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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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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护理;档案

一、医院护理的重要性及其档案建设与研究

医院护理是医院开展医疗卫生工作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医院工作的半壁江山。因为从医院医护人员的成分构成上看,医院的护理人员约占到医院总人数的1/3,更是占到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约半数,所以,医院护理人员是医院诊疗技术工作中的基本队伍组成成分,对提高医院的医疗护理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医院管理的程序和过程上看,医院护理人员与直接管理的部门约占医院所有部门的3/4。如与医院护理相关的管理部门包括医疗前期部分的门诊室、急诊室、观察室,医疗中期部分的检查室、治疗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医疗后期部分的供应室、病房,即在病患的诊疗、检查、处理,以及饮食、起居和环境等各环节中离不开大量的医院护理工作。因此,医院护理工作在医院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医院护理系统与医院其他系统的联系看,护士的护理工作与医生的诊疗工作之间,医院护理科室与医技科室之间、与医院总务后勤科室之间,以及与医院预防保健工作之间都有着广泛的联系,并对其他医院系统工作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因此,医院护理工作的水平也是衡量医院医疗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正是由于医院护理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医院护理档案就成为真实反映医院护理状况和水平的真实凭证和历史记录[1]54,而加强医院护理档案的建设与研究,也就成为提高医院护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二、医院护理业务技术档案的建设与研究

1.医院护理工作记录档案的内容。病历档案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所有资料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其中包括门(急)诊病历档案和住院病历档案。病历档案中所有有关护理的文书资料统称为护理记录档案,是指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和信息记录总和,包括病患的体温测量单、医嘱单、医嘱执行单,以及临床护理记录单和手术护理记录单等。它们是病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发生医疗事故时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护理工作记录档案是病人在医院全程诊疗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护理工作状况的凭证和依据,完整的工作记录不仅是医院护理人员的工作依据,而且也是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馈信息的重要依据,即它是医患双方值得信赖的档案资料。

2.医院护理业务技术资料档案的内容。护理业务工作档案包括需要登记、编目、存档的年度医院护理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上级有关护理文件,申报上级有关呈批文件的存档;年度、季度医院护理工作的检查、评比、总结记录;医院各级护理工作制度、有关医院护理工作的会议纪要、资料和会议记录;医院护理人员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执业注册、进修培训和出勤情况,以及奖惩和护理事故等资料。医院护理技术资料档案包括需要登记、编目、存档的医院制定的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年度护理科研项目资料,医院护理人员发表的护理专业学术论文,出版的护理专著,国内外护理科技动态;国家和省市有关护理专业学术论文资料,各种护理培训班及业务学习情况和护理专题讲座等[2]84。

3.医院护理业务技术档案的管理。护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护理档案资源的收集、登记、编目、数字化和保管工作。应保证医院护理档案资源的完整、清晰、安全和可长久保存。建立医院护理业务技术档案的保管制度,并建立纸质档案的分卷、分档存放,以及纸质档案的及时数字化处理和网络化存储。年终对纸质档案进行分类、分册、分类型装订,对于数字化档案及时加工处理,并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和网络档案存储。医院的各级护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配备联网电脑,将所建立的护理业务技术档案与护理部的管理档案系统进行实时联网,实现整个医院护理档案系统的资源共享,在可能的条件下,还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医院护理档案系统的资源共建和共享利用[3]128。

三、医院护理人员档案的建设与研究

1.医院护理业务人员及其档案建设。根据2008年5月12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以及卫生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的规定,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一半应为护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接受过专业教育和培训的护理人员要达到全部护理人员的70%以上。由此可见,医院护理人员在医院中所占有比重和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医院护理人员档案建设与研究就成为重要的内容。从当前我国医院护理人员队伍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虽然专科护士大部分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但是学历水平普遍偏低,且缺乏正规的专业护理教育及培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院医疗水平的更好发挥。医院护理业务人员业务技术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继续教育、业务培训、业务技术考核情况、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职称晋升、奖惩记录等[4]50。

2.医院护理管理人员及其档案建设。医院的护理管理人员是指由四级层次护理管理人员组成的医院护理管理人员队伍。医院护理管理人员档案建设就是对这四类护理管理人员的档案进行科学合理地建设,使之成为医院护理档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医院护理专职副院长的护理管理档案重点包括指导护理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护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护理人员培养计划、护理科研工作等组织实施和落实情况的档案记载。护理部主任的护理管理档案重点包括建立护理人员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护理档案信息系统,开展的护理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记录。科护士长的护理管理档案重点包括参加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指导危重患者护理,解决本科室护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记录。护士长的护理管理档案重点包括指导病区护士或亲自操作的复杂护理技术,全面掌握本病区护理工作情况与患者动态,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指导并做好危重患者护理的记录。

3.医院临床护理专家及其档案建设。由于培养临床护理专家可以提高专科护理的质量,因此,建设临床护理专家档案是医院护理人员档案建设与研究的一个重点项目。临床护理专家是指在护理某一专科或专病种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专家型护理人员。他们在护理工作中主要行使护理专家、护理顾问、护理研究者、护理教育者和护理管理者等多重职能。培育临床护理专家,有助于突出护理专业特色从当前医院的护理工作思路、管理模式和工作范畴,有助于拓展医院护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临床护理专家工作在一线,承担学科带头人的作用,能直接参与并指导临床护理,并承担医院的护理会诊任务,保证护理疑难问题得到解决[5]36。临床护理专家档案的主要项目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成长经历信息、专家形成历史、护理顾问记录、护理学术记录、护理科研记录、护理教育记录、护理管理记录等。

四、医院护理科研与教育档案建设与研究

1.护理的社会作用日趋明显。一则,随着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加,家庭人口的急剧减少,老年人的护理成为亟需解决的突出社会问题;二则,由于社会机动车辆的急剧增加,从而导致车祸数量的大量增加,并由此造成数量巨大的伤残人员增加,这些伤残人员的护理也就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三则,慢性病患者也在随着人类环境污染的加剧而日益增多;四则,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需要护理的社会需求。如妇幼、残疾等脆弱人群的健康指导需求增加,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支付能力降低和卫生医疗体制的改革等,这些都对护理的社会作用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因此,需要与之相对应地建立医院护理社会作用研究的相关科研档案。

2.护理教育体系更加开放。医院护理工作的对象既包括健康、亚健康的人,也包括不同疾病、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经济状况、不同组成部分的个体和家庭。护理教育应成为一种开放系统,它体现在各种护理教育机构应尽一切努力向儿童、青少年、老年人,以及所有具有学习能力并有志于学习护理的人开放,也就是说,是向所有用户对象开放的。护理教育的开放性还体现在不同机构的联合办学,如医学院校与医学科研院所之间的联合,医学院校之间的联合,医学院校与医院之间的联合,医学院校与社区医疗机构之间的联合。护理教育的开放性还体现在教学途径上,可以通过新的教育教学手段来实现。例如,目前正在逐渐普及和推广的慕课课程教育,从而使护理教育知识的获得更加灵活。为了适应开放的护理教育体系,需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护理教育档案作为文献资源支撑。

3.护理教育电子化学习历程档案。由于国内护理医学临床教育的教学与评量方式存在着一些值得改进的问题,例如学习目标、学习活动、学习评量之间缺乏连贯与回馈机制,因此亟需建立学习历程管理的机制。作为医学院校护理专业的学生,由入学到毕业的专业能力学习过程记录,不仅能改善护理实习课程之间缺乏相关性与连续性的问题,而且也可以记录、追踪及辅导护理专业学生专业核心能力的养成过程,并以此作为护理教学评价及课程改进的依据。由相关研究发现,学习历程档案具有记录学习历程的功能,未来学生可以将其学习历程与成果进行数字化云端存储,成为可携带式的个人学习电子档案,也可以延伸成为个人护理专业电子档案。学生进入职场后仍然可以继续记录其护理执业经验,成为专业的护理履历,最终达成可携式护理专业档案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韩超.浅议护理档案的建立及其管理[J].兰台世界,2014(14).

[2]魏彩虹,曾梅玉,蔡丽月.中医医院护理业务技术档案信息化管理[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4(1).

[3]魏银霖.护理档案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初探[J].硅谷,2014(20).

[4]肖保娟.医院护士档案系统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研究,2014(14).

医疗技术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1

  我是XXX,今年XX岁,主治医师,本科学历,XXXX年毕业于XX医学院。我竞争的岗位是门诊部主任。我之所以竞争这个职位,主要是因为我具备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和能力:我叫,男,29岁。我竞聘的是医院院专业技术岗位中临床医生(十二级)岗位。根据《医院全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的规定,我符合竞聘上述岗位,主要优势有以下几点:

  1、我于年从医学院临床医学系本科毕业,毕业后一直在医院工作。并于年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正式成为一名临床执业医师,在临床一线已经工作5年,符合临床医生岗位(十二级)岗位的要求。

  2、有较为丰富的临床医疗技能及经验,在5年的临床工作中,我熟悉掌握了内儿科常见并多发病临床处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上我认真、负责,本着“以病人为中心”的精神,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切切实实为病人解决问题,不断为人民群众的健康贡献自己力量。为医院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及社会利益。

  3、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年3月至9月我到医院心血管内科进修,顺利结业归来,通过进修提高了我的专业技术水平,特别是心血管疾病的诊治技术水平。提高了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能力。

  4、开始年我承蒙院领导的信任,开始兼任医务科工作,在院领导的培养下,使我的行政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熟悉了医务科的职责任务和规范,认真处理医务科的各项日常工作,完成了医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总之,多年的医疗工作养成了我勤奋好学、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品质,成为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在动力。这是我做好这一极富挑战性工作的最大优势。

  然而,人无完人,我自身不可避免的存在某些缺点,主要有:

  1、我的.临床经验相对医院老同志来说还不够多,这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我的医疗技能水平相对大城市大医院的专家来说还比较低下,这也需要不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医疗水平。

  2、我的社会交际水平还待进一步提高。

  但是,我依然相信我能够胜任临床医生岗位(十二级)岗位的工作,如果我竞聘成功,我决定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门诊诊疗常规。

  2、在院长的领导下,继续从事临床一线的医疗工作,特别是科室需要抢救病人时立即前往。继续认真、负责的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医院创造更大的社会利益。

  3、服从医院领导,努力地配合院领导进一步加强医院医疗管理工作,以严谨的工作作风来要求自己,并不断加强学习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完成医院下达的每一项工作指标和任务。

  4、在医务科工作上将进一步完善医院的制度、加大业务管理力度,根据医院坚持公益性的方向,重点抓好基本卫生服务的管理建设,进一步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协助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着重加强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以使我院医务人员更好为人民群众服务,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多的改革实惠。

  如果我这次有幸竞争成功,我将不辱使命,以最短的时间、最有效的办法、全身心的精力,积极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为门诊部,为吴中医院的发展作出最大的贡献。

  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您们好!我怀着对个人理想的追求,对区×××中心改革的热情参与,我走上了今天的竞聘讲台.我叫xxx,高中学历,19XX年9月出生,年龄,XX岁,于19XX年7月参加工作,19XX年被评为医师.根据区计生委《关于生殖健康中心岗位设置和竞争上岗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岗位条件和自身实际条件,我决定参加的是:××门诊部医生竞聘上岗演讲稿3篇.

  我参加门诊部医生岗位竞聘报告的理由如下:

  第一,我参加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工作时间早,19XX年7月就参加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高,对党和国家的人口政策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听从组织部门分配,服从领导安排,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工作中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了手术需要经常加班;团结同事,与同志和睦相处,能在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对病患者关心爱护,具有强烈的爱心,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心上的痛苦,想方设计为他们排忧解难,尊重病患者的人格,自觉维护病患者的个人隐私,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

  第二,本人从事计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长,时间已有30年之久,经验丰富,并于19XX年被评为医师,具备岗位要求的资质和条件,属于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生殖健康门诊工作流程要求,擅长妇科手术,能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的技术规范,独立完成人流引产,安(取)宫内节育器及避孕节育手术,对女性生殖器感染,性病,不孕不育以及生殖保健等具有一定的诊治判断技术,能完成计划生育的相关手术.

  第三,对生殖健康XX门诊的医生工作非常了解,能做到轻车熟路,驾熟就轻.我长期在隆化镇计生服务站,XX计生服务站工作,无论是XX门诊的业务环境,还是对XX各村社的人口计生情况,都有一定的了解,对今后履行好医生竞聘述职报告职责是一个很好的便利条件.

  第四,具备履行岗位的条件,能够较好地履行好岗位职责.本人参加工作时间长,被评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也长,经验丰富,而且对工作环境熟悉.工作热情高,无论是病患者上门求诊解难还是例行下村妇检,总是不辞辛劳,不怕走乡窜户,路途艰辛,工作业绩有目共睹,具备履行XX门诊医生岗位的条件和要求,能够履行好XX门诊医生岗位职责.

  如果我门诊部医生岗位竞聘书成功竞聘XX门诊医生岗位,我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区生殖健康中心和XX门诊主任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将更加自觉地遵守好区生殖健康中心以及XX门诊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集体主义精神,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足;

  2.积极参加中心统一安排的业务学习进修培训,加强自学,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服从区生殖健康中心和XX门诊的领导和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我将严格按照计生工作质量标准,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认真履行医生职责和义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文明服务"的服务理念,自觉在工作中加强计生政策宣传,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做好计生服务工作.

  4.不断加强医护,护患沟通,定期征求各方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扬长避短.更好地为病人提供优质亲情服务.

  5.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如果遇到疑难问题或其他困难,我会积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向中心专家请教,以"不求最好,但求更好"的精神面貌对待每一件工作.

  6.在工作中培养自己的岗位经营意识,学习成本效益核算.在做好岗位工作的同时要节约不必要的开支,降低医疗成本,保障生殖健康服务工作走持续发展的道路.

  以上是我对××门诊医生竞聘演讲稿范文的认识和表态.无论应聘成否,我都将坚持不懈地完善自己.如果竞聘上岗不成功,我也绝不会气馁,我将更加认真学习本领,服从组织调配.最后,借此机会,预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心想事成,身体健康!

  医生岗位竞聘演讲稿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ⅹⅹⅹ,今年37岁,1997年临沂医学专科学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被分配到港上镇卫生院工作,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临床工作,2014年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4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2014年因工作需要调入花园乡中心卫生院担任业务副院长职务至今,现将本人竞争优势总结如下: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_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多次被评为县、乡级先进工作者。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内科主治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_学_,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_有关临床基础知识,丰富了自己的_知识。从而开阔了视野,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_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

  练掌握内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病症的诊治技术,能熟练掌握内科心源性休克性、感染性休克、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及急性机磷中毒等急症的救治,独立进行内科科常用手术操作技能。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的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自任现职以来,本人诊治的内科疾病诊断治疗准确率在98%以上、从无差错事故的发生。

  如果我有幸竞聘到中级职称(主治医师)这一岗位,我将积极响应新医改的政策方针,遵纪守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前提,以增强_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为基础,坚持走临床和社会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积极配合全院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以下各项工作任务。

  (一)基础医疗质量:通过认真学_《医疗质量检查考核标准》,熟悉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病例讨论制度、首诊首科负责制度等医疗核心规章制度。通过基础_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的方法,对基础医疗质量和医疗环节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多措并举,使全院的医疗质量明显提高。

  (二)医疗文书质量:1、严格按照《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对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认真组织学_,每月配合医院进行一至二次病历质量督导检查,落实奖惩兑现,奖优罚劣,使临床医师的病历书写意识和书写质量大有提高。2、建立门诊手册,建立门诊输液观察病历。严把处方质量关,合格率要求在90%以上。3、门诊及住院科室的各项基础登记也能够按要求进行,基本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医疗技术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他涉农单位,开展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进城务工农民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乡(镇)农业技术干部培训,扶持并发挥重点科技示范户、种养殖大户等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和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活动,并落实经费,制定奖励、考评等相关制度。

文化、科技和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农民需要,组织捐赠科普图书,放映科技电影,演出文艺节目,举办农村实用技术讲座、咨询、培训等活动,并协助建设农村文化、科普图书室。

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向农民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协助政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普之冬活动,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镇建设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工会和产业工会组织应当组织职工开展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利用现有的文化宫(馆)、职工干部培训学院(校)、技术交流馆等场所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技能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创办行业博物馆、科技馆,建立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制作科普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应当免费播放科普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宣传科普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三十五条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科普经费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

提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加强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和场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享受政策优惠的博物馆、科技馆、青年宫、少年宫(中心)、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馆、科技馆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获得县级以上科普奖项或者具有科普创作成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条件,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为他用妨碍开展科普活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技术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作为医生,救死扶伤仿佛已然变成了天性使然。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医师晋升的升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师晋升述职报告1

一年来,我在院领导的指导下,在同志们的热心帮助下,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在思想上、业务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以“服从领导,扎实工作,认真学习,团结同志”为标准,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学习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面履行了医生的岗位职责。

这一年来,我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随便脱离岗位,以保证患者及时得到诊治。我遵守医务室制定的工作制度,按医院和医务室的基本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坚持正常门诊,对病员进行认真的检查、诊断和治疗。严格按药性和剂量使用药品,遵守有关医疗规程,给病人开写处方,书写门诊病历记录。随时听取门诊病员的意见,做好病员的思想工作。

本人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基层卫生院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为了使自己的业务水准能得到全面的提高,我于20_年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并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于20_年4月至10月在县中医院内儿科进修,期间也曾在会宁县卫校进行了为期七天的“西学中,中学经典”的培训。通过学习从而极大地开阔了视野,很好地扩大了知识面。

并且经常通过网络学习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基层卫生院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参加工作一年以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很少发生一起差错事故,也从未同病人发生一起纠纷。

在各级领导的帮助和同道们的支持下,无论是思想方面,还是业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得到上级领导和广大村民的一致好评。但与自己的目标还有差距,自己尚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为实际服务的原则,学以致用,用有所成。在今后工作中,我仍将一如既往的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对待学习一丝不苟;对待患者热情周到。

医师晋升述职报告2

本人在本年度的针灸临床工作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认真做好各项业务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上级领导安排和布置的各项任务,全面履行了一名医师的岗位职责要求述职如下。

一、贯穿一条主线,情为群众所系。

本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任劳任怨,对技术精益求精,刻苦钻研,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践行了一名医务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诊疗常规,一丝不苟诊治每一位患者,自任职以来,本人精心诊治上万名患者,总有效率为98%以上,从未发生任何医疗事故。

二、坚持两个导向,营造和谐氛围。

首先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本人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务,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劳任怨,呕心沥血,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其次坚持良好的环境导向。

在本人分管的范围里,结合工作实际,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完善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医技为保障,以端正医风为前提,以重点人群的规范管理为主线,注重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以老年人、慢性病人等为重点,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功能,规范运作管理,充分发挥现有的医疗资源,建立起了集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模式,为群众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就医条件,为医务工作者创建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干事环境,做到人尽其才、才得其位、位创其绩。

三、做到三个必须,塑造良好形象。

第一必须有宽广的胸怀。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作为医生,对于患者的责难,同事之间的误解等要有正确的态度和心胸,以诚待人,以理服人,才能凝聚成一个团结和睦的集体。其次必须有严格的自律。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清正廉明;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许的诺不许,不让千里长堤溃于蚁穴。

第三必须有高远的境界。一个好的医生必须立足长远,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敢当人梯的觉悟,有新竹高于旧树枝的勇气,有敢于创新的胆略,有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情操,用明天的眼光做今天的事情,多做基础工作,多干惠民实事。

四、抓住四个关键,提高服务水平。

在业务上,本人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成为本单位针灸骨干。开展了针灸治疗内、外、妇、儿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对某些慢性顽固性疾病,采用自己独特的手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尤其擅长治疗各种疼痛(颈肩腰痛、三叉神经痛、偏头痛、痛经……)、神经性耳聋耳鸣、面瘫、腰椎间盘突出、失眠、中风后遗症等。一年来,通过大量病例观察,运用独特的治疗方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撰写了“浅刺电针加频谱治疗早期面瘫临床观察”、“浅刺夹脊穴加频谱治疗腰椎间盘突出临床观察”等论文,并相继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对处在中医理论前沿的“经络系统的实质”进行探索,并,其论点被日本一学者在实验研究中证实。本人在临床中,深感患者恐惧针刺疼痛,经反复研究实践,创立了“无痛”针法,使患者乐于接受,深受好评。针对部分无法行走的偏瘫患者,本人无偿上门服务,精心诊治,直至患者可到门诊就诊,曾多次收到患者表扬信。

在科研教学上,积极配合本单位其他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先后参与了高血压、糖尿病普查研究工作,参与本市一年一度的科技活动周,完成了多项科研项目。在教学上本人坚持培养并指导临床医师实践操作,组织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近年来,本人对“神经性耳鸣、耳聋”的诊治做了进一步研究,疗效有了新的突破。

在业务学习上,本人深切认识到一名合格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不断加强理论学习,通过订阅大量书刊,学习有关针灸指示,写下大量读书笔记,经常参加及省市内举办的学术会议,聆听专家学术讲座;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充实了自己的理论指示,为更好地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供了扎实保证。

在管理上,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更加刻苦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祖国医学发展贡献毕生力量!

医师晋升述职报告3

今天我作为医师做这个述职报告,在这个岗位上,我既深感责任重大,有干好工作的强烈使命感,又深知能力有限,怕辜负卫生局领导的信任,借此机会,谈几点感性认识和一些想法,与大家共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行批评指正;作为个体医生,我本人认真履行医师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指示,现从三方面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创造良好的医德医风社会氛围,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个体医生的工作就是“无规律”、“不由自主”,一年到头都忙忙碌碌,加班加点连轴转,没有脚踏实地的作风,没有无私奉献的精神,真是难以胜任工作。

甘于奉献、诚实敬业是个体医生的必备人格素质。

多年来,本人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不给上级领导添麻烦,不靠一时的热情和冲动;坚持每天从零开始,以积极热情地态度投入工作,只要工作需要,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如果说为患者做了一些工作,能顺利完成各项任务,这主要与各位上级领导的支持和认可分不开的,与每位病患的密切配合分不开。

但自己深知离各位领导的要求和患者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做好为病患服务的各项工作,我决定做到以下几点:

1、服从上级领导,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定期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

2、进一步加快诊所的发展及提高业务能力,以进一步提高我所的知名度。

3、认真按照医疗常规及规章制度的流程操作。

4、着重加强提高自己的整体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加快自己知识的更新,提高自己的竞争意识,以扎实的业务水平和技术优势来面对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来带动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5、以医疗安全为保障高质量、高绩效的工作量。

医疗安全是前提,没有医疗安全作保障,医疗事业的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

6、卫生局与社区诊所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在各个城市的基础医疗(医院、社区及个体诊所)上,但个体诊所的发展又以卫生局及社区医疗总体发展为依托。如果没有卫生局及社区医疗的总体发展,个体诊所的发展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好比一局围棋,要有良好的总体布局,局部的胜利才会对全局有意义,围棋中光顾了局部取胜而失去整局的例子不胜枚举。

目前个体诊所工作量很大,产生医患矛盾在所难免。

我相信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可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矛盾的发生7、我们已进入精细化管理的时代。首先,我们一定要从细节上关注医疗安全。我们一切工作都应该从如何尊重病人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我们工作如何方便为出发点。

其次,服务态度也是引发医患纠纷和病人投诉的热点问题。

医务人员一定要调整心态,不要把自已放在与病人对等的位置上与病人计较。

目前有部分市民的素质不高,对医务人员没有应有的尊重,这是事实,而且这是在一段时期内难以改变的事实。所谓“医者父母心”,我认为医者除了需具备父母般的爱心外,还要具备象父母对待自已孩子一样的耐心和包容心。

在这一点上,我也在不断努力完善自已,因而与大家共勉。“知不足而奋进是我的追求,行不止塑品德是我的目标”,在这里再次感谢卫生局及上级领导给我一个施展的平台,恳请各位领导、同行提出意见,使我进一步完善自己,本人也将以此述职为契机,虚心接受领导和同行们的批评和帮助,努力学习,勤奋工作,以优异的工作业绩为医学事业的发展建设增添一份微薄之力。

医师晋升述职报告4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将近一个月的口腔内科实习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在服务中学习,在学习中服务”的理念,树立爱伤观念,学习处理好医患关系,培养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职业道德,对医疗工作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实习期间在带教老师的细心指导下,能基本完成口腔内科实习中的日常门诊诊治以及每周一到两天的急诊,病房会诊工作,并且基本掌握口腔科常见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方法,能较为准确的采集病史,规范的进行口腔的常规检查和必要的特殊辅助检查,病历书写字迹工整,清晰,有条理,逻辑性强,能积极配合和协助带教老师日常诊疗工作,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上,还不纯熟,尚待完善。

在口腔修复科的实习期间始终保持谦逊与不耻下问的态度,在习惯了医院的繁忙,紧凑的工作氛围的同时,更多的是口腔临床工作给予我的满足感和兴趣感,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领悟和学习着。实习期间,在带教老师的耐心指导和鼓励下,经过自己一段时间的观摩和摸索,能较为熟练的运用所学完成口腔修复体的设计和修复后出现问题的处理,能较为准确的对常见的牙颌畸形作出诊断和正畸复诊的熟练操作,工作日渐理清头绪,逐日步入了正轨。更懂得了“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的道理,不断成长,不断进步,理论和技术更为完善。

口腔外科实习小结:在口腔外科一个月的实习中,增强了我作为一名医学生的职业道德责任感,促进了从医学生到医生角色上午转变,培养了学和靛岗的敬业精神和临床思维能力,学习到了服务艺术,理论联系实际,掌握扎实的基本理论知识,苦练基本技能是口腔外科实习中的体会。

实习期间认真学习书写入院记录,查房,换药,写病程录,跟手术,写出院小结,并基本掌握口腔颌面外科门诊病人的检查,诊断,诊疗和防治原则,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能处理一些小型的门诊手术和病人急救的处理,另外对手术室无菌操作,无菌技术和手术基本操作(切开,结扎,缝合)以及各种伤口的处理方法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从而让忙碌的工作变得充实而快乐,但由于临床知识和经验的缺乏,在诊疗过程中仍存在很大不足,有待探索和学习。

医师晋升述职报告5

本人,毕业于医学专科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于1月至今在__镇医院内儿科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在院领导、科主任、多位上级医师的指导下,我努力工作、学习,将书本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努力钻研内儿科专业知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我逐渐熟悉到临床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了解到了一些内儿科疾病的诊疗过程。现将本人近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端正工作态度,热情为患者服务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医生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好个人工作计划,进步专业技术水平

参加工作后我仍然坚持天天学习,天天把握一种疾病;同时不忘学习本专业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锻炼科研思维;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事故及差错的发生;在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的临床经验,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碰到不懂的题目勇于向上级医师请教,努力进步自己综合分析题目和解决题目能力;严密观察病情,及时正确记录病情,对患者的处理得当;在内儿科的实习工作中,本人严格遵守科室制度,按时参加查房,熟悉病人病情,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提问,规范熟练进行各项基础操纵,能规范书写各类文书,并能做好内儿科常见病的诊疗。在工作中,发现题目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技术与病房治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熟悉和了解。

三、严格要求自己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为科室的发展出谋划策,希看明年的工作量能够再上新高。在医院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完成地较为圆满,但是我不能有丝毫的松懈,由于以后的工作还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同时与其它先进同事相比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要继续努力,克服不足,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以上是我的工作总结,在过往的近一年里,要再次感谢院领导、护士长。带教老师__医生的教育、指导、批评和帮助,感谢同事们给予的关心和支持。过往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

我也深知,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自己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业务知识方面的学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克服不足,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通过不懈地努力,加强我的自身能力。更好的为病人服务。

医疗技术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医疗技术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签字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_________套_________设备及其辅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

1.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

1.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

1.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1.5 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章 价格

2.1 卖方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 设备和材料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

2.1.2 备品备件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

2.1.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

2.1.4 技术服务费: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元)。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

2.2 上述合同总价为fob_________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和技术资料在_________机场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t/t)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_________银行付给_________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_________银行付给_________银行。

3.2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支付给卖方。

3.2.1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天支付给卖方。

(1)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_________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_________份;

(2)_________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_________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的形式发票一式_________份。

(4)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__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提交。

3.2.2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不迟于_________天,经由_________银行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__%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卖方,并按以下办法支付:

(1)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的不迟于_________天通过_________银行将每批交货总价的_________%支付给卖方。

a.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_________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c.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__份。

d.详细装箱单一式_________份。

e.质量合格证一式_________份。

(2)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天支付给卖方: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b.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_________份。

c.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__份。

(3)合同总价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________天,即支付给卖方。

a.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经卖方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_________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c.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__份。

(4)按本合同_________第九条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__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总毛重大约为_________公吨。_________总体积大约为_________立方米。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_________,到达港口为中国_________。

4.2 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_________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_________米,宽_________米,高_________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6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_________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_________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6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_______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4.5.1 合同号;

4.5.2 货物备妥待运日;

4.5.3 货物总体积;

4.5.4 货物总重量;

4.5.5 总包装数量;

4.5.6 装船港口名称;

4.5.7 重量超过_________公吨,尺寸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传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 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1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_________公司。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2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3份。

4.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

4.13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_________和/或_________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4.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_________和/或_________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_________和/或_________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_________和/或_________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发出。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4.16.1 空运提单_________份。

4.16.2 技术文件清单一式_________份。

4.16.3 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__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5.3.1 合同号;

5.3.2 唛头标记;

5.3.3 目的港;

5.3.4 收货人代号;

5.3.5 设备名称及项号;

5.3.6 箱号/件号;

5.3.7 毛重/净重(公斤);

5.3.8 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_________公吨或超过_________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5.6.1 合同号;

5.6.2 收货人;

5.6.3 目的地;

5.6.4 唛头标记;

5.6.5 毛重(公斤);

5.6.6 箱号/件号;

5.6.7 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6.3 卖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1和2,卖方以此做为“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6.5 卖方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_________后_________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华解释设计,买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6.6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_________天内,应予确认。

6.7 买方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_________人到卖方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卖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的方便条件。

6.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标准和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6份和国家标准一式2份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7.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商务”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但如不属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预定时间参加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买方人员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卖方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7.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同时,还应协助安排买方检验人员的食宿、医疗和交通。

7.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_________个月将开箱日检验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7.1条和9.1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7.9 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

7.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担的责任。

7.12 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8.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仅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_________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__个月内建设完毕。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_________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 本章8.4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在投料试生产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所列的人员,并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材料和设施。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后由买方进行。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8.6 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_________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_________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_________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方所验收。如因卖方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后应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修改记录最后一次结算并由卖方负担。 上述记录在每次发生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后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8.8 在本合同8.6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8.1 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投料试生产期_________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_________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_________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_________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九章第9.8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_________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8.2 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期应延长3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如由于买方原因,改进合同工厂所需费用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3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方所验收,双方应在7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卖方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8.9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三章第_________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第_________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后达成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第_________批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个月应相应顺延。

8.10 按本合同8.7,8.8和8.9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以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九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9.1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和材料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以及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2的规定。

9.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3的规定。

9.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制成的货物,限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9.4 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_________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条款8.9.3中规定的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_________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卖方。

9.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2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尽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__个月。对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9.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材料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_________个月。

9.7 在保证期满后30天内,买方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卖方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第_________号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__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第_________号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_________。 卖方支付罚款时,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1份交给卖方。

9.9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_________-_________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_________-_________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迟交_________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_________%。

不满1周按1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_________%。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_________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许可证、专有技术和保密

10.1 卖方同意向买方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卖方的_________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_________,其年产品为_________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其品种规格定于本合同附件。

卖方提供买方用于本合同工厂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里。

10.2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方使用本合同第10.1条所规定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卖方应负责处理,买方对此无任何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如卖方对本合同第10.1条所规定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有所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卖方均应向买方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方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必要,卖方应给予技术指导,以便这些资料能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后用于合同工厂的实际中去。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_________章和附件规定的条件负担。

10.4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年内,买方应对本合同10.1条所规定的许可证和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运转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许可证和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0.5 买方向卖方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0.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_____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0.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超过_________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以便尽早达成协议。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1.2 责任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_________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1.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双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二章 税费

1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2.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卖方”支付。

第十三章 仲裁

1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在_________,由_________商业仲裁协会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3.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3.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_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60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4.4 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4份,双方各执一式2份。

14.5 本合同附件至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2份。

14.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传号: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卖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

一、卖方技术人员的派遣

为了使合同现场的建设顺利进行,卖方应向买方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人数、在华工作期限详见附表一。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确切专业、人数、在华工作期限、到达和离开本合同工厂的日期,将根据本合同现场的建设任务的实际进展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调整附表一规定的人/月数时,双方届时另议。

二、卖方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卖方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为卖方在合同现场总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总的技术服务,并与买方合同现场总代表合作协商,解决有关工作和技术问题。但双方总代表未经买卖双方授权无权修改合同。

2.代表卖方执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投料试车(包括功能试验和考核试验)、生产操作、生产工艺和维修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应执行合同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3.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性能、分析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并解决买方提出的有关本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4.为确保上述二.2条和二.3条的正确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予以全面的、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协助买方在本合同现场培训安装、调试、生产、设备维修和分析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6.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正确无误。如因指导错误所造成“设备”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更换、修理或补齐,费用均由卖方负担。对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买方有关人员应以予以尊重。

三、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支付方法

1.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技术人员如下技术服务费(按每人每天计算)

───────────┬────┬───

│总代表(或主任工程师)│行人每人│美元 │

├───────────┼────┼───┤

│工程师│  │ │

├───────────┼────┼───┤

│技术员│  │ │

├───────────┼────┼───┤

│操作工│  │ │

───────────┴────┴───

2.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每天)自抵达合同工厂现场之日起计算至离开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3.星期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日为卖方技术人员在合同现场的有薪休息日。

4.对于卖方技术人员未经双方现场总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经双方总代表同意的事假,买方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但经医生证明的病假除外。如果病假连续超过15天,买方不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5.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每月开出的帐单一式_________份和双方总代表签署的卖方技术人员记时卡,经审核无误后,于_________天内通过中国银行将卖方技术人员的月技术服务费汇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如卖方开出的帐单有误,买方有权拒付有误的部分,但按时支付无误部分。

四、工作联系和工作制度

1.卖方在技术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应将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专业、职务、经历、工作单位、懂何种外语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协助办理签证手续。卖方技术人员来华前7天,应电报或电传将其姓名、确切启程日期、班机号、抵达日期、行李件数和重量等通知买方。

2.卖方技术人员到达本合同工厂后,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卖方技术人员总的工作安排和月度的工作计划。卖方技术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在买方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工作计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

3.卖方技术人员每周工作48小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作息时间应按合同现场的规定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如需加班时,需事前经双方总代表协商同意。正常工作日8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及星期天、节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卖方技术人员在投料试车、考核期间在每周48小时内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后应尽量在短期内安排倒休,每加班6小时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时考勤1.5小时,每小时按日技术服务费的八分之一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本附件三.5条规定支付。

4.卖方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限,自抵达合同现场之日起至离开合同现场之日止计算。

5.卖方技术人员每天工作的实际时数,有薪节假日和加班时数,按日记载在“记时卡”中,“记时卡”一式2份,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作为支付卖方技术人员日技术服务费和加班费的依据。

6.工作进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发生的问题或责任事故以及解决的办法应用中、英文记载在“工作日志”中,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一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

五、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

1.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_________个月以上者,可携带夫人和两名15岁以下的子女来华,其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_________个月并带有家属者,每9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15天。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6个月不带家属者,每6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15天。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休假时间以不影响现场工作为前提,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15天假期自卖方技术人员离开合同工厂之日起至回到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卖方同意在卖方人员休假期间不减轻其对合同工厂承担的义务。

六、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七、卖方技术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八、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备为执行合同工厂的任务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翻译人员。

2.买方应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入出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期间的手续,费用由卖方自理。

3.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4.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室和必要的工作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和提供从住宿地点到本合同现场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5.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在中国的医疗(镶牙、配眼镜、滋补营养品的费用除外)。

6.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现场免费提供一间住房,室内设有必要的家俱和卫生设备。按本附件五项第1和第2条规定,带有家属者,适当增加住房。

7.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有中、西餐的膳食,但费用均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8.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洗衣和出租汽车服务,费用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9.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买方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办理适当的个人或集体生活用品和其现场所需的技术资料、工具和仪器的入、出中国国境的手续,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但上述物品在运进或运出前,卖方须将品名、数量、重量、提单号、金额、规格及进出口日期预先通知买方。

九、其他

1.在不影响现场工作的前提下,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自费召回或更换卖方技术人员。在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交换工作期间,买方只负担一人的技术服务费。

合同号:_________

contract no: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year_________month

卖方技术人员记时卡

time sheet for the seller's technical personnel

──┬─┬─┬─┬─┬─┬─┬─┬─┬─┬─┬─┬─┬─┬─┬─┬───

│日期│ │ │ │ │ │ │ │ │ │ │ │ │ │ │ │ │

│date│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

│姓名│ │ │ │ │ │ │ │ │ │ │ │ │ │ │ │ │

│name│ │ │ │ │ │ │ │ │ │ │ │ │ │ │ │ │

├──┼─┼─┼─┼─┼─┼─┼─┼─┼─┼─┼─┼─┼─┼─┼─┼───┤

│出勤│ │ │ │ │ │ │ │ │ │ │ │ │ │ │ │ │

│w.h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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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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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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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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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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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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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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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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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备注 │

││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re-  │

││ │ │ │ │ │ │ │ │ │ │ │ │ │ │ │me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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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抵达现场arrival at site s-医生证明病假sickness o.t-加班   │

│代号│c-离开现场departure from site  evidenced overtime  │

│cod-│h-在现场节假日official holiday v-休假vacationby  w.h-工作时数│

│es │ doctor  │

││at siteab-缺勤unapproved working │

││absencehou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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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 │ 签字 │ 卖 方 代 表│签 字 │

│代表 ││││

│buyers│(signature) │seller's representative │ (signature)  │

│repre-││││

│senta-││││

│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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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方技术人员连续生病15天不能上班时,卖方应自费派遣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前来接替他的工作。

3.如遇重大原因,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任何一方卖方的技术人员,其更换费用由卖方负担。

附件二: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

1.卖方同意接受买方_________名实习生包括翻译到_________国卖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共_________天包括往返路程。

2.卖方选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解释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卖方应保证买方技术人员在上述工厂各个不同岗位上进行操作、培训,使他们懂得和掌握设备的工艺、操作、检验、修理和维修等技术。

4.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资料、工作服、防护用具、其他必需品和合适的办公室。

5.卖方应于培训前_________个月向买方提出初步培训计划供买方研究。买方应于培训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卖方被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务、专业。最终培训计划应在买方技术人员到达卖方国家后按照合同上述规定和买方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决定。

6.培训开始前,卖方应向买方人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和其工作注意事项。

7.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住房、膳食、交通的便利,费用由买方负担。如果发生疾病和工伤事故,卖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给予买方人员以尽可能好的照顾,费用由买方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卖方引起的,其费用则由卖方负担。

8.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办理卖方国家的入出境签证和居留期间的一切手续。

9.卖方不向买方收取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