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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费用开支包括维持公司日常营运的所需的开支(如:租赁费用,办公费用,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用以及薪资奖金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成本项下的开支(如:广告费用,材料采购和工程费用等开支,成本开支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XX集团的费用开支从小帐户列支并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各公司的费用开支在该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由该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总裁授权职能部门和项目公司负责人的,由被授权人审批;在授权范围外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四条: XX集团费用开支实施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做出年度费用开支的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整体预算不突破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各个月和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各公司应于每个月的成本分析会上确定下个月的费用开支预算,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 对于预算计划内除薪资奖金外的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费用当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见附表一、二);

2、 在填制费用报销凭证时,要按费用类别分别列支;

3、 部门经理审查并签字后送交财务部审核;

4、 主管会计对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进行统一编号并审核签署意见后送交财务经理审核确认,之后呈报总经理,或被授权人批准;超过授权审批金额的,须经集团总裁与财务总监联签批准;

5、 费用的事项与金额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各公司被授权人审批,授权范围外的除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外还要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6、 已审批过的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转到各公司财务主管签阅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手续;如公司没有另设财务主管,则直接返回到出纳处办理付款手续;

7、 出纳付款前核对各原始票据,并复核付款金额,正确无误后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经办人,同时将已付款的原始票据加盖付讫章,并将已编号的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存档保管;

第六条:薪资奖金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薪资奖金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每月未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核算,然后送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无异议后,送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当月薪资奖金;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将总经理鉴署的所有员工的薪资结构表、薪资调整表,加班表等与工资计算相关的资料原件报备财务部存档;

3、 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薪资奖金报集团总部追加预算后方可发放;

4、 在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薪资调整应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七条: 超出年度预算的费用开支应报集团公司追加预算额度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

第八条: 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 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集中向财务部报销。各部门把经审批的办公购物申请表(见附表三)报办公室,办公室每月汇总的办公费用计划抄报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监督执行。

二、 业务招待费

各部门员工(包括部门经理)因业务需要招待宾客,应事先填制《礼品/业务招待申请表》(见附表四),详细填写招待对象、预计金额及时间,一事一单,不得与其他费用项目混合报销。按金额范围报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并严格掌握不得超支,特殊情况外出联系业务临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应电话口头申请,于次日补办手续(遇周末和节假日顺延)。

三、 市内交通

1、 公司员工外出联系业务、工作一般以公交车、中巴为主,特殊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出租车费用。

2、 在报销出租车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五),所有的车票反面均需注明起止地点和原因,以便审核。

3、 因工作需要,公司已经为其配备专用车辆的部门经理或员工,原则上不允许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四、 外埠差旅

1、 员工因公出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

2、 出差人员可凭批准的申请单向财务部办理暂借款手续,填写《暂借款申请单》,预借金额由财务部根据路程远近,时间长短核定,呈送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予借款。

3、 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归为外勤补贴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

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的办法。

4、 凡出差到异地超过半个月以上的,按本出差补贴标准的80%报销,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长期外派人员待遇报支。

5、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实行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乘坐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等的交通费用不属包干范围,凭据另外报销。

6、 出差人员如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则不予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7、 如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其它补贴取消。

8、 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按公司规定标准,认真审核报销单,超过标准的支出,个人自理。暂借款如有剩余,必须于结算时返还给公司,否则下月工资中扣除。

9、 因公出差发的邮资、电话费(因业务而发生的)、行李寄存费,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原因一同报销。

10、 长期外派人员或驻外机构人员,其住宿原则上应租房解决。每月补贴生活费(视具体情况定)。当地招收的员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1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及补贴标准依各地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其他事项:

1、 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成本开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本的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合理有序的安排资金的运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本开支的范畴

本制度所指的成本开支的范畴是指除费用开支管理规定中所指的维持公司日常营运的费用以外的开支。(包括土地及拆迁费用、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建配套费、以及项目所承担的贷款利息等)。

建立综合开发核算体制,搞好经济核算,降低开发建设费用。

第三条 成本开支的预算

根据公司成本分析会的制度,各项目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年度战略,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程进度,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整体预算不突破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各个月和季度的成本开支计划。每月各公司工程部门编制经营预算表确定下个月的成本开支预算,于财务部汇总在每月初的成本分析会上确定,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 成本开支的帐户管理

本制度所规定的成本开支原则上必须从大帐户列支。如遇特殊情况,在总经理授权审批的额度以内的,可以从小帐户临时列支,但财务部应做相应的台帐备查。

第五条 成本开支的审批权限

所有的成本开支审批实行一支笔制度,各公司的成本开支在该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由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由总经理授权的被授权人审批;在授权范围外的由集团公司审批。

第六条 成本开支审批的一般程序

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必须有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据,付款前必须按合同取得施工承包单位履约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的手续依据,未办理保函或保证金手续的不得支付预付款。

2. 所有成本开支的付款都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不得提前预付或超付款项;

3. 集团下属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甲供料),要有验收报告,并附有规划设计部、工程部、成本合约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联合签名(签单格式由集团工程部制定)

a) 需验收后支付的工程款,要附有验收报告并有规划设计部、工程部、成本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联合签名(签单格式由集团工程部制定)

b) 支付精装修项目工程尾款时,要有权威机构的环境卫生检测报告

c) 支付最后一笔项目工程款时,应审查工程款发票是否包含保修金,未含保修金的不予支付。

d) 支付保修金时,应附有《保修服务情况征询表》(见附表四)并由成本部、工程部、物业管理部门及项目总经理联合签名。

4. 合同项下的付款由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书,部门经理审核后送交财务部;

5. 财务部门参照合同核对后,送公司总经理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再送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6. 出纳人员凭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书办理支票,由经办人员签领;

7. 以上流程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款项,除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外,经办人员还必须附有经会签过的《工程款拨付签证程序单》(见附表一)或工程决算单;如因原设计图纸修改等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致使工程成本发生变化的应在该合同后另附《施工图变更签证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 特殊事项的审批

1. 对于土地相关费用、前期的交易规费以及市政配套费用等向政府部门支付不全部具有合同的款项,可依照政府规定或相关文件办理;

2. 对于应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及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由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精确计算后,将当月申报税款填列付款申请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划转至纳税帐户,税务申报后自动转帐。

3. 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所贷银行每季度末按照贷款合同利率自动扣款,财务部应在每月末预提当月的利息支出。

第八条 超出预算外的成本开支应报集团公司追加预算额度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

第九条 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集团银行帐户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贯彻落实XX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账户开销户的审批程序

各公司的银行帐户开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开设相适应的银行账户时,由公司财务部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

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然后报送集团财务部,经集团总裁审批后,方可办理银行账户的开设与注销。

第三条 银行账户印鉴管理

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都必须预留三枚印鉴,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分别为:财务章、法人章和出纳章。财务章由该公司会计保管,法人章分大小账户管理,其中大帐户由集团总裁授权予专人保管,小帐户由所授权的各公司总经理保管,出纳章由公司出纳本人保管,不准1人同时保管两枚印鉴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必须向财务主管报告备案,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管。

第四条 银行账号保密原则

各公司银行帐户的账号应严格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对外提供。

第五条 各公司所有银行的资料(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本)要妥善保管,银行账本要及时登记,定期同银行核对。

第六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以及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来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七条 对于公司未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按开户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八条 各公司财务主管在年度报表编制中应将本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的资料填入银行账户的汇总表(见附表2),并向集团财务部报备; 如银行帐户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汇总表的信息并及时报备。

第九条 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管理,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审批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街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街道的卖际,现对荣巷街道的财政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1、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三类:

(1)拆迁补偿资金。

(2)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勘探、设计、监理、审计费等)。

(3)公用事业建设资金。

2、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由拆迁部门按照拆迁协议填写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3、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建设部门按照工程合同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4、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城建部门按工程合同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请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初审,经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复审和财政所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1、预算内资金由财政所编制年初预算计划,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2、预算外资金的年度预算由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后,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三、部门包干经费资金

1、部门包干经费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树立经费资金用于促进街道的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观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部门的包干经费是指日常的招待费、办公费、条线活动费等。

3、规范经费报支手续,各部门报支包干经费,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在机关行政经费报支的费用,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政所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机关出纳报支。如单笔报支超5000元须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方可进行报支。

4、各部门要加强用款的计划性,包干经费使用须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包干经费确定后不得突破,年内不追加预算,当年经费节余可滚入下年使用。

四、预算单位拨款资金

1、预算拨款单位资金由各预算用款单位年初编制预算,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由财政所按核定预算,实行分期下拨,包干使用。

2、预算拨款单位资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填写请款单,报财政所分管副所长初审,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由街道主任审批后拨付。

五、社区征地补偿资金

1、征土补偿资金是按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金,该资金实行社区所有、街道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用地单位置换经营性资产和建设公共公益事业。

2、征地补偿资金及其他不列入年初预算计划内资金的使用,经党工委书记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社区按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由街道主任批准后拨付。

六、财政预借资金

1、公务性预借资金由预借部门填写资金预借单,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支付。

2、财政所应督促预借部门及时做好预借资金的结账工作。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4篇

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税费支出、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 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 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 借款销账规定:(1) 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2)借领支票者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 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一条 借款流程

(一)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二) 审批流程: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三) 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三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相关规定见发票管理制度),且发票背面有经办人签名。

(二)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三)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 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第四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 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 费用标准:

职 务

交通工具

住宿标准

伙食标准

外埠市内交通费用

一般员工

火车硬卧

120元/天

30元/天

30元/天

部门负责人

火车硬卧

150元/天

40元/天

40元/天

总经理助理

飞机

200元/天

50元/天

50元/天

总经理及以上

飞机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二)费用标准的补充说明:

1. 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2. 实际出差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京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或12:00以前到达)以半天计,12:00以前出发(或12:00以后到达)以一天计。

3. 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据实报销形式,特殊情况无相关票据时可按标准领取补贴。

4. 宴请客户需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同时按比例(早餐20%、午餐或晚餐40%)扣减出差人当天的伙食补贴。

5. 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二、报销流程

1. 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总经理批准。

2. 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3. 购票: 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复印件,到行政部订票(原则上机票一律用支票支付,特殊情况不能用支票的,需事先书面说明情况,经审批人签字后报财务备案)。

4. 返回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原则上前款未清者不予办理新的借支。

第六条 电话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 费用标准

1.

移动通讯费: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员工的手机费用的报销采用与岗位相关制,即依据不同岗位,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职位不同设定不同的报销标准,具体标准见行政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2.固定电话费:公司为员工提供工作必须的固定电话,并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不鼓励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私人电话。

(二)报销流程

1、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月初(10日前)将本月员工手机费执行标准(含特批执行标准)交财务部。

2、 财务部通知员工于每月中旬(20日前)按话费标准将发票交财务部集中办理报销手续。

3、 财务部指定专人按日常费用的审批程序集中办理员工手机费报批手续。

4、 员工到财务部出纳处签字领款(每月25日前)。

5、 固定电话费由行政部指定专人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及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若遇电话费异常变动情况应到电信局查明原因,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示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通费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 费用标准:(1)员工因公需要用车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公司派车,在没有车的情况下经行政部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后可以乘坐出租车;(2)市内因公公交车费应保存相应车票报销。

(二) 报销流程

1. 员工整理交通车票(含因公公交车票),在车票背面签经办人名字,并由行政部派车人员签字确认,按规定填好《交通费报销单》。

2. 审批: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审批。

3. 员工持审批后的报销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管理规定: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集中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报销流程

1.购置申请: 公司行政部每季度根据需求及库存情况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购置预算,实际购置时填写购置申请单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2.报销程序: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出入库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3.费用归集:财务部按月根据行政部提供的各部门领用金额统计表,归集核算各部门相关费用。库存用品作为公共费用,待实际领用时分摊。

第十三条 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1. 招待费: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大额招待费应事前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2. 培训费:为了便于公司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此费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培训需求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3. 资料费:在保证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成本,注意资源共享。各部门在购买资料前必须先填写《资料申请表》,在报销前必须到行政部资料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在资料发票背面签字)。

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支付。

( 二)报销流程:

1. 招待费由经办人按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及一般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3.资料费在报销前需办理资料登记手续,按审批程序审批后的报销单及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4.其他费用报销参照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办理。

第四部分 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第十四条 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工资、临时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一) 工资支付流程:(1)每月20日由人力资源部将本月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工资支付标准(含人员变动、额度变动、扣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转交财务部;(2)总经理提供职工月度奖金分配表;(3)财务部根据奖金表及支付标准编制标准格式的工资表;(4)按工薪审批程序审批;(5)每月25日由财务部通过银行形式支付工资;(6)每月末之前员工到财务部领工资条并与工资卡内资金进行核实。

(二)临时工资支付流程同工资支付流程。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支付流程:(1)由人力资源部将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的支付标准交财务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2)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按工薪审批程序申请转帐支票支付;社会保险金由财务部协助人力资源办理银行托收手续,财务部收到银行托收单据应交人力资源部专人签字确认,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其他福利费支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审批后的支付标准填写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财务经理进行财务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支付标准交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部分 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十六条 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第十七条 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一) 填写购置申请: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并报批。

(二) 报销标准: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

(三) 结账报销:(1)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在发票背面签字并附出入库单);(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专项支出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 费用范围: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其他所有专门立项的费用(含咨询顾问、广告及宣传活动费、公司员工活动费用、

办公室装修及其他专项费用)支出。

(二) 费用标准:此类费用一般金额较大,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向总经理提交请示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经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审批。

(三) 财务报销流程

1.审批后的报告文件到财务部备案,以便财务备款。

2.签订合同: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前由公司法律顾问的审核,合同应注明付款方式等)。

3.付款流程:(1)由经办人整理发票等资料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参照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2)按审批程序审批: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 财务复核 总经理审批;(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金额付款;(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部分 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为了协调公司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财务部将报销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财务报销:公司财务部每周四为财务报销日。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在该月的28日以后,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报销日停止财务报销。

2.借支及其他业务的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七部分 附则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5篇

论文摘 要:该文从提高医院基建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就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审计与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账务处理这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审计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审计思路和方法。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第一,开工预付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门的审核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人员付款、入账。第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医院基建部门的审核意见;3.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与合理。查明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入挂账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成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

2.5.2检查“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包括了概算外的其他项目,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进行付款;是否将不应属于在建工程的费用记入其中。

以上笔者对于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从微观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具体的阐述,但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效果,还应该从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财务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工程方面的知识,参与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基本建设项目 会计 核算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全面执行概算这一会计目标。从建账开始,就要将会计科目与概算的有机衔接起来;在核算过程中,要按支出类别定期归集项目成本费用,并与项目概算相对比,以及时反映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在决算时,要按项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作为考核项目概算执行好坏的依据。会计人员在核算时,一切支出都应以经上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一、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流程

(一)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

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一般先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国家有关机关,取得立项批复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需取得上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后才可开始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在项目建设接近尾声时,建设单位还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编制调整报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预留的不可预见费进行调整,项目竣工验收最终以国家有关机关对调整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为依据。在申请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前,国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时先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由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同时可提交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对项目档案归档情况单独进行验收。在取得国家有关机关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和档案验收意见后,国有建设单位即可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由于国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具有确定性的特点,项目核算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机关对项目各阶段批复的概算及具体实施内容。

(二)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流程

1.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建账立项核算。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才可开工建设,立项核算。

2.确定资金来源,筹措资金。资金来源一般分国拨资金、自筹资金、借款等。

3.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将项目收支归集计入相应科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包括资金占用类和资金来源类两类科目,其中资金占用类科目核算项目支出及项目形成的资产和往来,资金来源类科目核算项目资金投入和负债。各科目使用说明详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4.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结合项目进度进行拨付款控制。

5.根据签订的订货合同预付设备、材料采购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材料采购入库后办理开票报销手续。

6.根据审核后的工程决算书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决算,抵扣备料款、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工程配套费等。

7.项目竣工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有关单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两部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8.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报告审定数字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结转交付使用资产。

9.取得上级单位的竣工验收批复后,按照批复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核销基建账。

二、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核算关注重点

(一)对每个国有基本建设项目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有专人管理。

(二)对项目建设资金,尤其是国拨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国家对国有建设项目进行支付制度改革后,财政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按月划转国有建设资金用款额度至单位零余额账户,项目建设单位在用款额度内支出,如用款额度不足,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垫付,待国拨用款额度拨付时,办理资金归垫手续。除归垫资金外,零余额账户资金一般不允许直接转入项目建设单位其他账户。自筹资金到位目前以实际支出确认,不需要再先行全额转入基建专户。

(三)项目支出应定期与批复的总概算表和明细表进行对比,以便于及时发现执行差异和问题。应按照批复的概算表及明细表及时登记相关支出台账,以便于项目管理人员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

(四)财务控制与工程建设控制应有机结合。财务人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参与,并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组成,熟知各投资科目的分类。国有建设单位应通过制度、文件明确财务控制和工程建设控制各自的职权和责任,从根本上改变财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动付款的情况。

(五)加强合同管理。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借款、租赁、运输等合同等均应在签署之前提交财务人员审查,并在签署后提交一份合同原件给财务人员。实际付款时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支付,不应提前付款或扩大付款比例支付。

(六)不同级别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审批。其中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如属于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在小型项目的标准以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参考文献:

[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7篇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全区各项收支行为,充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入管理

第一条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包括按税法规定的税目征收的所有收入;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各级财政、税务和收入征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月真实、均衡组织收入入库,保证应收尽收。所有税收收入,全部就地直接缴入区财政国库,严禁截留、占用或拖欠税款,严禁越权减税、免税、缓税等行为;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缴入区财政国库,实行统一预算管理。

第三条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预算的确定,依据实际的税源和收入项目,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收入预算,并以人代会批准的财政收入预算为目标,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有关机构要建立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情况。

第五条严禁各单位设立账外账或变相设立小金库以及违规开设银行账户。

二、支出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预算法》,强化预算意识,充分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动支。

第七条实行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将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和部门预算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行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统筹安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按照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区乡(镇)实行共编预算。

第八条预算的编制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基本目标,坚持“先人员经费、后公用经费、财力有结余的再安排建设发展经费”的支出顺序,统筹安排支出,优先保证重点支出。综合财政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执行。

第九条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确需追加的支出预算,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凡是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新发生项目经费的追加,由使用经费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交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2.区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接待办,在年度预算以外新发生且来不及审核的项目经费,可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先预借经费,待项目实施完结后5日内,承办部门将支出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送“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并提出追加预算方案。

3.各部门、单位申请追加年度预算中已经安排项目的超支经费,原则上不予安排,但因工作性质或业务量发生很大变化导致经费超支的,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经费审核小组”审核提出追加预算方案,否则,不予追加。

4.经“经费审核小组”审核后需要追加的项目经费,2万元以内的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批准追加,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区长批准追加。对于经费预算超过5万元的专项活动及其他需要进行跟踪管理的项目,由“经费审核小组”安排1-2名工作人员参与全程服务和管理,并负责向“经费审核小组”提出活动经费支出初审意见。

5.对专项活动所需经费实行限时报结制度。各部门要坚持做到先申请批准实施方案,再办理的原则。对部门承办专项活动应由区财政支付经费的,具体承办部门应事先向区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并同时编制经费预算,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承办部门应在专项活动结束后5日内先向“经费审核小组”报送经费实际支出数,在15日内向“经费审核小组”报送专项活动经费的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报的,“经费审核小组”不予审核确认,已经从区财政局借款的,从其部门的其他经费中扣回。

第十条坚持量财办事,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不得高标准配备小车和各种办公设备。公用经费管理按区政府《关于加强区直机关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宿豫政发〔2003〕85号)规定执行,小车经费管理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豫办发〔2005〕8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采取“先斩后奏”的办法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否则,不予审核追加预算。

三、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是指有专门项目、专项用途和特殊使用要求的资金。具体包括:

1.省、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预算指标的形式下达到区财政,并由区财政拨款的各类专项资金;

2.省、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区财政专户的各类专项资金;

3.省、市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各部门、单位账户上的专项资金;

4.区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5.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部门、单位直接参与或提供担保的各类投资;

6.部门、单位自筹或借贷建设的各项投资;

7.部门、单位要求承建单位垫资建设的各项投资;

8.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1.专项资金用于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豫区2005年政府采购操作程序采购目录及限额和定点供应商名单的通知》(宿豫政办发〔2005〕9号)规定,属于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

2.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凡单项工程投资额达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宿豫政发〔2007〕26号)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单项工程投资额达不到工程招投标标准的,按宿豫政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3.在不同地点分项实施的购建性项目,应按项目专项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招标或集中采购,然后分项目、分地点分别实施。

4.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自行招标或采购的,区乡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入账,属财政拨款的项目,区乡财政不予安排拨款。

5.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5〕106号)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必须有科学论证报告,有立项批复,有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实施意见和区政府研究意见;实施过程中要保证项目质量和专款专用,项目购建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审计机关出具相关决算报告,区乡会计核算中心据实入账,未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财政部门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区乡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入账。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一律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1.属于工程或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立项批复、预算报告、组织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制度、合同文本等)。工程项目或资金涉及若干个部门的,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同时签署意见,经区项目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和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初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审批。

2.属于事业费、业务经费、贴息、补助、补贴以及人员经费的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报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资金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审批。

3.属于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一项一批;属于一项总体工程(或采购)需要分步实施的,可采取先总体审批,由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4.专项资金使用省、市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部门、单位直接参与或提供担保的投资项目,部门、单位自筹或借贷建设的投资项目,由承建单位先期垫资建设的投资项目等,均要履行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长审批,并送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否则,区财政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绩效报告工作制度,编制财政绩效预算,提高财政性资金绩效透明度。

第十七条区监察、审计部门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五类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户)、非税收入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规范收入收缴程序。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财政收入的收缴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上述程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

第二十条规范支出拨付程序。财政性资金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发生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时,向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国库支付中心将批准的用款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授权的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审查、稽核、监察、评价和处理活动。同时,要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财政检查。并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工程款支付审批意见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除财政局机关经费以外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管理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局内各有关股室及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财政职能,行使财政权力,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支出预算指标管理

(一)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包括上年结余的、年初批复的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预算指标。

(二)市级支出预算指标调整是指:通过动支本级预备费、市级财政超收资金、上级下达专款、市级财政预留预算指标等来源追加支出预算指标;市级对乡级下划指标;追减支出预算指标;以及支出预算指标科目、项目之间进行调整等。

(三)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工作由预算股负责组织实施,预算股指定专人负责市级支出指标管理;各业务股室设专人负责管理本股室对口业务单位预算支出指标,定期与预算股、国库股及单位对帐。

(四)各业务股室收到上级财政对口部门下发的追加专项(款)后,须在2日内将收文原件转预算股登记汇总。

(五)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指标实行主要按支出单位分线管理的原则,预算股对本级财力安排的支出指标及上级财力分配安排的支出指标按支出单位分线下达各对口业务股室,对上级非对口业务单位下达的上级专项,原收文股室一并对二次分配指标进行登记备查。

第五条支出预算指标调整

年度预算一旦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市级预备费的动用。预备费主要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市委及市政府确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特殊事项等;动用预备费时,要根据相关单位、乡镇的申请报告,由业务股室核实,预算股审核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审批。

(二)市级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对当年市级财政超收收入形成的财力,由预算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局务会讨论,报局长审定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动用。1、上级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动用。预算股及业务股室按政策要求提出分配方案,报局长及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2、上级下达专项追加指标的调整。上级下达的预算追加(减)指标未确定用款单位的,由有关业务股室提出二次分配意见,会签预算股,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局长审核,报主管市长及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市级财政预留支出预算指标动用。涉及业务股室的,由业务股室提出安排建议,如单位增人增资,会签预算股,由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及常务副市长批准;其他由预算股提出安排建议,报局长及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不同项目之间的调整。除特殊情况外,不同项目之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业务股室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股,报分管副局长及局长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支出预算指标的批复

支出预算指标的安排必须要有明确来源,不得批复无资金来源的预算指标,预算执行中预算指标调整,应按有关程序办理;指标批复文件须抄送预算股、国库股、相关业务股室及对应部门单位。

(一)上年结余指标批复。上年度市直部门单位财政结余指标经预算股、国库股及业务股室审核认定后,由预算股负责批复。

(二)年初预算指标批复。预算股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10日内,会同有关股室批复市直单位年度预算。

(三)年度执行中的调整预算指标批复。由业务股室根据已批准的预算调整事项,会签预算股下发调整预算指标文件,再根据文件批复调整预算指标。

第七条支出预算指标对帐。预算股定期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上级追加指标账,业务股室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与国库股核对上季度批复指标和已办理拨付手续的指标,并将核对结果反馈预算股,以保证已批复指标与已办理拨付手续指标一致,确保国库股支出预算执行安全有效。预算股根据与业务股室对帐结果,负责向国库股提供预算指标总账及分部门单位、分乡镇预算指标明细账。

第八条财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国库股负责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所有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印鉴分管监督制度,设置经办人印鉴、预算拨款专用印鉴和批准人印鉴。拨款人负责经办人印鉴的加盖和保管,复核人负责拨款专用印鉴和批准人印鉴的加盖和保管。资金拨付必须三个印鉴齐全。拨款专用印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账户管理

(一)国库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在人民银行汨罗支行及商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帐户体系。

(二)国库股依据政策规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三)银行开户须按程序报批,任何股室(单位)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局属单位按文件规定开户,须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长签批,并报财监股备案。

第十一条财政资金拨付管理

(一)国库股及有关股室应严格遵守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帐户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进行,非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将资金调进调出。

(二)预算单位工资和公用经费。由对口业务股室及工资统发中心依据年初预算按正常进度开具用款计划交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在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前,可按预算控制数、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拨付资金。

(三)专项资金。1、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已安排到单位而且到项目的经常性专项,由业务股室开出用款计划,国库股根据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年初预算已安排到单位和项目但需据实审批的的专项资金,如城市维护费等由预算单位出具专项资金使用报告,财政业务股室核实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国库股办理拨付手续。2、专款收入。是指教育费附加、排污费等,由财政相关业务股室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及专款收入进度开出用款计划,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3、二次分配资金。是指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中,已安排但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计划生育、工业技改、招商引资、企业扶持奖励等项目。二次分配资金只能用于事业专项,不得用于单位公用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具体项目分配建议,财政业务股室初审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并行文,办理指标调整手续后,交由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4、分管副市长专项。包括工业、农业、教育、循环经济、招商等分管副市长专项,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交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政府性基金。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告,业务股室进行核实,报分管副局长及局长审批,经主管市长批准后,交由国库股办理拨款手续。6、上级追加。用款单位向业务股室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业务股室核实后,开具用款计划,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指标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局长审核,由主管市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1、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返还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年初综合预算及两项资金入库进度,结合库款情况办理,不得办理无用款计划、超计划、超收入进度的拨款。2、非税局每旬(旬后2个工作日内)向国库股提供各单位预算外、罚没收入完成情况进度表一式两份,国库股复核无误后转对口业务股室一份,各业务股室根据收入完成情况,在正常拨款额度内开出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办案费用款计划,交国库股办理支付。3、每月月初5日前,非税局根据年初综合预算及单位收入完成情况,计算各单位应缴纳政府统筹资金,开具政府统筹资金收入征收票据,其中一联交国库股办理征收入账,另一联交业务股室备查入帐。4、预算外收入及罚没收入超收财力拨付。年底由非税局商同业务股室提出安排建议,合并预内追加事项,提交局务会讨论,由局长签批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五)财政代管资金。包括代扣的失业保险金等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交国库股办理资金拨付。

(六)市对乡镇预算资金调度。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和收入进度办理。一季度后严控乡镇欠市本级往来。每月资金调度由国库股提出计划报局长审批后办理;临时调度资金,5万元以上报局长审批。

(七)收入退库管理。由退库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其中:非税收入的退库,由单位提出申请,非税局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批准。由国库股办理退库手续。

(八)借出财政资金。资金借出须由借款单位出具借款报告,其中预算单位临时小额借款,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后,由国库股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该单位公用经费余额,借款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其他情况借款须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国库股应及时收回借款。

(九)国库股不得经收现金。各项财政资金的收支只能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二条国库股应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设置资金收支总账;各主管业务股室对所分管的各项资金,应按部门和预算科目分设总帐、明细帐,及时记录资金支出事项,定期与预算股、国库股及各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核对帐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国库股应加强对存款利息的管理。除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明确规定须单独核算转增资本金或上交国库外,其他帐户存款利息,均应纳入统一核算,实行分类汇总,并按制度规定进行转帐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国库股应认真执行对帐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预算往来账、预算指标账、支出拨款账以及其他账款每季度须核对一次,并实行对账回签。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除有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之间、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之间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六条各业务股室应加强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确保分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一)财政监督股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财政内部及部门单位财务监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监督股每季度向局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各股室财务情况。

(二)各有关股室应以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作为严格财政管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定期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应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完整地提供备查文件和资料,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消极抵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一)各股室对本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实行领导负责制。发生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责任外,还要追究股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人事股要把执行本暂行办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