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1篇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个别基层人民银行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反洗钱力量配备不足,对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培训不够,不注重调动多部门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有的县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认为反洗钱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情,并从自身利益出发,担心对大额可疑资金实施监管和报告后,会流失部分客户,影响业务发展,因此履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报告的职责不到位。

(二)反洗钱职责落实不够,相关部门参与积极性不高

《反洗钱法》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但从实际情况看,基层各有关部门对自身反洗钱的职责并不是很了解,对此项工作也不重视,特别是相关政府部门认为此项工作属于金融业务,应由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往往是人民银行“单兵作战”,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参与性并不强,并一定程度上存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不服从统一调度,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致使各部门的反洗钱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工作质量和效果难以提高。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立反洗钱联动机制缺少制度支持

尽管《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对反洗钱工作做出了多方面的规定,但是对承担反洗钱职责的部门如何配合联动方面的规定存在“盲区”,使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缺乏法律指导,制定反洗钱联动机制相关制度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各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缺乏约束性,许多县域没有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反洗钱组织,没有通过实施各种有效手段统一反洗钱行动步骤、通报信息交流经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而是呈现相关部门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状态。

二、建立县域反洗钱联动机制的思考

(一)健全组织,合力构建县域反洗钱联动机制

一是要建立县域反洗钱工作领导协调组织。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金融的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具体负责。银监、银行、保险、证券、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参与的县域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织。二是要制定反洗钱领导组织行动章程,明确纪律。三是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反洗钱联席会议,商讨、研究和制定反洗钱战略和政策,进行反洗钱行动的统一协调,定期或不定期磋商有关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界定各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能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有必要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细界定。公安机关要着重履行好收集、分类、处理、评估与洗钱犯罪有关的线索,调查洗钱犯罪案件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审查各公司企业的注册申请,发现非法持有大量资金的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赃款的线索。税务部门则可通过税务稽查,发现违法资金的流动,从而发现洗钱的踪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则应该做好各项账户管理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加强与人民银行联系,及时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物价补贴联动机制; 完善; 陕西梦

中图分类号: F7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4-0004-02

一、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开创了价格调控监管的新模式,也是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更是我省物价系统为低收入群体实现“中国梦”和“陕西梦”的生动实践。

(一)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出台背景。2011年,一个“涨”字牵动了社会各方面最敏感的神经,全省CPI承接上年4%的较高涨势,从元月份的5.3%,一路“高歌猛进”,达到6月份的历史高点6.7%,全年累计同比涨幅达5.7%,特别是食品类价格涨幅高达11.9%。与此同时,反映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的SCPI也“高开高走”,2011年累计同比上涨7.4%,6月份达到罕见的9.3%。在两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SCPI连续17个月同比涨幅都保持在5%以上,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SCPI连续11个月同比涨幅低于5%,今年2月达到了4.8%的较高水平。这轮物价上涨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调控物价被列为头等大事,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破解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低的难题。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而降低,时任代省长的赵正永同志指示,要尽快研究建立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为此,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2011年全省两会召开前夕,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建立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通知,建立起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的长效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为低收入困难群体的“暖心钱”添砖加瓦,成为当年省政府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

(二)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联动机制,将全国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近9000万困难群众纳入了保障范围,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近100亿元。我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困难学生、低保边缘困难群众,2011年1-9月累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0.05亿元,覆盖人数达638万人,分别占全国的10%和7.1%。其中,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价格补贴6438.6万元,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价格补贴34659万元,向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价格补贴1561.4万元,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补贴341.6万元,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价格补贴21386.3万元,向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36239万元。

(三)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特点。我省物价补贴联动机制与国家要求及外省的做法相比有以下显著特点:

1.总体思路明确。我省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通过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这一思路是我省实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保基本”的工作原则。

2.出台时间早。我省于2011年1月早于国家两个月下文建立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五部委于当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区2011年底前必须建立起联动机制,随后绝大多数省份陆续出台政策。因此,我省是全国较早建立并实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省份,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3.设置门槛相对较低。我省建立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是以SCPI单月同比涨幅5%作为启动和停止的临界条件,与其他一些省份以CPI单月同比涨幅或SCPI连续几个月同比涨幅作为启动条件相比,我省启动门槛相对较低。

4.补贴范围相对较广。我省价格补贴范围涉及八类低收入人群,比国家文件要求的补贴范围扩大了四类人群,即: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寄宿学校学生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年收入低于2.5万元的企业在职职工。据了解,我省是目前全国价格补贴范围最大的省份,充分体现了“广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

5.补贴标准西北最高。我省的价格补贴标准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在西北五省(区)排在第1位。初步统计,2011年各省市区农村困难群众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40元不等,城镇困难群众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60元不等。我省补贴标准为:农村每人每月按所在市农村低保标准的10%发放,每月发放13.3元,城镇每人每月补贴30元,以设区市为单位每季度核发一次。

6.操作简便易行。我省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标准是以补贴对象所在地为依据,只设立了农村、城镇两个标准,便于测算和发放,增强了联动机制的可操作性。同时,还规定SCPI月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自行启动,无需再向省政府请示批准,从而简化了程序,提高了这一机制的运转效率。

7.临时性、动态性和持续性相统一。我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规定了连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达到或超过9个月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和失业保险标准,并适当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和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这就使价格临时补贴机制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长效机制相衔接。

8.保障措施有力。在资金保障方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资金渠道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列入企业成本解决。在组织保障方面,省级成立了发展改革(物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和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组成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建立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各地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存在问题

总体来看,我省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运行比较顺畅,价格临时补贴基本能够发放到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生活的影响。但是,在政策设计和执行层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到位的问题。

(一)启动标准偏高。现行联动机制以SCPI作为依据,全省单月SCPI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当时选择5%的启动标准是在物价高涨的情况下确定的,在物价长期保持温和上涨的情况下,5%的标准虽然没有达到,但连续多月的温和上涨积累下来的总体上涨幅度较大,群众生活明显受到影响,但5%的启动标准可能仍未达到。例如,今年春节所在的2月份物价指数同比环比涨幅都较高,但仍未达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由此可见,仅设定同比5%的启动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和物价形势的需要。当初研究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在设定同比涨幅5%的同时,也考虑了设定环比涨幅1%的启动标准。如果这两个启动条件可以任选其一,今年2月份虽然同比涨幅没有达到5%,但是环比涨幅超过了1%,就可以启动补贴机制,降低启动门槛,更大程度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存在遗漏。文件规定了八类补贴人群,但在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补贴人群还有遗漏,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市学校的寄宿生、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没有纳入其中,这些人生活可能更困难,更易受物价上涨影响。据统计,我省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惠及的人数占全省689万总贫困人口的92.6%,尚未做到全覆盖。

(三)补贴标准仍未到位。国家通知要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决定,要保障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我省确定的标准尚未完全达到通知的要求,难以有效化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初步测算,今年一季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8%,我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166.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2%,即每月增长93.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81.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9%,即每月增长50.5元。如在物价上涨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将会增长的更多,所以目前的补贴标准明显偏低。

(四)部分条款存在缺陷。文件中规定“当全省单月SCPI同比涨幅回落至5%或5%以下时,则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又规定“连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达到或超过9个月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和失业保险的标准,并适当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和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这两处都只规定了停止发放补贴的条件,而没有说明何时再启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容易造成因政策不明而影响工作推进。例如,2011年1-9月份启动了物价补贴联动机制,从10月份开始提高了城乡低保、失业保险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停止发放了价格临时补贴。这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何时再重新启动新一轮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在政策上有了盲区。二是连发9个月后仅提高了城乡低保、失业保险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对各类学生、企业退休人员、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其他低收入群体如何补贴在政策上没有明确,显失公允。

(五)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从全国看,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不统一,资金渠道混乱。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全部由地方自行筹集,资金来源各不相同,许多省份是从价格调节基金、社保结余资金中临时列支或有财政拨款,中央投入很少。这就造成了钱多多补、钱少少补、没钱不补,各区域之间很不平衡。我省也存在类似情况,省级财政虽然支付了大头,但仍需市县财政配套部分资金,一些财力弱、困难群众多的市县,由于筹集资金压力较大,执行政策存在不到位或设法变通的情况。

(六)各部门之间缺乏联动。各部门之间工作任务虽有分工,但横向联系少,协调难度大,往往只关心本部门负责的工作,整体推动工作困难较多。而且,联动机制的很多工作都涉及到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权限,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以及财政部门内部处(科)室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协调难度,各地表示简单地规定由物价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难度很大,效率也低。

三、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降低联动机制启动门槛。可适当降低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将原来规定的“当全省单月SCPI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的条款调整为“当全省单月SCPI同比涨幅超过4%(5%)或环比涨幅超过1%时,按照城乡一体的要求,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临时价格补贴”。即启动条件由原来的一条增加为两条,而且原来一条的标准也得到了适当降低。

(二)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在补贴发放人群范围方面,可考虑在现有发放人群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者、城市寄宿学校学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为了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而降低,可考虑将现有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城市每人每月30元调高到50元,农村每人每月13.3元调高到30元。

(四)完善细化政策规定。现行物价补贴联动机制规定了两种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条件,但没有明确重新启动机制的时效,建议完善后的机制中应明确补贴政策执行周期,达到启动条件的月份即启动补贴机制,未达到启动条件的月份则停止或不予启动补贴机制。另外,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9个月,提高有关补贴或工资标准后,3个月内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从第4个月开始重新计算SCPI上涨周期,按照价格联动补贴机制的启动和停止条件重新执行价格补贴联动政策。对于未能享受提高补贴标准或工资标准的低收入人群只要达到了启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的条件,不应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议物价、发改、财政、民政、人社、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加强横向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明确职责,相互配合,进一步研究探讨物价补贴联动机制方面的工作形势,根据我省经济和物价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与各项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政策的托底效应。

(六)关注低收入群体和贫困地区群众生活。今年一季度,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上涨3.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3.6%,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2.7个百分点。物价波动以及春旱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也为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不确定因素。一季度,我省55个扶贫监测县调查数据显示,贫困县农民人均现金收入仅为1998元。由于物价高位运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同比增长12.4%,挤占生产费用支出下降16%。建议各地要积极发展二、三产业,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外出打工人数,以经补粮,以非补农,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七)密切关注生猪价格走势。为缓解生猪市场价格下跌,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今年4月25日下达了2000吨省级冷(冻)猪肉临时储备计划,生猪价格快速下跌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猪价格连续3周小幅上涨,5月29日平均收购价格为每公斤13.49元,较本月初上涨1元多,我省猪粮比价已回升至6.1:1,略高于生猪养殖盈亏平衡点,政策调控效果初步显现。今后应继续关注生猪等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及时采取措施引导生猪生产结构、规模调整,探索建立生猪收购最低保护价制度,引导畜禽养殖走向均衡生产、有效供给的良性循环。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3篇

问题

1、企业主体责任有待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现象还很普遍。有些企业对挂靠经营的车辆存在失管现象。以在湖南常德查处的非法改装车“湘J11651”为例,该车的实际车主常德市顺昌化工有限公司每个月向注册车主常德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交纳200元管理费进行挂靠经营。前者基本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后者虽然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对挂靠车辆也有严格的管理要求并建立了档案,但有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既不及时掌握挂靠车的运输情况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也无法对驾驶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车辆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不知情,失管失控现象比较严重。

2、部门联动和协办机制有待实效化。有些省的部门联动和协办机制尚未建立,各部门还未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共享。如,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GPS监控中心至今尚未听说、更未执行去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致使四川省内正在组织安装的GPS和监控平台不符合这两个标准要求。

3、安全监管工作有待细化。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对于一些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由于缺乏必要的卸载能力,只能对驾驶员处以罚款后放行,没有消除隐患。

4、专项整治有待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部门多,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其他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也难免会有交叉。产生交叉时,由于监管重点不尽一致,就有可能会导致为其他部门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以罐车为例,对于车辆的装载重量,交通部门按轴核定,质检部门按罐体容积核定,公安部门按荷载质量核定,所以超载的数量难以界定。

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接受运输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人员的查验和审核。因此,在跨省运输剧毒化学品时,运输单位必须空车到运输目的地接受审查后,再返回发货地,才能装载剧毒化学品运往目的地,给企业造成极大浪费。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有待优化。各地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不足,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经费不落实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建议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度。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进行定期检验维修,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管理部门在积极引导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各工作岗位人员责利较好统一的管理模式,并要尽快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经营问题。

2、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联动机制。建议各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沟通相关情况,当前要加速解决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建设、安装的GPS以及建立的监控平台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研究机构的作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指导,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并研究建立各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章专项举报奖励机制。

3、严格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安监部门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加大对悬挂警示标志车辆的检查力度;交通部门要经常深入运输企业,掌握企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从业人员情况。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区域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4、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时监控。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利用GPS等科技手段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实行实对监控。建立危险化堂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提高应急救援、救助处置指挥和反应能力,将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5、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议国家尽快建立区域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对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合力,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要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6、进一步发挥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中,要协调各相关部门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7、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要把强化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摆到重要位置,巩固专项整冶成果,真正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目标。要把专项整治与日常执法相结合,为做好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新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无缝对接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

程序不畅等问题,由新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争议大、当事人人数多等各种原因,诉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也不高。因此虽然相关法规未将调解作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门要尽可能组织调解,每宗案件调解不得少于2次,两次调解时间间隔3天以上,并制作调解笔录。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积极理赔的情形,可书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应充分考虑交警部门量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三部门均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为了统一执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参考》,供交警部门调解时参考。对于经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庭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准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常出现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复杂情况,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发生时,就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转情况。

提前财产保全,保证权益实现。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庭判决难以执行。为此,交警部门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填写,并告知其诉讼相关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保管查封车辆至法庭对查封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5篇

5月份召开专项组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部署全年的工作。会后各成员单位将落实情况报专项组办公室存档。

6月份、9月份召开两次各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部署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集中整治行动。

坚持集中排查和部门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一是部门检查。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经常性开展对校园及周边治安隐患排查活动,检查情况和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专项组办公室。

二是集中排查。针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项组办公室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及时召集有关成员部门开展集中排查行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问题随时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依据部门职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开展对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调查摸底,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需要整治的问题,建立本部门整治项目台账,一抓到底,彻底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升整治水平。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6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后督察和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的作用,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工业园区和渭河流域造纸、化工等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推动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

1.检金属采选矿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消除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

2.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坚决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等落后生产能力。对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关停。

(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

对秦岭北麓及凤县、太白地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整治。对冯家山水库、清姜河上游的农家乐进行清理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监管体系,编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各类排污口,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三)继续开展渭河流域造纸、化工等重点排污企业整治

结合渭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对渭河沿岸排污企业开展集中整治,重点对造纸和化工企业逐个排查。不能按新标准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限产限排;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限期整改;对偷排、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一律停产治理;对屡查屡犯、逾期未整改到位、深度治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关停。县区涉及的小皂素企业一律关停、拆除设备,严防死灰复燃。

(四)开展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执法检查

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和运营,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规范污泥处置,杜绝污泥直接排放。陇县、千阳污水处理厂6月底前要完成技改任务,实现达标排放。整治垃圾填埋场未经处理直排放渗滤液等问题,督促垃圾填埋场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填埋,妥善处置渗滤液,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开展工业园区和新建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

1.摸清辖区内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的数量、企业状况、周边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

2.开展年以来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或严重超标排放以及长期无法通过验收引起“厂群矛盾”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市上的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自行安排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及专项执法检查,并将每个专项行动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情况。对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和化工行业、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县、区落实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成效与不足,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结合本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扎实开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及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定期召开环保专项行动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专项行动情况,研究整治措施,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环保部门要摸清辖区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省、市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住房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

供电、电力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二)实行部门联动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县、区要把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作为重点措施落实,完善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污企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7篇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断深化“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努力创造平安和谐校园及良好的周边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县综治委及县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多方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大力整治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维护校园及周边的安全稳定。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集中整治,形成多个部门参与,实施综合治理的联动机制,使学校及周边安全防控措施明显加强,防控能力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不断完善,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校园周边的交通、治安、食品卫生、文化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创造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社会和群众满意的校园周边环境。

三、具体工作任务

1、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学校认真落实上级要求,认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安全工作常抓,安全警钟长鸣、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强化内保安全、重点设施安全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活动安全。

2、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形成长效联动机制,共创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一是加强与交警大队、南城派出所和消防大队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学校及周边的社会治安、交通、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反映提供线索,协助做好防范和治理工作。二是与城管、卫生局、工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门口小商店进行检查,整治占道经营,预防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发生。三是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集中治理学校周边文化环境,净化校园文化。四是与建设、环保等部门联系,解决教学楼后面私人养猪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将坚持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今年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隐患排查阶段(4月15日-5月15日)。认真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校园周边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完成隐患排查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2、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6月30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我校特点,要求学校行政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级,班主任包学生,经常深入年级,跟班级督办检查,针对排查出的路队安全、体育课及大课间活动安全、课间玩危险游戏安全等突出问题,分清类别,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成整治工作。同时,联合相关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综合整治。一是联系交警大队、南城派出所等单位,解决学校门前至县劳动局路通秩序混乱的问题。,排除安全隐患;二是学校协助城管、工商部门清理门口的小商贩、小摊点,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清除校门口商店的“三无”食品;三是协助南城派出所打击校门口欺骗敲诈学生钱物的不法分子;四是协助建设、环保等部门,取缔教学楼后面私人养猪场。

3、检查验收和“回头看”阶段(7月1日-8月30日)。学校将对照 “平安和谐校园”创建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完善档案,形成自查报告。并接收各级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及“平安和谐校园”的考核检查。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体教职工要充分认识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班子,确保组织工作到位。

2、合理安排,周密部署。学校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各班要对班内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梳理,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和工作任务,全校总动员,大家起行动,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对校园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3、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学校将通过红领巾广播、专题板报、知识讲座、国旗下讲话、班队会课等形式,大力开展以“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和儿童平安”、“综合治理确保平安”、“平安和谐校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调动全体教职工和全校学生积极参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校安全。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范文第8篇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