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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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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1篇

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活动落到实处,成立司法局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下属单位确定1名安全联络员。局办公室具体抓落实,负责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时间

2013年6月14日至9月30日。

三、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内容

1、(6月14日至6月20日)组织传达文件通知要求,动员部署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制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抓好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2、(6月20日至9月30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集中开展安全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结合本单位实际,迅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下属单位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办公设备,机房、电源线路、档案室、仓库等是否有安全隐患;重点检查防火安全设备;消防器材配备是否齐全,消防设备是否失效,是否熟知消防设施的使用。

4、房屋安全大检查。检查房屋的完损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用房的建筑年代、房屋结构、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白蚁蚁害等情况,建立、完善、更新房屋安全档案。

5、检查公务用车辆安全情况。加强本单位车辆的安全管理,组织进行公务车况安全检查,对本单位人员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遵守车辆安全规定。

四、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局下属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率达100%。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年4月至6月,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安监、公安、教育、交通、文体、质监、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商旅、城管、经委、交管、房地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办公,由区安监局局长方国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街、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二、工作步骤

此次排查整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年4月12日?4月15日)

按照《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办〔〕15号)规定,各街、各部门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改对象、内容、方法、步骤、要求,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排查阶段(4月16日?4月30日)

各街、各部门要按照《区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各单位、各企业、群众聚集及重点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的主要内容是:在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三违”现象、查设备管理、查“三同时”状况、查危险源监控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工艺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部位、设施、设备、装置及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危化企业以及油气储运设施,易燃、易爆、剧生产装置和仓库储存场所等;企业的冶炼车间、加工车间、装配车间、热动力车间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场地、成品库、原料库等;交通企业的站场、车辆、路段等;建筑企业的工地等;商贸领域的商(市)场、宾馆、饭店等;学校、医院、网吧、酒吧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方面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设备等;其它存在隐患的环节、部位。

各街、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分类建档,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经区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审定后,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三)整治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街、各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对排查出的重点隐患立即进行整改。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和消除。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公共安全,随时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场所,要依法予以封停、取缔。对重大事故隐患清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待隐患消除并经过一定程序确认后再恢复作业和使用。由于条件所限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密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手段,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日??6月8日)

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街办事处、开发区和各部门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验收,并将排查整改工作成效纳入绩效管理一并考评和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街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保稳定、促发展的关键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

(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区安监、公安、教育、交通、文体、质监、房产、建设、环保、卫生、商旅、城管、经委、交管、房地公司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排查整改工作合力。在排查整改工作的各阶段,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的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3篇

工作目标

结合实际,通过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推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夯实消防基层基础,提高区域火灾防控水平,彻底解决城乡结合部火灾频率高发现象,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街道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领导,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成立西城街道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成员:各下居工作组组长及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街道综治办副主任邓仕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

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区域

工厂、企业集中的工业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仓储、物流功能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

(二)整治对象

将居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作为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建筑或作为仓储、生产、经营功能使用的简易搭盖等临时性建筑。

(三)整治内容

1、建筑主体未通过规划或建设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

2、使用功能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变更的;

3、经营性场所未贪污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4、仓库、车间、作坊、店铺等与人员住宿、餐饮混合在一起的,影响人身安全的;

5、在生产、仓储、经营性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建筑主体结构采用可燃、易燃构件搭盖的;

7、建筑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消防车通道无法正常通行的;

8、消防水源缺乏、无消防设施、器材或数量不足、损坏的;

9、电气线路存在随意搭接、乱接乱拉等现象的;

10、在疏散通道设置铁栅栏等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求援行动的。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5日)

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街道综治办要负责对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明确整治要求。各社区要向社会公告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动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排查整改阶段(10月26日至12月10日)

各社区要根据辖区实际清理,在10月29日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清查统计(见附件),并上报街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区要切实负起整治责任,坚持标本兼治和人防、技防相结合,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未通过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及擅自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由街道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执法,该拆除的拆除,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补办相关手续;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各社区要及时上报,由街道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必要时可采取断水、断电、查封等强制手段。对停业整顿的企业,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经营。街道将适时对各社区的整治情况情况进行督察,对整治中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督办,确保整治成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0日至12月19日)

12月19日前,各社区要向街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综治办)报送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总结和排查整治表(见附件)。街道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社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验收。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要深刻汲取近些年新罗区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此次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要借助此次整治之机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解决一些长期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4篇

这次全消防安全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是政府研究同意召开的。主要内容是,分析我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吸取火灾教训,动员全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在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根治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刚才,邰建民同志传达了检查组来我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精神,姜新国同志传达了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实施方案》,这是这次全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总纲,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要求,紧急部署,全力动员,扎扎实实地抓好大检查工作。下面,我就开展好这次大检查活动,讲以下几点意见。一、深刻汲取7.29火灾教训,切实把这次检查作为当前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

安全生产至关文秘站网,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消防安全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各级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今年春重点开展了批发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成效。今年1-7月份,我共发生火灾事故151起,伤2人,财产损失303.32万元,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25.98、33和上升7.09。但是进入7月份以来,我火灾多发的趋势明显上升。7月29日,临沂灯具城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虽然侥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近年来最大的。事故发生后,委李群书记、连承敏长及时赶赴现场,指导灭火。公安消防总队领导立即赶赴我调查了解情况,指导火灾事故处理。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领导亲自打来电话了解事故情况,并作出文秘站网批示,要求抓紧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责任,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保持场和社会稳定。

商贸流通是我的优势所在,临沂西郊批发场是我招牌所在,全乃至全国有名。近年来,国家、各级领导都对批发城的发展高度重视,多次前往检查指导工作;同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批发城所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委、政府非常重视批发场消防安全工作,在各类会议各种场合均做过多次强调和部署。灯具城这起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再一次给我的消防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到了消防安全生产的威胁,同时也暴露出我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重大隐患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这起火灾事故的发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更文秘站网的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批发城领导同志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上存在侥幸麻痹心理。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落得不实,许多火灾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整治,整改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三是消防设施和应急手段不到位。消防设施老化,缺乏配套资金投入,遇到大的火灾就捉襟见肘。四是应急预案和部门联动机制不到位。应急预案滞后,缺乏必要的事前演练,有关部门在事故处理配合上没有形成整体合力,一些措施在关键时刻用不上也保证不了,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暴露出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这些事故原因,我们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切实总结和吸取教训,严防此类重大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当前正值炎热夏季,气温高,用电量大,往往成为火灾事故的直接诱因。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对消防安全工作不能有丝毫麻痹心理。政府联合检查组最近将来我进行以消防安全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为了迎接里的检查,同时扎扎实实地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底,集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目的通过大检查,严查和根治火灾隐患,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确保消防安全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坚持“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全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把这次消防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从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以铁心肠、铁面孔、铁手段治理火灾隐患,确保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彻底地整改问题,争取我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权,促使我安全生产情况有一个根本改观。

二、从严从细,绝不放过任何隐患,绝不姑息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这次全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主要整治措施、工作要求等,《实施方案》中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发现问题隐患不放过,隐患问题得不到整改不放过,整改效果不达标不放过、出了事故责任人不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不厌其细、不厌其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检查范围共5个方面,即:内各大批发尝商店、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和医院、学校、网吧、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文物场所;招商引资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批发场和人员密集场所遮挡窗子的广告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8个方面。一是单位、场所或工程项目是否依法通过了消防 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安装了自动消防设施并正常运行,消防器材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四是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五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城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规定;六是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或具有火灾危险的娱乐场所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七是文秘站网建筑和场所,公安消防部队是否制定了灭火救援预案,并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八是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对上述检查范围和内容,我在这里提四点要求,一是统一思想,二是坚定信心,三是不留死角,四是不留隐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这四个方面的要求,严格对待,认真搞好这次消防检查工作。特别在对检查范围内的重点场所、重点隐患部位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消防安全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制订严格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到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充分利用各种整改手段,采取必要的法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等制裁措施,确保各类整改措施的落实,坚决把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三、落实责任,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落实责任是搞好这次大检查的文秘站网前提。各级各部门尤其是作为这次大检查的成员单位和参加大检查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在提高对这次大检查文秘站网意义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参加这次大检查活动所肩负的重担,认真做好工作,主动承担责任,把大检查工作搞的扎扎实实。落实这次大检查的责任,有这样几个层次。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各县区、各是本区域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按照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在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措施的同时,对这次大检查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对大检查当中出现的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二是按照业务分工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电力、建设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范围与职责,与各县区搞好协调配合,重点加大对广告牌、用电、用水、用气等消防死角的检查,实行谁审批、谁受益、谁承担责任。三是按照产权归属的原则落实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的责任。对各重点检查的部位,其产权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大检查小组的工作,抽调专人搞好协调服务,绝不能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组的工作。对检查组指出的消防隐患和提出的整改措施,要认真对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照要求搞好整改。主管部门要搞好督促落实,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检查组指出的消防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没有按要求整改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其他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四是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组成员单位及参加检查人员的责任。由各级各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是全消防安全的检察官和执行者,既有对消防隐患提出整改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也相应承担发现隐患、依法行政的责任。各级消防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加大复查力度,依法行政,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彻底根治火灾隐患。要按照责任倒查的要求,对在大检查过程中检查不到位、执法程序不完善、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严肃通报批评;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为了更好发现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积极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并按照“专人受理、迅速调查、严肃查处、及时反辣的原则,狠抓群众举报的查处工作,切实做到有人举报,有人查处,有人监督,迅速消除,保护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大检查活动深入进行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此,政府成立了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从军、建民、新国等同志任副组长,兰山、罗庄、河东三区及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安消防支队,褚福连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对大检查进行具体指导和调度。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次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分组要求,里七个检查组及各县区检查组要抓紧把人员组织起来,选调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同志进入检查组;要抓紧搞好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使每个检查组成员做到敢检查、会检查、善于发现消防隐患,为搞好大检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5篇

这次全市商贸服务业安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区灯具店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全市商贸服务业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全市商贸服务业系统开展“安全月大检查”活动做出部署,扎实做好防范安全事故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刚才,区、区政府作了发言,市安监局、商务局、消防支队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商贸服务业安全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责任重大

近几年来,我市商贸服务业有了较快发展,一批大型商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宾馆、饭店等已成为拉动消费、扩大就业的重要领域。在经营形式上,由过去以国有商业为主,发展到现在多业态、多层次、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到目前,全市营业面积平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达到个,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多个,其中年经营额超亿元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已达个,批零服务商户已达万多个,从业人员达到万多人。特别是以小南门、颐和广场为主的中心城区商贸业已初具规模,正在建设的标准化菜市场及拟开工建设的沧东、沧西两大物流园区,将成为沧州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新亮点。去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完成亿元,同比增长,占全市生产总值的,商贸服务业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这么大的行业,这么大的领域,涉及到这么多的人员,做好安全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从月日区大街灯具店发生的事故可以看出,在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经营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和企业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总认为商贸企业主要是经营销售,安全工作并不重要,不是份内的工作,对一些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不闻不问,该查的不查,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有的企业安全组织不健全,无专职安全员,或是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责任不明确,制度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没有把安全经营摆在重要的位置。二是部分安全设施老化。有的商场、市场年久失修,安全消防基础设施老化,有的消防栓根本打不开,成了一种摆设,有的灭火器几年不更换,根本不能用。特别是区火车站工业品批发市场,虽然去年通过整治有所好转,但由于市场较久,房屋老化,通道不畅,安全设施不全,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三是有些经营者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经营管理上,只注重经营效益,不注重安全防范,只注重外表形象,不注重安全设施建设,在装修门帘时舍得投入,在增添安全设备上一分不拿,对一些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检查靠应付,安全靠运气,没有安全意识,更没有逃生自救的知识和能力。四是有的地方抓安全的力度不平衡。有的抓大型商贸企业安全经营的力度较大,忽视了小商店、小门帘的安全经营;有的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要求高、检查严、投入大,对商贸企业安全经营存有消极现象,检查时走马观花,安全上得过且过。面对这些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商贸服务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经营,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要真正体会这当中的责任和含义。特别是我们商贸服务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级各有关部门决不可掉以轻心,更不可麻痹大意,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已任,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出发,把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立即行动,全面开展商贸服务业“安全月大检查“活动

从现在开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商贸服务行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抓紧制定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细化措施,落实责任,使商贸服务行业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要明确检点。这次安全大检查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厅、洗浴厅、沿街门市、理发店、小餐馆,各类出租厂房、出租的车间、仓库、出租的营业场所,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等各类商贸服务业经营场所为检点。

要一个不丢一个不漏地进行安全大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对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开展一次逐门逐店拉网式大检查,安全检查必须做到三个“到位”,即组织领导要到位,检查要到位,整改要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就是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领导要带头参加,要掌握具体情况;检查到位,就是检查要严、细、实,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整改到位,就是对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迅速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及时完成整改。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检查是否按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了安全责任,落实了各项安全措施;检查是否落实了安全投入,改善了安全条件,是否落实了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技能。特别是对所有经营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救援通道要彻底排查,确保第二逃生通道畅通无阻;要建好台帐,各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台帐。要深入企业,摸排安全经营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做到工作要有制度,检查要有记录,整改要有通知,管理要有台帐,坚持做到制度上墙,台帐健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编制安全监督网络,安全经营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细化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既保证事有专管,人有专责,又保证责任分担不缺位,落实不虚位。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认真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五个一”工作制度,做到一个隐患,一名责任领导,一套整改方案,一个责任单位,一个整改期限。

要强化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这次商贸服务业“安全月大检查”活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安监、商务、工商、公安、消防、旅游、供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行业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安监部门作为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掌握活动情况,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做好“安全月大检查”的协调、调度、督导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的责任。企业是安全经营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既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也是安全经营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不仅要重视经济效益,更要高度重视安全经营。商贸服务企业必须牢固树立“经营必须安全”的意识,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要重视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抵御风险、抗灾减灾的能力。要严格遵章守法组织生产经营,坚决杜绝因利益驱动等原因而出现超定员、超能力生产经营的行为发生。

三、加强领导,确保商贸服务业“安全月大检查”取得实效

要认真组织,形成合力。做好安全经营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领导,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经营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要把加强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监督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利益与安全经营之间的关系,强化经济利益必须建立在稳定的安全经营基础之上,绝不能以牺牲安全来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起责任,守土有责,真正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并在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安全经营工作给予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商贸服务企业要以对工作、对企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新格局。

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商贸服务行业的安全经营监管力度,狠抓超前防范,要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安全经营中的问题并彻底整改。要深入探索商贸服务业安全经营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把加强自身行业、企业建设与安全经营的源头管理结合起来,与组织开展安全经营专项整治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安全经营应急救援体系结合起来,与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对安全隐患较大和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从重处理,绝不能心慈手软。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于在这次商贸服务业“安全月大检查”活动中组织不力,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6篇

引言

近年来,随着铁路的改革与发展,消防安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是铁路分局撤销,站段单位实行大合并,打破了企业既有成熟的消防管理模式,新的管理模式又未完全形成。二是近年来铁路新建大量新线,新建了一批铁路车站、货场及重点行车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业务量大量增加。三是根据铁道部减员增效的要求,人员大幅度精简,人员调整频繁,人员不足及调整频繁造成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缺乏连续性。四是企业消防投入不足,造成铁路消防设施大量欠账,隐患突出。五是铁路作为主要交通工具,一旦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消防安全管理标准高,任务重。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铁路消防工作经验,从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入手,运用标准化管理的理论,思考和探索如何加强铁路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铁路消防安全形势分析

1979年至2010年,全国铁路管辖区域共发生火灾4899起,火灾造成231人死亡、4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577045元。火灾起数最多的是1979年,发生火灾事故524起,最少的是2008年,发生火灾事故12起;火灾损失最多的是1992年,损失1547.2万元,最少的是2008年,损失80.7318万元。火灾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但2009年以来火灾事故起数和损失数相比2008年均有所增加(见图1、图2)。这些数字充分表明铁路消防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也暴露出消防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主要的问题有发下几方面。

(一)部分单位领导消防责任意识不强

没有真正树立“消防自管、隐患自除、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消防安全检查不细致、不认真,不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问题,火灾隐患的整改态度不够积极,消防资金投入不足,对消防监督检查通报的问题没有认真分析,不能举一反三、切实消除火灾隐患。二是部分建设、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完善,甚至出现漏项现象。三是部分单位消防设施长期缺乏维护,管理不善,没有按规定落实自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和每年检测制度,存在消防设施失灵甚至瘫痪等问题,部分单位还存在消火栓管网无水、漏水、关闭、掩埋等现象。四是机车、车辆及电气设备定期检查与维护管理制度不落实,设备检修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隐患。

(二)火灾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铁路运输企业本着不欠新账,逐步还旧帐的思路,新建项目的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比较正常,每年也均投入大量资金对既有铁路重大火灾隐患逐步进行整改,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且随着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提高,资金投入远远达不到整改要求。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足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自身基本没有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运输、客运、车辆、机务等专业系统及站段单位也基本没有配备消防专业的技术人员,消防安全工作长期以来处于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状况。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铁路运输专业部门及各站段单位才慢慢配备了消防兼职干部,但他们往往身兼数职,难以集中精力从事消防工作。且随着铁路机构改革,部分单位的消防兼职干部调动频繁,刚接受完消防培训就被调离消防工作岗位,新接手的消防兼职干部不熟悉消防业务,消防工作缺乏连续性。

(四)消防监督执法及考核不够严格

铁路公安消防机构长期以来隶属铁道部及各铁路局管理,监督管理的均为铁路内部单位,往往导致严不起来、硬不下去的现象,甚至出现干预正常执法的情况,对发现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也往往不能及时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加上铁路内部制定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月度安全质量考核办法》及《消防安全包保责任制度》等一系列的考核文件多数为对结果的考核规定,对工作过程的考核规定较少,不能有效遏制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五)消防设施建设跟不上铁路建设步伐,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当前,全国大范围的铁路工程项目正在实施建设,大量铁路建设工程工期紧、任务重,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边变更、边验收、边使用、边整改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技术力量也参差不齐,从前期的消防审核及施工工地检查中发现存在大量的消防问题,甚至有的出现消防设计漏项、施工单位没有按标准施工的情况,一旦处理不及时,就将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

二、加强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形成消防管理合力

铁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消防工作方针及原则,着力改变防控火灾由消防部门唱“独角戏”的局面,按照《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和《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全力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业务部门、站段单位、职工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建立“铁路运输企业统一领导,业务部门依法监管,站段单位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网络,形成消防管理合力。一方面按照“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机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逐级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和责任,把“防”和“消”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各单位、各车间(班组)、各岗位。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运输、客运、货运、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计划、财务、劳卫、建管、房产、宣传、教育、安监、综治、多元、工会等业务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能作用,按照“管生产、管专业(系统)必须管消防安全”的原则,切实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落实“系统管理,系统抓,系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组织各运营单位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构筑铁路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做好

“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1.构筑铁路运输企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明显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铁路重点场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铁路车站、宾馆、酒店、旅客列车等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志,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2.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督促运输、客运、货运、车辆、计划、财务部门及各车站、各车务、车辆段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和款源,逐步完善沿线车站、客车停留存放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消防基础设施,全面提升站段和列车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3.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依靠各方合力,推进消防管理规范建设

1.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程,规范企业消防管理行为。近年来,铁道部依据新《消防法》的规定,修订了《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公安派出所乘警队消防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各铁路运输企业要结合直管站段改革实际,修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规程》,从消防组织与职责、消防管理制度、消防档案、站段消防管理、旅客运输消防管理、货物运输消防管理、货物仓库消防管理、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要针对近年来不断出现的路地合资、合建、合用综合型站房、高层建筑,同一建筑物内不同产权、不同使用功能单位多的特点,比照社区消防管理的模式,专门制定多产权、多单位、多用途建筑物的消防管理规定,成立由物业管理或者主管单位领导为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不留死角。

2.细化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从严实施重点消防管理。根据新《消防法》的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要结合铁路实际,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条件,达到消防重点单位条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每年要以铁路管理机构文件进行公布,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严格消防管理。

(四)狠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确保消防安全稳定

实践证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是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有力措施。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不同地区和时期的火灾特点及消防工作重点,及时开展广泛深入和扎实有效的整治行动。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乘警队、公安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以通报或专题报告的形式通报给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铁路公安机关要写出专题报告及时报铁路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场所,要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查封或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处罚。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乘警队、公安段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立销案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建立电脑档案,指定专人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对存在火灾隐患迟迟不落实整改的单位,要坚决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实施处罚。要着重抓好以下关键环节:

1.全力以赴抓好客车防火安全。一是抓车辆设备质量检查,保证车体绝缘、客车电器、消防设施达到出库标准。二是抓三乘联检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大对“三长”的考核力度,坚决防止三乘联检走过场,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三是抓重点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检查,落实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制度,重点检查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餐车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值乘状态,坚决防止脱岗、睡觉、吸烟等违章违纪现象。四是抓关键设备检查,重点检查发电车机组、“两炉一灶”和车电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故障。五是抓消防器材检查,保证齐全有效。六是抓人员应知应会的检查,加大列车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的考核力度,防止不合格人员值乘上岗。

2.加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及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售票点、商场、集贸市场、营业厅、卡拉OK厅、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行车公寓、文化宫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三小场所”和各单位利用闲置物业擅自改变用途出租作为招待所、公寓等用途的场所的消防检查,同时,对前期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检查、复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现象的场所和没有达到消防安全条件极易引发火灾及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部位,要坚决予以查封或依法责令停业、停用进行整改。

3.加强重点行车场所监督检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重点行车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会中断铁路行车,打乱行车调度指挥,对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干扰和影响非常严重。铁路运输企业及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要加强对信号楼、通信站、牵引变电所、配电室、调度室等重点场所的消防检查,查看防火封堵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防雷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运行是否良好,职工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是否达标。

4.狠抓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落实,确保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目前,大规模铁路建设正在加快步伐,铁路运输企业及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一方面要从新线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关系到铁路发展百年大计,关系到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严格把好审核、验收及施工期间的监督检查关口,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严防建设工程由于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而形成新的火灾隐患。另一方面要加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切实防止铁路施工工地和工棚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

一是要将宣传培训作为稳控火灾的一项主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覆盖广、层次深的消防安全宣传。充分利用铁路电视台、报纸、办公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的密度和频率,跟踪隐患整改,剖析火灾案例,教育警示职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以《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以及消防安全常识、旅客列车火灾典型案例、火灾逃生方法为主要内容,通过车站、旅客列车广播系统、宣传栏、视频等阵地加强宣传,开展消防宣传读物进车厢活动,引导旅客、货主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铁路行业规章,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三是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站段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干部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车站客货运职工等参加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四是完善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按照《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铁路动车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完善本单位各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发文执行,使预案做到分工明确、流程清晰、操作性强,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名员工,确保发生起火情况时能迅速反应、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科学应对,并督促、指导管内单位各类《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到全员参与,提高各单位整体抗灾救灾能力。

三、铁路消防安全的标准化管理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如何将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铁路消防安全,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尝试运用ISO9000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理论,实现铁路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方面是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结果的考核,将消防安全目标纳入铁路运输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综治考核和客运服务质量年验收,定期进行消防考评,评出名次。另一方面是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过程的考核,通过制定公布消防安全管理程序,每年由消防部门组织对各单位各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按“达标、基本达标、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分考核。考核评估的结果直接与单位领导干部晋升、工作业绩考核和年度经营目标奖惩挂钩。主要办法和考评标准如下:

1.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程序,每一项工作可对应若干项(条)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专业技术标准或指标形成考核评估记录。上一次考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列入本次考核评估中的跟踪项目进行验证并记分。

2.考核评估统一采用“得分制”。每一项(条)标准的对标审核情况定为五个记分档次。分别以4、3、2、1、0分进行记分。每条标准的满分为4分。

3.凡记分表中的每一项(条)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专业技术标准(未量化)的对标审核结果,按“该做的是否写到、写到的是否做到、做到的是否有效、做到的是否有记录”四种情况,每符合一种记1分,不符合不得分。

4.凡记分表中的有关标准(已量化)的对标情况,按实际完成量的达标率记分。每项指标100%达标记4分,90%及以上不足100%记3分,80%及以上不足90%的记2分,70%及以上不足80%的记1分,达标率低于70%记0分。

5.考核评估期限内,发生责任较大火灾事故的直接扣10分,发生责任一般火灾事故的直接扣5分,发生责任起火险情但消防机构认定不构成火灾事故的直接扣2分。

6.考核评估得分:

7.评定条件:

(1)凡评审得“0”分、“1”分的项目条款,列为“严重问题”;得“2”分、“3”分的项目条款,列为“一般问题”。

(2)“严重问题”的界定:①评审中发现性质严重、可诱发或导致特大、重大火灾事故及人员伤亡发生的项目。②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严重的缺项和漏洞;对影响消防安全的系统性问题,未列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作为关键要素予以监控。③严重违反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导致体系失效;违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同类问题普遍或较多,不安全的因素频数高,对系统造成重要影响。④上次评审列出的“严重问题”,未举一反三按计划进行纠正和杜绝。

(3)“一般问题”的界定:①安全管理体系中轻微的缺陷;②孤立的、偶发性的违反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项目;③问题的纠正预防措施欠缺、无效果;④记录缺乏真实性。

8.等级评定

(1)凡发生责任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对受检单位的考核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定为“达标”,80~89.9分定为“基本达标”,70~79.9分定为“合格”,低于70分定为“不合格”。

(3)根据安全管理文件条款内容的安全重要性和程度,对直接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考核评估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可直接作出包括“降等”等决定。

9.考核与奖惩

(1)每次考核评估综合考评为“达标”等级的单位,按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综合考评为“基本达标”、“合格”等级的受检单位,不奖不罚。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按标准一次性扣减工资总额。

仓库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7篇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汇总如下:

第一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及省有关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布局;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新设立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厂址选择、总体布局及周边安全间距等依照适用范围分别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及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有关的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制造,项目的建设和试生产应当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现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设施未经设计或者承担设计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三)不得采用国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者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厂区内建(构)筑物、装置、设施间的安全距离,厂房、仓库等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厂区道路设置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现有厂区内消防设施的配备、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根据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传输到相关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与工艺报警区分。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等标准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按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等标准要求,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标准要求,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要求,设置电力装置。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等标准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厂房、库房等建(构)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的要求。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标准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等等。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装设紧急停车系统。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工艺装置部位,应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提高工艺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八)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要求,制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维修程序,及早识别工艺设备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修复或替换,确保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变成灾难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依法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保证公用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档案。

(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对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强工艺安全信息管理,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针对工艺操作中的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按规定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和培训,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加强生产装置紧急情况的报告、处置和紧急停车以及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有效运行的管理。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和化工装置开停车环节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对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实行厂级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和班组的监控机制,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安全管理。

(十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以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以及储存所用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的规定,辨识、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告知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等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并确保完好适用。

(三)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五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与生产调度分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的规定要求,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产经历,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服务。

(四)设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或组长、分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网络中的每一个单位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至少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内容与其职务、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一岗一责”。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安全生产职责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职责,并符合企业实际。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考核,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产奖惩;5、安全培训教育;6、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8、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9、风险评价;10、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12、变更管理;13、应急管理;14、开停车管理;15、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监视和测量设备、仓库、罐区、建(构)筑物安全管理等;18、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0、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1、检维修管理;22、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管理等;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4、职业健康相关管理;2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应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29、厂区交通安全管理;30、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1、文件、档案管理;32、自评。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明确责任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三)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

(四)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一)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二)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岗位操作人员的行为。

(三)明确评审和修订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组织进行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岗位操作安全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四)岗位操作安全规程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管理部门、班组的安全活动、基本功训练,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

(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厂和进入现场作业,并保存记录;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并保存记录。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和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为用户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或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向社会提供本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参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编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及时进行评审修订。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二)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厂级、车间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畅通;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当向与本企业有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和《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订和落实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法规标准、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变更,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规定的变更程序加强管理。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四)化工装置的检维修管理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破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险作业的许可管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五)生产厂区、操作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鲁安监发[2007]115号)的规定。

(六)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加强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七)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法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事件管理,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频次、职责分工以及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验证、记录等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