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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到4月8日,市发改委网站的点击率达到了3.6万次,共收到意见和建议824条,其中业主的意见为696条,占到了84.4%,物业公司的意见为73条,占到了8.9%,其他人员为55条占到了6.7%.热线电话则平均每天多达100个左右。
该负责人介绍说,所提的意见涉及到有关物管收费的各个方面,但是诸如维修基金、重复收费等则属于重点关注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在4月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与市小区办、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物业处,以及房改办等有关部门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总结,然后根据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局部调整,最后则把调整后的物业收费标准进行听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本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将不再由政府定价,普通住宅的物业费也将略有降低。
政府定价退出物业服务收费
「政策今后本市将对五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由原来的政府统一定价模式改为由政府指导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在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基准价格上,向上浮动20%,下浮不限;公有住宅区、安居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与经济适用房执行同一标准。
「解读据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王岩介绍,以往本市物业服务收费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方式,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而根据《征求意见稿》上述规定,政府定价将完全退出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这不仅可以促成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化竞争,最终实现物业服务行业优胜劣汰,为市民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还将使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更加规范,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五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收费
1.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2.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区。
3.按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收费服务标准的住宅区。
4.成立业主大会的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同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
5.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的住宅区。
普通住宅物业费有望降低
与以往本市实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比,《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总体来说将会略有降低。新的收费标准对电梯的维修收费,物业公司代水、煤、热、气、电等专业公司对业主收取的手续费以及公共维修基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在客观上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具体调整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政策电梯和水泵的中修和大修,房屋的中修和大修将从物业服务收费中剔除。
「解读据王岩介绍,从1999年开始,购房者在买房时需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而物业收费中还包括“电梯和水泵的中修和大修,房屋的中修和大修”,造成重复收费。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的物业收费中将不再包括这两大项的费用。
「政策物业公司在代替水、煤、热、气、电等专业公司收取费用时向业主收取的手续费将被取消。
「解读据了解,一些物业公司在代替煤、水、电、气等专业公司收取费用时,向业主收取了大约每户1元/月的委托费。对此,王岩说,这些费用原本应该由上述专业公司上门向业主收取,由物业公司代收的委托费用也应该由这些专业公司支付而不应该转嫁到业主头上。
「政策将原来由物业公司直接收取的电梯的大修及中修费用进行基金化管理,并大幅降低无人值守电梯的服务收费标准。基金化管理将电梯维修费用的支配权由物业公司转移到业主,物业公司收取的电梯大、中修费用,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未发生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维修时,不得使用。
「解读据市国土房管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邹劲松介绍,以往本市对无人值守电梯并未制定相应标准,物业公司对无人值守电梯所收取的费用与有人驾驶电梯实行的是同一标准。为无人值守的电梯制定一个较低的标准实际减免了相当一部分费用。(见下表)
高层住宅电梯(有人驾驶)运行维护费用项目
项目 交流调速 交流调压调速
运行梯 63620 62503
备用梯 6362 6250
高峰梯 14138 13890
无人驾驶的高 层住宅电梯运 行维护费用
项目 交流调速 交流调压调速
运行梯 35754 33520
备用梯 3575 3352
高峰梯 7945 7449
(注)单位:元/部。年
■链接。物业服务成本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链接。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
项目 标准 服务范 围
综合管理费 0.32 小区规划红线 范围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 事务的管理
物业共用部位、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 基金使用管理 办法》中附件一
共用设施设备 0.31 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 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
日常运行维护费 不包括另 行收费的设备 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绿化养护费 0.07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 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 、屋后,道路两侧
区间绿地
清洁卫生费 0.08 小区规划红线 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秩序维护费 0.11 小区规划红线 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智能化系统 每项 小区规划 红线以内及楼 宇公共区域内
运行维护费 0.05
(注)计量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经济适用房增加一项收费
「政策新规定没有修改或提高经济适用房的收费标准,但增加了新添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费。
「解读据王岩介绍,增加该项收费主要是因为本市近几年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大都添置了楼宇对讲、周界红外报警等智能化系统,这部分费用目前全部由物业公司支付,而实际受益者却是业主。为公平起见,这部分收费应由业主缴纳。
政府指导价必须定期公布
「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物业管理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解读据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项规定充分尊重了业主的知情权。
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有标准
截至6月26日,秦皇岛港Q5500动力煤价格上涨至593元/吨,周环比上涨17元/吨,远超过今年535元/吨的长协基价。为保障煤炭供应,稳定煤炭价格,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6月25日主持召开了煤矿核增产能工作专题会议。中煤和神华两大煤企相继暂停了现货动力煤销售,力保长协合同的执行。分析人士指出,迎峰度夏是煤炭消费旺季,待夏季高峰过后,此轮动力煤拉涨行情或将结束。
适当性管理新规实施倒计时 私募“野蛮融资”时代走向终结——草根
近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指引》将于7月1日实施。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基金募集机构要将产品卖给风险能力匹配的投资者,投资者风险等级与基金风险等级需一一对应。业内人士表示,《指引》一旦落地,初创期私募暗地违规销售冲规模、冲业绩的行为将受阻,私募行业的野蛮生长或被抑制。
中小房企面临生存压力 房地产行业兼并重组活跃——草根
业内人士表示,在房地产调控周期,融资能力、品牌等居于劣势的中小房企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部分企业选择出售相关资产。相较于在土地市场直接拿地,通过并购地产公司股权,获取土地储备手续简单,可以缩短开发周期,且税费更低,但通常需承继标的公司的负债。这些因素促使房地产资产交易趋于活跃。
结合我市“三个基地、一个中心”产业定位及“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参照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及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市确定对装备制造(含船舶、汽车)轻工、电子信息和现代物流等四个产业制定调整实施意见,加上此前已经出台的《市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重点落实和推进五个产业实施意见(方案)相关县区可根据自身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区位优势等确定重点发展产业,制定具体推进方案。
认真分析各产业现状,各级各部门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实施意见要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调整的基础上。以五年实现工业倍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提出各产业未来五年(年)发展目标,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二、细化分工
(一)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读国家、省关于重点产业调整中的政策措施,更多地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资金支持。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我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制定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实施意见。谋划筛选一批重大项目,为产业调整和振兴提供支撑。积极争取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贴息资金。
市委研究室:负责制定落实电子信息和现代物流业调整实施意见。
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制定落实装备制造和轻工业调整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财税方面扶持政策。围绕设立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提出有针对性、突破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
市商务局: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出口、发展商贸物流等政策措施。牵头研究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市金融办:研究制定对重点产业加大金融支持政策措施。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政策措施。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研究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
市人事局:研究制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二)为做好重点产业调整和规划的组织实施。由市直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五个重点产业调整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改委副主任、重点办主任负责《关于贯彻落实装备制造业调整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副局长负责《关于贯彻落实轻工业调整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副局长负责《关于贯彻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市商务局副局长负责《关于贯彻落实现代物流业调整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
市旅游局副局长负责《市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强化领导
加快推进我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为加强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贯彻落实省重点产业调整实施意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实施的各项工作部署,审定我市各重点产业调整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重大问题。
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负责重点产业调整实施意见的组织和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定期掌握规划落实情况,及时提供领导小组及相关领导。
四、工作要求
月底前,按照工作分工。市委研究室和市政府研究室分别完成四大产业调整实施意见的初稿,并召开企业、专家、县区及市直部门等不同层面座谈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月上旬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据记者从油脂行业内部知情人士了解到的消息,7月下旬国家发改委约谈了金龙鱼、福临门等知名食用油巨头,传递的主要信息就是“不要涨价”。
公开资料显示,自7月初开始,占据我国食用油终端消费市场最大份额的油脂企业益海嘉里旗下金龙鱼花生油提价8%,另一食用油巨头中粮旗下福临门也迅速跟进,长期主打花生油的另一油企鲁花更是提价高达15%。
作为我国食用油市场新兵,中储粮旗下金鼎品牌高层也向记者证实,金鼎也曾“得到有关部门关心”,询问过企业关于食用油价格波动的态度,并表示中储粮金鼎近期没有调价计划,并将于近期推出调和油以促进多品类协调发展。
约谈效果有限,下半年大豆油价格仍将看涨
事实上,这已不是国家发改委的首次“约谈”。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出于稳定居民消费价格,避免诱导CPI大幅波动的考虑,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就曾约谈几家主要的食用油企业。资料显示,当初金龙鱼、福临门等两家国内主流食用油企业相应提高小包装花生油、菜籽油价格,涨幅约在8%左右。
“约谈或许在短期内有用。”中华粮网信息部副部长、新华社特约经济分析师郭清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美国干旱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今年下半年大豆价格仍将看涨,目前尚仅限于花生油的涨价幅度极有可能波及到大豆油身上。多位从业人员、食品行业投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给出了类似预期。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食用油行业,花生油属较为高端的小油种,占据食用油终端消费市场约10%份额。相比之下,大豆油属于大众油品,约占国内食用油消费量的一半,其价格的上涨预期将有可能传导到整个食用油行业。
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高层也对此坦承,对于此轮大豆油原料价格上涨预期,“已经感受到了明显的成本压力”。考虑到食用油价格上升会给大众消费者带来一定的生活成本增加的压力,会利用上游的资源和优势,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延缓价格上调。
位于深圳的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达对今年下半年我国食用油行业仍然存在涨价压力的担忧。据周思然分析,一方面,我国加工食用油所需要的农产品大都要大量从国外进口,在各地发生自然灾害致作物减产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上涨将直接传导到食用油价格上来;另外,在劳工等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加工企业经常出现亏损的情况,因此存在很大的涨价压力。
调和油市场呼唤国标出台
针对中储粮金鼎打算进军调和油市场以抢占更大市场份额的打算,业内多位研究人士也表达了对我国当前调和油市场乱象的担心。
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2011年我国调和油市场消费量已经占小包装油消费总量的30%以上,终端市场上存在的调和油品种不下二十余种。郭清保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出极大的担忧,一个突出的现象是,这些调和油尽管都在名称上突出其最昂贵和最看重的油品,也会标注产品配料,但却看不到调和油所含各种油料的具体含量和配比。
据此前媒体披露,当前100元的大豆油,除去生产、包装和销售成本,只能赚3元钱,即3%的盈利。而100元的以大豆为基础油的调和油,盈利可以达到6元,即盈利6%,是纯大豆油盈利的两倍。
郭清保认为,这释放给食用油行业的信号是,调和油生产企业往往仅将具有较高营养价值、价格高的油品放很少比例,用价格低的油品作主要成分,却将调和油以前者来命名。
不仅于此,由于消费者缺乏对调和油各种油品构成比例的了解,导致长期误食,给身体营养均衡带来严重影响。
今年7月9日,在卫生部召开的我国慢性病防治工作会就曾透露,我国80%家庭人均食盐和食用油摄入量超标;WHO公布的数据也显示三高症已经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三大杀手,其中食用油各成分的不恰当摄入,是促成此类健康问题的重要幕后黑手之一。
资料显示,在人体必需脂肪酸中,我国居民亚油酸食用过量,呈现亚油酸过食综合征;同时,我国居民亚麻酸摄入不足,比例失衡,影响婴儿智力发育,导致肥胖、免疫力低下、亚健康等。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自治区发改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总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的工作,安排部署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
等下第十二指导检查组*副组长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受委党组书记章远新同志的委托,我代表委党组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一个回顾和小结,对分析检查阶段讲几点意见。
一、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回顾和总结
自9月26日正式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来,根据自治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第十二指导检查组的具体指导下,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活动进展顺利、实践特色鲜明、工作成效明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高度重视,做到超前谋划部署。9月26日,全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后,委党组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传达部署,成立组织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9月28日和10月6日,委党组召开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和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指示精神和wjb总理10月4日—5日在*考察指导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10月7日,召开全委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对全委学习实践活动作了全面动员和周密部署,在区直单位中先行一步。
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认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时间安排表,明确学习内容和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采取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专家辅导、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领导干部带头,广大党员干部参与,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精神,学习《mzddxpjzm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并统一印制《学习记录本》,人手一册,要求做好学习笔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学习讨论有记录,个人学习有心得,每个党员干部都按要求做学习笔记和写体会文章。
三是深入调研,全力解决突出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之初,委党组即提出举全委之力、集全委之智,围绕“立足于好,着力于快,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活动主题,开展“创新体制机制、产业链延伸、交通建设、能源发展、水利建设、资源环境、投资项目建设、强化价格调控、区域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等十个重点课题的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每一位委领导至少牵头负责一个课题调研任务。
自治区物价局也根据“稳物价、强监管、重民生、促发展”的活动主题,对局属各单位开展调研课题计划做了全面安排,调研内容涉及价格调节基金恢复、价格总水平保持、药品价格管理、城市供水价格机制形成、涉农收费、边贸收费、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城市义务教育落实、创新农本工作方式、严格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发挥价格监测职能、应税物价鉴证开展、构建北部湾价格服务体系等*个课题,局属每一个单位都承担了课题任务。
四是广纳良策,创新发展改革思路。多渠道征求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发展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畅通了五条征求意见渠道:(1)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征求意见。
委领导结合个人分管工作,带着问题深入委属单位、市县发改委(物价局)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基层群众、服务对象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章远新主任,韦艳兰、邱祖强、高旭、潘文峰副主任,陈定南纪检组长,西部办副主任王爱思,程华兴副巡视员等委领导结合业务工作积极开展了“服务基层、问计于民”调研活动。(2)广泛发放征求意见函,共向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改(物价)系统发出征求意见函*多份。(3)在委门户网站设立征求意见和“我为发展改革(物价)工作献计献策”专栏。(4)召开座谈会。(5)设立征求意见箱。通过多种形式,广泛“问计于民”,征集群众对影响和制约我区发展改革(物价)的主要问题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解放思想,形成科学发展共识。机关各处室和委属各单位能够紧紧围绕“立足于好,着力于快,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稳物价、强监管、重民生、促发展”的主题开展解放思想讨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把思想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和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在事关本委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怎么样科学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了初步共识。
六是创新载体,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除了在委门户网站设立宣传专栏,出版学习实践活动简报、墙报、板报,还通过桂经网、价格信息网、《市场与论坛》、《发展改革要报》、《发展改革信息》等渠道,广泛宣传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做法和成效,扩大学习实践活动的影响力、辐射力,加强舆论引导。此外,我委还积极联系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重大活动。截至12月5日,我委编发学习实践活动简报29期、板报*多版,在委门户网站和桂经网信息*多条。在人民日报网新闻频道、《*日报》、*电视台、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累计报道我委学习实践活动文章和图片*多篇(幅),真正做到了“电视上有形象、报纸上有文章、网站上有栏目、电台上有声音”,促进了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七是统筹兼顾,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我委坚持做到学习实践活动与科学编制规划相结合,与强化投资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相结合,与加强价格调控相结合,以学习实践活动促进了重大部署落实、重大节庆成功举办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以学习实践活动促进抓机遇、扩内需、保增长,成为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重要抓手,真正做到了“规划编制更科学、项目工作更扎实、协调服务更主动”。
总的看,我委学习调研阶段的工作是顺利的,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为开展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具备了转段的条件。但这并不表明我们的工作就尽善尽美,离第十二指导检查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比如,学习实践活动在各处室、单位之间发展还不平衡,个别处室和党员干部学习不够主动、学得不够深,解决问题的力度还有待加强,解放思想讨论还有待深入,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分析检查阶段方法步骤
分析检查阶段是学习实践活动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对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为此,我们必须切实把分析检查阶段各个环节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第一,要在继续深化学习上下功夫。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联系自身实际,进一步深化学习,在抓好自学的同时,继续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和培训,深入学习三个读本,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自治区50周年大庆等会议精神,紧密联系实际,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在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凝聚科学发展共识上取得新进步,切实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的目的。
第二,要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进一步凝聚科学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这是搞好分析检查的基础。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要立足本单位实际,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实践,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深入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吸取经验教训,自觉改进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重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全面、客观、辨证地看待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不纠缠历史旧帐、不纠缠个人责任,不搞人人过关,形成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专题民主生活会前,领导班子成员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可以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要有专门会议记录。在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各党支部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分析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要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进一步明确科学发展的思路措施。这是分析检查阶段的中心环节,是前段活动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整改落实的主要依据。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充分运用前段学习调研、开展解放思想讨论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在回顾我委及委属单位在党的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查摆我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等。委领导班子重点围绕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工作思路、政策措施、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检查。委属单位领导班子重点围绕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力、执行力、操作力和创造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这个重点,明确努力方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党员、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使之成为干部群众满意的一份分析检查报告。同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完善,使分析检查报告成为本委、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要扎实抓好群众评议,进一步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坚持群众路线,是这次学习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是确保分析检查报告更好地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的重要举措。委机关、直属单位要精心组织群众评议,合理确定参加评议的人员,组织熟悉情况、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员代表、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评议会议、书面评议等方式组织群众评议。参评人员应着重从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中的正确意见,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公布,使分析检查报告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地凝聚集体智慧,更加广泛地形成领导班子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科学发展观上的认识,为下一阶段活动打好基础。
三、关于做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的几点要求
为确保我委学习实践活动能够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十二指导检查组的要求,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为整改落实阶段打好基础。这里,我着重就做好我委分析检查阶段工作再强调一下,提四点具体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分析检查工作恰逢年终岁末,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要切实加强对分析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安排,高标准高质量地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学习实践活动与全面完成今年工作任务、谋划明年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搞好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二)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分析检查阶段,面向群众是基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化学习,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开门纳谏,带头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带头组织好群众评议,确保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为整改落实阶段打好基础。
根据县领导批示,此次清理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按照通知要求,7月11日上午,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了清理工作布置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胡兰芳、发改委副主任、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周遇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陈乐德、发改委曾靖伟。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明确具体经办人员,保持和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保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分工安排,明确程序,强化责任,会议明确了工程领域、产权出让方面由陈乐德负责清查,政府采购方面由陈君负责清查,财政、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清查工作由曾靖伟负责联系,最后由发改委汇总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三是县发改委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对照《条例》进行初审,并形成总体清理意见,7月18号报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并审阅完善;四是计划7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经联席会通过后正式上报县政府审查核定报市发改委,切实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把中央政策和精神落到实处;五是县发改委将会同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前组织开展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检查。
二、我县出台使用的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
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涉及到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出台的和正在使用的都纳入清理范围。经自查,目前仍生效和正在使用的文件有九个,主要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三个方面,并有详细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现将以上规范性文件按成文时间排列如下:
1、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竞价销粮实施办法的通知》
2、县政府2004年5月21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政府采购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县政府2005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粮食竞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县政府2007年3月13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
5、县政府2007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招标投标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县政府2007年9月12日制定的《关于转换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法的批复》
7、县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19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2009-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8、县政府2011年4月22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县30-50万元建设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9、县政府2011年10月10日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招投标管理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对照《条例》,全面仔细清理
在此项清理工作中,我们严格对照《条例》规定内容,对我县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一一进行了审查清理,对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等单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仔细对照,未发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不同规定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在清理过程中,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行业组织、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实施条例并当场反馈了意见采纳情况。
同时,对我县政府采购工作也进行了对照自查,我县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符合法规条例,政府采购工作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四、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现有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践实践情况,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1、《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仍存在有些招标人为了使意中人中标,通常采用提高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或者设置工程业绩等手段达到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现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以制止。
2、邀请招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邀请招标的项目有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应实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