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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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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1篇

[关键词]假货交易行为;消费水平;消费心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7094

2.1世纪,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互联网购物越来越普遍,假货也随之日渐泛滥。2016年4月,国务院通知,严打电商假货。[1]

1互联网假货的概念及其分类

我们一般认为假货即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主要是指抄袭或模仿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商标或外形;伪劣商品则主要指产品品质过差,与销售方对产品的描述不符,消费者购买了低于其价值预期的商品。此前关于假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将其定义于卖家通过虚假宣传、描述等不正当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了与其价值预期或购买意愿不符的商品,使得商家达到单方面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

在互联网交易中,网络假货与传统假货的界定必然有所区别。由于商品交易的平台发生了变化,交易双方的时间和空间发生了分离,因此假货的界定范围就被呈几何级放大了。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品牌是正当的、品质良好,就不是假货。例如,手机、手表和电子书等商品,它们尽管没有通过正常的报关渠道和税项缴纳,但其品牌是真的、质量也良好,即所谓的“水货”,大部分人并不认为这是假货。这些“水货”巨大的利润导致当前互联网交易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与传统伪劣“假货”一起影响了互联网交易的蓬勃发展。因此,要对“假货”重新进行界定。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互联网交易中的“假货”指未通过正规渠道流入国内市场,或未经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品品牌商授权的产品,因而无法享受正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按照产品对实体经济市场影响的强弱,可以将互联网假货划分为三个层次:①与事实描述严重不符的商品;②没有通过正常的报关渠道和税项缴纳的商品;③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商品。[2]

2互联网假货交易的现状与危害

2.1互联网假货的现状

(1)互联网交易中假货的数量大且呈逐年增加趋势。以国内最大的电商网站――淘宝网为例,每日在线商品数量达8亿件,而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抽查数据,淘宝网正品率为372.5%。据华尔街日报报道,淘宝网的部分货品假货率亦达到80%。由此可见,假货量是非常巨大的。根据《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电商投诉比例比201.4年同期高203%,超三成为网络购物:投诉商品达1.4.58万件,比同期增长873%。[3]

(2)互联网假货交易涉及多个电商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商网站越来越多,假货也随之蔓延。有网站刊登出《2015年中国十大零售电商被投诉网站》,它们分别是淘宝/天猫、国美在线、唯品会、苏宁云商、1号店、美丽说、蘑菇街、易迅网、走秀网和当当网,有些网站甚至连年上榜。[4]

(3)互联网假货以仿冒商品为主。近些年来,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和高端品牌在国内宣传力度的增加,互联网售假者不再销售那些低端的“一眼假”仿品,转向用比较高的工艺技术抄袭国际品牌甚至奢侈品牌。具有较高质量与工艺技术的精仿品和“超A货”能够满足某些“知假买假”消费者的特殊需求,而且足以“以假乱真”。尽管国际大牌的产品更新迭代很快,但高仿品制造商亦具有很强抄袭与模仿能力,哪家流行就抄袭哪家,被查封了就另开一家,使互联网打假变得更加困难。

2.2互联网假货交易的危害

(1)损害品牌商家的经济利益。众所周知,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品牌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一个品牌的确立及维护需要企业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物质成本。本应属于它们的经济利益却被互联网上的假货不断侵占,假货具有非常低的生产成本,而且在网上售卖又省了一大笔租赁费、管理费和税费等费用,因而假货的价格非常低:甚至出现了2.30元的Rolex手表、300元的Prada女包,显然,正品失去了价格优势。更有不法商家为了蒙骗消费者,将假货的定价向正品看齐。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基于品牌认识,哪怕是买到了一个假冒伪劣商品,若其不能判断商品的真假,亦会对品牌产生负面印象。网络时代的口碑传播非常迅速,一转十十传百,会对品牌形象造成难以想象的危害。[5]

(2)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甚至危害其身心健康。2016年上半年,国内网购用户超过3.5亿人次,人均消费达3000元,一项调查数据显示,75.5%的消费者网购到假货。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惊讶的比例,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更有甚者,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某些电商网站上只需很少的花费即可批发任何品牌的奶粉,空罐定做仅需5元,显然,奶粉行业造假的产业链业已初步形成。[6]

(3)阻碍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销售商和消费者是电商平台的主体。互联网平台假货的泛滥,会导致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成本的增加会弱化网上购物的经济、高效、便捷的优点,尤其是在消费者经常买到假货的时候,他们会逐渐地离开电商平台;随着在线消费者的减少,商家也会慢慢退出。失去了消费者和销售商的电商平台显然无法继续生存下去。

(4)影响诚信交易机制的发展。互联网交易本质上遵循的就是相互信任原则。互联网上大量的假货交易不仅使消费者对电商交易慢慢失去信心,还会导致网民之间的相互不信任,乃至蔓延到整个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医疗安全一次次销蚀着国民的信任感。电商平台上泛滥的假货若不加以控制,会使社会的诚信缺失越来越严重,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交易机制会越来越弱化。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电商企业也走出国门,甚至在世界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泛滥的假货也随之走向世界。据华尔街日报报道,淘宝网部分货品正品率不足20%。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去年亦要求,阿里巴巴若不大力打击其网站销售大量假货的做法,将被列入“恶名市场名单”。[7]泛滥的电商假货不仅损害诚信交易机制的发展,更严重地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3互联网假货交易的原因

3.1网店经营成本及售假机会成本低使假货积聚

(1)互联网售假具有比较高的回报率。网上开店不仅费用低,而且还能省去大部分实体店所必需的费用;假货可以免费搭乘正品的“顺风车”,对卖家来说,又省去了一大笔宣传费用;加之假货本身的成本非常低,可见互联网售卖假货的回报率是比较高的。正如一位淘宝上卖假货包的卖家对记者透露的那样,其每个月的销售额在五万元左右,利润大概在四万元以上。

(2)卖家网络售假的机会成本太低。网店注册流程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的经营者主体准入制度而且相关部门没有强制要求网店必须实名。网络销售者受利益驱使,会进行售假行为。即使被消费者投诉,封店了,依然可以按照简单的注册流程再开一家店,根本没什么损失。网络售假的机会成本过低。

3.2买家不积极维权、“知假买假”等行为纵容售假

从买家的角度来说,买家不积极维权,客观纵容了互联网卖家的售假行为。买家之所以不积极去维权,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维权流程非常麻烦,导致大部分买家放弃维权。以某大型电商网站为例,若欲维权,首先应当将所买物品拍照,截取交易信息,上传申诉材料,此流程需要持续数月。而且只有当平台认证为假货时,平台才会采取下一步的行动。

其实比维权更关键的是,购买者首先要意识到自己买了假货。但现实情况是,相当一部分的购买假货的消费者是由于以下原因而“知假买假”,而不是没有发现其购买的是假货。

(2)平均消费水平偏低。由于国内部分消费者收入低。他们在网上购物是秉持的是“越便宜越好,不在乎是不是正品”的观念,一切向便宜看起,全然不顾假货所带来的危害和对知识产权的破坏。正是这部分“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对假货的需求,客观上使得假货源源不断地发展、泛滥。

(3)消费心理不成熟。因为种种原因,国内消费者的品牌意识显著增强,相对于商品的质量,他们更加关注品牌的内涵和附加值。受高收入群体的影响和影视剧的示范作用,低收入群体亦产生购买名牌甚至奢侈品的欲望,显然,电商网站的假货满足了这一群体的需要。这些低收入群体和网络售假者彼此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所谓的“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在衡量自身收入水平、消费预算和假货功效的基础上,为满足自身偏好和特定需求而对假货作出的理性选择。

3.3部分电商网站“知假卖假”

当然,电商网站作为假货交易的平台,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电商主观放任假货的存在,“知假售假”。对于和各种品牌商品打交道多年的各个电商平台,若认为其对假货没有基本的辨别能力,显然是极不合理的。某种程度上是电商网站主观放任假货的存在。由于国内大部分电商网站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向卖家收取促销广告、交易佣金和店铺的租金,若进行严格的审查,必然会减少卖家的进驻量,降低其收入。而且由于政府对电商网站的监管缺失,相关配套法律不完善,部分电商网站是“知假售假”,假货以其便宜的价格给网站带来大量的人气,获取更大的利润,即使发生假货纠纷,电商网站也可以以“售假者为第三方”,撇清假货和自己的关系。

此外,中国是作为世界工厂,虽然创新能力不足,但具有极强的制造业复制和模仿能力,凭借着复制和模仿能力,使假货成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甚至支持起某一地区或区域的经济发展。对于如此巨大的假货量来说,网络显然是其最为理想的销售渠道。

参考文献:

[1]中国政府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6-04/19/content_5065917htm

[2]许光互联网假货交易的经济根源探析及其对策研究[J].消费经济,2010(1.2).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http://wwwdrcnetcomcn/monweb/DocSummaryaspx?leafid=2.1062,2015(09).

[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年度十大被投诉零售电商[EB/OL].http://b2bnetsuncom/detail--6302.668html,2016(1).

[5]谈敏,张涨,王睿电商“假货门”[N].广州日报,201.4-03-2.9.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2篇

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从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着手,分析成因,提出加强网络购物消费者保障相关的建议。权益保障网络购物维权 网络购物,狭义概念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消费购物的一项快速发展的网络服务,广义概念还包括其配套的快递服务和支付业务服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73亿,使用率提升至35.6%”。CNNIC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数增长了4.8倍,伴随着网络购物人群的日益增加,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的简洁、便利的同时,被投诉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用互联网购物时的权益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网络购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会遇到格式条款、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费用支付问题、证据保留问题和网络购物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1.网络购物时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商家将货物价格、邮递方式和商品质量等信息放在互联网上就是向消费者发出了有效的要约邀请。但通常情况网络购物网站的购物合同是通用的格式条款,因其可以反复使用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网络购物中。面对格式条款时消费者的选择只是同意选项或者不同意两种选项,却不能对条款经行修改。消费者为了购买商品就必须接受这些格式条款。消费者在做出承诺的过程中,没有太多和商家商榷的机会。虽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但是网络购物中的现实却是消费者想要达成购物合同就必须接受网站上的格式条款,被迫接受这种不合理的格式合同。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限制了,不能全部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2.网络购物时知情权受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务得真实情况的权利。购物网站上的商品都有广告和说明,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商家针对商品性质的描述;另一种是其他消费者的评价。第一种的商品说明是商家自己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与传统的消费不同,网络购物不能直接的接触购买物品,商品出售者在对商品描述的时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省略关于商品缺陷的描述。而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都是基于网站上的广告说明,加上个人对文字的理解的差异,双方会在描述的商品性质与字面理解上产生争议。第二种的说明只是属于“前”消费者的个人主观评价,对商家不具有法律效力。3.网络购物费退换货物费用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四十五个省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认为求偿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维护最差的一项,在“农村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中,消费者的求偿权也仅排在知情权之前,列倒数第二位。这两项调查报告显示出我国消费者求偿权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的责任。这其中就应当包含因退换货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因退换货物产生的送回邮递费用也应包含其中。网络购物也应适用这一规则,但现状却是由消费者承担网络购物商品退换货和维修的快递费用,商家只是承担再次邮递给消费者货物时的快递费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由商家承担退换货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从商家角度理解,这一规定也有缺陷。网络购物是一个虚拟的市场,双方都承担着一些风险。网购商品付费有三种情况:一通过网络银行支付;二通过第三方支付;三货到付款。三种付费方式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第一次邮递费用有明确的认定,但对于退货的规定却有漏洞。商家承担的风险有两种:一是消费者订购商品后,不付款或者消费者恶意订购;二是商品送达后,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但质量不存在问题却要求退货,商家有类似“7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时,应当满足消费者的要求。退回商品的费用应当由消费者承担,但商家自己也要负担第一次送达消费者的邮递费用。这两种行为都为商家增加了运营成本和风险因素。4.网络购物时证据保留困难网络购物是在虚拟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合同性质是电子合同具有其高科技性的特点。网络消费正在呈现消费人群日益年轻化和整体使用人群受教育水平降低的特点,“目前网购用户以中高学历为主,但初中及以下用户占比继续增长。三年数据对比显示,用户的学历差距有所缩小,初中及以下学历用户占比持续攀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2008年的59.5%下降到2010年的40.4%”。对于低学历人群来说,普遍对计算机相关知识掌握不足,不能很好地保留相关证据。因为有些承诺商家在网上做出的,是临时会话或者网站上的广告语。电子合同容易修改,网站上的广告随时都可以更换,临时会话如何保留和保留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是否能达到有效的证明力,这些都是对于缺少相关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网络消费者的不利因素。5.网络购物维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销售者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据CNNIC统计2010年网络购物的商品价格集中在300元以下的商品,占到销售商品总额的62.1%。消费者购买的物品多是价值较小的商品,可维权时却要负担比较大的成本,如对商品质量存在争议时的质量鉴定费用需要消费者先行垫付,这笔费用只有在商品被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后才会由商品销售者承担。在赔偿过程中的交通费、通信费和误工费等也都由消费者自行垫付。消费者维权过程时间久,资金投入大,这些都增加了维权消费者的负担。二、国内外相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1.国内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维权时主要援引的是:《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侵权责任法》和工商总局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规章里的相关消费维权条款。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购物消费维权法律体系,没有制定专门的网络购物的法律。各个部门法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很多,当遇到发条冲突时很多不具备相应知识消费者无从着手。2.国外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美国的网络购物发展最早,法律体系建立比较完善。“为了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美国的很多州都制订了电子商务法,美国的国会也在就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案进行审议,尤其是《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的颁布使其成为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和价格标示显示等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有利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利。发达国家由于进入互联网时代早,对网络购物权益保障积累了很多经验,这对于我国设立网络购物法律法规有很多借鉴意义。三、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建议1.增加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可修改选项由于网络购物用户多、网络购物合同订立频繁,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中存在是必然的,但可以在网络购物电子格式条款中增加可修改选项。在消费者审核格式条款合同时,如有特别的权利要求或者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可以选择此选项,与销售者商议最终达成合同的意思一致。这既能满足格式条款方便、快捷和可重复利用的特点,也能满足消费者在和销售商达成销售合同中的公平交易权。完善的网络购物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初就中对退换货物的邮递费用权利义务明确,避免出现问题时的费用负担产生争议。2.增加网络购物网站运营商的商品质量审核义务网络购物消费者在最终取得商品之前,对商品的了解都是通过网站的广告宣传。对商品的属性信赖源自对网络运营商的商誉信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要求网络运营商应该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督的义务。《侵权责任法》中要求在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对商品出售者或网络购物网站运营商追诉,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或者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运营商的审核义务不仅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减少了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和对销售商的信任。对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有促进作用。3.附加网络购物合同的下载功能完善购物合同可修改选项后,增加其下载功能。这对消费者的购物证据保留,具有可操作简单性、易取得性和提醒性。因网络购物群体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逐渐降低,对不具备相关意识和能力的购物者,增加了此项功能可以减少其产生纠纷时证据保留不完整、取得困难和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缺点。同时也能为销售商减少不合理的投诉、不必要的诉讼和时间花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确定都具有明确的、规范的保障。4.推广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程序诉讼和仲裁的时间花费比较长、程序繁琐。消费者在遇到网络购物维权时,经常因为维权成本大和维权时间长的问题而放弃维护自身权益。而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因其时间短、程序简单、处理时间短、理赔快速等原因,会减少消费者和商家为解决纠纷的负担。推广小额诉讼和小额商业仲裁不仅可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和仲裁资源浪费,也是针对网络购物商品价值低、网络购物满足现代消费者快捷的生活要求和维权成本考量的体现。5.加快设立网络购物专门法律法规处理网络购物的法律规定分布在不同部门法中,虽然对网络购物纠纷起到了一定的调整作用。但只有设立对应的网络购物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解决网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部门在处理网络购物案件时的效率。我国司法审判要求公正、效率,提高司法案件的效率需要司法部门审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相关法律的完整。法律法规的配套可以加快司法效率,减少因法条冲突引起的判决争议。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二十八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1.

[2]刘志鸿.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1,11.

[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eb/ol].

[4]徐林,邵显结.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初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0):60.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3篇

(贵阳学院,贵阳 550000)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企业以及个人都意识到合理利用数据并进行准确分析后,将会得到巨大的经济价值,但由于个人维权意识、立法、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存在泄露、不当使用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6-0223-02

作者简介:谢静(1984-),女,贵州贵阳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0 引言

大数据时代下网络环境发生了跨越式的发展,数据信息的准确分析和利用为企业、个人带来了巨大利益,正是在此种利益的驱动下,网络中存在个人信息的大量存储、收集,如何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成为紧要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侵权主体分为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两类进行分析,找到个人信息泄露的三个方面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加强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1 大数据时代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状况严峻

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1]互联网正是依赖大数据时代独特的时代特征,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称,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61亿,较2013年底增加5953万人,增长率为19.7%。[2]与此同时,随着大数据时代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开始与传统的金融、农业、地产、医疗、餐饮业相结合,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服务)的网民渗透率达61.3%,超过六成网民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3]然而,大数据时代在为个人带来方便、为企业带来新的商机、为传统企业的发展带来革新的同时,也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提供了便利。《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包括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此外,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包括通话记录、网购记录、网站浏览痕迹、IP地址、软件使用痕迹及地理位置等。由此可见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状况严峻,个人信息权益亟待保护。

2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途径

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网络运营者侵权和网络用户的侵权。

2.1 网络运营者的侵权 网络运营者的侵权主要涵盖有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以及个人信息的不当出售。

2.1.1 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首先,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中过往记录往往被长期的保存,如一些浏览记录以及一些物流运输记录,通过数据的关联性,无疑将个人的基本情况完整的暴露,从而轻易的追踪到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例如淘宝网就曾曝出因买家给予差评而导致无数的骚扰电话或收到纸钱的事件;其次网络运营者在为网络用户提供软件服务时利用网络技术监控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服务所必须的数据收集,例如对于联系人、相册、位置、信息等多方面关键个人信息的收集;最后还有一种是网络经营者利用信息的窥探技术来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的扫描,即利用非法的技术手段未经用户本人的同意收集如个人的聊天记录、浏览记录等。

2.1.2 网络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出售。有些没有道德的网络经营者直接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出售给其他的经营用户,导致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收到各式各样的垃圾短信、垃圾邮件。

2.2 网络用户的侵权

网络用户的侵权主要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故意泄露别人的个人信息;还有一种故意恶意程序,窃取别人的个人信息。

第一种情形,最为典型的就是人肉引擎搜索。随着网络的普及,当一件事件发生后,如果在网络上,往往会被大量转载,出于好奇或者出于气愤,有些网络用户利用人肉引擎搜索将事件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公布,此行为可能对当事人构成侵害。

第二种情形是大数据时代下,人们之间的网络联系变得日益紧密,一些人故意恶意程序,如钓鱼网站、篡改号码的程序,利用互联网的漏洞和消费者的信任,恶意的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通过窃取到的个人信息实行诈骗、盗窃财产等犯罪行为,《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近一年来,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人均124元,其中约4500万网民近一年遭受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可见,在我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备受挑战。

3 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3.1 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的原因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比较严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3.1.1 网络用户的安全意识不足以及维权成本较高 网络用户在网络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在网上填报相应的个人信息,或者是在安装相应的软件时,对网络运营者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往往没有足够的关注,对于收集信息的范围也没有任何的怀疑性,这才为个人信息的泄露提供了源头。即使发现个人信息存在泄露时,在没有涉及经济损失的情形下,或者是在受到的经济损失较少的情况下,大多数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没有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除此外,维权成本高也是造成我国个人信息泄露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个人信息遭到侵权的用户,即使想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目前来看,按照“谁告谁举证”的原则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来取证,诉讼的时间也相对较长,并且对于结果以及赔偿额度上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正是这些原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受到侵权时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3.1.2 立法上存在一定的薄弱性 虽然我国侵权法36条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网络用户哪些权利属于受保护的范围以及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并没有涉及,除此外,从责任承担而言,没有具体的责任形式以及责任的大小。正是基于此点原因,我国个人信息的侵权者处于有恃无恐的阶段,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仍很严峻。

3.1.3 网络运营者自律性不强 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与网络运营者的自律性不强有着直接的关系。首先体现在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对于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没有很强的责任感,没有做到好技术保护与拦截,导致有人利用网络漏洞追及到用户的个人信息;第二网络运营者本身出于自我技术革新或者是扩大业务范围的需要往往忽略用户的个人利益,过度的采集或监控用户的个人信息;更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网络运营者直接将利益放在第一位,没有自律性,直接出售个人信息。

3.2 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3.2.1 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网络用户应加大网络宣传和教育,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网络交流中,不要轻易的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的消费中要注意选择安全的网站以及卖家进行交易,要有安全意识,提升对于钓鱼网站以及诈骗信息的辨别能力,同时适时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个人信息受到泄露、个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用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保持沉默。

降低维权成本,针对用户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可以借鉴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七条中有关消费者协会职责第七项的规定,当发现用户的个人信息普遍发生受到不当侵害时,如果用户符合消费者的基本条件,可以由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支持受损害的用户提起诉讼或者是由消费者协会直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从金钱、时间成本上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同时有了消费者协会的协助,还有可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协助。

3.2.2 加强立法的保护

①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及法律责任。面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在立法上首先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我国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该草案中对于侵权行为的途径以及责任进行了分条列举。该草案目前已经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相信在不久以后就会正式施行,施行后,个人信息遭受侵权的人在维护自己权益时候就会有法可依。

②明确侵权的构成要素以及举证责任。要确认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可以采用侵权法中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在举证责任上,由于网络个人侵权中存在很多的技术难题,基于保护的理念出发,我们可以采用举证责任上的责任倒置,如果举证不力,则认为侵权成立。以2015年“成都别车女司机被男子当街殴打”事件为例。当女司机卢某发现符合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遭无故披露时,可以就披露的网络记录截屏,以主观认为有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法官将最难的侵权认定问题采取由被告网络运营者举证,其需证明自己卢某信息的行为有合理理由,不具有主观恶意性,且没有侵害卢某的权益,如不能证明,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判决网络运营者败诉,卢某可以据此要求运营者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2.3 加强网络运营者行业自律性 针对前面所提到的网络运营者的保护意识薄弱和不当出售个人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均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该法实施以后,将会有效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网络运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应加强网络运营者行业的自律性。遵守收集个人信息必须要经过被收集人的认同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网络运营者以行业为基础,制定行业的信息采集模板范本。范本中可以对本行业所必须采集的信息进行规定并对信息采集的目的、用途进行详细解释,再将此范本在本行业中推广使用,这样既可以防范个别网络运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有利于个人了解自己的信息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情况。

以上三个措施同时进行,相当于在个人信息外面安装上了“三道防火墙”,可以有效的方式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其作用如图1所示。

4 结语

纵观大时代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越来越多样化,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对此有了初步规定,但人们应该看到在提升用户的安全意识、降低维权成本,加强网络运营者行业自律性仍有不少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以期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4篇

报告显示: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案例解读:

【案例类型】股权纠纷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手机

【相关链接】中国智能手机网:100ec.cn/zt/znsj/

【案例简介】

2014年12月16日,酷派跟360成立合资公司奇酷。双方协议,奇酷研发生产智能手机,酷派负责零售渠道和运营商渠道手机,双方互不越界。但今年6月29日,乐视出资购买酷派董事长郭德英18.5%的股份成为酷派第二大股东。由于乐视也已进入智能手机市场,因此和360构成竞争关系,并对360智能手机业务构成潜在威胁。

9月8日,360宣布书面通知酷派公司,因酷派违约,要求酷派公司按照股东协议内容,购买360在双方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中所持所有49.5%的股权,总价约为14.85亿美元。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矛盾焦点是股东权益纠纷,维持合资现状已不可能。今年5月,“奇酷”品牌会上360和酷派“郎有情妾有意”的情形还历历在目,一时成手机硬件厂商间合作的典范,可见传统的智能手机制造商和互联网公司都试图在廉价手机市场分一杯羹。然而九月,360突然提出的近15亿美元的“分手费”,危机的产生竟是酷派引入了和奇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乐视作为酷派的股东。

在360的“公告”中不难发现,二者主要的矛盾是股东权益纠纷,即酷派的股权变动会否触发360酷派之间的期权回购条款。而从酷派的声明来看,他们认为360一方的指责“毫无根据”并“已委聘律师就函件向本公司提供意见。”从目前双方焦灼的对战来看,奇酷要么变成360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变回酷派的全资子公司,要么只能清算解体,维持合资现状恐怕已经不再现实,就看双方最终是谁选择退出。

关于我们:

法律与权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业内消保、律师、媒体、质检等资源。每年权威《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能包括:

——运营电商维权和电商法律两大平台,受理消投诉纠纷

——每年数十篇热点快评,预警,引导网络消费

——每年策划报道数十个热点曝光专题,监督电商企业

——运营拥有数万高端网购用户知名自媒体“电商315”(DSWQ315)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5年来,受理维权数十万起,纠纷解决率在80%以上,是国内最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商投诉维权平台”。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5篇

一、微商自身存在诸多弊端,行业大洗牌是必然

1.进入门槛过低,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技能,盈利较为困难。根据艾媒咨询调查数据显示,微商商户主要是80后、90后,职业以学生、家庭主妇、自由职业者为主,经营品类以美妆为主。从事微商的原因是看到很多人在做,挣钱也容易,所以也想试试。

2.层层制,造成了价格一升再升,使得产品失去了竞争力。总代、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各级以产品转移为导向,而不是以销售为导向,最终导致产品在消费者面前失去了竞争力。

3.监管体系不完善,市场混乱无序,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虽然微商行业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制度,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售后管理、消费者维权保护机制、第三方数据统计、舆论监督管理、信用体系建立与评估等等都尚缺乏系统性的建设和规划。

二、微商仍将是移动电商的趋势,B2C微商将崛起

1.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微商提供了良好的产供销环境。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商可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更精准锁定目标用户,并了解用户需求动向,拉近用户和品牌商的距离。

2.B2C微商拥有完善的商业体系,未来将成为微商主流。B2C微商拥有稳定的货源、品牌化的产品、完善的基础交易平台、社会化分销体系、完备的售后服务能力。这些可以从根本上解决C2C微商产品同质化严重、营销手段单一、缺乏维权机制等问题。

3.互联网+战略加速传统企业进入线上市场,微商将是传统企业主要选择之一。未来中国商业市场将“三分天下”,线下实体、线上电商、移动电商,形成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三个市场。

三、传统企业需要尽早布局微商,积极应对市场变革

1.组建专业微商运营团队,尽早布局微商。企业如果想真正地涉足微商领域的话,还是要组建自己的核心团队,尽早进行运营经验积累。

2.精选爆款产品,之后进行产品线延伸。微商产品更新较快,用户选择范围较广,企业只有打造爆款快速吸引用户,获得用户的信任,然后借助各种口碑的传递,形成爆款效应。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6篇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在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已经变成了现代人生活的一种方式,而那些追求新奇、喜爱新事物、接受能力很强的年轻人就成为了网购的主力军。但是,网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由于相关规制、法律法规的不到位、没有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等原因,许多网购诈骗和钓鱼网站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下文就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找出问题的原因,进而寻求合理的对策,维护网络市场的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现代互联网技术自身的特点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互联网技术是一种高速发展着的现代化技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高科技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速,新鲜事物层出不穷。互联网中的许多危害消费者的问题都是而且也只能是问题出现后,科技工作者才能根据问题去研究新技术新方法进而解决问题,这就使得互联网的问题解决技术就像市场经济一样,管理者不可能预知市场将会出现的问题,而只能静待问题的出现,然后制定对策解决问题。互联网技术的这种问题处理技术的滞后性特点是问题出现的根源,但是这个根源又无法从根上完全得到解决,这就使得消费者在利用互联网进行购物时要经常面对不确定的风险,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

网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其出现普及的时间尚短,因此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像其他已经成熟的法律一样将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部囊括其中,而且,现行中专门针对网购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尚未形成相关法律体系,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法治盲点,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三)传统消费者保护体系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在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购物时,逐渐现实出力不从心的一面。

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使得传统的消费者威权渠道显得难以适应。由于网络购物的交易和售后形式都与传统商业模式天壤之别,传统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在运用于网络购物时,同样会表现出与传统法律相同的问题,就是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网购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制度缺乏可执行性,不被现实所需要;而现实需要的制度又没有制定出来。

其次,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协调彼此的关系,尤其是在网络购物使监管权限相互交叉并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之下。要做到如此,归根结底是要建立一套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机制,实现各有关本门的齐抓共管,实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监督格局。但是目前这一监督制度还十分混乱,有序监督、齐抓共管还无从谈起。

最后,在制度建设之外,有关监督机关人员的素质,也是十分突出的一个问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但要提高认识,认清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复杂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更要把工作的注意力转移到电子化、信息化、远程化的维权监督和援助工作上来。要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方能胜任此种新型工作。但是目前有关监督人员的队伍建设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

(四)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

对于网购受骗,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抱着吃一堑长一智的想法而选择了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造成的。中国的现状是,国家努力宣称法制,经常举办普法性活动,以期提升人民的法律意识,但是,民众的参与热情却并未调动起来,大部分人都认为法律之事离其很遥远,更有甚者认为离法律、离法院越远自己越安全,加之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观念,束缚了人们的思维,使消费者在面对网购权利受侵犯时选择了独自承担、默默忍受。

对于网购中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事实,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势在必行。然而,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这会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运行与管理方式,涉及到净化和提升社会道德、加强法制教育和宣传等等,当然,法律的保护必然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性手段。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网络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解决问题。

第一,消费者要在网络购物中提高警惕

消费者自身要提高认识识别能力,对于一些明显不可信内容要抵御住其诱惑力。虽然这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具有极大的挑战性,但只要消费者牢记基本的商品经济规律,提高警惕,就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利益受损。建议消费者多关注正规网购公司或者机构的钓鱼网站等犯罪手段的识别方法,掌握一定的识别技术;而且,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不要轻易相信任何机构、也不要轻易相信任何所谓店主的话;即便进行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应该首选正规的有着比较高的信誉度的网站进行在线交易。

第二,立法要及时、合理,构建起相应的完善法律体系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国家立法机关有责任对于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修法甚至立法。在进行立法时,有关机关要研究网络购物纠纷应用现有法律所带来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废改立,做到有法可依。人民的问题无小事,立法机关针对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都应迅捷、及时地做出回应,出台合理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责任追究、保护形式等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政府要构筑有效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在构筑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时,还是要从两个方面提起注意。一是建立起适应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治结合,吸取当前阶段的教训。二是要加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监督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第四,继续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

只有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得到提升、维权意识觉醒,才能做到警民联动,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而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国家的大力投入,积极推动法律宣传教育,经常开展多类型、多样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媒体应起到积极的舆论导向作用,协助国家多进行有意义的法制宣传节目,而不是充斥人民耳中的各种选秀、各种娱乐、各种暴力影视的导向。只有通过各种手段的不断宣传与引导,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尽快的提升,才能更好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都将持续存在,有关各方应该做好各自工作,使消费者权益在网购中得到切实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满达:网络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2]焦斌龙:浅析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03年第2期

[3]邵洵, 王时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探[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4]俞容根,陶斯成: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J],重庆大学学报,2005年第11卷第3期

[5]刘蓉,王艳:C2C网购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浅析[J],延边党校学报,2012年第27卷第3期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电商企业;对策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与经营手段,有着传统商业模式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如成本低、覆盖广、全天候、全方位等等。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潮流,补充与替代传统商业。电商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电商小微企业的经营模式大多采用的是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轻资产运营模式。首先,电商企业大多成立时间不长,抗风险能力不强,经营模式单一且多以贸易型模式为主;其次,电商小微企业经营风险高,利润率低,对产业链上的供应商的依赖度高;最后,电商企业由于规模小,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资产积累不足,缺乏可供抵押和担保的固定资产。

一、“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的发展趋势

1.互联网为电商企业提供了更好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支付宝、余额宝、借贷宝等相继出现,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短期内积累了大量的资金,由此开启了电商深入拓展金融类产品的大幕。尤其是拥有自己的支付平台的电商,无论是技术、安全还是资金,都给电商提供金融服务打好了基础,如京东推出了包含京东白条、项目众筹等功能的京东金融平台,支付宝也针对淘宝卖家推出了信用支付手段等等。电商兼具了越来越多的银行功能,越来越多的P2P平台涌现,这些都让我们看到,未来电商的发展趋势。

2.产业群互联网化将带动电商企业的发展

互联化帮助各产业链缩减了其中一部分环节,甚至是促进了上游和终端的直接连接,削减了中间成本。生鲜电商就是非常不错的例子并颇具潜力,种植商可通过电商平台直接面对用户,用户可以通过电商平台了解生鲜产品的生长过程,买到更为放心的食品。产销不平衡造成经济损失,农副产品因交通、天气等因素导致滞销,但同时另外一个地方却因为产量降低导致价格上涨。此时如果电商平台将生鲜产业链串联起来,促进这种不平衡的改善,十分有意义。所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商企业的发展也将势不可挡。

3.电商企业实施合作共赢策略

电商这一依托线上交易的互联网产物只有与线下建立联系,才能说是建立了完整的产销链。但是传统商务从线下走向线上容易,但在线上占据绝对优势的电子商务如何走向线下,铺好线下的路子,需要面对的问题则十分具有挑战性,目前电商建立的线下实体店,大多数属于一个脸面工程,很难在优化用户体验,增加服务品类上有所建树。万达、百度、腾讯战略合作形成WBT联盟就O2O展开合作,集合了万达的线下优势以及百度的数据分析能力以及腾讯平台的社交优势,这将是一次非常值得借鉴的经验。由此,随着如今多个平台的多方合作战略,又将是电商企业发展的一大机遇。

二、“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外部环境还需改善

调研发现,电商环境还不成熟和企业自身能力不足制约了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电商企业初始投入过高和电子商务信息化基础薄弱,电子合同执行和监督难,当前电商企业存在资金不足融资成本高、平台交易管理安全性差、物流配送措施不健全等问题。此外,网络安全是一个突出问题,安全和保密技术上难以让人放心,黑客威胁需要加强安全防范。

2.专业人才跟不上需求

反映在电商专业人才缺口大,以及培养体系不合理。为解决企业电商人才短缺问题,企业招收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中,往往仅有书本知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需要在电商业务操作中结合提升。

3.行业竞争规范缺失

网络电商区域跨度大,产品重叠、服务交叉、功能相近的情况十分普遍。在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和品牌都处于成长阶段,且在电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容易发生。

4.网络平台维护服务费过高

电商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减轻。但是,在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较快的同时,企业经营利润增长不快甚至亏损,费用成本增长较快主要反映在用工成本、融资成本和平台维护费等方面。特别是自身网络平台建设投入大或借助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维护费过高,主要是平台广告费、推广费、争位费等的投入较大,市场处于无序状态。此外,商品运输费、仓库租金提高也影响企业的经营收益。

三、“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发展的对策

1.明确电子商务政策导向

(1)政策上鼓励与扶持。从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奖励与优惠有交叉,也有重合,部分领域呈现叠加效应,但是,资金效率与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基层产业政策的平台,可以将有限的财政资源整合起来,按照产业细分、重点引导、规模激励的原则,分阶段、分地区集中力量扶持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

(2)要素分配上倾斜。从营销模式转换的角度看,电子商务成长的动力主要来自投资主体,只要有足够的市场与利益,各种资本都会在这个领域投入。但从外部环境建设、产业配套角度看,在土地、资金、水电汽、道路设施和相关要素分配上要给予必要的倾斜。主要是支持发展与“电商换市”高度相关的物流业发展,鼓励物流业快速成长。

(3)税费上优惠培育。从现行国家的税法体系看,属地纳税是我国的税务立法原则,但电商销售的全球经营使纳税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可以通过梳理国家在高新技术、特殊领域等税收优惠政策,就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项目进行整合、包装,向优惠政策的范围靠拢,支持企业或者项目获得相关的优惠,以提高电商的竞争力。

2.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司法平台、金融平台等行政性信息,对诚信企业与个人进行展示,以政府公信力为个体诚信提供支持,降低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诚信成本。二是定期交换电子交易平台的诚信与违约信息,作为单个主体的诚信评价补充,方便交易主体查询,为建设诚信提供技术支持。三是通过收集全国各地民事诉讼判例、违约仲裁、失信等多方面个案信息,以个人身份证、企业法人代码等为唯一性建立电商诚信平台,提高电商主体的违约成本,维护电商的诚信形象,提高电商的外部竞争力。

(2)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维护能力,通过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机构,开展经常性维权。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基金,通过公开招投标,维权赔偿分成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购买维权服务,最大限度地增强维权能力。实行侵权公示制度,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受理知识产权权利拥有者的投诉,经查实确为侵权的,在通过司法等渠道追过的同时,将侵权主体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经营范围等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增加侵权主体的违法成本,提高电商的识别能力。

(3)强化政府公共活动的支持。以政府公众服务网站为依托,为电子商务提供形象宣传、信息展示等方面的支持,将电子商务宣传纳入城市形象宣传范畴,结合各种活动、展会加以推广,为电子商务活动开展提供便利。通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等电子平台、地方网络社区等媒介,宣传电商形象,吸引消费人群,降低电商为吸引消费群体而支付的流量购买成本。

3.构建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都是企业商务活动的组成部分,要鼓励产业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不是就特定产业给予特殊的支持与照顾,而是平等各产业、各个主体的竞争环境,让优秀的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脱颖而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群体。构筑扶持产业梯度退出制度,使产业发展具有自生能力,完善要素配置市场,构建平等产业竞争环境;完善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营造守法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3]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02).

[4]周凡恒.中国电商企业供应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4,(5).

[5]全理科.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电商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模式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4(5).

互联网消费维权范文第8篇

关键词:微商;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建议

一、微商发展现状

关于微商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一般观点认为“微商”是指以“个人”为单位,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消费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简言之,微商即资源的整合。

根据CNNIC2015年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达5.57亿,占网民总人数的85.8%。这昭示着我国已经迈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商利用移动互联工具如智能手机、平板等从事商业活动,将网络和商业相结合,代表着新的市场消费趋势,它的产生足以引起所有传统品牌的重视。

但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否认的是微商现存许多问题,这使得微商不能朝着规范化、体系化的模式迈进。笔者正是考虑至此,探求其中存在问题,从不同角度出发,为促进微商发展提出建议。

二、微商快速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1.过度发展,亟待规范

据相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微商从业者已达到数千万人。众所周知,微商最早是从朋友圈发展出来的。他们借助从朋友圈入手的第一波利润迅速致富,盈利之后许多人发现其低门槛、零成本的营销特点,一度有很多人投身其中。然而,微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依然处于一种无规则、无秩序的“野蛮生长”状态。倾销、串货、三无产品、暴力刷屏、售后无保障……这些曾在互联网电商历史上出现的现象纷纷以新的形态出现在微商领域。因此,微商亟待规范化、秩序化

2.急功近利、信誉降低

随着微信的越发普及,微商越来越多,出现了急功近利、暴力刷屏的不良现象,更存在着不少微店主不择手段,产品鱼龙混杂,导致微店信誉直线下降,面临威胁加大。另一方面,微商陷入“传销化”困境,在商业模式上略有所偏离。

三、对发展微商的建议

1.政府层面

总理在2015年的两会中提出政府将制定“互联网+”行动,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可见,互联网创业受到政府的重视,微商的发展将得到相关政策支持。

(1)完善法律、规范发展

目前微商平台并没有相应的售后机制,消费者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国家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建立相关税法,另一方面要引导消费者知法懂法用法,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学会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2)健全职责、加强监管

微商的迅速兴起和部分法律条文的滞后,造成政府没有对部门职能进行及时更改。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在互联网行业里面,要求商家实名注册,产品有相应认证。监管部门也要加快转变观念,完善监管方式,多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来解决现有问题。

2.市场层面

微商市场需要一个自我完善和自我监督的机制,成立微商行业协会是维持市场秩序的必要措施。同时,商家要树立信用意识寻求长远发展,高质量的产品,优质的服务,适合的宣传渠道,是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寻求长远发展的根本。

(1)品牌化、个性化

随着当今时代的发展,产品的定制化、个性化将会是未来品牌的方向,微商要先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应顺势而为,做到品牌化,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个性,逐渐做大做强,借助品牌的力量将产品更多地销售出去。

(2)正确的营销战略

产品营销时,一方面需要准确定位自身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做好质量和服务。因为所谓的“熟人经济”是因为相信才会选择购买,所以做好这些是获取买家信任的基础。一方面也要注重客户关系的维护,微商店主在做或者招商时,如果能有注重维护客户关系的培训,将为品牌带来价值难以衡量、几乎可以终身留存的客户群体。

3.微商创业

微商创业其本质也是创业行为的一种,同样需要符合市场营销规律。对于想要通过微商渠道实现创业梦想的,对产品的属性、来源渠道、消费群体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微商创业者要做到:

(1)产品选择

产品的选择问题尤为重要。选择什么样的产品、如何挑选销量好、消费者喜爱的产品,需要创业者认真考虑。一般来说,非标产品是微商的产品最好选择,因为标准化的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天猫、京东等已有固定渠道进行采购。

(2)精确定位

商品选择后,需要对目标消费者的动机进行分析,了解目标消费者对于相关产品的喜好标准及差异性,确定产品的定位,找到卖点。

(3)有效推广

推广是微商销售的重中之重,在推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宜以直接宣传产品为内容的信息为主且需注意推广频率,禁止暴力刷屏;宣传方式需要灵活多变,借助人物访谈、幽默介绍或朋友好评晒单等多种形式穿行;产品推广宣传风格应保持一致,避免驳杂。

通过各方面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微商终将走向一个独立成熟、自由竞争、体系健全的发展时代。

参考文献:

[1]钱玉娟.微商风靡背后[J].中国经济信息,2014,526:68―69.

[2]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5,02: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