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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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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1篇

关键词:乡道;行政管理;制度化;公路法;行政监督;公路行政

乡道是乡村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以及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包括乡、村之间的公路和与国道、省道、县道相联结而等级低于县道的公路。随着经济和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处在新农村建设第一线的乡道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道路穿越乡镇带来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乡道安全通畅,提高道路行政执法效力,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在整个公路行政管理中,乡道行政监督无论是在意识还是执行中很少引起重视,在公路行政管理的实践中,乡道行政监督这一环节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在公路行政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针对乡道行政监督现有问题,提出合理的制度化建议。

一、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现状

乡道从建设初期就有着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路窄、拐弯坡度大、拐弯次数多、碎石路、泥巴路等等都是主要问题。随着国家对于农村道路的扶持也不断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乡镇道路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乡道交通里程数、私家车、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剧增,摩托车、三轮车、面包车及微型客车等也在被广泛使用,很多地区已经实现了乡镇道路铺路到农家的愿望。乡道的建设方便了群众的出行,为新农村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但农村基础设施较差,车辆复杂、通行条件差、非法客运丛生、驾驶员技术、车辆安全性、群众安全意识不高,对乡镇公路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造成很大的困难,乡道行政活动过程和具体行政状为违法乱纪情况时有发生。乡道的特征不利于行政监督,需要给予足够重视,而乡道又往往是被忽视的一部分。

二、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国道、省道、县道的分级管理已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取得良好成绩,乡道管理却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

(一)乡道行政监督体制改革滞后。我国大部分省实行省、市、县三级公路局的建制,分级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路建设发生了新的变化必然对公路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乡道行政监督也不例外。国家实施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乡道建设的资金,债务,机构设置等多方面带来多方面影响,但乡道行政管理与目前的实际状况仍然存在差距。

(二)乡道行政监督人员素质偏低。由于机构设置上先天缺陷,造成人事权责不明,人力资源配置不科学和整个乡道行政管理队伍效率低下。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学历人才比例偏低,专业人才素质还有待提高。

(三)乡道行政监督投资力度不够。由于体制下放,乡道的行政建设管理、筹资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再加上权责不清和资金分拨制度不健全,资金运作的独立性弱使得乡道行政监督的实施的效率低下。

三、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乡道行政监督缺乏制度保障。关于乡道行政监督的概念,《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在第五章路政管理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总之,《公路法》中认为路政的管理就是对公路的保护。对于乡道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监管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把握监管力度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乡道行政监督人员权责不明。由于没有相关规定的界定,乡道行政监督人员大多不懂法律,权责不明,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乡道监督小效率,甚至给相关机构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由于乡道大多处于不发达的乡镇,机关人员待遇低,发展机会少,提升空间小,致使有相关专业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不愿意前往服务。

四、乡道行政监督的主要建议

(一)加快监督制度建设

乡道的有效合理监督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显著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有效性。行政执法的强制力如果运用不恰当,也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党的十提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指明了方向。对行政执法权进行有效监督制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实现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五部门联合印发《2013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对治理公路“三乱”提出具体要求。五部门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涉路涉车执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大型物件运输审批进度。落实对货运车辆增设限载装置等措施,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建立完善执法资格的长效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乡道管理部门应以此为契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乡道管理条例,加快乡道管理制度化建设,使从业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章可循,使道路使用者在权力收到侵害时能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效解决问题。

(二)建设高质量的团队

构建和谐乡道,提升乡道行政监督管理效果,离不开一个稳健高水平的从业团队。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教育,让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落实激励机制。乡镇党委、政府要用合法合理的政策在政治上关心、人格上尊重、待遇上改善、舆论上支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那些真正愿意干事、又能干事、业绩突出和群众拥护的优秀公务员选拔到来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队伍中来,淘汰责任心不强、工作滞后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从而形成竞争氛围,以此激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员的上进心。

引进专业人才及监督设备协助隐患排查及纠正违法行为,建立相应的人才储备库,以备不时之需。

(三)多方引进监管资金

资金是改善乡道行政监督的关键,资金的多少决定着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资金的获取主要有三个途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民间捐赠。其中,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发展本土经济,获取国家转移支付和相关税收优惠;除此之外,从长远利益考虑对于乡道行政监督建设给予政策优惠及财政补贴,同时,提高当地知名度,开发相应的经济价值,招商引资,获取民间捐赠。

五、结语

乡道是发展地方经济的纽带,承担着养育一方人民的伟大责任,针对乡道行政监督存在的监督制度缺位、人员不足和资金匮乏等问题,提出通过制度建设,人力队伍建设,资金引进逐步改善,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加快和谐社会构建。

参考文献:

[1]齐春娥,公路附属设施行政管理制度研究[D].中国知网(2010)

[2]李晓明,从公路保护到公路行政论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的重构[J].中国公路2012(7)

[3]章权,温惠英,李俊辉,广东省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 交通标准化201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金青梅,完善我国公共行政理论体系的监督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6月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媒体;概念;公共行政;运用

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丽. 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比较分析[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02:68-71+75.

[2]陈美. 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版权保护――基于多元公共行政观的视角[J]. 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05:130-135.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3篇

中国历来就是一个大国,由于既有的公共行政管理技术不足以使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所以,中国政府历来就是多层级的。派出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体现了中国政府体制的历史悠久的一个矛盾,那就是政府层级和管理控制幅度之间的矛盾。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地方政府自秦朝发明郡县制以来,其基本结构一直未作多大的变化。在历史上,由于各级政府有效控制幅度的限制,实施郡县制时,郡所属的县较少,但是中央政府所属的郡就太多,为了减轻中央政府的行政负担,中央政府经常在郡之上设置州或道之类的派出机构。后来郡县制改为省县制,于是中央控制幅度减少,而省的控制幅度增加,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省政府就不得不设置派出机构来管理众多的县。派出机构的职能一般均只具有督导职能,而不具有实设政府所具有的全面管理职能。虽说建立派出机构的原意只是建立派出机构,但实践证明,派出机构经过一段时间后,总有实设化的趋势,派出机构的最后结果总是演变成实际上的实设政府。这是中国历史的古老经验。

那么,为什么不把派出机构设置为实设政府呢?根据笔者的看法,在理论上政府管理体制最适当的管理层级可能是三级,整个国家的政府体制最后由三级政府组成,一是中央政府,二是省政府,三是基层政府。三级政府中,基层政府直接面向社会,中央政府统管全局,并负责对外事务,而省级政府则负责联络中央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样做,有利于政府体制的顺利运转,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有利于地方民情的上述。但是,中国幅员辽阔,如果三级政府来管理,相对于公共事务的量和公共行政管理技术来看,总会有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过宽,其解决的办法自然只能是在上两级政府的任一级政府设置派出机构,来分担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督导职能。 建国后,中国政府体制基本框架仍然是三级制,县政府是基层政府,省政府是中央与县政府之间的中介政府。其他各级政府如大区政府不是成熟的政府,实行不久便撤销了,而乡镇政府实际上也不是很成熟的政府,因为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方面,与成熟的政府均有相当大的差距,并且在当代中国相当长时间内是作为来处理的。在这一体制下,省政府管辖的县数量众多,造成行政监督的困难,于是不得不在省与县之间设置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即地区行政公署。与此类似的是县政府管理不了数量众多的乡镇而不得不让区公所承担行政监督的责任。

行政监督与行政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但是两者之间也有紧密的关系。领导的贯彻需要监督,而监督往往使得监督者拥有特定的领导权,从而也间接地拥有了行政领导的权力。由于这个缘故,地区行政公署设置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通过分担省政府的行政督导权而在实际上分担了省政府在本行署辖区的领导权,有着向实设政府发展的自然趋势。到八十年代以后,地市合并或市管县体制的推行,这一政府本身可能就是对地级政府不断加强的实设化趋向的认可。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机关效能机关建设高效管理

第一章机关效能的有关理论

(一)机关效能建设的含义

效能主要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结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据。机关效能就是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能力,是指一个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实际成效。机关效能建设是指以提高效能为基本目标,把管理的各种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效能建设的内涵

对于机关效能建设的确切内涵,当前尚无一完全统一的界定,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很好地计划、综合、协调、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机关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要体现机关管理中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二是认真负责、求真务实,高质量地处理行政事务,特别是热点、难点、突发性问题。三是办事高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是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机关管理更应跟上这种快节奏的要求。四是以民为本、以公共事业为已任、以服务为天职,积极尽职尽责,这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终极目的和体现。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凝聚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当前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环节过多,程序繁杂,办事拖拉

由于政府内部关卡林立,层层审批,手续繁琐,往往使得一个问题的解决要经历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漫长的研究过程,小到一个文件的皮肤,打到重大项目的审批,少则数月,多则几年。部分领导不敢承担责任,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该决定不决定,犹豫不决,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表决”,如此一来,往往是无休止的开会与讨论,而因此很多项目就因这样的会议而错过了批复的良好时机。

(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是自下而上提出的,国家还没有正式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因此造成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范化明显不足。仅印发了几个概括性的指导文件,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路径和策略,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内容各异、侧重点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显神通”,任意创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五花八门,令还未推行的地方无从适从,难以决定采取何种机制作为自己改进绩效的突破口,全盘照搬则可能由于各种机制中关注点的不同而导致效果适得其反。另外,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化,而各地又各具特色,可能会使某些地方成为拒绝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借口,使此项工作难以在全国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缺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激励机制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没有形成制度,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政府评议政府,常常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人民群众与及媒体的参与、监督和批评。绩效评估具有单向性特征—评估以官方为主,多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评价,缺乏社会公众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估,重视政府部门对社会(如公有企、事业单位)的评估与控制,缺乏社会对政府部门的评估与控制。评估从内容到程序没有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估结果很难作到客观、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内部的考核评估,而外部的中介组织评估、公众评估、专家评估等体系不健全。

(四)对效能建设意义的认识还不够深,做好效能建设的热情还不够高

有的认为效能建设不是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是自加压力、自讨苦吃;有的把效能建设当作形象工作和行风建设的需要,应把重点放在加强征管稽查上;有的把效能建设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常在二者之间摇摆不定。反映在工作上,效能建设时紧时耸,往往在行风评议前抓紧些,平时则不够重视,“你急我不急、你讲我不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没有成为每个干部的自觉行动。

(五)对效能建设的工作力度不够足,不能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要

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直接的、个性化的、面对面的辅导服务,但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现在,我们主要依靠一般性的面上管理服务,如通过税企座谈、集中会议辅导能形式进行宣传,而集中式的服务形式很难符合大多数纳税人的“胃口”,加之有些干部宣讲能力不够,不会讲课,以致宣传效果不佳;同时办税环节多、审批手续多,有一些涉税事项要一层一层报办事员、科长、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审批,推、拖=踏的现象尚未根本杜绝。

(六)进取意识有所减弱,自我要求有所放宽。机构分设初期大家心齐气顺,干劲十足,征管改革过程中大家勤奋好学、心服口服,过了几年后,感到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事情越来越多,导致少数干部不思进取、讲究实惠、追求享受、攀比待遇,当太平官、过稳日子的现象时有发生。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严重影响着办事质量的提高,我们必须立足长远,着眼当前,以机关效能建设为契机,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第三章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要注意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企业、社会、公民的关系,理顺权力关系,减少行政审批,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只有把不该管的放弃,才能把该管的管好。否则的话,管的多,成本高,效益差,管不好,也管不了。

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职能范围与重点的变化,还意味着职能实现方式的变化。因此,建设高绩效机关必然要求改变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探讨如何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产出的途径。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当好“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公共服务的主体可以多元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营、民营化等。管理上注重预防而不是治病;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变革;为公众提供价廉物美的服务。

(二)大力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

先进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将从技术层面为建设高绩效机关提供有力支撑。高绩效机关建设不是概念上的炒作,而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子政务的特点和优势。要结合机关实际,在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价值链分析等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坚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着力在建立电子管理系统、搭建与社会公众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下功夫,实现机关管理和服务手段上的突破。推行电子政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设完善的电子政务技术支撑体系

以现有电子政务技术体系为基础,通过扩展完善,形成体系更完整,服务能力更强的核心技术体系,为全市机关信息化应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

以“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信息数字化、流程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审批服务一体化”为目标,扩大和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在各部门普及电子政务应用,形成政府机关“一网式”协同办公环境,提高机关办公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发展网上联合办公、并联审批,推动机关流程再造。依托政府网站,整合部门信息和服务资源,扩大深化政民互动应用,提高网上公共服务水平。依托各种相关技术网站,建立信息和知识积累、管理、交流、利用、培训机制,以信息技术强化目标绩效管理,优化绩效考核。

3.加强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制度建设不断创新

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调动部门和单位发展电子政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不断完善现代行政监督体系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大量事实也证明了“权利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的名言。行政监督不力和行政监督缺位给行政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对于防止权利膨胀和滥用,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失误,纠正查处决策和失职以及消极懈怠行为的作用是明显的,既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正确的运行方向,又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合理的运行机制,从而确保政府管理廉洁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实现。可以通过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筑坚实的内部防线;加强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构建严密有效的立体监督网络;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现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等方式不断来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政府必须高度自觉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和社会的成熟程度,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各种审批项目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权限,减少环节。

结语

机关效能建设实际上是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管理的有益探索,而构建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是提高政府绩效的一个全新课题,更是应着力研究的重点。当前,全国各级政府正以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突破口,创新管理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发展的观念、制度和作风,以机关效能的提升促进发展,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对社会的高效管理和为公众的有效服务。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5篇

1.1 档案管理体制上“散”。一是部分单位没有成立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没有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工作经费和设备没保障;二是部分单位档案没有集中统一管理,重收集保管文书档案,轻会计、声像、科技、荣誉、电子档案;三是档案工作人员兼职的多,有的身兼数职,不能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

1.2 档案业务“两基”建设上“软”。一是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有的单位没有室藏档案应急处置方案和计算机档案信息网络应急处置方案;二是部分机关档案室对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完整,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年度统计报表及人员编制名册未及时归档;三是部分机关档案室没有建立全宗卷,有些机关档案室虽已建立全宗卷,但全宗卷主要内容不齐全;四是部分机关没有单独的档案库房、阅览室和办公室;五是有的机关档案保管没有实现“三铁”,达不到“十防”措施要求。

1.3 档案信息化建设上“松”。很多单位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够把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与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应配备的计算机、刻录机、扫描仪、档案管理软件未能配备,文档一体化管理难以实行。

1.4 档案提供利用上弱。档案检索工具编制不全,编研材料单薄,提供利用效果不明显。

2 机关档案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领导认识不到位。由于机关领导认识不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中不重视档案工作。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工作被动。

2.2 对档案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第一,机关档案员不能保持相对稳定,调动过于频繁。第二,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少,不适应档案工作的需要。如濮阳市法院有诉讼档案、文书档案四万多卷,工作量大,档案员疲于应付。第三,档案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档案员不是学档案专业的,有的是从其他岗位上调动过来的,对档案工作知之不多。第四,档案员待遇低,其积极主动性很难发挥,机关档案工作也很难有起色。

2.3 经费投入不到位。机关档案工作需要适量的资金投入,但很多单位没有投入开展档案工作必需的资金,该配备的空调机、去湿机、灭火器和计算机等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全,机关档案库房达不到“十防”措施的要求,影响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

3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对策

3.1 抓领导,不断提高思想认识。①凡是召开档案工作会议,就请分管领导、主管负责人参加,增强其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责任感;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集编辑档案利用实例汇编,发给机关领导学习,加深他们对机关档案工作的认识和理解;③档案部门的干部在对机关单位检查工作、业务指导时,利用正反实例宣传机关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2 抓队伍,加强对机关档案干部的管理。首先,要保持机关档案干部的相对稳定。实行机关档案干部备案制度,各机关档案干部交流调动前,要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征得同意后,原档案干部方可调动。其次,提高机关档案室的规格。如能把机关档案室编制为机关内部科室,提高其规格,既能保持机关档案干部的相对稳定,发挥档案干部的积极主动性,又能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最后,提高机关档案干部业务素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走出去,请进来”,集中与分散,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级机关档案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使其提高业务素质,推进机关档案工作开展。

3.3 抓主管部门,发挥主管机关的作用。只有发挥主管机关的作用,共同履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职责,才能把机关档案工作搞好。如河南省国税、地税系统开展的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很有成效。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6篇

【关键词】政府;绩效管理;运用和创新

1.政府绩效管理的内涵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绩效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完成某种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标的行为,通常是有功能性或有效能性的表现。所谓政府绩效管理是在设定的政府服务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对政府部门提供政府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追踪监测,并作出系统的绩效管理的过程。可以说,绩效管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责。

2.政府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

政府绩效管理指标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业绩、资源利用、生产力和管理成本指标。

2.1业绩指标

业绩指标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政府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是否充分就业,物价是否稳定,经济是否持续增长等;政府政策制定水平与实施效果,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效益,包括税收总额GDP的比重,政府支出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等;政府的社会效果,包括公民对社会公平和公正是否充满信心,人们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的程度是否满意等。

2.2资源利用指标

这种衡量是指生产服务的过程中可提供的或可获得的人员和设施时间的利用比例。主要包括生产力指标、政府成本指标两项,这些衡量可以说明执行问题和资源的利用情况,资源利用衡量的目的在于增加利用资源价值的潜力。

3.当前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思考

严格说来,传统行政模式下的公共部门运作也讲求绩效观念,即追求行政效率。但是,与公共管理模式下所实行的绩效管理相比,传统模式的绩效思想是狭

隘的,不可能形成名副其实的服务型公共部门,在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活动中进行绩效与评估的确十分困难,具体而言,存在以下问题:

3.1政府部门产出难以量化

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把所有绩效都以量化的方式呈现,再据此进行绩效评估。这种做法在私营部门里基本不构成问题,但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远比私营部门复杂,由于公共组织作为具有特定公共权力的责任实体,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在进入市场的交易体系后不能形成一个反映其生产机会成本的货币价格,带来了对其在数量上用正确技术测量的难度,同时公共组织缺乏提供同样服务的竞争单位,因此,就无法取得可比较的成本和收益数据。

3.2组织目标难以确定

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公共组织的目标自然是为公众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这也是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但是,在公共组织这个大系统内部又分成许多职能不同的公共机构,它们在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上都各有特色,为自己量身定制更合适的组织目标才是重中之重。总体而言,许多公共部门设定的目标往往不能完全达到针对性、实践性、可行性三方面的要求。

3.3建立绩效指标的困境

从目标和指标的关系上来说,目标通常表达的是一种抽象概念,带有一定的原则性,而指标则是目标的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绩效指标的难确定性和不可度量性是客观存在的,如何制定与品质有关的指标仍是绩效评估的主要限制,同时,功能相同的公共组织有地域的差异,其规模、大小亦不一样,以同样的绩效指标来衡量,难以体现公平性,除此以外,评估指标难以摆脱主

观片面的干扰和影响。

3.4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

对于绩效管理如何才能在中国得以有效实行,现在的学术理论界主要是从政治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和分析。而且,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主要是政府政策部分。政府项目的评价工作则由经济学来承担。诚然,运用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成果来研究绩效管理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在理论上将两者的适用范围做出上述的界定,做法可能过于泾渭分明了,这对政府的绩效管理的理论研究不利。

3.5实践盲目

在自身准备不足的同时,理论和实践也发生了脱节现象,导致绩效管理在实践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方面,对于理论仍须不断完善,因此在对实践进行指导的过程中难免会进入误区。另一方面,即便理论能够指导实践,但对于组织结构还没有完全摆脱原有官僚制模式的组织,依然有一些存在办事懒惰、流于形式的弊病。

3.6绩效管理体系不科学,评估尚未形成制度

我国尚未建立和健全遵循国际惯例、适合中国特殊国情的完整有序并切实可行的政府绩效管理的理论、方法和实践体系,绩效管理还停留在落后水平上,评估的方法多在定性方面,较少采用定量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不够科学,评估自然就不准确。我国对政府绩效管理,既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也没有建立健全专门的评估机构,政绩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要不要评估、怎样评估完全是看形式,拍脑袋行事。

4.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的运用和创新

4.1应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这套指标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指标设计应把握“4E”即经济、效率、效益及公平,指标尽量体现这四个方面的要求;二是指标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准则;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成绩,又要考核潜力绩效,以体现公平。三是指标设计不能盲目地借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应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

4.2绩效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制度规定要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必须要有得力的领导机构来组织实施,否则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就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同样,对于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主体体系。

4.3通过实践经验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绩效管理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绩效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绩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在当前的情况下,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以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的效率和持续化,为提高政府绩效提供保证。

4.4促进内外沟通协调,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部门的职责就是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同时,接受它们的监督和管理,使本部门的绩效水平达到最佳目标。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一种多元化的监管模式来提高政府的绩效管理水平:第一,政府产品和服务必须要接受公民满意度的评价。第二,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第三,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5加大在行政绩效评估中公众的参与程度

从政府主导的绩效评估观,走向民众民主参与的民主绩效评估观。我国长期以来行政绩效评估缺乏公众的参与,造成行政绩效目的是服务于某些政府官员的政绩需要,没有真正体现人民的需要。因而行政绩效评估要将政府主导与公众民主参与有机结合,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加强、绩效评估过程的透明度,缩小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距离,由公民来选择、界定评估的目标,使得公众的意志和利益在行政活动中得到体现。

4.6将绩效评价与行政问责制有机结合起来

行政绩效评估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绩效评估强化行政监督的控制机制、导向机制、信息机制和惩治机制。因此,绩效评估理念、评估技术和评估结果应用于行政监督,实现评估指标与评估规范,评估结果与监督效力及评估与行政问责制的统一,从而建立一个绩效型行政监督模式。

参考文献:

[1]赵凯,周实.关于行政绩效评价法的立法思考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5.3.

[2]尤晓云.《绩效优异评估标准》[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31.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7篇

    从当代中国政府体制史来看,地级政府是最富有变化弹性的一级政府。从《五四宪法》虚设性的行政专员公署到《七五宪法》实设性的地区革委会,然后到《八二宪法》虚设性的地区行政公署,最后又发展到地改市、地市合并,建立地级市,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实施市管县的体制。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是,中国地级政府虚实交替的逻辑是什么?根据这一逻辑,中国地级政府的前途将会怎样?

    一、虚实交替的逻辑

    中国历来就是一个大国,由于既有的公共行政管理技术不足以使中央政府直接管理整个社会的公共事务,所以,中国政府历来就是多层级的。派出机构的设置和撤销体现了中国政府体制的历史悠久的一个矛盾,那就是政府层级和管理控制幅度之间的矛盾。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地方政府自秦朝发明郡县制以来,其基本结构一直未作多大的变化。在历史上,由于各级政府有效控制幅度的限制,实施郡县制时,郡所属的县较少,但是中央政府所属的郡就太多,为了减轻中央政府的行政负担,中央政府经常在郡之上设置州或道之类的派出机构。后来郡县制改为省县制,于是中央控制幅度减少,而省的控制幅度增加,为了提高管理效率,省政府就不得不设置派出机构来管理众多的县。派出机构的职能一般均只具有督导职能,而不具有实设政府所具有的全面管理职能。虽说建立派出机构的原意只是建立派出机构,但实践证明,派出机构经过一段时间后,总有实设化的趋势,派出机构的最后结果总是演变成实际上的实设政府。这是中国历史的古老经验。

    那么,为什么不把派出机构设置为实设政府呢?根据笔者的看法,在理论上政府管理体制最适当的管理层级可能是三级,整个国家的政府体制最后由三级政府组成,一是中央政府,二是省政府,三是基层政府。三级政府中,基层政府直接面向社会,中央政府统管全局,并负责对外事务,而省级政府则负责联络中央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样做,有利于政府体制的顺利运转,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有利于地方民情的上述。但是,中国幅员辽阔,如果三级政府来管理,相对于公共事务的量和公共行政管理技术来看,总会有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过宽,其解决的办法自然只能是在上两级政府的任一级政府设置派出机构,来分担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督导职能。

    建国后,中国政府体制基本框架仍然是三级制,县政府是基层政府,省政府是中央与县政府之间的中介政府。其他各级政府如大区政府不是成熟的政府,实行不久便撤销了,而乡镇政府实际上也不是很成熟的政府,因为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方面,与成熟的政府均有相当大的差距,并且在当代中国相当长时间内是作为人民公社来处理的。在这一体制下,省政府管辖的县数量众多,造成行政监督的困难,于是不得不在省与县之间设置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即地区行政公署。与此类似的是县政府管理不了数量众多的乡镇而不得不让区公所承担行政监督的责任。

    行政监督与行政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但是两者之间也有紧密的关系。领导的贯彻需要监督,而监督往往使得监督者拥有特定的领导权,从而也间接地拥有了行政领导的权力。由于这个缘故,地区行政公署设置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通过分担省政府的行政督导权而在实际上分担了省政府在本行署辖区的领导权,有着向实设政府发展的自然趋势。到八十年代以后,地市合并或市管县体制的推行,这一政府本身可能就是对地级政府不断加强的实设化趋向的认可。

    除了这一自然的趋势以外,就当代中国来说,导致地区行政公署实设化的还有体制上的原因。一是计划体制的实施,社会经济事务完全由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政府机构的全面膨胀;二是在计划体制的条块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要求上下对口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地区行署虽是省政府与县政府之间受省政府所托监督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在条块体制的双向要求之下,也不得不依据对口管理的原则,像实设政府那样设置种种专业行政管理机构,并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于是,地区行政公署就变成了实际上的一级政府。

    因此,行政监督权的行使必然导致派出机关实设化的,而计划体制的条块结构也推波助澜,于是派出机构变成了实设的政府。派出机关实设化造成三级政府体制的蜕化为四级政府体制,因此要设法避免实设化。这就是当代中国地区行政公署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不动不羁的最基本的逻辑思路。

    这一逻辑是阻碍地区行政公署实设化的主要因素。从经济角度来看,就是地区行署实设化和虚设化均有成本收益比较的优劣。过于实设化,容易导致三级体制的蜕化,而过于虚设化,或者干脆不设,又容易出现中介政府控制失效的后果。最后的均衡不是地区行政公署在实际上趋向于实设化而未完全实设化,而在法律上则完全是虚设化的,但也不是纯粹的派出机构。

    二、从城乡合治走向城乡分治

    当代中国的人口比古代中国大大增加了,1995年2月中国人口已经达到12亿;当代中国的经济显然比古代中国大大发展了。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就导致了当代中国人口达几十万万甚至上百万、数百万大城市的大量产生。据《中国统计摘要(1994)》提供的资料,到1993年底为止,中国城市数目已经达到570个,其中直辖市3个,地级市196个,县级市361个,城市人口(包括城镇人口)达到了33351万人。在过去,中国的城市发展主要体现在首都和各省级政府机关驻地城市。现在,地区行署所在地以及许多县政府所在地均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从而崛起了一大批城市。根据世界城市发展的经验,也根据中国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国地方政府大家族中出现了众多的城市政府成员。由于城市面临的是城市管理,与农村政府所面临的公共事务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世界性的惯例是城乡分治,城市自己组织政府,实行自我管理。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里,中国也一直实行城乡分治的体制,在户口管理上实行居民和农民分类管理,在政府体制上则实行一般区域性地方政府和市镇政府两套体制。地级的城市政府作为省辖市管理城市事务,而机关同驻一城的行政公署则管理该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区。

    城市的发展导致省辖市数目的急剧增长,中国地级政府的实设化趋向开始表现为地级市的广泛设置和市管县体制的广泛实施。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通过县改市、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地市合并、市管县等改革,中国地级市政府仅在1992年和1993两年里就增加了12个。地市合并、市管县的改革,是城乡合治的一种尝试。它的理论基础是以城市为中心来建立自然经济发展区,发挥中心城市的龙头作用,以城市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为最终消灭城乡差别做好准备。

    但是,城乡合治是否可行呢?现在许多人均认为这是一个创举,是一个大胆的改革实验,是可行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需要认真检讨,在实践上需要认真检验。因为从世界惯例来看,城乡是分治的,这一惯例的形成自然有其道理。从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所谓城乡合治,基本上仍然是板块式的合治,而不是有机的一体化合治。因为城市和乡村的生活是完全不同的领域,城市事务和乡村事务有着质的不同,城市生活具有很大的公共性,没有公共设施,城市居民一天也活不下去,城市事务地理分布集中、公务密集、经济基础雄厚、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才济济,需要并且也有可能由市政府直接集中管理,而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只是市政府区域性的辅助制度。农村生活具有很大程度的私人性,乡民们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用水、卫生设施、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公共性远不如城市生活,农村事务地理分布分散、公务不集中、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如电就不如城市普及)、经济基础也相对落后、管理人才相对缺乏,所以需要并且也必须由区域性政府分级管理。这也许是城乡合治必须有市管县体制为辅助的根本原因吧。

    因此,市管县体制的成功与否可能是城乡合治是否成功的关键。从现实来看,市管县体制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根据刁田丁先生等在《中国地方国家机构概要》一书中的观点,市管县体制展现了中国历史上新的城乡合治的前景,但是,数百万人口的乡村区域和千头万绪的城市区域的浩繁事务,给这种行政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和乡村两个不同的工作对象和工作重心。管县市政府所面临的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是一般市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不曾有过的。实践证明,这种行政体制如果要健康发展,特别需要处理好如下几个问题:

行政监督的理论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制度; 投资者保护; 执业质量检查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股市投资者规模数量全球最大,股票市场开户数约为1.65亿户,其中机构投资者约70万户,个人投资者约1.64亿户,占99.6%。因此,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及其正常功能的发挥。国内外众多学者围绕投资者保护问题展开了大量有益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我国也经过不断实践基本形成了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市场自律保护与社会监督保护相结合的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作为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出现后产生的一种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制度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特别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监督力量,理论界也从多个视角对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功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者保护作用等进行了多维度的规范分析与实证检验。注册会计师制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Watts & Zimmerman,1986),得到了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充分证明。

但是,注册会计师制度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充分发挥,不仅依赖于其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依赖于其作为一种监督力量的本身威慑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的建设与完善。执业质量的高低是注册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其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体现。基于此,本文拟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视角,通过对财政部组织实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组织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来透视其投资者保护功能。

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下的投资者保护

(一)财政部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能,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则是其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1998年以前,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实行财政审批制度,自1998年起除少数特殊行业外,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由财政审批转为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应对这种转变,财政部对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建立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从1999年开始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每年都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2003年,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能,形成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模式。2005年以前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也自行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自2005年开始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其形式主要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抽查。为了构建高效有序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机制,2003年12月2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与处罚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责范围和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于2006年3月31日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对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2009年2月3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要求财政部重点加强对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各省级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2010年6月1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精神,财政部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

这些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我国在财政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了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专项检查和延伸检查相结合、日常监控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分析评价与处理处罚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体系和长效机制。

(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剖析

1.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规模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通过专员办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进行,其检查规模如表1所示①。

表1所示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数量的变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的过程。2002年财政部收回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只是作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附带和延伸,而自2003年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责若干问题的通知》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便成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一部分内容。2005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始系统性地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财政部2006年3月31日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就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其中财政部组织专员办重点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则主要负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由表1还可以看出,自2005年起,每年通过财政部门进行执业质量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维持在当年事务所的10%以上,其检查的覆盖面较高。

2.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情况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起到必要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其执业质量,但较高的处罚比例在说明我国财政部门强有力的行政监督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了反映了我国注册会计行业执业质量不高的现实。历年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②。

由表2可见,自2006年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在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上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罚比例总体上要高于以前年度,特别是2007年和2008年更是达到了32.72%和24.51%,此后有所下降,这可能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以及2006年2月15日的新审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有关。

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主要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1年底,我国7 99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54家,从业人员数量超过全行业的十分之一,但收入却占据行业的半壁江山。因此,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影响到我国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也一直十分重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管,每年都通过财政部专员办对其执业质量进行重点检查。2009年专员办所检查的43家事务所(其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家)处理处罚了41家;2010年专员办所检查的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全部受到了相应的处理处罚。2009年以前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2009年财政部通过专员办所处理的41家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为整改、约见谈话提醒或监管关注的处理而未有行政处罚,2010年所处理的56家会计师事务所除了1家为罚款外其他的55家均为整改、约见谈话提醒或监管关注等非行政处罚。从处罚的比例看,近几年被检查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说明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是强有力的;从处罚的类型看,被行政处罚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很少,说明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整体上执业质量较高,对投资者利益作出了应有的保护,财政部门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是有效的。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下的投资者保护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虽然中注协1996年7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决定》,1996年12月30日颁布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但基本上以查案件主,对特定事务所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不够,执业质量缺乏有效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真正建立并在行业内得以全面实施则始于2004年,发展至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阶段。以中注协于2004年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为起点,开始了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2007年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周期由5年缩短为3年并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2006年12月24日中注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以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从而建立起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二阶段,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发展阶段。在对第一个周期五年来行业检查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09年7月28日了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注协2008年10月15日了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三阶段,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阶段。以中注协2011年7月16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为开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进入改革与完善阶段,中注协还修订出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的解析

1.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规模

自2004年开始,中注协组织全国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了5年一个周期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2007年中注协开始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3年一个周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历年的检查规模如表3所示:

由表3可见,每年通过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和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的事务所占当年年初事务所的20%左右,保证了5年一个周期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目标的实现。由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对象有其特殊性,基本上是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为主,其执业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和健康发展,对投资者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保护作用,因此,自2007年开始,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开展检查。表4反映了2007年以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

由表4可以看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2007年起便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做重点检查,5年来共计检查了181家事务所(含分所),同时也委托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2.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惩戒情况

对于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主要是行业惩戒和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两种,如2004年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案件8起,2005年移交财政部门处理处罚事务所111家。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历年惩戒情况如表5所示。

由表5可见,8年来受到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1 490家,占被检查事务所总数的13.48%,其中2004年、2008年的比例均为30%以上,说明中注协及地方协会对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惩戒力度较大。另一方面,受到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总体上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4年的268家下降到2011年的88家,其比例也从2004年的32.52%下降到2011年的5.17%,说明虽然每年受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在20%左右,但在注册会计行业诚信建设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效果很明显,提高了其执业质量,减少了被行业惩戒的比例。

另外,由表5还可以看出,对于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于2007年是第一年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其受到行业惩戒的比例较高,达到了18.92%,随后逐年下降,近两年均在4%以内。同时,相比较中注协所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总所与分所)比例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所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比例,除2007年外,其他各年前者均明显要低于后者,说明在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不但得到了提升,而且执业水平整体上要高于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也进一步说明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的实施下,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在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与启示:

(一)不断完善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成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石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是由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的完备制度体系和中注协所构建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不但建立起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制度体系,而且为执业质量检查提供了具体的技术操作标准与指南。另外,财政部2009年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和中注协2009年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分别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进行了分工,突出了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重点监管和执业质量检查。这些不断建立与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其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基石。

(二)较高比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是投资者保护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的建立仅仅是从制度上为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提高提供了保障,而事务所执业质量要得到真正的提高,还必须使这些制度得以有效运行。每年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覆盖面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制度运行的效度,具体如表6所示:

由表6可以看出,自2005年始,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所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基本上达到了30%,注册会计师协会更是确立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3年和一般会计师事务所5年的检查周期,较高的执业质量检查比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不同类型事务所不同的检查周期也突显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重点。

(三)较大力度的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理处罚是投资者保护的信度

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不是执业检查的目的,但通过处理处罚能够在行业内产生重大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质量,也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资本市场第三方监督的形象,进而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建设的同时增强了对投资者保护的可信度。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执业质量检查中所处理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具体情况如表7所示:

由表7可见,2004—2010年间,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处理处罚的事务所占到了被检查事务所的15.09%,其处罚比例较高。从各年来看,处理处罚事务所占被检查事务所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从2004年的32.78%下降到2010年的9.47%,这种趋势说明执业质量检查的威慑力得到了体现,执业质量得到了提升。

综上所述,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与监管中,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较大力度的处理处罚,使其惩戒和威慑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增强了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保护其合法利益的信心和可信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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