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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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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现状危害治理措施

一、土壤污染的定义

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土壤污染源主要可分为:生活性污染源,生产性污染源和放射性污染源:工业、科研和医疗机构排放的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弃物。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

1、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气、水和废弃物污染等污染比较直观,它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来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所以土壤污染问题不太容易受到重视。

2、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基本上得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恢复。

3、土壤污染的累积性。土壤污染不同于被污染的大气和水,不容易扩散和稀释,土壤污染是由于不断的积累而导致超标,土壤污染同时具有很强的地域性。

4、土壤污染难治理性。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也很长。土壤污染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是行不通的,需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

三、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与危害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非常严重,土壤污染类型呈现多样化,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每年由于土壤污染导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求,严重影响了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土壤污染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土壤污染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当前相当一部分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20%;每年有超过1000万t粮食因土壤污染而减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土壤污染会使植物在体内积累污染物,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和动物体中,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

3、土壤受到污染后,含有较高重金属浓度的污染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以及生态系统退化等多种生态环境问题。

四、导致土壤污染的原因

1、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

化肥及农药的使用能大大提高粮食作物的产量,但是氮、磷等化学肥料的长期大量使用却能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致使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2、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使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灌溉农田是导致土壤污染的直接原因之一。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来自于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它们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中形成污染带。

3、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可以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降水和沉降而落到地面,导致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由于重力作用会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中。

4、生物残体和牲畜排泄物对土壤的污染

利用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导致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5、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造成铅污染;各种大量使用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导致砷污染;铀矿开采和浓缩、钍矿开采、核实验、核废料处理、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及加工等是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

五、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1、施用化学改良剂,增加土壤环境容量,增强土壤净化能力。

将石灰、碱性磷酸盐、氧化铁、碳酸盐和硫化物等化学改良剂施用到土壤中,加速有机物的分解,使重金属在土壤中固定,促使重金属在土壤及土壤植物体的迁移能力降低,并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以减轻重金属对土壤中的毒害。

2、强化污染土壤环境管理与综合防治,大力发展清洁生产。

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加强土壤污灌区的监测和管理,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动态,避免带有不易降解高残留污染物随机进入土壤;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大力推广和发展清洁生产。

3、改变耕作制度,实行翻土和换土。

要采取铲除表土和换客土的方法来改变污染严重的土壤,对于轻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换无污染客土的方法。

4、采用农业生态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种子、种植经济作物,从而减少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从而达到净化土壤的目的。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光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

    我们生活在城市,每天呼吸在看似洁净的大气,走在看似很洁净的大街上,匆忙生活。但是,现在让我们认识一下周边的城市环境污染。

    一、光污染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论文百事通在城市繁华的街道上,高楼大厦穿着高大明亮、富丽豪华的玻璃“外套”,即“玻璃幕墙”。然而,在这美观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隐患。夏天,玻璃幕墙把强烈的阳光反射入附近的居民楼房里,增加了室内的温度,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有时聚集在一起,温度很高,易引起火灾。同时镜面玻璃的反射系数比绿地、森林、以及毛面砖石装修建筑物大10倍以上,大大超过了人眼范围。因此,玻璃幕墙的反射光会伤害人眼球的角膜和虹膜,引起视力下降,增加白内障的发病率。

    二、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从噪声源强剖析,交通噪声级别最高,其次是施工噪声和家产噪声。噪声级为30~40分贝是对为正常环境;超过50分贝就会影响就寝和歇息。因为歇息不适,正常心理受到影响;70分贝以上会造成心烦意乱,精神不集中,影响做事效率,乃至产生事故;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会主要影响听力和导致其他疾病的产生。

    三、水污染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主要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而造成的,它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

    城市水污染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目前850多条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也遭到污染。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四、大气污染

    近年监测的522个城市中,39.7%的城市处于中度或重度污染。颗粒物仍是影响中国环境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除燃煤外,工业粉尘、地面扬尘、建筑工地尘、土壤风蚀尘等都对空气中颗粒物浓度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更大,目前大多数城市人口长期生活在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的环境空气中。近年来,城市机动车持有量快速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已占总量的50%,一氧化碳占85%。

    五、电磁波污染

    电磁波污染是指天然的和人为的各种电磁波的干扰及有害的电磁辐射。由于广播、电视、微波技术的发展,射频设备功率成倍增加,地面上的电磁辐射大幅度增加,已达到直接威胁人体健康的程度。伴随着科技文明的迅速发展,各种电子生活用品愈加普及起来,电磁波污染也就变得无处不在,由此而引发出的种种病症,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对其危害加强防范。新晨

    六、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就是一般所说的垃圾,是人类新陈代谢排泄物和消费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品。目前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维护和管理中产生的垃圾,以及工业生产排出的固体废弃物,数量急剧增加,成分日益复杂。世界各国的垃圾以高于其经济增长速度2~3倍的平均速度增长。垃圾若不及时清除,必然污染空气,对土壤、水体都会造成严重污染。从而导致蚊蝇滋生、细菌繁殖,使疾病迅速传播,危害人体健康。

    七、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3篇

这一步骤包括人事对象系统和明确提出问题这两方面

1 如何认识对象系统

为了系统模型化,最优化等取得必要的信息,需先了解和掌握对象系统。首先必须弄清污染源的情况;其次弄清造成污染的情况,甚至危害程度;然后必须弄清影响污染的因素,影响程度;最后找到污染规律,以便对症下药。

以贵州省铜仁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为例,曾做以下工作:

1、社会经济概况调查。包括:(1)城市建设与人口发展概况。(2)工业构成与布局。(3)农业构成与土地利用。(4)能源构成与消耗情况。(5)城市绿化情况。

2、自然环境概况调查。包括:(1)地理位置;(2)气象气候特征;(3)地质地貌概况。

3、污染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包括:(1)污染源普查(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污染源环境背景);(2)重点污染源解剖(排污口污染物浓度监测,生产工艺调查、经济损益调查及治理工程技术经济效益调查);(3)数据处理及污染源评价。

4、污染气象和污染水文分析。包括(1)铜仁地市风场结构;(2)逆温层的时空分布规律;(3)气象要素与污染浓度相关分析(如SO?污染浓度与风场及温度场的关系,烟尘污染与能见度的关系);(4)地表水水文因素分析(如径流的年内分配,浑河泥沙分析,浑河水温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流量分析等);(5)河流水文因素与水污染关系分析(如河道形态与水污染关系,河道底质对水质影响,水温对河流自净能力影响等);(6)地下水水文因素分析。

5、环境污染监测及评价。包括:(1)大气环境质量状况;(2)大气污染变化趋势;(3)地表水水质状况和污染分级;(4)地表水水质污染演变趋势及原因;(5)地下水水质状况;(6)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7)引用水水质状况;(8)土壤污染状况等。

6、环境污染影响调查及环境效应评价。包括:(1)大气污染影响(如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慢性危害,大气污染对植物的影响等);(2)水污染影响(如减少水资源阻碍工、农、渔业生产发展,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河床底质污染造成水污染的潜在威胁等);(3)土壤污染影响(如土壤污染对农作物的影响,镉土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下一代的影响等)。

2 明确要提出哪些问题

为了搞清楚存在着的主要问题,需善于把问题简化到易于分析的程度,同时又必须保留可能受方案影响的所有重要因素。因素的取舍,关系到问题解决的成败,所以必需在认识对象系统的基础上,才能明确地提出问题,确定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并对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定量的描述。

以铜仁市环境污染综合防治为例,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找出铜仁地区的主要环境问题是:(1)西部、南部地表水体污水系统的有机物污染;(2)大气燃煤的烟尘、二氧化硫污染;(3)污水灌区土壤的镉污染。

3 建立或改进环境系统的动机

分析、确定系统的目的、要求,是建立系统的根据和出发点,是系统分析的第一要素。确定目标,就是确定为达到目的所应完成的各种具体指标。

进行目的分析时,首先要反复的调查,了解建立这个系统或改进这个系统的动机。这种动机可能来自上级的指示,也可能是本单位的要求,还可能是其它单位的建议。建立系统的原因可能是:

(1)现有系统出现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

(2)客观形势要求,必须开发新的系统;

(3)科学技术有了新的突破。

在反复分析上述情况的过程中,应该十分注意提出任务者的片面性或局限性,一定要把目的弄得十分清楚,

4 弄清环境问题中的目标界限

对问题分析得越深入,确定目标就越有充分根据。为满足新系统的目的和要求,需要明确目标的界限范围。弄清楚在发展和使用所拟议的新系统后可能得到的收益程度及发展该系统的现实性,还必须定性、定量地确定为发展与实现这一新系统所需的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等。所以这一阶段的工作,带有相当的探索性。

1、确定目标时要注意到:

(1)要有总体观点;(2)要有长远观点;(3)要有有效观点;(4)要有显明性(能定量地表示目标);(5)要有标准性(可以比较);(6)要有可行性(要考虑到各种制约条件);(7)要有顺序性(多个目标时要分清主次);(8)要有适应性(客观环境条件变化时要能适应)。

总之,要使目标所得准确,必须在概念、时间、条件和数量这四个方面都有清晰的界线。

2、目标分层。为达到目标,一般可分成若干层次的子目标,可形成“分层目标结构”。目标结构的层次性十分重要,因为总目标不分解成若干层次的小目标,总目标往往不能落实。但下一层次的目标必须服从总的目标,否则必须修正,以使全局平衡。

5 弄清环境标准有哪些

对环境保护来说,往往以达到环境标准或环境指标作为建立(或改造)系统的目的。我国的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它们之间是有有机联系的。

1、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是根据科学性、政策性、可行性,区域差异性和便于管理实施这五条原则制订的。它从生态学的角度看,要保护人群健康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从经济学角度看,要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而所花费的污染控制总费用却较小。具体地说,环境质量标准应有如下收益:

(1)使人群死亡率和患病率降低;

(2)使大气、水域、土壤等受害减少,农、林、牧、渔业产品和其他生物产量、质量能提高;

(3)使人民和社会财物(如房屋、设备、各种构筑物、文化设施等)腐蚀损坏减少;

(4)使工业产品质量提高;

(5)使能源、资源、各种原材料的利用率提高,“三废”损失减小等等。

环境质量标准要考虑到的费用负担有:

(1)调整生产规格和布局的投资;

(2)改进工艺,改进设备的投资;

(3)进行“三废”处理和净化的投资及运作费用;

(4)政府机关经费、科学研究费、监测网络投资及运作费等。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满足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为出发点,根据可行性和控制污染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而制订的,同时还考虑到环境特征和便于监测及检查。排放标准的类型,按控制方式可分为:

(1)浓度标准。即规定企业或设备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废水中污染物以mg\L表示,肺气肿污染物以mg\m? 表示,简便易行。改进方向是既监测浓度,又监测介质流量。

(2)地区系数法标准。这是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各地自然条件、环境容量、性质、功能、工业密度等,规定不同的系数,以控制污染物排放。

(3)总量控制标准。它是以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考虑自然特性,计算出环境容量(此处指污染物总允许排放量),然后综合分析所在区域内的污染源,用数学模式计算每个污染源的污染分担率和允许的相应排放量。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4篇

我们的土壤已经病了,现在显现的症状是长期累积效应的结果。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无序开发、污水排放、农药化肥超量使用等环保问题被严重忽略,追求高增长、高效益成了一个时代的共同目标。土壤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立身之本,90%的废弃物最终侵入到土壤里,高负荷的“收容”让土壤中的镉、汞、铅等重金属严重超标。目前能见到的最极端的说法是,土壤一旦被污染,通过自净能力完全复原周期长达千年。

土壤污染导致全球性土壤退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也成为阻碍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尽快建立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本。合理安排防治土壤污染的时间表,全面监测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区域,排除污染源。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支持,建立专业的土壤修复人才队伍,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管理体系,以开发、示范效应推动我国土壤修复工程。

人类有时候真的很蒙昧。我们曾经以为大地、江河湖海的承受力无极限,在大自然的报复中才意识到,我们的家园其实是脆弱的,由不得没完没了地折腾。眼下紧迫的课题应该是:是时候给土壤“排毒”了,我们别无选择。

我国的许多地区的农业已经进入都市型现代农业阶段,依傍着城市也依傍着工矿企业,工业废水、废弃物的排放和农药、化肥的超量使用,正威胁着传统农区,超量的重金属从土壤传导到农产品,从农产品传导到人的身体,最终戕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地下水;地下水污染;地下水保护制度:污染治理体系

文/井柳 新刘伟 江王 东张涛

地下水是我国重要的城乡供水水源;全国30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半以上为地下水型水源地。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出现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面对我国严峻的地下水环境形势,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严峻地下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和较好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26.9%和3.1%,较差和极差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43.9%和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与2012年相比,有连续监测数据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96个,分布在185个城市,水质综合变化以稳定为主,其中变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8.0%。《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披露,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存在地下水重金属、有机物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是汞、铬、镉、铅、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

经济发展给地下水环境保护带来压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化率大大提升,地下水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升级。1978-2011年,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9亿;城镇化率由18%增加到51%。城镇化建设改变了地下水天然人渗补给条件,减少了地下水补给量,同时地下水开采量不断提升,一些地区出现地下水超采现象,导致地下水位骤降,出现漏斗区域,并造成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土地盐渍化等灾害。另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地下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根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下旬至3月开展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涉水的25875家排污企业中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对其中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现有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制度。一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确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二是水权交易制度。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合理措施节约出的水资源,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换。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一是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制度。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启动,对我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调查,随后又开展了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1年环保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规范了我国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填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的空白。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地下水来讲,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源头预防范畴。四是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国土和环保部门每年公布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但从体系的完备程度和与时俱进角度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条款较少。《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仅涉及39项指标,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体制不顺,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存在交叉,没有形成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合力。

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关注度低,缺少针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度。污染源普查范围大、数量多,没有针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开展深入调查。未建立地下水污染源长期监管机制,导致我国目前地下水环境底数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后。《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每年的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仅能反应出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不能对地下水源地和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及其周边的水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无法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际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借鉴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美国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六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局、农业部、内政部和能源部共同管理,各有分工。

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美国重视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作,对埋地油罐、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储存池等均设置了防渗措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地下水监测点位共计约42000个。

调查评价与风险评估制度。1991年,美国启动了国家水质评价计划(NAwoA),大约每10年对水质趋势进行一次评价。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将健康风险分析评价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相结合发展出RBCA(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模式。

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法案)要求,对发现的污染场地进行相关认定,以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来划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

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超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联邦财政拨款、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和向违法者征收的罚款等。

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美国环保局网站上,公众可以免费获取一些地下水环境信息;超级基金项目报告也在该网站上公开。

欧盟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欧盟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欧盟环境委员会”统一制定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标准,以水质监测为主,大部分成员国由环保部门负责,地矿、卫生、公共事务等部门参与。

长效监测与信息共享制度。欧盟多数成员国每年开展2~4次水质监测,并上报数据库,多数数据可免费共享。

专家讨论制度。基于水框架指令成立地下水工作组,80多位专家一年2次会议讨论指令实施情况。

日本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日本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制度。日本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政府专职机构为其环境省下属水、大气环境局内设置的土壤环境科地下水室。

调查评价制度。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出台,要求对土地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价,当土地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质超过标准时被指定为污染地域。日本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已有20多年,划分出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平均每年投资3000万日元。

污染整治及基金筹措制度。《土壤污染对策法》要求污染行为人和土地所有者必须对污染地域采取对策,开展污染整治。当找不到污染行为人时,整治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负担,“土壤污染对策基金”可提供部分补助。“土壤污染对策基金”主要经费来源于土壤管理、委托工程、委托调查费用部分捐赠和民间自发捐款等。

我国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构建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地下水污染正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根据党的十报告要求,我国亟需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应当包括最严格的地下水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目标、污染预警机制、调查评价及污染治理体系、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内容。

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下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指南。尽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并明确对地下水环境监管相关要求;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标志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式纳入了国家层面的决策,应积极落实《规划》和《方案》要求,保障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尽快启动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标准、修复际准等制定工作;修订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污染修复防控等技术指南。

建立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

应厘清各部门在地下水工作领域的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设立专门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联合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卫生、工信、农业等部门和单位,对全国地下水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地下水污染源及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国土部门重点关注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水利部门重点关注地下水资源量变化情况,住建和卫生部重点关注水厂及饮用水水质状况,工信部重点关注产业布局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农业部重点关注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根据我国地下水环境现状、地下水功能区划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划分为“一般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从宏观上掌控和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

应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的控制与管理,根据不同污染源特征,分别提出污染源头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埋地油罐应设置双层管或防渗池;面对我国城镇化迅猛发展态势,应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的管控,做好废水、废物收集处理及防渗措施,降低其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和信息数据库,形成监测井长期维护和数据定期上报机制。

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我国虽然在重点区域、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方面获得了大量数据,但这些难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我国地下水污染底数仍然不清,应通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以地下水源和特征污染源为重点调查对象,循序渐进,摸清家底,并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长效机制。

建立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地下水功能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建立优先整治清单,实施污染场地分级列管。对人体健康风险值超标或准备再度开发利用的场地,根据已确定的修复目标,开展相应修复工作。

建立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

厘清污染治理责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对于无主污染源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整治。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向污染地下水环境的工业企业征收整治基金。通过制定绿色信贷、保险、优惠税率及污染场地再开发等辅助政策,鼓励开发商及民间资金的流入。

建立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网络平台及咨询热线,向社会公开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污染场地整治等信息,接受公众与媒体监督。

主要

参考文献:

[1]陈鸿汉,刘明柱,永葆地下清流——《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建议[J].环境保护,2012(4):23-26.

[2]曹文婷.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6篇

今年4月份,国家环保部和国土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污染超标率达到16.1%,总体形式不容乐观。为促进我省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于7月22日至26日,赴滑县、济源、新乡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近年来各地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

据了解,目前土壤污染主要来自农业和工业两大污染源,其中,化肥农药污染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工业污染主要是砷、镉、铅、铬等重金属的超标排放。我省土壤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铅、镉和有机氯农药。

为遏制土壤污染,近年来,滑县从“降工业保土地”入手,多措并举,进行土壤污染整治。在工业污染方面,积极发挥环评审批的“控制阀”作用,对污染土壤的重金属企业一律说“不”。同时,深化工业、生活水污染防治,监督企业排污达标排放。目前,滑县共完成锅炉改造46家,关闭、取缔小塑料加工作坊236家,投资8600万元建成的滑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和滑县新区污水处理工程目前正在调试阶段。在农业污染方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因土而宜施肥、合理喷洒农药以减轻对土壤的污染,减少农业污染。

济源市是全国138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之一,解决土壤重金属污染是济源多年的夙愿。2010年以来,济源市对全市包括主要涉铅企业周边在内的市域560个土壤点位进行了全面监测,土壤重金属污染得到遏制;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在全国率先淘汰涉铅企业的烧结机生产线,淘汰涉重金属企业41家,责令32家电解铝(合金铅)企业停产深化治理,现仅有1家企业通过环保验收,其余31家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投资1924万元,通过植物萃取法恢复粗铅冶炼企业周边受重金属污染土地的农用功能,积极开展土壤修复试点工作。

作为我国的电池生产基地,新乡市也不断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3年来共关闭小冶炼、小电镀等“十五小”企业35家,对5家涉污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纠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3起;加大对新乡县七里营镇、小冀镇、翟坡镇和凤泉区大块镇等全省重点防控区域的监控工作,督导新乡市汇丰铜业有限公司等15家国家重点防控企业、新乡市天彩颜料有限公司等6家省重点防控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规定的重金属总量减排任务。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7篇

关键词:生物工程技术;环境保护;应用

0引言

近些年,生物工程技术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物工程以生命科学为主,又与其它很多学科相互交叉,综合性强且复杂性大,在各学科与各领域应用潜力比较大。生物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以及技术人员综合素养的提高,使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此外,因该技术自身具有一定的高效与环保性,因而在环境保护领域应用潜力是非常大的。

1生物工程技术特点

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创新,一定程度上为环境污染治理开辟了新渠道。自上世纪70年代生物工程技术开创以来,该技术快速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包含遗传、细胞、微生物发酵、酶生化及生物反应器等在内的五大工程。环境污染治理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主要是利用生物抑制剂消解或排除自然环境中的污染源。引入生物抑制剂不会破坏生态系统整体平衡,且对环境危害较小,因而其污染治理效果突出,污染治理效率明显提升,生态平衡得到了一定的调节。此外环境污染治理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有一定的特定性,能够针对污染情况与类型进行特定而有效的治理。

2环境保护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具体应用

2.1应用于污水处理

日常生活与工业生产中,水资源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与生活污水排放量急剧增长,世界范围内,水资源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污染,优质水源日益减少,严重威胁到居民生命健康及生物的生存。所以,环境污染处理中,污水治理已成为关键问题。一般采取的置换与过滤等污水处理法,水质得不到彻底的改善。而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可将污染物有效分解为无害物质,还可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其治理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2.2应用于土壤污染

应用生物工程技术旨在处理土壤中的残留农药与板结沙化等问题。土壤污染中,农药中磷与氯等化学残留是主要污染源,而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可将这些物质进行分解,清除掉其中的有害物质,并将其分解为水与二氧化碳,改善土壤性能,促进农作物种植,为农作物创作良好的生长条件。此外重金属是也是主要的土壤污染源,会严重危害到人体生命健康。由于重金属不易降解,增加了其治理难度;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可应用生物工程修复技术。生物修复原理在于借助基因工程技术促使微生物与动植物等功能发生改变,吸附重金属或将其转换为无毒物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以下方式净化土壤中的重金属:(1)利用生物作用改变土壤中重金属化学形态,减小其移动性与生物可应用性。(2)借助生物吸收与代谢,对重金属进行削减、净化与固定。

2.3应用于处理白色污染

白色污染是人们对难降解的塑料垃圾(多指塑料袋)污染环境现象的一种形象称谓。各类生活塑料制品使用后由于随意乱丢乱扔,难于降解处理,以致严重污染环境。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对塑料制品进行有效降解,其内部聚酯分子结构被破坏,有效处理白色污染。同时,还能节省成本,加快处理白色污染,从根本上提高综合效益。因而,白色污染处理中,生物工程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主要表现为:(1)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将优势微生物筛选出来,形成高效降解菌,并借助发酵工程技术的培养,实现白色污染物降解目标。(2)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在某一土壤微生物中导入可编码降解的基因蛋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以此快速降解塑料制品等白色污染物。

2.4应用于化学农药处理

农药种植中,化学杀虫药物中有80%的会残留在土壤中,对土壤造成污染,使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而微生物可对这些物质进行有效分解,并将农药稀释成水与二氧化碳,操作方便,效果好,利于改善土壤性能并长期保持,以防化学农药造成其它负面影响,为农作物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2.5应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生物处理与空气净化废气物,旨在通过微生物吸附并分解有机物,降解恶臭物质以及有机废物等,主要包含生物洗涤、过滤就吸附等方法。这些处理方法成本低且效率高、耗损低、安全性高且不会产生二次污染;相较传统废气处理,有明显的优势。另外,生物工程技术还可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基础上,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2.6应用于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中,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实际工作中,除了应用化学或分析仪器测定外,生物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技术。生物监测通常选用对某一污染物特殊敏感的生物为指示生物,一旦环境污染物质出现积累,其症状表现就会比较突出,比如水葫芦对水域中砷元素进行监测,地衣监测空气二氧化硫含量。因此可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形成特异性指示生物,为人们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提供便利。未来,因技术自身的快速灵敏性与特异性强等特点,生物工程技术将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中。

2.7应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人类生存与发展中,生物资源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促使人类更好的适应环境与需求变化。生物多样性,主要是指某一地区内,基因、物种及多样性生态系统的统称。现在,生物种类每天消失种类达到10到20多种。据此预估,未来20到30年中,会有1/4的物种从地球上消失,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将有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恢复。

土壤污染源监测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曾晖(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遗址开发与环境保护。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整治和环境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土壤、大气和水并列为人类环境的三大要素,而几乎所有的污染都会进入土壤,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国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污染面积只有600多万hm2[1],而现在已经超过1000万hm2[2]。土壤污染已经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体健康。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化,其中严重的是重金属污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hm2,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2]。面对如此严峻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现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研究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类:第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第二,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修改现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应对土壤污染这类污染形式,如法国土壤污染立法就是这一类模式的典范。

法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国环境保护部向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了一个通报,这个通报宣告了法国土壤污染和修复政策的开始。法国至今没有综合性、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传统工业法、民法、侵权法等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断发展完善的。相较很多国家有专门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和发展并没有突破其现有法律框架,但却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国已累计修复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积较20世纪下降了9%[3],这其中必有其特别之处值得研究和借鉴。我国当前缺失专门性的土壤污染立法,这一点与法国相同。学习和借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应对模式对探讨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立法路径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为法国环境保护部宣告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2007年在经过法国政府部门改组后,原先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功能由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继受。该部继受原法国环境保护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形成了极为先进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这些策略也成为欧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来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预防为原则

土壤污染预防原则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这决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难度大、周期长。如果大气和水体受到污染,切断污染源之后通过稀释和自净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问题不断逆转,但是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则很难靠稀释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一旦发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极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对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将重点放在依靠科技手段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确立预防原则,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为此,法国环境管理机关首先运用法国工业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动和建设项目,通过工业法规定对潜在的污染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另外,还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农作物种植管理制度、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为了培养公共的环境意识,识别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国环境部和后来的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一直以来致力于建立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括现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现在已经被修复的土地。法国有关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主要有2个:一是现存的污染土地的国家数据库(Basol),这个数据库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经过权威机关认证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进入这个目录。这个目录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关系人、污染类型、管理机关采取的行为、环境修复的技术手段和修复状态等。二是以前工业污染地的国家目录(Basias),这个数据库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踪过去被污染的土地,这些信息被运用于特定的发展计划之中。至2005年以来,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数据库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经被修复并且不再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监测的情况下,就从Basol数据库转移到Basias数据库。

3.引入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理念

法国环境管理机关对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实用的方法。那就是,对于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包括污染物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对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确分析基础之上,并且考虑了土地将来有可能的利用。同时,法国环境部还了一些关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技术导则,给环境风险评估操作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风险评估的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的文件准备:(1)对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况、污染源和相关环境影响进行详细和深入论述,将这作为风险评估的背景知识;(2)对风险评估进行论述,目标是量化对人、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风险指数;(3)深入阐述有关环境风险和拟议的环境修复计划。

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过对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民法等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来规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从而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关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责任

(1)工业法。

工业法是法国环境法体系的主体部分,编纂于法国的《环境法典》之中,法国工业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工业厂址操作者[4]。根据法国《环境法典》第511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工业法中的规范适用于一切由个人或法人拥有或经营的,无论是公营或私营的,只要会对周边环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农业、自然环境构成危险或不便的工厂、车间和工程等。法国工业法的范围比欧盟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围要宽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设项目和活动。但是工业法制度主要是着眼于规范工业活动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国工业法中,工业项目操作者负有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工业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清除责任主要施加于工业活动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操作者”或者“从业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业活动或者工业厂址的人。最后一个操作者不仅要负责他自身工业行为产生的污染,而且要负责同样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产生的污染,之前在这片土地上进行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将不再对土地修复负责任。

工业法施加的土壤环境修复责任一般是在工业厂址关闭的时候才考虑。工业厂址的最后一个操作者没有权利声称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没有负责清理。但是,在工业活动转让时前任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向其后的操作者负担修复土地环境的费用,前后工业厂址操作者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解决,而不属于工业法的调整范畴。如此,关于工业厂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两类法律关系:一类是最后一任工业操作者对于该土地的环境修复责任;另一类是各个工业操作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调整前一任操作者对后一任操作者有关污染责任的民事补偿。法国法律这样规定工业厂址污染土壤的责任,便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追索。

(2)废物法。

从2003年7月开始,法国《环境法典》第541条第3款将废弃物的调整范围从仅仅包括“被丢弃的废物”扩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5]。从而将“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风险”也纳入废弃物规范的范围。同时,法国废物法规定:(1)任何生产或持有废物的人在处置废物时,应该做对于动植物无害的处置,或者不作对于自然区域有害的处置,并且不制造空气、水、噪声等危害人类健康的污染;(2)制造废物的人对废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当废物处置责任人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没有能力处置废物时,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由责任人承担处置费用。

由于环境管理者不一定总是能够成功地对最后一个土地利用者施加环境修复的义务,因此废物法也能被用来施加污染清除的责任,以作为对工业法的有力补充。在土地环境修复方面,废物法相对于工业法的优势在于,它不仅针对废物生产者还针对废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没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认定为废物处理和清除的责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国工业法、废物法施加给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责任外,法国民法同样可以对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业厂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责任。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工业活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环境损害)的,工业厂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应该对这个损害负责任。根据法国的判例法,一个工业厂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担土壤污染的民事责任:(1)工业厂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须对该土地上产生的污染负责任;(2)工业厂址操作者允许土地所有者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操作;(3)工业厂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就关闭了;(4)土地所有者没有有效地控制工业厂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为。

在法国民法中,有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和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损害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民事诉讼提起人必须对损害行为、其所受到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这对于受损害者来说往往是困难的,因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专业性的知识,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组织,比如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来对污染者施加压力。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

由于法国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等法律体系的配合,对于土壤污染的修复责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对于土地环境造成损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复责任形式多样,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废物处置以及民事责任等等。这样多方面全方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能够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责任保障。

2.土壤环境修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修复,主要依靠工业法制度进行规范。一旦土壤修复的责任人被确定了,环境管理机关就要进行土壤的勘察和风险评估,并且在“未来利用”的基础上决定如何实施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

(1)土壤环境修复标准基于“未来的利用”。法国的环境管理者在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之后,在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基础上,对工业厂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环境修复义务。2005年9月的“1170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新的工业厂址的关闭制度,特别地说明了工业厂址未来利用的定义,明确地将工业厂址的操作者认定为对土壤污染有清洁义务的责任人。2005年9月13日实施的1170号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实施的第1133号法令中的第34条第1款至第5款,是对法国《环境法典》第510条的执行。2005年的第1170号法令规定,“未来的利用”是这样的使用:(1)在工业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当地政府之间讨论或者达成一致的利用;(2)在没有协议达成的情况下,由政府管理机关来认定的利用。

环境管理机关施加污染土壤修复义务的同时,也要在整个区域的区域规划下考虑工业厂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个工业厂址是位于工业区域,和整个区域规划一点都不冲突,环境管理机关就应该将“未来的利用”认定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个工业厂址位于市区,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环境管理机关则可以将土壤的未来利用认定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业使用,这样污染土壤的修复要求和费用就更高。

“未来的利用”在工业厂址关闭之前确定后,不意味着在将来不能够改变利用方式,只要改变利用人能够承受改变土地利用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例如,如果将来的利用被认定为工业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开发房产,环境管理者不应该向原来的从业者要求土壤环境修复,而是应该由现在的房地产从业者来承担这个责任和费用。

(2)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土壤环境修复的融资取决于管理者能否认定责任主体。如果责任人确定,由责任人负责污染土壤修复的费用,主管机关会支付有限的津贴;在没有责任人的情况下,由法国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来负责进行修复。环境管理机关对于污染土壤责任人的津贴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对土壤污染的识别方面环境管理机关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费用,或者水管理机构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负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无主土地而言,由国家来负责进行环境修复。法国政府可以要求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来进行受污染的无主土地的修复预算和修复操作。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是法国中央政府直属的工业和商业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受法国生态、能源、可持续发展和领土整治部监督,主要负责能源、空气、噪声、交通、废物、污染土壤等环境和能源事务的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有相应的机构。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业务费用来自于中央财政预算。同样,法国的地方政府也对能源效率进行预算,对法国环境与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办公室的业务开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是相同的,即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主要存在于现有的工业法体系之中;同时,关于土壤污染责任依据废物法、民事法律等进行救济。可以说,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进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路径,就是将土壤污染视为工业防治法中一个新的法律事实,在传统工业法体系中,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发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土壤数据库、土壤修复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传统的工业污染法和相关立法。从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法国的工业法中关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2个部分:一是预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对污染项目进行审批,以预防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新污染;二是解决或者消除现有土壤污染,修复土壤环境,责任人对污染土地的修复受到环境管理机关以及环境管理机关委托的公共机关的科技支持和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复,这两部分可以说已经涵盖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

废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决工业法关于污染土壤责任的欠缺。法国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同样是基于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对于土壤污染这个特殊领域而言有以下几点突破:(1)将污染土壤责任主体扩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权责任发生的基础,即损害,也包括环境损害,如土壤污染;(3)环境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这样的规定很符合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性。环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知识,对于普通受害者来说查证和举证都非常困难,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中通常有专业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作为适格主体进行环境诉讼更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损害救济。

(2)以环境风险预防为基础。风险预防理念贯穿于法国土壤污染管理的全过程。其一,在对每一个新的工业厂址进行环境行政许可时,就要求工业厂址操作者必须确定该工业厂址关闭后对于土地的使用类型;其次,每个工业厂址的操作者都必须提交关于该工业活动对于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其三,对于工业厂址关闭时操作者进行土壤环境修复资金的保障,也是为了预防工业厂址操作者修复能力不足;最后,对于污染土壤的修复也是基于环境风险和未来的利用。可以说,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在土壤污染管理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发挥。

(3)法律渊源多样化。法的渊源有2种形式,一种是形式渊源,即法律规则表现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实质的渊源,即法律规则来源于什么地方。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渊源是多样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规章和判例法。法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国法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例来充实土壤污染相关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进中有不同的社会适应力,都是法律活动的实践总结。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这样新的法律领域而言,立法的滞后往往与土壤污染状况存在矛盾,法国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时,在判例积累一定数量后,也可以从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则,为成文法的立法创制条件,这可以说是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进理性。

2.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议

当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专门立法模式,例如德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韩国的《土壤污染保护法》等等。我国关于主要的环境介质例如水、空气等都有专门的立法,唯独没有综合性的、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国主要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这和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样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相关法律以应对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我国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受环境污染法总体规则的规范。不论是土壤污染还是其他各种形式的污染,都应该视为是环境污染法调整的对象,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律部门面临的新的法律事实,对其他法律部门的发展和演化带来一些新的力量。我国现存的以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首的污染防治法体系,形成于20世纪末或者21世纪初,其中很多环境管理规范都与当代的环境保护理念不符,应该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对一般环境污染规范进行完善,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污染形式。同时,与环境污染调控和污染损害赔偿比较密切的2个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土壤污染控制过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参与。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中有很多政府代为履行的土壤环境修复义务,可资借鉴。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国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法。法国民事法的规定非常契合环境问题的特点和环境污染赔偿的特点。法国民法规定,有权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损害赔偿要求的人,包括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由于土壤污染损害的举证非一般受损害者所能够胜任,因此,法国民法赋予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诉讼的诉权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损害救济的。在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提起污染损害民事诉讼的诉权正在受到热议,希望我国也能够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真正为污染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打开方便之门。另外,法国民法关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诉讼时效是10年,从发现损害的时间开始起算,这一规定也可以为我国借鉴,延长环境污染民事诉讼的时效,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延迟性、潜在性等特点,因此适当延长其诉讼时效有利于污染损害得到合理的救济。因而,对照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适度完善我国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适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条款十分必要。

(2)我国应选择综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综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综合防治模式,就是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规划和管理环境系统,通过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机构和社会经济体制来支持可持续利用的整个生态系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一种全新的综合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战略和方法。对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内涵:运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对土壤、水、植被、野生动物等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进行综合规划;对各项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社会部门、科学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参与;对某一项资源和环境要素实施管理和利用应考虑其活动对邻接的和其他的生态系统的(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多学科的知识;对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综合考虑边缘主体(包括土著民、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合考虑其他物种的生存和存续状况。《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公约中的有关文件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概念及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最早在1995年在马拉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大会的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条原则和导则。2000年5月,于肯尼亚内罗毕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认可了专家组提出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12原则和5项导则,将其作为该公约内的一个重要实施框架。

法国对每个污染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了对人类、水资源和一定程度上对动植物的潜在影响;这样的环境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形式的信息,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在污染土壤环境修复过程中,综合利用公共机构的执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来协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环境修复;同时,在法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还有关于水、自然、风景、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引导政策。可以说,法国在缺少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现行法律制度对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综合污染控制的模式。这样的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