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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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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1篇

引言

药价控制是一项民生举措,是解决人们就医看病难问题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医疗制度的不断改善,对药品市场的控制也越来越严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不断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并且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争取到2018年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是在2017年1月制定的一项关于药品采购的规范制度,在这项制度中,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的时候必须要进行检验,确保票据、货物以及账目三者之间保持一致,才能入库,确保药品销售市场的规范化和秩序化发展,对于药品市场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

一、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

药品流通是确保各种疾病得以控制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从生产到销售,药品都必须要依赖于物流系统,必须要有专门的物流体系,对各种物流产品进行运输、存储,尤其是在一些偏远的地区,药品极度缺乏,导致药品价格过高,使得群众在看病过程中面临看病贵问题。对药品的价格进行控制是医药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内容,药品的出厂价应包括药品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研发成本等各种成本,对药品进行经销的时候有完善的经销系统,包括物流、运输、仓储等,这些环节中也会产生较高的成本消耗,再到药品零售,零售单位也有成本,例如仓贮成本、人力成本、房租成本等。因此,药品生产、流通以及销售的整个过程中都会有成本消耗。在计划经济时代,药品的销售逐渐形成三级批发商,层次比较清晰,分别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由于药品市场的利润巨大,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度关注经济利益,使得整个药品流通体系呈现多头、分散现象,缺乏比较集中的销售渠道,药品价格层层增加,以至于一些药品的零售价格比药品的出厂价高出几十倍甚至百倍,对于消费者而言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整治,是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药品购销“两票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药品流通控制制度,“?善敝啤敝傅氖窃谝┢妨魍ü?程中,从药品生产企业到经销商,必须要开一次发票,对药品的价格进行记录,从经销商卖给医院的时候要再开一次发票,使得票据管理更规范。在以前的药品流通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够规范,药品商随意加价现象比较明显,因此导致“过票”、“倒票”现象严重,阻碍了药品的流通,还导致药品价格急剧上涨,对人们产生严重影响。药品购销“两票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对药品流通秩序进行规范,通过药品购销“两票制”,可以将两次发票进行对比,防止经销商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随意加价的行为。第二,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通过药品购销“两票制”,可以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价格信息、药品信息等都进行准确记录,从而使得药品价格可以追根溯源。第三,净化流通环节,由于药品市场的利润巨大,一些非法挂靠行为时有发生,通过药品购销“两票制”的实施,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第四,促进药企发展,随着药品购销“两票制”的不断落实,整个药品市场更加规范、有序,药企的利益得到保障,对药企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药品购销“两票制”最初在福建三明开始试点运行,后来逐渐推广到安徽、浙江、陕西、青海等地,通过药品购销“两票制”,减少了销售的层次,对销售过程中的加价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使得很多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也使得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价格更加合理,对于我国药品价格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购销“两票制”实践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通过实行购销“两票制” ,可以对药品的销售渠道进行规范,从而减少药品销售环节,使得药品销售过程中的成本降低,从而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加上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院作为主要的医疗场所,其药品零售价格会更低,当然,如果能够实现一票制,即从药厂直销到医院,则药品的价格会更低,只需要在药品出厂价上加上物流成本即可,比经过分销商之后的价格便宜很多。但在实践过程中几乎很少出现直销情况,因此为成本控制带来了一定难度。购销“两票制” 在降低药品价格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例如在以前的药品市场中,药品的出场价格是“低开”的,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经过不同的环节需要加价销售,实行“按环节收费”的制度,实行购销“两票制” 之后,开票的次数减少,药企对药品价格则可能会“高开”,从而将流通环节中的各种营销费用算入到药品的出厂价格中,从而也会导致药品价格的不平衡。另外,在一些大型的药品销售集团,不同层级之间的药品流通也可以视为同一销售企业,可以不计票数,所以也会导致价格的控制受到阻碍。因此,购销“两票制”对于药品价格的控制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观察。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组建程序民主。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严格执行“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在人事任免、社员进退社、红利分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等方面,完全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具体做法是:周例会。班组长参加,商讨周内的工作事宜;月汇报。社员代表参加,汇报月内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季总结,全体社员参加,总结季度工作完成情况,通报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布署工作内容。同时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合作社相关的大事,临时召开社员大会进行商议表决。充分体现出合作社的事由社员决定,社员管理、社员完成、社员受益。

第二、保障社员权益。在充分发展民主的基础上更重视社员的权益保障,使社员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每个社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入社退社自由权、红利分配权、财务收支知情权、生产经营管理权、议事表决权等权力。如何使社员的权益得到保障呢,主要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完整的体制体系,按照“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管理和监督体系,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也为社员的权益起到保障和监督作用。二是健全制度机制,用制度来保障社员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发挥,先后制定出“合作社章程、人事任免办法,入(退)社制度、红利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议事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三、完善的分配制度。合作社年终决算时,从利润中拿出合理比例资金做为社员的二次返利,按股分红时,从利润提取资金做为社员按股分红,其中公益金、公积金、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都要按照入社时制定的章程规定比例提取。由此可以看出社员多产多得、多劳多得、多投多得。这是保证合作社集体经济壮大,发展实力增加,实现合作社、社员双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组建优势的体现,更好的提高社员的收入水平,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社员收入水平主要体现在:

1、土地集中进行规模经营收入增加。合作社成立以后,入社社员人员已达到人数逐渐增加,辐射带动社员增多,我们对社员入社前后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察和分析,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经济收入增加,精神面貌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综合素质增强。由过去的“温饱”型转变成现在的“小康型”。如:肇州县富美养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4年来,入社社员人员已达到186人,辐射带动社员已达到1400多户,由过去的人均收入3000元发展到现在的人均收入2万元,家家户户住砖房,一部分人已有农用运输车和家庭轿车。以上可以看到合作社的前景,社员的未来,通过分析对比可以得出结论,办好专业合作社是社员致富的希望,做大做强产业是社员实现小康的目标。

2、集中购销比单独购销节省费用增加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采购方面,采取集中采购,竞价招标的办法,由于数量大,供应商可以低价出售,并且有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到位,都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在销售方面,致力于生产优质产品,打造名优品牌,售出好的价格,在实践中采取统一产品标准、统一品牌商标、统一销售价格,发挥集中购销优势,降低流通环节费用,降低销售成本。如肇州县富美养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购买鸡雏上,集中量大与单独量小对比,每只鸡雏相差0.3元,加上运输费和路上鸡雏死亡匹配因素每只雏相差0.5元,年用量30万只,仅此项可节省15万元,在养殖设备购置上,多套与单套对比,每套设备相差在5%左右,折合每只鸡笼位节省1.5元,此项可节省45万元。在饲料采购上集中采购价格要比单独社员采购节省3%,30万只蛋鸡年消耗饲料1200万公斤,正常价格在2.3元每公斤,仅此项可节省82.8万元。集中销售打造品牌售价与单独市场售价相比平均每斤高出0.5元,此项可多获利60万元。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56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采购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所列药品。

第五条实施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七条通过科学限价、合理竞价、公开议价的方式,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第八条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参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第九条根据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条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厅和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调查近三年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区分情况分类采购

对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确定一家企业中标,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我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同意,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方式,即投标企业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经济技术标采用百分制评审,客观分值80分,主观分值20分,依据评标要素得分情况,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由高到低的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品种和规格,得分相同的药品可并列,但其入围品种和规格数量不得突破相关规定。

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入围品种和规格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或者根据基本药物质量和价格等要素设计评分指标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卫生厅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付款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

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鼓励生产企业优先选择年我省公开遴选的100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送,中标生产企业均应对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临床需求,遴选中标药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付款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货款,原则上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各地可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具体付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二、省卫生厅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指导采购机构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政府预算。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八、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章附则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4篇

一、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定点名单由省供销社负责拟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名单由市、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拟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凭《*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三、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烟花爆竹的销售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作用,利用其多年来形成的较完善的烟花爆竹购销网络。从省外购入的烟花爆竹由省和设区市供销社统一经营。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所属土产日杂回收总公司根据各地的订货意向,与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到省公安厅办理省外《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省外采购、运输烟花爆竹。

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在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烟花爆竹的销售条件和储运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防止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违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或经销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经营网点,由各级供销社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积极开展连锁配送业务,并对所配送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经营、销售品种、货源渠道负责,把好质量关、销售关,防止非法生产和劣质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销售条件和储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阻燃防火苫布。

六、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省供销社要积极予以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供销社共同负责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供销社共同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行政性垄断;行政规制;制度完善

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缘起

2015年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划时代的分界,国家发改委的904号文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药品的最高限价,由市场分类定价。同期国务院“7号文”和国家卫计委70号文相继颁布,各省依文件要求陆续出台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是以省为单位分类采购,各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彼此互通、上下联动,由政府指引各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从公立医疗机构的分散自主采购转为联合集中采购再到以政府为主导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行政权力逐渐深入药品采购活动并把控整个程序。其中,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从方案制定到结果执行,都由相P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遴选形成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全面实施采购活动。

二、药品集中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我国医药购销市场的运作使得药价虚高,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靡然成风,药品市场机制缺陷明显,集中采购改革势在必行

(1)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

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陈竺部长便指出:药价攀升源于药品分销的集中度低、规模化程度低、物流配送水平低,药品流通环节多及其市场秩序混乱等现状。当下我国药品分销领域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通常药厂生产制药,药企购买后批发给医疗机构或零销商。这样的药品流通体制下完成生产销售过程需经过5~8个环节,生产成本大多低于最终药价的30%,医院、零售商的利润约占30%,其余40%是流通成本。这些繁冗的流通环节及交易主体形成合推之力,层层叠加的公关费用最终附加到药品中,成为当下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的源头。作为医药的终端消费者,患者只能被动买药,毫无选择空间。因此要挤掉药品的“价格水分”,就必须简化药品的流通程序,提高药品分销的集中度。

(2)药品市场机制的缺陷明显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作用二重性、质量重要性、鉴定科学性和使用专业性决定了药品的信息不对称性及不确定性、供给存在的垄断性,使其所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机制存在很大缺陷,很多时候无法保障用药安全及群众利益,如医疗保障领域的整体平衡、医疗卫生体制的长期发展、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垄断、弱势群体的医疗可及性等问题,都是市场机制所力不能及的。同时,作为采购方的公立医院的根本属性是归国家所有,并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容易出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失灵现象。因此,保证药品市场健康发展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化,必须要求政府加强行政干预并承担相应职责,需要实行政府主导的集中采购。

2.现下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有其行政规制的合理性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决定着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服务

2009年的新医改方案便强调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让卫生问题重回公共服务领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政府需发挥更大作用。当下药品供应不足、药价高昂不仅成为患者的沉重负担,由此引发的医疗卫生问题亦是处于变革时期的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隐患。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是深化新医改的关键,而国家公共产品服务的基本职责是要保障基本药品供应充足、质量过关、价格稳定,所以必然要求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必要调节和干预,强化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为药品集中采购提供专业性指导及服务。

(2)现有的行政与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采购活动

我国药品市场,呈现药品数量及种类繁多、药品质量参差不齐、药品定价虚高、竞争秩序混乱等特点。药品供销市场中商家唯利的盲目竞争加之宽松残缺的评选制度、价格机制与质量标准,使得分散的单独采购者医疗机构“顺理成章”地臣服于药企的承诺利益下,无视药品本身的质量优劣,从而药品采购的方式成为过场。全市药品集中招标基础上的现行采购制度,突出强化了政府规制作用,从结构上实现了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分离,有利于斩断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间的利益链条,削减回扣利益、公关费用等附加成本,使流通环节及运输费用锐减,从而降低生产销售成本和医院的采购成本,平抑药价,还能保证基本药品的稳定供给,对医疗保障助益良多。

三、药品集中采购法律规制的不足

1.药品集中采购的法律依据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各公立医院采购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可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机构,那么理论上该机构就不应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存在不当的关联关系。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是由相应政府机构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执行集中采购项目。这就意味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产生进行资质审查和遴选。表面看来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无直接利益关系,但很难使人信服: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产生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操作采购事宜、确定采购结果的过程丝毫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旨在将公共领域的采购事宜委托于集中采购机构,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采购人的采购行为导向民事规范领域,以此与履行职能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别来避嫌。然而这样于法无据的组织构成和职权安排,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模糊不清的法律属性,使得本属规范定义上民事性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了行政职权性质,从而虽然具备了行政诉讼可诉性却实际上不该也不能纳入行政法调控范围。如此一来,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便得以隐蔽在民事性质的招标机构貌似公正中立的标签下,而完全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这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2.易产生行政性垄断行为

根据7号文和70号文,在省级采购平台上,对于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通过药品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药品的程序遵循双信封制的办法。流程是先评技术标,第一个信封是对投标的药企的综合考评,包括企业生产销售规模、药品质量管控能力、供应保障能力、配送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技术标评审合格的企业则进入第二个信封即商务标的评审,基本办法是综合考量投标品种数量、临床使用规格频次、合理用药的需要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后确定入围率,最终低价者中标。这样看似完备的评选机制实则隐藏着一些问题:

招投标的评标体系是招标程序的关键,现行制度采用的方法是:由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依相关行政部门公布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对投标企业进行评价。如前所述,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相当于招标机构,而其产生是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遴选的,如此一来便易滋生行政性垄断行为。

2015年8月,国家发改委监督调查后认定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招标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同一药品不同生产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排挤外地的潜在投标者,属《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的限定交易行为。随后,四川省、浙江省卫计委亦因行政性垄断行为被相继点名。细观各省的药品采购政策,几乎都可找到地方保护条款的花样形式:针对外地药企设定歧视性指标,如限定外地经营者的中标数量、招标范围,制定倾向于当地企业的评分体系等,在信息公布、准入门槛等方面予以差别待遇,阻挠外地药企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排斥其市场准入。除了违反《反垄断法》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的地区封锁和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投资等行政性垄断的方式,亦存在变相的政府限定交易行为:通过对招标药品设置收费标准、技术要求及检验标准障碍,严格限定部分企业的药品入市的审批程序和许可条件,人为增加利益相关药品经营者的竞争能力,阻碍其他企业正当、平等地参与竞争,从而达到利用公权力变相限定交易的目的。

四、药品集中采购法律规制的完善?????

1.管办分离,放开公平竞争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下由政府牵头引导各医疗机构购进所需药品,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的公立医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其收入构成有相当比例是由财政补助的,医疗卫生属公益事业,药品采购的公共采购性质决定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于是对公立医院享有很大话语权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便既办又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职权严重越位、错位。独资经营、行政隶属的一元化产权结构为其行政干预提供便利,为保持既得利益很容易出现垄断局面。医疗市场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竞争,药价也就无法降低,医疗服务自然不够优质。

要解决行政性垄断,就需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医疗卫生部门管办分离,预防主管部门过多的行政干预,形成市场化的医疗竞争机制。于政府而言:产权改革将减轻政府投资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压力,政府投入可转向优质医疗服务领域,更好地配置卫生资源、监管医疗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公平竞争的机制可充分地调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的自主性,各种所有制的医院将自觉控制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病患者的就医体验将大大改善,这对于扭转当前医患紧张的尴尬局面及根深蒂固的行业不正之风大有裨益,得以从根源上减少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管办不分的行政干预、招标评选的不公不正、医药购销的腐败现象等。

2.明确职权,确立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因招标机构貌似公正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原本的民事性质,其采购结果的确定可能受到行政规制的影响但却难以与行政诉讼程序顺利衔接,从而得以躲避行政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与监督,这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必须加快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相关的立法步伐,明确界定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安排和作用范围,清晰定位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属性,授予其职权依据。将其纳入行政规范的约束范畴,比如按照行政委托的制度程序对其予以规范,如此以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对行政性垄断起到制约作用。

3.透明招标,规范评价程序

尽快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配套程序及统一规则,切实践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同时,公开药品采购价格、规格质量等信息,建立竞标企业和财政、监察、审计、卫生、药检等部门参与的多全位、多领域的监督机制,置公立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于阳光之下,促进合理的交易价格形成。加强采购合同订立和执行情况的约束,将量价挂钩落到实处。设置统一的招标评价体系进行公平公正地资格审查,避免政府的手伸进市场的准入门槛,尤其需要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差别待遇,对投标生产企业一视同仁。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进行保障,如给予跨地区的市场以充分支持,不给地域、部门封锁留有可乘之机,从而打击行政性垄断。

4.设立机构,提供救济途径

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忽略了对投标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照顾,在相关规范文件中,几乎没有提及关于药品集中采购争议解决的救济程序。实践中,常常是形式上存在供参与投标企业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反馈质疑与申诉的渠道,却因缺少足够的权威与约束机制而仅仅流于形式,寄希望于行政机关对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主动纠正亦是难上加难。再加上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模糊的法律定性,使其实际上很难纳入行政法的调控范围。参选的药品生产企业投诉无门时,只得被动地面对中标失败的结果。

国家可以建立独立于行政体制外的药品集中采购的专门调查机制与监督机构,如类比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借助游离于于行政体制外的力量,面对争议时的公信力及权威较体制内就更胜一筹。赋予投标的参评药企以质疑投诉和纠纷解决的救济途径,不仅能助其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对行政行为起监察之效能,也能倒逼药品采购的程序运行趋于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自由竞争、健康平等的市场秩序和国家医药购销政策的有效落实。

五、结语

我国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寄望于政府力量引导规范药品采购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的药品采购固然可以把控监管全过程,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的规范践行,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减少流通环节,一定程度地削减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病患者的药费负担,然而仍伴随着地区封锁行为、政府限定交易行为等行政性垄断的现象。从实行管办分离、明确职权依据、规范招标程序、提供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药品采购的法律规制,有助于打破行政性垄断,更好地对行政规制趋利避害,从而改善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为高热的药价降温。故而既要肯定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积极意义,也当认识其局限性。唯此,方能愈发规范、完善这个制度,才能把市场调控与行政规制的巧妙结合真正落到实处,从而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形成能保证民生稳定与竞争活力兼备的药品采购秩序,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l改价格[2015]904号)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7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 [2015]70号).

[4]瞿丽华:《基于新医改背景下医药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分析》,硕士学位论文,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系,2013年,第14页.

[5]《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发改办价监[2015]217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四川、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纠正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载《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年第11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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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J].法学.2012年12期.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6篇

一、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1998年7月18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处理我国回扣问题的政策界限和具体办法: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可尽量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要采用回扣的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回扣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帐。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予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从严惩处。1993年9月2日公布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交本单位财务入帐,而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在经济交往中,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可采用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或者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通常所说的“打折”,也叫折扣。折扣有利于促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合法行为;如果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或者暗中收受对方在价格上的优惠,即为回扣,是一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行为。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没有遵守会计法关于“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这也是折扣变回扣的标志。

二、折扣变回扣的手段

从我院侦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而构成犯罪的案件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以合法名义掩盖支付回扣。即销售单位以现金支付回扣以后,在财务上以工会活动、招待应酬、虚假单据等做支出帐,抵消支付的回扣数额。收受回扣一方不出任何收据。

二是在财务帐上只记载“业务开拓费”总额,而隐瞒收受回扣的具体单位和人员及金额 .这种情况是销售单位的销售人员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回扣比例领取“业务开拓费”后,直接将现金交给采购一方的经办人。

三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不交公。即销售方在财务帐上如实记载了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业务经办人员在支付凭据上签名后便领取现金,收款后不交回本单位,损公肥私。

四是支付方如实记载,收受方收款后进入小金库。即销售方在财务上如实记载买方单位和折扣金额 ,买方出白条收据收款后,将款项进入单位小金库。由于小金库只有少数几个人知情和掌握,小金库的帐又极为简单,有的甚至没有建帐,所以这部份钱有的被少数几个人私分。

五是单位业务人员为本单位采购商品后,将销售方给的回扣变为“佣金”或“劳务费”,然后以中间人的身份在销售方领取,占为己有。

三、折扣变回扣的原因

在当前商品购销活动中,打折优惠让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其中将折扣变为回扣的问题也是严重的,有的行业回扣比例高达18%,有的一个企业每年付出的回扣金额上百万元。究其原因有三:

1、有的采购人员和分管采购的领导置本单位利益于不顾,利用有权决定在哪家单位采购和商讨价格的职务之便,主动向销售方索要回扣,就是抬高商品价格或明知采购的劣质产品也在所不惜。销售方有的处于无奈,有的求之不得。还有的单位为了解决小金库来源,也与对方商定采取回扣的办法。

2、销售方为了推销商品,将回扣作为一种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不得不采取这种手段。有不少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抱怨说,他们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也不高,可在销售上就是不如别人,买方就愿意去找私营企业、集体企业买一些质量较差,价格也不低的产品,其中的原因大家都心知肚明。

3、有少数地方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提高本地或本行业的竞争力,对回扣问题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甚至采取不恰当的措施加以保护,助长了回扣现象的蔓延。

四、折扣变回扣的预防

我们认为,折扣变回扣的预防,应从宣传教育、改革购销运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执法力度进行综合治理。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针对有的干部和群众存在的折扣就是回扣的模糊认识,进一步宣传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使干部群众明确折扣是国家允许的合法行为,而回扣是腐蚀干部队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行为,从而增强抵制回扣的自觉性。

2、采购大宗商品和重要的物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也可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提高透明度。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7篇

市场行情起伏

在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促动下,我国粮食自1985年以来首次实现连续四年增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年我国全年粮食总产量达10030亿斤,比上年增产70亿斤,秋粮总产量7084亿斤,比上年增长0.6%。在粮食连续增产的同时,一方面受全球粮价持续普遍上涨影响,国内粮油、食品价格持续上升,另一方面由于粮食连续增产,国内粮食库存压力增加。

*年度的秋粮购销市场行情起伏较大。国内玉米市场在经历了*年牛市行情后,*年秋粮玉米集中上市时再次出现反季节上涨。稻谷市场则呈现“南强北弱”、“籼强粳弱”格局。北方粳稻丰收,市场供应压力增大,加之运输困难,黑龙江等产区出现销售困难,价格下滑。

市场行情的波动带来市场主体的变化,企业惜收、农民惜售曾在收购初期同时出现。在*年秋粮购销经营无利、秋粮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展缓慢,以及后市价格难以把握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年秋粮上市后,粮食经营企业徘徊观望,收购意愿降低,收购进度迟缓。与此同时,在CPI上涨的背景下,种粮成本不断上升,农民售粮心理价位随之提升。加之,普遍看好后市行情,卖粮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大多农户改集中售粮为常年售粮,持粮等价的现象较为普遍。

宏观调控政策频出

为保证粮油市场供应,解决农民卖粮问题,稳定物价总水平,国家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今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措施。

针对东北部分粮食主产区农民卖粮进度缓慢的问题,今年1月以来,国家先后两次对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4省区下达中储玉米临时收储计划160亿斤。同时,将东北粳稻最低收购价格由0.75元/斤提高到0.77元/斤,并将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范围由原来的吉林、黑龙江两省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中央财政还对销区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大米)给予适当运费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08年1月23日至5月31日。农发行也积极对东北三省以外的粳稻采购企业发放粮食跨省调销贷款,促进了东北粳稻收购。

由于国家粮食调控措施有力,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投放及时,粮食收购价格合理回升、收购进度明显加快。今年一季度,东北四省区农发行开户企业收购玉米492亿斤,比去年后四个月累计收购量增加306亿斤,增幅164.5%;收购稻谷95.8亿斤,比去年后四个月累计收购量增加35.8亿斤,增幅59.7%。农民惜售、企业惜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种粮农民利益得到保护。

大力开展产销衔接

采购销售制度范文第8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畜禽场秩序工作,规范完善畜禽定点屠宰机制、肉品场销售准入机制、肉品购销追溯制度,有效加强全畜禽屠宰、肉品销售管理,在全营造安全的肉品供应体系,确保全畜禽场健康发展,使广大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任务

一是在畜禽屠宰环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全不再新增定点屠宰点,加强对现有32个生猪定点屠宰点、1个牛羊定点屠宰点管理,进一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性。对私屠滥宰、屠宰未经检验或不健康畜禽等行为依法开展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贩运、屠宰、出售未经检验检疫畜禽行为,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牛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有效规范全畜禽屠宰工作(鸡的定点屠宰,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布点规范)。

二是在场销售环节:对外埠肉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坚决避免不达标肉品流入场。加强场销售和饭店等肉品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对经营进货渠道不明、手续不全肉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查扣肉品,实施检疫、检测,并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确保全肉品经营质量达标。

三是在肉品加工环节:要向学校、医院等全各企事业单位宣传规范肉品场管理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各单位肉品采购工作,有效加强职工食堂的肉品供应管理,确保各单位肉品供应安全。

三、职责分工

在清真寺屠宰点和富春屠宰点设立两处肉品交易大厅,要明确规章制度、落实相关人员,严格履行外埠肉品进场检疫验证制度。外埠进入的肉品一律经交易大厅检疫验证后,进入场流通交易。工商、动监、定点办等派员常驻,严格履行检疫验证制度。

服务业局负责:与各定点屠宰点签订责任状,对全各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全面规范,并制定统一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统一界定屠宰场地面积,并要配备二级沉降池、待宰圈和监控装备。在年6月全定点屠宰点规范整顿完成后,要进行统一验收检查,不达标的将停止屠宰业务。

公安局负责:抓好全各定点屠宰场所以外的畜禽安全隐患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工商局负责:加强私屠滥宰等行为的整治和场肉品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外埠进入肉品的手续检查,对检验手续不全的肉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质监局负责:肉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

动监局负责:建立肉品购销追溯制度,对定点屠宰的猪、牛、羊等畜禽和外埠进入的猪、牛、羊及肉品等进行检疫检验,出具符合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

药监局负责:加强对宾馆、酒店、饭店、学校、食堂等人员密急餐饮和单位检疫证、准入证明手续检查,确保肉品经营质量达标。

环保局负责:对各定点屠宰场所的环保质量进行检查监管,确保达标排放。