几年经济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居高不下,物价上涨,导致高龄人口落入贫困线以下的风险逐渐升高,目前,不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老年经济保障制度,甚至造成许多高风险家庭。据有关资料报道,台湾高龄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接近10%,工作人口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减少,他们需要抚养老人的责任也日趋沉重。再次,全民健保服务负担沉重。台湾全民健保自1995年实施以来,医疗需求逐年增加,使医疗费用超过健保费用,赤字越来越大。

三、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对福建的启示

福建省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但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借鉴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中的经验和教训,有助于福建省社保事业的发展。

1、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福建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其多年的实践表明,台湾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也借鉴了西方的经验,但整体上是以中华传统文化、社会价值、社会人力资源作为台湾社会福利的基础。福建省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大陆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在福建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老龄社会将带来沉重的压力和负担。福建省在1996年就进入老龄社会,2009年底,福建省60岁以上人口达到482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3.3%,其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7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93%。在老年人口规模较大、人口老龄化增速较快的同时,福建省还面临着“未富先老”、“四二一”供养等问题。二是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较大。与台湾相比,福建省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故福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滞后于城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群体之间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也存在差别等。三是当前福建省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之以往更加复杂、更加突出,在建立健全福建省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不断加大。以上情况决定了福建省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能一味模仿台湾,必须要从省情出发,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2、公正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首先,当前福建省经济发展较快,在人民生活状况普遍获得持续改善的条件下,贫富差距、劳资矛盾等加剧了社会风险,不同阶层居民间的利益存在分歧,城乡居民已经不再满足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增长与生活水平提高,要求的是社会公正,追求的是共建、共享、共富和有安全保障、平等和有尊严的高质量的幸福生活。因此,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正确理解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要在结合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把握公平这一原则。其次,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基本目标是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解决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维持能力,实现有差别的平等,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持续、和谐发展。再次,不能将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甚至优胜劣汰原则简单套用到社会保障领域,无视还有相当部分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需求。最后,在谈到公平公正的同时,更不应忽视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则是公平公正的根基。

3、立法是社会保障政策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法律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实施的基础,通过法律的规范,就能够有效避免单方面主导社会保障政策而难以兼顾责任主体各方利益的缺陷,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更为公正、更加理性。台湾比较重视军人、公务员、教师的社会保障,较早建立了相应的保险法规与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对因长期患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生活主要承担者,可根据“社会救助法”规定申请急难救助。相关法规在维持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对稳定中起到重要作用。大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边远的农村还有相当多的贫困人口,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一部基本法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证,致使现阶段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不高。因此,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尤其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基本法律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任务的必要条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大力宣传,让每个公民都了解自己参加社会保障的程序、内容和可获得的保障,以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朝着健康、稳定、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4、扩大覆盖面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的。台湾在建立全民健康保险之前,其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为总人口的58%,新近的全民健康保险虽纳入其余的42%人口,但仅为单一的健康保险,如老人保险则没有有效的保险项目加以覆盖,这也与台湾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也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全体覆盖性原则。在“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和进展,社会保险覆盖了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五保户”、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农村大多数人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新农保”制度还在试点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确定标准不统一。农民工进城后,对于合作医疗保障金等优待金的领取、申报也增加了困难。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做出的贡献不相称。“十二五”期间,应全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把各类未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群体尽快纳入覆盖范围。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应加紧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纳入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二是应增加投入,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三是应逐步推动养老模式从“生儿防老”向社会化转变。四是加快新农保制度试点步伐,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率,努力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应保尽保。

5、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建设。要使福建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首先,就必须在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制衡机制上下工夫,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建立统一、权威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次,完善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通过监督机构的督促,使社会保障制度走上一条正规、高效的道路,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再次,加强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内部提高职工素质和外部引进专业人才的途径,努力塑造和培养一支适应专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管理需要的专业队伍。

注释: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80-02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进步的标志,是弥补自由市场经济缺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安全阀”,是社会收入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缓冲器”,社会安全的“保护器”。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的偏向,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城乡社会保障呈现相互独立且不同的制度格局。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总体呈现出社会保障水平低、项目少、应急性、短期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农村居民不能与城市居民共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延缓了中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1]。

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表现

1.社会保障模式依赖路径差异。中国城乡社会体制是沿着两条不同的轨道发展和演变的,城市社保制度的基础是城市的工业制度,是随着企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的演变而变迁的。大体经历了劳动保险制度、国家责任性企业保障制度、企业责任性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土地制度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模式,大体经历了家庭保障+政府社会扶助、集体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国家救助、家庭保障+社会保障试点、家庭保障+国家救助 [2]。与城市相比,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化程度低、非制度化等特点,而且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2.筹资模式差异。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是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模式,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城市居民的养老金由企业承担其工资的20%,个人承担8%,政府给予以一部分的财政补贴。农村是完全积累账户模式,即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模式进行筹资。

3.社会保障水平差异。社会保障水平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量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范围通常是由社会保障的项目的多少来反映,保障的范围越多,社会保障的范围就越广,社会保障水平就越高。2007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182.4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102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70元/人月,平均补差水平37元/人月[3]。

4.管理体制差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拥有较为充足的专业社会保障管理及经办机构,并拥有大批高素质专业工作人员,同时已建立了较健全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系统。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成立晚,同时成熟度低。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城市是中央机构要求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而农村则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下属机构来管理,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运行效率低,运作不规范。农村保障资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被挪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差异化的原因

1.城乡固化的二元经济结构未能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社会必经的过渡阶段,是指发展中国家广泛存在的城乡生产和组织的不对称性,也就是落后的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的现代经济部门并存、差距明显的一种社会经济状态[4]。建国以来,中国为了迅速走上工业化道路,政府用行政手段将城乡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形成了一套城乡二元体制。城乡经济的固化相应的形成户籍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二元体制。在这些固化的体制下,城乡之间的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出现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和城市“民工荒”并存的局面。在固化的二元社会经济制度下,相应的就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社会保障制度。

2.财政支持力度不平衡。按照社会保障的基本出发点,社会保障应该首先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该对自我保障能力弱的农民加大保障资金投入,但是国家对城市社会保障的补助要远远大于农村的社保补助。一方面,在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筹资模式,对于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缴费主体、缴费方式都做了详细的、完整的规定,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能够按时的存入居民的账户中。而在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制度体系不完善,对筹资方式也不尽完善,因而筹资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的补助资金比较多,但对农村的社会补助很少,绝大部分靠农民自己出资,大大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农村居民不公平待遇。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公民应得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为社会每个成员所平等享有,政府应该无差别地提供这一公共物品,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方式。在城市,政府建立起了一系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众多的保障项目,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高,城市居民享受了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但是政府在农村却没有建立相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总是以财力有限、农民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等借口拖延。另外,随着经济日益快速发展,中国农民日益面临多重风险的考验,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不断减弱,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而国家对农村财政资金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增加,政策支持力度也没有相应的提高,漠视农村居民的权利,是对农村居民极大的不公平待遇的表现。

4.根深蒂固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观念。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决定农民拥有土地权利并终身受到土地的保护,因此,在人们眼中农民有保障,相对于城镇居民,失去了工作后就断绝了经济来源而言,农民至少还有土地作为其经济来源保障生活,这就使得政府忽视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制约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5]。此外,中国长期形成的传统意识认为:养儿防老、有土地作保障等,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抑制了农村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使得政府忽视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路径

城乡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必须改革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功能。

1.确立实行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公平理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农民实现社会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特征,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居民不公平。从公平的角度,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即不论收入的高低、不论职业种类,只要是在农村领域上生活、工作和劳动的居民都有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惠及所有农村居民 [6]。因此,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角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城乡衔接为前提,以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城市化,促进城乡的公平,实现和谐社会。

2.对现存相关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和完善。本着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对于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进行梳理,合理的方面继续保留,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需要补充的地方进行补充,从而形成一个既能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能适应农村居民不断分化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就要求要设计一个适合纯农民、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对于三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别设立。对于村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实行农保,主要以土地保障为主,设立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同时也可以实行自愿参保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可实行“一卡通”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适应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经济基础自愿选择农保还是城保。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应该是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是由于失地农民的经济基础有限,政府可以给予补贴,对于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放低些,社会统筹部分的比例放大一些。

3.建立资金支持体系、构建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 在筹资方式上,根据社会化、多元化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受益主体,确定不同的资金交付方式和缴费标准;建立集体、社会等外部资金的支持体系,同时在农村,对于有经济条件的,可以加入商业保险,参保方式可以实行多样化的模式;对于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应该结合中国农村的金融市场改革与政策的调整导向,明确农村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资金的运行模式和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模式。

4.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体化。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要求高度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从面对的客观问题出发,必须循序渐进。首先,在农村,可以根据农民的经济条件和认识程度,有差别的进行社会保障的推行和实施,然后带动符合条件的和有能力的农村居民参保。其次,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但是社会保障的缴费水平也高,很多人不愿参保,因此有必要降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应的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逐渐的实现城乡社保制度的一体化。最后,由于农村居民一直受小农意识的限制,将土地作其唯一保障,对于社会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大对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

参考文献:

[1]陈喜梅.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战略初探[J].人口与经济,2010,(4).

[2]杨翠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34).

[3]中国统计年鉴[K],2008.

[4]邓大松,刘昌平,等.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5篇

现代的社保制度是经济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建立起来的,本文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梳理,对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终给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

和谐社会;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

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需求,体现了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世界社会保障最新改革趋势的需求。在中国目前的社保体制下,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出现问题绝对会不同程度的损害社会保障公平的程度。因此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研究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社保制度的有效果有效率的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社会保障和和谐社会

自古以来的中国,始终追求政治和谐和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完整提出的,国家也将此正式列为我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的文件中有:也提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二O二O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代表了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愿望,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和障碍

根据已有的文献综述可知以往的专家学者们研究社会保障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利于现在的和谐社会建设。曹春燕从社会保障的大体面、国家政策管理制度和百姓的意识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也有学者从城乡社会保障发展的不平衡和立法工作滞后的角度分析了目前社保制度建设中的障碍。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障碍有如下几点。

(1)由于目前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导致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出现不太适应情况,甚至在某些模块出现漏洞和空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而旧的制度还没有完全摆脱,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障流动性差、管理不健全、人们的观念意识还没有完全转变等,进而影响到和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2)目前的社保制度存在一些不公平,其中具有历史原因,也是由我国的制度体系原因产生的,其中有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3)在实际的立法执行过程中,社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执法力度不太到位。

3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法

为了能使我国的社保制度建立的更加有效和健全,需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全力实现全面覆盖并坚持实现公平为本的目标,让更多普通老百姓享有社会保障。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并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建议设计有层次统一的多元城乡整合模式,按照和谐理念下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社会统筹,设立大病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所有的这些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出现有人钻漏洞导致社保项目形同虚设的情况出现。董克用指出政府的信誉和强制力是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承担责任的依据,政府的责任是为了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中的财政投入以及制度设计与管理,强调了政府在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强调集体安全的同时并不忽视个体责任,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还体现为明确界定社会保险个体参与方的责任。米红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表面到实质的“三步走”战略思想与理论,建立可持续有层次和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核心是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第二个阶段是统筹兼顾、动态衔接,主要是为了建立大区域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步是最终建立和谐社会保障体系,从大区域衔接发展到全国范围内的衔接。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途径如下。

3.1建立刚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系统建立与社保财产安全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该体系应该是刚性的。资金流入渠道是开放式的,但是流出是封闭的。也就是说养老金只能用于养老金的发放,以此防止某些不自觉的管理者挪此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社会保险资金是国家老百姓的晚年养老钱,对其安全性必然要求很高,并且是绝对安全,所以它的安全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性。社保基金完全不适合投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即使拥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和掌握大量信息的券商,在证券市场上也有许多以失败而被终结。如果满足各项要求后,社保基金可适当投入收益良好的基础建设项目中,在保证万无一失的情况下酌情投入。但是一个项目投资比例不能很大,不宜介入管理。

3.2兼顾效率公平在社保制度中公平和效率是同等重要,将公平和效率两大基本原则坚持贯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重点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和普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拿农民工为例子,他们长期生活在城乡之间,既是工人身份又是农民身份,但是暂时我国的社保制度异地不能很好的续交,因为这样的不便利就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实际劳动权益。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层次和使用模式,选择最恰当的税费设计与给付方式等途径,逐步实现公平和效率。

3.3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社保基金的政府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保证资金有人管受人控。政府要不断的逐步提高社保资金收益,增大社会福利创造好的机制。同时也要创新社会保障的方法,必须强化政府在社保制度建立中的责任,防止出现漏保和重保等模棱两可的现象。政府要在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制定统一的规划管理方案,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认识,根本上转变人们旧的社会保障观念与意识,为和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思想环境。

4结语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个大的环境系统中,对权衡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整体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发展暂时不能完全实现公平效率,事物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只要我们尽全力去制定实施,就可以不断的完善和保证社保制度。

参考文献

[1]胡涛.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社会保障公平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7.

[2]曹春燕.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国际学术动态,2008.

[3]邹东涛.发展和改革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丁建定.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构建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J].人口与经济,2009.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6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的消费,为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农村消费增长,通过这一举措,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落后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农村的消费水平也有了一定的增长,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落后是长期存在的,我们无法一步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能立刻将农村的消费水平推到理想的水平,因此,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和农村消费增长仍然不足的现状下,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农村消费增长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对农村消费增长关系分析

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是提高农村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仍然很低,农民收入结构单一,从政府获得的二次分配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也很低,因此对于农村居民而言,他们需要面对市场和自然这两重风险,再加上收入增速跟不上支出增速,使得农村居民未来的收入不确定性和风险更大,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

影响当前居民消费行为的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能力以及消费意愿,两种共同决定居民的消费行为。其中消费能力是居民消费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消费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居民收入的多少,而消费意愿则是影响的重要因素,其要受到经济形势、消费环境、收支预期、社会保障等的作用,其中社会保障是影响居民消费意愿的主要原因。对于居民而言,当具备了足够的消费收入的情况下,其仅仅具有了潜在的消费需求,只有当具备足够的消费意愿时才能将这种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变为实际行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提升他们的消费能力,而且还可以降低农村居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生存风险,促进农村居民消费心理的转变,有效地提升农村居民的消费意愿。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途径。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调节农村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政策,其主要构成包括救助部分、保险部分以及福利部分,通过救助部分的实施可以达到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的目的,通过保险部分的实施则可以为农村居民未来的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可以影响农村居民的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其影响的途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心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给那些中低收入水平的人群提高最低的经济保障,通过收入的再分配,使得一部分的国民收入流向中低收入人群,促进国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更加平衡。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我国国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根据收入对消费水平的影响可以得知,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增加的那部分收入只有极少的部分用于消费,对于那些中低收入人群,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其通常会将储蓄减少而用于消费。农村居民在这种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再加上缺少基本的保障,会大大抑制他们的消费倾向,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后,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他们的收入,减少城乡贫富差距,从而使农村居民的消费心理逐渐发生变化,刺激他们的消费欲望。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影响农村居民消费能力。主要的方式有两种:其一,通过政府救助功能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比如在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农村年满60周岁的老人在参保以后,其每月都可以领取养老金,政府对于基础要老金部分全额支持,标准是每月不得低于55元,这部分的政府补助成为农村老人的一部分收入;其二,通过多样化就业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彻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保障,减少他们的担忧,从而加速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并且还能加快农村产业化的进程,这些都可以给农村居民带来增收。收入是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随着农村居民的收入增加,其消费能力必然增强。

第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减少不确定性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的意愿。农村居民未来的不确定性来源有三个部分:其一是收入来源单一,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未来支出不确定,农村居民需要应对未来的医疗、生存问题,其三是未来环境和制度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使得农村居民不得不做长远的打算,对现有的收入进行储蓄以备自己在未来失去劳动能力时的需要,这必然会使得他们的现阶段支出减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自身的保险部分可以为农村居民的未来生活的经济来源提供保障,因此农村居民的收支预期得以改善,未来生活面临的不确定性以及风险都得以降低,从而去除了他们的流动约束,减少了他们的预防性储蓄,大大激发了他们的消费意愿。

第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收入分配效应影响农村居民消费结构。通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引发收入再分配,使得农村居民的收入得以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农村居民消费的结构空间。在生存得以保障之后,人们的消费要求就不会仅仅限制于温饱,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人们将对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的期盼。由于当前我国的农村居民还处于刚刚解决温饱的状态下,因此他们的消费结构还能得到巨大的优化。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毫无疑问我们能偶将一部分的低收入人群推进中等收入的队伍,从而推动农村居民消费方式发生改变和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从一九九一年开始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国家和政府对“三农”问题给与了重要的关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不够。和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比较晚,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较较小,这里的政府支持主要是指资金方面的支持,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因此对于政府支持的需求就更加急切。而根据资料表明,政府对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仅仅是城镇的八分之一,人均占有社会保障额度农村只有城镇人口的三十分之一。一旦缺少可靠的政府资金的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无法持续发展下去,这对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产生严重的阻碍。

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太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是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区域覆盖面小,除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率高于96.4%,其余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率很窄,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其次,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选择小,其保障对象只是局限于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人群,然而农村人口中有许多的贫困户,他们的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不健全。管理不健全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管理部门处于分割状态,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包括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众多的部门在内,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处于分割状态,缺乏统一管理,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实现统一、科学、合理的构建。二是,城乡保障处于分割状态,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很好地进行衔接,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回到农村以后,之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法与农村社会保障进行对接转移,或者是农村人群更换工作城市以后社会保障项目不能对接转移。毫无疑问,这些都将造成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效率低下,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不完善。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支撑,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定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存在立法主体不明确、相应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偏低等问题,使得各层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模糊,项目实施缺少法律依据,除此以外,还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立法,造成已经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阻碍了农村居民的福利获得。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消费的改善建议

1.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如,对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个月55元的补贴进行适当的提高,将更多的疾病治疗和医疗保健纳入到现在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中去,或者增加农村最低保障水平的投入。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对城乡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失衡问题加以解决,增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支出比重,拓宽资金筹集途径,以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

2.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针对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太小的现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推动各个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人群和区域,扩大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做到应保尽保,比如,对于医疗保险项目,除了大病头筹以外,适当将一些小病纳入到医保报销的范围之内,建立一个多层次、多项目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激发群众的参与社保的热情,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如借助媒体向农村居民进行宣传,确保农村居民能够正确地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相关内容、政策、措施等,引导群众自觉参保。

3.建立统一协调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第一,对于当前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混乱的情况,应当基于各个相关的机构部门,建立起统一协调、健全有效的管理机构,负责各个区域、各大部门之间工作的统筹安排,保证给类决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理念,打破城乡界限,建立一个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居民跨城市、或城乡的社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

4.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体系。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方面,因此必须从立法角度对其加以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行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形式的明确规定,制定有效的管理以及监督机制,依级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及多方监管机制等,通过这种立法的方式鼓励农村居民参与,为保障金支付风险防范打好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7篇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可持续发展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就业水平、人口因素等,特别是在我国人口因素问题是不容忽视,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约束影响作用更加明显。人口指标主要从为人口总量和人口结构两方面。目前我国的人口总量增长速度已经非常缓慢:第6次人口普查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年平均增长率仅0.57%。再者,人口结构变动才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影响因素中越来越重要的特点。人口结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引发了学者关注。

二、人口结构变迁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的影响因素分析

1、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分析

人口年龄结构反映不同年龄或者年龄组成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关系。如果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7%,即属于老年型国家。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现状和发展趋势如下:

图1看到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已达到8.9%的高值,可见,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社会。老龄化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兴起的原因。各国纷纷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学者从国外的经验出发来分析国外老龄化背景下政府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以期对我国产生启示借鉴来看,学者张东兰(2006)以德国的数据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促使人口年龄结构朝合理化方向发展。黄元元,王晓燕(2008)分析了韩国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以及政府所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在人口结构变化的作用下,政府要采取建立统一明确的指导思想、积极稳步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体现褒扬与惩罚机制等措施。李中义(2009)从日本的经验出发,指出我国应当尽早建立适应于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创新性的提出将农村社会保障与农业政策相结合,采用基金积累制模式。王琼,曾国安(2011)则通过对英国政策选择研究来提出对我国启示,英国解决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国家养老金收支不平衡等问题时强调用促进就业的角度:比如消除就业歧视、提升劳动技能、帮助劳动者延长劳动年限等等。程宝良,胡宜(2012)在老老龄化背景下,以福利主义理论来分析了社会养老模式可能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增进老年人福利方面存在问题,我国应采取针对措施提高社会福利的水平。

老龄化还导致家庭结构变化从而养老方式变迁。著郑功成他认为居家养老方式既包含了家庭内部的扶植,又包含了邻里之间的扶植。政府需要在规划和财政投入两方面出钱出力。

2、城乡地区人口分布变化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我国一直以来总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农业人口,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导致了我国城镇人口比例上升。从2007年开始的数据为例:2007年末,城镇人口为59379万人,占总人口比重的44.9%,2009年、2011为46.6%、51.27%。收入不平等问题在人口城乡上更为突出。由于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突出。我国东西部二元化和统筹层次低使流动的农民工并不能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把这些养老金红利留给了当地造成了更大的地区差异,由于发达地区既得利益,全国统筹的改革难以实施,阻碍社保发展造成更大的贫富不均和不公平。

3、出生性别比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出生人口性别比,对象是所定义的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中国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就引起了学术界关注。联合国认定出生性别比的通常值域为102~107之间,其他值域为异常。我国从64年至今都高于102,调查显示2011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依旧失衡严重高达117.78。

当前针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都未考虑性别比.吴丹(2011)主张政府应使保障制度性别主流化.他认为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决策层中女性的缺席;男女两性收入的差异;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受到的就业歧视。因而,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将性别加以区分,不过,这一区分是否又是另一种不平等就另当别论了。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范文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平衡;改革措施

    社会保障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政策,国家针对一些永久或暂时失去工作能力,无法自力更生,并不能解决最低基本生活问题的社会成员发放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产权改革的关键。

    一、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一)农民工群体缺乏社会保障。农民工大多来自经济落后的农村,且收入较低,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个城市没有农民工,很多基础建设和社会生活都无法完成。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民工纷纷涌入城市,谋求新的生路,但他们始终都没有被城市接纳,并且处在似农非农,似工非工的尴尬境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边缘体。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只有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最低水平的,就能获得社会的最低生活水平保障。这一点恰恰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只针对城市中收入低的城市居民,而不是针对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保障的负担也是社会保障的漏洞。

    (二)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只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规定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农村居民还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还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会福利。

    从横向环境看,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明显的差距。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保障还有一定的限制。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比内陆城市的经济发达,这也决定了两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家只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且发达城市之间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总体上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管理理念不明确。我国的社会保障表面上是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但在实际上还是保持现金支付的模式,存在着养老责任后移的情况。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直接影响到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

    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够先进,没有把社会保障放到长期预算管理中去,使当代和未来的社会保障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评价上没有认真考虑到社会成员的预期收入和预期寿命等情况,使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障责任和收益效果产生矛盾,从而深化的社会保障和收益水平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二、社会保障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拓展社会保障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是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重点,总结我国的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可以看出,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将有正规就业的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中,非正规的不在其内;对城市居民保障有专门性的规定,但对农村居民保障还没有详细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予以社会保障,但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职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

    要怎样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首先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延伸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中去,并对所用农村居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加强对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定,将其与城市社会保障统一安排落实,对失业农民工实施社会保障,提高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理应对农民工实施工伤保险,并合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制定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解决社会灵活就业问题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手段,目前,我国就业市场主要分成两个模块,高端劳动力市场与低端劳动力市场,当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没有稳定的工作,且工作收入较低。

    我国将这类不稳定的就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一般以上都是农民,这些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是最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也是没有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群体。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针对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事业单位,国家企业职工。

    制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城市工伤保险制度并轨,并要求强制执行。二是应将养老保险覆盖到农村和农民工身上。

    (三)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不仅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还要实现社会保障的多向发展,鼓励发展多种保障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基本保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障机制。

    例如,为了促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府可以提高对新农村医疗合作建设的拨款标准,完善基础建设,还应合理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善和提高地方政府实行社会保障的执行力,平衡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最后,要注重农民的切身利益,减小医疗费报销的难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还可以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实行财税和信贷优惠政策。

    三、总结: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缓和社会矛盾,是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目标,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基本归宿。只有以公平为基准建立社会主义保障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经济的重要保证,认真解决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条件,可见,完善社会保障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思源.我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J].炎黄春秋,2009,2

    [2]李志红.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现代会计,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