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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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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最新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公路建设市场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的技术分级高速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连续行驶,全部设置立体交叉和控制出入,并以长途运输为主的公路。

一级

能够适应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5000~25000辆,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要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快速行驶、部分控制出入和部分设置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5000辆,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型工矿区以及运输繁重的城郊公路。

三级

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算成中型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20xx辆以下,沟通县与县或县与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以建立农村客运网络、治理无序经营、查处非法营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我县客运市场环境,完善农村客运网络,服务农村经济,确保人民群众便捷、安全、舒适出行为目的。全面整顿道路客运市场,规范营运秩序,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全县农村道路客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步骤

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从年10月上旬至年12月20日,分前期准备、集中整顿、巩固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10月上中旬至11月10日)

主要任务是做好调查摸底、完成客运企业整合和宣传发动工作。

1、搞好宣传发动。一是深入座谈,开好三个座谈会,即召开客运企业座谈会,召开农村面的车主座谈会,召开乡镇、村相关领导座谈会,分别听取乡、村、企业、车主对这次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运力投放及营运线路的布局建议。

二是积极发动。召开全县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动员。

三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

2、搞好摸底排查及企业整合

一是摸清县内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客运企业数量、客运车辆数量、客运班线经营类别、车辆等级、经营线路等。

二是摸清县内客运线路。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线路数量、常住人口,确定每条线路投放的运力、车辆等级、经营方式、实载率等。

三是查清县内无证经营的“黑车”、外籍车数量及其经营线路。

四是搞好新增客运车辆申报。现有营运面的车欲从事通村班线客运的,必须在11月10前向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五是整合现有客运公司。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现有客运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吊销公司经营许可。全县客运公司审核后,整合成立三家客运公司,负责经营全县班线客运。

六是重新审定许可农村客运班线。由公司提出申请,交通部门根据各线路的运力和运量基本情况确定车辆数量,将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给客运公司,由公司统一运作管理。

七是规范客运公司管理。督促客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客运网络经营管理办法,安排专门的脱产管理人员,搞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必须以独资或股份制方式进行经营,可以采取公车公营、租赁承包、合股经营等办法,也可以采取整线承包、单车承包的形式,严禁变相的挂靠经营模式。实行承包经营的,公司必须与承包人签定管理、安全责任书,并收取安全保证金。

八是严格企业考核。县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制度,对公司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延续经营资格的班线将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质量信誉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审批。整合后的公司必须向运管部门交纳10万元的质量信誉保证金。

九是合理安排运力:干线客运以原有班线客运车辆为主,部分需增加运力的线路,其车型由交通运管部门审定。通村客运班车主要安置各乡镇上报的经审查合法的营运面的车。客运公司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合理安排定线班车制、赶集班车制、区域班线制、临时包车制,方便群众出行。

十是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运管部门要尽快搞好公司的运力审批、变更、班线许可、核发经营许可等手续;交警部门要及时搞好车辆的过户等手续;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好公司的注册变更等手续;税务部门协助公司及时变更税务登记;物价部门要及时审核通村班车的客运票价。

(二)整顿实施阶段(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1、整顿客运企业。重点清理不规范的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革,取消挂靠运营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司化运作模式,凡经营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必须划归公司管理,并做到车辆产权明晰、经营权明确、安全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到位、经营行为规范。达不到上述要求以及超范围经营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原客运班线经营期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原则上优先许可原客运企业;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达不到延续经营要求的,运管部门对该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向社会客运企业择优配置。

2、整顿客运班线。加强对农村客运班线资源的配置管理,稳妥的实施农村客运网络化经营,对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或者转让、炒卖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交通运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班线经营权。对核准所有许可线路的,客运企业要按规定的车辆等级及时的投放运力,并明确经营期限。改革后,要做到农村客运班线统一管理、统一标志。

3、整顿营运秩序。一是取缔非法经营。相关部门依法对所有非法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进行查处。对年11月10日前主动放弃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免予处罚。年11月10日后,仍为非法营运车辆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驾驶。

二是打击违规经营。严厉查处不进站经营、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站外揽客、兜圈拉客、宰客、甩客、倒客、骗客等违规行为;对长期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严重违规的车辆所属企业在集中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不予许可新增线路、班次;对严重违规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驾驶。

三是规范营运车辆。所有营运客车等级必须符合所营运班线的技术等级要求,年11月10日后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营运车辆全部退出市场。

4、严格客运站场管理。农村客运班线确定后,必须明确停靠站点,凡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设立的客运站点一律予以取缔。汽车客运站点确定不合理而需要增设站点的,必须报交通部门备案、审批。客运站点不准接纳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营运手续不全的客车进站经营,超载、超员和营运手续不全或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出站。客运站点要切实加强站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美化站点环境,周到服务,规范经营。

三、完善巩固阶段(年11月21日至年12月20日)

1、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管,对运力投放不合理和营运线路不合理的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布局;对客运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的要加以指导,对客运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圆满成功。

2、确认和规范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核评分,对客运公司进行确认。交通、工商、税务、物价、交警、运管等部门抽调业务专干,协助公司搞好整合后的各项制度建设,办理和变更相关证照、班线许可、确认通村客运票价等工作。同时督促公司及时拿出农村客运网络化经营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公司车队搞好股份制改造和妥善安排通村客运班线。

3、加强巡查,巩固成果。组织专门班子深入公司、车队、乡镇,对公司内部管理、干线及通村班线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非法运营行为依法查处,巩固工作成果。

4、搞好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交通运管部门必须肩负起对客运企业的长期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管,对非法运营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公平、公正的客运市场机制。

三、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的职责要求

这次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肃纪律,明确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要积极做好客运公司、车主的思想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来开展改革工作;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客运市场稳定,防止发生;有关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职,加强配合,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引发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县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领导小组实行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县改革单位和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

(二)县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已实施通畅工程的村级公路进行客运班线通行条件验收。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客运市场的调查摸底;负责全县农村客运班线网络的布局和规划,运力的安排,客运班线车型的审定和许可;指导客运企业的组建、规范和完善;实施农村客运市场的行业监管,打击非法营运,查处超载超员。

(四)县监察机关负责查办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客运企业无故阻挠行政许可、在清理整顿期间工作不认真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应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鼓励开展横向联合,通过优质服务、合法竞争,逐步形成服务网络。

第四条 西安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定的范围内诚实经营,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三)严格执行交通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码公布。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四)不得搞地区或部门封锁,不得以垄断、倒卖货源、高进低出、居间盘剥等方式牟利。不得向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委托运输、配载货源等。

(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专用发票,不准私制票据或使用其他结算凭证。

第九条 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第十条 道路运输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扶持、引导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并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要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经营行为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等,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建立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按第六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三资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新变化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寄存、仓储、理货、运输信息咨询、配载、联运、物流服务(含海上国际集装箱进出口及内陆中转货运业务、车辆服务、营运停车服务等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删除第五条。

三、第六条第一项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所在区或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四、第六条第二项作为第六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六、第九条修改为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

在进场之初,就应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在贵州高速公路项目称为确立0#变更。0#变更是施工设计图相对于招标图纸的变更,要以合同文件中计量规则来建立。0#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的差异一是工程量的增减,二是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新增项目的审核要把好两个关,一是防止施工单位将某一细目中的多个工程量作为新增项目。二是新增项目的单价,单价的确定原则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新增项目的价格,则按工程量清单单价。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进行单价分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新的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

2.做好工程各项款额的审核,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1)开工预付款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展前期工作的资金保障,要及时进行支付,其支付与扣回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5、60.66条之规定。要注意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滥用开工预付款。

(2)材料预付款是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其支付与扣回要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7、60.8条之规定。要注意到现场核实材料是否进场、存储良好,并且材料抽检要合格,材料发票要真实。

(3)总则的计量(100章),临建设施、驻地建设是按总额分期进行计量,计量的条件是现场已经实际完成。保险费的计量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险单副本和保险费交费发票。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按2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的1%来控制,按照分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现场安全投入的票据或计价证明材料来进行计量,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4)实物工程量(200-700章)的计量,是计量支付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的有效保障。在施工单位每月申报实物工程量计量时,监理工程师要现场对进行核实,以批准的0#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确定的工程量为限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量,能计量的项目必须是质量合格、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工程,并且内业资料要齐全,数据要准确、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5)严格遵守计量程序,及时做好各期计量支付台帐,避免重计、超计或者漏计,为竣工决算做好基础。

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会造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严格进行控制,否则就会使合同价失控,甚至突破概算。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公路工程变更一般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中的结构、质量等级、数量及与工程费用相关的一切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的总体要求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技术法规规定,应以优化、修改、完善设计为基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兼顾合同各方和工程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工程设计变更的处理

(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监理或上级单位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2)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工程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每个项目具体设计变更审核程序不相同,但必须遵守交通部的报批规定。(3)重点控制好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约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进行现场调查,以现场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书面意见。

三、及时处理好工程索赔

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施工阶段,主要抓好施工单位向业主的索赔,是由于施工单位非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的费用补偿。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合同双方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全面理会合同内容。(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处理不及时,对施工单位和业主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施工单位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将会导致资金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4)索赔的依据要充分、证据要充足。索赔的依据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及各种会议纪要等。

2.索赔费用的计算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重庆市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保护柑桔生产安全,促进柑桔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柑桔非疫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柑桔非疫区(以下简称非疫区),是指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无柑桔溃疡病、柑桔黄龙病和柑桔实蝇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并能通过建设和管理,适当保持此状态的区域。

非疫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第三条 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和处理实行公共植保、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非疫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非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柑桔疫情防控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和铁路、港口、航空、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非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植物检疫和植物检疫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非疫区建设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安排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植物检疫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柑桔疫情监测、检疫和防治成果。

第七条 市和非疫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非疫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第二章 非疫区建设

第八条 非疫区建设主要包括建立疫情监测预警体系、疫情拦截控制体系、疫情应急扑灭体系和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九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非疫区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非疫区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

第十一条 设立柑桔疫情检查站,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柑桔疫情检查站根据交通变更和疫情防控需要应当进行调整,调整时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非疫区边界、柑桔疫情检查站及交通要道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置,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疫情防治和应急处理档案,为非疫区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章 疫情监测和处理

第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疫区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非疫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也应当制定本地区非疫区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柑桔种苗繁育场、柑桔产区等区域设立柑桔疫情监测点,实施疫情监测。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柑桔疫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柑桔种苗繁育场、柑桔果园发生疫情的,疫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确定疫情范围、划定隔离区域并及时扑灭疫情;

(二)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检疫监督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依法对柑桔种苗、果品予以扣押、封存,并责令责任人销毁;责任人拒不销毁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销毁,销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柑桔疫情扑灭后,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疫情发生区域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柑桔种苗的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柑桔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柑桔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柑桔种苗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柑桔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柑桔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检疫规程,同时建立柑桔种苗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种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苗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柑桔种苗经营者应当建立柑桔种苗经营档案,载明种苗来源、品种、数量、销售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调运柑桔种苗、果品,应当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从境外进口柑桔种苗、果品,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运输柑桔种苗、果品进入或通过非疫区的,应当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部门指定并公布的通道进入或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非疫区,不得携带未经检疫合格的柑桔种苗、果品。

第二十五条 水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柑桔果品的检疫证书,发现无有效检疫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水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不得允许无有效检疫证书或者带疫的柑桔果品进场交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植物检疫机构给予警告,阻止所携带的柑桔种苗、果品进入非疫区,并责令当事人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非疫区建设和管理中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管理、种子管理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柑桔非疫区建设与管理活动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柑桔包括柑、桔、橙、柚、柠檬、佛手、枳、枸橼等芸香科植物。

柑桔种苗包括柑桔种子、接穗、苗木等繁殖材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柑橘分布区域我国是柑橘的重要原产地之一,柑橘资源丰富,优良品种繁多,有4000多年的栽培历史。早在夏朝(前21世纪-前17世纪),中国的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地生产的柑桔,已列为贡税之物。经过长期栽培、选择,柑桔成了人类的珍贵果品.据考证,直到公元1471年,桔、柑、橙等柑橘类果树才从我国传入葡萄牙的里斯本,公元1665年才传入美国的佛罗里达。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市财政局为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镇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点负责建设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镇道路发展有限公司重点负责交通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负责土地收购成本及其他项目资金筹措。

二、规范融资程序

(一)各建设主体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资金总盘子,在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比较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教育卫生、环境整治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一般竞争性项目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各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形成市级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的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预算实施。建设项目变更和确需追加建设资金预算的,要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四)各融资主体要根据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确定的融资任务,依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多项措施,开展直接融资,运作建设项目资金。各融资主体实施融资前,须向市政府提交融资申请报告以及具体融资方案,待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政府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对未经核准的融资产生的债务,由融资主体自行承担。

(五)各融资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任务,及时融资到位,并将融资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的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按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主体。

(六)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七)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汇总,由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建设主体、融资主体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三、偿债及风险控制

(一)偿债办法。对于原有债务,仍按原渠道归还,对于本规定出台后产生的新债务,由市财政部门协调,各融资主体多方筹措资金,按当年到期偿债总规模逐步建立偿债基金。

(二)风险控制。

1、规范债务担保管理。各融资主体不得对政府融资主体之外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担保的担保事项均要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各融资主体自身融资担保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可采取各融资主体相互担保形式解决。

2、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严格担保管理,控制融资风险,逐步建立市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数额较大的融资和担保,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道路桥梁,工程造价控制,思路,路径

1、关于工程造价

一般来说,工程造价主要是指完成一个工程项目建设时,在项目规划、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阶段所需要投入资金的总和。具体来讲,就是从人力、物力、财力3个方面的资金投入,三者的总和构成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建筑安装费、设备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部分组成,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财务费用、生产准备费、土地转费等。

2、道路桥梁工程造价控制的思路和路径

2、1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项目成本内控体系

应包括3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1)在项目部及造价编制人员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2)在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实行各职能部门签认制,专业岗位应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算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3)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由公司直接领导并独立审计项目部的审计小组。审计小组通过内部常规稽核、项目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会计报表等手段,对项目部实施成本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2、2科学规范地进行桥梁工程造价编制

根据桥梁工程施工的技术特点,在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时,既要注意桥梁的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等主体工程的数量,更要注意与其相关的辅助工程的数量。因为对于桥梁的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等主体工程的数量一般在设计图表中均已给定,此时只需按照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相关定额的说明、适用范围及其他注意事项,就能较容易地套用定额进行造价计算,但是对于与其相关为完成主体工程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并有助于主体工程形成的辅助工程的数量,在设计图表中均无反映,可塑性大,对造价又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桥梁的实际情况和施工要求,参考以往的经验正确计算辅助工程的数量,确保编制的造价符合实际情况。

在桥梁工程造价编制过程中,应按照桥梁的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其他工程的施工顺序在计算主体工程的数量时,充分考虑相应的辅助工程数量,使编制工作程序化、系统化,最大程度地避免漏项或重复的错误。

在桥梁工程造价编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1)认真阅读相关设计图表和文字说明,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准确计算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2)根据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先进、合理、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3)根据相关定额的内容、适用范围、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施工方法,确定与主体工程相关的辅助工程数量。(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率和标准,计算工程其它费用,确保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准确。(5)按照桥梁工程的施工顺序编制工程造价,可以加快造价的编制速度,提高造价的准确度。

2、3在施工预算中科学地剥离和提取工程量

我国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编制办法,不同于房建工程(现国家已对建筑工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编制工程造价的基础资料的工程量,通常是设计人员在完成设计图纸的同时已进行了计算。在编制工程造价之前,造价工程师又进行了熟悉设计图纸和对工程量的核对工作。所以,施工计价的关键是如何从设计图纸中提取工程量。在编制预算工作中,桥梁工程的计价是比较繁琐的,而且又是占造价文件篇幅最多的一项,加之近年来桥梁的设计及施工技术地不断发展,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更增加了工程造价计价的难度。建议:(1)辅助工程量的确定至关重要。根据桥梁工程施工技术的特点,其造价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两下方面的内容:①主体工程,它包括桥染基础、下部和上部工程。一般设计图纸已经给定,按照定额的要求,可较容易确定其计价的各项工程量。②辅助工程,它们只是有助于主体工程的形成,为完成主体工程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完工后随之拆除的一些设施。这样情况就比较复杂,如属于基础工程部分的,有挖基、围堰、排水、工作平台、护筒、泥浆船及其循环系统等;属于上下部工程的,有拱盔、支架、吊装设备、提升模架、施工电梯等;与基础和上下部工程都有关联的,如混凝土构件运输、预制场及其设施(如大型预制构件底座、张拉台座、门架等)、拌和站(船)、蒸汽养生设施等。这些辅助工程的计价数量,除挖基外,都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并参考以往的成功经验来取定,设计图纸上是不反映的,可塑性较大,而对工程造价又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正确取定各项计价工程量,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提取工程量顺序。桥涵工程计价的项目比较多,工程量的计算和提取难度也大。实践证明,按照通常的施工顺序提取工程量,一般是比较准确和迅速的。也就是说,按照挖基基础下部工程上部工程顺序,以及相应的辅助工程顺序进行,使工作程序系统化,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漏项或重复的错误。

2、4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时处理好工程索赔

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会造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严格进行控制,否则就会使合同价失控,甚至突破概算。建议:(1)公路工程变更一般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中的结构、质量等级、数量及与工程费用相关的一切工程变更。(2)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技术法规规定,应以优化、修改、完善设计为基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兼顾合同各方和工程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工程设计变更的处理.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监理或上级单位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2)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工程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每个项目具体设计变更审核程序不相同,但必须遵守交通部的报批规定。3)重点控制好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约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进行现场调查,以现场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书面意见。

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一、加强预算管理,打破基期预算的编制方法

交通事业单位编制预算要打破“基数”观念,改变采取以前年度实际发生额为基础,简单的固定加增长的编制方法。应采用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如零基预算法,以本单位的客观情况为基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将预算编制与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保证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性,不随意变更,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事后考核和分析。

二、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

随着交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交通事业单位的理财环境越来越趋于企业化,单位的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而应收帐款的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单位资产的流动性,而企业对应收帐款质量的控制是采取提取坏帐准备的做法,对不同年份的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的比例和方法是不同的。而交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方面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单位真实、全面了解应收帐款的质量和流动性情况。所以,交通事业单位应该参考企业的做法对应收帐款提取坏帐准备,并对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重新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使其更合理

我国《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沙发等简易办公家具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而与其他固定资产比较而言,这类物品易损易坏,更换比较频繁,核算与管理的工作量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提高,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标准设置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设置在800元以上,明显偏低,因此,应当考虑将单位价值在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应当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

四、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我国事业单位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是从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修购基金来补充的,这样势必会出现以下四方面的缺陷。

1 容易导致资产信息的失真

单位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一直以原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从固定资产购置直到报废的整个时间段内,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数值都不发生变化。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要发生合理损耗,这样就虚增了资产和净资产总量,造成资产信息的失真,不利于报表使用者正确了解资产、净资产的使用情况。

2 影响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改造

按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是通过修购基金来支付的,而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这样会导致收入多时多提,收入少时少提,使得修购基金的提取数量极不稳定,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改造。

3 不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由于不计提折旧,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相差越来越大,发生价值背离。固定资产在报废、毁损、丢失时,按原值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不能真实的反映实际损失,难以划清责任。

4 不能正确体现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