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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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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作为缔约国,中国确定2004年5月15日起,把海马纳入二级重大保护动物管理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二级重大保护动物,要处1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海马正面临极大的危机,每年数以百万计的海马被捕捞以制成传统中药使用为主,或供水族馆饲养。加上人类为了经济发展大量破坏海草区、红树林及珊瑚礁等海马的天然栖息地,影响尤其深远。

截至到2013年,市面上的海马基本还是是野生的,人工饲养难度高,海马对阳光,温度,饲料的要求非常高。截至到2013年,还未出现能大规模人工饲养成功的案例。中国各产地相关单位正极力推动海马养殖。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一、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几年来,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组织专门人员,采取了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方式,切实加强渔业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分发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组织开办学习班等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据统计共发放宣传资料1064份,悬挂横幅68条,张贴标语530多条,树立警告牌57个,举办宣传培训班2场次,受训人数上千余人。二是开展专题咨询和警示教育等系列宣传活动。每年我们都结合全局的普法宣传活动与其它各部门一道,在区府门口设置摊位,对过往群众进行直接宣传,积极开展渔业法律知识专题咨询,解释法律法规条款,通过与广大群众当面直接地交流,使他们更快、更准确地把握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增强渔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三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几年来,我们还经常与林业森林防火宣传等一道,专门组织宣传队,出动宣传车,深入村头巷尾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在去今二年中我们还积极利用渔业劳动力人口调查的契机,开展了入户宣传等,努力做到普法宣传到村、到户、深入人心,初步统计,入户宣传达800多人次,有效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文秘站网-

2、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近年来,随着我区渔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区的渔业资源日渐丰富。但采取“电、毒、炸”等方式,非法捕捞和破坏我区的渔业资源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为有效的保护好我区的渔业资源不受破坏,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几年来,我们切实加大渔业执法力度,加强制度管理和执法管理,积极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工作。据初步统计,几年来共组织出动单独渔政执法人员开展渔政检查28次,参加全局农林渔综合执法检查50次,并多次配合市渔业执法人员到我区开展渔业执法检查等等,有力的打击了非法“电、毒、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我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环境。

3、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基础差、困难大等特点。几年来,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按照省、市渔业生产安全会议的精神,以对我区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切实提高养殖户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积极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在每年年初都与我局下属的梧田和三溪等二个大型的集体养殖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同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结合渔政执法检查等跟踪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各项安全隐患,确保我区的渔业生产安全。此外几年来,我们还切实加大渔饲料、渔药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宣传和检查,确保我区的初级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4、是加强渔政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整体战斗力。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渔政站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我们认真抓好自身的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几年来,我们积极选派渔政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了我区渔政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知识水平,提高了他们自觉遵纪守法,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政策、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做到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滨海公路;建设施工;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6-0078-02

1 项目概况

根据2010年《广西滨海公路实施方案修编》,滨海公路主线起于东兴,经万尾(金滩)、江平、江山、防城港市(针鱼岭)、公车、白沙、龙门(亚公山南面)、樟木环及勒沟作业区、钦州港区、犀牛脚、西场、高德、北海(冠头岭、银滩、关井)、营盘、铁山港、闸口,止于山口,主线全长314.2km。

2 环境保护和岛屿保护

2.1 环境保护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环境保护规定,噪声、粉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废气、废水(液),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并避免当地及海域环境受到污染,杜绝环境污染事故,保护海洋生物和海洋植物。

2.2 环境保护措施

2.2.1 环境保护措施综述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施工结束后立即清理整治场地,恢复原有土地功能;

2)加强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物的教育,提高施工人员保护意识,认真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严禁乱捕乱猎野生保护动物;

3)严格限定划定施工范围,并按照该界限在施工场地周围和施工便道两侧设置隔离网,确保施工人员不会越界施工;

4)为保护施工人员健康,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施工;

5)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便道在早、中、晚来回洒水,缩短扬尘污染的时段和污染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起尘量。同时对施工便道进行定期养护、清扫,保证其良好的路况;

(2)运送散装含尘物料的车辆,用篷布覆盖,以防物料飞扬。运送车辆严禁超载,不得沿途撒漏。

6)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科学的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营地、料场、材料制备场地尽量远离环境保护目标;

(2)施工现场场界噪音白天<75分贝,夜间施工现场场界噪音<55分贝。

7)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处理装置集中处理。

8)节能措施

(1)工地水、电管理必须按照生活、生产分开计量的原则,合理布局;

(2)优化施工方案和场地布置,尽量减少施工临时用地。

2.2.2 施工作业区水土保持

1)施工区内水土保持措施

施工区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都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以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每个施工场地周边开挖排水沟。

2)施工便道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各条道路的不同情况布置相应的植物措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道路、改善环境和安全运输的目的。

3)植被保护措施

在水土保持区域内采取必要的植物措施,在边坡、便道等水土保持区域种植适合当地生长的树种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

2.2.3 野生动物、稀有植物保护

遵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保护施工区域内的野生动物,避免野生动物受到伤害。施工海域有白海豚出没,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要建立专用白海豚观测站,在白海豚出没时停止施工作业。

2.3 岛屿保护措施

桥址处有几处岛屿,在施工过程中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岛屿。

主桥基础结构与抄墩等岛屿相连,施工过程中会造成岛屿破坏,另外,施工过程临时施工场地也要占用部分岛屿,这会使桥位附近的岛屿植被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

2.4 红树林保护

本项目是广西规划的滨海公路重要路段之一,从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七十二泾片通过,本项目主要涉及七十二泾片保护区。湿地红树林保护区示意图见图1

图1 湿地红树林保护区

红树林被称为“海上森林”, 素有“护岸卫士、造陆先锋、鸟类天堂、鱼虾粮仓”的美誉,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净化海水和空气等功能,是不可多得的湿地生态系统,是海洋生物资源的宝库,龙门大桥沿岸分布有小片珍稀红树林植物。

由于红树林的珍稀性,施工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加强对红树林的保护,避免燃油、机油、机械油污等流入,造成对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

1)本工程区域红树林湿地保护范围

(1)红树林自然区域;

(2)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3)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4)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保护范围内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2)红树林湿地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项目施工人员保护红树林的意识;

(2)与当地林业部门协商,组织职工进行植树造林,增加红树林植被;

(3)惩罚毁坏林木者,减少红树林破坏程度。

3)红树林湿地区域内施工三项禁止

(1)禁止非法砍伐红树林;

(2)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3)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申请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2.5 白海豚专项保护措施

大风江大桥施工区域可能出现中华白海豚,因此在施工前需做好白海豚保护预案。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禁止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

3)禁止油污和有毒物质泄漏到海水中,大型机械设备要有有效措施防止机油外漏。

3 结论

广西滨海公路建设施工要实现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必须通过科学、严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项目从规划设计开始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执行决策层的环保责任制

本项目在规划明确提出“车在海边走,人于画中游”的“近海、贴海、见海”观赏性旅游道路的主题思想,使全体建设者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

通过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层层落实、管理、分工负责。形成从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五位一体”的环保管理模式。

3)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工作

通过学习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法规、条例,明确工作原则,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总之,广西滨海公路建设须采取环保措施合理、科学、可操作,才能达到公路建设与自然和谐发展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生物多样性

一、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概念界定

(一)外来物种入侵及其危害

1.外来物种入侵的含义: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国际社会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不断关注与重视,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关注的热点与重点。其实,所谓的外来物种入侵就是兼具外来物种与入侵性两个特点。也就是说,所研究或指向的物种并非一国或一地区本土化的产物,在此基础上该物种通过自然力的作用或人为因素的干预从原有的生态环境进入到另外一个全新的生态环境的过程的总和。由于该外来物种在全新的生态环境中不断的进行繁殖与扩散,使得原有的当地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并对当地的生物的多样性形成直接或间接的排挤、压制等不良影响的状态。究其实质而言,即物种突破了自己原有的自然分布范围和分布位置,加入到另一自然分布区域的生态环境的过程。

2.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环境危害:我国地大物博,受外来物种入侵的影响,对于环境会产生重大的危害,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来物种的入侵破坏了原始生态环境的自然性和完整性。原始生态环境的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外来物种入侵势必会对这种原本的相对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其本身具备的自然性和完整性也难以维系。其次,外来物种的入侵对于整个的生态系统形成了挑战。外来物种的入侵,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其不断地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的占用,加剧了生态系统的可承受度。再次,外来物种的入侵使动植物的多样性受到危害,严重影响并阻碍了物种间多样性的遗传。同时,外来物种还具有改变和破坏本地物种生物进化的潜在威胁。

(二)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界定

1.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内涵: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又被称作环境风险评价制度,通过对外来物种传入到造成不确定影响、结果的过程中对不特定事件所进行的识别认证、评估预测、突发处理等,以最低的成本将外来物种入侵的不利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是一个复杂漫长的链式发展过程,从风险评估制度的初衷来讲,在外来物种传入、定居、繁殖、潜伏、异变、扩散等不同阶段的发展过程时间段确立不同的外来物种检疫控制阶段,在最大程度和最大范围内形成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识别、防范、预警,甚至是直接采取对应的解决措施。简单来说,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当前解决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风险程序启动、产生危害识别、具体风险评价、应对风险管理等重要环节。

2.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必要性:结合当前外来物种入侵的现状,总的来讲,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大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现有专家学者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意识,避免由于不合理的集体行为或个人偏好影响甚至破坏既有的生物生存系统。其次,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对外来物种进行检验检疫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执行依据,是屏蔽或抵御不可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产生的必要制度建设。最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是我们保护本土生物、定居、繁殖和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屏障,是当地生态环境可控、生物多样性与遗传多样性维系的保障。

二、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立法存在漏洞,现行规定不完整:尽管我国现存有一些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也多见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规范中,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讲,对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并未形成很好的控制效果,究其实质而言,是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尚不存在专门针对和有效防范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规范性法律制度。具体来说,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也仅停留在1992年修订的《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版年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这些法律规范形成时间相对久远,对新近这些年出现的外来物种入侵鲜有涉及。另外,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规范中,也只限于1993年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7年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9年版《海洋环境保护法》、2006年版《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就其规范内容而言也不够完整。

2.立法原则未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目前我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尚不存在专门的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立法依据就更加无从谈起。故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尚不明确。就前述动植物卫生检疫、环境资源保护等相关规范的立法原则而言,通常注重在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层面进行原则设立,不可否认这些原则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原则确实存在影响,但基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的机制建设、综合管理机制建设、追踪检测机制建设等配套的其他机制建设。因此,对于主张损害原则为主的立法原则存在不完善的设计,在未来构建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项法律规范制度中加以明确风险预防原则,以确保日后具体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制运行得以实现。

3.引种责任不明确,处罚制度未健全:就当前我国现存的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规制多由《植物检疫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加以保障实施。这些法律中涉及到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相关责任并没有被具体定位化,所以因涉及外来物种入侵所引起的侵害后果主张相关人员或相关单位的责任的时候,引入的责任不明确。同时,正是由于该外来物种入侵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因此,由此规则产生的处罚制度同样没有明确的划分,具体的处罚也尚未得到健全的制度,这样就难以保障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原有生态环境破坏而主张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和保障。

(二)缺乏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

1.风险评估机构不明确:按照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来讲,对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影响所产生的可预测性的事件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或损害评估后提出预测、应急和减缓的措施,在整个过程中,由国家专门的环境负责机构进行评估。而早在2004年,我国已建立了由农业部牵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国外来生物防治协作组,成立了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农业部也成立了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但这种“九龙治水”式的多部门共同管辖,各自在管辖领域工作,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各部门之间存在“缝隙”,覆盖面有重复、有遗漏。但是至今仍未有一个确定的专门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此问题亟待解决。

2.风险评估机构组织体系不完善:由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尚不明确,对于现有法律规制制度下的风险评估机构组织体系也难以清晰的界定。目前外来物种风险评估组织机构相对分散,与之管理最接近的组织体系建设是环境资源保护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体系,由于外来物种入侵是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其具有自身风险评估的特点,直接将环境保护风险评估制度的组织体系加以适用显然不妥,而当前我国对于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的组织体系建设需要加快速度。

三、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以风险预防原则为立法原则: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立法,对完善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具有指导意义。相对一般环境风险事件的产生和发展,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更大,需要将以风险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加以确定,同时辅助原始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信用原则等相关的基础原则建设。如此,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构建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就具有立法的指导意义。

2.制定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结合国外其他国家对于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规范而言,我国很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上的专门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这部专门性的立法规范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它是我们将外来物种风险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实践结合的重要成果,也是未来处理外来物种风险的有效执行依据。

3.明确引入责任,建立奖惩制度:明确引入外来物种风险责任,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建立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奖惩制度是落实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外来物种入侵固然存在造成当地生态环境破坏的可能,但也存在有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的可能性。所以,对于外来物种的入侵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效果,因此,在制定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时候分别制定不同标准的奖惩制度。

(二)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立法

1.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专门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机构是保障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立法的重要实现途径,只有具备了相对应的管理机构,才能保证外来物种入侵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践行。具体来讲,可以参照环境风险评估机构的设计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结合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有效管控的自身特点进行,不能盲目复制。

2.明确风险评估机构的系统组成、责任范围:结合我国行政体系和实际国情,明确外来物种风险评估机构的系统组成与责任范围,是有效落实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相互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为了保障风险评估机构职能的有效实现,对于该机构建设的系统构成要有明确的划分,同时确立对应的责任范围,防止对于外来物种风险事件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相互争取现象出现,有效保证机构间对于外来物种风险防范、评估与治理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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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文燕、荆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2014,1(中).

[3]刘欣庆、李景明、孙玉芳.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研究.农业科技管理.2012,31(6).

[4]于辉、王旭静.浅谈外来物种入侵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防护林科技.2014(8).

[5]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浅议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及其防治对策.生物安全学报.2012(21).

[6]王丰年.外来物种入侵的历史、影响及对策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21(1).

[7]姜涵.风险预防原则在预防外来物种入侵中的法律适用.东方企业文化•远见.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