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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变更;合同外工程;工程量;计量支付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或者追加或取消某一项工作。 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

由于土木工程地质水文条件的复杂性,发生合同变更是较常见的,几乎每一个土木工程项目都会发生工程变更。 土木工程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或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法等发生改变,总是发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是事先不可预见,无法事先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依据工程现场情况而决定,若处理不当,即使是正常的工程变更也会影响工程进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 工程变更的分类

1.1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5)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

1.2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一般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 。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 。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

2. 工程变更的审批原则

(1)变更设计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少占耕地、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营业、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2)变更设计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变更后的单价仍执行合同中已有的单价,如合同中无此单价或因变更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应按合同条款进行估价。经承包商提出单价分析数据,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认可后,按认可的单价执行。

(3)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发的设计变更令,承包商不得做任何工程设计和变更,否则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不予计量和支付。

3. 申报审批程序

3.1 业主指令的变更:业主指令的变更,由总监理工程师直接下达变更令,交由驻地监理监督执行。并将变更资料交工程师、合同部存档。如涉及设计变更要由设计代表作变更设计图纸。

3.2 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向承包人发出意向通知书,

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内容;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或合同文件修订的事宜;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3.3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承包商应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具体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1)承包商申请。

先由承包商提出申请及内容报告,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方案和数量、以及单价和费用、报驻地办审批。

(2)驻地监理审核。

驻地监理接到承包商变更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收集相关资料,审核其变更内容、技术方案及变更的工程数量、签批意见后上报监理代表处工程部。

(3)工程部的审查和核实。

工程部接到驻地监理签批的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后,应认真按图纸、规范等审查其提出的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工程变更的技术方案一定要合理,变更的工程内容才能成立。所以,技术方案一定要尽可能地提出两种以上,以便进行对比,要结合经济技术分析选择最优的方案作为最终的工程变更方案执行。

对于变更工程量的核定一般程序是承包商先提供工程变更数量的计算资料,包括图纸及计算公式。驻地监理对承包商提供的变更工程数量先进行核实签认,工程部再对工程变更数量进行核实签认后转合同部核定单价和费用。

(4)合同部审核。

价和费用。

合同部根据驻地监理和工程部的审核意见,对承包商提出的申报单价进行审核,通过单价分析确定建议的单价和费用。签批意见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5)总监理审核。

总监理审核后,报业主审批。

(6)业主的审批。

业主审批,然后下发工程变更批文,包括对工程数量的确认和对工程单价的审批。

(7)签发“工程变更令”。

在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征得业主审批同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签发“工程变更令”,然后监督执行。

4. 变更单价的确定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性融资、利用国债资金、上级拨款和补助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县政府申请,待县政府批复后,再向县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国土、环保、海渔、财政、科技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资金审查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

(三)可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类管理,统一由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简介。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等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简介时,需附县政府批复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资金审查、节能审查、招标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设防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发改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重大项目需邀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发改部门按相关程序批复。审批权限属上级机关的,由发改部门负责向上级机关上报。

(四)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批。经县发改部门批复可研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通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审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加;概算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建设、审计等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后批准。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部门申请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分别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海渔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衔接与配合,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对于未取得审批手续的项目,住建、国土、环保、海渔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环境影响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到原批复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需上报国家、省、市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办理。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应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凡未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八)项目公开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选择招标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工程招标必须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做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及招标合同必须由县监察、财政等部门审核把关。县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九)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上述标的额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县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下,按照《省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没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零星施工项目,结算造价原则要按定额造价降5%的系数。

三、完善项目预决算和资金管理

(十)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审批制度。项目预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概、预算下达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十一)加强项目决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资料送交县财政部门进行造价评审。项目实施的隐蔽工程必须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人员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必须经项目建设批准部门、设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方可施工。对未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审批手续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不能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手续。

(十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凡属政府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及单位配套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项目建设资金付款时,项目业主单位需向县政府提报拨款申请,县政府批复后,县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及施工合同付款。原则上土建工程首付款按工程预算的30%拨付,工程完工审结后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60%,剩余工程款分两年付清。若采用其他付款方式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提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项目资金支付程序付款,未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十四)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项目跟踪审计、预算或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做出的审计决定,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的依据。

四、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十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对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指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十六)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都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合同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合同标的不得超过确定的预算基数。

(十七)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八)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防、防雷、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验收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建档归档。未依法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五、健全项目监管机制

(十九)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渔、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项目规划、审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协调部署政府投资项目的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

(二十)强化项目稽查制度。县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采用抽查、重点稽查、行业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稽查。其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查、项目法人稽查、勘测设计稽查、招投标稽查、开工条件稽查、施工和工程进度稽查、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稽查、投资稽查、竣工验收稽查等。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投资项目的资金绩效、经验与教训等,提出对已实施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完善、对投资决策和管理进行改进的对策措施。

六、附则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一、出台背景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为贯彻落实此项制度,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有关工作,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总结1994年以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涉水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适用范围。

《航道法》明确了需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项目范围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除外。为便于执行,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评价审核适用的建设项目类型。考虑到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项目类型众多,《办法》主要列举了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等常见工程类型。

(二)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编制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航评报告编制阶段。按照《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航评报告编制。

二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评报告。

三是规定了航评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选址评价;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八个方面。

四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的编制主体。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并强调了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五是规定了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以便及时完善资料、优化方案,提高报告编制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

鉴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可能对上下游航道产生重大影响,《办法》特别规定了拦河闸坝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长江水系、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等重要工程的,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或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三)规范了申请与审核要求。

一是明确了申请审核的阶段。《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提出审核申请。

二是规定了申请审核时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要求。主要包括审核申请书、航评报告、建设依据、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承诺函、协议等。同时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是规定了审核的具体程序。《办法》规定了审核程序主要包括材料审查、受理、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等环节,并对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意见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了审核的技术要求。《办法》明确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关规划以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作为审核的主要依据,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具体规定了审核的重点。

五是提出了审核方式。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同时,《办法》也强调了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对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

六是明确了审核的时限。为进一步规范航评报告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效率,《办法》规定了审核部门收到审核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同时,考虑审核的技术复杂性,《办法》规定了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七是规定了未通过审核及相关情况变更的处理方式。针对审核未通过或出具审核意见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四)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是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明确了建设单位接受监督的义务。主要包括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开工建设前报送施工图设计相关内容资料、完工后报送审核意见执行情况资料等,《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所笞柿系恼媸敌愿涸稹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包括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的监管要求和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是建立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办法》要求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抽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建设项目执行审核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是规定了审核部门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审核意见的若干情形。包括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意见、超越权限出具审核意见、违反规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等,强化了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

(五)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与派出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核及监督检查中的责分工。

一是明确了审核权限的分工。根据《航道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为更好发挥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作用,明确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二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分工。《办法》规定审核部门应当组织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就近便利的原则,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承担。上述分工形成了审核部门审核、就近组织监督、现场监督检查相衔接的闭合监管链条。

(六)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对审核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的有关责任予以了明确。

二是对《航道法》关于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的处罚额度进行了细化。《航道法》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者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规定了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额度,相对较为宽泛。《办法》对此予以了细化,规定了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三是明确了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贯彻实施要求

(一)加强《办法》宣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学习,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办法》有效落实。同时,加大对有关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等的宣传力度,使其知悉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申请、审核及接受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要求,让社会了解、遵守、支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落实有关预算经费。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快推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对建设单位、航评报告编制单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依法将失信行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推进将有关审核咨询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保障审核工作有序开展。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一、城市建设资金的范围包括:(1)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项目;(2)市政府专项拨款用于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等。城建资金不得转移和挪用。

三、城建资金每年年初必须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款项目,超计划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到招标投标起点额度的工程,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未达到招标起点额度的工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承发包。因特殊时间或条件限制,难以按程序公开发包,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班子集体讨论发包,禁止变相肢解分包。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附上合同中标书或交易见证书。签订工程合同,须有经办人,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局监证确认后方可承发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财务各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预付管理

(1)工程款预付前,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各一份,经业务科室、计财科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意见。

(2)预付工程款票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经领导批准,财务对施工单位的票据复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验收与决算管理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该项目管理人员和决算审核等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合同对该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实地验收。

2、工程竣工决算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建设单位编制决算前应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条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据项目变更批准联系单经实地验收进行决算,隐蔽工程依据变更批准联系单和经双方签字的现场施工记录予以决算。

4、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送中介机构(财政或审计)审价,审价确认后工程决算书送计财科一份。

5、计财科依据审价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和票据,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管理

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3)183号文精神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招标、预(决)算等环节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上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报主管单位纪检组织备案。

五、城市规划项目经费管理

(一)规划项目合同的管理

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本着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经签订的合同送计财科一份,作为支付依据。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6篇

1监理造价管理现状

1.1工程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无相关管理规范或文件对建管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具体职责、界限进行明确区分,因此建管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就容易演变为雇佣关系,即建设单位让监理人员做什么,监理人员就做什么,这也是监理人员因业主的主观意图而无力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建管单位对监理权责认知不清,较多业主不授权监理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更担忧建设监理对投资进行监控后,会削弱了自己对工程的控制权。以上是一般工程管理过程中造成监理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两个主要原因。

1.2监理单位自身问题

监理单位对造价管理重视不足,认为投资多少是业主自己的事情,监理人员只需把控好现场安全质量关,确保工程按期顺利投运就行,加之监理人员在结构、专业水平等方面参差不齐,使得监理单位对造价的管理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1.2.1专业问题由于输变电工程监理造价管理涉及输变电工程技术、财务、技经、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面,专业跨度大,要求较高,部分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水平不能满足监理要求,不具备造价管理经验和能力。

1.2.2年龄结构问题当前的监理业务是通过市场竞争取得的。由于监理单位收费较低,部分输变电工程设计深度不够,居民阻工等,致使许多工程时间跨度长,成本费用相对较高,从而导致部分监理人员待遇不高,年龄结构两级分化严重,其中大多数为建设领域的退休人员,少数为刚入职的大中专毕业生。年老的监理人员对电脑的应用能力,对新工艺及新技术的接受能力一般;而年轻的监理人员在经验及能力方面又存在不足。这远不符合监理人员的专业性及权威性要求。

1.2.3职属问题当前,多数骨干输变电工程监理人员是社会化用工,流动性大,归属感较差,责任心不强,这给监理造价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挑战。

2监理造价管理的重点工作

2.1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

设计阶段是指从项目科研审批至施工图完成并交付使用的设计全过程,主要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技术复杂的项目还有技术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实施监理工作就是设计监理。虽然设计费占工程总投资比例小,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

2.1.1设计监理的必要性(1)当前的客观情况是,部分设计人员无现场施工经验,对实际施工工艺缺乏了解。加之设计与施工联系不紧密,存在脱节现象,对施工做法的约定不明确甚至各专业之间的接口存在矛盾,这给工程造价管理及费用索赔埋下隐患。(2)造价控制中涉及费用变更最多的事项均源自设计,既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又增大了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其实,对于设计图中的许多问题,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及管理过程中也能发现,但由于施工阶段图纸及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造成了施工阶段监理造价控制工作的被动和低效。因此,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先天不足,做好设计监理工作迫在眉睫。(3)输变电工程在前期征地赔偿、站址及线路路径确定等方面可变因素多,站址变化或路径改道将严重影响工程造价及进度。如果设计阶段有监理把关,审查相关支撑性文件,早期排除设计缺陷,减少设计错误及矛盾,对提高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推进通用设计及标准工艺应用,实现质量、进度、投资可控,减少工程造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1.2设计监理造价管理重点内容(1)检查审批文件的取得情况。线路路径图,国土征地红线图,地灾、压覆矿评估报告,林业、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的要求等依据性及前期支撑文件的审批取得,对工程投资影响巨大,其变更多属重大设计变更范畴。典型事例:设计单位在未取得当地林业局最终线路路径批复就进入深化设计,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政府拟打造某森林公园为国家AAAA级风景区,强行要求部分施工完成的线路改道,导致该项目延期投运1年多,投资增加1600多万元。(2)检查内审文件执行情况。检查科研评审意见中要求在初设阶段落实的意见在设计文件中的执行情况,以及初设审查要求在施工图纸中的完善情况。特别是要检查基础形式、护坡挡墙形式、标高接口、重要跨越明细等涉及费用较大的项目设计是否明确一致,以及变更原因的说明及变更权限审批情况。典型事例:某220kV变电站项目,初设审查基础为独立基础形式,浆砌片石挡土墙,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后,由于规划将园区标高提高12m,站区所有基础全部变更为挖孔桩形式,钢筋砼挡土墙,增加挖孔桩328根,钢筋砼方量约3500m3,增加造价约350万元。(3)检查设计概算计列项目与设计图纸的一致性,有无错项漏项及严重超标等情况,及时开展原因分析。

2.2输变电工程施工监理

2.2.1施工监理造价管理的必要性当前输变电工程任务繁重,建设单位为使输变电工程早日竣工投产,常在未获得相关手续,如项目未核准、征地手续不全、施工图纸未出的情况下就开始招标,甚至未招标先动工。由于“三边”工程较多(边设计、边施工、边办手续),结果出现初设超科研、施设超初设,结算超预算等“三超”现象。更有甚者是图纸后出,现场先行,实际施工和图纸做法严重不吻合。在输变电工程承包合同本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造价确定原则、设计变更及索赔审核程序,但由于建管单位人员参差不齐,且任务重,导致合同约定出现不明确、不严谨等现象。又由于业主与承包商站在不同利益角度,他们对工程价款通常有不同的理解,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或者为了弥补在工程投标报价竞争引起的费用损失,往往会采用设计变更以及索赔的方式增加费用。而建管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对于应赔偿的设计变更等增加费用却不予理赔,造成双方在费用结算时存在着较大分歧。由以上可知,施工阶段是项目实体形成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周期长,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很多。因此,借助监理现场管理的见证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2.2.2施工监理造价管理的重点内容输变电工程施工监理造价管理主要表现为甲供材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索赔等方面的管理。(1)甲供材管理。加强甲供材计划及供应的管理。由于输变电工程甲供材数量、种类繁多,费用较大,所以监理单位须认真审核物资领料单,对工程名称、编号、品种、规格、数量、领料时间、领料人等基本信息必须记录清楚,审查电缆现场实际施放量与领用量、图纸量是否一致,并签署明确意见,还要严格审核甲供材料委托乙供的审批程序及价格核定依据。(2)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改变。设计变更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及利益。工程建设任意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落实。输变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原则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变更事项批准后,监理单位应完成监督实施,组织验收及文件归档等工作。并对变更前后工程量进行收方及签认,涉及费用变化的需严格按照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办理。(3)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外,其他涉及工程量增减、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它主要针对基础工程、土石比例、运输比例、超深换填、场地平整方格网、进站临时施工道路、施工水电源引入等方面。监理工程师要严格现场签证管理流程,保证现场收方及时准确,隐蔽记录真实可靠,隐蔽前完(4)索赔费用管理。费用索赔也称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监理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权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①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存在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的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要处理好费用索赔,除了正确地论证费用索赔是否成立外,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不同类型索赔的费用项目组成形式;②费用索赔包含的项目内容及计算;③费用索赔的计价依据与原则。此外,监理单位在施工方案审查、工期的管理、分包队伍的审核、安全生产使用费的监督使用等方面也对工程造价具有较好的控制效果。

2.3结算阶段监理工作

输变电工程监理活动中,部分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办理结算时不通过监理,而是建管单位直接审核施工结算后报送审计,这对监理参与造价管理是不利的。从监理合同签订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甚至保修期间,建设监理活动应贯穿于始终,监理对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化,以及现场实施工程量等情况都十分了解,因此加强监理单位对工程量的审查,更能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管理。

2.3.1竣工图纸的审查竣工图是反映工程实际尺寸、规模、详细做法的图纸,要求监理单位结合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单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判断是否有错项、漏项及做法与现场不一致的项目,并完善签字、盖章手续,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2.3.2竣工工程量的审查工程造价计价程序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监理单位负责审查竣工工程量,造价咨询单位负责计价部分审核。在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要求监理造价人员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计算规则,比如:“含土方基础”清单项不仅包含基础本身,还包含垫层、土石方挖运、回填、模板等工作内容;钢筋砼梁板柱包含模板、砼浇筑、钢筋制作安装等内容;砼灌注桩截面面积不能计算护壁面积;现场土石方开挖、回填、外运按照密实状态计算工程量,不能以虚方进行签证等,不能重复计列项目或加大工程尺寸而多计算工程量。综上所述,本文在设计、施工、工程结算阶段监理对输变电工程造价管理上具有重要意义,且提出了具体工作重点。

2.4监理造价管理重要原则

首先是设计文件及支撑资料的收集要完备。施工图纸、专项施工方案、变更资料、会议纪要、业主及监理的委托施工通知书等依据文件必须齐全。其次是严格过程管理方。监理单位需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实施内容的真实性。最后是地验收确认过程,对隐蔽工程进行收方形成隐蔽记录,结合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单等支撑资料形成竣工图,对局部竣工资料无法体现的项目以签证单形式反映。

3结束语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7篇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同时在工程所在的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招标人所在部门信息公开网、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村集体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必须同时在工程所在的村(居)和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

(二)资格审查可选择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招标项目接受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时间为2个工作日。从出售招标文件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招标人必须将工程招标结果在单位网站或镇(街道)、村(居)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招投标的方式

因特殊情况按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以下统称其他发包)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有明标抽签、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方式,原则上以“明标抽签制”发包为主,并均要严格实行“一表审批制”和“两次公示制”。

(一)“明标抽签制”

1、业主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底,组织有关监督人员和技术人员会同审查核定标底。

2、业主向社会公布标底,邀请经审核具备相应资质的三家以上工程承包商参与抽签。

3、业主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现场从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中随机抽取产生一个中标人。

4、根据抽签结果和工程标底,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一表审批制”

1、其他发包的项目组织实施前,必须由业主单位上报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特殊工程项目还应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见附件一)。

2、项目上报审批前,业主单位要对工程简要情况以及上报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材料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3、主管(业务主管)单位要审核该工程与相关政策的符合性,并由该主管单位分管负责人或授权的岗位人员审查、签署意见。

4、特殊工程项目在报区分管领导批准前,经主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需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两次公示制”

1、其他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前业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见附件二)。

2、工程项目结算后10天内,业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村)的政务公示栏内公示项目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中标价和结算情况等(见附件三)。

3、业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并做好公示资料和工程项目材料的保存工作。

三、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监管责任

工程核价单监理审批意见范文第8篇

一、申办范围及管辖

1、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

2、医用诊断用X光机使用单位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由市卫生局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审批,其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放射工作单位,根据属地原则,由县区所在地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和现场审核验收,经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统一报市卫生监督所审批发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双桥、双滦区境内市级以上放射工作单位)直接向市卫生监督所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放射工作单位,经上述申请、和现场审核验收程序后,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由放射工作单位直接到省卫生监督所办证。

二、须提交的资料

1、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医用诊断用X光机使用单位一式三份、其他放射工作单位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4、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限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

5、环评报告及批准批件;(限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工作单位)

6、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的检测评价报告;

7、放射防护措施及防护监测设备有关资料;

8、放射工作人员一览表与人员资质证件(新办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9、放射防护机构、放射防护人员设置情况介绍;

10、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11、放射工作场所及相邻关系平面图(注明相邻距离);

12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办程序

1、受理程序

*市卫生监督所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

2、审批程序

市卫生监督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直管单位的现场审核验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单位予以审批办证,并按国家规定收取审验费、工本费。

四、许可证复验程序

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每2年复验一次,加盖复验标记方为有效。(复验标记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印制的年度卫生许可证复验标签)复验时,应提供年度卫生监督笔录、防护监测报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记录、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资料。复验资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市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由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3、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六、个人剂量与健康管理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为每季度一次,一年四次。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统一负责我市个人剂量计监测的组织发放工作,各县区卫生监督部门及各市直管单位,按放射工作人员数核定所需个人剂量计数量,于2003年12月底前报市疾控中心,以便统一订货发放;对未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计监测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不得给予办证。

2、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我市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具体体检时间、地点等事宜由市疾病控制中心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