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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消费维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医美消费维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医美消费维权范文第1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

通知称,该产品所使用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726)系盗用“陕科牌康乐益胶囊”的批准文号。“雪域唐清”不是药品,实为假冒保健食品。

茅台酒瓶回收价高达10000元,警惕假茅台酒

近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1980年代的贵州茅台年份酒酒瓶回收价已高达10000元以上,而买家几乎都是假酒制造者。据悉,茅台酒厂每年的销售量大约为20万吨,而全国年销量实际则达到200万吨以上。如此粗略估算,市场上90%的茅台都是假酒。

专家提示3类减肥保健品多为虚假产品

为吸引消费者眼球,一些减肥保健食品将功夫下在产品的夸大虚假宣传上,专家提示您如何识破这些招数。

第一招:减肥保健食品大肆宣传疗效不可信。在保健减肥食品宣传中,“立即见效” “无副作用”“双管齐下,减肥特快,立显奇效”等字眼常常见到,这些保健食品的减肥宣传,全部可以认定是违法的。

第二招:大肆宣传减肥速度快的不可信。在保健减肥食品宣传中,“一个半月能减48斤” “6天能减2斤半”“一月减肥30斤”“每天都在瘦,天天有变化”等内容比比皆是。宣传减肥速度快,本身就不科学,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三招:大肆宣传价格超低的减肥保健食品不可信。“10元钱瘦身大验证”、“30元体验减肥奇效”、“一天不到三块钱,一天一斤往下掉”等等,对于在价格宣传上大做文章的减肥保健食品,消费者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

海南暂停销售5种违法广告药品

日前,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决定,对5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暂停在海南省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5种违法广告药品为:乐邦龟蛇酒(标示生产单位: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677)、延生护宝茶(标示生产单位:沈阳飞龙药业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346)、亿可清(标示生产单位: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3991)、耆鹿逐痹口服液(标示生产单位:沈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20055)、唐康1号(标示生产单位: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4285)。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假药“高效壮骨丹胶囊”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未经批准注册的假药“高效壮骨丹胶囊”进行查处。“高效壮骨丹胶囊”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北京鲁源制药有限公司,标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61424。经查,北京鲁源制药有限公司为一个虚假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未批准过“国药准字Z20061424”的产品。

国家药监局提醒合理使用喹诺酮类药品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13个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要尤为关注。

此次通报的13个药品为氧氟沙星、环丙沙星、氟罗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依诺沙星、莫西沙星、妥舒沙星、司帕沙星、芦氟沙星、帕珠沙星和吡哌酸。不良反应以全身性损害、神经和精神系统损害、皮肤及其附件损害为主。

“汉堡王”三款薯条过氧化值超标,易伤心肺功能

“汉堡王”三款薯条因过氧化值超标上了国家质检总局的“黑名单”。过氧化值超标产生的过量自由基,可对人的心肺功能造成伤害。这三款薯条分别是“汉堡王番茄酱薯条、汉堡王热辣薯条、汉堡王香浓乳酪薯条”。

贵阳一卫生站向民营医院“倒卖”患者被查处

贵阳市卫生局查处一起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联手假借义诊组织非法行医事件。

据调查,2010年7月19日至8月11日,贵阳中南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负责人冯胜、贵阳博爱医院业务员谢俊斌等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以贵阳博爱医院结石科、贵阳中南社区医院、清镇市王庄乡卫生院名义,擅自到王庄乡铧口村等13个村开展妇科、结石科“义诊”。对被查出“患结石病”的安排到贵阳博爱医院进行诊治;对被查出“患妇科病”的88名村民,在村卫生室施行了相关妇科治疗,每人收取200元至750元不等的费用,共计收取治疗费46590元,并开具盖有中南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成都警方破获神医诈骗案 抓获团伙成员

2010年12月19日下午,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成都公安局成功抓获一个由自贡、内江籍犯罪嫌疑人组成的“神医”诈骗团伙,抓获团伙成员6人,成功破获了一起神医诈骗案。

9种药械及保健食品因严重违法广告被曝光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2011年1月13日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9种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进行曝光。

这9种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分别为: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连翘败毒丸”,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清血八味片”,贵州德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黄萱益肝散”,吉林省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肝福泰片”(广告中宣传产品名称:白金干泰),云南通用善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溶栓脑通胶囊”,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乌金口服液”,广东华天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腰椎痹痛丸”,天水魏氏彤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魏氏磁疗骨痛贴”,保健食品“靓旗袍牌秀丽软胶囊”(国食健字G20050803)。

国家药监局: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名称标示为“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生产企业: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0/08/09、100809;标示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650号)经检测,违禁物质“西布曲明”、“酚酞”呈阳性。

多顿牌太妃奶糖不合格,奶精冒充奶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深圳市华丰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多顿牌巧滋味太妃奶糖为不合格食品,其脂肪和蛋白质含量只有0.35%和0%,远低于标准≥5.0%和>2.0%的要求。企业还用奶精充当奶粉作为原料,这样口味上不失乳脂糖果应有的风味,也可大大降低生产成本。

国家药监局曝光“欧亚新疝王胶囊”等6种假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11年2月12日曝光了“欧亚新疝王胶囊”等6种假药。

这些产品的具体情况是:标示研制单位名称为“国际疝病救治联合会北京总部”的“欧亚新疝王胶囊”,标示研制单位名称为“中国医学药物研究总院(京)疝气康复中心”的“强效疝立康”,标示研制单位名称为“中国医学药物研究总院”的“康疝灵胶囊”,标示研制单位名称为“中国人民总后卫生部研制中心”的“百草珍珠降压胶囊”和“活胰健肾胶囊”,标示研制单位名称为“中国人民军事医学科学院糖尿病研究中心”和“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的“益肾糖灵胶囊”。

儿童退烧药尼美舒利可致儿童死亡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2010年儿童安全用药国际论坛上了解到,儿童药物的不合理使用是造成儿童用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表现在抗菌素、解热镇痛药物、保健品以及中成药的不合理使用等方面。其中最为常用的儿童解热镇痛药,如尼美舒利、阿司匹林和安乃近在儿童中的使用,因其成分而带来的不良反应存在较大的风险。如美舒利用于儿童退烧时,对中枢神经和肝脏易造成损伤。专家指出,儿童要谨慎使用这些药。

“北京医学院呼吸道疾病专研中心”为虚假机构卖假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北京医学院呼吸道疾病专研中心”非法生产销售“喘嗽宁胶囊”。经核实,“北京医学院呼吸道疾病专研中心”为虚假机构,标识为“北京医学院呼吸道疾病专研中心”生产的“喘嗽宁胶囊”为假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喘嗽宁胶囊”的企业有:长春人民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和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分别为:国药准字Z20090671、国药准字Z20080304和国药准字Z20060198。

安徽怀远层层截留卫生经费 造假健康档案完成指标

从搜狐网获悉,安徽怀远层层截留卫生经费,造假健康档案完成指标。没有体检,却有了数据齐全的体检表;没有糖尿病,却成了糖尿病管理的对象。这样的怪事,就出现在安徽省怀远县。国家投入巨资,在2009年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而怀远县却出现了这样的怪事:离世三年竟被新建“健康档案”。大部分根本没有去体检过,但是他们的健康档案里,血压、血糖等数据却填写得一样不少。更奇怪的是,在卫生室里,看不到任何检测糖尿病的设备或者用具。

纤姿睡睡瘦涉嫌误导消费者 产品没批号

2010年12月23日,中国315维权网接到四川消费者陶女士的维权请求,称其购买的纤姿睡睡瘦第三代减肥贴在使用后,皮肤出现过敏现象,并且伴有头晕头痛、口苦口干、浑身乏力等症状。仔细看可以发现包装上面的字迹模糊,并且上面印有“2006津卫防保健字288号”。天津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天津市卫生局从未核发过批号为“津卫防保健字”的产品。

医美消费维权范文第2篇

一、大学三种权力的历史演进

中世纪大学的组织形式是学者行会。教师或学生行会的权力主要包括:招收学生或邀请学者,自主制订教学内容和授课,颁发教学证书或学位,不受外来干涉,自主管理大学教学、行政等其他一切事务等自治权。中世纪大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型大学”,学校的权力主要掌握在教师手中,包括经费使用、教师安排、学位授予、校长遴选以及管理学生等;另一种是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学生型大学”,学校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学生手中,学校的一切事务全部由学生或学生自治组织决定。其实博洛尼亚大学最初也是“教师型大学”,后来才逐渐发展成“学生型大学”。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学生身份和经济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学生的年龄较大,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学生已担任了重要的社会职务,具有显要的地位和显赫的背景;另一方面,当时大多数教师的收入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学生所拥有的经济权力使他们更有能力抵制和反对那些不服从规定的教师。[1](P50-51)这一时期,总体上看,无论是“教师型大学”还是“学生型大学”,学生人数比较少,学校的职能比较单一,事务也不复杂,大学的设施也比较简陋,大学就是一个僧侣居住的村庄,教堂的钟声就是大学的生活节奏。尽管也有很少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但这种事务主要是由教师或学生承担的,行政管理权力更多的是与教师权力和学生权力交织在一起。中世纪后期,大学开始出现了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除了大学的高级官员和同乡会、学院和学舍的官员外,也存在着其他常设的或临时的官职———也承担管理的职责,但它们既不属于教师团体,也不属于学生团体。由于规模和财富的不同,它们的性质和数量在不同大学也各不相同。起初它们的角色受到很多限制,但随着大学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大学之外的有能力的官员来进行健全的管理。”[2](P139)16世纪以后,特别是随着民族、国家主义的兴起,以及大学的世俗化进程的加快,大学逐渐成为为民族、国家服务的工具。大学开始分化,不仅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实用专门学校,出现了国家出钱主办的大学,而且原有大学内部权力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大学评议会的结构和职能也发生了变化。从人员结构来看,普通学术人员参与管理的权力被剥夺掉,只保留了教授或获得硕士和博士的人的参与权;从职能来看,“评议会不再像以往那样对大学内部所有事务实行直接管理,而是逐渐趋向于在评议会之下成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或任命相关负责人,分别负责有关事务或实施评议会做出的有关决议”[3](P71)。系教授会逐渐成为管理大学的权力机构,不仅掌握了有关“招生、聘用教师、课程设置、颁发学位和各种资格证书等权力,而且还参与大学所在地区的法律诉讼、咨询、解决宗教纠纷以及负责审定和颁发所在地区医师行医执照等事务”[3](P73)。最值得一提的是1810年诞生的新柏林大学。洪堡主政期间提出了至今仍在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自由原则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学术自由原则不仅包括教师教学的自由,也包括学生学习的自由,这体现了对学生权力的重视。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凸显了大学教授与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力,标志着大学权力中心的转移,以教授和学生为主的学术阶层开始重新执掌大学权力。在以新柏林大学为代表德国大学模式逐渐成为世界大学学习典范的同时,“学生型大学”模式也在14世纪和15世纪由意大利扩展到法国各地方性的大学之中,16世纪扩展到西班牙和葡萄牙,后来被输入到南美,一直存在到20世纪[1](P52)。19世纪之后,大学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甚至成为社会活动的中心,大学的职能由以前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拓展到直接为社会服务,成了“社会的轴心机构”和“社会的动力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高。“现在高等教育是新的思想、更高的技能,文化的传播,个人抱负的提高和满足,不同意见的表达,以及领导能力的创造的最大的独一无二的来源。高等教育比过去任何时候更加是社会的一部分,而且,作为一个结果,更少脱离社会,而且在将来这很可能越来越正确。”[4](P273)一方面,随着大学入学人数的进一步增多,大学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大学内部的行政事务日益复杂起来;另一方面,大学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多,与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广泛,而大学教授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应对日益增多的各种事务,客观上要求大学有一套行政机构和人员来专门处理日常事务,大学行政管理者的权力自然而然就凸现了。“无论在什么地方,行政管理已成为大学的一个更为显著的特征,这是普遍规律。由于机构变大了,所以行政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变得更为程式化和更为独立出来了;由于机构变得更为复杂,行政管理的作用在使大学整体化方面变得更加重要了;由于学校同过去的外部世界的关系更加密切了,行政管理就承受了这些关系所带来的负担”。[5](P8)伯顿•克拉克曾将七国学术权力的模式归纳为欧洲大陆模式、英国模式、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四种类型。欧洲大陆模式中,教授一直主宰教学和科研领域的各种事务,对本学科领域中的助理人员和学生进行个人控制,“这些教授的团体,对学院和大学进行集体统治,垄断了课程、教师任用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决策权”[6](P199);大学和学院的行政管理十分薄弱。英国模式是“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及行政管理人员的适度影响结合起来的模式”,教授行会权力很大,负责全校的管理,“包括录取学生、设置课程、选聘教授、部分筹措资金、支付开支等”;同时,“董事会权力和某些行政管理权(如副校长)也出现了,并与行会权力相互渗透、整合”[6](P201)。美国模式是“由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及院校行政管理当局相结合;但与英国模式相比,教授的统治力量比较弱,而董事会的影响和院校行政官员的权力比较大”[6](P203);日本模式是上述三种模式的独特的混合体,在名牌帝国大学中呈现出欧洲大陆模式,教授个人团体权力很大,中间层的行政管理比较弱。在私立院校,与美国模式有很多相似,有董事会,有强有力的院校行政管理层,有系一级组织。[6](P205)综上所述,不管是作为学者行会的中世纪大学,还是作为精神修道院的近代大学,还是走出象牙塔后、承担诸多职能的现代大学,尽管大学三种权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空间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抑或并驾齐驱、同时呈现,抑或某一种权力主导,而其他权力退隐其背后,但我们无法否认它们始终客观存在着。

二、大学三种权力的现实状况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大学三种权力165第3期张维红:大学三种权力的历史、现状与反思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分权与集权的发展趋势,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学生权力不断得到重视、彰显、保障。20世纪60年代末以前,德国大学组织与19世纪的大学组织相比相差无几。大学内部组织由大评议会(或评议会)、学部、研究所(讲座)三级构成,越向下一级延伸,拥有的权力越大。大评议会的惟一重要职能就是选举校长,评议会的权力通常限于学术事务,教授在大评议会和评议会中都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票;学部直接负责整个课程的安排及大学授课资格的授予和人员的任命推荐;“研究所是一个独立的研究和教学单位,拥有全部必要的人员和设备”[6](P22),教授不仅负责研究和教学,而且对预算、设施和人员负全面责任,教授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服从学部和评议会。1967年,全国性学生抗议运动后,德国大学开始了一系列的改革,变传统的“教授治校”模式为由教授、助教、学生、行政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组群大学”管理模式,大学自治事项已不再由教授独揽,而由这四大组群的代表共同协商与决定。1973年德联邦最高法院规定,“高级教员在任何直接处理教学事务的机构中必须占半数席位,在处理研究和人员任命事务的有关机构中要占明显多数席位”,“1976年的《高等教育总纲法》不仅要求高级教员在所有类似上述机构中占半数以上席位,而且允许教授以多数票对初次投票决定的研究和任命事务实施否决权及对第二次投票施加自己的决定”[6](P32)。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国大学内部权力改革呈现出民主化趋势,许多新的大学特许状取消了教授在评议会中当然成员的位置。“绝大多数大学都通过允许学生代表参与各种委员会(包括特别建立的师生联合团体和评议会、理事会和各种常规委员会)来减轻来自学生的压力”。[6](P102)现在英国绝大多数大学理事会和评议会都有学生成员参加。非教授教学人员和学生的权力已明显有所上升,教授的权力有所下降,校外人士和行政官员的地位比以前模糊,作为一个整体他们明显失去了权力。但是,由于大学非学术性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在许多方面单个的校外人士还能起很大影响,以便为大学提供校外专家咨询。专门化的专职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的影响也在扩大。学群取代了学部体系。

在“五月”的冲击下,法国196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方向法》确立了“自治”、“参与”和“多学科性”的三项原则,1984年修订、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法》规定大学“实行有全体工作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士参与的民主管理。大学决策机构是校务委员会,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作为咨询和执行机构”。大学校务委员会各类人员比例为:“教师-研究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代表占40%~50%,校外人士占20%~25%,学生代表占20%~25%,行政、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人代表占10%~15%”;大学科学审议会组成人员比例是:“校内工作人员代表占60%~80%,其中至少一半席位分配给教授和其他具有‘指导研究资格’者,至少1/6的席位分配给不属于上述人员的博士学位持有者,至少1/3的席位分配给其他人员,另有1/12的席位分配给工程师和技术员;研究生代表占7.5%~12.5%;校外人士代表(可以是其他机构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占10%~30%”;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组成人员比例是:“教师-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代表占75%~80%,这两类人员比例相同;行政、技术、服务人员和工人代表占10%~15%;校外人士代表占10%~15%”。[3](P226-227)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经济负担逐渐从以政府、社会为主转向以学生为主,美国大学生源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了大学与学生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学生的选择决定大学未来的发展,尊重学生消费者的观念逐步形成,出现了“学生消费者至上”的理念,这对美国大学的招生方式、学生来源、教育内容、教学活动等产生了巨大影响。克拉克•克尔认为“这种从注重学术的价值到注重学生消费者的转变是美国高等教育历史上两次最重大的方向上的转变之一。”[3](P280)“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对于学生运动给予了很大重视,学生也参与了管理,然而在各个层次的正式的委员会中,学生仍然没有什么发言权。在美国,人们说学生的选票在脚上,即他们可以选择学校和学科。消费者不仅可以选择进入哪所学校,而且可以随意退出,从一所院校转到另一所院校。”[6](P125)20世纪60年代后期,日本许多大学发生了“校园纷争”,学生要求参与大学管理。1969年,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关于处理当前大学教育问题的政策方法》中决定让大学生参与大学教育、管理。此后,一些大学、学部在学生参与大学管理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立命馆大学成立了“全校协议会”,由理事会、教授会、有关教学机构、教职员工会、研究生协会以及本科生的代表组成,负责审议学校发展与教育的基本问题;采取由选举校长的间接选举方法,大学的理事、监事、评议员、教师和学生都具有被选为选举人的资格,在125为选举人中,学生选举人有28人,……名古屋大学医学部成立的“教授选考委员会”成员中有学生代表。东京大学教养部成立了由教师、学生和职员参加的课程委员会,负责确定科目名称、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

三、反思大学三种权力

相对而言,西方国家大学学生享有一定的权力,这与其民主、自由、平等的理念有关,也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而我国大学学生权力却长期被遮蔽,学生权力式微,这是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历史地看,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长达两千多年,在这漫长的时期形成了特有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体现在教育上就是特别强调师道尊严,强调老师的绝对地位。尽管这种现象有所改变,但我们无法否认,“师为上,生为下;师为尊,生为卑”等级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仍随处可见,“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师生观仍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约束大学师生的行为。同时,随着西方现代大学制度的引入,西方以学术自由为主的学术权力也在借用各种载体疯狂地拓展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从大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我国大学长期被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尽管高等教育法赋予了大学办学自,但始终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获得了一定的自,但长期以来,大学一直还是比照政府机关,实施的是以科层制为主要形式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大学的行政权力渗透于大学的全部活动中,遍布了大学的每一个角落;尽管也提出了“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但始终还停留在理念、口号层面。在我国这个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度,在这种强大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双重挤压下,我国学生权力几乎没有生存空间,更别谈发展了。

我国学生权力长期被遮蔽,高等教育研究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有关大学权力研究的文献来看,新世纪前,我国学者更多的是进行关于大学与社会、政府、市场等外部关系的研究,在大学内部权力研究上更多是关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演绎以及如何协调等理论问题,关于大学学生权力的研究甚少,只是在相关研究中偶尔提及。我国学者中最早提及学生权力的是谢安邦和阎光才。他们在1998年就指出“高校权力除上述两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以外,还包括其他方面的权力,如一般教师、教辅人员和学生的权力等等”[7](P21),但他们也仅仅把学生权力看作是一般的公民权力,而没有认识到大学学生权力的独特性,“如果说行政权力的主体是高校管理部门的官员及其辅助人员,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大学教授,那么一般教师和学生的权力主体则属于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他们的权力与其说是高校内部权力的组成部分,不如说是由民主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自由言论、参政议政的一般公民权”[7](P21)。陈玉琨和戚业国于1999年也指出“现代大学内部的权力构成主要包括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学生权力以及外部权力”[8](P39)。理论研究的薄弱必然导致实践的无奈。上个世纪后期,由于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个别学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与大学或教师对簿公堂,结束了大学“无诉讼”的历史;关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呼声才逐渐见于部分媒体,引起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士的重视。进入新世纪后,关于学生权力的讨论、研究也才逐渐进入我们高等教育研究者的视野。如有学者认为“大学内部的权力类型有政党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四种”[9](P17),有学者认为“高校内部的最基本权力除了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之外,有时还存在政党权力”[10](P69),有学者认为“根据大学内部团体利益的差别,可分为三大权力主体,即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由这三种权力主体派生出三种权力类型,即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学生权力。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就体现为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学生权力相互作用的关系”[11](P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