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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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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河南洛阳471000)

摘要:2013年8月16日,财政部了《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该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在我国大中企业执行,不仅对传统行业成本核算做了细化的要求,而且将部分新型行业应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纳入规定范围,并将作业成本、成本预算内容引入制度中。新理念、新方法的使用,将使新制度成为我国企业成本管理的一个里程碑。

关键词 :成本核算;成本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企业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9—0151—02

财政部在2013年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该制度的执行不仅能够完善我国产品成本的核算体系,而且为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一、《制度》实施的背景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相继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来规范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工作;在20世纪末又颁布了一系列《企业会计制度》和与之配套的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作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补充和扩展;随着2007年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我国成本核算又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总体看来,上述准则和制度都是从整体层面对企业成本核算提出要求,而未从更加系统、微观的层面对企业成本核算进行规范。

(一)企业成本管理缺乏制度约束

《制度》颁布之前,企业对于成本核算的要求通常是为了:一是满足国家总体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二是满足各种类型的审计及上级监督的需要;三是满足企业内部成本管理的需要。对于企业没有内部成本管理体系或对成本管理要求较低的企业,无论产品的生产步骤是否复杂、产品批次是否相同、产品成本分配与归集是否有必要,都会按照最低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采用最简单的成本核算办法对产品成本进行核算,这样必然会导致产品成本信息不准确、不规范,将本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支出费用或将应分步骤核算成本的产品按单步骤生产核算,无法保证产品成本的会计信息质量。

(二)企业的成本核算规范范围较窄

之前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办法仅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进行规范,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没有强制要求,也缺乏指导,导致不在强制规范范围内的企业简化成本核算,粗犷式管理企业成本,不重视企业产品成本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不利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普及和推广。

(三)相同行业的企业成本核算方法多样化

《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是针对制造类企业推行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如服务业、新型产业没有具体的核算方法和指导意见,导致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仅根据企业成本管理或繁或简的需要开展成本核算,所以,成本核算口径、核算方法等都会有差异,投资者在使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时,没有统一的参考依据。

(四)审计监督没有统一标准

《制度》颁布之前,政府及独立审计部门在对企业成本进行审计时,很难对产品成本的归集、分配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因为缺乏具体规定,所以,独立审计机构也很少对产品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所划分的生产步骤、生产批次进行审计,仅通过分析产品成本变化趋势,对比历史数据来确定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是否准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独立审计和政府审计乃至企业内部审计提高审计质量的进程。

二、《制度》给企业成本核算带来的一些变化

(一)新型行业成本核算有据可循

《制度》规范了除制造企业之外的,农业企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行业、信息传输业、文化企业等10多个行业的成本核算范围和项目,打破了原来仅规范制造业成本核算的僵局。将以前颁布的各种规定、细则整合并完善,很好地解决了新行业成本核算无据可循的难题。

(二)规范了一些有争议项目的成本核算

《制度》规范了之前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情况,例如,明确了“成本核算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即一旦成本核算方法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报批,同时做出相应变更的会计处理。

(三)促使企业加快成本核算精细化

《制度》将成本核算方法具体到各行各业,原来没有明确成本核算方法规定的行业,如信息传输企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文化企业等新型行业,都出现在《制度》的规范范围内,同时还将一些传统行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做了进一步细化,提出可在企业成本核算中运用作业成本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企业对原来不符合要求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细化。《制度》颁布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相继开展针对《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在培训后进行成本核算的细化工作,原来为减少工作量而简化处理的成本核算方法,都开始按照《制度》规定,采用分步法、分批法等开始进行核算。

(四)引起企业内部对成本核算工作的重视

精细化的成本核算方式将企业产品生产的过程分解为不同的环节,各环节发生的支出用货币衡量后,成为第一手的成本资料。而且《制度》规定“企业一般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成本、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企业应当“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等内容,强制要求企业编制成本分析报表和成本预算,对企业成本实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这虽然成为企业必须要遵循的规定,但也是企业管理层作出经济决策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制度》的实施也引发了企业会计从业人员对于本单位成本核算方法的反思,有利于解决制度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三、《制度》实施后给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在适当的时机引入作业成本核算

《制度》多次提到作业成本法或者涉及到作业成本的概念,充分说明虽然作业成本法这种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企业管理水平要求较高,但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时所运用的方法,还可以在成本核算中使用,这也为企业成本核算工作树立了一个未来的先进目标。

(二)进一步开展或加强成本管理会计工作

新颁布的《制度》在规范成本核算工作的同时,提高了产品成本的会计信息质量。对成本预算和成本分析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将成本管理工作融入到日常的成本核算工作,“多维度,多层次”的成本核算对象,有助于没有开展成本管理工作的企业开始逐步开展该项工作,而已经开展成本管理工作的企业进一步细化原有工作。督促企业在成本降低、成本控制方面多下功夫。

(三)推行“大财务”管理观念

《制度》改变了原来产品成本的事后核算的情况,要求企业应当执行成本预算,进行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明确了成本工作应在产品生产的事前、事中、事后连续开展全过程控制。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企业应当运用“大财务”管理的理念,将成本管理工作层层分解,不能仅靠财务部门单打独斗,而是要由财务部门统筹控制,以生产部门为核心,集合采购部门、仓储管理部门、研发部门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将以费用控制为主的财务管理制度转变为更见实效的以成本控制为主的预算管理制度,从源头降低产品成本。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S].1986,12,23.

[2]财政部.财会[2013]17号.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S].2013,08,16.

[3]冉楚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新制度解析[J].财会月刊,2014(3).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 成本核算是企业财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但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本核算制度,致使企业成本核算口径不一致、数据不实。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成本核算没有法律制度规范,相关产品的定价缺乏有效依据,致使市场秩序混乱,因此,一套统一成本核算制度呼之欲出。

关键词 成本核算制度 IT行业 房地产行业

成本会计从其在会计学科体系中的地位来看,是一门研究成本核算与控制的技术性科学。一方面,它与会计学和管理学中其他各种技术方法的发展创新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它又有着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和特殊性。在当前新制造环境的冲击下,管理理论与方法不断创新,成本会计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成本会计技术手段与方法不断更新;二是成本会计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成本核算是企业管理和财务决策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做好成本核算,着力提高利润水平。

关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为了与之配合,《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于1986年出台,其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一定的对象进行分配和归集,以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成本核算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预测、计划、分析、考核和改进等控制工作,同时也对企业的成本决策和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企业遵循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散落在各个条例和办法中,并没有可以参照执行的统一的制度,而新会计准则对成本核算为数不多的规定也只限于存货中。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这样的规定,用于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显然是不够的。这就使得企业在适用成本核算原则制度上产生差异,因此很可能导致成本核算结果不准,使预算和决算之间产生脱节现象。事实上,成本核算不准导致的将是连锁反应,其最直接的影响是产品定价、绩效考评和类似产品的投资决策。

例如我国IT行业,与传统的制造行业相比,IT行业无论在经营管理还是在成本核算方面都不够成熟。国内很多IT服务企业财务上没有按照项目进行核算,而是按照部门进行核算,但实际工作中,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个项目的情况很普遍,因此,项目经理得不到所负责的项目的财务数据,公司层面也没有明确的按照项目核算的财务数据。没有明确的项目财务数据,项目的成本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没有针对IT行业项目成本核算的准则。关于IT企业项目成本的计算与归集存在几种观点:(1)视同无形资产;(2)视同存货;(3)视同在建工程。但对于项目型企业都不是十分恰当。IT服务企业急需建立起以项目为中心的财务体系。

同样是由于成本核算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房地产行业的极端混乱状态。房地产行业的混乱之因有商人的逐利本质、有炒房客的推波助澜、有刚性需求、更有非理性的盲目追风,但追其根本是其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因为没有统一的成本核算依据,各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口径不一业内人士根据行业惯例给记者列了一份清单,其中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其他税费等是房地产行业成本的四大块。土地成本35%左右,个别楼盘可能达到50%-60%,房屋开发成本占40%左右,各种税费占15%左右,因开发房屋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占10%左右,这些构成了房地产企业全部的成本构成。通常一个项目的定价方法最基本的有两种,一是成本加成法,即通过计算成本加上行业平均利润率核算,得出最终市场价格。另一种是对比核算法,即通过和同地区内同质楼盘的价格对比,得出最终的市场价格。然而由于其行业本身缺乏统一的成本核算制度,大型房地产公司的定价不是根据财务上的成本核算信息,而是根据市场行情,成本核算已不能成为房价的定价依据。

针对目前成本核算制度不规范的问题,许多业内人士提出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不仅要能对制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予以及时、准确和完整的反映,同时也要与企业的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既能满足对成本的核算,又能满足对成本的控制,还要注意考虑管理成本与实际效益的平衡关系。然而就不同行业而言,各个行业的产品都有其特殊性,因此一套分行业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似乎是一条必然的出路,但是其可行性还有待研究。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能够出台一套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状况的产品成本的核算制度。

参考文献:

[1]杨雪.房地产没有统一成本核算制度 暴利与成本无关.2010.

[2]杨雪.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或有统一标准.2010.

[3]陆慧军.探讨IT服务企业成本核算.2009.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