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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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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期末计息日;应付利息日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2-0082-02

一、会计基础的意义

众所周知,会计的基本环节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如何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直接影响会计的信息质量。会计基础也称会计处理基础,也就是企业在解决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采用的基础,是企业确认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从而确定损益所采用的标准。因此,这是企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

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共有四个: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正是由于会计分期假设,导致会计产生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因此,会计实务中在处理这些收支发生的期间与应归属的期间不一致的交易或者事项时,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基础,以便将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进行合理的配比,正确计算当期盈亏。

实务中,可供选择的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应收和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其有没有收到或者是支付,都应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只要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已经收到了或者支付了,也不能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这种方法不考虑实际收到或支出货币资金的时间,而重点考虑收入和费用应该由哪个对象和哪个期间负担,由于负担的对象和负担的期间的不一致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尽管属于本期收入却并没有收到货币资金,由此产生应收账款;而有时,本期尽管收到了货币资金,但其却属于以前期间赊销的回款或预收的货款,并不属于本期收入。同样,对于费用而言,也会出现尽管目前尚未支付货币资金,但费用却已经发生了,应当将其计入本期费用即预提的情况,以及尽管已经支付了货币资金,但其并不属于本期费用,而要在以后期间进行分摊即摊销的情况。

与权责发生制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也称实收实付制,它与权责发生制相反,它是以货币资金是否收到或付出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是本期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不论它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不考虑收入和费用应该由哪个期间负担,只考虑收入和费用的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时期,哪个期间收到或支付就作为该期间的收入或费用。这种方法不会出现没有收到就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因此,回款或预收货款应全部作为收到期间的收入;费用也不存在预提和摊销的情况,只要是实际支付了,就将其直接作为支付期间的费用。

二、对小企业会计基础的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总则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指出小企业应采用何种会计处理基础。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又是什么呢?对此,《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指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小企业也采用权责发生制呢?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这样推理。

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为了尽量减少小企业在所得税申报过程中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减少税务部门对小企业的计征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以税法为导向,即“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尽管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便于征管和反避税的需要,税法偶尔也采用收付实现制”,因此,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面,税收实务中,实际上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在费用的确认方面,税法更加倾向于收付实现制。所以,我们不能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依据,就简单地将小企业会计基础概括为权责发生制,其中最具有说服力的一个证据,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银行借款利息费用和债券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它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遵循了收付实现制原则。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亮点;体系

为了使得小企业能够在激烈竞争的潮流中稳步中前行,且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同时,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行为。我国财务部推行了新系统――《小企业会计准则》,并且鼓励小企业单位积极对其进行应用,从而使得小企业的会计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管理。本文针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些亮点进行分析总结概述,如下:

一、汲取各精华,独成体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汲取《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精华,将会计准则体系简化成会计准则,同时,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形成会计准则中的会计规范,从而形成现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更好地普及《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好地让会计相关人员的执行,因此,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后面加上附录,使得这部准则是由正文与附录两种部分构成,从而更好地发挥《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作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整体是由正文、附录一、附录二组成的,指出确认、计量与报告的基本要求,并指出财务各种表的格式要求以及方法;另外,将我国准则与小企业准则的对照表附录在里面,从而使得相关会计人员更好的应用与了解会计准则。

二、将资产计提准备的要求进行删除,与我国税法趋同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控制的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利益,是企业拥有的具有商业或交换价值的东西。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明文指出,将资产计提准备取消,资产应按照成本计量。其最大的特点的就是与我国税法趋同,使得业务较简单,这也是由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从而减小企业的负担以及工作量。另外一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则具有差异性,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违背基本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不完善的地方可以参考其他基本准则执行。

三、为规范企业会计标准的适用性,则应严格界定大中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标准需要满足我国境内设立的小企业,小企业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标准:第一,不能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的企业,即非上市公司;第二,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第三,小企业不是企业集团内的子分公司或者母公司。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有了适应的对象或者范围,从而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更准确的适用于小企业。另外一方面,为了使得小企业发展与壮大,小企业适应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也会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相互衔接,从而发挥《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的内容,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将小企业的核算方法进行简化,会计要素都要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入账

会计要素是指会计对象按照交易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其是会计进行核算与监督的具体对象以及内容,会计要素能反映出企业的会计主体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因此,需要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划分,从而清晰认识企业产权关系以及与其他经济关系。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会计要素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并对这些的确认、计量等都做了具体规范。另外一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借款利息统一按票面利率计算,从而使得小企业负债的会计核算得到简化。

五、为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加强核算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这些生物资产的定义、内容以及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这些资产的会计核算也进行了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将生物资产做出规定,例如:存货,存货是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正在生产的产品、生产所需的材料等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因此,对生物资产加强核算,从而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

六、将所有者权益内容进行简化,压缩资本公积的核算

所有者权益是指将企业资产中的负责扣除后所剩余的权益,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内容简化为资本溢价部分(如下图所示)。其中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将收到的投资者资金投入其企业总注册资本的所占份额而计入收入资本,而超出的部分则为资本公积。另外,如果投资者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者减资,则小企业相应的实收资本进行增加或减少,注意的是小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七、将收入确认标准简化,从减少收入职业来判断情况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中使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部分收益,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收入,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等,但是不计入第三方代收的款项。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针对收入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如下:将采用发出货物以及收取款项作为判断标准,将收入确认标准进行简化,同时针对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八、按照相关性原则,制定财务报表体系

《小企业会计准则》综合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按照相关性原则,重新制定了我国会计报表系统,从而使得小企业会计依据新的会计报表系统而编制出符合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另外,《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适当地简化了现金流量表,并且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纳税调整的说明增加在附注里。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将会计核算内容与税法趋同,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例如:银行、税务部门等,同时,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职业判断的内容进行缩小,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消除小企业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

九、结语

本文主要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两点进行总结阐述,小企业为了使得其会计准则更好的适用于本企业,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企业划分标准来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从而更好的保障小企业会计资金的安全与管理工作的落实。另外一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小企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不仅保障小企业的经济收益,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且大大降低了小企业的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陈雄.浅析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A].福建省会计学会理论研讨论文集(2007年)[C],2007

[2]杨震.有关新医院会计制度亮点[J].财经界(学术版),2011(09)

[3]李珍.基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08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小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 递延收益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我国企业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几个指标结合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营业外收入,本人认为,不完全同于原企业会计标准。为此,笔者拟对小企业营业外收入谈一点粗浅看法,供大家指正。

一、营业外收入及其内容

(一)营业外收入概念及其特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营业外收入定义不同于以往会计标准。小企业会计准则将营业外收入定义为,“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从营业外收入定义来看,营业外收入具有如下特点:

1.营业外收入是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与小企业营业收入相比,小企业日常活动产生,是偶然发生的收益。

2.营业外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产生的营业外收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3.营业外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增加小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加小企业所有者权益。

4.营业外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营业外收入与所有者投资相比,只是增加利润,但不增加资本,不管是实收资本,还是股本。它只是边缘性收入,属于小企业的利得。虽然利得增加所有者权益,但不一定直接增加,营业外收入则是通过计入“本年利润”账户,而后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营业外收入包括内容

与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标准相比,营业外收入包括的内容相应变动不少。根据现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收回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的应收款项及违约金收益等十项内容。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无形资产处置收益等。如,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收益。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先转作递延收益,待摊销其非流动资产时,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捐赠收益,是指小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一般是无偿的,且是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受赠对象是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盘盈收益,是指小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包括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固定资产等溢余。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盘盈财产盘盈收益均计入营业外收入。

汇兑收益,是指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交易所产生的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折算由于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收益。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是指小企业由于暂时闲置,将不用的包装物或库存产成品、商品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并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不计入营业收入,而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新规范,这种处理方式区别于其他会计标准。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是指小企业为销售商品而向购买方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是指小企业因为债权人放弃、丧失收款的权利或因为财务困难而进行债务重组不支付或少支付部分债务,按规定小企业将其转作营业外收入。

收回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的应收款项,是指小企业将已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收回后,列作营业外收入。

违约金收益,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小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营业外收入确认与计量原则

(一)营业外收入确认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营业外收入的确认做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小企业在确认营业外收入时,应符合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符合营业外收入的定义;二是营业外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实现营业外收入的时间。

对于营业外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实现营业外收入的时间: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有关交易事项完成之时;所要求的相关条件满足之时;在约定或特定的日期。

(二)营业外收入计量原则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营业外收入应遵照据实计量原则。也是就说,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按照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货币性项目,小企业按实际收到金额或应收金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例如,小企业因政府补助收到的货币性资产、盘盈收益的库存现金、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2.对于非货币性项目,小企业按照取得的非货币性项目资产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考虑其新旧程度后,作为实现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例如,小企业因政府补助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盘盈收益中的非现金资产、捐赠收益中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管理经验的日趋成熟,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日益规范、合理。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由不同部门制定的,其制定时的目的、基本前提、原则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所以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异,而这些差异的存在也必然会导致加大纳税人的成本,加大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纳税人既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纳税。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从而促进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职能与税收职能的不同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制定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的与原则。

(一)两者的目的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为政府相关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有用的资料信息。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二)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分析

(一)收入方面的差异分析

在收入要素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1、销售额的差异。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2、应税收入的差异。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也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差异分析

在成本费用要素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差异:

会计处理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上有的规定明确不得扣除,有的按限定标准扣除。如工资、广告费、宣传费、佣金支出、业务招待费、保险费、会计费,有的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三)资产负债方面的差异分析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

2、资产的减值准备

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3、预计负债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四)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

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际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已记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利润、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三、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又要不折不扣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增加了纳税成本,从而也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税收。

■四、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的调整。一般而言,企业会计准则较为先行,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协调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本上对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会计与税收的制度协调

1、要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2、加强信息的披露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

1、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法规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2、对各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对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税法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3、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协调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5篇

一、小企业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与分析

为了降低小企业的纳税调整成本、能够更好地适应税务部门的决策,财政部门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一举措促进了企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资产核算协调小企业在核算资产的时候将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使用历史成本来作为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只把握确定性的原则,概不承认持有期间的市价变动对资产的影响,因此小企业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也不再因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且小企业为了避免纳税调整,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舍弃了之前的权益法,而使用了成本法。对于资产折旧方法以及年限进行了统一,具体表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以“竣工”为自建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截止时间点,与企业税法保持一致,不再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小企业对于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折旧最低年限保持一致。

2.收入核算的协调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标准为票据,而小企业却以货物的手法为核算标准,这样一来大大减少了报酬转移和风险的职业判断,对于会计的不确定性有了一定缩减,更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了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常见的销售方式也都采用了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收入时点,例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收入计量方面也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了统一,即不再按照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是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已收价款作为收入确定的标准。

3.费用损失的核算协调虽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确认方法不太一致,但是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的协调程度。例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按照借款的本金以及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进行计算,而不再按照摊余成本和借款实际利率计算,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发展,相对的也使纳税调整内容减少了。

4.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定义营业外收入指的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收入,与投入资本无关、应计入当期损益、会使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为了加强所得税法的协调程度,小企业营业外收入不但包括外来捐赠、补助收益,还包括已作坏账处理却又收回的应收款,以及外币兑换收益等都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所涉税业务好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但由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从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方面进行分析: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某一会计年度中的收益、费用、损失的不同,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一旦形成,便无法挽回。首先是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例如,小企业购买国债去的的利息收益,或者小企业在建工程过程的试运转过程所形成的产品等这些虽然小企业作为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是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成本费用,而税法照常收取所得税的项目,例如罚款、滞纳金、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工资性支出、福利费、公益捐赠等。

2.时间性差异分析时间性差异指的是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计算口径一致,但在确认时间上却存在着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当期按税法规定的调整而最后与会计利润以及纳税所得保持一致。具体表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当期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后期确认的账务处理。例如《小企业会准则》中取得一次性坏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法的做法是在债券到期时的利息收入都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当中,这样产生应纳税时间性的差异。一些费用或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或损失,而且所得税法规定在以后期间才能从企业所得税中扣减的,例如广告费。税法上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却规定应该在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例如政府部门的补助。

三、结语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6篇

【关键词】 视同销售;所得税;新会计准则;纳税调整

一、某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案例

某咖啡连锁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主要经营业务为自制咖啡等饮料销售,销售自制咖啡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缴纳营业税,即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2010会计年度,该企业会计利润为400万元,已经预交所得税。在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查得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以下两项经济事项,一是自制饮料作为员工福利提供给员工自饮成本金额18万元,若对外销售其售价为48万元;二是自制饮料列为对外销售推广的样品成本金额20万元,若对外销售其售价50万元。该企业与以上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分别列示如下。

自制咖啡员工自饮部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员工自饮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将自制咖啡与外购食品列样品部分的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经营费用――样品费200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对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该文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至于收入金额的确认,该文指出,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2010年度将自制饮料提供员工福利,以及作为对外销售推广的样品,两项经济事项皆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下。

(一)将自产饮料提供员工福利的纳税调整

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列为视同销售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增金额为48万元;列为视同销售成本下的纳税调减金额为18万元,这样,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视同销售利润30万元。另外,员工福利存在税前列支标准,其标准是工资总额的14%,该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为250万元,纳税扣除限额为35万元(=250×14%),而该企业包括这18万元自制饮料成本在内的员工福利总额为28万元(即该企业另有其他员工福利费10万元),未超过员工福利税收扣除限额标准,准予全部扣除。因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总计调增视同销售利润30万元。

(二)将自产饮料提供为对外销售推广的样品的纳税调整

比照将自产饮料提供员工福利的纳税调整,该企业在纳税申报表中列为视同销售收入的所得税纳税调增金额为50万元;在申报表中列为视同销售成本下的纳税调减金额为20万元,这样,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视同销售利润30万元。另外,广告宣传费的税前列支标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包括这20万元样品在内的广告宣传费总额远低于当年收入的15%,准予当年全部扣除,因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总计调增30万元。

二、对以上纳税调整的分析

前述案例中的纳税调整存在以下两点不合理之处:

(一)对成本的重复扣减违背配比会计原则

前述纳税调整处理中,以提供员工福利为例,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48万元;同时再调减视同销售成本18万元,就造成同一收入对应的成本在纳税申报时两次税前扣除。这是因为企业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了计入期间费用的视同销售成本,若又将视同销售成本作为纳税调减项就造成成本的重复扣除,造成违背配比会计原则的现象。例如,假设该企业将自产饮料以48万元售价出售给员工,与将自产饮料无偿提供给员工饮用比较,前者收入48万元,成本费用18万元,会计利润30万元;后者收入为0,成本费用18万元;会计利润-18万元;二者的利润差额为30-(-18)=48万元,这48万元的利润差额就是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因此按配比原则,纳税调整只须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视同销售收入48万元,无须再调减视同销售成本。

(二)提供员工福利或宣传广告的税收扣除限额以成本计算不符合经济实质

将自产产品提供员工福利或用作对外销售推广的样品,既然已经作为视同销售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可以理解为企业按售价买入产品,然后再提供员工福利或进行销售推广,因此,企业应该以售价而非成本价计算提供员工福利或宣传广告的税收扣除限额,这样才符合该经济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新会计准则对上述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相应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因此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不是会计范畴。作为税法范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认定标准又各不相同,国税函[2008]828号文所规定的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各种情形中,强调只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才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即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确认,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相互之间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劳务提供、财产转移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而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因此,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确认标准是:法人企业是否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

由于视同销售是税法范畴而非会计范畴,因此,会计体系中不存在确认哪些事项属于视同销售事项问题,只存在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其中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将自产产品或劳务提供员工福利、广告、样品等各项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经济事项,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普遍采用的处理方法是不进行收入确认,而是按产品或劳务的成本结转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然后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列为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分别予以调整。

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法律规定的各种视同销售业务,是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 个条件判断,这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合理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能可靠计量;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出的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各经济事项一律是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这样就符合新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条件(1)与条件(2),而无论是提供福利、进行销售推广还是进行利润分配,企业的这些经济行为都具有其经济目的,都属于能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行为。因此,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的各种视同销售行为中,除“将资产或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属于单方财务转移不符合以上收入确认的条件三外,其他视同销售行为都符合以上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应一律在会计账务处理系统中进行相关收入的确认与相关成本的结转。

以上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有明确规定的包括: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应用指南明确规定,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现以前述咖啡连锁企业的案例为例,若执行新会计准则,其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首先,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该企业将自产产品提供员工饮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售价确认视同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480 000

2.结转视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3.按售价确认计提职工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48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480 000

按新准则规定进行的上述处理,与将产品或劳务的成本结转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比较,计算出的会计利润是相同的,但在新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下,视同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为会计收入入账,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视同销售利润的计算调整;另一方面,对福利费支出需要计算纳税扣除限额,按此账务处理该企业纳入职工福利费成本的考核基数是售价金额48万元,加上企业其他员工福利费金额10万元,这样该企业的员工福利总额为58万元(=28-18+48),扣除纳税扣除限额35万元,该经济事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结果是进行纳税调增23万元(=58-35)。与前述调整结果比较,企业税收负担显著降低。

其次,对于在会计具体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支付股利、对外投资或对外推广的样品等用途,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案例中企业将自产产品列为样品,若按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1.对外提供样品,按售价确认费用支出

借:销售费用――样品费 5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样品费 50 000

2.按售价确认视同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样品费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500 000

3.结转视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以上账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计算调整企业包括50万元样品费在内的当年广告宣传费总额是否超过当年的广告宣传费纳税扣除限额,若不超过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与前述企业所计算的纳税调整结果比较,该处理方式可以将企业单纯因为视同销售而产生的税务影响降低至零。

四、结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税法规定的各种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要求将这些视同销售行为确认为会计收入的明确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将自产产品或劳务提供员工福利、广告、样品等经济事项,一般按产品或劳务的成本结转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执行新准则体系的企业对此类会计业务按售价进行收入确认并结转相应成本,同时按售价确认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这样一方面无须进行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的纳税调整申报;另一方面福利费、收入总额、广告宣传费等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售价而非成本价。显然后者税负率低且更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同一经济业务,无论采用哪种会计政策,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一致。本着税收公平的角度,笔者认为,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尽管账务处理是按产品或劳务的成本结转计入相应的成本费,但由于该处理方式的税务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方式比较,会计利润相同,区别仅在于是按成本还是售价计算福利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税收扣除限额,因此会计处理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纳税调整时无须再按售价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只须视同销售产生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即视同销售的利润部分,直接相应调增视同销售相对应的福利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这样调整,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视同销售的税务影响,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这样调整将更符合配比原则与经济事项的经济实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8.

[3]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20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7.

[5] 郝一洁,黄潮生.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比较[J].财会通讯(综合),2010(6).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8篇

一、政府补助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两个特征: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不会因为政府补助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会偿还。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样,这里界定政府补助,是为区别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甚至包括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补助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并形成企业收益。

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同时,政府补助也不包括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款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一般计入当期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先在“递延收益”科目挂账。这个特殊情况,是指不能满足政府补助规定的条件时,所作出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第二,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收益法与资本法。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采用收益法。前者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后者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指按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助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例1:某小型粮食储备企业,本年度储备粮食一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一定粮食保管费补贴。企业于当月收到补贴款80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0 000

递延收益30 000

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满足政府补助规定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将尚未转作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从“递延收益”账户中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2:某小型化工厂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的申请,小型化工厂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协议规定:政府部门在签订日拨付投资款25%,即50万元,剩余25%待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后拨付。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协议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2.验收合格,试运行时

借:递延收益500 000

银行存款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政府补助除了有政府拨款形式外,还有低息贷款补贴。

例3:某小型外贸加工公司为了加快完成出口产品定单生产任务,于2011年1月2日,从开户银行借入商业贷款1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甲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收到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的全部低息贷款补贴30 000元,已存入银行。该公司根据进账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递延收益10 000

营业外收入20 000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4:某小型模具企业所销售模具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本月末,企业收到返还增值税50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0 000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因而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一般采用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这里,不存在同类价格或有关凭据确认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别问题。

例5:某小型化工厂根据环保部门规定,采用外包方式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的申请,小型化工厂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协议规定:财政补助在签订协议时先行支付50万元,建立污水池。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污水处理设备,价款100万元,其中政府补贴50万元,企业自筹50万元。企业已经收到污水处理设备,并交付建设安装。年底,通过验收运行。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协议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2.收到设备,交付工地,按政府提供的有关凭据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500 000

银行存款500 000

3.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2 000 000

贷:在建工程 1 00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000

同时

借:递延收益1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从以上会计处理看,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是将政府补助统统作为与收益相关处理。这样,主要是基于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程序,及时足额搞好纳税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