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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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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1篇

一、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持收入确认准则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作了大量细节性修订后形成的,并且该细节所涉及到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根据2011年6月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所做的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确认收入步骤方面 包括:(1)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与合同相联系的拟定指标转变为准则,将同时或在相近的时间内与同一客户(或互为关联方的若干客户)签订的两项或多项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核算;并且增加了一项“整个合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个单一的履约义务”的准则;不仅如此,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这项步骤中还删除了对合同分立的建议(但是把这项准则加入到了交易价格分配中);修订了与合同变更有关的建议,以求减少股东在变更日对累计金额的”追补”调整。(2)识别单独的履约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在原征求意见稿中履约义务的定义的基础上删除了可实施的项目这一项,原征求意见稿认为可明确区分的一项商品或服务需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可明确区分的利润率的参考标准并对“可明确区分”进行了定义,从而对有关人士的担忧(一项合同中可能出现很多的单独履约义务)作出了回应。(3)确定交易价格。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了对交易价格的定义,即交易价格指主体有权获得的预期的对价金额而非预期收到的金额,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预计信用损失在综合收益表中单独列示,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将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计入总收入的建议不同;在货币的时间价值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判断一项合同的融资部分具有重大影响进行了定义,而且增加了一个一年期的可实用政策(如果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日期与付款日的间隔为一年或更短时间,则无需判断融资部分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在交易价格方面,如果交易价格是可变的,出于对简化提案的考虑,无论是交易价格的预期值还是最可能的金额,主体在可以做出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应根据概率加权金额估计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议,如果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被高估或者不确定,主体在估计其出售价格时最好使用余值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些提议,如:什么时点限制对某些允许的商品或服务的折扣、或有负债及交易价格变更的分配比较合适,这些提议与2010年原征求意见稿中独立价格准则的提议基本一致,但是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判断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独立进行了定义。(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IASB与FASB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了一项表明控制权转移的指标,即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新增了一项如何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持续履行的准则;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对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进行计量的方法,而且明确了对两种可替代的方法的讨论 (产出法和投入法),明确了异常成本的含义,并且新增了对合理估算合同进程的提议;最后,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已确认的累计金额做出了额外限制,即:该金额不得超过主体可以合理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当收到该项金额或该项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主体才能合理确定有权获得的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

(二)其他主要方面变更 包括:(1)质量保证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主体所做的某些质量保证作为应计成本,这与现行的做法更为一致,具体解释为:如果客户不可以选择向主体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业务,则主体应将该质量保证业务作为应计成本核算,除非该质量保证业务还包括除保证议定规格之外的服务事项,当然,当客户可自行选择向主体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业务时,该项质量保证业务应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2)使用许可权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对主体知识产权的非独家及独家许可权的区别,当客户能够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从使用该被许可的知识产权且从中获益的期间开始,主体才能确认收入,当然,对于累计确认金额的上限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做出了限制,即该累计收入金额不得超过主体可以合理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3)履约义务的检测。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履约义务检测的时间范围,要求主体对预计期间超过一年的履约义务作出检测,并且将检测费用计入成本,在合同允许的情况下,主体使用满足履约义务的直接成本和完成履约义务的支付额中的较低者作为履约义务成本。(4)合同取得或履行成本。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改变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使得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主体为取得合同所发生的成本,主体若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该项成本,当合同期间为一年或少于一年时,为了方便实务操作,允许将合同的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取得成本计入了当期费用;当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创造或改良了主体将在未来用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且该成本预计可以可靠计量并且收回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取得成本计入了合同成本,而且对于已经资本化了的成本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模式相一致的系统化方法”予以摊销。(5)销售与回购协议。出于对双方利益的思考,有时客户购买某项资产时签订的合同赋予主体从客户处回购该资产的无条件的权利和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主体从客户处回购该资产的金额小于原始售价时,该交易事项作为租赁核算,如果客户持有看跌期权且存在显著的经济诱因致使客户行使该期权时,相关合同也作为租赁核算。(6)披露及过渡规定。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限制了主体对剩余履约义务进行详细披露的情况,初始预计期间超过一年的合同应披露已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的合计金额及主体预计将该金额确认为收入的时间等事项;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从追溯的基础过渡到拟定的标准上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宽免政策,这些宽免政策将减轻对追溯应用相关建议的成本和投入的担忧。

二、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为减少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IASB和FASB在2011年11月联合《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的重新征求意见稿对收入确认问题向公众重新征求意见,总体来说,收入确认的核心模式和范围相较于2010年6月的原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并未发生改变,总体宗旨是一致的,但对如何应用该核心原则的各种提案进行了修改,预计修订后的提案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使非预计后果最小化,这样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收入确认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 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新提案预期将使收入确认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影响任何与顾客签署合同的主体(除非该合同属于其他的标准范围),例如: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当其征求完意见后将替代IASB现行的IAS11、IAS18及其相关的指南,同时在公认会计准则中,该提案将替代ASC605收入确认指南的大部分,因为在两个框架下,相似的交易适用相同的原则,所以该提案预期将对收入确认实现趋同,当然,如果收入准则中的指引要求在应用前参考其他准则,则收入确认可能仍然存在差异。

(二)使收入在会计确认计息、披露方面更合理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使得收入在会计确认、计量、披露方面更加合理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一致认为现存的收入确认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很多都不恰当,希望披露的信息能很好的显示确认的收入和现金流(包括主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之前和之后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不仅需要主体披露详细的现金流量信息,还要清晰显示现金流与财务报告整体的关系,这有助于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三)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提案的收入确认方式对收入的报告提供了更加一致的基础,生产会计与交易的经济状况更加配比,预计将改善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不同资本市场的收入的可比性,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采用一致且可比的基础,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

众所周知,我国的部分企业在海外上市后遭受了信用危机,致使一些投资者和研究机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表示疑虑,使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困难重重,为避免此类危机的再度发生,我国的已上市或即将上市的企业需要更好的了解和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保持高度的灵敏度,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征求意见稿的改善,加强了披露的要求,能有效的提升信息透明度,从而增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信心,更加着重于平衡规定的条款与现实的运用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并且提供了一个更加强大的框架来解决收入确认的问题;不过,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2012国际商业问卷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尽管企业收入确认准则的不一致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但出于对新提案将带来成本上升和复杂度提高的考虑,全球仅37%的企业认为现行的收入确认会计准则需要完善或更替,62%的受访者认为新提案将导致企业成本上升,65%的受访者认为新提案将使财务报表更加复杂。由此不难看出,新提案必须着重考虑降低企业进行准则转换时的成本及复杂度才能获得更高的民众支持率,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就2010年6月的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开展广泛活动并进行重新审议后形成的,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IASB和FASB对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作出了大量细节性修订,由于预计准则最终稿将于2012年底实施,所以对于这些修订是否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实际,是否能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有效的传达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经济实质,是否能够更加有效的控制由于收入确认准则的差异导致的难以预计的经济后果等疑问,答案尚不知晓。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提案虽然有一些方面没有解释的十分详细,但也恰当的改善了当前准则中的很多不足之处,收入确认问题一直受到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重视,被认为是当前最为复杂的会计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战略新意百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也日趋复杂,使得收入确认问题成为当前会计理论研究及会计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目前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收入确认的一些实质问题还没有解决,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一系列会计问题仍需要广大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2篇

一、征求意见建议的主要内容

围绕《实施方案》所提出的活动主题和“一二三四五”发展思路,结合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党员干部队伍思想工作实际,主要侧重征求以下三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重点征求在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途径、发展方式、体制机制创新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工业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城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2、重点征求在服务基层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居民住房、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3、重点征求党风廉政教育监督体系建设,机关和党员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以及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征求意见建议的范围、对象及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对象,特别要注重范围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征求意见建议。要采取实地走访、上门指导等形式,重点征求分管部门、联系点和所负责重大项目和工作实施单位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征求意见箱、开通征求意见电话、发放调查问卷、满意度测评、召开恳谈会和个别走访等多种有效方式,重点征求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下级机关、直属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建议的过程中,要注重征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离退休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建议。

三、相关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征求意见建议工作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关键环节来抓,并贯穿于整个活动的全过程,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实施。

1、要坚持领导带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把开展征求意见建议作为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的关键环节来抓,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把征求意见建议的重点放在查摆找准问题上,放在谋划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上,反映到形成的调研报告和制定的整改措施中。

2、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真心实意、诚心诚意地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问计于民、寻策于民。要积极搭建群众参与的平台,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群众参与的广泛性,提高群众参与的有效性,把依靠群众和动员群众参与贯穿到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3篇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一)重新界定合并财务报表的适用范围 现行准则规定凡是拥有子公司的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则规定,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或即将发行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其余企业由管理层自行决定。

(二)重新定义控制的概念 现行准则规定:控制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将控制解读为三部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以及“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并指出投资方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拥有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构成控制的三项要素给出了细致的说明:首先,增加了实质性权利的概念,指出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其目前有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其次,征求意见稿在用词上也更加精准,使用“相关活动”代替现行准则的“财务与经营决策”,使用“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的“利益”,并分别给出了相关活动和可变回报的定义及具体内容。

(三)增加暂时性控制 暂时性控制是指由于相关事实变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的控制不再稳定,随时可能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暂时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现行准则没有涉及暂时性控制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则规定:“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与控制定义相关的要素发生变化时,投资者应重新评估控制权”,并列举了五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具体内容。

(四)增加实质性控制 实质性控制,是指投资方在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下仍获得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投资方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现行准则给出了四条判断标准: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可以看出,其中的第一、三、四条都是以投资方最终获得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为标准,只有第二条是以投资方决定被投资方决策的权力作为标准,体现了实质性控制。征求意见稿则在采纳了现行准则第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较多的关于实质性控制的专门规定,把实质性控制具体化。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当投资者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时,应综合五项因素进行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方持有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及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

(五)修改特殊目的主体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明确提出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定义: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而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实体,并给出了设立目的、决策权、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的四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五条标准,其中除第一条与应用指南中的第一条差别不大外,其余几项都从控制的三要素出发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第二、四、五条标准分别从任命关键管理人员、任命董事会成员、取得他方权及关联关系等方面分析了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权力(控制的第一个要素)的方式;第三条“投资方能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则从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方面(控制的第三个要素)作了阐述。

(六)增加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是指母公司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但仍实际掌握控制权的情形。现行准则没有提到委托关系。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则明确要求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首先确定其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并给出了相应的判断因素。

(七)增加视同独立主体 国际会计准则对视同独立主体早有提及,我国在征求意见稿中才首次提到了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若其中某些资产不能为该部分之外的投资方偿还负债或提供与资产相关的权利。应将该资产视作与子公司独立的主体(视同独立主体),对其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征求意见稿的进步及意义

(一)提出实质性控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征求意见稿对控制的重新解读体现了实质性控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控制来源于新定义的第一个要素—— “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资方在评估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仅考虑其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当前有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并在比较自己和他方的实质性权利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这说明,只要投资方相较于其他投资方拥有较多的可执行权力,使其能够操控被投资单位,其就拥有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这种观点,体现了控制的“能力观”,即拥有能力等于拥有权力。投资者拥有较多的可执行权力,使其拥有了操控被投资单位的能力,因而拥有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征求意见稿与能力观相对应,以投资方操控被投资方的能力作为衡量控制权的唯一标准,相较于现行准则中的“过半数表决权”,更加符合控制的本质。也更加直观和易于判断。

(2)征求意见稿增加的股权分散条件下控制权的判断问题,体现了实质性控制。对于投资方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现行准则给出的四条判断标准中仅第二条涉及到实质性控制。而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则专门给出了五项判断因素,从多种角度探讨了实质性控制的具体情形:前三项因素要求股东在比较自身表决权份额大小和他方表决权分散程度的基础上进行判断,适用于股权分散条件下控制的判断;后两项要求投资者参考合同安排的权力、被投资方以往表决权行使的情况等,适用于投资方依靠合同规定或公司惯例取得控制权的情况。

(3)征求意见稿关于潜在表决权的规定,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现行准则规定,投资者在评估控制权时,应仅考虑其持有的当期可转换的潜在表决权,管理当局的转股意图及公司的财务能力不需考虑。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投资者应考虑“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潜在表决权”。如果预期当期转股的潜在表决权都能按时转股,则两者没有区别;但若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当期应当转股的潜在表决权不能转股,或某部分当期本不能转股的潜在表决权可以作为表决权使用时,两者的处理方式就完全不同了。因此对于潜在表决权,不能只考虑时间因素,应按其当期转换为表决权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征求意见稿使用“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概念约束潜在表决权,比现行准则更灵活和准确,也更加实用。

(二)增加特殊性质企业控制权的判断,填补现行准则的空白

征求意见稿不仅修改了控制的定义,也增加了暂时性控制、委托关系及视同独立主体等特殊条件下控制权的判断问题。为现行准则未涉及到的特殊性质企业提供了科学的判断依据,不仅填补了现行准则的空白,也与控制的新定义相结合,形成了详略得当、全面完善的控制判断体系。

三、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一)对控制定义中的变量增加定性约束 按照控制的新定义,投资方只要具备了三要素:获得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参与相关活动获得可变回报以及通过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就取得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然而,在实务中,这三项因素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控制权判断问题。如在某些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内,几个大股东可能各自负责公司某一区域的销售管理。由于有各自划分的区域,这些股东都能独自决定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活动,也可以按销售业绩获得并影响提成。因此,这些股东既获得了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实质性权利,又能够参与相关活动并影响可变回报,从而符合了控制的三项要素,但他们并不都是控制方。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也特别规定,当多方均可以单独决定企业的不同的相关活动时,决定对可变回报影响最大的活动的一方为控制方。说明征求意见稿也认为存在控制的新定义不能包含的例外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控制定义中的关键变量做出定性的约束,以弥补新定义的不足。首先,控制方享有的对被投资方权力应当是“非共享”的或“排他性”的。具体表现在控制方拥有的表决权应是最多的,其拥有的操控被投资单位的能力也是最大的,是其他投资方无法超越的。其次,控制方对可变回报的影响力也应当是最强的,或者说可变回报对控制方应当是“最敏感”的。具体表现为控制方能够最大程度地影响可变回报,它能够独自决定对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影响最大的相关活动。

(二)特殊目的实体应增加主要受益方及主要风险承担方原则 对于特殊目的主体,征求意见稿从控制的定义出发,对应用指南做了很大的修改。在征求意见稿给出的五条标准中,第二、四、五条分别列举了投资方获得被投资方权力的三种具体方式:任命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掌握决策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取得其他决策方的权以及关联关系;第三条则从权力与可变回报的相关性出发,要求投资方能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然而,在实务中也存在这五项规定不能包含的例外情况。如在为资产证券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中,公司的实际控制方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委托其他股东代为管理。受托股东受托管理公司,因此取得了其他股东的权,可以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受托方作为公司股东,能够取得分红,并通过自己对公司的管理影响分红的数额。该受托方符合征求意见稿给出五条标准,但并非控制方。因此,笔者建议,针对特殊目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应借鉴准则指南的规定,加入主要受益方原则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原则。因为特殊目的实体是为控制方服务的,其主要受益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往往是惟一的(控制方)。要求投资方同时具备了这两项条件,就可以防止上述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使投资者的判断更加准确。同时,企业的主要受益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往往较为直观易于判断,增加这两项也更方便实务操作。

(三)将合并范围扩大到非营利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开始自己自足,开办下属企业经营盈利。而我国目前尚未对非营利组织的合并财务报表作出规定,缺乏对非营利组织及其下属企业的监督。因此,笔者建议,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扩大到非营利组织中,要求下属经营性企业的非营利组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也有许多国有或民营企业设立下属的非营利组织。为防止这些机构利用非营利组织转移资产粉饰报表,也应要求设立非营利组织的企业将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纳入合并范围或在报表附注中专门披露,以便更清晰地展示其财务信息,增强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财办会[2012]41号,2012年11月15日。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4篇

一、IASB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讨论稿

2004年6月24日,IASB了《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的讨论稿。该讨论稿阐述了IASB的初步观点,并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10月,IASB主席任命了IASB的附属委员会,专门考虑该项目发展的最佳途径,并由其主席负责向IASB呈报该委员会的想法。2005年2月的会议上,IASB阐明了之所以明确提供关注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是为了提供一个参考框架,IASB可以借此评估使用者需求以及其他会计方法的成本和效益。各国的司法机构必须决定是否规定或允许全部或一些非公众会计核算实体使用该准则,将该项目称为“非公众会计责任主体”(NPAE),而不称为“中小规模实体”(SME)工作人员提交了一份项目计划草案,简要描述了制定非公众会计核算实体准则的步骤。

二、ISAB中小企业确认与计量原则调查问卷

2005年4月,IASB了针对中小企业确认和计量原则的调查问卷,并计划于2006年9月份召开圆桌会议对该问卷进行讨论。由于各国法律、规章和实务对中小主体的定义各不相同,有些国家所指的中小主体可能包括规模特别小的公司,而不考虑其是否向外部使用者公开通用财务报表。该问卷中的中小主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没有公众受托责任(d0 not have public ac-countability);向外部使用者公开通用财务报表。那些仅向所有者――管理层或税收目的或非证券监管目的提交财务报表的小规模主体不在问卷所称“中小主体”范畴之列。问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确认和计量原则对中小主体而言,哪些可予以简化,其中有:中小主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特定确认或计量问题;产生上述确认或计量问题的交易或事项;上述情况构成问题的原因;以及应如何解决该问题。二是根据自身的经验。指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哪些问题由于中小主体不大可能发生而可以从中小主体国际准则中删掉。一旦发生类似交易或事项,准则将要求中小主体参照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

三、IASB举行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圆桌会议

2005年4月,IASB扩充了SME专项工作组,2005年10月,IASB就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举行了公开圆桌会议,此次会议也是针对“2005年4月份IASB对中小企业确认和计量原则的调查问卷”的结果的进一步讨论,来自全球的43个组织参加了此次圆桌会议,对中小企业确认和计量中可能予以简化的方面进行了讨论。会议提出可能进行简化处理的方面包括:递延所得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重估模式和减值迹象、资产组成部分和残值;生物资产和农产品的公允价值模式;合并财务报表;租赁的分类和计量;雇员福利的设定受益计划;企业合并中商誉减值和无形资产确认;使用价值的计算及现金产出单元;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套期和终止确认;以股份为基础支付的计量问题;金融工具的债务和权益分类等。2005年11月,IASB会议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讨论。此次会议主要总结了前次的相关事项,包括IASB路演、公开的圆桌会议以及成员在不同国家的宣传。结果显示:IASB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得到广泛支持;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在确认和计量方面简化处理得到广泛支持;各种组织由于不同的原因支持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会议还讨论了是否需要完成一份征求意见稿来反映确认和计量的简化处理。基于此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形成了一份草案,为2006年1月的征求意见稿做好了准备。

四、IASB修正与中小企业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6年1月,IASB会议成员提交了关于征求意见稿主要部分的草案。此次会议并没有对这份草案进行讨论,部分理事会成员的整体观点是要对确认和计量原则做进一步的简化。会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将IASB概念框架结合到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去,征求意见稿的草案包括了概念框架的会计目标、会计质量信息特征以及确认要素等,同时也包括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一些特殊事项的普遍原则。该议题在此次会议并没有形成最终的结论。继IASB在2006年1月份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进行了初始讨论,2006年2月的会议继续该议题。在1月份会议结束不久,IASB专项工作组对该份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得到了理事会成员的采纳。IASB将在3月份的会议上继续讨论,并计划在2006年5月份的会议上提交一份修改草案,该草案将包括金融工具和所得税两部分。

2006年6月,IASB成员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草案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的定义;普遍的会计计量原则;继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需要重新改写的部分草案;金融工具;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财务报表模型;讨论邀请;合并;商业兼并;政府保证;租赁;农业;无形资产、商誉;内部财务报告;存货;资产负债表;删除了一些披露事项;销售中的收益处理。2006年7月。IASB会议主要集中在第12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讨论,征求意见稿草案中的大多数的部分已经得到支持,有分歧的部分集中在所得税和雇佣收益上,同时结论部分和邀请评论的部分也需要修改。IASB于8月在其网站上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草案)。此份征求意见稿(草案)由IASB工作人员编写,反映了截至2006年7月IASB就中小主体会计准则项目所达成的所有阶段性结论。此次征求意见稿草案的并非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目的仅在于供有关利益方了解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同年9月,IASB继续讨论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草案),基于2006年7月的讨论以及两位独立专家的意见,理事会修改了第12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同时又对第29部分所得税、第28部分雇佣收益、第13部分存货、第21部分供给、第23部分收入和第27部分进行了讨论修改。2006年10月,IASB成员提交了四份文件:一份反映了2006年9月份会议讨论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草案;一份包含有财务报告格式和披露事项目录的征求意见稿;一份结论草案;一份评论邀请。会议对这四份文件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结论。

五、IASB正式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7年2月,IASB正式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在完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础上制定的,因为IASB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职责,在章程评议期间,来自亚洲和拉美新兴经济体的40余位代表都要求IASB考虑SMEs的特殊需求。鉴于此,IASB以员工人数在50名或以上的公司为基础来制定中小企业准则,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考虑SMEs准则在其特定环境下的适用性。IASB认为,不会要求权威机构就SMEs做出定义,任何使用中小企业准则的国家或地区都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来使用中小企业准则。同时,IASB力求使修订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并且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主题的形式编写,提高了可读性,剔除了与大多数中小企业不相关的IFRSs的内容,简化了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规定,并删除了会计处理的多种选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于使用者需求和成本效益的考虑作出了适当简化,既满足了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比较中小主体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现金流动情况,同时也减轻了中小主体编制财务报表的负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同时还决定,是否采纳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

2007年4月5日,IASB了一份对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概要,该份概要采用问与答的方式对该份征求意见稿进行介绍。2007年4月,征求意见稿被翻译成西班牙语发表,5月被翻译成法语发表,6月被翻译成德语发表,IASB希望更多的成员国参与到意见征询过程中来。也是基于该原因,2007年9月的I.ASB会议上,将征求意见期延长至2007年11月,IASB希望到2009年能够为SMEs打造出一个可行的且被广泛接受的准则。与此同时,IASB认为不应规定可以或不可以使用中小企业准则的公司的范围,而应当留待各国或欧洲层面被授权的团体来决定如何使用中小企业准则。

参考文献:

[1]刘明传、乔元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基本构想》,《财会通讯》(综合版)2004年第10期。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5篇

向社会开放粮食收购储存等领域,强调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明确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责任,收购、加工实施许可制……征求意见稿着眼我国粮食长远发展,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作出规定,给13亿中国人口的粮食安全带来了法律的保障。

向社会开放:发掘市场机制的潜能

最近一个时期,国民经济重大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成为一个热点话题。民以食为天,事关民生之本的我国粮食领域向社会开放,首次成为粮食法的原则之一。

专家指出,我国一直以来对粮食实行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储备为辅的购销制度,同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政策。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市场机制的灵活性,自主企业的灵敏性,早已摸索出一条现代粮食安全之路。

为适应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成果,确立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零售等领域对社会开放,各类市场主体履行同等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专家表示,这表明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我国对粮食安全的自信,也对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出紧迫要求。

从“量”到“质”:粮食安全无小事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粮食的关注正在从“量”向“质”发展。

“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加工原料,与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包装、销售、进出口等环节质量安全(含卫生)监管。

鉴于此,征求意见稿对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的规定和粮食干预性收购、处置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追溯体系。

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粮食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产品,鼓励和支持粮食生产者改善粮食收获、干燥和储藏条件,保障粮食产后品质良好。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生产流通环节也制定了安全方面规定。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使用农药残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原粮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包装粮食,等等。

“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也要考核问责

一直以来“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有效机制。但好制度不能只靠红头文件、电视电话会议来贯彻来维持。只有从法律角度固定下来才能使其更有效更有生命力。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粮食法、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

为确保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发展粮食生产、落实粮食储备制度、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市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收购、加工许可制: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和流通

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粮食生产,一头连着粮食消费,是实现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6篇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做到了一个“快”字。 二、强化措施,推动工作,做到了一个“细”字。

根据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先后4次召开民主评议办公室成员会议,及时总结民主评议工作的开展情况,针对一、二阶段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相应的对策。7月6日分别在市广播电视台、电视报、景视网以及《景德镇日报》登载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公告,热忱欢迎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促进我局民主评议工作深入开展。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为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面,按照局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我们从六个层面上开展了工作:一是赴县(市、区)召开基层干部群众征求意见会。7月19日至24日,局领导带队分赴乐平、浮梁、昌江、珠山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乡镇干部、村干部、街道干部和居委会主任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上门征求市四套班子意见。三是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7月4日召开了有41名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议,通过问卷调查,认真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局领导带队到全市51个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五是召开广播电视监评员会议,并发放聘书,聘请监评员为我局政风行风督察员。六是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共梳理了16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7篇

一、严格按照方案部署,切实贯彻全市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会议重要精神

一是领导重视,认真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转段相关准备工作。5月17日下午,我局迅速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学习实践活动转段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全市学习实践活动工作会议精神,并对我局分析检查阶段活动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了专题研究部署。

二是全员参与,扎实开好市局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5月18日下午,我局根据党组会研究结果,迅速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工作总结暨第二阶段工作动员会议。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局学习调研阶段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全面动员部署了分析检查阶段相关工作事宜,要求按照领导班子、普通党员、一般干部“三个层次”分别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和专题思想分析会,认真撰写好分析检查报告。

三是行动迅速,及时印发市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5月20日,我局以《关于印发市统计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宿统组发【20__】07号)文件形式,对如何深入开展分析检查阶段做了具体部署,确保相关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二是紧扣实践特色,突出征求意见工作,努力促进全市统计事业整体大推进。

一是谋划细致,筹备充分。我局以“继续征求意见,全面查找系统存在问题”作为分析检查阶段初期工作的重点,在市局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方案上对征求意见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同时为传达贯彻全市学习实践活动情况通报暨分析检查阶段征求意见会的重要精神,5月25日上午,我局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征求意见座谈会相关事宜,要求从统计系统内和统计服务对象两个层面认真组织召开好意见征求会,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征求意见的要求范文第8篇

(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

为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在转段前召开会议,就如何开展系统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景学组字[2009]16号文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下发了《*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具体步骤和要求,制发了分析检查阶段任务分解表,明确了各环节活动的具体内容、完成时间、工作要求、参加人员和责任人等具体内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2009年5月9日,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了学习实践活动转段会议,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各单位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会议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进行了思想发动和全面部署,强调了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总体要求及工作原则、分析检查阶段要把握的几个环节以及必须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并明确了领导责任。

(二)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

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我们将征求意见作为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关键,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个别走访、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征求各方面、各层次的意见。二是领导带头征求意见。召开了由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本单位、本部门的发展思路、工作措施、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也广泛征求了意见。三是认真梳理汇总,查找突出问题。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汇总,共归纳出7条具有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四是按规定、分层次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