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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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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主体 内在结构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主体的界定

纵观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实践,对政府采购主体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采购法主体指任何参与政府采购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它包括采购人、供应商以及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等。我国政府采购法采用了广义的政府采购主体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内在结构缺陷

(一)采购人

1.采购人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对此立法者的解释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故未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包括适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调整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应尽快把非竞争性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人范围。理由如下:

(1)《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大批国有企业已改制为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已大范围地从竞争性行业退出。今天的国有企业大多占据着石油、电力、自来水等高度垄断性行业,其资金来源、组织机构和主管人员任命等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依赖于得天独厚的稀缺性资源和政府扶持的先天优势,垄断型国有企业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将他们纳入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2)实践中,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亟需加强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存在监管真空,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采购方面的腐败事件层出不穷,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亟需以严格的法律规范加以监管。

2.采购人规制泛化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通过这条我们发现,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规定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形式上涵盖了所有行使政府政治及经济职能的单位,但是实务操作中恐怕与之相去甚远。《政府采购法》第7条中又对此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通过上述两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于采购主体的限定范围非常不明确,留给行政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

3.采购人权责不对等

我国政府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有法律赋予的巨大权力,而且基于行政采购行为是行政行为,采购人能够决定采购方案、技术要求、评分标准等关键环节,拥有中标决定权和一票否决权。然而,从相应的法律责任来看,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所负法律责任基本上是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偏轻。

(二)供应商

1.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泛化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规范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政府采购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标准问题的规定,总的来说,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权空间太大,并且没有关于供应商资格的禁止性条件,不够严谨。

2.供应商权利虚置

我国政府采购法过于注重对采购人权利的保护,忽视了供应商权利的保障与落实,导致诸多价廉物美的供应商被挡在了政府采购的门外。如广州番禺中心医院"门诊楼变频多联空调设备及其安装"采购项目投标一案中,恰恰是高于格力空调400万元的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广州格力的落标,并非因为质量不过关,而因为采购方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标准。采购方认为,采购的价格不是唯一的标准,要对产品质量等多种因素进行比较。但是究竟政府采购遵循标准是什么,我们无从知晓。

(三)采购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性质各异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经费保障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全国无统一标准参照执行,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管理模式也不一,这样的体制难以真正保证集中采购机构的非营利性,反而为地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集中采购市场化”提供了口实。

2.集中采购机构“管采分离”流于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60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但在实务操作中,个别省份的政府采购中心至今还隶属于省财政厅下,政府采购的管理权与执行权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与制衡。如河北省在财政厅国库处下设采购办(管理机构),采购办下设采购中心。这种裁判员、运动员集一身的机构设置模式极易导致权力滥用、监督不力,应当尽快予以摒弃。

三、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的合理配置与协调机制

(一)采购人

1.将非竞争性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人范围

基于国有企业规模庞大,性质各异的复杂情况,建议将处于垄断地位的非竞争性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主体范畴。关于纳入主体范围的具体标准,笔者认为可借鉴《欧盟政府采购指令》的要求:(1)控制公司发行股份的多数表决权;(2)拥有公司多数认购资本;(3)可任命一半以上的公司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成员”。

2.引入采购人负责制

采购人的权责配置方面,国外政府采购人权责制度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人权责制度提供了启示。笔者建议,引入采购人负责制,将工作职责与个人奖惩挂钩,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严明工作纪律,加大对采购人损害公平竞争行为、超标采购行为、采购方式不当、违反采购程序等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节约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单位和采购具体负责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供应商

鉴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极易发生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干预行为。为实现政府采购主体之间的权利制衡和内在协调,建议强化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权利的保护。

1.完善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关于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的详细规定:“采购实体应向根据资格预审邀请书要求得到预审文件并支付了文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成套的资格预审文件;由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实体迅速将决定通知每个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己通过预审的供应商的名单;采购实体可要求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进一步提供资格文件,以深入考察其资格。”对此,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在立法中细化对预审程序的规定,从而更好的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性与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

2.加强对供应商权利的保护

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规制:(1)细化供应商投标户数的界定和政府采购信息的规定。第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特定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在三家以上。100万元以上金额较大的,要在全国招标,并且必须通过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信息。第二,竞争性谈判采购,参与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第三,询价采购,要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2)完善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要保障每个供应商都获得平等的权利,就必须防止出现有可能侵害供应商的情形发生,必须将与供应商或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予以回避。回避制度具有实体和程序的双层公正,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了有关回避的适用情况,但仅仅涉及回避的对象、回避事由、申请回避的情形。一个完善的回避制度不仅要包括上述三项,还要有具体的回避程序、回避的法律后果以及回避的救济方式。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第一应将提出回避的方式明确为“采购人员自行申请回避”和“供应商主动申请回避”两种。第二,增加回避的具体程序,规定如何提出回避的申请、如何对申请进行审查、如何对申请做出决定等等。第三,申请回避期间,被申请的采购人员应当终止参与采购活动;第四,采购人员故意违反回避程序,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若其行为给供应商带来了损失,应当赔偿供应商的损失,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3)取消质疑为投诉前置程序的规定。将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程序,无形中增加了投诉供应商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长度和成本,而且与GAP规则相比,我国的质疑程序只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来自采购实体自身审查对供应商的救济来说本身意义不大,一个寄生于体制内的监督是无法根本地起到监督作用。

(三)采购机构

1.规范集中采购机构设置

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性质上,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质性地从财政部门分离出来,而不只是形式上的分离。要统一政府采购中心的身份性质,保障集中机构享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和必要的经费。建议将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纳入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其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统一由财政给付。更关键的是,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挂靠任何部门,对政府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众所周知建筑材料占整个建筑工程造价的60%-80%,直接影响工程成本、经济效益及工程质量。目前建筑材料采购和供应有两种方式:其一为传统的分散采购,即物资采购权由法人单位直接下放给二级单位(子公司)或项目部。这种方式流程简单,节省时间,灵活方便。其二为集中采购,即采购权集中到集团总部。这种方式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一些大型建筑集团逐渐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其建造成本。那么集中采购是否完美无缺,而传统的分散采购是否被淘汰了,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本如下思考。

1 分散采购的优缺点

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有采购流程较短,效率高;零星采购、紧急情况采购灵活;采购与需求相结合等优点。但也存在采购机构复杂、流程多;过程控制差、资金浪费等缺点。

1.1 分散采购的优点

1.1.1 流程短、时效性好;

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材料需求计划,由项目经理部或由子公司直接决策,不需要经过集团总部,缩短了采购流程,可在第一时间行使采购权。

1.1.2 零星采购、紧急情况采购比较灵活

材料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尤其在工期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发现材料不足需要补充采购时不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能及时供应材料,最大限度的满足施工生产需求。

1.1.3 采购与需求能较好的结合

项目部可以根据施工生产计划及时提供材料需求计划,做到材料采购与需求相结合,避免因材料采购较多造成的积压,方便资金周转。

1.2 分散采购的缺点

1.2.1 机构重复、人力资源浪费

分散采购各个层次都要设置物资管理机构,机构重复设置造成了人员的浪费。管理人员较多,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也增加了管理成本,浪费人力、资金。

1.2.2 易发生腐败现象,留下质量隐患

机构重复,管理人员较多,约束机制不健全,不乏管理人员私下跟材料供应商串通一气,提高材料价格,利用差价谋求私利。管理人员缺乏集体利益观念,现场材料不能严格管控,部分劣质材料流入施工现场,造成质量隐患。如近几年影响较大的“瘦身钢筋”事件等。

1.2.3 采购成本增加造成资金浪费

分散采购各个基层单位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来采购,每次采购的批量较小,一方面无法享受大批量采购的折扣优惠,另一方面增加了材料运输累计成本,造成资金浪费。

1.2.4 付款情况直接影响物资供应

各个项目的付款结算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种物资在各项目与各个供应商供货价格不一样,资金好付款好的项目供货就比较好,价格也比较低;而资金差付款不好的项目则供货比较差,而且价格还比较高。

2 集中采购的优缺点

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工程项目均是低价中标,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日益增大,相当一部份企业都是微利经营。为了适应市场,大部分企业已开始向管理要效益,开始探索建筑工程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方法。实行公司总部物资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各项目部所需物资的采购业务,降低了物资采购成本,更好的体现规模效益。而且从国内先进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物资集中采购将成为未来施工企业采购的主要方式,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2.1 集中采购的优点

2.1.1 采购的数量较多,可以获得较大的优惠

集中采购数量一般较大,几千万上亿都有可能,这样会提高与材料供应商谈判的力度,以获取更大的优惠。如中建集团旗下某公司通过与上海X钢集团谈判,双方签署了钢材供应战略合作协议。X钢集团在折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垫资三个月的优惠。该建筑集团通过此举一方面获得了较大的优惠,另一方面减缓了资金压力,可以更好的应对资金风险。

2.1.2 机构精简,办事效率增加

重新组合的“集采中心”汇集了集团内部各层级各机构的精英,一方面专业水平较高、整体素质好,另一方面集中管理,办事效率高。同时也避免了腐败问题,减少了管理费用的支出。

2.1.3 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全局调配

建立“集采中心”在全集团内部形成统一市场能站在全集团的角度考虑问题,从整体利益出发,顾全大局。根据项目、基层的需要集中采购、调配物资,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物资。如甲项目一批周转材料已经闲置,但仍可循环利用,而乙项目计划采购一批同类周转材料,通过调度,将该批周转资料就近转入乙项目。既避免了资金闲置,又保证了工程生产需要。

2.1.4 综合利用各种信息,形成整体优势

建筑集团一般都有较多的供应商,通过内部资料整合,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近期物资价格浮动信息表等,并在集团内部网站公示,及时更新。各项目充分利用该信息源,尤其在物资短缺的时候,可以避免内部不同的项目之间为采购物资而相互竞争形成的卖方市场,有利于公司对采购活动进行有效地控制。

2.1.5 质量管控加强,材料使用放心

目前建筑市场建材质量参差不齐,稍不注意,假冒伪劣产品就可能进入施工现场。集中采购一般选取实力雄厚的大厂家,对方多会注重信誉,产品质量有保障。另外产管理人员从全局利益考虑,责任心加强,对材料把控更严格,确保了工程质量。

2.1.6 集中结算,供应有保障

集中采购可以集中结算,使付款得到统一管理和保障,易于稳定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提高供应商供货的积极性,并得到供应商在技术开发、货款结算、售后服务支持等诸多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2.2 集中采购的缺点与不足

2.2.1 集中采购的缺点有:采购流程复杂,层层审批时效性差;对零星采购、地域采购、紧急情况采购造成早多的延误;采购地与使用地域分离,价格差异较大,不利于价格确认等;采购与需求分开,有时难以准确了解内部需求,降低采购绩效。

2.2.2 集中采购的不足之处有:采购流程的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按期完成的话,都会导致整体不能按计划完成采购,进而影响物资供应的及时性;集采中心内部人员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难免意见不同,会产生或增加内部矛盾;影响工作效率。

当然,任何新事物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物资集中采购作为新的采购管理体制,各项管理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在原有的物资管理制度基础上,还要建立“集中中心”与项目相互对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不断变化加以完善,使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

3 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3.1 加强物资计划管理

一方面各单位项目部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供年度、季度、月度物资需求计划,统一汇总到集采中心。集采中心对需求计划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以计划的超前性来保证集中采购的顺利推进;另一方面,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沟通,确保提供计划的准确性。

3.2 加强供应商管理

集采中心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册,并根据材料供应情况、信誉、质量等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分级评定,及时更新供应商名册。推行与供应商之间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做法。同时要加大问题供应商的处理力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成品油供应链 物流成本优化 控制方法

一、前言

上海航道物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之一是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称上航局)疏浚工程、围海造地工程等相关延伸业务提供保障服务,承担国内工程船舶及辅助船舶燃料油供应任务;同时致力于成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航局的母公司,以下称中国交建)旗下企业成品油(主要是船舶燃料油)集中采购和供应的执行者。疏浚及围海造地工程成本构成中,燃油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通常在30%-40%区间(燃油成本高低既与价格相关,也与工程泥土输送距离不同导致的油耗量高低相关),本公司作为上航局的全资子公司,无论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出发,还是从上航局乃至中国交建的整体利益出发,都必须对“如何控制燃油成本”作坚持不懈的研究,公司职责所在便是在保证油品质量和供应及时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流程优化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物流成本。

二、成品油供应链物流成本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成本构成比例分类,影响成品油供应链物流环节成本的因素大致分为主要、次要两大类:其中,主要因素包括运输成本(包括采购运输、供应运输)和库存成本,次要因素包括市场供需信息管理、客户服务、购销现金流管理等。需要指出的是,在大企业集团集中采购供应模式下,采购价格差异也应纳入“主要因素”,与运输成本变量一起做综合考量,本文将作分析。

(一)运输统筹因素

运输环节是物流活动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本环节实耗成本高低对总成本的影响极大。而影响本环节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三个方面:

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可以划入客观因素的范畴,其对于运输成本的影响是比较直观的。在运距较长的情况下,采购配送活动的运输成本自然较高。也就是说,运输距离与物流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

2.载运量。规模经济是物流活动的共性,对运输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来讲,一是采供油船舶单次航行载运量越接近满仓容,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油品的平均运输成本越低。实践中,采购基本为满仓运输,销售则难以定量,“不经济航行”的情况很普遍;二是单位时间区间内(比如年度或月度)同一采供油船舶总运载量越大,期间成品油单位成本随之降低,主要原因是船舶固定费用被摊薄,这一点取决于客户需求或者销售工作成效。

3.航行条件差异。比如航线差异、天气差异等等。

(二)库存因素

库存因素对物流成本的影响。一方面,供应区域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库存的优势在于满足需求更加便捷,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二次装卸和库存费用又会使得总物流成本升高。

三、成品油供应链物流成本优化及控制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降低成本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同质优价)和经济效益(同价低成本)的根本途径。本文基于前面对影响成品油供应链物流环节成本主要因素的分析,试对物流流程优化及成本控制提出以下设想。

(一)完善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1.选择经济合理的采购地。除少数长期施工的公共航道工程之外,疏浚吹填工程属地不断变化,施工船舶随工程所在地迁徙,在集中采购模式下,采购环节就可以综合考虑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等供方在沿海港口的成品油批发点分布、价格差异、工程船舶所在地等信息,选择最经济的供应商、采购地或提货点,降低采购环节的综合成本,价格和或运费单一因素最低不代表最经济,价格加运费综合成本最低才是最经济的选择。

2.全面推进集中采购,发挥规模优势。上航局年均燃料油消耗约15万吨左右,航道物流公司负责上航局船舶燃料油的集中采购供应业务,为保障供应,公司与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油源品质和渠道便利得到保证,互惠得到了一定的体现。比较而言,中国交建的燃料油年均总需求超过40万吨,规模优势明显、议价地位更高;而航道物流公司作为集团内部唯一拥有成品油水路运输安全等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拥有长期从事集中采购供应的经验积累和市场信息网络,以此为基础,增加相应的油品运输船舶等运营资产,建设全集团的燃料油集中采供平台,一定可以提高航道物流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降低采购价格,为集团内所有用油企业提供更好的价廉物美服务。

(二)统筹安排供应配送,降低运输成本

公司必须对需求信息作及时精细的分析,在相同或相近区域,对供油船的出航间隔和时点做出合理安排。简洁表述就是每次出航尽量做到满舱出航、空舱返航,避免供应量不足导致的不经济出航。

1.转变观念,将“次要因素”列入管理重点。首先要改变“根据成本构成比例分类”来确定影响成本的“重要因素”的简单思维,确立“可以改变的才是重要的”管理理念;其次要充分做好需求分析,这是合理规划供油时点的基础;其三,不能以“上级政策”代替你的客户维护工作,无论作为上航局还是中国交建的“成品油集中采购供应”政策的执行人,都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客户服务。

2.增加投入,完善供油船队结构。除通过管理提升实现“满舱出航、空舱返航”的目标之外,还要尽量提高供油船的时间利用率以减少待工、停工损失。这就要求公司拥有合理的供油船队结构,以便公司根据不同区域的需求量和需求的时间集中度,选择最经济的船型执行供油服务。目前,公司的供油船舱位等级已经不能满足大型施工项目的供油需求,如遇大型施工供油项目,我们只能向外租借大舱位的供油船来满足需要,所以公司正在谋划筹建大型供油船的项目,这一点,对公司能否成功地由上航局“成品油集中采购供应”政策的执行人升级为中国交建的“成品油集中采购供应”政策的执行人至关重要。

(三)调整库存模式,降低库存成本

鉴于成油品的特殊性,库存除了要占用消耗资金、仓库、二次装卸等资源成本外,还要面临环保和安全风险。因此,出于效益和风险防范的双重因素考量,库存模式和库存规模都必须精打细算。

从库存模式上来说,鉴于成品油上游批发企业在沿海沿江销售网络和提货点分布齐备,公司除供油船拥有的最大装载量之外,不必拥有或租赁额外的库存设施,但必须充分做好需求分析、预测,提前确定相应的订货时间、提货时间,以保证服务的及时性。

从库存规模上来说,一是力求在不影响服务及时性的前提下,确定最低库存量;二是研究预判价格趋势,适时选择减库存甚至零库存或者加库存策略,降低价格风险。

四、结语

成品油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市场需求量庞大,而物流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必经环节。本文立足于本公司管理实际和当前市场现状,就本企业作为成品油“集中采购供应”执行人应该如何提升管理、降低成本提出的建议难免肤浅,希望对促进公司主业的效率提高、成本降低、集团集中采购供应平台的价值提升能有所贡献。

(作者单位为上海航道物流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分散采购;集中采购;风险;防范措施

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施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它的性质决定其必然存在公平性、竞争性、廉洁、道德、诚信、采购质量以及制度执行与环境建设等方面的风险,如何正确认识与有效防范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领域存在的风险,是政府采购提升整体水平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必然选择。

1 分散采购的潜在风险

分散采购风险涉及的领域应该说贯穿分散采购的整个过程,每一个环节稍有不慎,有可能制造风险,而一旦处理不规范将会进一步扩大风险的范围与等级,形成难以收拾的局面。目前逐渐显露出来的分散采购存在的风险表现在:

(1)采购价格与价值异化,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而造成的潜在风险,采购机构也难以逃采购质量控制不力之罪,政府采购的形象将会蒙受损失是小事,但政府采购事业由此遭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对这种有损政府采购基石的风险,我们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2)采购公平性缺乏而导致的竞争风险,政府采购领域必须要保证供应商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而目前并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存在投诉的隐患。如信息不对称、招标信息公布不及时、发标书时间短、开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对供应商资质的歧视性要求、评分办法设置不合理等,都会导致供应商的不公平竞争。

(3)廉洁公道方面的道德风险以及人员素质风险。政府采购事业发展至今,行业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没有形成体系,大家基本上是依仗自己的觉悟与经验抵制着各方面的侵蚀,带有个体性质,可以说政府采购职业道德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难免对各种腐败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够,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职业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2 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1)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是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要求。在《采购法》的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由此可见,“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操作形式,只不过它们之间的实施主体不同而已,因此,对“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也必须要严格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同样要受到《采购法》的监督与管理,而不能将其看成是一种“自由”或“无序”式的采购;另外,在《采购法》的第八条还规定了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明确规定,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任何采购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该项法律规定,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任何采购项目, 即“分散”采购项目就都应实施政府采购,都同样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而不能游离于《采购法》的管理与约束。

(2)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就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而“分散采购”不仅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而且,从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大多数地区的集中采购资金仅占其财政支出的3%10%之间,而大量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是通过“分散采购”的形式实现的,虽然这些分散采购支出,存在着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但,如果放松对其管理与监督,就不但达不到“全面”监管财政资金支出行为的目的,而且,还很容易会滋生出种种舞弊行为甚至于腐败问题,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因此,加强对“分散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不仅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更是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基本要求,而一旦忽略了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就会使政府采购工作出现了管理上盲区、监督上的真空。

3 加强分散采购监督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分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问题,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和约束,减少分散采购风险,以使分散采购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1)采购价格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但作为一种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方面的实施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制定针对具体采购实务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定标原则,尤为关键。

(2)采取制度和法律规范控制采购风险。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第一步,也是有效控制后期履约风险的强有力的手段。设立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设置的目的就是便于投标过程秩序的控制,防止供应商投标过程的撤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等采购风险。项目验收是政府采购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关口,来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验收制度化建设是确保验收质量,减少采购质量风险的必然选择。

(3)规范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这是保持政府采购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能够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合理,避免人为腐败行为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更加规范有序、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

(4)建立对采购人员监管制度,制定采购人员道德规范。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教育,使分散采购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防腐拒变的意识,从源头上根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提高分散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集中采购人员要尽快地熟悉业务知识,明确工作内容及操作要点,避免因业务不熟,职责不清而造成管理不力的局面。

4 结论

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两种执行模式,两者互有优势,可相互补充。但同作为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辅导读本[J]. 中国政府采购.2003,(04).

[2]高地.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风险与防范[J].黑龙江金融.2006,(10).

[3]岳永生.集中采购在发展中规范[J]. 新疆金融.2004,(04).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效率;集中采购

一、浅析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主要方面

(一)采购需求不确定

部分采购人对自身的采购项目缺乏统筹考虑与安排,造成需求的反复变更。如某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按规定采取询价采购,由采购中心将单位所确定的车型上市政府采购网,统一网上竞价,正常情况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该采购人在询价结果出来后,再提出变更车型的要求,且一连变更两次,造成重复采购,耗时20多天,浪费大量的采购时间,影响了采购效率。

(二)采购人提出非理性要求

采购过程中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水平对采购效率的影响相当大,据了解,有时采购周期的延长是由于采购人为实现一些非理性要求和想法而致。如某采购人采购专用设备,按规定先实施网上询价,再由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采购人共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正常情况15天内完成。但该采购人不满意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一致选择的中标供应商,不接受中标结果而拒签合同,最终废标后调整技术需求,再重新经过采购程序,前后历时1个多月,大大延长了采购时间。当然,这与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程度有着直接关系。

(三)特种设备采购未做到充分告知

政府采购中不少为基本建设项目,采购中涉及建委、规划、房地等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流程,同时特殊设备需要较长的供货时间,使政府采购效率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例如电梯作为较为特殊的定型定制货物,采购机构在采购前已告知采购人所需的采购时间(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后需75-90天的供货期及两周左右的安装期),但在正式实施过程中,由于未多次、反复加以提醒,预算单位有时会因考虑不周,使项目周期安排以及进度掌握中存在欠缺。

(四)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不高

目前,预算单位还普遍存在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粗、追加频繁、预算的执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给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预算编制过粗会导致政府采购工作一系列的连锁负面效应,在项目进行招标文书的制作时,对项目的配置意向难以明确,给供应商的投标和专家的评标都带来难度。

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政府采购效率一直是采购人所关注的焦点,相对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规范的程序使采购效率相对受到影响。但是从实现社会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从保护干部,源头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角度出发,这种转变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依法采购,在规范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采购效率。

(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过程不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所能够完成的,是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过程,所以缩短采购过程的时间跨度就成为提升采购效率的关键,不仅要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作业能力,同时也要提高采购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水平。

集中采购机构从强化集中和形成规模采购的功能入手完善集中采购的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深化全过程政府采购的理念,从业务需求的提出到最终的采购,一并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全方位的咨询,同时完善72小时办结制、48小时回应制,强化服务意识。采购人要提高认识,注重预见性,及时、科学、合理安排好采购工作,尽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高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二)健全制度,严格预算,谋求整体效率

健全和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制度,是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关键。首先,集中采购机构要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责任明确。其次,采购人严格控制采购预算与执行,科学估计,合理细化,及时启动。采购管理部门要提高政府采购的控制力,通过“采购流程告知制”、“采购需求确认制”等加强宣传和培训,使采购操作有章可循,各单位各司其职,推动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再上台阶,并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人员的结构状况,制订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造就和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管理人员队伍,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率。

(三)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构建政府采购网络管理

一是简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能形成批量的通用、专用设备,采取一次性“集中招标、分批供货”的办法,提高政府采购的整体效益。二是简化政府采购的工作程序。对采购物品零散、金额较小、紧急采购的项目,在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特事特办的管理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便操作程序,提高采购的效益和效率。三是整合政府采购网络管理资源。对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在区层面采取定点采购的基础上,链接市政府采购网,共享市协议供货的相关供应商,实现采购组织方式多样化。

(四)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设置和分工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建议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明确人员的职责分工,在岗位设置上体现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可以将整个集中采购过程,以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作为界点,分为政府采购前期经办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及合同验收两个阶段,分别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人员相互监督,建立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程序,加强内部监督。

参考文献: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物资采购 集中采购 石油企业

一、对集中采购的相关探讨

(一)定义

集中采购是相对于分散采购而言的, 它是指企业在核心管理层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 统一的负责和组织石油企业所需要物资的采购任务。集中采购的优点是, 体现了经营主体的权力、意志、利益、品质和制度, 是经营主体赢得市场, 保护技术、产权和商业秘密, 提高采购效率, 降低采购成本的战略和制度上的安排。集中采购在某种程度上最大的利用了企业现有的所有采购资源, 使这些资源在合理的范围内相互配合, 尽可能的将各种资源优势体现在物资采购与管理的实际应用中, 保证了采购物资的质量,简化了采购过程中不必要的环节, 是企业物流部门经常采用的一种物资采购策略。

(二)集中采购的优势

1.集中采购责任重大, 采购部门是企业中的重要部门,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制止腐败。

2.与稳定的供货商结成合作伙伴, 得到供应商在技术开发、货款结算、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与合作。

3.可以取得在采购过程中的规模效益, 降低进货成本和物流成本, 使企业在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权。

(三)集中采购的实施步骤

1.确定合适的采购策略。企业需要根据其所处地区的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以及市场上竞争的状况来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采购策略。

2.制订考虑周全的采购计划。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开拓情况、企业的生产能力等制订相应的采购计划。

3.根据大宗物品的采购需求定期作出集中采购决策, 并及时的考虑市场信息的反馈, 结合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和质量要求指导采购行为。

4.决策作出以后, 要根据采购部门的市场调查、信息汇总分析、询价以及企业自身的库存情况进行摸底后进行合理的战术安排。

5.由采购部门根据资源的供给情况, 自身需要采购物资的规模和采购计划进行安排, 结合最有利于企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并办理相关的检验送货手续, 保障生产需要。

二、石油企业物资采购的现状

(一)物资技术和设备相对落后, 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 缺乏针对性强、信息资源完备的物资信息平台与采购环节的有效衔接, 无法实现信息上的共享和对资源的最合理配置, 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在运输上, 运输组织繁多、分散、涣散、运输能力弱的顽症依然存在,不能与企业的物流采购行为形成良好的合力。

(二)我国石油产品市场体系尚不够成熟和规范。石油寡头垄断格局没有形成, 这在客观上增加了企业提升物流管理水平的难度,导致了各企业对其所需要的物资在采购上难度加大,无形中增加了石油企业物资采购与管理上的成本。

(三)各石油企业之间缺乏合作, 我国石油企业在物资管理体制上相对落后, 企业之间对库存的物资和自有运输车辆缺乏有效的调剂与配合, 不能形成优势互补, 资源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各石油企业的物流资源和设备设施亟待整合。

三、石油企业如何实施集中采购

(一)积极转变观念石油企业

必须摈弃“大而全、小而全” 各自为政的观念, 如今石油产品市场还不完善, 建立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和建造相应的设施, 为实现资源共享, 形成相互配合、分工合理的石油物资采购联盟提供物资基础和技术支持, 有利于加强企业各个单位的沟通和联系, 形成资源互补。

(二)健全石油企业物资采购机制

石油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当确立所需采购物资的标准。比如, 供应商资质认证标准、产权证书核对标准、招标标准、运输标准、原材料品质标准, 等等。用规定的标准实施规范的集中采购可以节约时间, 节约人力成本, 节省相应的谈判费用、材料检验费用, 简化了采购中不必要的环节和支出, 充分的运用规定所需的运输标准, 最终实现降低企业采购成本的目的。

(三)完善相关设施和设备

在实施集中采购的方式下, 充分利用企业闲置的运输设备、运输车辆, 实现运输资源的合理和有效配置, 降低企业物资采购产生的物流成本, 以求获得更多的利润。

四、结语

集中采购主要适用于大宗物资或者批量物品、价值较高的物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或其他的战略资源, 以及保密程度高、产权约束多的物品。采用集中采购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这样就减少了在采购过程中不必要的环节, 缩短了周转周期, 使在采购过程中手续简化, 既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又能节约物资资源, 提高综合利用率,保证和促进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调动企业多方面的积极性, 使企业的各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降低采购与管理成本, 促进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吴正秀.浅谈如何降低石油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J].中国市场,2013(34).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7篇

《政府采购法》实施四年多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大,政府采购法规不断健全、采购规程日益完善、政府采购环境日趋和谐。

但我们看到由于《政府采购法》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做出了规定,而并未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等予以明确,这就造成了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出现不统一的局面。

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

(一)从机构设置来看

据了解,除河南和贵州至今尚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29个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其中,江苏设有两个省级采购中心。

(二)从隶属关系看

可以归纳为八种模式: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河北、山东、福建等10家政府采购中心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辖;天津、甘肃、安徽等9家尚未实行“管采分离”,仍然归口于财政部门名下;山西、辽宁等3家由省政府直接管理;海南省设在省商务厅下面;湖北、内蒙古隶属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挂靠在国资委;广东、广西、重庆隶属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上海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工作。江苏的两个省级采购中心,一个隶属于省财政厅,一个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未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河南和贵州,所有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全部由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三)从机构性质来看

29个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单位性质各不相同。

(四)从机构规格来看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行政级别不一样。

(五)机构名称来看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名称不尽相同。

二、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运作模式“百花齐放”

《政府采购法》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模式只是做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实施细则又未能及时出台,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根据自己的情况、各自的理解,相继制定了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政府采购监督“厚此薄彼”

政府采购是一项涉及多方当事人、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应当对这一系统工程的各环节、各方当事人实施“全程”监督,对任一采购环节或当事人监督的缺失或不到位都会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及国家整体政策目标的实现。

而从目前来看,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出现了明显的失衡,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也好、社会舆论也好只是把眼光放在对采购机构的监督上,而忽视了对政府采购前期工作及后期履约等环节的监督,这种片面的、有松有紧的监督也就失去了它本应有的“意义”。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不仅要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行政隶属关系、职责要求及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等予以明确;而且要明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职责、法律地位,做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二)国家应组建高规格的政府集中采购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全国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

(三)转变观念、完善监督体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从政府采购一味节约资金转到注重实效、注重质量上来;从追求经济效益转变到讲社会效益和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上来。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要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提高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尽可能地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将有限的采购资源充分集中、合并采购。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包括对各环节、各部门的评价、评价的方式方法,并且公开透明,形成互相监督。

集中采购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集中采购;模糊综合评价法

1.引言

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建立专门的采购机构,统一组织企业所需物品的采购业务,跨国公司的全球采购部门就是集中采购的典型应用。另外还有两种情形下适合集中采购,多个企业或个体联合进行联合采购,以及大型集团企业汇总各部门需求的统一采购形式。

中国某一电信运营商于2007年展开了集中采购,从全集团角度有效地降低了总体采购金额。但是集中度越高,再提升的难度就越大。集中采购提升的空间还有多大?哪些物资影响了集中度?是否适合纳入集中采购?以何种方式纳入?集中度是否能够达到理想的100%?这些都是需要进行分析研究的。

2.集中采购现状分析

电信运营企业的采购物资按照大类可以分为工程类、非工程类以及无订单类。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2.1 工程类

工程类物资按照“物料编码”进行唯一识别,可以看到中杂项在自采物资中一枝独秀,采购金额占比超过80%。

进一步对杂项中的物资按照专业、属性进行分析,发现很多有独立物料编码的物资都被归类到“杂项”里面。包括施工费、工程费、市电引入费等,这些物资在杂项中的占比合计超过80%,说明物资录入较为随意。另外,未纳入集采的多为施工、安装、购置等费用,工程类物资集中度再提升的难度较大。

2.2 非工程类

非工程类物资并不存在自采金额特别大的某个种类,整体自采金额较为均衡,且多为市场类营销物资。这些物资都属于易于购买、产销量大、供应商充足的大众化产品。

从采购地市和数量来看,各地市通用物资较多,采购非常频繁。这种采购特征的物资具备集采议价的特点,纳入集采具有优势。

2.3 无订单类

无订单类自采主要集中在技术服务、租赁以及广告宣传方面。以上这三类物资总金额占比超过无订单类的58%。

技术服务中以网络优化占比最高,占比超过36%。其他类服务占比较为均衡。

各类租赁分散在各个地市,供应商非常分散,多为个人,不易于集采。

未纳入集采的广告宣传基本为地市县级媒体。对这些媒体进行分类整理,可见宣传品制作部分存在较为集中的采购对象,具备较好的集采条件,应纳入集采。

2.4 小结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三类自采物资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首先,网络类物资的集中采购推进情况较好。自采的物资集中在施工、安装和购置方面,这些物资是否易于纳入集采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其次,市场类物资自采情况较多,存在大量适于集采的物资可以纳入集中采购范畴。

非订单物资的集中采购推进情况也较好,技术服务和广告宣传类物资中哪些易于纳入集采也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对于各类租赁,因其供应商非常分散,所以不建议花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维持在自采是较合理的选择。

3.集中采购物资评判模型

对于自采的物资,如何评判是否适合纳入集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考虑到各级需求部门对所采购物资的生产特性都较为了解、而各级采购部门对物资的市场属性都较为了解,所以可以通过综合模糊评价法对物资是否适于纳入集采进行分析判断。

综合模糊评价法及操作步骤在各类文章中均有大量的描述,不再赘述。以下介绍集中采购中采用综合模糊评价法需要构建的模型,并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说明。

3.1 综合模糊评价法在集中采购中的应用

根据前文所述集中采购的特征,分为四大类(A层)和四大类之下的指标层(B层),共选择六个指标进行分析,如表1所示。

3.2 案例分析

根据前文提到的各类自采物资,我们选择了六种物资采用综合模糊评价法进行实践操作。这六类物资分别是电杆、施工、房屋租赁、手机电池、油料和广告。

首先对指标之间的重要关系进行了专家调查问卷。调研的结果如表2所示。

对统计结果进行了一致性检验,检验结果CR为0.06

由综合模糊评价法分析出的结果可以看到,房屋租赁不适合集中采购。电杆、油料和手机电池非常适合集中采购。而广告和施工则是有条件纳入集采。其中,广告的条件主要在于采购的数量和金额上,也就是说只有采购金额较大、采购数量较多的才推荐纳入集采。而施工的条件主要集中在通用性上,也就是说施工队伍如果具有各地区施工的普适性则推荐纳入集采。

4.结束语

集中采购是一种具有优势的采购方式。但是集中采购并不是适合每一种物资(服务)。有些个性化、需求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物资并不适合集中采购。如果只是为了集中而集中,那只会极大拉高物资全生命周期的成本。

通过综合模糊评价法对待物资进行分析,可以确定这类物资是否适合纳入集采,也可以通过分析过程中的数据清楚的看到是哪些因素不太符合集采的要求,从而可以在流程、制度或其他方面进行调整,更好地帮助这类物资以更低的投入顺利纳入集中采购。

参考文献

[1]文晶晶.供应链环境下采购管理问题分析初探[J].大众商务,2009(24).

[2]黄拥军.供应链环境下的采购管理[J].宜春学院学报, 2005(S1).

[3]王红旗.中国联通集中采购问题分析与改进[J].北京交通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