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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该院针对检察建议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检察建议的法律文书规范和制作程序,并在实际制发过程中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同时从检察建议的回复数量和间隔时间来看,由于检察权威的树立和承办人在日常工作中的努力,检察建议的回复率有所提高,也昭示着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的进一步树立。但从上述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中也可以看出,其制发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很大一部分检察建议是针对个别单位和个别案件,基本没有涉及某行业整体出现的问题或一定时期内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建议。而且很多检察建议涉及的行业和问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甚至不同检察建议全文大致相同,只是制发的对象有所修改,这反映出相关承办人对运用检察建议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认识的不足。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还停留在浅层次水平,制发的大部分检察建议的建议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具体单位自身的内部具体管理事务。针对个别单位、同时又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管理的创新只能存在于个别单位,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创新效果影响有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着眼点应当是整个社会的管理秩序,而非某个具体单位的管理事务,即使是基层检察院其着眼点也应当放在本辖区的管理秩序。这不仅是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更是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
针对在社会、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根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定性,准确、严格把握检察机关参与的“社会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就如何运用检察建议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以下几点建议: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领域和对象法律监督的重点是保证权力依法运行,确保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当前要更加重视查办和预防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问题突出领域的职务犯罪,更加重视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要运用检察建议达到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除了要准确抓住有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类问题,更要向合适的建议对象制发检察建议。时代赋予了检察建议新的历史使命,也即不是简单的建议权,而是更加重大的参与社会管理权。因此在制发检察建议中应跳出固定思维,不仅要对执法办案中的案发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更要对党委、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对社会管理体制有重要影响的机构制发检察建议,并且应当将这类主体作为重要的制发对象。同时应当尽可能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问题防范方面的作用,对于表彰见义勇为类的检察建议应当尽量控制。因为这类检察建议虽与社会管理有一定的关系,但并非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重点,且也涉及具体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机关不应过多干预。要提高检察干警制发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和敏感性检察建议来源于检察办案工作,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干警直接接触案件的材料和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的情况,因此,检察干警要增强检察建议工作意识,善于发现案件中的敏感点。进一步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深化对检察建议工作的认识。要克服机械办案意识,注重办案效果,结合执法办案,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结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同时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案件类型结构也必将发生质的改变,这也要求我们检察机关不断更新参与社会管理的专业知识,如金融检察管理方面的知识。有必要建立相关的专业化学习小组,对这类专业办案知识进行研讨。已经建立专业化学习小组的,应当依托小组平台,定期讨论相关专业领域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应当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将专业化学习小组作为制发相应检察建议的提请和顾问机构。
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相互配合的互动关系检察建议作为从办案实践中成长起来的法律监督手段,其发现问题和制发检察建议是离不开实际办案部门的参与的,而且应当以实际办案部门为主。但是因为检察建议本身除了对需要对执法办案中一类问题现状有深刻的了解,还需要有较强的对一类问题调查研究的能力。而检察机关各部门由于工作属性的不同,也塑造了各自工作理念的差异,实际办案部门较追求案件的正确和迅速办理,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则更多地追求对执法办案问题的挖掘和研究。因此如何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特别是实际办案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检察建议有效深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同时因为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层次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差别的,有的检察建议是针对案发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漏洞,这类检察建议一般只需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即可以了解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法,对于这类检察建议可以单独由实际办案部门承担。而对于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发的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检察建议,则应当调动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因为实际办案部门最容易从司法实践中了解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发现一类问题后,应当尽快向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素材。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作为研究和协调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涉及的部门较多,可以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召集其他相关部门对这类法律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还可以进行相关的专题调研工作。在办案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后,也应尽快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取得联系,并送交相应正式法律文书。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当在提供一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指导今后的相关工作。
作者:桂祥 闫韶希 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概况及结构分析
1、网络意见代表人士的类型。目前在我区有省级网络媒体8家,中省涉渭网络媒体8家,市级网络媒体8家,均属于在国家机关备案,规范运营,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微信、微博、头条等新闻媒体共26家,层次分为行政机关、主流媒体、非主流媒体三种形式。网络意见人士具有流动性大,身份复杂,涉及各个领域、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种身份都有,而且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复杂。
2、新时代网络意见人士对外传播话语权。一是根据传播内容可分为内容偏正面和偏负面,我区网络代表人士言论内容偏正面。二是网络意见代表人士关注阶层划分,文化知识、乡村风俗、政策法规、社会性议题类等,最受大众欢迎的是社会性的议题类。其中我区关注量在百万以上微信、微博有3家,均属正面信息。
3、临渭网络媒介运行安全情况。从运行安全来看,目前我区的网络传播及网络意见人士言论相对安全。
二、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情况及成效
我区高度重视网络意见人士的统战工作,主动作为、积极施策。宗教领域深度调研工作中,对宗教领域的宣传媒介进行调研,某宗教场所开设了对外宣传平台。我部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对宗教运行中的微信传媒进行日常言论、观点监测。今年以来,我部走访宣传、网信等部门,了解了相关部门对网络意见人士工作的方法、内容、对象,初步形成了网络意见人士数据库。当前,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沟通方式方法单一,加之网络意见人士话语权以迎合大众网民心理为出发点,复杂性、任意性、时效性、流动性较大,因此统战部门日常与网络意见人士沟通交流以主流媒体意见人士为主。
三、存在问题
1、网络意见人士传播言论存在无法监管的现象。网络人士注册的微博、微信传播账号、包括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没有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言论信息具有随意性、高频性,主要以观点输出为主,不良言论的反馈机制不健全。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意见人士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已经存在,必须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这是目前网络意见人士管理中的最大难题。现网络突破了主流媒体限制向网络意见人士发展,管理更复杂,同时网络意见人士传播言论具有隐蔽性和流行性,存在法律盲区,较难管理。
3、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跨部门合作机制尚未健全。管理部门之间平行协商已经不适应网络的无边界性与“点对面”的快速传播特点,网络意见人士统战工作也具有了动态性。
四、对策与建议
1、构建适合于新形势下网络事务管理的体系。建议由宣传主管部门牵头,统战部门参与,加强与涉及网络、网络意见人士管理的各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开展网络及网络意见人士管理的座谈会和研讨会,逐步厘清各部门在网络领域的职责和权限;对于网络及网络意见人士管理需要制定的必要法规和政策;倡导和鼓励网络界内部成立相应的沙龙场所,成立机构,并及时强化沟通,适时调整,有利于党的统战工作开展;倡导和鼓励意见代表人士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增强政治认同感,引导发出正面声音。
一、广开渠道,认真查摆“三为”突出问题
为做好查摆问题工作,根据工作特点、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我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征集意见活动,一是通过座谈和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听取环卫工人、城管队员、服务对象、退休职工对我局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街道城管办、管理服务对象,对我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工作效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在局机关和各城管中队设置意见箱,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并分层次原汁原味地转达反馈。
二、深入剖析,客观查摆“三为”突出问题
(一)存在廉而不勤的问题
1、我局作为同基层群众直接沟通的部门,少数干部职工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作敷衍应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凭个人喜恶办事,热衷于形式主义。多年来存在的老旧化粪池的安全隐患问题,老旧市政设施破损严重问题,城区的烧烤规划问题,无物管小区的管理问题就避而不谈。导致这些问题拖了又拖,至今也没有拿出相关的解决办法,同时在工作中缺乏长效管理意识和工作机制,只讲完成任务,不求精益求精,导致工作长期出现反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时好时坏。
2、少数领导对工作不深入,不具体。习惯于办公室办公,习惯于电话听汇报,习惯于远程指挥。出现困难问题时有的班子成员不愿意主动走出机关,深入城管队伍、服务对象中对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是闭门造车,脱离实际的分析,在新情况新形势如何开展城市管理学习的不够深入。
3、满足现状,缺乏锐意进取精神,对困难缺乏斗志,思想上不求进步,精神上没有动力,满足于既有“地位”,缺乏创新,放松思想,不再追求进步。
(二)“中梗阻”“踢皮球”的问题
1、少数领导对相关分工看太清楚,没有站在全局的高度看待问题,注重部门利益,各打各的“小九九”,遇事“踢皮球”,导致很多工作难以开展。比如扬尘治理工作,即涉及环境卫生工作也涉及市容执法工作,两个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存在问题,各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团队合作精神,导致工作效果开展不佳。
2、个别干部职工对工作挑三拣四,好办、易办,在办公室就能办的的工作就做,难办、要跑路、要斗硬、要下功夫思考的工作就推诿。对市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不认真思考,马虎应对,与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存在“大懒支小懒”的情况,不亲力亲为,不过细,造成工作脱节。
(三)吃拿卡要的问题
由于城管队伍人员较为复杂,在招聘时未严把思想关卡,导致部分城管执法队员执法水平低下,简单粗放,乱执法、粗暴执法、不依程序执法,甚至出现“吃拿卡要”行为。
(四)漠视群众的问题
城管工作存在特殊性,一方面是面临生存问题的摊贩群体,另一方面是占道扰民的不规范现象,开展城管执法工作难,管理者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矛盾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管理思维死板,服务思维淡薄的现象,在工作没有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造成部分群众不理解城管执法工作,加剧了矛盾的产生。
三、问题的根源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我局进行了深入剖析,抓住问题实质,深挖思想根源,找准问题存在症结,一是工作中缺乏竞争氛围,少数同志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平平,不犯错误,总认为过得去就行,单位也没有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纠正这些人的思想和行为,造成这些人缺乏立足本职钻研业务的精神,业务水平不高,办事效率低下,影响了整个机关的工作效能;二是官本位思想时有存在,部分干部职工总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管理的主体,仅仅把自己当成管理者、执法者,没有真正树立服务的理念,强化管理而淡化服务,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的切入点等方面都还达不到高标准,难以充分满足群众需求,此外主动服务、创新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三是思想还没有彻底解放,很多方面还不能突破体制和机制的限制,缺乏忧患意识和进取精神,思想上固步自封,难字当头,缺乏改革创新的胆略;与时俱进做得不够,面对瞬息万变的形势,不能适应信息时代要求,解决日常工作难题感觉束手无策;四是制度落实缺乏有效监督,导致违规违章现象偶有发生,惩防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部分干职工思想懈怠,对工作缺乏热情,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好人主义倾向,一些干部怕得罪人,不敢管,不愿管,工作起来和稀泥,制度自然难以落实到位。
四、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整改“三为”突出问题
(一)提高认识,集中宣传教育
紧紧围绕“三严三实”、“十个不准”的要求,全面落实干部职工队伍管理的各项措施,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城管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宗旨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同时,牢牢坚持“晚抓不如早抓,被动抓不如主动抓”的工作思路,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工作,针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讲危害、打招呼、提要求,真正让全体干部职工受到教育、受到触动、受到警醒。
(二)结合实际,确保整治效果
一是继续落实“十不准”的执法纪律,在各中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禁重管理、轻服务,以罚代法、以言代法;执法监管方式不当吃拿卡要、粗暴执法、酒后执法等违纪现象;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素质培训和法制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加强对城管舆论的正确引导,发挥舆论引导的主动性,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城管工作,获得人民理解支持,塑造城管形象。
原来,在2006年区人代会期间,区人大代表高维英、周娇娥、杨藕云等分别提出了对老住宅小区进行改造、逐步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但承办的几个单位协调不好,没有及时办理。去年底,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代表建议办理进行“回头看”,对这件建议进行了督办,促成区政府作出决定:用两年时间,对城区范围内160余个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实行以保洁、保安、保绿为主要内容的简易物业管理。塔山街道望花畈社区成为最先推行的社区之一。
这是越城区开展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回头看”带来的可喜变化。
“回头”查看 督促办理
2006年,越城区人大常委会交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共67件,这些建议批评意见于2006年7月已办理完毕。
为了客观全面地掌握办理的情况,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2006年11月,越城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决定,组织对2006年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进行“回头看”。越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逐个进行督查。
督查期间,各承办单位首先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进行自查,尔后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汇报会、座谈会、走访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进行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
2006年人代会期间,孔兴堂、何伟屏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承办单位及时进行了答复。为了了解实际落实情况,督查组首先听取了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该建议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随后,又走访了区农水局、质检分局、工商分局、计卫局、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召开了由区人大代表、部分镇村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到东湖镇实地走访了5个自然村、1所学校和1个外来民工聚集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食品安全的监督情况。督查组认为,全区完成了农村“放心店”100%全覆盖,并且“放心店”建设已向学校、社区、外来人员聚集点延伸。同时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形成了由“区政府――镇街(部门)――村(社区)――企业”组成的食品安全责任网。督查组肯定了办理工作的成效,也提出了要建立长效机制等意见建议。
对区人大代表葛永娟提出的关于要求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的建议,承办单位答复的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对此,区人大常委会及时进行督办,促成区行政执法局成立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秩序领导小组。区行政执法局多次组织集中整治,有效制止了市区各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的无证摊贩占道设摊、流动叫卖,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看到这种情形,参加督办的葛永娟代表满意了,称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是个好办法。
建议办理有了抓手
近年来,随着人大代表履职意识的增强、履职水平的提高,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等办理的质量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要求相关办理部门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的呼声越来越高。
越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的同志认为,从历年来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实践看,确实存在提高办理质量的空间。特别是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意见,在办理中常常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人大代表连续几年提出相同建议的尴尬局面。
如何使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到实处,办出成效?越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伟春认为:“通过‘回头看’,人大机关对承办单位及时督促、紧盯不放,尽量使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承办单位也认真检查自己的答复是否已从‘纸上谈兵’变成实际行动;还可以及时对那些办理不力的单位敲警钟,增强承办单位和办理人员的责任心。”
深入开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活动。联合省发改委等部门,继续抓好政府投资的百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工作;与省纪委联合在常州召开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防腐败经验交流会;推广常州重大工程预防工作项目化管理的做法;与院反贪局、指挥办共同部署开展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资金运行环节专项预防调查。《关于在百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的意见》被纳入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制度成果汇编。
服务和保障地方党政和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地方党政和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配合组织部门加强选前、选中、选后的预防宣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活动,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氛围。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工作。省院《2010年度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有关情况的综合报告》得到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批示肯定后,及时跟进落实领导批示精神,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省委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动预防工作深化发展。
二、顺应群众期待,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突出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会同省院反渎局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开展食品监管环节专项预防调查工作,完成预防调查报告。抓好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的预防。与省住建厅处联合开展调查,完成《关于近两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报告》,得到了省委书记罗志军的批示肯定。给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检察建议书,得到了省委书记罗志军、时任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的批示肯定,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延伸预防工作触角。省院组织开展贿赂犯罪及行贿行为专题调研分析,推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中介组织以及基层社会组织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指导各地通过预防工作站、检察室、联系点等形式,不断拓宽预防工作的覆盖面。
三、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认真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巡展工作。牵头做好“法治与责任——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江苏巡展工作,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等9位省委常委及3万余名干部群众参观了展览,中央、省和南京市15家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断深化全省警示宣传教育工作。对全省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排查,形成专题报告报院领导和高检院预防厅。组织承办全国检察机关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现场会,对各地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十佳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竞赛,请专家对“十佳”作品进行点评。狠抓制度预防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建议相关单位对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置,并跟踪抓好落实。组织承办全国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培训班。《通过“推动、规范、创新”三项基本措施努力促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深化发展的做法》被高检院向全国推广。
四、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增强预防工作整体效能
二、财政执法评议应以社会评议为主,内部评议为辅。财政执法评议的主体包括社会评议主体和内部评议主体:(一)社会评议主体: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公、检、法、司、工商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群众代表及广大财务工作者;(二)内部评议主体:上级财政机关、本单位财政干部职工。
三、财政执法评议的客体:*市财政局及其行政领导。
四、财政执法评议以《预算法》、《会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等制度为依据。
五、财政执法评议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明确,执法权限、范围、依据是否清楚;
(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是否正确;
(三)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执法;
(四)财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到位,执法文书使用是否齐全、准确;
(五)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六)有无“吃、拿、卡、要、报”问题;
(七)有无混淆收入级次问题;
(八)对财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追究到位;
(九)是否存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违规处理有关财政和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案件问题;
(十)是否依法认真履行了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是否做到依法治财、依法理财;
(十一)财政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十二)财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制是否落实到位;
(十三)其他执法中的问题。
六、评议方法:
(一)领导报告、群众评议。每年度终,单位主要领导要对一个年度内的整体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大会上做执法情况报告,与会者讨论报告情况,提出评价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对单位及行政领导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
(二)发放《财政执法评议表》。由上级财政机关或本级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发放《财政执法评议表》(样表附后),充分听取他们对财政机关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召开座谈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被评议者和行政领导应回避。
(四)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以考核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依照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对被评议单位的财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
(六)聘请执法监督评议员。局机关向社会聘请义务执法监督评议员,拓宽执法评议渠道,随时听取执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的公开。行政立法,是针对经济社会管理制定行为规范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颁布行政规章,以及起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等。行政立法活动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满足人民对民主、正义、自由的价值需要。一是开门立法,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二是行政立法的起草工作社会化,保持行政立法活动在技术层面上的中立。三是涉及特殊利益阶层或集团的立法项目,行政机关应当开展与这些利益群体的公开对话,力争达成一致或最大限度的统一。四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作为社会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形成过程和同样需要比照行政立法活动予以公开。
行政权依据的公开。行政权的依据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权力来源。要解决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交叉、职能重叠等问题,根本上依靠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对公众而言,要接受行政机关管束,有理由知道管理他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是什么。同样,行政机关为防范和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让公众接受其管理,公布其权力来源也是必要的。行政权依据的公开,一是抽象行政管理规定的公开,二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依据的公开。
行政信息的公开。公民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前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迅速地提供公民所需要的行政信息,这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等正当目的,或者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行政信息的公开,应当主要抓好一般行政信息的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行政机关正在开展的工作,以及开展工作的效果。特殊行政信息的公开。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开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公众支持,促进社会和谐。
政务公开如何实施
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听证是政府在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公民表达意见、提供依据以及政府听取意见、调整法律和政策的程序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行政法律都规定了相应的听证制度。但因现行的行政听证制度在程序规定上的欠缺,使得听证往往无章可循。如何开展,全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难免流于形式,对行政行为的作出不具有实质影响,听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所以,有必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听证机构的中立。行政机关应当组建相对独立的听证机构,负责举行听证,提出听证报告,不应由执法机关或具体执法单位自行组织,尽可能让听证过程独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二是听证程序的设计,要用公开保证管理相对人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现行的行政行为,如数量庞大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在决定之前,是一个闭锁或秘密进行的过程,管理相对人不能参与其中,公众也无法监督。事关公共利益的事项,由于没有听证,决策过程不公开,与该事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公众的利益经常被牺牲掉。因此,听证程序必须保证公开,用公开来促进公正与公平。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借助互联网,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既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能,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以较低的监督成本将行政机关的运行置于社会的全面监督之下,对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政务公开的角度,电子政务建设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公众向行政机关提出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在网络上被公开和排序,方便公众及时获知有关服务信息和确信自己受到公平对待。二是供行政机关决策的建议应当在网络上及时公开,并设立公众提供建议的平台。所有符合形式要求的建议应当是所有公众可以查阅的,以保证行政机关作出的决策与公众意见最大限度统一起来。主流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并接受公众的评判。三是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应通过网络披露,方便公众查询。
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机关的评价公开制度。现行的行政机关考核方式,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或者由有关机构组织进行,公众对考核没有话语权。如果把行政机关评价过程公开,并引入民主机制,将大大提高考核的评价效用。
一是完善考核标准和内容。要将体现便民、利民等人民满意度方面的指标,以及立法机关执法检查情况纳入现行考核体系,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行政机关热情服务的同时严格执法。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将考核主体由内部考核向外部评议方面转化,引入民主评议机制,体现民意。要将考核标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随时向社会公开,以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对考核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三是整合检查、考核资源。现行的考核、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过多过滥,有必要予以整合,减少基层行政机关的负担,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机关考核机制。
现代政府应当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法治的基本价值决定了政府行为的所有方面是公开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要求政府的行为与对政府的评价是公开进行的,政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是公开透明的。只有如此,政府才能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弘扬社会正义,保障和巩固人民的自由。通过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法治政府的建设必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作者系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编后:
一、开展农村经济审计所取得的实效。
1 有利于整治农村财务混乱,推进农村财务公开。农村审计就是对被审村的财经法纪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出来的乱账、错账、不入账等采取边审计边整改的方法进行处理,并对不合格的财务人员建议予以撤换,同是为了防止前审后乱,督促该村制定完善财务制度,加强村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力度,从而理顺了财务关系,整治了村财务的混乱,也为农村财务的公开和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来清除某些村财务不敢公开、假公开的障碍。
2 有效地化解当地干群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财务清理不全,不彻底,是农村财务混乱的症结所在,农村财务问题成了农村工作的敏感问题,影响了当地党群、干群关系。农村审计以行政执法者的身份介入到农村经济活动中,以法律为准绳,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被审计村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作出中肯的评价,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处理意见,从而给群众以明白。特别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查清事实,对有问题的村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清白的村干部以事实向群众说明,消除群众的种种怀疑,从而使干群矛盾得以化解。同时通过农村审计,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完善民主议事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化解干部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审计存在的问题
1 调查取证难。在农村审计过程中,由于村级组织档案管理的不健全,特别是在审计中涉及到年份较远的历史旧账,导致一些与审计相关资料的丢失,从而无法对问题进行取证;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审计的缺乏必要的权威,在走访群众中有的避而不见,有的以年数太久、记不清而推诿,有的当事人特别是一些村干部由于涉及到个人利害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从而为农村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难以执行。审计结束后,农村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意见书,并对有关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意见和建议,但是到了处理阶段,相关部门则由于碍于情面,敷衍了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很多问题不了了之,使整个农村审计无实质性可言,给农村审计工作涂了一层阴影。另外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同时存在着有些非党员村干部,虽在审计中发现了他们有违纪现象,但又够不上刑事处分,行政上也无法处理他们的尴尬局面,而这些违纪行为往往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这无疑是农村审计的薄弱环节,导致农村审计走过场等不良现象,损害了农村审计在群众中的形象,势必破坏农村审计的权威。
三、农村审计建议
1 强化农村审计宣传力度。由于学习不够,审计宣传不到位,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和村民群众对审计的目的、作用、职能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要特别注意利用电视、报纸、农村广播等新闻媒体或通过会议、座谈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机会,大力宣传审计法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成果。不断扩大审计影响,提高人们的审计意识,增加对审计的理解和支持,排除对审计的阻力和干扰,保证审计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