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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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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中国特色

1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会计改革。曲晓辉教授曾经将我国会计改革分为三个阶段:借鉴国际惯例的发展阶段(1979-1992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为代表);较为广泛地借鉴国际惯例阶段(1992-1997年,以《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两则、两制的和实施为代表);全面借鉴国际惯例阶段(1997-2005年,以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的为代表)。而本次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可以理解成我国的会计准则改革已经进入了与国际全面趋同的第四个阶段。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完成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会不断地对会计准则提出新的要求。与此同时,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和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又为会计准则充实新的内容。

2体系完整,结构合理

新会计准则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体系。其中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准则按其所规范的内容分为三大类:(1)各类企业或者绝大多数企业都通用的会计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如固定资产、存货、收入等;(2)通用的财务报告和披露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关联方披露等;(3)特殊行业的处理准则,如保险行业、石油天然气、农业等。新会计准则填补了此前的制度空白,规范了“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事项。同时新会计准则提出了很多新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衍生金融工具也不再仅仅作为表外披露项目。针对保险行业的“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准则、针对油气开发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开发”和针对农业的“生物资产”都将极大地满足该行业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需求。

3最大程度的国际趋同

新准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的准则和修订的准则绝大多数都参照了相应的国际准则,并采用了与其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新的“所得税”的准则。以往企业一般都会采用应付税款法,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与国际准则一致,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确认递延税款。其它的例子还包括对于金融工具(包括某些投资)也采用了与国际准则相一致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等。因此,与以往相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与按照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更为接近,差异进一步减少。海外的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将更容易读懂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和融资时重编财务报表的成本也将大大减少。

4谨慎的趋同,有中国特色的趋同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问题;建议

一、保险企业新会计准则简述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件对会计行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有利于资本的跨国流动以及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1 计量模式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淡化了承保利润的概念,强调承保、投资及其他活动的综合影响。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仅影响到损益的核算,也不仅从“反利润主导”的误区中脱身出来,更重要的是使中国会计入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哲学观,即怎样计价才不至于脱离经济环境和经济实质,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什么样的计量模式才能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核心需求。

2 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充实了资产减值判断的多元思维,使资产减值会计更科学、更完整。

3 新会计准则中,《财务报表列报》规范财务报表的种类与基本要求。《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规范具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范合并范围、合并程序以及披露事项。总分明晰,开合有度,形成了一套严谨的报告链,使得会计信息透明性增强。

三、保险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 “保险风险”界定不明确,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这一规定,一方面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可作为分拆混合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是指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新型寿险合同一般都属混合保险合同)的标准。但是新准则未明确界定“保险风险”,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险风险”不界定,保险合同也难以界定。新准则也未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分拆难以进行。新准则对混合保险合同的确认原则是:若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能够区分并能单独计量,则进行分拆;若保险风险与非保险风险不能单独区分或单独计量,则不进行分拆,把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费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有所不同,根据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将“重大”两字移去,而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多少都含有保险风险,所以非保险风险保费难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依然被认为是保险合同,而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类似于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和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与对比研究。

2 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处理方式违背了会计原则。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等相关费用,保单获取成本来源于保费中的附加费用。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成本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会计审查核算的最终结果将呈现出“悖论”现象,即公司业务量快速增加,其经济效益会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销售业绩增长出现平稳或大幅下降时,经济效益反而呈现增加现象。可见,保险业务取得成本费用化首先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其次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3 保险会计新准则的其他缺陷。除此以外,新准则还存在其他一些缺陷:新准则关于非寿险保费计量方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难以防范应收保费,而应收保费一般难以结清,大多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大量应收保费的存在危害保险公司资产质量,是另一种形式的“保费泡沫”;目前我国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一般只停留于会计报表的三张主表,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低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涉及到对不确定信息(如假设的变化、有限再保险等)和非财务信息披露(如偿付能力情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的披露要求,但大多经济决策不仅要依据财务信息,而且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甚至后者比前者对决策更重要。

四、保险企业顺利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1 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并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要求。国际保险筹委会对保险风险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将保险合同所面临的保险风险分为三类:发生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风险,即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发展风险,即在合同期间末期,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因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的变化而引起的不确定性称为价格风险。只引起价格风险而没有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笔者建议我国借鉴国际做法,对保险风险进行界定。为更客观地反映我国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确认保险合同时应增加“重大保险风险”的规定,并对其进行量化,以将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部分进行拆分,增强保险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不能因为我国市场不成熟,就将“重大”两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险合同的拆分无法进行,也使得与国际保险业的趋同过程更加漫长。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2] 许闲.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国保险报,2008-03-06(5).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会计准则趋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一、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也称为会计形式上的趋同(Formal Convergence)。

(一)欧盟

欧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世界上最早积极表态支持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趋同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国从1998年开始进行会计改革,改组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重写《总会计方案》(PCG);德国则在1998年新创立了置于私法法律框架下的会计准则委员会(DRSC);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也从1998年起陆续修改各自的法律,允许上市公司按IAS/IFRS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美国

200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允许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自2009年起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但美国本土公司仍需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报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越来越认识到全球通用的会计语言将大大提高财务报告活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英国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IASB总部设在英国伦敦,IASC和IASB的第一任主席都是由英国人担任,因此英国对国际会计报告准则的支持态度向来要比美国积极,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还与IASC合作制定了几项会计准则。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

从2005年初到年末,我国财政部集中力量制定完成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对外颁布新会计准则。

孙铮与刘浩(2006)认为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

楼继伟(2006)认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经过多年的会计改革,我国会计准则在重大问题上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的接轨,实现了实质性趋同。刘玉廷(2008)表示从2005年到2006年,中国建成了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三、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

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并建立了务实有效的持续趋同机制。2009年底我国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国际准则中尚未明确的保险合同负债计量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不仅大幅提升了我国保险会计水平,领先于国际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促进了保险行业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做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互动,切实维护了我国利益。《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同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投资关系的企业,豁免按照关联方进行披露”,因此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被认为是关联方的范围,降低了我国企业的披露成本和风险。《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将改制上市过程中确定的重估价作为“认定成本”入账,降低了上市公司报表编制成本。

③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己经平稳有效实施五年多,实施范围也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果。上市公司年报分析报告表明,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生效起,已连续五年得到良好实施,有效地限制了企业的短期行为,为我国金融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④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实施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银行在2009年10月的《中国会计审计评估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成就,并称“中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实施的成功经验是可供其他国家仿效的良好典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前任主席戴维.泰迪爵士在2010年中国财政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高层会议上赞誉“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自2005年以来所作的一系列决定推动了亚洲与国际的趋同进程,并认为中国过去只是在学习,而现在走到了前沿”。2011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任主席汉斯胡戈沃斯特访问中国时,表示“在会计方面,中国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很短的时一间内打造了一支令业队伍,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并得到诸多国际机构的赞赏,这些成就足以让中国引以为豪。”

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障碍

冯淑平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时间还相当短,存在四大障碍:1、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企业间的关系交易仍然相当普遍,但这些关系企业的交易,有部分并未被以公平的价格评价;2、虽然中国鼓励企业及时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并未建立这一观念,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难以使各公司有效遵守会计准则;3、政府仍是资本市场中极重要的投资者;4、在对财务会计报表品质的监管上,对企业帐上损益表的重视高于资本负债表;在其他各种证券市场的监管法规上,也较重视企业过去的经营结果与获利,但对资本负债表中表达的信息,缺乏重视。

五、我国会计准则趋同的对策

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积极对征求意见稿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②完善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鼓励信息披露自愿性。加强新会计标准执行机制的建设,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和监督。

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构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环境。只有一个健全有效的会计标准体系,才能与其他经济法规实现很好的链接与配合。

④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六、总结

根据上述文章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化受到国际上的关注。我国会计准则趋同也初步收到良好的效果,虽然其中有一些障碍,但是我们也在竭尽全力地寻找最有效的对策。同时,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势是必不可挡的,是我国会计准则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财政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S].2010- 04- 02.

[2]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3]葛家澎.试评IASB/FASB联介概念框架的某些改进.会计研究.2009,(4).

[4]阎达五.阎达五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4.

[5]孙铮.刘浩..中国会计改革新形势下的准则理论实证研究及其展望.会计研究.2006,(11).

[6]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财会通讯. 2006,(3).

[7]刘玉廷.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与国际等效.中国总会计师2008, (11).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73-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国家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新颁布的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等准则在保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

一、新准则带来的新变化

(一)财务报告的规范化,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企业的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商品零售业。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显著的不同在于:1.保险产品的收入是先于成本发生;2.保险企业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等,而各种准备金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准确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其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管理和操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保险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增强了保险业国际竞争能力。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既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又可以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全开发,一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市场相配合,另一方面也使中资保险企业尽快熟悉了解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要求更高的透明度和基于资产和负债相匹配的更复杂的业务决策,为保险企业走出国门,筹集海外资金奠定基础,提高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新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各公司加总的数据也无法充分反映其实际状况,不能真实、公允表达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财务信息,也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具有可比性的原则,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监管者的调控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二、“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解读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的准则是《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这两个准则的特点主要有:

(一)新准则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确定方法。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新准则在借鉴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的基础上,引入保险风险概念,把是否承担保险风险作为判断和确定保险合同的依据。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准则要求进行分拆,并分别对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这一要求和国际会计准则报告相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这样~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一方(即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同意另一方(保单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对保单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响时,向保单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这些特定事项不是指以下变量的变化,即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类似变量。”根据该定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律费用保险、寿险、年金和养老金保险残疾保险、健康和医疗费用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则的范围内,而投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因此被排除在保险合同准则范围之外,以22号准则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标准进行规范。

(二)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分类标准。按不同种类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相应的差异,如新准则规定按照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和寿险保险合同,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新准则规定了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新准则规定,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我国原有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没有非寿险和手续合同之分,只规定了保险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

(四)新准则规定了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新准则规定,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可以看出新准则明确了以保险精算结果来确定未决赔款金额,更凸显了精算在确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在确认时点上也更提前。新准则同时明确了未决赔款准备金除包含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外,还应当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这与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相一致。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它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五)新准则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为了更加谨慎、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所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新准则要求保险人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这一概念的引入也契合了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六)新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改变了确认收支的时点,与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不同,减少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七)新准则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抵消,也不应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与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直接抵消。在列报中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摊回责任准备金等项目。

(八)新准则确立了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方法。再保险接受人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计算分保费收入,间时再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进入当期损益。这种要求既参考了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做法,也考虑了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实际做法。

三、有关新准则――保险合同准则的思考

思考之一:新会计准则未界定“再保险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未界定“再保险风险”,而“再保险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定义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界定再保险合同的重要因素。“再保险风险”定义不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界定也难以统一。可见,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在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方面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这可能纵容保险公司将没有转移“再保险风险”或转移“再保险风险”不够充足的合同“伪装”成再保险合同粉饰财务报表。

思考之二:新准则难以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转移方式,它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三种,并经原、再双方在合约中协商约定一种或几种风险的转移。即原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再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才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为正确理解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明白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财务再保险之间的区别。

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其特点:第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将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人提供财务支持,再保险人承担很有限的风险,大部分风险由分出人自己承担,但价格比传统再保险便宜;第二,合同期限较长,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利用“时间经过”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所以合同期限较长,多为3-5年;第三是费率比较灵活,可以依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保费。

正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上述特点,使其具有降低再保险保费、减轻巨灾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平衡原保险公司各年度利润水平,调节各年度税收支出额,增强现金流、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保护关键的比率和评级,使原保险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等优点。正因为如此,引发了不少滥用情形。如果将不再是再保险合同而成为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仍作为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就会使得公司账面利润虚增,一些保险公司正式利用这一可乘之机打球,粉饰经营业绩、美化财务报表、规避保险监管和税负。

这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从我国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及监管要求来看,保险公司有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改善财务状况的动力:一是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强化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监管的压力下,保险公司有可能利用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二是扩大承保能力。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不少保险公司资本金较低,在做大做强的压力下,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粉饰财务会计报表。根据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为通过证券市场扩大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会计报表的动力。

思考之三:借鉴美国FASB完善我国再保险会计准则

在美国,有限风险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取决于两点:第一,转移什么风险;第二,转移了多少风险,并设置了再保险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再保险人必须承担显著的保险风险(包括时间风险和承保风险)。对不包含保险风险的再保险合同,FASB113规定不采用再保险会计,而是采用规定的存款会计进行处理,反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以及解释公告三部分构成。新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了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会计规定,有助于促进和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和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解决,譬如公允价值应用存在一定风险、利润指标存在调节空间等方面,笔者从新会计准则的要点出发,对新会计准则为财务报表带来的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并对新会计准则为财务报表所带来的影响加以论述。

1.新会计准则的要点

新会计准则的要点: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取了公允价值。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事项。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将原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主要是指将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纳入表内核算。制定了与重要的特殊行业有关部门的准则。主要包括金融保险行业、油气开采行业农业的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2.新会计准则为财务报表带来的变化

2.1库存变化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允许部分存货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商品流通企业进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规定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只能采用一次或平分摊销法。存货准则的修改,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有利于企业管理层、税务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根据存货使用和流转情况做出决策,更侧重于反映企业的长期经营情况。存货准则的变化导致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生产周期长、存货多和存货周转率较低的企业在短期内存货金额增加,营业利润增长。

2.2资产变化

金融资产被重新分为四种类型,分别采用公允价值和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严格控制其减值转回。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方面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当期财务报表数据,使得企业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利润的变动取决于股票价格的走向。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使得所有者权益大幅增加,持有投资在未来出售时也会带来当期收益的提高。

2.3投资性不动产变化

新投资性不动产准则中允许企业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计价,反映拥有投资性房地产上市企业的真正价值,体现了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一方面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使费用减少,各期利润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公允价值的波动,将会反映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直接影响到当期利润。同时也给一些绩差企业带来盈余调整空间,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从而使业绩大增。

2.4上市企业投资股权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产生重大变化,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使原来可以计入“投资收益”的子公司账面损益不能再被确认,母公司只能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进行调整;投资时,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会调高上市企业的当期利润;在当时市场经济看好情况下,合理的投资给上市企业带来巨额投资收益,大大影响其利润总额。

2.5企业的债务重组变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将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使当期利润增加。

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3.1公允价值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会计准则中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其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但是这种计量方式的调整所带来的影响是“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

3.2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对财务业绩的影响

财务报表具有众多的使用者,不同使用者对企业财务报表有不同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企业已经成为公众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都与企业生存有着最为密切的经济联系,他们需要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收益以及现金流量,因此会计信息满足投资者和企业法人的需要是至关重要的。新会计准则也充分突出了这一点。谨慎原则在财务报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谨慎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少计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从新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看,无论在资产减值的确认方面,还是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已经得以广泛应用。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化为侧重实体理论,并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企业合并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使上市企业利用母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得到很大程度限制。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按照权益法核算,采用账面成本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按照购买法核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3.3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较多地压缩了会计估算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具体表现为:首先是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上,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是将最高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当期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正好相反。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其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手段。再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现今国内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现今资本市场的现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谨慎地使用公允价值,规范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2[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财务核算;方案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理论和实践中一直被关注的焦点。中国的保险行业国内业务恢复极快,通过30多年的发展,保险公司从1979年的1家迅速发展到2010年的146家,保费收入平均每年增长超过20%。本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进行分析,通过深入分析风险在金融管理产生的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以帮助财产保险公司控制风险和研究财务管理,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改善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保险行业在现代经济和社会中发挥“助推器”的“稳定器”的独特功能。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的基本内容众多,主要包括收付和结算支付方式;资本增加或减少;债权和债务;处理费用的收入、支出;财务结果的检查和确认。作者在这里基于保险公司,结合其特点,选择一些主要内容和特点,分别描述了会计的相关知识。

1.保费收入的会计。作为保险公司,合同只有涉及一定的风险转移才可以作为保险合同。养老金和养老金的衍生产品,没有任何真正的保险风险转移和其他政策甚至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自2007年以来,我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部门的收入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保险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保费收入测量方法也不同。测试原理和确认保费收入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是在2007年对保险公司新准则的一个新的要求。这个规定,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紧密结合,更真实的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此外,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入公允价值会计计量的主要工具。测量模型早期在确保可靠性的前提下,强调相关性,给出更充分的本质,大大提高金融信息和相关水平。

2.对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允许在我国保险公司对外借贷。对保险公司来说,债务是由各种各样的储备组成。其中比例最大数量最大的债务为“精算储备”,同时它也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直接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2007年前,我们的国家在保险储备制度方面并非完美无缺,表现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新准则以来,保险公司需要对“留出一个保护区”、“未决赔款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负债”、“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公布。同时,为了更现实的反应由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当前的许多保险公司“引入充足性测试”的理念,使保费收入计算更精确的和真实。

3.关于投资回报的合计。对保险公司来说,主要的投资可以分为四类,相关的会计核算、保险公司现行的会计模式和投资回报特点,不仅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会计和投资收益,可以更清楚地反映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盈亏。

4.关于会计成本的弊端。保险公司费用,主要包括保险费用,保险营销和间接佣金,以及保险赔偿。现在,我们国家保险公司在会计期间的费用方向,通常是“费用化”处理,成本恰好是计入当期损益。对此,作者认为,要建立科学、统一的测量方法和标准,为了使信息披露由保险公司更有可比性。

二、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风险点分析

1.资金风险

(1)“核保赔制度”不详细、不够系统。造成保险公司经常出现适应赔款,反向承销等现象;其次,保险资金运用的方式较为单一、狭窄的通道。基本在证券交易、银行存款等;此外,保险公司通常能取得集中形式的基金的管理,但存在这种现象的账户开设了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相对分散,并影响贷款。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对资金集中管理部门和分散的矛盾共存。同时保险公司和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增加很多资本成本和财务费用,这种现象已经成为最优秀的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问题和风险。

(2)准备风险储备基金。风险保险公司,另一个点是储备基金是不够的。在日常经营的保险公司,通常是提前收取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其责任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实施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同时负责保险费等一般会计特定的“储备”,以防突然意外保险。但保险公司往往是不当或不足的,从而影响到未来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是直接面对客户的合同要求。同时,保险公司无法展现真实的财务状况。

2.人员方面风险

(1)保险公司员工缺乏风险控制的意识。在保险公司,员工通常有一个特定的任务评估的压力。为了应对这些压力,从业者通常在完成第一年任务指标,甚至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完成任务,经常采取一些不当或非法手段,保险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将面临很多金融风险,如税收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违规风险等。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经常发现许多保险公司和公司高管处罚通知。进一步说明了保险公司员工缺乏风险管理意识的普遍性。

(2)财务报告的风险。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财务状况以及保险公司评价偿债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保险公司潜在的重大事项在其日常操作,应披露其财务报告(例如损失等),让客户、监管机构和其他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及时知道。但许多保险公司往往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掩饰。然而,一旦出现情况,在未来无法继续隐藏,保险公司的风险将是巨大的,会对金融稳定有一个显著的影响。

三、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财务核算方案探析

1.加强资金核算和控制。为了防范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会计和控制基金。具体方法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保险公司应采取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即现金和银行存款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它是法律特定的控制要点。主要是正确现金支付;现金结算和银行存款是适当和及时的。资本储存是安全的,记录是完整的;资本是否合规,真实与否,核算银行存款收据和付款是合法的和正确的,银行账户记录是清楚、真实和可靠的。第二,保险公司应

该做好一个工作的预算和结算资金。在事先预算的基础上,要做好结算工作。

2.加强预算控制。预算控制,实际上是基于公司的资源配置规划和它的决策目标,通过金融手段来量化,成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操作的指导标准。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形式,包括预算规划、预算、评估、监管、等。保险公司在特定的预算控制,可以参考每个分支的业务规模、组织结构的特点,成本控制、预算控制等整体。基于保险公司发展计划,根据其长期发展目标确定的年度预算,并实现它的分支或分支机构,明确责任,树枝间的关系和自我评价、控制和调整。此外,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要以人为本,在预算的制定,在动员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确保决策的目标是高效、有序实施。分支或分支机构在面对预算目标时,可以参考公司预算目标和指导原则,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向总部提交完成任务指标或不能完成的原因。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会计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财务风险。内部审计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使用,为会计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类业务数据,真正的信任。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的选择,应该给其完全独立,确保真正的、有效的内部审计结果。同时,内部审计工作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模式的选择或相应的审计控制模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合规审计。应当审查内部控制机制是否符合保险公司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是符合证券监管局和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第二、系统(综合)审计。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应通过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从业者的保险公司不仅是内部审计的主体,它的对象。需要负责的工作来实现控制,其工作过程和结果将监督与约束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和其他人员。内部审计工作是相当于保险公司部门链接,部门和岗位在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成为限制对方,有纵横交错连接,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一个统一的整体。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公司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同时,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盈利能力,以充分发挥其社会稳定器。但是在现代经济社会,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建立,竞争是越来越激烈,一些保险公司抓住市场,争夺客户,通常只关注市场规模,忽视了盈利能力和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财产保险公司会计财务会计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Inwantstheabstract:Ourcountryinsuredtheaccountingsystemtopassthroughinthepast''''stwoseveralyearsfromtheseriestotheminute,fromtheminutetotheseriesprocess,hasexperienced"People''''s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and"Fin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4times.Eachtime''''saccountingsystemhasitsuniqueindividualityandconsummatesdaybyday.Now,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theinevitabletrendistheestablishmentinsurestheaccountingstandards.

keyword:Ourcountryinsurance;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Accounting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