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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A市医疗机构医师,具有医师执业证书。自2005年起,赵某开始在B市某私人诊所行医,先后于2005年9月及2006年8月两次被B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但赵某仍然偶尔在该私人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8月16日9:00许,赵某在该私人诊所内用药物利凡诺为妊娠4个月的张某引产,导致张某腹痛、呕吐不止。次日,张某在B市妇女儿童医院抢救,但最终因急性肾小管坏死、急性肝坏死致急性肝功能及肾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药物利凡诺引产方式为早期医院采用,现通常不再使用,引产时,若利凡诺过量,会引起急性肝肾衰竭)。2006年B市公诉机关以赵某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赵某10年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跨地点行医致患者死亡 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于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刑法》第336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应如何准确界定,人们争执不一。
本案中,赵某虽然在A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医师应按其执业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行医,并没有到外院行医的资格。赵某去外地B市行医,其行为视同“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且造成了产妇死亡的严重后果,加之其执业期间曾两次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非法行医,故本案构成非法行医罪。
多点执业破冰前行 非法“走穴”仍需监管
对于非法行医的,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非法行医行为也构成侵权,侵权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新医改的推行,医师多点执业也开始“破冰”前行,根据2009年9月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医师多点执业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新的执业地点,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否则仍属于非法行医。应注意的是,该“通知”明确规定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即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并不等于医生可以“走穴”。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行医的现象,被称为“走穴”。“走穴”医生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重伤或死亡的,国内已有多例判决,法院以《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了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即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笔者提醒医务人员,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切莫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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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 鉴定性别 入罪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B超等影像医学的开展和普及,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走高,并且越来越严重。1990年以后,婴儿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已经高达117以上,大大超出正常值106,而且迄今未见有下降的趋势,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情况为基准,中国0岁-15岁之间的男性总人口与同年龄段的女性总人口相比,大约多出1883万人。2010年后,这些人群开始逐渐进入婚龄,男女婚龄人口的比例失衡问题将会凸显:农村成年男性中的某些困难人群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买卖婚姻现象会加剧,婚外会增多,家庭稳定性也会受到冲击,并可能产生男性劳动力就业积压、老龄化问题加剧和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等社会经济问题,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会因此增加。违法使用B超或其它方法进行产前性别鉴别及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是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最主要的因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导致目前男女比例失调的罪魁祸首。效几十年来,经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打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收效甚微,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甚至到了愈演愈烈的地步,可以说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及中华民族的存亡,只有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才能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1.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必要性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导致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调的直接因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它是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重要标志。例如,如果某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5,则表明在该年出生总人口中,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的男婴出生数为105。1955年10月,联合国在其出版的《用于总体估计的基本数据质量鉴定方法》(手册II)(Methods of Alppraisal of Quality of Basic Data for Population Estimates,Manual II)认为:“出生性别比偏向于男性。一般来说,每出生100名女婴,其男婴出生数置于102~107之间。”从此,出生性别比值下限不低于102、上限不超过107的值域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为通常理论值,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不仅已经严重背离国际公认的标准,而且有继续升高的迹象。从全国的平均值域看,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5,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111.3,而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则已达到116.9,超出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约10个百分点。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全国只有和新疆属于正常范围,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超出正常范围,其中最高的海南和广东,分别达到135.6和130.3。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偏高必然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比例失调。出生婴儿性别比越高,婚姻年龄段的男性人口就越“富余”,从而出现男性婚姻竞争加剧,不仅会导致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多发,影响家庭稳定,而且也会危害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导致相当数量的女性胎儿被人为终止妊娠,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养子防老”的传统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消除。正因如此,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许多孕妇或自愿或被迫在孕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女性胎儿终此妊娠,从而人为造成了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严重失调。
(2)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是严密刑事法网的现实需要。
早在1986年9月19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就曾经联合转发了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1989年5月,卫生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在短短的六、七年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连续下发了三个通知,足见当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等结伙……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多个胎儿引产,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有效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不仅如此,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严禁胎儿性别鉴定。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但随着97刑法的修订施行,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显然已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修订刑法又没有相应的条文可资适用,因此,尽管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由于97刑法在立法上的疏漏或歧义,实践中引发了对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种行为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但毋庸置疑,这种做法有二大缺陷:第一,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属于“行医”?对“行医”的通常理解,是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而根据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显然,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一种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无关的活动,因此,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认定为“非法行医”难免有些牵强附会。第二,即便鉴定胎儿性别属于“行医”,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对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则无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事实上,许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由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实施的,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如,1989年5月9日卫生部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医生利用医疗技术进行这方面工作,严重违背医学道德”。1993年4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主要也是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的,指出“个别单位对胎儿性别进行预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即便将鉴定胎儿性别纳入“行医”的范围,按照现行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仍将有相当一部分非法鉴定胎儿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行刑法对此类行为又缺乏有效的调整,因此有必要增设专门的罪名。
2.“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概念和特征
笔者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考虑到实践中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主要是自然人,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以单位的名义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情形极其罕见,因此,本罪可不规定单位犯罪。
(2)“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第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相对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而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因此,除“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胎儿性别鉴定均属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了严格的程序:(1)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更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笔者认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之所以严格规范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程序,其目的正是为了防止某些医疗保健人员假借医学需要之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单纯的鉴定胎儿性别并没有多大的的社会危害性,如,一医生为孕妇鉴定了胎儿性别,但该孕妇毫无“重男轻女”的思想,只是想预先知道胎儿的性别,而且在知道胎儿性别是女性后也没有人工终止妊娠,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有产生实质的社会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然而,鉴定胎儿性别一旦与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相结合,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之所以大大高于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直接原因之一就是在鉴定胎儿性别后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正如1989年5月9日卫生部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中所指出的:“我国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习俗仍十分严重,许多孕妇求助于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致使大量女性胎儿被人工流产,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判断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主要应当结合事后孕妇是否进行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加以认定。根据我国当前出生婴儿性别比男高女低的实际情况,本罪的的“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导致女性胎儿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对导致多名女性胎儿被人工终止妊娠的,可作为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前所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危害后果通常通过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表现出来,因此,本罪的故意内容可分二个层次。第一,行为人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鉴定行为是违法的仍刻意为之;第二,行为人对孕妇事后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心理态度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鉴于构成本罪主体的主要是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非法行医人员,因此,可以将本罪归入现行刑法“危害社会公共卫生罪”一节。
一、主要成效和做法
(一)认真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根据国家、全省食品放心工程的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我市食品安全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危害严重。我市整规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继续深入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努力把食品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一月,由市整规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经贸、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物业总站等部门,对上排、龙丰、麦地、黄塘、河南岸、桥西等10家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格规范蔬果、肉类和定型包装食品的卫生和质量管理,要求五大类食品执行“QS”制度,在南门等市场专设无公害蔬菜销售点,推行包装蔬菜上市,受到市民的欢迎。根据上级关于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市开展了节日市场食品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元旦、春节和五一期间未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今年3月“苏丹红”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整规办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全面清查工作。卫生监督部门先后采取四次紧急行动,在全市餐饮业检查封堵含“苏丹红”色素添加剂的可疑食品。行动中,市卫生监督部门出动执法人员835人次,检查了3582家宾馆、酒家、饭店等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仓库、进货记录及各加工场所,重点对辣椒制品及色素进行认真细致地逐一排查。工商部门在大规模清查涉嫌“苏丹红”辣椒类制品紧急行动中,出动执法人员3812人次,检查经营门店10338家,超市381家,市场245个,批发门市189家,查获“涉红”美味源牌辣椒酱1714瓶,辣椒油152瓶,有效地确保了我市人民生命安全。
今年4月至5月,我们组织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小金、陈江、沥林、潼侨等地的咸菜、皮蛋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整顿,关闭了咸菜生产加工场所8个,皮蛋生产加工场所23个,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25份。
2、全面开展散装白酒清查行动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的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不法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的安全,使人民喝上放心酒,我市全面开展了散装白酒清查行动。上半年,由经贸局牵头,质监、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市的酒类市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的酒类商品,酒类生产、经营户的证件是否齐全,进货渠道是否正常等。行动中,查获涉嫌假冒伪劣的进口酒及国产名酒614支,市场标值60000多元;查封无证照生产散装白酒的地下小作坊3家。
3、继续推进肉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面对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难题,我市相关部门转变观念,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通过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宣传力度,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肉食品市场,使人民吃上“放心肉”。
今年来,我市以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为契机,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继续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一是通过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全市屠宰点的年审工作,推动屠宰厂的各项建设,提高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上市肉品质量;二是积极探索生猪屠宰管理体制,加强对屠宰工作的监督。上半年,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历时7个多月,经8次修改,终以市经贸局、整规办、农业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地鲜、冻片猪肉进入中心城区销售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外地肉品在中心城区的经营行为,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责权与义务,为规范市场管理创造了条件。6月下旬,我们组织两个小组逐一对照屠宰厂年检量化考核的内容,深入下面县(区)、乡镇,开展年检和执法检查工作。据统计,我市共端掉非法生猪屠宰点6个,查处108宗违法违规案件,罚款2.03万元,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肉牛产品7153公斤,销毁病、死、变质、注水肉品605公斤,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肉品市场,使市民吃上“放心肉”。
4、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依照省五厅委(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市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盐业市场执法行动,有力地打击了涉盐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盐业市场秩序。
6月,我们组织工商、经贸、公安、卫生、质监等部门对我市工矿、企业、学校、宾馆酒楼、商品交易市场等单位、个体户进行清理整顿。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736人次,检查宾馆酒楼17家、工厂食堂42家,集贸批发市场59个次,学校食堂22个,食品加工点32个,查获走私盐13.65吨,立案6宗(已结案5宗)。
(二)切实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们始终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以实施。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协调相结合”、“依法监管与创新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突出重点与解决难点相结合”、“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五个结合”,集中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行为。我市整规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增强了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初步营造了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得到了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督察组的充分肯定。
据统计,自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底,全市公安机关受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宗,立案17宗,破案16宗,抓获犯罪嫌疑人119人,涉案金额1100多万元。全市工商系统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4宗,罚款29.42万元,收缴并销毁违法商标标识45.12万元。全市版权管理部门开展了10多项集中治理行动,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90000册(盒),其中盗版出版物68000册(盒)。取缔无证无照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摊点82个,查处违法违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105家,查处印刷企业42家。全市知识产权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宗,公开审理2宗,结案1宗。目前,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基本适应我市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需要。
1、组织开展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4月16日至18日,我市在中国惠州第三届国际数码节期间设立会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处,发放宣传资料10000多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咨询服务。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徐志达副市长就“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并在惠州日报和市政府信息网站上刊登了相关内容。4月26日晚,我市举办了一场知识产权知识竞赛,进一步增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推动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2、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
为落实全国和省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精神,我市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突出工作重点。七月九日,由我办牵头,组织烟草、工商、质监等部门集中开展了一次大型现场咨询活动。活动在市区的人人乐、水口、陈江三个地点同时进行,利用横幅、挂图等宣传形式,现场发放10000多份宣传资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内容的咨询服务。
3、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专项活动
按照全国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专项活动。活动中,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整规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发挥着主渠道作用,公安部门对涉及犯罪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工商部门、版权部门分别对违法商标、违法版权以及各种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而对我市的非法侵权盗版行为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有力地净化了专利、商标、版权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依照国务院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安排和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好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我市制订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专项整治中,对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予以重拳出击。通过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1、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
为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市工商部门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并制定行动方案,对工作目标、整治重点、集中整治的方法和步骤及要求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具体做法上,采取三个“结合”方法进行专项整治。一是自查与检查相结合。3月中旬,由各传播媒介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人公司负责人参加的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提出整治的具体要求,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先自查自纠;二是警示与查处相结合。我市在红盾信息网建立违法广告公布栏,对违法广告予以曝光。对仍然已被告诫、警示并责令停止的违法广告,除按法定最高处罚额度进行处罚外,建议卫生、药监部门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药品广告审查表》,取消其广告资格。
2、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根据全国及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市整规、卫生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较好成绩。
3月,我市在市区、陈江、水口、小金口等地开展以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和药店坐堂为主要内容的整治医疗市场的大行动。这次行动共出动530多人次,取缔无证行医的诊所53间、没收药物70箱、没收医疗器械115件,行政处罚8宗。5月全国打击非法行医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市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再次作出新的调整、部署,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召开全市动员大会。6月27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小组对我市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充分肯定了我市打击非法行医的整治工作。
3、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按照全国和全省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对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中,加强了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特许经营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同时对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合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通过集中整治,商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得以净化。
(四)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
上半年,我市非法传销、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死灰复燃之势,严重扰乱我市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打传”文件精神和全省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我市制定了《惠州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工商、公安、综治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多次声势浩大的“打传”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市范围的出租屋、烂尾楼、空置楼房、花园住宅、城郊及外省人相对集中的聚居地进行了全面检查。据统计,上半年我市工商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2338人(次),出动检查车辆298台(次),取缔传销窝店102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935人,传销活动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五)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和查处
根据省整规办交办事项和市领导的批示,我市整规办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努力提高大要案等督办件的办理时效,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上半年,我市经济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整规办的整体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措施,依法严惩各类经济犯罪分子,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公安部门加大对制贩假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传销等经济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职务侵占犯罪。据统计,上半年我市公安部门共受理经济案件127宗,立案77宗,涉案总价值6077.13万元,破案61宗,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42万元。我市法院系统共受理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案件29件91人,审结24件,判处犯罪分子60人;受理各类经济纠纷一审案件2559件,审结1265件,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达7.81亿元;受理涉及公安、资源、烟草、海关等部门的行政案件105件,审结57件。
1月5日,博罗县在园洲镇龙叫村捣毁一制假烟窝点,当场抓获制假人员14人,现场缴获机器2台,黄果树、金蝶、北京、红枚等品牌香烟烟支92箱(共计3000斤),烟丝3000公斤,涉案价值100多万元。3月,我市中院依法对一起伪造货币的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犯罪分子8人,并对其伪造的半成品假人民币1068.15万元予以没收。5月27日,质监部门查办惠州市加得利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冷冻食品案,除对该公司予以重罚外,还销毁了14526箱不合格雪糕,货值7万多元。6月2日,博罗县捣毁一传销窝店,抓获传销人员16名,其中5名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涉案价值达20多万元。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的大案要案都得到落实和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打击,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六)做好整规办的日常工作
半年来,市整规办根据国家和省整规办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综合协调、沟通联络和检查督办的职能,一是及时做好材料报送工作。先后向省报送工作总结、专项材料、工作简报11份;二是努力搞好综合协调,协调编制我市三年整规工作规划(含十九项专项规划);三是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四是精心组织专项督查;五是抓紧办理上级交付的督办事项。据初步统计,上半年我办共受理群众投诉5件,都已分别转有关部门妥善办理;完成上级交办、督办事项3件,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虽然我市整规办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整规工作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我市整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深层次的问题:
(一)整规工作总体发展不够平衡。在某些县区、某些专项整治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甚至有死角,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不够,影响专项整治的效果。例如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一方面存在监管空白或薄弱地带,另一方面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三)部分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观念陈旧,缺乏对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投诉、举报制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不高,增加了执法监管的难度。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之现状
自然情况下,每出生100个女孩,相应出生103到107个男孩。由于男孩的死亡率高于女孩,到了婚育年龄,男女数量可基本趋于均衡。因此,联合国设定的正常值为103-107。
自1982年中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发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以来,30年来非但没有改变,且一直在持续攀升。2005年我国1%人口抽样调查时,在女性100人的情况下,男性为120.49,2008年竟达到120.56。
“上世纪80年代,只有乡镇出生性别比偏高;90年代以后,城市出生性别比也开始偏高。起初是二三胎次出生性别比偏高,现在一胎出生性别比也升高。”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性别比偏高问题专家组组长、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从东部向西部,从农村向城市迅速蔓延,几乎覆盖全国各地。其中,有3个省甚至高达130。
今年6月召开的全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暨重点治理年工作会议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王侠表示,从2009年开始,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走高趋势出现拐点,首次连续3年下降,2009年降至119.45,2010年降至117.94,2011年降至117.78。但是,下降幅度有限,整体上仍高出警戒线10多个点。这也说明,巩固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下降的任务依然艰巨。
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后患较多
出生性别比失衡不单纯是人口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综合性不良后患较多,主要表现在——
不利女孩教育成长
由于父母重男轻女,必然使一些女孩失去应有的父爱、母爱和亲情,生活在低人一等的阴影中,从而使她们的性格变得内向、孤僻和郁郁寡欢。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汤素兰说:“农村有政策,头胎是女娃的家庭可以要二胎,头胎是男娃的就不能再要了,所以很多女孩都有弟弟妹妹,这无疑会影响到她们接受教育的机会。”
目前,我国一些贫困地区尚有文盲存在,其中,女性约占2/3以上;失学儿童中,女童约占2/3。汤素兰告诉记者,由于男尊女卑思想影响,有些一了一女的家庭,经济困难时,便会首先考虑让女孩休学,全力供养男孩。甚至在只有女孩的家庭,一些传统的父母也认为女孩不会有出息,不应该花钱上学而应该帮家里干活,然后早早嫁出去。因此,女孩子往往成了被牺牲掉的那一个。
“我就碰到过一个从甘肃来北京打工的小保姆,都20岁了,没有上过学,完全不识字。她连老人吃药的药名部认不全,根本不可能在城市里立足。
由于父母重男轻女。必然使一些女孩失去应有的父爱、母爱和亲情,生活在低人一等的Ph影中,从而使她们的性格变得内向、孤僻和郁郁寡欢。
造成婚姻挤压之痛
“近年来,北京市登记结婚的人群中,男方年龄在25~39岁之间的夫妻,年龄差距较10年前有所增大,其中,年龄差超过5岁的不低于10%。”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近几年全国各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情况看,男女婚龄差距拉大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的直接影响,就是‘婚姻梯度挤压’现象凸显。”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田雪原介绍,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资料推算,目前0~19岁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2377万。未来20年内,平均每年新进入结婚年龄的男性比女性多120万人。预计到2020年,将有2400万“剩男”面临娶妻难。同龄适婚女性短缺,男性就会在低年龄女性中择偶,挤压到一定程度,就要向别的地区发展,城里哥找乡下妹,富裕地区的男性找欠发达地区的女性,“婚姻剩男”最后大多沉积在低收入的贫困阶层。
田雪原还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当婚而不能婚的男性剧增,必将会危及整个社会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大大增加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厅统计资料显示,该省近20万外来媳妇中,被拐卖妇女达3.6万人,她们大多来自云南、贵州、四川、湖北等欠发达地区。
在广西与越南交界的边远山区,多数男人都很穷,且没什么文化,他们在当地难以找到老婆,不少人一辈子都是单身汉。从1992年开始,一些越南女子通过非法中介进入这些地区,与当地大龄男子结婚,生儿育女。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虽加强管理,但非法婚姻仍然屡禁不绝。
“婚姻挤压之痛不仅在于产生多少‘光棍’,更在于其后果主要由贫困人口来承担。”田雪原说,有人提出引进外籍新娘解决“剩男”问题,这在人口较少的国家或许有相当效果,但对于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来说,一是“进口新娘”不现实,二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威胁人口生态安全
男女比例失调会严重影响我国人口发展。作为直接的生育者,女性“赤字”必然导致出生率水平下降,进一步减少人口总量和适龄劳动人口规模,并加速人口老龄化进程。
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与人口老龄化交织,二者叠加,将进一步加剧人口结构的不合理。从长远看,“盈余”男性没有配偶和子嗣,给未来自身养老及其父母养老都会带来问题。
男女比例失调还带来就业挤压问题。一名长期往来于广州、杭州、上海等地的服装老板介绍说,目前不少纺织厂因招不到女工而停业。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认为,10~20年后,男性劳动力过剩和“就业性别挤压”将日益严重。男性劳动力过剩会增强劳动力就业市场的竞争,更加剧了女性就业难度;某些行业和职业中,可能出现女性短缺而要男性替代的现象;某些男性就业岗位还会因为劳动力过剩,引发男性间的激烈争抢。
婚姻挤压对传统家庭稳定也带来巨大冲击,引发婚姻家庭道德危机,女性婚龄人口短缺,会在代际间产生激烈的争夺和冲突,“错位婚姻”如“隔代婚姻”、“姐弟婚姻”等有可能大量涌现,婚外恋、第三者插足、非婚生育等社会现象也可能随之滋生。
当婚而不能婚的男性数量的不断积累,亦加大了社会不稳定和不安定的风险系数。在自然生物属性的驱动下,几千万之巨的男性“光棍人口”有一部分会演变为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狼性人口”。没有配偶、没有家庭、没有温暖、没有希望,只有各种压力和内心的躁动,无偶男性群体必然成为痛苦失意、悲情愤怒的人口。一旦成年男性无偶人口的“狼性”集体发作,负能量倾崩而出,各种社会人伦悲剧将不期而至,令人不寒而栗!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做出的《百村性别失衡与社会稳定调查技术报告》显示,部分被调查村落的大龄未婚男性,在过去3年中参与了破坏社会治安的活动,发生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聚众赌博、聚众闹事、合伙偷窃和暴力等。
造成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的原因
一是重男轻女传统观念作祟
传统观念认为,农村男孩偏好是为了解决劳动力、增加收入和养老。然而,一项对欠发达地区人口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在经济贡献方面,生男不如生女强。而在我国沿海等富裕起来的地区,发达的经济条件和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男性攀升的势头。
“不能将男孩偏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问题,根子还在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在许多人眼里,生男生女是继嗣问题,也是“面子”问题。在一些家族及宗族观念严重的地区,儿子能提高母亲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生男孩意味着家族香火不断,意味着家族势力的强盛。
二是“黑B超”致男婴出生率过高
我国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由来已久,为什么近30年才出现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呢?
“B超普及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直接诱因。”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日本、中国等具有男孩偏好的亚洲国家或地区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普遍出现出生性别比男性偏高的问题一因为那时B超设备开始普及。许多人怀孕4个月后,经B超鉴定胎儿性别,男胎保留,女胎引产,从而造成人为的“女孩失踪”现象。
翟振武说,我国“女孩失踪”的背后,隐藏着一个“两非(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黑市,由孕妇、中介、医护人员组成产业链,提供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到引产的“一条龙”服务。高额利润让这个地下网络越织越密,加入进来的不仅有农民、个体医生,甚至还有正规医务人员。
小罗是家里的独生子,但是也许他永远都不会知道,为了要个男孩,他的母亲曾经打掉过两个女孩。
在浙江宁波,一个不久前被查处的黑B超窝点以每人次2000元的价格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在警方找到的47名台州籍孕妇中,被检出怀女孩的20名孕妇均通过药流、引产等堕胎。
28岁的符梅是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居民。日前,怀孕4个月的她悄悄去该市那大镇大通路一家个体诊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得知是女婴后,便做了引产手术。手术时,符梅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警方事后查明,给符梅实施“两非”的李某,是湖北天门市人,2005年以来一直从事“两非”行为,多次被抓,屡教不改。
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总有不法者愿意铤而走险。说白了,性别失衡问题与一些无良的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有极大关系。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人找到这样的医院或诊所,只要送上钞票,什么性别比例,什么国家大计,什么社会问题,在这些人看来,都不如眼前的利益实惠。一个人,只要是“见钱眼开”,就没有什么事情不敢做。
三是计划生育法造成生男即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方,一孩性别比均较正常,二孩和多孩性别比均不正常。
在过去近30年里,考虑到城乡差异,国家对农村的生育政策,实际上是生男即止的规定:头胎生男孩的,不再生二胎;头胎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胎。
“头胎生了女孩的,二胎便要千方百计生男孩。”据原新教授介绍,历次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查发现一个规律,孩次越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差越大。2005年的出生人口中,第一孩的出生性别比为108.41,虽然偏高,但程度不严重;第二孩猛然升高到143.22;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更高,达到了152.88。“有些村庄甚至3年内没有出生一个计划内的二胎女孩。”
可见,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法,实际上是生男即止的法律。排除人们有意识的性别选择,我们的法律和实施办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性别比偏高,迫使人们在两难当中作出选择,导致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浮起了性别比失调问题。
四是社会存在男女不平等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杨菊华表示:“男女不平等带来的性别差异因素,也是男孩偏好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妇女除了教育程度增长的幅度基本赶上男性外,经济、政治(特别是就业、提职提薪)等其他指标都明显落后于男性。
女性婚龄人口短缺,会在代际间产生激烈的争夺和冲突。“错位婚姻”如“隔代婚姻”、“姐弟婚姻”等有可能大量涌现。婚外恋、第三者插足、非婚生育等社会现象也可能随之滋生。
标本兼顾,综合治理
性别比失衡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必将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要标本兼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
加强宣传教育大树新风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必须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女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尚。
严厉打击胎儿性别鉴定
在今年6月中旬召开的全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暨重点治理年工作会议上,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王侠表示,遏制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势头,当务之急是打击技术“越轨”,“治标”的有效方法之一是依法查处“两非”行为。
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今年4月5日,六部门再次联合发文,确定2012年为“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
针对“两非”案件“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海南省儋州市卫生局要求,凡是开展B超检查业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安装“全球眼”。全市15家医疗机构的20台“全球眼”远程监控终端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由该所对被监控单位全天候实时监控,视频存储可供取证。
江西省湖口县把查找线索作为查处“两非”案件的突破口。他们重点排查已领取再生一胎证后孕情无故消失、孕14周以上才申报办理再生一胎、已领取生育证长期无孕情、怀孕超期未申报出生等对象,从中追查案件线索11条。同时他们还推出“1名乡干部+1名村干部+1名组干部”与一名怀孕妇女结对子的跟踪服务。对县内居住孕妇,每月上门访视一次;对外出务工孕妇,每月上网视频一次。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上报,从中挖掘5条案件线索。
解决“两非”案件“执法难”,需要顶住压力,违法必究。湖口县在处理公立医院黄某、余某“两非”案时,遭遇说情、干扰甚至恐吓的压力和阻力。县委、县政府态度坚决,排除干扰,对两名涉案人员、开除公职,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产生了震慑效果。
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诫勉约谈和问责制度、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制度、“两非”案件有奖举报制度等,建立了跨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效工作机制。
立法严惩“两非”行为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徐建认为,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黑诊所投资少,见效快。国内目前的法律对此方面的违法者往往“以罚代刑”,从而缺乏威慑力。
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海亭表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虽然严禁“两非”行为,但未重拳出击。比如对于没有行医资格的人从事“两非”行为,法律规定按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医务人员涉足“两非”,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罚款额度也仅在1~3万元,却没有明确刑事责任。
韩国也曾经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阶段,为此,韩国立法规定,对于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引产的医务人员,一是罚款3000万韩元,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二是吊销医师执照,终身不得行医;三是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武海亭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
提升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
治理性别比偏高,仅靠打击难以除根,还要着力构建约束型和利益导向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幸福工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专项活动,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给予养老保障,让民众觉得生女孩不吃亏。尤其是2003年以来开展的“关爱女孩行动”,通过建立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行为约束机制、利益导向机制,改善女孩生存环境,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升高势头。近些年,国家推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提高家庭和社会养老保障能力,从物质保障上和观念上促进了重男轻女思想的转变。
“现在一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人们就想到‘娶妻难’和‘光棍’问题。其实,这是从男性为中心的视角考量问题。”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指出,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实质上是女性发展权益问题。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以及现行的一些政策因素影响,两性之间显性和隐性的资源获得不公现象十分普遍,女性的弱势地位依旧明显。因此,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才是治本之策。
陕西省近年来探索“柔性治理”方式,将治理关口前移,以利益和观念为引导,加强对生育过程控制。该省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放弃二胎生育的父母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扶助的年龄提高到55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分配集体资产收益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人份额;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2009年,在中央党校课题组指导下,河南省登封市在大冶镇周山村进行出生性别比治理试点,从婚嫁习俗、村民身份、资源分配人手,把男女平等的内容写入村规民约,保障了妇女政治经济待遇。群众对“男到女家落户”和“女孩也是传后人”的认同率逐步提高。截至2011年底,该市98.5%的行政村修改了村规民约,极大地提高了女性社会地位。如在推荐入党、选举各级代表委员中,女性比例争取达到50%。当选村组干部以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女性比例不低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