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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集中采购;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01
引言:集中采购可以有效杜绝暗箱操控、等问题,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采购成本过多,浪费贿赂等问题.在企业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积极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并能够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采购方法,丰富采购经验,这样才能提高采购工作成效,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一、当前企业集中采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执行不得力
良好的制度能够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对于集中采购工作也是如此,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才能够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引导人们的行为。但是现阶段,在一些企业中,集中采购规范执行得并不彻底,个别的部门还是会自行采购物资,总是会找出各种理由逃避集中采购。还有一部分企业,在谈判与决策分离制度方面,不能够有效执行,或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将采购限额与标准提高,导致企业资金严重浪费。
2.操作程序不规范
在执行集中采购单采购的过程中,操作程序不正确、不规范,都会导致成本增加。另外,采购策划不细致,临时性采购不断增多,从而导致原有的计划被打乱,不仅影响了采购进度,也增加了很多花销。在公开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单位不足,公开竞争条件不足,咨询价格的过程比较简答,不严谨,进行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也比价普遍。
3.监督管理不到位
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也比较普遍。一部分企业都是通过内部会议通报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基本无法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另外,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缺乏沟通,在监督过程中,监督管理的作用体现不出来,监督合力被削弱。最后,集中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对纪检、内审相关部门检查规定,检查的方法缺乏合理性,监督管理不到位。
4.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些供应商对信息收集工作不关注、不重视,因此并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即便是建立了,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实地考察,没有建立一对一的供应商准入标准、办法,供应商生产过程不明确。现有的商品信息库,信息不完全,供应商的生产过程,信息查询不到,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采购质量。一些企业在采购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不完善,档案信息采集缺乏,比如通知书、定标文件以及补充合同等资料,这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采购质量。
5.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才能把握采购流程和采购质量。如对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采购标准了解,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对企业管理规定的了解。
二、企业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以下几点采购对策:
1.健全制度体系,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完善企业集中采购机制,首先需要针对现有的采购制度进行梳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现有管理机制,修订管理细则与相关工作流程,提升现有采购机制的可行性与规范性。修订完善之后的采购机制,将作为采购人员,采购行为的约束和准则,并能够切实减少各种采购风险与违规行为。然后,构建完整的组织架构,采购人员之间必须要秉持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原则,从而达到权利分流,切断贿赂的源头。最后,针对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限额标准等方面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统一规范采购文件,健全采购内容,提高集中采购管理力度,规范采购行为。
2.规范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严格一句科学、合理、严禁的工作原则纪念性采购。首先,要做到相对集中,相同的采购项目必须要进行统一的筹划和安排,减少重复次啊狗的问题,优化采购成本成本,提升企业经济收益。要细致规划招标内容,定制相关规定,在招标顺序、内容以及相关合同放ian,要严格制定严格的标准。超标的供应商要严格控制,这样能够有效提升商家的竞争意识,提高采购质量。构建完善的采购商品信息库,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方法,与企业所规定的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最大限度解决企业资本,包括人力、物力与时间,提升物资采购效率。
3.加强监督管理,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涉钱管物的重要工作,规范这项工作,必须建立集中采购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上要将人与岗、岗与事、事与责、责与利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各个环节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企业内部监督与社会外部监督。内部监督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的考评制度。年初计划时将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对集中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要严肃处理,将责任落到实处。其次是加强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事中事后可以开展专项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可以开展效能监察,重视采购中投诉反映的问题。外部监督主要是向社会公开集中采购信息。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形式,不断拓宽集中采购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通过内外部监督,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全过程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将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使集中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工程”,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结束语
在企业中,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是企业节约采购成本,提升采购质量的有效手段。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集中采购的优势,企业管理者应该客观分析当前存在于企业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制定更加完善,更加富有针对性的采购标准、采购制度,提升监督管理效力,确保集中采购的可行性与规范性。
参考文献:
[1]宋光君,张伟伟.集中采购成本分析[J].石油石化物资采购.2011,(01)
一、采购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为宁波市已进行招投标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对弱势群体较优惠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定向采购。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
三、实施步骤
(一)下发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管理文件
“*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下发《*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管理文件。
(二)确定采购目录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依据临床需要和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后提交集中采购办公室(提交时间由采购办公室确定)。
集中采购办公室统一汇总并进行药品采购数据的标准化编排,形成“*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目录内药品主要是由各单位采购金额占较大比例的、临床大量使用的、市场竞争激烈的药品品种组成。
(三)采购目录的调整
采购目录和采购数量由“集中采购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向全市主要医药公司进行直接询价,并对供应情况、服务情况及市招投标价格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调整建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形成新的“*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采购。
(四)采购成交价格的确定
按照“*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品牌筛选、定单合并、“现款现货”、“一品一厂”、采购数量等市场机制和管理措施为必要条件,由领导小组名义向有关医药公司直接询价,要求医药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报价综合结果按《*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议价规则》经过领导小组认可和批准后成为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成交价(进价),并形成新的“*区卫生系统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五)日常交易工作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月度采购计划,在新的*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定向采购,采购的相关手续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办理。各单位需采购的新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上报集中采购办公室,每月一次进行审议和定价,最终由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四、采购监督管理
对于药品的集中采购,坚持质量第一,价格从优,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领导小组适时进行检查、监督,随着局域网的完善,对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将实行网上动态监管。
同时,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范围内,领导小组根据当时采购药品价格和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适时统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在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下,减少库存资金占有,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据统计,集团所属上百家企业年采购总额达300 多亿元,是集团实现降本增效的一个重点。多年来,由于在管控模式和操作流程上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架构,在管理水平上也各有差异,因而集团所属企业的采购管理“各唱各的调”,有些企业明显存在问题和不足。其中,在采购模式上主要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分散的采购模式无法形成采购规模优势,造成采购成本增加;二是分散的物资不足以吸引核心供应商参与竞争;三是与关键供应商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尚停留在初级层面,未注重战略合作关系的培育;四是采购部门设置重复,机构繁琐,人员成本支出较大;五是缺少系统的供应商评估体系、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导致了集团采购价值最大化难以体现,也直接影响到集团对外采购形象。
2010 年,集团着手对所属企业普遍使用的物资实施集中管理,积极促进由企业分散采购向集团集中采购管控模式的转变,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和成效。
本文就集团创新采购模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综合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1 “集中采购”是企业转型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原有采购模式的种种弊端逐一显现,已无法适应集团快速发展的需要。集团采购管控体系的改革势在必行。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集团只有促使企业向“集中采购管控模式”发展,做到“集中渠道采购、规模效应采购”,才能争取到谈判主动权,挖掘供应链内在潜力,凸显采购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所使然,也是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内在要求。
1.1 构建科学的集中采购管控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集团总部主导实施,与评估确定的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采购协议,集团总部统一购买、结算或所属企业分别购买、结算的采购方式,分“统谈统购”和“统谈分签”两种管控模式。
2010 年,集团为提升采购管理绩效,在外部咨询公司的协助下,在集团总部层面新增采购管理职能,在集团内推广先进的采购管理方式,同时充分发挥集团协同效应,以实现采购成本节省和供应商库优化,形成较为统一和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流程。集团总部遵循“统一对外,集中决策”的原则,集中采购需求,整合所属企业优秀供应商资源和技术力量,大力推进“策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努力实现集团层面采购总成本最低的目标。
根据集团发展战略、经营策略以及物资本身特性,集团的集中采购管控工作深入研究物资分类,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采购策略和操作流程,并形成相应的供应商管理策略。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采购方式创新,有效地形成全局性或区域性采购框架协议,所属企业遵照框架协议,按照既定规则,直接派发订单,避免重复谈判,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1.2 健全规范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采购管理制度是采购工作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准则。为了提高集团采购管理水平,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集团先后制定了《采购管理规定》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8 个采购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流程,作为规范所属企业采购工作的约束性文件,同时制定了《采购执行管理办法》和《采购质量管理办法》等4 个采购制度框架,并由所属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关键、通用的采购管理制度,整个集团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采购管理、运行和监督体系,使集中采购工作有章可循,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堵塞管理漏洞。采购管理制度建设与集中采购管理工作互相促进,并根据管理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为集中采购提供制度保障。
在操作流程上,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执行”的采购管理策略。对于所属企业通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物资,由集团总部通过目录形式,进行集团集中采购;对于仅少数所属企业采购的重要原料,由集团总部通过目录形式,授权一家企业主导协商或企业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协商,各企业分别执行采购;对个别所属企业采购的重要原料和重大装备,由集团总部通过目录形式,并牵头成立品类采购策略决策委员会,建立以年度或季度采购策略研讨为主的工作机制,对所属企业制定的品类采购策略进行审核、分享集团内相似采购操作经验,并最终决策品类采购策略,由各企业分别执行采购;对整个集团的战略性供应商,由集团总部实施统一管理。
2 以“供应链管理一体化发展”为主导
强化供应链管理的一体化发展,必须以“价值创造者”为定位,以“集中管理、分级执行”的管控模式为导向,以采购运作能力的显著提高为核心,以员工能力与信息技术发展为支撑,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打造国内领先的现代化采购管理体系。
集团在其总部完成采购部门组织定位的转型后,建立总部集中采购平台,全面负责集中采购工作,逐步实现集团生产所需的大宗、通用、重要物资的集中采购,最终实现采购部门为“价值创造者”的战略定位。随着集团总部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体系的逐渐形成,集团的集中采购管控模式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并通过健全的制度流程和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保证采购管控模式的有效落实。
2.1 实施战略性采购,协同供应链运作
战略性采购,是指对企业成本有重大影响以及供应风险比较大的战略性物资进行集中采购。这种采购一般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供应商,并在双方之间构建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
对战略性采购,集团可以供应链管理为抓手,促进采购营销体系规范化,与战略供应商(大客户)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和互品“年度框架、季度定价、月度协商”的工作机制;把一批知名的石化设备制造商和化工产品生产商培育成集团的战略供应商群体,全面提升集团与战略供应商的合作层次;通过建立与战略供应商之间生产计划、需求计划等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定期合作谈判机制。现在,集团已经与中石化、宝钢、神华集团等国内著名央企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十二五”期间,集团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从供应链管理角度看,企业为降低物料成本,控制优质资源,获取更多利润,必须延伸供应链,依靠自身优势,大力开发和管理好上游供应商,充分发挥供应商的作用。落实和推行规范的供应商动态管理,形成科学的供应商分类机制,有助于提高集团的供应商管理水平,实现对战略供应商的协同合作,为采购工作绩效的提升确立基础。集团协同供应链管理,一是有利于控制供应链上游资源,提高对资源的集中管理能力,使有限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有序调拨和合理使用;二是有利于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三是有利于优化采购渠道,获得供应商在技术开发、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支持与合作,缩短供货周期、提高生产率、减少库存、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四是有利于与供应商形成稳定的供需关系,确保物资持续、稳定供应,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2.2 完善采购平台,打造信息系统
采购信息化管理(电子采购)是提高集中采购管理水平的基础,是提供完整电子采购解决方案的系统平台。电子采购平台包括寻源和采购两大功能,其中寻源包含寻源管理、合同管理、支出分析、供应商管理等功能;采购包含采购执行、主数据管理、电子审批、采购目录管理等功能。采购信息化管理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网上电子竞标平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电子竞价平台只是一个提供供应商网上竞价的采购管理平台,它仅实现了电子寻源的一部分功能。采购信息化管理不仅要满足采购订单和审批,还要满足采购寻购需求、招投标管理、网上电子寻价、供应商管理、合同模板规范等功能,通过IT 系统达到一系列战略目标:即统一规范标准采购流程;削减物料、服务的采购成本;完善统一合同模板等。管理流程和标准制定工作与集团ERP 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确保集中采购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通过采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仅可以帮助所属企业提高日常经营管理效率、发挥集团管理的优势、简化采购流程、节约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而且可以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支持,使采购流程中的使用部门、供应商、采购部门、财务以及审计等部门,通过网络平台对采购项目的审批、文件的审核、信息的、供应商报价、监管部门的监督等实行全程电子化操作。通过采购流程的严格规范以及信息系统的完善,实现集团采购资源共享、成本控制、采购供应链管理的优化,提升采购执行的合规性和运作效率。
2.3 掌控资金流量,增强控制能力
资金流是采购供应链管理的重要内容。资金流顺畅,是采购商务流、物资流、信息流有机整合和高效运作的关键。掌控资金流,实行集团统一财务结算,可增强集团的控制力,使采购资金得到最大限度利用,降低财务费用,并可形成经济库存,减少采购、仓储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减少库存积压,缩减所属企业供应部门相关人员,实现集团对物流的有效控制。目前,在采购资金方面,集团已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或分别)结算”;还将在物资储备方面,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资特点及供应渠道分类储备。
2.4 加快人才培养,推进专业采购
优秀的采购人才是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取得卓越成效的关键。加大对采购管理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能有效保证集中采购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集团所属企业涉及业务及生产产品覆盖面广,采购物资品类多,专业化采购管理难度大,对采购人员要求较高。实施及推进集团集中采购,必须有专业化团队的有力支撑。
集团应把系统内的专业采购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优势,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实现采购的专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2.5 规范采购行为,加强有效监督
集中采购管控模式从制度上解决了计划权、采购权、使用权三权分离问题,使采购、计划、质量、财务和使用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同时监审部集中加强对采购工作的定期或专项监审,从而形成多层次、多角度、多环节的集中采购监督体系。只有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增强其反腐防变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才能有效防止采购领域腐败的滋生。
集团采购部将建立起集中采购的“供应商和价格变化通告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到采购相关环节,促使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集团采购部对所属企业提报的年度和季度需求计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需求规格的完整性,发出紧急寻购的次数进行记录和考核,积极促进采购规格标准化和采购量向集中采购供应商集中;加强对资金计划、支付凭证及支付过程规范性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集团采购部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接受所属企业对采购渠道、协议条款等方面的监督,使集中采购工作得以良性循环发展。
3 工作重心放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集团以电脑等8 个品类集中采购为试点,在外部咨询公司的协助下,通过对所属7 家试点企业217 家供应商的综合评估,最后入选集中采购供应商为37 家,涉及集中采购金额2 453 万元,预计节约金额566 万元,节约率19%。
集中采购规避了传统的单个企业孤立采购的劣势,大大降低了企业采购的直接成本,增强了采购方势力,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集中采购的间接成本的降低,则体现在企业采购人员的精简等管理成本的降低,体现在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中的效率提高。另外,集中采购缩小了一些不规范企业的生存空间,而给予一些优秀供应商企业更大的成长空间。
4 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集中采购是对现有分散采购模式的一次改革,在采购体系的构建、企业的认同等方面,必然会遇到新的困难和阻力。要切实解决问题,需抓好四个“关节点”。
4.1 高层管理者全力支持
集中采购工作本身就是集团中央集权的一个举措,在推行过程中势必会受到所属企业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而进行的各种方式的“抵制”,这就要求集团采购部门要具备较高层级的管理职能,因此集团领导要给予集中采购部门充分的支持和信任,确保集中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4.2 设计考核制度保证“采购时效”
“采购延误”问题是集中采购推行过程中企业反应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但这并不是集中采购本身固有的问题,而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的是集中采购影响力不够,企业采购部门对集中采购的运作程序了解不够,集团与所属部门的采购接口不够完善;有的是供应商接单和供货等问题;有的是企业计划性不强或一些项目前期准备时间过长、方案反复修改等原因造成,对此要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并采取严厉的考核制度,努力杜绝时机延误问题。
4.3 兼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
集中采购意味着对企业资金的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资金使用的自由,必然触动一些企业和部门的切身利益。
在推行集中采购过程中,个别企业往往强调自身的独立性、特殊性和专业性,或以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买不到自己需要的产品等借口规避集中采购。个别企业对局部利益的过分强调和放大,必然会导致集团整体利益受损和失衡。集团在推进集中采购过程中,需要企业树立全局意识,强化一体化理念,着眼集团利益最大化,努力实现企业局部利益与集团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
4.4 大力宣传采购管理制度的改革
目前集中采购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基层企业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对集中采购的认识理解问题。个别企业领导没有深入学习和理解采购管理制度的实质内容,在一些问题上“人云亦云”,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不切实际的指责,一定程度上给集中采购的实施带来了难度。要通过集团相关媒体报道、通过相关会议或举办学习班、培训班,提高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的认识和执行制度的能力。
5 结语
一、集中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采购编制不完善,缺少预见性
集中采购制度要求部门须于年初制定准确而详尽的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预算编制完整、详细的年度采购计划。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例如:部分采购项目是根据上级行布置的业务工作要求提出的,在年初很难预测。这样,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一定程度影响到采购工作的效率与效果,难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二) 采购人员缺乏专业性
集中采购是一项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专业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作。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虽然基层央行能按照《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建立评审专业人员库,从相关科室抽取评标人员公开评标,内审、监查部门参与监督。但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存在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员不稳定。采购委员会由会计、科技、后勤服务、内审、纪检监查等部门人员组织,其成员均为兼职,人员流动性较强,在人员构成上稳定性不强。二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偏低;三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工作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集中采购管理人员多为兼职.兼职人员大多不具备集中采购所必备的各项专业技能,对那些专业知识很强的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功能等不熟悉。对招标.合同.商业谈判及工程和服务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甚少,严重影响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质量。
(三)集中采购活动中,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
集中采购工作中采购主体应分权制衡,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但在基层人民银行的集中采购工作中,虽然按照相关制度成立了采购管理委员会,明确采购执行机构,建立评审人员库,抽取评标人员公开评标,内审、监查部门参与监督,但仍然存在一个部门身兼多职的现象。如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会计财务部门除了日常财务管理之外,还需要兼采购组织和管理的双重任务,在实际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工作效率不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独立性难以体现。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不能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不明,监督效果减弱。
(四)临时采购、日常采购缺乏集中性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集中采购的范围,但规定比较笼统,难以囊括应该进行集中采购的所有事项,大量日常采购活动游离于集中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外。从基层央行的实际情况看,低值易耗品类的采购频繁且累计量较大,难以实行集中采购管理。其原因:一是受集中采购在项目、规模、程序等条件的制约,低值易耗品只能采取分散或就地采购的方式;二是由于采购工作中采购计划编制的不确定性、临时性费用指标下达等因数,只好采取临时采购。
(五)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二是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三是采购项目的市场咨询和调查程序不合规。对采购商品价格进行市场咨询和调查直接由需求部门人员,而不是按要求临时随机从人员库中抽取组成调查小组。四是合同签订不够规范。对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合同的步骤不重视。
二、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编制,提高集中采购计划的可操作性
采购预算是集中采购工作的源头,预算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采购的规模和效率,影响到集中采购优势的发挥。因而要切实发挥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管理和协调,督促各使用部门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一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修订,将编制采购计划的时间适当推后,使其和费用预算分配的时间相配套,采购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相配套,提高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工作需要,认真编制项目需求计划,提高集中采购的预见性,降低集中采购的随意性,提高采购活动质量。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素质
基层央行要组建一支相对稳定、责任心强、素质高、能吃苦的采购队伍。首先,准确界定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集中采购人员必须具备“公正”、“诚实”、“守信”三条职业道德。其次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包括在专业技术水平、所属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的了解程度,评标过程的公正性、责任心、职业操守、谈判技巧、策略等。再次,提高采购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最后,提高内审、监查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强对集中采购规范性的监督。
(三)优化集中采购方式。集中采购与其他采购形式相结合,提高采购效率
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可以有效节约采购成本,降低采购价格,提高性价比并且有效防止腐败行为。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因而在进行采购时,采取以集中采购为主、其他采购形式为辅的采购模式,更有利于采购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四)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规范集中采购工作
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依赖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督。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健全制度体系包括: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二是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
第二条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以及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对已取得认定资格的机构设立信息库,加强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
管理、监督,并将对机构的考核、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归档及公示。
第四条采购单位可将采用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但不得将法定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委托机构办理。采购单位与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涉及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五条采购单位对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进行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独立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操作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劳务形式邀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机构协助办理一些辅工作,但不得将采购项目再次整体委托机构办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不能独立操作、必须由机构办理的,应当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自土选用机构。
第六条采购单位选用机构应当遵循自主选择、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和体现专业优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机构。
第七条采购单位依照下列方式选择机构,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一)评选产生。对项目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以及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在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中确定候选机构,并组成由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对候选机构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机构。
(二)自行选择。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对机构服务情况和业绩的了解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机构的考核结果等,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自主择优选用机构。
(三)随机抽取。对项目预算在lOOO万元以下及相对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对委托机构没有明确意向的,由其代表在设立的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采购单位确定机构后,应填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委托机构确认单(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第九条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单位确认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验证事项是否与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签发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确认无误后,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通知书(附件2),下达机构执行。
第十条机构按照委托通知,与采购单位商定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用机构,以及擅自委托未经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选用机构过程中不得向机构索取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机构不得以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等方式取得政府采购业务。违者,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县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提出草案,报政府批准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根据*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报领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由采购机构集中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通用项目,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单位自行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分散采购范围,采购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组织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监督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核准、汇总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
(三)审定政府采购方式;
(四)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
(五)管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政府采购合同;
(六)负责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七)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招标的业务活动;
(八)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业务活动;
(九)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第八条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受采购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组织招标和各种采购活动;
(二)根据采购人委托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供应商、商品、服务等信息库。
第三章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条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明确采购的事项。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评标、谈判等工作。
第四章单位自行分散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的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的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邀请招标是指以邀请招标书的方式,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构设置“政府采购专户”,在采购开始前,资金来源属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专户”,属其他资金的,由采购人将货物款足额汇(划)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采取定期集中采购方式,公务用车每年集中采购一次,其他设备每年集中采购两次。
第六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是财政直接支付。自筹资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一次性存入政府采购专户,方可按合同支付。
第二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采购人预交的自筹资金,节约资金退给采购人。
第七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将对部门扣减相等采购金额的预算以压缩支出。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有关的处罚条款,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然而,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必须从多方面加以改进。
1、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尤其是有利于集中监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往往以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以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控制,等于为权力寻租开口子,为规避集中采购留出空间,后果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流于形式,政府采购事业也将难以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执行机构定位不准确,组织架构形式不一
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的推行与落实,组织是保证,组织的功能又是由其结构来决定的。
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大部分省市都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但是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五花八门、组织架构形式不一,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形式则多达8种。
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使集中采购机构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严重地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应有功能的发挥。
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然而,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虽然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却互不来往,各自为政。
政府采购中心设置混乱的状况已直接影响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3、监管机构缺乏力度越位缺位现象严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6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但是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监管部门仍然间接或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具体事务活动,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然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时,就会出现“因地制宜”的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是新生事物,传统的看法是与财政局各处室的业务范围关联不大,又是得罪人的“行业”。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运行机制与体制不顺,牵涉部门较多,认为不是自身力量能够控制的,对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漠然置之。
另一方面监督管理又有权力的诱惑,关键时候可以凭借此权力为上级领导服务,从而也为自身政治前程谋求资本。目前对监管者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出现了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4、执行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
建立一个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预算、计划和监管层面主要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层面主要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操作方面不规范的突出表现:(1)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公开性不高,面不广,信息不完整不及时。(2)统计工作不准确。(3)供应商资质审查不严谨。(4)行业评审专家库不全。(5)由于没有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和合同文件范本,各地自行编制的采购文件和制订的合同条款不同程度地存在霸王条款。(6)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逃避公开招标。当前许多地方出于各种目的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指定采购单一来源或定点采购了事。
而不适当的采购方式,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政府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合法外衣包装下更为严重的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
5、采购人干扰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开展
由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人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必然存在公共采购领域特有的非理性消费倾向,加上政府采购制度预算和计划机制不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不到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位和不作为等原因,采购人干扰和抵制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较为普遍。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既剥夺了采购人原有的自行采购的权力,又剥夺了其自行支配采购资金的权力,使其不可避免地对政府采购制度存在抵触思想,在以不情愿的心态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时候,必然要想方设法达到自己既定的采购目标,甚至不惜玩弄心计,利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知识的欠缺制造技术壁垒和歧视条件,使其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6、政府采购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受到损害时依靠制度的权威对制度的强制性维护。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还缺少必要的救济制度,现行法律规章有关救济制度的条款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履行救济制度的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目前只有财政部门,并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
实际工作中对有的职能部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越权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问题还缺乏具体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不强,执法力度还比较弱。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许多供应商在受到侵权后还不了解维权的途径。
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机构,由于依附于公权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权力,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严重侵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因为相关法律不完善。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采购主体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
7、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不明显,政策功能作用小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1)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具有对宏观经济调节作用;(2)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3)通过制订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4)通过制订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执行监督规则,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功能;(5)通过制订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6)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之后,利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制度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首先是由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决定的。
政府采购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通过运用政府采购特性,科学合理地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频率、方向,其政策功能的发挥就越直接、迅速、显著。
其次,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第三,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没有制订相适应的实施条例,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在这些方面的调控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8. 政府采购手段落后,政府采购信息化亟待加强
政府采购电子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中央及不少地方都已经开发和使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采购或政府采购信息,但离政府采购信息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1)信息化政府采购的法律不够完善。像其他电子商务一样,信息化政府采购也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还比较少。(2)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不统一。(3)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手段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化主要是指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 利用互联网的电子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
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 打破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 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快速、便捷、安全、高效的技术支持。
信息化政府采购依托“开放式平台、透明化运作、数字化管理”的现代化管理和操作手段,对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增强竞争,减少欺诈和反商业贿赂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