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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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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改革

消防行政执法改革是我国法制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行政执法作为全社会公共安全执法的根本基础,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联系越来越密不可分。它的改革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公安消防机构法治观念和内部管理模式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范围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防行政执法体制,其执法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因此,我们目前所说的消防执政行为指的只是公安消防机构所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但是在现实中,还存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所做出的消防行政行为,而这种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执法,现在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就公安消防机构自身而言,还存在消防行政和技术执法不分的情况,长期以来既是管理者又是执法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自己的监督者,这种职务上的不确定也就造成了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弊端。

2.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

首先,在消防内部的行政审批中,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些内部机构虽然建立,但是对于行政审批的要求不严,没有起到审批制度应起的作用;第二,在行政执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就是表现在一些执法程序上的错误,比如对于一些不能当场罚款的情况进行罚款,或者是颠倒了处罚、裁决和审批之间的先后顺序;第三,行政程序的中断。也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半途而废,对于某些消防违法行为,没有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要么就是整改之后没有进行相对应的检查,或者是没有进行处罚,这都是消防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内部操作不透明,缺乏监督

就目前的消防行政执法上来看,其内部操作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同时,由于当前消防行政执法体制和程序上的不完善,在执法上也相应的出现较为随意和不公平的执法行为。而这种行为在一种不透明的内部操作下进行,就会很容易的给当事人一种暗箱操作的错觉,破坏消防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同时,对于消防行政行为也缺乏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要么就是管理者的自身监督,使监督机制流于形式,这就从根本上影响我国消防行政行为的改革和完善。

二、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改革

1.消防行政执法体制上的改革

(1)改革用人机制,推行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法”作为调整和约束社会行为规范的基础,最终还是需要人们的实施来得以保障,而在实施的同时建立一只执法力度强的高素质消防执法队伍是必不可缺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消防行政执法关系到民众生活方方面面,执法人员不仅要保障民众的生活环境更要保障民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因此,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具备是非常严厉的。那么如何构建一只全方面服务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本文认为,应从全面推行竞争机制入手,在此基础上对执法机构领导和执法人员采取考核与选拔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竞争性上岗,摒弃传统的“论资排辈”的做法。同时严格的考核监督制度,对于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执法岗位,通过这些机制的实施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消防行政执法队伍。

2.消防行政执法理念改革

(2)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是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公安消防机构是代表政府行使消防行政职能,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也必须实现这一消防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不仅要严格执法,同时要公正执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体的在消防行政执法中,要处理好“情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尤其是在目前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既要考虑有无从重处罚情节,也要考虑到有无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还要考虑到有无不予处罚情节,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做到合理、适当和公正。

3.消防行政执法范围改革

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政府由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其作用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消防行政执法也不例外,近年来,公安部消防局对所有消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结合实际取消了一大批消防行政审批项目。最近,随着国家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对行政执法范围又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为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因此,公安消防机构应对照《行政许可法》认真研究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范围,要做到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能够交给市场机制调节的,能够由企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解决的,就坚决交出去。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加强对消防行政执法的改革,是我国行政执法力度的自我完善,同时也是法制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但是,针对上文所提到的关系消防执法上的一系列现存的问题,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消防行政执法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需要所有与消防相关的管理者、执法者和监督者去共同努力的。因此,我们要首先正确的面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改革的力度,切实的认识到改革对于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实现其最终的完善要求。

参考文献:

[1] 胡光西,周云.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西部科技, 2008, (19) .

[2] 许国锋. 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 (26) .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3篇

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在入世后所面临的问题

(一)商标行政执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入世后,国内法律中有关商标执法内容的规定,必须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协议)相接轨,商标行政执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也是该制度国际化和现代化的过程。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首先面临着如何解决法制现代化与本土化的矛盾,它也是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入世后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共同属性的普遍性构成要素,且为国际社会所认同,TRIP协议即属于此,但法制现代化又要体现特定的民族精神,因为法制的现代化毕竟是一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所以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便成为一个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面。(1)中国商标法制的现代化也须结合法律本土化的要求,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TRIP协议在第1条“成员义务的性质与范围”中规定,成员均应使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无义务规定较协议更宽的保护范围,但TRIP协议在成员方域内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各成员均应遵守。这在国际公约中还是第一次。所以各国成员必须承认协议在其域内所具有的强制力,但在协议的生效方式上却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这是实现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与国际接轨的前提条件。对于地域广阔的中国而言,我们自然无理由要求完全照搬TRIP协议所确定的模式。而应在坚持TRIP协议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商标执法方面作一些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变通性的规定,如此才能取得实际的执法效果。可见,入世后,如何使“接轨”与“变通”相结合,已成为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商标行政执法与立法的关系问题

《牛津法律指南》将立法的概念界定为:“有权的个人或有法律确认的机关有意识地制定或改变法律的过程,是一种意志的表达。”(2)而国内学术界则公认为,立法是将符合客观规律的事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与立法相关联的是执法,它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将表现于法律规范中的事项运用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法的目的的过程,也即法的实现。法的形成是一个社会——法的过程,法的实现是一个法——社会的过程。(3)可见,立法是执法的基础,执法又是实现立法所确定内容的保障。

在我国加入WTO后,要实现对商标权的有效保护,首先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对商标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措施及其救济措施等做出规定,如此才能成为商标行政执法打下良好的基础。而我国现行的商标立法,立法和司法上的规定也往往缺少相应的执法措施与之相配套,这是我国商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之一。

(三)商标法中有关程序与实体内容的关系问题

程序法在我国法治的实现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上的“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一般认为现代法律程序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选举程序,以及私人之间订立契约等私法活动程序。(4)法治的实现主要是一个程序化的过程。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的原则主要是程序原则,这是由其本质决定的,法治的本质在于法律至上,强调对权利的制约,而这种制约从程序上要求权利人,主要是政府理性的行使其权利。二是法治的实现过程也离不开程序。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有序性及其可操作性,使法治可以由静态向动态转化,使其实现成为可能。尤为重要的是,程序法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即“程序正义”。其为实体结果提供了正当化的依据。(5)在一定程度上,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的正当性与合理性,(6)因此,程序便成为实现商标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我国近年来参照TRIP协议对商标法所做的修改,虽然规定了一些行政执法的措施,但对这些措施的执行却缺少相应的程序保障,由此不仅无法实现商标行政执法程序自身的价值,更难保障商标行政执法实体内容的实现。

(四)商标行政执法中的程序与效率问题

效率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在行政执法中即表现为,脱离程序的效率仍然是有价值的,但脱离一定程序的效率却不能称之为真正的效率,只有经由合理的程序所获取的效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而程序却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能以纯粹的程序论而程序,它必须以效率为终极目标,也即在判断程序的价值时必须考虑其是否符号效率标准,任何程序其价值大小都体现在效率之中。有效率的程序即是正当的程序。(6)但对于程序和效率两者而言,如果仅仅强调一方而忽略另一方,都将存在诸多弊端。所以必须将效率定位和程序定位统一起来,实现两者的和谐。但效率毕竟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所以我国商标行政执法应该确立效率至上的目标,并以此为指引,制定必要的、合理的执法程序。对于商标行政执法的程序与效率的协调也成为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二、我国商标行政执法的对策

要解决入世后我国商标行政执法所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有必要从商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措施两方面做起。

(一)在执法主体方面

1、明确执法机关的权限。在商标案件的行政执法方面,在我国有数家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中包括共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和物价局等,其相互间有一定的分工,如工商管理局的工作重点是负责处理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包括商标违法案件的材料,技术监督局则侧重于商品生产领域,也会涉及到商标案件;物价部门在整顿市场上商品物价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对一些在质量上“以次充好”且表现于价格的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由于各部门在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方面分工不明,职权不清,就难免造成几个部门在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时的冲突,甚至会出现管理上的“盲点”,也会造成整个商标执法的低效。入世后,明确国内个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的权限则显得尤为重要。论者建议,可以将与商标侵权有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全部归并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此既可以避免执法“盲点”的出现,也可以利用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资源较好的完成商标行政执法任务。

2、充实现有的商标执法力量。如果将行政执法的权力全部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现有的监管执法力量则会显得非常不够,如陕西省2000年省级机构改革前,省工商局分设商标管理处和广告管理处,其中商标管理处6人,广告管理处7人,结构改革后,商标管理处与广告管理处合并为商标广告监管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有商标局和广告监督管理司),商标广告监管处现仅有人员7人,工作量增加人员却减少,由此对商标监管执法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鉴于此,不妨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中单设商标监管部门,以充实基层商标监管的行政执法力量。

另外,还应不断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在此应借鉴我国司法部门的做法,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将其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最低要求。对于通过统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发放行政执法资格证。其次,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执法效果等的综合考评,定出每位执法人员的执法级别,并与其职位、职级等挂钩,以此实现对执法人员的激励和监督。

3、建立商标联合保护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在入世之后,商品的流转速度将进一步加快,而附着于其上的商标也将会表现出较之以往更大的覆盖区域,一件假冒商标的商品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扩散到全国,而各工商管理部门的权限有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加强个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和配合,建立一套商标联合保护机制,从而深入开展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商标违法行为,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最终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显得尤为必要。这种联合保护机制,可以在一个省、一个地区甚至全国内设立,参加者应以各级商标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同时吸收商标行业协会参加,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完成商标行政执法的任务。

西部各省、区、市已经设立了这种联合保护机制,2002年9月西部各省、区、市在重庆召开了西部商标联合保护协作会,明确其首要任务是,加强跨省商标侵权违法案件的协助查处,开展对西部各省、区、市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主动保护,促进企业的交流和发展,交流经验,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其做法更可以推广至针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去。

“协作性”是联合保护这种措施的最大特点,如何解决好各成员之间的协作也是该机制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所在。各成员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委派专人负责其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接待对方的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并配合其执法活动,如此才能保证各成员统一联合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商标行政执法措施方面

1、发挥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配合其行政执法活动。中国加入WTO之后,政府的角色将会逐渐由管理者向服务管理者过渡,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性将进一步得到强调,在此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指导作用将显得非常重要。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所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7)也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协助和同意,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8)所以在入世后商标行政执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将会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种事前和事中的指导不仅可以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更能够节约宝贵的社会经济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加强对商标工作的指导,其中包括加强商标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商标法制意识;建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指导根据市场行情、产品特点、消费心理制定商标战略,在商标的设计、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利保护方面对企业进行指导,以帮助企业分析解决商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其及时申办注册商标,正确行使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指导其完善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做好商标入库、出库审查、签字及废弃商标的销毁等工作,与企业联手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等,将会有力的促进商标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有效的受理商标权人举报的制度。商标侵权案件主要有四种来源,一是商标权人举报,二是消费者投诉,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四是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对于后两种方式,主要是行政管理权的主动行使,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是消费者的投诉案件和商标权人的举报案件。从实际来看,消费者往往是因为碰到质量问题才会对假冒商标的行为进行投诉,且往往侧重于食品、药品等与人身健康和日常密切相关的商品,对于其他商品则往往视其价格而定,消费者投诉的多为价格较高的商品。所以商标权人举报就成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重要线索。基于此,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受理投诉并做出迅速反映的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3、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回访制度。商标侵权人和商标一般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被商标行政机关处理后,大多能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但也还存在着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因此在商标行政执法程序中采用回访制度即可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它可以起到督促、检查作用,以巩固商标行政执法的成果。

4、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尤其是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有天然的联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八种行政行为时,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相对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也有些较发达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已经与当地的人民法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联系制度,其中包括案件的移送和执行费的收取办法等,而有些较落后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刚刚开始尝试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合,对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执行费的收取等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由此可见,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系,以便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现有的执法资源显得尤为重要,而大量商标执法案件的执法效果也将取决于此。

此外,还应加强对工商部门的商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备,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是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要标志。[9]法律监督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在各种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舆论等)的监督活动中,国家机关的监督更应该予以重点强调,它包括事前的督促和时后的检查。国务院已经就行政执法检查向各级地方政府下发了专项通知,各省也已经予以落实。如陕西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日了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对行政执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责任落实到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社会,而且还提出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是该项制度的特色所在,其有利于执法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商标行政执法活动。

结论

入世后,我国商标行政执法首先面临着如何实现于国际接轨的问题,其次是如何进一步协调商标执法与立法、实体与程序、程序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商标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措施方面制度和措施的建设,前者包括明确执法机关的权限,充实现有商标执法力量,建立商标联合保护机制;后者包括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建立有效的受理商标权人举报制度,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回访制度,以及加强与司法等部门的合作等。

参考文献

[1]公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牛津法律指南(英文版)[Z].1980.

[3]黄建武。发的实现——发的一种社会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速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7]应松年。行政行为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学行政执法研究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7年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从我国一系列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手段来看,国家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力度,使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一、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是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基础。然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障碍,降低了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在有的重要领域尚无法可依,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步伐有待加快。在循环经济、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制定出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规范空白①。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性要求多,程序性规定少,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部门之间扯皮等原因,立法时对相当一部分条款不得不做了模糊处理,这就导致制定出来的某些法律既无大错,亦无大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目前,我国在环境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环境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环境管理职能交叉和矛盾等现象,且缺乏部门、区域有关环境行政主体的有效协调与连动机制,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还没有完全解决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而社会有关各方参与、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等问题②,加之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乏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

2.公众知情权实现乏力

环境的共享性决定了公众不能被割裂在环境执法活动之外。我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如每年全国环境公报,每月各个重要河流的水质状况汇总等等。但这些所公布信息的范围及内容还远远不够。公众所需的环境信息个人要求政府和企业提供环境方面的相关资料,相当困难。目前,缺少公众与政府部门的信息互动和相关的规定。

3.“两高一低”是环境执法的困境

环保执法中的“两高一低”是指环保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③。环保执法陷入了“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怪圈中,执法不断,罚款不断,但排污不止,环保执法的真正目的难达。由此,奉行“破财消灾”的环境破坏者,违法也违得“理直气壮”;本应“理直气壮”的律令、封条,执法也执得“气短”,环境行政执法陷入困境。

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探究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既存在环境行政执法难的问题,又存在环境行政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

(一)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的不完善

我国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情况,不论是实体性法律规定还是程序性法律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位或空白。迄今为止在环境行政法主体、环境行政权及环境行政行为的有效规制、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实现、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等重要的环境行政法制建设环节,其中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稀缺表现的更为突出,不利于搞好环境行政工作。例如,现行立法对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法、手段等的规定缺位。

(二)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不够健全执法能力弱

1.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将环境保护职能与资源管理职能分别配置给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在实践中环境保护部门在涉及资源开发与利用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上往往难以有效协调其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关系,不能很好行使环境保护职权,而资源管理部门又会因为偏重资源的开发利用而轻视环境保护工作,甚至有的地方还为了谋求短期内的经济增长而放任或者支持对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从而引发了新的、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

2.公众参与机制实际落实存在瑕疵

我国环境立法没有规定公众参与途径、程序,没有明确公众的权利义务,使公众无法参与。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我国现行环保法律中也缺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全国民间的环保组织也很少,尤其是在我国西部地区更是少得可怜,民众参与环保组织意识不强。

3.“两高一低”原因具体分析

“两高一低”现象是由于在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对环保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方式和措施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出现的不合理现象。比如,对环境违法者一般只采取责令停工,并限期补办手续。而我国法律只规定违法者在拒不补办手续,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进行罚款。而环境污染罚款最高只有100万元,一般在20万元-5万元之间、最低在1万元以下。这样的罚款数额对于那些实力雄厚的工程简直毫发无伤,不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会纵容继续实施破坏行为,产生恶性循环④。

三、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以及建议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其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更有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内部原因。这需要我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通过环境行政执法的优化保障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及规定

建立和完善有关的环境行政立法,对搞好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首先环境行政立法必须与时俱进调整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目的,并以环境可持续发展为中心重构现行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环境行政管理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关系,在相关立法中正确定位环境行政权,实现环境行政权设定及其运作的适度化、科学化。最后,完善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组织建设、体制改革以及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立法,明确因本位利益驱动而弱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完善环境治理指标考核制度,在环境行政立法中明确确定政府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职责,并建立培育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法律意识的法律制度等措施。

(二)科学化改革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良是影响环境行政执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为了克服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职能分离、政出多门、协调困难等诸多制度性缺陷,必须改革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将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交由一个统一的行政部门来管理,或者在建立统一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指导与协调机构,如中央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协调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依法作为甚至滥用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节以及行为后果等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以此来有效阻断对环境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干预,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有效性。

(三)建立以公众利益为本位的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都以公民义务为本位,这种形式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注重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而忽视公民利益的现象,对各级政府及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企业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义务和权利,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应当确认和保障包括环保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通过司法等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扩大针对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政府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人等而提起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最大限度地运用政府和民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量。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WTO规则 行政执法 挑战 对策

WTO(World Trade Orgrnzation)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它作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继承组织,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科学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载体。2006年是中国加入WTO第五年。也就意味着2007年中国将从入世承诺约束下的开放转向WTO框架协议约束下的整体开放。加入WTO既给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促进了中国的发展,又给中国社会的稳定、社会治安诸多方面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情况。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行政执法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将会融入了世界市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律也趋于全球化,这给我国行政执法带来新的课题。现行的行政立法、执法等方面有待提高。这在客观上给我国行政机关造成了诸多的不适应,行政执法面临着许多挑战:

1.行政立法面临着重大调整

WTO协议属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范畴,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依据。它属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形式,且我国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是国际法效率高于国内法,当二者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法。加入WTO后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以及其他领域的接触会日益频繁,而我国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甚至有些领域还是空白。行政法律法规也相对滞后。对照互惠、公平等原则的要求,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中还体现了国家主义的强制色彩。另外,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政策及内部规定较多,以发文件、会议布置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较多,与WTO的透明度要求不符。

2.行政执法任务日剧加重

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管理工作和部分产业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和冲击,这将导致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流动人口带来的治安管理压力进一步增大,人口无序流动所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等将进一步增多,并且会持续较长一个时期。人口流动带来治安行政管理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外国人和大量的外国企业的进入,给我国的治安行政执法增加了难度。

3.行政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加入WTO后,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大了执法难度。加入WTO,我国的产业结构受到巨大冲击,由此引发一些纠纷。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一旦入世,我国的农业市场开放了,农产品关税大大降低。这样外国的农产品进口大大增加,加上我国农作物抗自然灾害能力弱,农民的收入整体不高,导致许多农民离开土地,走向城市,带来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农业受到影响的同时,工业也受到冲击。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因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导致下岗人员增加。另外,由于征地、拆迁等引发纠纷以及腐败问题引起人民的不满。以上三个问题导致大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加大了我国行政执法难度。

4.行政执法要求不断提高

WTO规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公开化,树立廉正、高效、公正执法形象。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行政公开制度,以适应WTO规则。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有关行政公开的内容只是零散、局部的规定,并且有些规则还处于试行阶段,推行的效果难以保证,行政公开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有的受地方实行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不依法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地方办事习惯于按“红头文件”、“内部的文件”,甚至这些文件决定比法律还重要,某些官员的话比法规更有效 。这些现象都与WTO规则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尽快克服。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要想迅速适应客观环境,就必须不断注入新的血液,更新执法理念。

二、经济全球化下我国行政执法的完善与思考

“入世”对行政工作从执法到制度建设,从人员素质到装备配置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执法的要求,转变与WTO基本法律原则相悖的执法理念,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以适应WTO规则的基本精神。

1.加强学习,更新执法观念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和严峻挑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WTO法律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以及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和纠纷处理规则。行政执法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入世对我国行政执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同时还要通过学习提高民警素质,更新观念。具体来说:首先要强化法治观念。行政执法观念要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理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次是体现公正公平观念。按照WTO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规范治安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行为,明白自己的中立身份,秉公执法,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树立服务观念。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职业角色的转变,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文明意识,行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有平等、尊重和服务意识,不能凌驾与公众之上,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2.强化责任,优化执法环境

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环境是行政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行政执法部门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1)建立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在新形势下,有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深入群众,展开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挖掘信息,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把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有些实践问题不是我们公安机关能解决的了得,但掌握情况当好政府参谋,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化解矛盾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2)加强行政基层基础工作。基层基础工作是我们各项工作根本和源头。当前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亟待解决。一是加快体制改革步伐。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建立行为规范、运行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执法机制。二是保障基层经费和先进的装备。三是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突出重点,逐一落实。切不可部分轻重缓急,一起向基层施令,使基层工作顾此失彼疲于应付。四是加强对基层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做到情况明,提前知道基层的状况,工作及时到位。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6篇

一、当前档案行政执法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对《档案法》贯彻和执法检查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

一是立法滞后制约影响档案执法工作展开。《档案法》颁布以来我们围绕贯彻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档案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特别是当今社会人们观念的改变、档案载体、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体制、机制的改变造成在档案行政执法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如:档案行政执法主体问题;微机的普及使用形成的电子文件可靠性问题;企业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亟待法律规范与调整,因此及时修改和制定适合目前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制度和规范,真正实现以档案法律法规促规范,促发展,使其在良好的工作氛围中来完善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是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滞后。档案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除《档案法》以外对涉及的相关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学习不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档案执法人员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又怎么谈及宣传和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这此都严重阻碍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三是社会的认同与档案参与意识滞后。执法活动离不开全民的参与,目前除群众档案法制意识滞后与档案宣传不到位有关外,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查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执法检查来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这才是我们要达到的目的。然而,对这样一项“以史为镜明是非,以铜为镜正衣冠”的工作,我们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又做的如何?说实在的有相当一部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这项工作仍是空白。部分单位就是查处了个别案件,也是敷衍了事。还有个别执法人员存在着档案法是“软法”,部门是“软部门”,工作中怕得罪人的思想,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违法不究的事例屡见不鲜。

四是档案工作人员素质偏低,依法治档水平滞后。多年来虽然各级档案管理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举办了各种档案业务培训教育,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整体档案队伍特别是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档案业务知识,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匮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依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提高档案行政执法水平的采取的对策

(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档案法》并将其运用到档案执法过程中

用好法律武器常抓不懈、时时讲、处处讲、不仅给基层档案员和广大群众讲,更重要的是单位领导需要知道了解《档案法》,了解为什么国家要制定此法以及它的法律责任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是从根本上即体制上贯彻落实,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由过去的一般行政管理向全面依法管理为主转变,也就是说由过去一般行政检查向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检查过渡,通过查处大案、要案来树立档案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提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同时又维护了档案的安全、促进了全社会档案意识的提高,使档案工作不断的发展从而实现双赢。二是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布置也是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之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不能泛泛地去做,每次检查工作,都要精心策划、要有真对性地去开展检查,通过调研摸底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检查内容、范围、确定重点查处的问题和单位,做到有的放矢、师出有名,使被查处的单位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真正使《档案法》变成了锤锤有回音,敲起叮铛响的法律;三是严格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在执法检查中制作《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档案违法案件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必要的法律文书,从而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尽量不给被查单位留有执法过程的瑕疵,同时对做出的处罚要认真慎重,对有可能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做到提早做出预案以应万变。

(二)执法中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要最大限度阐明违法事实及后果

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查出的违反《档案法》的案件需要向被查单位阐明违法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哪几条、几款、严重程度及后果,依法说话、依法服人。一是抓住违法问题不放松,把好人情关、金钱关;法律至上的原则,要以事实说话,不能碍于情面,不做任何处理,甚至做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党对国家不利的行为,要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器的组织部分,国家给予依法行政权力,是让你履行你的档案行政职责如果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的行为,更是对党和国家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

(三)抓典型案件宣传不放松,促进档案工作健康开展

我们认为有问题就不怕暴光,就不能遮丑,就要敢于面对问题,摆正心态、就要反省问题是怎么形成的,要勇于承认和承担责任,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尽最大可能的来弥补损失并以此为动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作扎实;就是说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把档案工作真正干好、干出成绩。我们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每到一个单位都要以查处过的档案案例做为反面教材,讲危害、讲教训、讲后果,认识到出现重大问题的原因,使执法检查起到了很好警示效果作用,以此为鉴把档案工作做的更好,让单位领导更重视档案工作更支持档案工作,这样我们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位,也承担起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

三、关于档案行政执法实践的几点思考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消防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outstanding issue that exists in job proceed with, serious research, in-depth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new fire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ere may be problems one one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trying to find out the problems and these problems deep reasons behind and put forward their countermeasures. Discussion on the new fire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bjec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community fire safety sets ou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 management certain suggestions.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for law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引言

近年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狠抓规范化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从整体上保证了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发展,社会职业、分工的不断复杂化、新型产业多样化、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消防监督国际化趋势、违法手段技术化、相关法律健全更新滞后等诸多因素,使得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执法面临更多更复杂因素,面临更严峻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火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消防工作发展消防事业的必由之路。随着消防法制、执法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步落实,我国消防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理顺。只要消防监督队伍的领导和全体同志们全身心地投入到消防监督工作中,重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一定能够进一步地提高,消防监督工作一定会向更完善、更有效的方向发展。

但是,我们在消防执法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影响了我们消防部队的形象,另一方面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找出这些问题并加以分析解决,进而使我们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更趋于合法化、规范化。

1.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现状

  1.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少,工作繁重

近几年,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监督检查任务日益繁重,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监督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可是执法人员的数量却增长缓慢,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适应。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工作有日常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的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大型活动举办前检查、社会培训、行政处罚、产品检测、火灾调查、处理、宣传教育等等,除此以外还要开展社会化宣传、派出所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说每名监督干部都要身兼数职。有限的消防监督人员面对着日益增加的管理单位,经常疲于应付日常监督检查、隐患督促整改和火灾调查,工作压力、工作责任、工作量超出极限,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质量下降和失控漏管。

1.2消防监督人员配置不合理

专业人才缺乏由于现役体制的限制,基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普遍编制人员较少,干部都比较年轻。

1.3装备建设相对滞后,执法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近年来,尽管监督执法装备建设大大改观,但是与实际需要相比,仍然相对滞后。一是经费不足,消防监督检查仪器设备配置率不高,许多大队的配置还不足。二是由于监督人员怕仪器设备使用起来比较繁琐,而且有的仪器不会使用,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高。

2.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水政执法;执法理念;水行政联合执法;多元化

一、江西省水行政执法机制现状分析

(一)江西省水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现状

江西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水行政执法程序上,制定了《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委托办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了水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及执法程序,同时划定了各级水行政主体的管辖范围。在水政执法管理上,制定了《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江西省抗旱条例》和《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等,从农田水利、河道、抗旱和灌溉等四个方面,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及水行政管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水政监督上,颁布了《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规定了具体行政部门的监察职责、监察程序、监察方式和监察范围。

(二)江西省水行政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执法依据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不强

法律法规与现实的脱节――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下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水务行政执法如何介入。如对于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水行政信息的公开,法规大多使用“及时”、“限期”等原则性词汇,并没有说明具体的期限,如《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和农田水利条例的第八条。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水行政主体的规定大部分都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处罚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在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时,要结合江西省的现实基础,发现问题、突出难点、提出方案再解决问题。

2、执法机关职权交叉、执法机制单一

水具有流动性、区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水行政执法往往会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此时,就会出现行政机关职权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就江西省而言,其水利机构设置权限不明,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水事案件的发生可能涉及渔政部门、水利部门和公安部门,那么,当相关行政机构出现职权冲突或者职权不明的情况下,对水事案件的处理模式有两种即分开执法和联合执法如。在实践中,水行政机关采取分开执法的方式,但是会出现案件重复、调复、取证重复的现象。鉴于此,水行政机关应当在“生态江西、法治江西”主题下联合执法。

3、执法监督主体模糊,途径较少

《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内容,并且设立了水政监察大队为监督机构。在实践过程中,水事案件的发生,会涉及多个行政机构,进而会出现“多头执法”的现象。比如2015年发生的永修县九合乡800亩农田发生内涝和乐安县龚坊镇临时围堰被洪水冲垮两个案件①,涉及多个水利、渔业等部门,在出现管理空白区或者多个部门都具有执法权的时候,相互推诿,便出现了监督的盲区,而上述的案件的发生,正是因为出现了监督的漏洞。

二、国内外水行政执法机制比较分析

在水行政执法问题上,诸如田纳西河、莱茵河、长江、辽河等河流或跨越国别,或跨越行政区划,因其重要的地位,其行政执法研究起步较早,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对江西省的水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以环境保护为中心,建立生态理念

美国田纳西河流域在管理与开发之前,由于当地居民过渡开垦和不节制的利用,造成田纳西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贫瘠,水资源污染严重。在此背景下,美国以保护田纳西河为中心,树立环保理念,根据实际情况对田纳西河进行综合治理。就国内而言,长江流域和辽河流域的治理也有着相类似的背景,都是因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而导致出现环境危机,当地政府意识到不能用环境的牺牲来发展经济,所以政府在对黄河流域和辽河流域的治理建立了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生态理念。

(二)以流域管理为基础,建立执法体制

综合国内外经验来看,对流域的管理首先是从两个层面展开的――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明确执法主体的权限。美国国会在法律上确立了该流域的重要性颁布了《田纳西流域管理法》,并成立了相应的管理局,在法律中明确了该流域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对各项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的治理首先都进行了相关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如颁布了《长江河道管理条例》。②其次,授予相关水行政机构主体资格,划定职责范围。“三定”方案③明确了长江流域水行政主管权限和职责④,《辽宁省流域管理条例》,明确了水行政机构的管理区域和体制,从河道、防洪、抗旱等方面对辽河进行保护和管理。

(三)以常态和专项相结合,建立执法模式

在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今天,流域执法模式应当采用更多的形式,而不是一味的遵循传统。长江流域和辽河流域都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水行政执法联合机制:辽宁省着重从外部环境建设和内部机制完善两个方面完善水行政执法机制,比如通过树立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制观念和健全管理机制、自我发展和保障机制、自我约束机制。江苏省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指导,建立水行政执法联合运行机制。江苏省通过“一江二道三湖” 专项执法活动、汛前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百湖执法大检查” 专项执法活动、省管湖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的三种联合执法运行模式――流域(区域)性水行政联合执法运行机制模式、日常性水行政联合执法运行模式和专项性(突击性)水行政联合执法运行模式。

三、完善江西省水执法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执法理念――确立综合生态执法理念 我国经历了土地文明时代和自然资源文明时代,在以生态文明为主题的今天,应当确立综合生态执法理念。综合生态执法理念,将生态系统、综合与执法理念三者结合在一起,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需要和价值⑤,将整个局域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生物和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管理。在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在从功能、结构和程序上的相互作用,从环境整体性的角度出发,针对水资源自身特性,将综合生态执法理念进行到底,创新执法手段,从而优化行政资源的配置,优化资金结构,完善运行机制,进而达到保护水资源,将水资源转化成绿水青山的财富。

(二)执法依据――完善水利法律法规体系

在水执法机制中,作为在全国范围统行的法律《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制度办法》等,有较多的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江西省具体省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将地理位置、环境现状等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对于不配套的地方进行修改、对于没有规范到的区域或者新的情况进行规定、对于陈旧不符合时代的进行删除,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比如上文提出有关排污口设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遵循“先证后许”的原则――要先办理排污口的证明才可以申请排污许可。此外,要明确机构与机构之间,机构内部与机构内部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水行政执法的程序、职责范围和相关的制度,形成统一的,权责分明的执法体系。

(三)执法方式――建立水行政联合执法方式

由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是相分离的,这种分离在客观上造成了监管与处罚衔接不了的问题。由于各部门相互之间信息的闭塞,而水域又具有流动性和区域性的特征,导致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水行政机关面临调查难、取证难的情形。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水行政执法联合机制。水行政执法联合机制需要从下文几个方面进行构建:首先,是构建横向联合机制和纵向联合机制。横向联合机制是指水务行政部门与其之外的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起长效的联合机制,联合司法体系、公安体系和环保部门,建立水资源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从横向形成联合机制;纵向联合机制是指在水利行政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加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联合,调动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各县级的水利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就各自区域内先进经验交流,发现自己的不足,再提出解决方案,提高水政执法效率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其次,要进行水利专项执法联合机制。水由于具有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往往水事问题比较复杂,且水事问题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专项执法联合机制更具有针对性,对于水域质量的检测和保护也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对某些将要或正在损害水资源及其设施也起到了很好的警钟作用,并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水事事件。

四、结语

随着生态江西、法治江西建设的全面展开,水作为环境要素的一种,是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水性质执法过程中,实现从经济利用到经济利用与生态保护并重的转变,建立生态综合执法理念势在必行,以此理念为指导,执法主体和执法模式也做出了相应调整。执法目的的转变,水生态利益的凸显,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需要,也顺应了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

注解:

① http://news.163.com/15/0415/07/AN7NFRFE00014Q4P.html,2016年5月20日访问。

② http://news.jcrb.com/jxsw/201204/t20120409_839380.html。2012年4月9日。

③ 注释: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编办”)批复流域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

④ 魏显栋:“长江流域水政执法监督的实践与思考”,《人民长江》,第45卷第23期,2014年12月。

⑤ 蔡守秋:“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第86期,2006年5月。

参考文献:

[1] 张树义.《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