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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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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股份制、私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的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学技术人员,系指依照国家专业技术职称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同时受聘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医疗卫生和高校、中专、中技的自然科学教学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根据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指定一个部门为管理继续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由专人具体负责。

第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并组织施行;

(二)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继续教育的选题;

(三)组织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学习情况;

(四)评估继续教育质量,总结继续教育经验,宣传、表彰继续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受理有关继续教育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七条各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要兼管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实施本细则列入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继续教育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方针,为提高本市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服务。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目的:

(一)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发智力;

(二)调整和完善科学技术队伍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三)培养中青年科学技术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继续教育的重点是学习科学技术人员所从事专业或学科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

继续教育的选题应根据国内外市场和科学技术的现状,和本市、本系统、本单位科研、生产、教育和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实际业务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办各类培训、学习和研修班;

(二)参加学术讲座、交流和考察;

(三)外派对口单位短期工作或进修;

(四)参加函授(刊授)、电大、职大、业大和夜大学习;

(五)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脱产自学。

第十二条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专业和所在工作岗位的需要,向本单位提出学习的要求;

(二)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不少于脱产12天,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在同一个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使用;

(三)经所在单位批准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等,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四)经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学习并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学费及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学习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三)运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为所在单位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在国内连续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派出国外境外留学、进修三个月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事先签订接受继续教育后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区、县级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各局(总公司)和市直属各单位颁发。由科学技术人员本人持有,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登记,并按高、中、初级的档次,由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证书是系统记录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具体情况的有效凭证,是科学技术人员晋升、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及考核的必备证明。

第十八条市财政每年拨出专款用作市继续教育专项调控经费,其数额应根据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相应增加。

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也应拨出专款作为当地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为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从如下途径解决:

(一)培训费用摊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设施的费用在利润留成、包干节余、税后留利中开支;

(三)直接为产品创优、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培训费用,在项目资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节余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条*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向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认定可成为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协议,承担继续教育任务。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其继续教育业务范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接受认定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市继续教育基地按审定的专业范围和方向,对本市有关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及中级科学技术人员的骨干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其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市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表彰和奖励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认真执行本细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次对继续教育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2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布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考核与审批

第三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国家一级、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局级按《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局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四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各申报单位在按照不同级别的科技事业档案管理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自检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第六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的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第七条 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局直属单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八条 根据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直属单位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评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局级档案目标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3名局级以上评审员参加。

第九条 局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中医药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业务咨询;

(2)参加目标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级评审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局级评审员由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聘任。

第十二条 局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应解聘。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等级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印制局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局级档案管理达标单位名单。

第十四条 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档案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达到档案目标管理的中医药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予以降级并收回其证书。对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局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一、文书档案归档制度

1、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交行政部统一管理。

2、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职档案员(各部门内勤)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可靠(文件的正文与附件、印件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无缺页、破损现象。

4、下发文件不仅要在硬盘、软盘中保存留档,还应留有书面材料存档。

5、凡归档的文件必须留原件存档,书写整齐,用毛笔、蓝黑色钢笔、碳素笔抄写,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员有权退回原部门重新书写。

6、重要文件如部门需用可进行复印,但原件必须归档。

7、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登记、立卷、归档管理。

二、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工作尽职尽责,自觉遵守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档案质量和工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3、负责公司有关部门档案工作监督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档案库房各项制度的落实。

5、积极提供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利用效果,认真总结经验,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各部门配备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工作。

2、兼职档案人员要热爱档案工作,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把好案卷质量关,按时完成兼管档案的任务。

3、兼职档案员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整理好的档案向档案室移交。

4、严格执行各项档案管理制度。

5、接受本公司专职档案员的监督指导。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部门立卷制度

1、凡本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本部门立卷归档范围。

2、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审定、整理、立卷。

3、兼职档案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按综合档案室提出的各项要求立卷,保证立卷质量。

五、档案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定期检查。

6、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六、档案保密规则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都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上不准带出档案室,确需带出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4、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不准带回家中,要及时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5、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七、档案借阅制度

1、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凡借阅者,应自觉履行借阅手续。

2、凡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3、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

4、借阅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印、抄写档案资料。

5、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6、一旦发现档案材料在借阅过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毁损现象,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解释权归公司行政人事部。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三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 问题及对策

绩效考评体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标准,结合员工的实际情况,对绩效结果做出评价,并给予相应奖励和改进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个关键步骤,如确定员工薪酬,职位评价,岗位晋升,职位轮换,都以绩效考核的结果为依据。

一、目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业单位与企业不同,它的成立宗旨就是服务人民与社会。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管理社会性事务,提供科技、教育、卫生等劳务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是其最基本特征。为了提高其服务社会的效率与服务成果,必须立足科学管理角度,深刻剖析当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绩效考核缺乏认识和正确定位

当前,许多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只重视员工的业务业绩,而忽视了绩效考核对员工本身及工作的激励以及改进作用。领导层没有形成科学的管理理念,只是机械地进行员工年终考核,而没有将平时的关键事件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的结合起来。导致事业单位内部的绩效考核体系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考核效果与质量。事业单位内部的员工也仅对与自己有关的考核稍加关心,虚报谎报工作业绩现象层出不穷,使得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缺失公平性、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缺乏有效的绩效沟通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管理者最关注的环节就是绩效沟通。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绩效沟通,即没有考核计划制定前的相互沟通,没有考核后的绩效反馈,同时也没有与各部门的横向沟通、缺少员工之间的纵向沟通,整个考核过程局限于按任务办事,过程刻板僵化。绩效考核因目的单一而失去其考核作用。

(三)绩效考核周期设定不科学

年终考核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内部的采取的绩效考核方法。一年一度的年终绩效考核由员工自己书写一份年度总结报告,且由于考核周期过长,考核方式单一,导致内部员工对考核工作失去耐性和重视度,仅仅以做好本职工作要求自己。另一方面,许多事业单位仍在采用年终员工进行工作总结,民主投票式的传统考核方式,易导致考核失去客观真实性和准确性,考核结果无法充分利用。

(四)考核内容空泛,考核指标单一,系统性不强

在我国事业单位现有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大部分的考核内容还是根据员工的“德,能,勤,绩”这几个传统的角度去定义员工的绩效成果,这难免存在着过于简单笼统,以及科学性不足的弊端。一些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表列举了过于繁琐的指标,囊括大大小小数十件的考核细则,导致员工无法从主观上判断主要考核标准。这会导致考核体系对各个部门以及员工的考核成果无法考察衡量。

二、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提出的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所出现的一系列困境,笔者将基于原则、制度、方法等角度,剖析事业单位内部基本的考核问题,并提出一系列全新的考核工作建议。

(一)增强绩效考核观念,提高绩效认识

在事业单位内部大力宣传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性,在全体员工内部增强绩效考核的观念和认识。同时,事业单位内部的领导层也应该转变自己的观念,给予充分空间让内部的绩效考核体系过程正常展开,并发挥其激励效用,利用绩效考核结果,分析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优劣,并进行适当奖励与惩罚,以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

(二)加强绩效沟通,保障信息有效反馈

绩效沟通是绩效考核体系过程中比较关键的一环。绩效沟通贯穿在整个绩效考核工作开展前、绩效考核进行,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出炉之后的过程中。每一环节的绩效沟通都对绩效信息、以及员工与上下级的即时沟通与反馈起着促进作用。事业单位内部的领导层更应着重加强整个绩效考核过程中的绩效沟通环节,及时了解下层员工的需求与期望,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之后将绩效信息反馈给员工。让员工有足够平台向上级表达意愿及效用期望。

(三)合理筹划安排绩效周期,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事业单位内部的绩效考核不能仅仅以年度考核的结果为依据去评判员工的绩效优劣。应建立统一的定期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制度是指将考核工作分化为具体的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并制定常规化的考核制度,考核登记表、记事本等运用到平时的考核工作中,注重员工平时的工作记录与工作评价。通过定期的月度考核与季度考核,将各个考核结果累计分析,避免周期过长的年度考核带来的时间过于冗长的弊端,从而提高考核结果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四)构建全面的绩效考核体系,确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

逐步建立现代科学化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尽可能全面的涵盖各个不同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根据每个部门、不同职位层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最大限度地将传统考核中的“德、能、勤、绩”考核指标细化,制定出更加精确地、多角度、全方位的考核指标体系。将员工的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结合起来,考核指标也应根据部门员工情况分出更细致的考核等级,以便于区分绩效和工作优劣。

(四)注重运用绩效结果,奖优罚劣

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考核结果传达给各位员工,使员工能了解自己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在之后的工作中进行改正。对绩效成果优秀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杠杆调节作用,考核结果与职位晋升、薪资福利相挂钩,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孙柏瑛,邓光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何玲玲 .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的思考[J].当代经理人,2006(15).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一)生产设施;

(二)出厂检定条件

(三)人员的技术状况;

(四)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主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九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费用

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算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和国防工业科技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激励机制,规范学校岗位竞聘工

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石

柱县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石人发〔2012〕7号)、

《石柱县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有关问题及报送材料的通知》(石人

发〔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实际,现就学校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竞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岗位竞聘的原则、范围和对象、条件、基本程序、管埋与监督等完全按

石人发[2012]7号和石人发[2012]9号文件执行。

二、原石人发[2012]124号文件提供了岗位说明书样本,其表内的岗位名称

、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七项提

法不变,其内容可参照制定;但“内设机构名称”项要统一改为“学校名称

”。岗位名称栏内分三种情况填写:属专业技术岗位类的分别对应填写“教

师”、“学科实验”、“图书管理”、“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

生保健”;属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类的应如实填写所从事的岗位名称,

如“设备维修”、“门卫”等。

三、《业绩考核评分细则》制定原则

各校在制定岗位竞聘方案时要制定出详细的《业绩考核评分细则》。《业绩

考核评分细则》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制定(总分值90分)。

1、教龄。(建议占总分值的15%)

2、任现职年限。(建议占总分值的18%)

3、工作量。(建议占总分值的15%)

4、工作效果。(建议占总分值的30%)

5、年度考核。(建议占总分值的5%)

6、奖惩情况。(建议占总分值的7%)

对“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的最高分值和最低分值之差不宜过大;学

校校长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得分由教委考核提供;各校可根据

本校实际情况在“细则”项目和分值比例上作适当调整。

四、对若干实际情况的原则界定

1、县级有关部门经正规程序借用(含农教专干)以及在外进修学习、挂职

的学校教职工,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得分分别为教职工所在学

校此两项的平均分。

2、所有学校间经教委同意借用(借调)的教职工,一律回原工资关系所在

学校参加岗位竞聘。其“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两项得分,分别为教职工

工资关系所在学校此两项的平均分。

3、所有原已由教委正式调动而未办理工资、编制等手续的教职工,必须于

2012年4月21日 前到县人事局和县编办办理调动手续,并参加调入学校

的岗位竞聘工作。不办理调动手续的教职工,一律回原校参加岗位竞聘工作

,并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回原校从事所竞聘岗位的工作。

4、对所有因工作调动而降工资的人员,在调入学校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6篇

一、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存在的问题

1.对考核工作重视不够。目前,考核工作并未真正起到建设和管理干部队伍的关键作用,甚至对培养干部良好工作作风及促进其成长所起到的作用也很小。考核工作通常仅由个别部门的少部分人应付差事,无法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难以在单位里形成良好的自我激励意识。

2.考核量化内容不够具体。有的单位对德、能、勤、绩、廉指标没有进行具体分解,特别是没有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来进行量化;有的单位虽然对指标进行了分解,但分解得不尽科学。使得考核工作没有标准、无所遵循,根本没能发挥考核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3.考核结果不够客观准确。有的单位考核结果难以真正体现工作业绩,个别单位在优秀等效评选中存在“轮流坐庄”现象;有的单位优秀等效评选的结果都集中在中层领导身上,严重影响和挫伤其它层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既不严肃也不客观;有的单位领导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导致“不称职”等次难以评出。

4.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不够科学。目前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标准基本套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标准,由于二者工作性质不同,各事业单位工作指标衡量体系不统一,人员分布情况有区别等,很难按同一标准进行考核。简单地靠民主测评,显然不能客观地反映出考核的真实结果。

5.年度考核起不到激励作用。一些单位年度考核的结果没能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与“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配套的相关奖惩制度不能兑现;有的单位甚至出现不合格人员与其他等次人员一样拿一次性年终奖励,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使年度考核失去了实际意义。

6.考核结果未能很好使用。特别是与干部选拔任用联系不够紧密,没有认真地将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干部的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有时还出现考核结果与使用脱节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对改进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建议

1.构建年度考核标准体系。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宜硬套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因为两者无论是在工作性质方面还是在管理方式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相对而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更容易量化。所以在年度考核上,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考核标准,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考核内容区分专业特点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经多方论证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2.成立专门考核机构。各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要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带队伍、转作风、提效率的重要抓手。要定期研究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要提出具有本单位特点的考核工作思路办法,要以文件形式对本单位考核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并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考核工作中,主要领导应亲自部署指挥和协调督导,严肃认真对待考核工作。

3.健全科学考核方法。加大平时考核力度,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要在年度考核中有所体现。建议按40%的比例,纳入年度考核所占份额。由各单位根据完成任务情况将工作按月分解,督抓落实,人事部门加大平时考核的检查督办力度,年度考核时一次性汇总情况,综合评分。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提高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水平,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部门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绩效考评指标的完成能够提高员工积极性,实现组织的预期目标,对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事业单位对绩效考核改革进行过多次调整,但绩效考评方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合理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对事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文章主要分析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解决策略。

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难点

(一)绩效考核认识程度不足

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也是近几年才引进了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很多单位的管理者也并没有意识到绩效考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的意义。大部分的事业单位人员没有改变思维模式,还是遵循过去的工作思维模式,没有充分认识到绩效考核指标的意义与作用,所以在调动事业单位职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上有所欠缺,进而影响绩效考核的执行。

(二)绩效考核缺乏量化标准

由于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近几年才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在评价标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而以往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计的不合理,任务量不同、难度也不尽相同,考核标准的设置没有分任务量、分岗位,造成岗位管理就无法落实到位,岗位职责更无从说起。

(三)绩效考核激励功能不明显

组织对绩效考核中的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存在思想比较落后的现象:一方面不符合考核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没有考虑全体职工的实际利益。现在的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没有体现出差异,没有对不同岗位的职工没有采取不同的考核指标,且考核项目不够量化和具体化,使得考核结果与薪酬发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没有联系在一起。绩效考核不单单是管理中的一环,还要与职称、晋升等挂钩,这样才能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才能提高经济效益。

(四)绩效考核评估体系不完善

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一个多目标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体系,其包括财务管理、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服务队伍等多方面,以及资金渠道建设、资金使用、对象满意度、服务成效、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设等绩效评估指标。而目前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保障机制、服务设施、服务网络三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成效等没有涉及,或者涉及过少。

二、绩效考核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一)绩效考核思想建设不足

首先,由于受到管理者自身管理水平的限制,很多事业单位领导者认为靠自身经验和能力足以应付,并不需要花费单独的人力和财力去搞内部绩效管理建设。其次,有的事业单位虽然初步建立的绩效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认为绩效管理只是对员工工作的简单考核,忽略了内部绩效管理与自身的联系。

(二)绩效考核标准不够明晰

虽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实施考核工作,但大多数单位都没有完整的考核体系,特别是绩效考核部门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另外,绩效考核方案制定粗糙,考核细则中有许多项目都只能做简单的定性分析,考核标准不规范、不清晰,不能合理量化。使得考核成为每月月末的例行公事,简单的打打分、动动笔、走走过场,将考核流于形式。

(三)激励机制建设不够完善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激励方法过于陈旧,大部分考核都浮于表面,只是给工作人员发发考核表,大家简单填一填、写一写,考核任务就算完成,考核工作只是走走过场。另外,对事业单位职工的考核指标设置十分简单,只设“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并没有体现出通过这些指标的考核能为事业单位整体服务效率的实现带来多大的作用。

(四)评估体系设置较为陈旧

事业单位绩效激励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反馈,致使其无法对工作人员起到积极影响作用。考核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考核结果也并不是为了成为奖励的依据,而是要让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找到自身的不足,向考核合格的同事学习、提高、进步,因此,考核结果反馈就显得十分重要。

三、绩效考核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职工对绩效考核的认识

薪资绩效与福利制度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利益, 我们应加大对绩效考核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工作, 减少其对改革的恐惧感。使职工加深对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的理解,破除其对平均主义等思想的束缚, 树立创优的意识和激励机制。突破以前的工作思维模式,加强对绩效考核各项指标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加强职工的主动积极性,促进绩效考核的执行。首先,应对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范、所需资格、工作责任等加以详细描述,精准定位,消除相互推诿的“踢皮球”现象。其次,根据其岗位性质、责任、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的不同,制定工资量化标准。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普涨工资,更不是形式主义;同时也要消除人们对绩效工资实施的顾虑,使之明白绩效工资不是将单位推向市场,这只是将市场中更为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收入分配制度推广到事业单位中,目的还是为了提高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和加强制度创新都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明确考核评价标准

在建立考核指标量化标准的过程中要做到不断创新,开拓考核理念,结合实际设计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既要体现考核的公平、合理,又要符合事业单位员工实际。事业单位应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体现出岗位差异,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考核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使考核项目能够量化和具体化,使得考核结果与薪酬发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调动员工的积极主动性,真正发挥出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的价值和意义。根据单位的发展战略去判别每个岗位在特定技能、工作知识、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以此明晰每个员工的具体职责,从而为绩效考核提供一个依据。绩效考核过程中应了解员工的表现、工作能力及存在的问题,了解员工的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能力,通过绩效考核调整员工的福利待遇,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绩效考核还能作为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培训的依据,真正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有效落实绩效考核。

(三)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绩效考核结果有必要公示公开,考核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地进行反馈,让职工认可考核结果,客观地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并加以改进。考核结束后关于考核情况要进行沟通,领导要肯定其工作成绩,从而促使员工积极性的发挥,还要指出工作中的欠缺并提出改进建议,有助于职工制定出改进措施。领导要创造一个公开畅通的双面沟通环境,只有这样,绩效考核才能真正发挥出作用,使得员工素质得到提高,组织发展目标得以实现。反之对绩效考核结果的隐蔽,就会导致员工不合作与不信任的恶果。

(四)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任何事情的完成都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这事关职工利益,更事关事业单位的效率。应让考核的全过程都运行在制度的框架内,要公开透明,这样的考核结果才能令人信服,也只有能够服众的结果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激励效应。有规章制度的规范才有监督的标准和依据,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目的是让绩效考核更加科学有效。在考核方式和执行过程中要做到不断创新,开拓考核理念,结合实际设计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体现出绩效考核的公平、合理,同时又要符合员工实际。绩效考核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体系,不能实行一刀切,应结合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考核标准。绩效评估是支撑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力工具,对事业单位来说,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应注意一些问题:一是建立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才能提高员工的绩效能力,才能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效益;二是有效运用考核结果。绩效考核是为了了解员工情况,结合岗位完成情况,及时兑现绩效工资奖惩情况,让员工认识到绩效考核是奖优惩劣,使优者从中得到奖励,劣者从中受到鞭策,并使不求上进现状的人受到教育形成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

四、结束语

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在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积极性上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这种制度大都流于形式,主要是因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不足,执行中存在问题。因此如何加强绩效工作的管理成为我们要深入探讨的问题。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有利于保障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宁.浅析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江苏科技信息,2014(19):11―12.

[2] 李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问题及相关对策[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3):200.

事业单位考核细则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发[**]3号和赤党办发[**]81号文件关于设立高级人才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岗并享受高级人才津贴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需高级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第四条高级人才津贴待遇不实行终身享受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五条高级人才津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等次、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高级人才的年度考核参照省人事厅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才具备享受高级人才津贴及有关待遇的资格。

第七条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内容:

(一)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高级人才的业绩考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批准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次年二月底前完成,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未按时完成业绩考核的单位,当年人才津贴暂不审批。

(二)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单独组织本单位的高级人才的定期业绩考核工作。

(三)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等、较差三个等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获优良等次的,享受高级人才津贴;获中等等次的,减半发放高级人才津贴;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的,不再享受人才津贴。

(四)高级人才的定期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高级人才津贴;取消享受高级人才津贴的,从第二个考核年度起,在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基础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后,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以重新享受高级人才津贴。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建立考核评审小组,考核评审小组由单位领导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60%),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条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市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评审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评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察、测评和评审,根据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然后报行政主管部门。

(五)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高级人才对本人的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考核评审小组申请复议;考核评审小组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如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属科级单位负责人的高级人才的定期业绩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商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组织部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