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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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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JSA,安全,聚丙烯,

中图分类号:O434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大庆炼化公司年30万吨聚丙烯项目,占地面积小,立体空间使用率高是该工艺装置的布置特点之一,建设施工作业的水平要求较高。聚丙烯装置建设施工现场,多工种同时施工,作业种类繁多。在这样的复杂的作业环境中极易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在聚丙烯装置建造过程中,依据公司HSE的方针和目标,在聚丙烯项目中运用工作安全性分析(JSA)的理论,对作业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

2工作安全性分析(JSA)理论

2.1 JSA的概念

JSA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之前,先对工作任务进行安全分析,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和防护措施,以消除或减少该工作任务引发的风险。

2.2JSA的目的

JSA的目的是为风险识别提供一个系统的可记录的方法,选择或制订控制措施以及建立健康安全的环保责任制方法。

2.3JSA的方法

明确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识别潜在危险。

2)估计风险失控带来的后果。

3)分析历史事故记录。

4)控制任务风险措施。

3 JSA在聚丙烯项目中的应用

在聚丙烯项目建设中,大量的运用了JSA方法,在聚丙烯建设现场执行的十六项HSE管理规定均参照了JSA结果。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重大风险的施工作业,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包括:a)HSE观察与沟通管理、b)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c)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e)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f)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管理规定、g)工作循环分析管理规定、h)管线设备打开安全管理规定、i)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j)教育培训管理规定、k)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l)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m)能量隔离管理规定、n)投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o)挖掘作业管理规定、p)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1聚丙烯项目安全风险识别

聚丙烯项目施工过程中包含以下风险源。其中物的因素有,化学危险源包括:氢和乙炔为易燃气体,油布和油纸为自燃物品,这些都是火灾爆炸危险源;工业毒害源:氮气、石棉、粉尘等。 电气危险源包括:短路、电弧、、过热、绝缘损坏、过载控制失灵、雷击、漏电等。 机械危险源包括:建筑物坍塌、运输车辆、起重提升设备。冲击危险源:设备中有冲撞危险的部分、旋转机构、切割和刺伤 、高处坠物。辐射危险源:无损检测。 其他危险源 :噪音、压力等。人的因素有,不正确行为,不安全行为,错误行为,严重错误行为,极端错误行为。

3.2聚丙烯项目作业安全隐患防控

对于作业安全风险的防控措施具有特定的优先级,优先顺序如下:首先考虑工程控制,它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1、消除。2、替代。3、降低。4、隔离。其次考虑管理控制,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程序,规定安全工作系统。2、减少员工接触时间。3、个人防护(PPE)。

针对聚丙烯建设项目中的安全隐患,为达到HSE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用JSA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下以作业过程中具体的安全隐患防控为例说明PHA在本项目中的应用(如表2)。

表1.脚手架搭建作业安全性分析

工作步骤 危害描述 现有控制措施 改进措施

搭建过程中 没设隔离带就开始搭建

作业场地架料零乱,易使人绊倒,眼睛伤害,高空坠落

随便抛掷架料或高空落物伤人,架子搭设不规范

冒险蛮干,违章作业,不使用或不及时使用红、绿牌 首先设置隔离带,并挂好警示牌

边搭建边收拾架料摆放整齐有序

随时随处戴好防护镜,系上安全带

严禁抛掷架料,高处妥善存放材料,合理固定工具,按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规范搭建

严禁冒险违章作业,适时及时使用脚手架红、绿牌

经过对项目施工现场潜在风险的分析,在HSE管理体系的框架下,共制定处十六项安全管理规定。参与项目建设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求进行HSE安全培训,确保项目施工的绝对安全。

4结语

JSA重在施工作业的潜在风险识别和防控。聚丙烯建设项目中充分运用了JSA,并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紧急事件处理预案。保证了施工过程中无重大事故的安全前提,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朱军, 潘玮. 工作安全性分析在FPSO建造中的应用. 中外船舶科技[J]. 2009. No. 2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为完善公园管理结构,强化公园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满足公园管理需要,根据公园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办法中所称的授权,是指公园领导之间的管理权限授权,以及由公园领导向各部门授权,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园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活动。

第二条  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园统一领导,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公园遵照民主集中、依法治园、科学治园三大原则进行公园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公园各管理事务“三重一大”事务决策权集中在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根据工作需要、分级管理、分级授权原则,对各业务部门进行基本授权、确定分级授权标准等。

第五条  根据上级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公园管理工作需要,公园主任因公(私)外出离岗期间,其行政事务管理权限可授权予书记,授权时限从外出离岗开始至回岗上班结束。

第六条  公园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公园领导班子根据公园管理工作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对该部门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园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转授权。公园领导班子成员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需要,如因公外出等情况,可对在园在岗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特别授权。

第七条  授权基本形式1.基本授权:由公园领导班子代表公园各部门工作职责,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2.部门特别授权:由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议定,公园办公室通知,被授权人为特定部门负责人。3.专项事务授权:由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议定,被授权人为特定人员。

第八条  公园基本授权的范围:基本授权须经公园党支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公园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园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公园办公室制订明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依据。 1.人事授权具体内容包括:(1)部门人员管理制度制订(2)部门人员考评、奖惩(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建议权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预算内支出费用部门审核(2)预算外支出费用部门审核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部门工作职责内容及标准制订(2)部门各岗位职责及人员分配(3)部门所属业务对外合同商谈。

第九条  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园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调整 2.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3.由于政策调整出现某些业务不可由同一部门负责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当公园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园领导班子可以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1)在公园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开展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 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 公园领导班子可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园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园经办人。(2)在公园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公园领导班子可向处理该纠纷的公园职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园经办人或公园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公园领导班子在授权范围内决定。(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公园相关印章使用办法履行用章程序。

第十一条  公园领导班子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标明授权时限。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应立即向公园领导班子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园领导班子没有发出授权延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2)授权被撤销。(3)被授权部门被撤销。(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

第三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机关及下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政府部门的会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保留账外资金的。

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单位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

(三)采购预算执行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程序的;

(四)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资金划入自有资金账户的;

(五)擅自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预算准备金的;

(六)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的;

(七)授意会计人员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第八条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设置罚没处罚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罚没范围、标准的;

(三)擅自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罚没处罚的;

(四)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征收、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不按规定范围、标准征收或处罚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

(七)擅自变更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开支标准,不按规定受理和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的。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申请建设资金时故意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

(二)未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的除外;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

第十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其他有效途径反映,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公款私存;

(二)违规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的;

(三)违反统一临时岗位津贴制度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五)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的;

(六)占用公物或借用公款进行盈利性活动的。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违反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违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应对行政首长问责。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十四条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_______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2.乙方应配备相应的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乙方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部颁JCJ46—88、JCJ59—99标准进行操作并执行甲方用电管理规定。

3.乙方在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无能力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用电监管,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电操作。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自备的开关箱、流动箱、专用箱、电力电缆、电动机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电气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5.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器具、机电不得直接在甲方供电箱内接线,必须通过自备或甲方提供的流动箱转接。

2)在二级箱内接线:甲方应指定专用开关供电。乙方接线供电顺序为:开关箱-流动箱或专用箱-机具、用电器具。

6.甲方有权检查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和严重违章现象下达书面隐患通知单(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者,检查人员有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参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甲方负贡统一管理和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备。确因工程需要,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视实际需要及时给子书面答复。

8.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与乙方《安全施工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0.补充条款:与正式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一、本意见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出资转为货币出资变更登记的货币验资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分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涉及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按程序规范操作,并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开立设立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股东(发起人)的证明文件,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公司申请开立变更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应对股东(发起人)或公司的开户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验资账户。该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不得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二)银行应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凡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该款项的汇缴。

(三)银行对资金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该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要求单位提供付款依据,并核对登记。未提供付款依据或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四)银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以股东(发起人)名义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后,应对缴款人、缴入日期、银行账号、缴入金额、款项用途、币种等内容逐一确认,并在该《银行询证函》上加盖业务公章,在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询证函》直接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不得将《银行询证函》交由存款人或其他人员转复至会计师事务所。

(五)银行在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根据公司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将验资账户的资金全额(包括利息)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

(六)银行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缴款人提供的承办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及有关结算凭证,将验资资金退还至原缴款人账户,同时撤销该验资账户;如银行已回复《银行询证函》的,应当要求缴款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款退出通知书》;对缴款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当在验资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对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缴存、缴款人需要提取现金的,银行应当要求缴款人出具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接验资业务,并严格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规范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鉴证工作。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验时,应按以下规定实施取证工作。

1.公司设立登记验资时,应当向股东(发起人)收取以下材料:公司设立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2.公司变更登记验资时,应当向公司收取以下材料:公司变更申请报告或批准文件;董事会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新增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相关会计处理资料;变更前后的公司章程;银行出具的股东(发起人)存入验资账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

3.会计师事务所应规范填写《银行询证函》,在股东(发起人)签名或盖章后,以股东(发起人)名义直接向银行发出,并取得银行回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银行询证函》。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严格对上述材料进行审验,并重点加强对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以下简称“银行三单”)中各要素内容的核对印证。

1.审验股东(发起人)提供的银行收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银行汇票、银行贷记凭证、现金解款单等)上所列缴款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日期、账号、金额、用途等相关要素内容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并与公司章程进行核对审验,以确认公司股东(发起人)与缴款人、验资账户所属单位与被审验单位、验资账户金额与出资额是否一致。

2.审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或存款余额表)上所列账号、发生额、余额等有关要素内容,以确认验资账户的时点金额。

3.审验银行在《银行询证函》上是否对缴款人、缴款日期、银行账号、金额、款项用途相关要素予以盖章确认,以核对印证银行收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相关内容。

4.公司变更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上述公司设立登记验资的有关要求,对变更入资的“银行三单”实施相关审验程序,并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核对一致后,予以确认。

5.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凡遇有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材料,对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或阻挠审验,坚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不实证明等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凡发现公司在跨省市的异地银行设立验资账户的,也应当不予出具验资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1.公司设立登记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其他事项。

2.公司变更登记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变更前后股东(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

3.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出具的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应要求公司或股东(发起人)书面说明原因或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驳回)通知书,如已出具验资报告的,应当如数收回,之后方可出具《验资款退出通知书》。

四、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注册资本的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发起人)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验资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载明的内容是否齐全、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应当暂缓办理登记注册,可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验资报告内容进行核查,或要求股东(发起人)或公司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进行验资,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验资报告。

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分行和银监局应各司其职,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共同加强对公司货币验资业务的监管。

(一)市工商局应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凡发现公司或股东(发起人)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可提请市财政局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如发现银行有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人行分行、银监局予以处理。

(二)市财政局应加大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人行分行应督促银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虚假验资等违法行为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力度,一旦发现虚假验资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凡发现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撤销验资账户和提供虚假资金凭证,或未按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上报可疑交易义务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银监局应当加强对银行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依法查处银行违规帮助公司或股东(发起人)垫资验资、违反支付结算规则等行为,依法查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权授予人(以下简称乙方)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期限内实施的行为方为有效。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期限。

第三条 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四条 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行为:

1.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_______。

乙方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

乙方不得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分公司(办事处)

人资格证书号:

人展业证书号: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代表:____________(签字)

住所地: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签署地:_____________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附件

附件1:教师职责

一、所聘教师应能承担中心给他安排的全部课程(在中心或在外教授),同时保证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二、教师需遵从中心每周课程安排,每周课时约20节,但在生源和已开设班级数目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酌情增加。

三、教师应能承担一学期的全部课程(经主任同意的特殊安排除外),应参加教学讨论会议,必要的话,应准备小测验及试卷,应服从临时的换课安排。

四、教师仅能在学期之间及中心的假期间休假。

五、除中心主任预先同意以外,教师不能在外工作。

六、教师应遵守_________培训中心及_________的规章制度。

附件2:关于_________籍教师的意外保险

_________语培训中心将为来中心任教的外籍教师购买_________公司的保险,险种为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年保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具体内容如下:

意外身体及断肢_________元人民币

意外医疗费赔偿_________元人民币

公交双倍赔偿_________元人民币

每日住院现金_________元人民币

临时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的要求制定。

第七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第八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九条(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一致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条(设置申请的受理权限)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区、县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程序)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营资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规划局;

(三)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规划建设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后,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

(四)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市容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和审批,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会同其他审批机关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以及参与竞争者进行预审。

第十三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当凭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机关盖章确认的《申请审批表》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缴纳市容整治费;

(二)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四)向电力、市政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电、掘路或者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内容登记)

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二)广告样稿;

(三)广告合同;

(四)合法有效的《申请审批表》。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内容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审核期限)

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和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以及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或者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妥有关审核手续。逾期不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设施设置变更的限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设施维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设施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由于前款规定的原因,经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或者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和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有权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市容整治费的减免)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讼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